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09]15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09〕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重大项目管理,确保重大项目滚动实施、梯度推进,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省、市级重大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下列项目:(一)有利于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促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的现代产业发展项目。
(二)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居住生态环境,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有利于加快“两型社会”建设,构建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的大型生态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四)有利于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项目。
(五)有利于对构建和谐社会,改善民生福利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
(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市重大项目分为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前期项目和重大策划储备项目3类:(一)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已完成规定的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当年能够实质性开工的项目,以及已列入上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结转新年度续建的项目。
(二)重大前期项目是指尚未完成各类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当年不具备开工条件,但计划于未来3年内开工的项目。
武汉市城建局关于印发科技计划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城建局关于印发科技计划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8.27•【字号】武城建〔2021〕37号•【施行日期】2021.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科技计划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武城建〔2021〕37号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城建局科技计划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进一步改进财政科研资金和项目管理规定,现将《武汉市城乡建设局科技计划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城建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武城建〔2019〕14号)同时废止。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2021年8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武汉市城乡建设局科技计划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武汉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城建局)科技计划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鄂科技规〔2017〕2号)》《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武科规〔2017〕9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改革试点的通知,结合市城建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建局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是根据武汉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规划,围绕武汉市城乡建设中心工作, 由市城建局统筹的科学技术研究活动。
第三条市城建局科技计划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为支持我市城建科技创新活动设立的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市级城建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对象为武汉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科技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公正、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科技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由市城建局、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咨询专家、专业机构各负其责。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管理的意见-武政规[2013]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管理的意见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管理的意见(武政规〔2013〕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加快推进全市“城中村”综合改造步伐,加强项目建设的规范管理,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大力推进土地征收及还建房建设(一)各区人民政府作为推进“城中村”改造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在“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取得改造规划方案和成本核算批复后1个月内,按照2年内完成整村土地征收,3年内完成整村还建房建设的要求,制订土地征收和还建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经审定的土地征收及还建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纳入市级绩效目标进行考核。
(二)在办理“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用地手续过程中,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审定的“城中村”土地征收及还建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向市国土规划局出具包含“城中村”综合改造按计划推进、维护社会稳定和综合改造后不遗留集体土地等内容的承诺函。
对于本意见下发之前已经取得“城中村”综合改造批复但没完成改造工作任务的项目,各相关区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完成全部任务的时限要求,于2013年4月底之前制订完成“城中村”土地征收及还建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在项目征地拆迁过程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已经村民代表大会依法通过的拆迁安置方案或者补偿标准,拒绝腾退房屋及占用土地的,依法实行强制腾退。
具体工作程序由市法制办、市国土规划局商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二、加快项目审批进度(一)“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原则上实行统一规划、整村推进。
确需分期办理土地规划审批手续的,需经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由区人民政府向市国土规划局出具按要求进度完成后续土地征收和还建房建设工作的承诺函。
武汉市城建重点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建重点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城建重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落实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与义务,推进城建重点工程全面开展精细化建设管理活动,提高城建重点工程质量精细化水平,依据《武汉市城建重点工程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列入《市城建重点工程目录》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水务、园林、住房保障、城管等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重点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条市城建重点工程(以下简称重点工程)实行质量目标化管理。
质量目标为市级优质工程率100%,省级优质工程率30%,力争国家级优质工程获奖率10%。
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责任与义务第五条对重点工程质量负总责。
建设单位(包括代建、BT业主,下同)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开展建设工作,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第六条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并确定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重点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对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质量责任落实情况以及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管理程序。
对经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纳入绿色通道的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在开工之前持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施工图技术性审查认可文件和有关合同文件,到管理部门办理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
第八条严格实施开工前质量措施检查工作。
在工程开工前,对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设置、相关质量保证制度的建立、质量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资格证照等进行严格检查;对重要的施工方案、重大风险源按规定组织专家技术咨询和评审。
未经检查或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开工。
第九条严格执行工期管理制度。
严格规范施工工期调整,不得任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盲目抢进度、赶工期。
武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武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02•【字号】武建[2008]231号•【施行日期】2008.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武建〔2008〕231号)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站(办),各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单位: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9号)精神,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维护投资建设秩序,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新开工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条件新开工项目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四)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五)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六)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七)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八)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
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手续。
(九)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十)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武政[2005]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保证质量,提高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教育附加费、城市维护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按规定使用其他财政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一)城市公共安全设施;(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三)市本级政权基础设施;(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和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五)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上述投资项目中,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
工业、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水务、科技、教育、农业、林业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财政、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第五条依法批准的发展建设专项规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发展建设专项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储备项目包括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发展建设专项规划提出的投资项目,以及其他申请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
第七条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其他项目使用政府投资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应当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投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投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3.25•【字号】武建[2008]43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投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建〔2008〕43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武汉市政府投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您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武汉市政府投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市政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提高我市市政项目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健全投资决策机制,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政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项目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后一段时间,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项目实施过程,投入运行后的实际效果,投资产生的技术、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和影响等方面进行部分或综合评价。
其目的在于提高投资管理和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为合理利用资金,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实施后评价的项目应从下列范围中选定,具体由市建委在每年城建计划中予以明确。
(一)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对城市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的重大或重点项目;(二)对区域发展有重要影响或对投资决策有重要借鉴的项目;(三)政府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项目或项目的某些方面。
第四条市建委负责市政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所需要的经费从城建计划前期工作费用中列支。
第五条市建委应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咨询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
咨询机构应遵循"客观、独立、科学、实用"的原则开展后评价工作,并根据项目的特点,制定具体的后评价方案,包括工作步骤、程序、方法、指标体系和现场调研方式、测试方法等内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提交完整的项目后评价报告。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3•【字号】武政规〔2017〕65号•【施行日期】2017.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6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3日武汉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以及《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鄂政发〔2017〕2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在本市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者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第三条实行核准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具体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执行。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核准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报上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依据本办法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发展改革部门。
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项目核准所需经费由本级预算予以保障。
依据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
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13.doc
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保证质量,提高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教育附加费、城市维护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按规定使用其他财政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一)城市公共安全设施;(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三)市本级政权基础设施;(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和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五)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上述投资项目中,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
工业、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水务、科技、教育、农业、林业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财政、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第五条依法批准的发展建设专项规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发展建设专项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储备项目包括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发展建设专项规划提出的投资项目,以及其他申请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
第七条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 5000 万元以上(含 5000 万元)的,其他项目使用政府投资300 万元以上(含 300 万元)的,应当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07•【字号】•【施行日期】2022.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22年3月7日武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包括项目(法人)自建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市场化方式委托或者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建设单位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政府投资资金按照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由市发改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建立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市发改委是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21〕91号_1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21〕9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8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划和审批管理第三章建设与资金管理第四章分工与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武汉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管理,推动数据资源整合共享,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和〈湖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5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市直属事业单位(不含国有企业,下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包括项目的规划、审批、实施、验收、监管、评估评价等有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升级等)、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者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项目,包括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业务应用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武政规〔2017〕20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武政规〔2017〕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实施项目储备根据经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专项发展规划,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3年政府滚动投资计划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建立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库,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二、健全决策机制(一)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实行项目专家咨询评估基础上,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是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各项前期工作的依据。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按照规定申请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下同)、用地预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下同)、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
(三)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政府投资项目的依据,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审批或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城建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5亿元及以下的,由项目审批部门审批;使用政府投资5亿元—10亿元的,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使用政府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批准;特别重要的项目应当报市人民政府集体决策。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大建设项目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四同步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大建设项目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四同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05•【字号】武政办〔2016〕175号•【施行日期】2016.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大建设项目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四同步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16〕17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加快实现城市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武汉,服务和保障武汉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武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重大建设项目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与重大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以下简称“四同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四同步”工作重要意义全面实施“四同步”工作事关城市安全发展,事关群众安居乐业,是创新社会治理能力、建设现代防控体系、防范安全风险的重要举措,也是打造经济、城市、民生“三个升级版”的有力保障。
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全面加强“四同步”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加强监督考核,确保工作落实。
二、坚持“四同步”工作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行政。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四同步”工作,提升服务管理水平,减轻企业负担,实现管理效果与社会效益的高度统一。
(二)坚持突出重点。
科学评估项目安全风险,将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主要道路(桥梁、隧道)、重要交通枢纽、大型城市公共设施、重大国计民生基础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作为重点,着力推进。
(三)坚持防范标准。
重大建设项目要按照公共安全领域安全防范标准要求,同步建设满足反恐防范、治安管理、消防安全、交通管理、通信安全等方面需要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等技防、物防设施、设备,切实增强抵御公共安全风险的能力。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的通知-武政办[1998]159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的
通知
正文:
----------------------------------------------------------------------------------------------------------------------------------------------------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的通知
(1998年10月15日武政办〔1998〕1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的通知》(国力发明电〔1998〕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出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增强建设工作质量意识,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观念,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态度,搞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二、各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本地企业,要降低资质等级,或限定承包范围,或取消资质。
对工程技术人员、机械设备不到位的外地来汉企业,一律不予注册登记,已注册登记的,或由年度注册改为单项注册,或清退出武汉市。
三、严格实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对建设工程工序、材料、设备要认真把关,责任到人,确保不出质量问题。
四、严格建设项目验收制度,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五、严格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市、区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必须认真监督,未经监督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结束——。
武汉市建委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的通知-武建建管字[2003]140号
武汉市建委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建委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的通知(武建建管字[2003]140号)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管站(办),各建设单位,各招标代理机构:为规范工程建设管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工作,依据《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项目业主应按规定办理报建手续。
二、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工程委托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含各分中心)统一办理。
其职责是:(一)负责贯彻实施《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部有关工程报建的规定;(二)负责工程的报建登记管理;(三)负责对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资料进行核实、分类、汇总;(四)负责如实向社会公众发布工程建设信息;(五)负责对报建工程项目按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分工向市、区有关建设管理机构流转。
三、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发包前,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代理机构到市交易中心进行报建。
报建时须交验工程建设项目以下文书:立项的批准文件、银行出具该工程项目资信证明、经批准的建设用地证明和规划审批文件等。
四、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度、工程规模、拟开工与竣工日期、发包方式、工程筹建情况。
五、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程序(一)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到市交易中心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二)按报建表的内容如实填写,盖上项目法人公章后报送市交易中心;(三)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批文、资信证明、建设用地证明、.规划审批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连同报建表同时提交;(四)属于试桩建设工程项目,须办理试桩登记手续。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管理办法(2024年修改)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管理办法(2024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18•【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管理办法(2015年2月25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经2017年10月28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第一次修改自2017年10月28日起施行经2024年1月18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第二次修改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管理工作,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区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管理工作,提供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指导,并对配套绿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由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为准;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以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应当符合《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的标准。
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阶段,经园林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
具体规定由市园林主管部门制定。
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配套绿地率标准按照所含各类别用地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各类别用地面积不明确的,按照不同类别建筑面积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2005]6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2005]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保证质量,提高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教育附加费、城市维护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按规定使用其他财政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一)城市公共安全设施;(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三)市本级政权基础设施;(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和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五)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上述投资项目中,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
工业、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水务、科技、教育、农业、林业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管理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01•【字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按照国家、省关于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的要求,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6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编制、调整和管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管理制度。
凡是纳入清单和年度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按照《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66号)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的拟订、调整、公布和组织实施工作。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的合法性审查。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议题事项的提出、编制、管理、执行等情况进行行政监察。
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的起草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是市人民政府总体工作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当依据《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66号),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环境保护、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及时拟订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送审稿,按照程序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经审议通过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
第六条下列事项不得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一)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基层群众组织能够自治管理的。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财预[2005]561号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财预〔2005〕561号2005年12月5日)市直各预算部门、预算单位:为了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武汉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武汉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武汉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预算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武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本级预决算初步审查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市级预算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部门预算中的行政事业类项目,包括市级预算部门的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大型修缮费、专项业务费等行政事业性专项支出。
第四条市级预算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实行综合预算的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和其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实行统筹安排的原则。
在对市级预算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市级财力及部门资产存量、资金管理和收入状况,在对现有闲置资产进行调剂的基础上,优先安排市确定的项目以及本部门事业发展迫切需要、切实可行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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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重大项目管理,确保重大项目滚动实施、梯度推进,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国家、省、市级重大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下列项目:(一)有利于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促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的现代产业发展项目。
(二)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居住生态环境,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有利于加快“两型社会”建设,构建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的大型生态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四)有利于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项目。
(五)有利于对构建和谐社会,改善民生福利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
(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市重大项目分为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前期项目和重大策划储备项目3类:(一)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已完成规定的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当年能够实质性开工的项目,以及已列入上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结转新年度续建的项目。
(二)重大前期项目是指尚未完成各类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当年不具备开工条件,但计划于未来3年开工的项目。
(三)重大策划储备项目是指已列入本市5年规划或者远景规划,尚处于策划、调研、论证阶段的项目。
第五条成立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大项目办),在市发展改革委办公,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全市重大项目的综合管理。
市人民政府针对某一项目专门建立的由市领导同志担任组长的各类项目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统称项目推进机构),主要负责督促有关项目责任单位、项目建设(法人)单位对列入市重大项目工作计划的项目按计划组织实施;协调项目推进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并负责督办落实;提出需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重大问题。
市有关部门和各重大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重大项目开展相关管理、监督、服务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确定第六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市重大项目围,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项目,可以申报确定为市重大项目:(一)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政策。
(二)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
(三)项目总投资达到一定规模(具体标准依据每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
其中:现代服务业、高技术产业、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农林水利和社会发展等领域项目单项投资规模须在5000万元(含外币折合)以上,先进制造业、交通和城市基础设施等领域项目单项投资规模须在1亿元(含外币折合)以上。
第七条有关项目的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的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四、六条规定,对本区的项目进行筛选后,于每年10月底之前向市重大项目办提出列入下一年度市重大项目的书面申请。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预测、建设项目有关行政审批文件及下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前期和策划储备的项目工作节点计划安排等容。
第八条市重大项目办负责组织审核各区、各部门提交的申报材料,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及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各项目推进机构意见后,提出市年度重大项目工作计划草案。
该草案经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重大项目办向各区、各部门下达市年度重大项目工作计划,并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公众监督。
由市重大项目办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从市年度重大项目工作计划中各挑选10个左右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在建、重大前期、策划储备项目,编制重点推进工作计划,排出工作进度时间表并确定项目责任人,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牵头,各项目责任单位组建工作专班,各绿色通道单位全程跟进,实行项目责任目标进度推进。
第九条本市项目符合国家或者省重大建设项目条件的,由市重大项目办负责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或者省批准作为国家或者省重大项目。
第十条市年度重大项目工作计划(含重点推进工作计划,下同)下达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项目实施推进情况,需要新增项目或者对所列项目进行调整的,按照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的程序,由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经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重大项目办下达调整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组织与管理第十一条市重大项目办负责对重大项目实行全过程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重大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方针、政策,提出本市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并组织实施,对各区和市有关部门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办。
(二)统筹规划市重大项目的综合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市年度重大项目工作计划,负责建立和动态管理市重大项目库;组织策划、包装及协调需报国家和省审批、核准的重大项目。
(三)负责组织编制市重大在建、前期和策划储备项目重点推进工作计划,督促项目责任单位及时组建工作专班,实行进度目标责任制加快推进。
对暂未明确业主的项目,商有关单位牵头组建工作专班,并相应安排经费开展前期工作,待项目业主正式确定后再行移交。
(四)组织实施市年度重大项目工作计划绩效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动态报告、定期通报和绩效目标考核,组织和协调落实相关激励和处罚措施。
(五)调查研究市重大项目实施与推进工作情况,组织综合研究市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重大问题报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市人民政府决策。
(六)组织申报列入国家和省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重大项目工作计划的项目,承担国家和省布置的相关任务,并负责组织协调、跟踪和督办。
(七)完成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以及重大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市直投融资平台为市重大项目责任单位,与市人民政府签订重大项目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本区域或者本行业的项目法人单位申报市重大项目,及时编制列入市重点推进工作计划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公开征集重大项目策划方案,开展专项调研、咨询论证等工作。
(二)承担并组织实施市重大项目工作绩效管理目标确定的工作任务,按要求及时报送重大项目进展情况等相关信息。
(三)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督促项目法人履行法人责任,保障项目法人的合法权益。
(四)负责协调解决重大项目实施与推进中需由本区或者在本部门围解决的有关问题,并积极做好重大项目的征地、拆迁等工作。
(五)完成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和各项目推进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市重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项目法人,完成重大项目前置手续,对工程实施全过程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其主要职责是:(一)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按照国家的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各项行政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及时准备好需报国家和省审批、核准、备案项目的各类基础性材料、文件。
(二)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制定的项目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用工和档案、财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督促协调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组织实施,确保文明、安全施工和工程质量。
(三)严格按照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容组织实施项目工程建设。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项目规模和主要建设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四)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项目审批、资金使用、计划执行、竣工验收等,应当严格按照《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武政[2005]6号)和有关规定执行,项目业主应当主动接受和配合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审计、稽察和检查监督活动。
(五)安排项目联络员与市重大项目办、各项目推进机构和本项目的绩效目标责任单位保持畅通的联系,实行项目工作节点计划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统计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制度。
(六)完成市重大项目办、各项目推进机构和本项目绩效目标责任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对列入市重大项目工作计划的项目,实行年度绩效目标管理。
将市重大项目工作年度计划分解落实到市绩效目标责任单位,并将其完成情况作为对市绩效目标责任单位进行年度工作考核和评选市重大项目工作先进单位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依据年终考评结果,对在重大项目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市绩效目标责任单位、绿色通道单位和项目法人,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配套协作单位,以及贡献突出的个人,经各有关单位推荐,市重大项目办初审,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授予其立功单位、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作出重大贡献的重大项目建设者,推荐授予“五一”劳动奖状(集体)、奖章(个人)等荣誉称号。
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六条对列入市重大项目工作计划的项目,可享受绿色通道的各项服务。
所有具有项目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服务重大项目绿色通道承诺条款的通知》(武政办[2009]110号)要求,开辟服务重大项目的绿色通道,全程跟进,提高效率,优先和加快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对市重大项目实施推进中的问题,按照以下情况实行分级协调。
(一)各项目责任单位负责所归口项目的协调工作,对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按项目类型归口,及时报市重大项目办或者各项目推进机构组织协调。
(二)市重大项目办和各项目推进机构应当定期召开重大项目调度会议,召集相关职能部门研究、解决各项目责任单位上报的重大项目推进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对本级权限难以协调的事项和具有共性的问题,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协调。
(三)市人民政府根据市重大项目办或者各项目推进机构报请的事项,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解决。
各级协调会议议定的事项,均应当形成会议纪要或者文件,有关各方应当按会议议定的要求组织落实。
建立协调事项的分级通报、督查制度,并由市重大项目办和各项目推进机构负责对协调的事项进行检查、督促和落实。
第十八条优先安排市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计划。
每年第四季度,市重大项目办应当与市国土规划部门及时进行对接,做好下年度市重大项目供地计划安排和申报工作。
每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应当优先满足市重大项目建设用地需要。
第十九条各区人民政府作为重大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重点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意见》(武办发[2009]22号)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征地和拆迁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