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有关政策法规选编
保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保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残疾人作为社会的一部分,享有平等的权益和保护。
为了确保残疾人的权益能够得到妥善保护,国际上和中国国内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并分析保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法规。
一、国际法律法规1.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是第一个系统性、普遍适用的旨在促进和保护残疾人权益的国际人权法律。
该公约于2008年生效,旨在确保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社会、平等享有权利和自由的机会。
《公约》包括了残疾人权利保护的多个方面,如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
2. 《世界卫生组织职业康复国际分类》《世界卫生组织职业康复国际分类》是一套用于描述和归类残疾和与之相关的健康情况的标准。
它对残疾的定义包括了生理、精神和社会方面的影响,为残疾人享受医疗康复服务和社会支持提供了科学依据。
二、中国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于1990年颁布实施,是中国第一部以残疾人权益保护为主题的专门法律。
它规定了残疾人的基本权益和国家的保障责任,包括残疾人的教育、就业、医疗康复、辅助器具保障、社会保险、文化体育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是中国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其中包括了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权益。
根据该法,国家要推行社会保障制度,为残疾人提供医疗保障、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等福利待遇,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了残疾人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并要求国家实施特殊教育,为残疾儿童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和教育资源。
此外,法律还明确了残疾学生在学校的权益保障措施,包括提供辅助设施、合理就业、特殊考试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中国劳动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包括了残疾人的就业权益保障。
根据该法,用人单位不能因为残疾歧视残疾人,应当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并为残疾人提供适应其身体或者智力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
残疾人规章制度汇编
残疾人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的社会融合,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残疾人,包括但不限于视力、听力、言语、肢体等方面的残疾人。
第三条:残疾人应当享有与其他公民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和社会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充分的保障和支持。
第四条:残疾人应当依法参与社会生活,享有平等的机会和待遇,不得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公平对待。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的关爱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第二章:残疾人权益保障第六条:残疾人的基本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平等权和尊严权。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残疾人的教育、医疗、康复、就业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确保残疾人享有各项基本权益。
第八条:残疾人应当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各级政府应当保障残疾人的教育权,并提供相关便利措施。
第九条:残疾人应当享有平等的医疗康复权利,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康复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身心健康。
第十条:残疾人应当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各级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机会的平等和增加。
第三章:残疾人服务体系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残疾人服务体系,包括但不限于残疾人服务中心、社会工作站、康复机构等。
第十二条:残疾人服务体系应当提供多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康复服务、就业服务、教育培训服务等。
第十三条:残疾人服务体系应当注重个性化服务,根据残疾人的具体情况和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方案。
第十四条:残疾人服务体系应当注重专业化服务,吸引和培养多方面的专业人才,为残疾人提供专业化的服务支持。
第四章:残疾人辅助设施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残疾人辅助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无障碍通道、辅助装置、无障碍交通等。
第十六条:残疾人辅助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保证残疾人的安全和便利使用。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辅助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法规汇编
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法规汇编目录1.«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2.«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证金征缴治理方法»〔京政发〔2006〕18号〕3.«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证金治理使用暂行方法»〔京财社〔2007〕252号〕4.«关于对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给予生活补助的暂行方法»〔京残发〔2007〕23号〕5.«对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给予奖励暂行方法»〔京残发〔2007〕61号〕6.«城镇个体就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暂行方法»〔京残发〔2007〕62号〕7.«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暂行方法»〔京残发〔2007〕63号〕8.«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暂行方法»〔京残发〔2020〕24号〕9.«北京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暂行方法»〔京残发〔2020〕25号〕10.«北京市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学生助学补助暂行方法»〔京残发〔2020〕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残疾人就业条例»差不多2007年2月1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七年二月二十五日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证残疾人的劳动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并制定优待政策和具体扶持爱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制造条件。
第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22年版 第4节 残疾人权益保护的法规与政策
第四章我国特定人群权益保护法规与政策第四节残疾人权益保护的法规与政策考点总结第1个考点残疾人权益的主要内容1.康复;2.教育;3.劳动就业;4.文化生活;5.社会保障;6.无障碍环境;7.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
第康复(高频考点)1.总方针○(1○)现代与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2○)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家庭为依托;○(3○)实用、易行、受益广泛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为残疾人提供综合性康复服务;○(4○)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优先,康复与教育相结合;○(5○)鼓励创新康复技术研究、开发、应用;2.康复机构建设与服务开发○(1○)县级以上政府制定本地区康复机构设置计划,举办公益性(公办)康复机构,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2○)社会力量①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营利性、非盈利性康复机构、政府的公办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执行相同政策;②非盈利性康复机构在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政策;③鼓励康复机构为社区、学校、家庭提供康复业务指导、技术支持;○(3○)残联接受政府委托对康复机构及服务质量进行监督;3.社区康复场所设立与服务开展○(1○)各级政府将残疾人社区康复站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2○)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残联设立社区康复机构,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开展社区康复指导、日常生活能力训练、康复护理、辅助器具配置、信息咨询、知识普及、转介等社区康复工作;(3)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鼓励、支持残疾人及家庭成员参加社区康复活动,融入社区生活;4.康复服务要求对残疾人进行需求评估,为残疾人制定个性化康复方案;5.康复人才培养○(1)医学和其他院校开设康复课程,设置康复专业,培养康复专业人才;○(2)残疾人康复师应取得相应资格;○(3)康复机构应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在岗培训;6.康复器械提供○(1○)国家为符合条件的康复辅助器具企业提供税收优惠、金融支持、财政引导等支持;○(2○)基本治疗性康复辅具逐步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工残辅具由工伤保险支付;○(3○)有条件地方,对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基本型康复辅具配置给予补贴第教育1.教育方针○(1)实行普及和提高相结合,以普及教育为重点的方针;○(2)保障义务教育;○(3)着重发展职业教育;○(4)积极开展学前教育;○(5)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继续教育;○(6)积极推进融合教育让残疾人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2.义务教育○(1)通过两种方式为残疾儿童、青少年提供义务教育一是普通学校建立特教班;二是建设九年一贯制(从小学到初中)义务特教学校,政府公办的特教学校包括培智学校、盲校、聋哑学校三类;○(2)残疾适龄儿童能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接受普通教育的,就近到普通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特教学校;○(3)残疾适龄儿童不能到任何学校就读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通过送教上门、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纳入学籍管理;3.职业教育○(1)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2)加快发展高职(大专层次)教育;○(3)积极开展以实用技术为主的中短期培训,加强就业指导;○(4)残疾人职业教育以普通职业教育机构为主体;○(5)县级以上政府鼓励、支持普通职业教育机构招收残疾学生;4.学前教育○(1)各级政府逐步提高残疾幼儿接受学前教育比例;○(2)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①支持普通幼儿园开展融合教育,招收残疾幼儿;②支持特教学校、儿童福利机构、康复机构开展学前教育;○(3)残疾幼儿教育保育、教育、康复结合、配备康复设施和专业康复人员或与康复机构合作;5.普通高中及以上教育、继续教育①地级市政府举办高中及以上的特教学校;高校设置特教学院或相关专业培养特教人才;②相关学校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拒绝招收;第劳动就业(高频考点)○1.就业方式○(1○)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方针,采取优惠政策、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2○)一般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该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没达到该比例,差几个人没达标就缴纳几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用人单位职工年工资缴纳;○(○3○)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如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其他福利性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四分之一)以上;○(4)鼓励残疾人集体创业或开办个体;2.就业促进○(1)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事业组织、个体户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2○)残疾人个体户优先核发营业执照,给予就业保护、职业教育、培训等照顾帮助。
关于录用残疾人就业的相关法规和企业优惠政策
一,2008年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了残疾人的就业权利: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修法背景:2007年2月,国务院制定《残疾人就业条例》,其中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尽管经过努力,我国目前已有297万城镇残疾人实现就业,但残疾人就业形势依旧严峻,在就业年龄段残疾人口中,城镇和农村在业比例分别只有38.7%和59%。
新法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2007年5月颁布了残疾人就业条例:(1)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责任: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残疾人最新退休政策
3.本政策同样适用于从事个体经营或其他灵活就业形式的残疾人,其退休年龄和待遇按照本政策规定执行。
4.对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残疾人,地方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政策,保障其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三、退休年龄(续)
4.对于残疾程度较重、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其退休年龄可根据个人实际情况适当提前,具体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残联制定。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计算和支付退休待遇时,应充分考虑残疾人的实际情况,确保待遇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5.对于提前退休的残疾人,其所在单位应协助办理退休手续,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6.退休残疾人的档案资料应由所在单位整理归档,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妥善保管。
六、政策衔接(续)
4.本政策实施后,各级残联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确保残疾人退休待遇的平稳过渡。
2.对违反本政策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3.残疾人及其监护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政策规定的行为。
八、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本政策的解释权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残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四、退休待遇(续)
二、适用范围(续)
5.本政策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不论其户籍性质、就业状态和居住地。
6.对于在境外工作或居住的残疾人,其退休政策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的规定执行。
三、退休年龄(续)
6.对于特殊情况下需要延迟退休的残疾人,如高级知识分子、专业技术人才等,其退休年龄可适当延迟,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7.残疾人退休年龄的调整,应充分听取残疾人本人及其监护人的意见,确保政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我国劳动法对残疾人就业的规定
我国劳动法对残疾人就业的规定一、残疾人就业的现状与挑战随着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对于残疾人就业问题的关注度逐渐增加。
尽管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但残疾人就业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公众对于残疾人就业的态度还不够积极,存在歧视和偏见。
其次,职业培训和岗位适应方面存在差距,使得许多残疾人无法找到合适的工作机会。
此外,由于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带来的产业结构调整,也给残疾人就业带来了新的挑战。
因此,我国劳动法中对残疾人就业进行明确规定变得尤为重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有关防止拒绝雇佣或者歧视劳动者行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性别、种族、皮肤颜色、血统、民族、宗教信仰、残疾等原因、拒绝聘用劳动者。
”这一规定为所有劳动者,包括残疾人提供了平等的公正就业机会。
它旨在保护残疾人的权益,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
这也体现了我国对于残疾人就业公正性和平等性的高度重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对残疾人工资待遇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员工支付相应工资及社会保险费,并且不得有以下情形:…(三)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这一条款明确禁止用人单位因残疾而削减残疾员工的工资待遇。
按工作量计酬也适用于残疾人,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公平合理的报酬。
此外,雇主还必须为其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养老、失业、医疗以及其他有关保障。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为残疾人提供工作适应及培训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适合肢体残疾、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员工从事的体力劳动、知识性劳动和技能性劳动等适宜岗位留空,保障符合条件的残疾员工依法享受就业权利。
” 这一规定强调了为残疾人提供适宜岗位的重要性。
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职业能力进行培训、技能提升等措施,以帮助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找到适合自己能力和特长的工作。
残疾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与实践
残疾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与实践残疾人的权益保护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确保残疾人能够享有平等的权益和机会,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积极实践这些政策。
本文将探讨残疾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与实践,并分析其对残疾人群体的影响。
一、残疾人权益保护的国际法律法规1.《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是全球范围内保护残疾人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该公约于2006年通过,旨在确保残疾人享有平等权益和机会。
公约规定了残疾人的基本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
各签约国家需要根据公约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并确保其有效实施。
2.《残疾人权利公约实施细则》为了更好地落实《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联合国制定了《残疾人权利公约实施细则》。
该细则对公约中的各项权益进行了具体解释和说明,为各国制定法律法规提供了指导。
它强调了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和发展的重要性,推动了各国在残疾人权益保护方面的实践。
二、残疾人权益保护的国内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是中国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基本法律。
该法律规定了残疾人的基本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就业、医疗等方面。
法律要求各级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促进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条例》是对《残疾人保障法》的具体细化和补充。
该条例详细规定了残疾人的权益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残疾人辅助器具的提供、残疾人就业的支持、残疾人服务设施的建设等。
它为各级政府和相关机构提供了具体的指导,确保残疾人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三、残疾人权益保护的实践措施1.教育领域的实践为了促进残疾人的教育权益,各国采取了一系列实践措施。
例如,改造学校设施,使其适应残疾人的需求;提供辅助技术和辅助器具,帮助残疾人更好地参与学习;制定特殊教育政策,为残疾学生提供多样化的教育选择等。
《残疾人法律法规大全》
残疾人法律法规汇编维护好残疾人权益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复杂细致、艰苦的工作。
为了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从2002年起,司法部和中国残联在每年的“5.19”全国助残日前,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残疾人维权示范岗”命名活动。
为了使基层司法行政干警、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调解人员以及更多的群众熟悉了解我国现有法律中有关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使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成为我们每个人的自觉行动,增强法律意识,我们特将《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搜集到一起,供大家学习。
《宪法》(1982年12月4日通过,1988年4月12日、1993年3月29日、1999年3月15日修正)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7月1日通过,1982年12月10日第一次修正、1986年12月2日第二次修正、1995年2月28日第三次修正修正)第二十六条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三十六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通过)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残疾人法律法规知识
残疾人法律法规知识在我们的社会中,残疾人是一个需要特别关注和关爱的群体。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与和谐,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了解这些法律法规知识,对于残疾人自身、他们的家属以及社会大众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残疾人。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是保障残疾人权益的重要法律。
这部法律明确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在教育方面,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
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
残疾人教育机构、职业教育机构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创业培训等,提高残疾人的就业和创业能力。
就业对于残疾人实现自身价值、融入社会至关重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对于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对于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在社会保障方面,残疾人享有相应的福利和优惠政策。
残疾人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残疾人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什么在生活中,残疾人是一种特殊的群体,因此,在法律上,对残疾人的保障也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残疾人保障的法律法规,希望能帮到你们。
残疾人保障的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第四条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六条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残疾人优待规章制度范文(二篇)
残疾人优待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为了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残疾人的福利待遇,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残疾人证发放第一条残疾人证的发放是保障残疾人享受相关优待政策的前提。
第二条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须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是中国公民;2.必须年满18周岁;3.经医疗机构鉴定,确认为残疾人。
第三条残疾人证的申请程序:1.申请人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残疾鉴定证明等相关材料;2.相关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3.审核通过后,发放残疾人证。
第四条残疾人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第五条残疾人证遗失或损坏,持证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补办。
第六条残疾人证不得转借、转让、伪造或篡改,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章教育优惠政策第一条残疾人就读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的经济困难家庭,可申请享受国家提供的教育经费补贴。
第二条残疾人走读大学生,享受减免学费、住宿费,并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
第三条残疾人就读高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享受减免学费、住宿费,并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
第四条残疾人参加高中、中专、技工学校等职业教育,可优先选择就近的学校,并享受适当的生活补助。
第四章就业优惠政策第一条残疾人就业,享受国家提供的就业补贴,用于提供职业培训、岗位适应辅助器具等。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单位应提供包括适应岗位、帮助提升技能等帮扶措施,并为残疾人提供适当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第三条残疾人就业跨工种、跨地区、跨行业转岗时,享受一定程度的补贴。
第四条残疾人就业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招用残疾人员工。
第五章医疗优惠政策第一条残疾人享受医疗保险政策时,个人支付的部分,由政府补贴。
第二条残疾人参加政府组织的体检活动,享受费用全免。
第三条残疾人购买医疗器械、药品等,享受优先供应和适当优惠。
第六章交通优惠政策第一条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享受公共交通免费乘坐的待遇。
第二条残疾人购买交通工具(轮椅、助行器等)享受适当的优惠。
第三条残疾人就近居住的,提供免费或优惠的交通接送服务。
山东省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
山东省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山东省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已经2008年2月18日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二○○八年三月二十日山东省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户籍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可以享受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采取有效优惠扶持措施,改善残疾人的生存发展环境,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优惠扶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残疾人优惠扶持的相关工作。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的宣传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扶持农村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脱贫列入扶贫开发计划,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照顾。
在小城镇建设、异地搬迁和异地扶贫等项目的实施中,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财政部门在安排财政扶贫资金支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扶贫示范基地建设等扶贫开发项目时,应当重点向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倾斜。
第六条对符合义务教育条件的残疾学生,应当免除杂费、寄宿费、教科书费,并对在校贫困残疾学生的生活费给予补助。
残疾人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什么(2)
残疾人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什么(2)第四章劳动就业第三十条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三十一条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第三十二条政府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第三十六条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
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三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北京残疾人政策汇编2024
北京残疾人政策汇编2024在北京这座繁华的大都市,残疾人群体一直备受关注和关爱。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权益,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北京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
以下是对 2024 年北京残疾人政策的详细汇编。
一、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1、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对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北京市提供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
生活补贴主要针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根据残疾程度和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定。
护理补贴则是为了帮助那些需要长期护理的残疾人,减轻其家庭的负担。
2、社会保险补贴鼓励用人单位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对于按规定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以提高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水平。
3、最低生活保障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在核定家庭收入时,对残疾人本人的收入给予适当扣除。
二、残疾人就业政策1、按比例就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对于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同时,政府对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2、职业培训和就业援助为残疾人提供免费的职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技能。
设立专门的就业援助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咨询、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
3、创业扶持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为残疾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资金扶持、场地优惠等政策支持。
对成功创业的残疾人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三、残疾人教育政策1、学前教育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纳入北京市学前教育发展规划,鼓励普通幼儿园接收残疾儿童,对接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给予补贴。
2、义务教育确保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采取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3、高中及以上教育对残疾学生考入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的,给予学费减免和生活补助。
同时,为残疾学生提供无障碍学习环境和辅助器具。
四、残疾人康复政策1、康复服务补贴为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康复服务补贴,减轻残疾人的康复费用负担。
残疾人的权益保障与支持措施
残疾人就业保障法
为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 进法》等,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的雇佣责任和政府相关部门 的监管职责。
残疾人就业政策
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残疾人就业政策,如税收优惠、岗位补贴 、创业扶持等,鼓励企业积极吸纳残疾人就业,提高残疾人 就业率。
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各级政府设立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负责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 培训、职业介绍等全方位服务。
职业培训机构
政府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职业培训机构 ,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提高 其就业竞争力。
残疾人就业促进措施
政府采购优先
政府在采购服务时,优先选择吸 纳了残疾人的企业,以促进残疾 人就业。
辅助技术发展
鼓励和支持无障碍辅助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包括但不限于语音识别、字幕显示、盲文打 印等。
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社会参与
社会宣传与教育
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 认识和重视程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社会组织与志愿者参与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无 障碍环境建设,共同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Nhomakorabea06
残疾人组织与社会参与
残疾人组织与社会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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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建设,提高培训 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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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参与残疾人职业教育 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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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福利与社会保障
残疾人福利政策与法规
残疾人福利政策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残疾人福利政策,包括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促进法等 ,旨在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残疾人法律法规大全》
残疾人法律法规汇编维护好残疾人权益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复杂细致、艰苦的工作。
为了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从2002 年起,司法部和中国残联在每年的“ 5.19 ”全国助残日前,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残疾人维权示范岗”命名活动。
为了使基层司法行政干警、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调解人员以及更多的群众熟悉了解我国现有法律中有关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使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成为我们每个人的自觉行动,增强法律意识,我们特将《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搜集到一起,供大家学习。
《宪法》(1982 年12 月 4 日通过,1988 年 4 月12 日、1993 年 3 月29 日、1999 年3 月15 日修正)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 年7 月 1 日通过,1982 年12 月10 日第一次修正、1986 年12 月 2 日第二次修正、1995 年 2 月28 日第三次修正修正)第二十六条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三十六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民法通则》(1986 年 4 月12 日通过)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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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残疾人证发放与管理
(一)发放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0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 议通过 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关于印发<对残疾人实行若干照顾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4〕9号) 3.《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京编办函〔2002〕3号) 4.《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残联发〔2008〕10号) (二)评定依据: 《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残联发〔2008〕10号)附件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 其他相关规定: 1.《中国残联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残联发〔2008〕10 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和《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 查残疾标准》 2.《关于印发北京市换发第二代残疾人证工作有关文件的通知》(京残发〔2009〕54号) 3.《关于核发残疾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残发〔2010〕26号) 4.《关于外省市考入本市高等院校残疾人大学生办理残疾人证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残 发〔2010〕43号)
残 疾 人 参 与 程 度
权利模式
医疗模式
慈善模式
社会模式
九十年代 2000
八十年代
我国及北京市残疾人政策法规选编
一、综合 二、组织建设 三、残疾人证发放与管理 四、康复 五、就业 六、特殊教育 七、社会保障(生活补助、保险) 八、法律援助 九、无障碍 十、机动轮椅车、机动车 十一、其他相关政策法规
五、就业(之一)
(一)残疾人自主创业相关政策: 《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9〕25号) (二)按比例安置就业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2.《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88号) 3.《关于印发<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6〕 89号) 4.《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享受工资性岗位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 170号) 5.《转发<国税总局、民政部、中国残联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7〕275号) 6.《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7.《关于印发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9〕24 号) 8.《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 实施促进残 疾人大学生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残发〔2009〕82号) 9.《关于扩大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实施 促进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适用范围的通知》(京残发〔2010〕98号)
2010年WHO和 2005年5月25 国际残疾和发展联 日WHO第五 盟共同出版了《社 十八界世界卫 区康复指南》,明 生大会有关残 确社区康复涵盖了 疾与康复的决 议——《残疾, 健康、教育、生计、 包括预防、管 社会融入、赋权、 理和康复》 等五大领域的25 个方面的具体内容
康复事业的历史发展模式
残 疾 人 权 利 宣 言
1981年, WHO康复 专家委员会 定义社区康 复
残疾人机会 均等标准规 则(1993)
2003-2012 年琵琶湖千 年行动纲 要—“亚洲及 太平洋残疾 人十年”
WHO《残疾 与康复行动 计划》2006 年—2011年)
2006年12月 13日第61届联 合国大会通过 UN《残疾人 权利国际公约》
四Hale Waihona Puke 康复1.《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和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 >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57号) 2.《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 发〔2010〕48号) 3.《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托养服务试点方案>的通知》(京残发 〔2010〕100号) 4.《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 〔2011〕27号) 5.《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残发〔2011〕28号)
二、组织建设
(一)专职委员: 1.《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 2. 《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京发〔2009〕17号) 3.《关于做好社区、村残疾人专职委员选聘工作的通知》(京残发 〔2006〕74号) 4.《关于印发〈北京市基层残疾人工作者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 (2008年9月25日) (二)温馨家园: 1.《关于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温馨家园建设意见 >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7号) 2.《关于印发<示范残疾人温馨家园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3.《关于对示范残疾人温馨家园项目给予资金补助的通知》(京残发 〔2008〕17号)
2011年6 月9日 WHO发布 《世界残 疾报告》
1975 1981、 1982 1983 1993 1994 200320052006 2010 2011 1994年WHO UNESCO 、ILO 发表的《关于残疾人在社区康复的 1994 联合意见书》
关于残疾人 的世界行动 纲领(1982)
1994年 WHO、 UNESCO、 ILO发表的 《关于残疾 人在社区康 复的1994 联合意见书》
一、综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0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8年 4 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 修订) 2.《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令1994年第161号) 3.《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88号) 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 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 6.《关于印发< 对残疾人实行若干照顾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4〕9号) 7.《中共北京市委 市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京发〔2009〕 17号) 8.《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尚未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