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基础瑕疵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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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法律行为、合同、决议的瑕疵分析和责任比较

单方法律行为、合同、决议的瑕疵分析和责任比较

单方法律行为、合同、决议的瑕疵分析和责任比较1. 引言在商业和法律交易中,通过签订合同或制定决议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常见的做法。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或决议可能存在瑕疵。

当出现瑕疵时,涉及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会发生变化,并出现责任争议。

本文将从单方法律行为、合同和决议的角度,分析瑕疵存在的原因,并比较相应的责任承担。

2. 单方法律行为的瑕疵单方法律行为通常指的是一方在未取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法律行为。

例如,未经授权而签订合同、代表他人行使权利等。

单方法律行为的瑕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2.1 未经授权的法律行为当一方未经对方的明确授权,代表对方进行法律行为时,该行为可能存在瑕疵。

例如,代理人未经委托人的授权与第三方签署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导致相应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

2.2 超越权限的行为当一方在法律行为中超越其权限时,也可能会导致瑕疵的出现。

例如,在公司内部,员工未经授权而代表公司签订超出其职权的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该合同的效力可能受到限制,需要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2.3 未满法定年龄的行为未满法定年龄的人在进行法律行为时,由于其法律能力受限,可能导致瑕疵的出现。

根据不同法域的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律行为可能会被视为无效或限制效力。

3. 合同的瑕疵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是约定各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合同可能存在瑕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3.1 合同文本的不明确或模棱两可合同的文本如果表述不明确或存在模棱两可的情况,可能导致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出现争议。

例如,在合同中使用了模糊的描述词语,或者存在歧义的条款,这些都可能成为争议的源头。

3.2 合同签订时的错误或误导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如果一方犯有错误或者被另一方故意误导,导致合同的内容与其真实意图不符,就可能引发瑕疵。

例如,在重要条款中出现错误或被故意掩盖的情况。

3.3 合同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当合同的内容或条款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共利益时,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限制效力。

试论我国意思表示瑕疵制度的立法构建——以比较法为视角

试论我国意思表示瑕疵制度的立法构建——以比较法为视角

罗 马 法 中对 意 思 的 瑕 疵 有 所 表 述 。 为 人 的 意 思 行
效力 , 非 像真 意 保 留那 样 故 意欺 骗 相对 人 。 以一 也 所
般规定 戏谑 表示 行 为无效 。 3虚 伪 表 示 .
可能 因某 些 对 行 为人 发 生作 用 的原 因 而 出现 瑕 疵或 者 以不 正 常的方 式形 成 :意思 的三 种著 名瑕 疵是 : 错 误, 欺诈 (oo , 迫 (o na 。[ d l)胁 vl z ) 4 e 1
F b,0 0 e.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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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贵 阳 市 委 党 校 学 报
GUI YAN S W E G HI IDANGXI A0 XUEB A0
21 0 0年 2月 第 1 总第 10期 期 1
试论我国意思表示瑕疵制度 的立法构建
以 比较 法 为 视 角
( ) 陆 法 系 的 制 度 构 筑 一 大
即表 意 人 和相 对 人故 意 合谋 而为 与效 果 意 思 不 致 的意思 表示 。 型 的行 为就是 以逃 避债务 为 目的 典 假 装 的财产 赠与 。虚 伪表示 的构 成要 件 如下 : 一是 表

德 国 民法典 将意思 表示 瑕疵 分 为 内心意 思保 留 ,
表 示 外 , 有瑕 疵 的意 思 表 示 。 直 接 关 系 到 法 律 行 为 的效 力 。 陆 法 系 特别 是德 国对 此 有 比较 系统 的规 定 , 还 它 大 但是 我 国在 意 思 表示 瑕 疵 制度 的构 建 方 面 无 论是 理 论 还 是 立 法 都 比较 散 乱 , 失 。所 以在 中 国 民法 典 呼 之 欲 出 的时 候 , 论 中 国 意 思 表示 瑕疵 制度 构 缺 再

一审案件审理的法律瑕疵(3篇)

一审案件审理的法律瑕疵(3篇)

第1篇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审案件审理是司法程序中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一审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法律瑕疵,这些瑕疵不仅影响了司法公信力,也可能导致案件被二审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一审案件审理中的法律瑕疵。

一、事实认定瑕疵1. 证据不足或认定错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证据是认定事实的基础。

然而,由于部分一审法官对证据的审查不够严谨,导致证据不足或认定错误的情况时有发生。

具体表现为:(1)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不严,导致证据被采信但与案件无关;(2)对证据的证明力判断失误,导致认定事实错误;(3)对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未进行充分质证,导致事实认定出现偏差。

2. 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脱节部分一审法官在认定事实时,未能充分考虑法律适用的要求,导致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脱节。

具体表现为:(1)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过于简单化,未能充分考虑案件背景、法律关系等因素;(2)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法律适用标准不一致,导致判决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程序瑕疵1. 违反法定程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一审法官违反法定程序,导致案件审理出现瑕疵。

具体表现为:(1)未依法组成合议庭;(2)未依法进行回避;(3)未依法进行公开审判;(4)未依法进行庭审调查、辩论、调解等环节。

2. 违反证据规则部分一审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守证据规则,导致案件审理出现瑕疵。

具体表现为:(1)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不符合法律规定;(2)未依法进行证据交换;(3)未依法进行证据质证。

三、法律适用瑕疵1. 法律适用错误部分一审法官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对法律理解不准确、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等原因,导致法律适用错误。

具体表现为:(1)对法律规定理解错误;(2)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3)适用法律条文错误。

2. 法律适用不一致部分一审法官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对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导致案件审理出现瑕疵。

《民法典》中合同形式瑕疵的补正规则——第490条第2款的理解和适用

《民法典》中合同形式瑕疵的补正规则——第490条第2款的理解和适用

*合同专论〈〈民法典〉〉中合同形式瑕疵的补正规则—第490条第2款的理解和适用彭诚信赵诗文摘要:《民法典》第490条第2款不仅规定了合同法定形式瑕疵的补正规则,同时也规定了意定形式下 对履行的解释规则,但两者并未严格区分.补正规则的前提是形式之外存在真实有效的合意,合意的独立存在有赖于形式与意思表示可以分离。

补正规则能够一般化,在于我国法中较为单一的书面法定形式类型;而履行能够实现书面形式有限的证明、提醒功能,则是补正瑕疵的关键因素。

但是,若合同一方当事人无异议地接受另一方的履行,且足以引起履行一方的信赖,该信赖便应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

关键词:合意;合同形式瑕疵;履行补正;诚实信用原则中图分类号:DF52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502 (2021 ) 01-054-013作者:彭诚信,上海交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赵诗文,上海交通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问题的提出在我国合同法上,要式合同的类型亦非少数,高达二三十种。

°可以说,形式已经严重侵入到民事主体订立合同的契约自由之中,形式强制似乎不再是一种例外。

原《合同法》第36条规定了法定形式瑕疵补正规范,形式的扩张得到很大程度的缓和,该条内容被原文不动地保留在《民法典》第490条第2款。

a但对于该条款内容的理解,仍存有诸多疑问。

(一)被补正前的合同效力为何在我国法学界,未按照法定形式作出的法律行为(合同)的效力为何是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

不论是原《合同法》还是原《民法总则》,抑或是最新的《民法典》,皆未具体规定当事人没有采用法定形式时法律行为或者合同的效力究竟如何。

学说上对此争论甚多,至今没有形成一致意见,目前大致有三种观点。

第一个观点认为,法定形式欠缺的合同应为无效。

®该观点借鉴了《德国民法典》第125条的规定,法律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属于义务性规范,若有违反,合同无效当本文系201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保护与数据权利体系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8ZDA145。

德国法律行为基础理论

德国法律行为基础理论

法律行为基础瑕疵制度——德国法的经验及其对我国民法典的借鉴意义阅读次数:1645杨代雄关键词: 法律行为基础瑕疵/法律行为基础欠缺/法律行为基础丧失/德国民法/我国民法典内容提要: 法律行为基础瑕疵理论由厄尔特曼创立,经过学说的发展被德国的判例广泛应用,并于2002年被纳入《德国民法典》。

法律行为基础瑕疵制度与我国现行民法中的重大误解制度、显失公平制度、附条件法律行为制度存在区别,并且具有充分的价值基础,因此,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当引进此种制度。

我国未来民法典对法律行为基础瑕疵制度应当实行分别立法的模式,将法律行为基础欠缺制度规定于总则编,将法律行为基础丧失制度规定于合同法编。

法律行为基础瑕疵制度是现代德国民法学说判例所取得的重要成果,目前已经通过《债法现代化法》被纳入《德国民法典》,而且已对很多国家的民事立法产生重大影响。

我国当前正致力于制定一部现代化的民法典,但民法学界迄今却尚未给予法律行为基础瑕疵制度足够的关注。

本文将对此进行初步探究,期望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能有所助益。

一、德国法上的法律行为基础瑕疵制度(一)法律行为基础瑕疵理论的缘起与发展法律行为基础瑕疵理论在德国可谓源远流长。

1850年,潘得克吞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伯恩哈德o温德夏在《罗马法中的前提理论》(Die Lehre des r?mischen Rechts von der Voraussetzung)一书中曾经把双方当事人的某种共同观念视为法律行为的前提或者说默示条件,其欠缺或丧失将导致法律行为失效。

[1](P261)但尚未对此形成清晰明确的概念,尤其是尚未把法律行为的前提与意思表示内容明确区分开来。

[2](P70-71)因此,温德夏的前提理论只能算是法律行为基础瑕疵理论的萌芽。

真正为法律行为基础瑕疵理论奠基的是保罗o厄尔特曼(Oertmann)。

1921年,厄尔特曼在《行为基础(Gesch?ftsgrundlage)》一书中明确提出法律行为基础之概念。

民事诉讼行为瑕疵是什么意思

民事诉讼行为瑕疵是什么意思

民事诉讼⾏为瑕疵是什么意思
法院审理民事诉讼的时候,有可能发⽣民事诉讼⾏为,案件当事⼈等做出有违诉讼秩序,妨碍其正常进⾏的⾏为,导致法院不能正常按照秩序审理,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那么民事诉讼⾏为瑕疵是什么意思?下⾯店铺的⼩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您解答。

民事诉讼⾏为瑕疵是什么意思
民事⾏为如果意思表⽰有缺陷,不符合民事法律⾏为的⽣效要件的,按理都是⽆效的,但民法基于意思⾃治原则,对于只涉及当事⼈⽽不谁国家或第三⼈利益的意思有缺陷的民事⾏为,其有效还是⽆效的选择权被赋予⾏为⼈⾃⼰,既赋予当事⼈撤销权或变更权。

类型有:重⼤误解、显失公平、趁⼈之危、欺诈胁迫。

诉讼⾏为瑕疵是与程序法固定相关的形式意义上的概念。

所以,对诉讼⾏为是否存在瑕疵,⼈们考察的重点并不是审查⾏为的内容是否合乎法律规定,⽽是审查⾏为的⽅式是否与法律的规定相符合。

例如,当事⼈提出了某种申请,该申请⾏为是否存在瑕疵,不是看申请本⾝的内容是否有合理、合法的理由,⽽是审查申请是否在形式上符合诉讼法的规定。

进⾏这样的区别,是为了将实体法上的⾏为与诉讼法上的⾏为区别开来,对待不同的⾏为分别适⽤不同的判断标准来判断。

民事诉讼⾏为瑕疵是没有按照程序法的规定实施的诉讼⾏为,但是我国民诉法中关于诉讼⾏为意思瑕疵的规定实质上是不明确的。

对于当事⼈诉讼⾏为瑕疵的情况也是进⾏分类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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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春实用法律基础(专)学习周期1-4答案

14春实用法律基础(专)学习周期1-4答案

14春实用法律基础(专)学习周期1-4答案(答案并非百分百对)第一次形成性考核1. 广义的法律不仅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还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A. 错误B. 正确满分:4 分2. 法律通过程序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种国家强制力很多时候是潜在的和间接的。

A. 错误B. 正确满分:4 分3. 实体法和程序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两个组成部分,两者相互联系和依存,不可偏废。

A. 错误B. 正确满分:4 分4. 合法的总是符合道德的,违反道德的不一定就是违法的。

B. 正确满分:4 分5.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具有“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特点。

A. 错误B. 正确满分:4 分6.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基本法律。

A. 错误B. 正确满分:4 分7.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也就是说所有案件最多经过两级审判就应该作出终审判决。

A. 错误B. 正确满分:4 分8. 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就在于规范和配置国家权力。

A. 错误B. 正确满分:4 分9. 我国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 正确满分:4 分10.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

A. 错误B. 正确满分:4 分1. 以下各项属于实体法的是A. 刑法B. 民法C. 仲裁法D. 刑事诉讼法满分:6 分2. 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A. 物B. 行为C. 智力成果D. 人身利益满分:6 分3. 法律发展的途径有A. 法律移植B. 法律继承C. 法制改革D. 法律混合满分:6 分4. 法的目的性价值包括A. 正义B. 平等C. 自由D. 秩序满分:6 分5.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个人自由包括A. 人身自由B. 思想自由C. 住宅不受侵犯D.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满分:6 分6. 我国宪法的修改,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以上的多数通过A. 2/3B. 1/2C. 3/4D. 4/5满分:6 分7. 我国现行宪法为A. 1954年宪法B. 1972年宪法C. 1982年宪法D. 1992年宪法满分:6 分8. 以下哪些选项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A. 纳税B. 劳动C. 受教育D. 选举满分:6 分9. 我国现行宪法至今为止有()修正案A. 2个B. 3个C. 4个D. 5个满分:6 分10. 我国现行宪法的正文主要包括A. 总纲B.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C. 国家机构D.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满分:6 分1. 行政合理性原则以行政合法性为前提。

【优质】单方法律行为、合同、决议的瑕疵分析和责任比较-实用word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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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责任承担上,单方法律行为似乎并无责任,而合同和决议除了违反其内容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违决责任外,违反其程序还要承担相应的程序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和违反决议程序的责任。

决议被当成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却并没有引起人们的关注,人们想当然地认为法律行为的理论和规则也同样适用于决议。

实际上,合同和决议的不同,使以合同为主要材料抽象而出的法律行为理论并不适用于决议。

私法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构建了法律行为理论,并根据法律行为成立所必需的意思表示的数量,将法律行为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合同(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决议,这一分类是对法律行为所作的基本分类。

[1]但在我国,却鲜有学者对此进行系统的比较分析,或许是因为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来源于德国,我国学者对法律行为这一提法尚有一定的争议,因此对其缺乏应有的关注。

由于我国理论界对意思表示过程的忽视,导致了对法律行为过程的忽视,进而导致了对包含不同数量意思表示的合同和决议的过程的忽视。

法律行为理论对过程的忽视进一步导致了对规制这一过程的程序的忽视。

本文试图从单方法律行为、合同、决议的形成过程为出发点,结合规制这一过程的程序对其瑕疵和责任进行简要比较分析。

一、私法中的法律行为理论及其缺陷(一)传统民法中的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由于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大部分初学者甚至是部分民法学者都把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作为同一概念使用。

情势变更原则分析

情势变更原则分析

关键词:情势变更;法律适用条件;不可抗力;商业风险;补救机制情势变更原则,又称情势变迁原则,是一项合同履行的法律原则。

通说认为,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使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会导致显失公平,因而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决合同的一项制度。

究其实质,情势变更原则是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具体运用,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

①一.情势变更原则的历史渊源和合理性。

情势变更在理论上的依据产生于13世纪注释法学家著作《犹帝法学阶梯注释》中的“情势不变条款”之学说。

至16,17世纪,自然法思想居于支配[1]地位,情势不变条款得到广泛的适用。

到18世纪后半期,由于该条款适用过于[2]泛滥,损害了法律秩序的安定,于是受到了严厉的批评并逐渐被抛弃。

19世纪初,历史法学派更加贬低自然法思想价值,而之后兴起的分析法学派,则十分重视合同严守原则和法律秩序的安定,因而情势不变条款愈发丧失其独立性。

但是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严守条款与“不变”条款还是并存的。

第一次世界大战改变了一切。

由于物价暴涨,通货膨胀使许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导致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

于是德国法院通过判例确立了情势变更制度来解决现实的问题,代表观点为欧特曼的“法律行为基础有瑕疵…则合同履行应予变更。

”随后该原则在大陆法系其他国家被普遍接受。

为什么在漫漫的历史长河中该原则总保持着强大的生命力?原因是该原则其中包涵着法理和经济学方面的合理性。

法理学上的合理性对原则的推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认识到这一点就必须认识现代合同法思想潮流的变迁和合同法理论体系的整合。

②首先,合同观念由唯意志论向构筑合同自由的实质正义内核演进。

唯意志论合同自由观念是以人的绝对理性和抽象化的法律人格假设为前提的,面对具体的人和人类理性的有限性,唯意志论合同自由原则戏剧化衍生出与其力倡者所抱有的“自由,平等”思想背道而驰的现实结果。

人民法院如何认定瑕疵案件

人民法院如何认定瑕疵案件

⼈民法院如何认定瑕疵案件对于很多的事故的发⽣是需要进⾏相关的审理,以及是有⼀定的流程进⾏审判,那么对于很多的案件有时候也是存在⼀定的瑕疵,那么对于瑕疵案件⼜是该如何进⾏认定,以及如何审理,接下来就由浙江律师对于这⽅⾯的相关知识进⾏具体的介绍,希望可以了解瑕疵。

⼈民法院如何认定瑕疵案件依据法律规定:第六⼗三条⼈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第六⼗四条审判⼈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逻辑推理和⽇常⽣活经验,对证据有⽆证明⼒和证明⼒⼤⼩独⽴进⾏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六⼗五条审判⼈员对单⼀证据可以从下列⽅⾯进⾏审核认定:(⼀)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五)证⼈或者提供证据的⼈,与当事⼈有⽆利害关系。

第六⼗六条审判⼈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进⾏综合审查判断。

第六⼗七条在诉讼中,当事⼈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第六⼗⼋条以侵害他⼈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性规定的⽅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六⼗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未成年⼈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状况不相当的证⾔;(⼆)与⼀⽅当事⼈或者其代理⼈有利害关系的证⼈出具的证⾔;(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证⾔。

第七⼗条⼀⽅当事⼈提出的下列证据,对⽅当事⼈提出异议但没有⾜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误的复印件、照⽚、副本、节录本;(⼆)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误的复制件、照⽚、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段取得的、⽆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误的复制件;(四)⼀⽅当事⼈申请⼈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第十二讲:瑕疵法律行为的类型化(法律解释与立法构造)

第十二讲:瑕疵法律行为的类型化(法律解释与立法构造)

第十二讲 瑕疵法律行为的类型化
第二、 第二、非故意的不一致
1、错误:指因误认或不知,致使表示与意思不一致。 错误:指因误认或不知,致使表示与意思不一致。 要件:须有意思表示;须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1)要件:须有意思表示;须意思与表示不一致;须因表意 人自己原因而使表示与意思不一致;须属重大错误。 人自己原因而使表示与意思不一致;须属重大错误。 (2)错误的分类 相对人本身的错误; 相对人资格的错误; A、相对人本身的错误;B、相对人资格的错误; C、标的 本身的错误; 标的物性质错误; 关于行为性质错误; 本身的错误;D、标的物性质错误;E、关于行为性质错误;F、 关于价格、数量、履行时间、地点的错误; 动机的错误。 关于价格、数量、履行时间、地点的错误;G、动机的错误。 之外,其余之错误,须交易上认为重大者( 除C、E之外,其余之错误,须交易上认为重大者(如A、B 或相对人知道的,方可构成行为内容的错误。 、D、F)或相对人知道的,方可构成行为内容的错误。 效果:可撤销, (3)效果:可撤销,但表意人应当对无过错的相对人承担赔 偿责任。 案例) 偿责任。 (案例) ∗ 错误与误解 错误表示的效果既要考虑表意人的保护, ∗∗∗ 错误表示的效果既要考虑表意人的保护,还得考虑善意 相对人的保护。故而,其效果的确定应为双重: 相对人的保护。故而,其效果的确定应为双重:表意人的可责 性与所受损害是否重大等(客观后果), ),相对人是否已知或应 性与所受损害是否重大等(客观后果),相对人是否已知或应 知错误的存在(共同错误问题),后者可以作为前者之补充。 ),后者可以作为前者之补充 知错误的存在(共同错误问题),后者可以作为前者之补充。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请分析下列案例, 请分析下列案例,说明它们是否存在以及存 案例 在何种法律瑕疵: 在何种法律瑕疵:

瑕疵和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

瑕疵和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

瑕疵和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引言:在商业活动中,合同的履行对于各方来说都是极为重要的。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合同中的商品或服务可能存在瑕疵或违约行为。

本文将详细探讨瑕疵和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包括瑕疵的定义、违约责任的范围以及相关的救济措施。

同时,我们还将介绍不同国家在这方面的法律制度,并分析其优缺点。

希望本文能为读者解决关于瑕疵和违约责任的法律问题提供有益的指导和参考。

一、瑕疵的定义及分类1. 瑕疵的概念瑕疵是指合同中交付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预期不符的情况。

瑕疵可以包括商品的质量问题、服务的不完备或不合格等。

根据不同的合同类型和具体情况,瑕疵可以表现为外观缺陷、性能不符、使用寿命短等不同形式。

2. 瑕疵的分类根据瑕疵的性质和程度,瑕疵可以分为以下几类:a) 外观瑕疵:指商品外观上的缺陷或损坏,如破损、划痕、颜色不符等。

b) 功能瑕疵:指商品或服务无法满足预期功能要求的情况,如手机无法正常连接网络、电梯无法运行等。

c) 安全瑕疵:指商品或服务存在潜在安全隐患的情况,如药品未按要求标明副作用、建筑物存在结构问题等。

二、瑕疵的法律责任1. 瑕疵的通知和追溯责任当一方发现合同中存在瑕疵时,应尽快通知对方,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追溯责任要求合同中交付的商品或服务从根本上满足合同约定的要求。

如果瑕疵无法解决,受影响的一方有权要求返还支付的费用或重新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

2. 瑕疵的修复和赔偿责任合同中存在瑕疵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修复瑕疵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修复责任要求对方采取必要措施修复瑕疵,确保商品或服务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赔偿责任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以及可能产生的利益损失。

三、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1. 违约的定义和形成条件违约是指一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合同义务或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形成违约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合同的有效性、合同义务的明确、违约方的过失和损失的产生。

2. 违约责任的种类根据违约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违约责任可以分为以下几类:a) 履行相反责任:违约方应按照对方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履行与合同约定相反的行为。

德国法律行为基础理论

德国法律行为基础理论

德国法律行为基础理论法律行为基础瑕疵制度——德国法的经验及其对我国民法典的借鉴意义阅读次数:1645杨代雄关键词: 法律行为基础瑕疵/法律行为基础欠缺/法律行为基础丧失/德国民法/我国民法典内容提要: 法律行为基础瑕疵理论由厄尔特曼创立,经过学说的发展被德国的判例广泛应用,并于2002年被纳入《德国民法典》。

法律行为基础瑕疵制度与我国现行民法中的重大误解制度、显失公平制度、附条件法律行为制度存在区别,并且具有充分的价值基础,因此,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当引进此种制度。

我国未来民法典对法律行为基础瑕疵制度应当实行分别立法的模式,将法律行为基础欠缺制度规定于总则编,将法律行为基础丧失制度规定于合同法编。

法律行为基础瑕疵制度是现代德国民法学说判例所取得的重要成果,目前已经通过《债法现代化法》被纳入《德国民法典》,而且已对很多国家的民事立法产生重大影响。

我国当前正致力于制定一部现代化的民法典,但民法学界迄今却尚未给予法律行为基础瑕疵制度足够的关注。

本文将对此进行初步探究,期望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能有所助益。

一、德国法上的法律行为基础瑕疵制度(一)法律行为基础瑕疵理论的缘起与发展法律行为基础瑕疵理论在德国可谓源远流长。

1850年,潘得克吞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伯恩哈德o温德夏在《罗马法中的前提理论》(Die Lehre des r?mischen Rechts von der Voraussetzung)一书中曾经把双方当事人的某种共同观念视为法律行为的前提或者说默示条件,其欠缺或丧失将导致法律行为失效。

[1](P261)但尚未对此形成清晰明确的概念,尤其是尚未把法律行为的前提与意思表示内容明确区分开来。

[2](P70-71)因此,温德夏的前提理论只能算是法律行为基础瑕疵理论的萌芽。

真正为法律行为基础瑕疵理论奠基的是保罗o厄尔特曼(Oertmann)。

1921年,厄尔特曼在《行为基础(Gesch?ftsgrundlage)》一书中明确提出法律行为基础之概念。

单方法律行为、合同、决议的瑕疵分析和责任比较3

单方法律行为、合同、决议的瑕疵分析和责任比较3

单方法律行为、合同、决议的瑕疵分析和责任比较(3)单方法律行为、合同、决议的瑕疵分析和责任比较由于在决议中,多个意思表示之间通过表决所形成,而在表决中,实行的是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表决原则,因此意思自治原则并不适用,单个意思表示几乎被淹没了,甚至于连单个意思表示所产生的瑕疵也几乎不能影响到决议。

在决议中,其中一人的意思表示不成立或无效并不当然影响到决议的不成立或无效。

决议的表决本质上是一个团体意思形成的制度,它更加关注于程序正义。

因此,程序要求在决议中显得更加严格。

决议的表决阶段也即其团体意思形成阶段的程序包括规定会期、选举代表、通知、确定召集人或主持人、提出议案、公开讨论和修改议案、记录、表决等;[15]违反决议的相应程序将构成决议的程序瑕疵。

对于决议的内容,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将构成决议的内容瑕疵,导致其无效或被撤销。

实质上,从单方法律行为、合同的总体形成过程来看,它们的瑕疵均包括单个意思表示的瑕疵(即内部意思形成阶段的瑕疵和外部意思表示阶段的瑕疵),在合同的合意阶段还包括合同程序瑕疵和合同内容瑕疵。

而对于决议,单个意思表示的瑕疵似乎并不能必然影响到决议。

在决议中,决议的瑕疵不仅发生在决议的表决阶段,也包括决议程序瑕疵和决议内容瑕疵。

三、单方法律行为、合同、决议的责任比较联系的观点和发展的观点是唯物辩证法的总特征,是人们考察事物、分析问题的基本原则。

根据事物之间的联系,结合上文分析可以看到,单方法律行为、合同和决议三者的形成过程并不相同,由此而产生的瑕疵也不相同。

再进一步我们也不难推断出,瑕疵行为人所应承担的责任也应不同。

下面笔者对此予以分析。

(一)单方法律行为的“责任”分析单方法律行为是只需要一项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法律行为。

在民法上它主要表现为形成权(撤销权、解除权、抵消权、追认权、选择权等)、委托授权、继承权的抛弃、订立遗嘱、遗赠、接受遗赠、放弃受遗赠、时效利益的放弃、抛弃物权、债的免除(即抛弃债权)等。

行政行为瑕疵的法律后果(3篇)

行政行为瑕疵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行为瑕疵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从而产生的不良后果。

行政行为瑕疵的存在不仅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行政秩序和社会稳定。

因此,研究行政行为瑕疵的法律后果,对于完善我国行政法律制度,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行为瑕疵的种类1. 实质瑕疵:指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或者超越了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

2. 程序瑕疵:指行政行为在实施过程中,未遵循法定程序,或者程序违法。

3. 形式瑕疵:指行政行为在表现形式上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文书中存在错别字、漏字等。

三、行政行为瑕疵的法律后果1. 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瑕疵存在时,行政相对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撤销或者变更的申请。

行政机关在审查后,如认定行政行为存在瑕疵,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2. 赔偿损失行政行为瑕疵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 行政处分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行为瑕疵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 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行为瑕疵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影响行政主体的声誉和信誉行政行为瑕疵的存在,损害了行政主体的形象和信誉,降低了行政主体的公信力。

6. 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行为瑕疵可能导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损害赔偿、恢复原状等。

四、行政行为瑕疵的救济途径1. 行政复议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瑕疵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后,认为行政行为存在瑕疵的,应当依法作出撤销或者变更的决定。

2. 行政诉讼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瑕疵不服,且行政复议未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认定行政行为存在瑕疵,应当依法作出撤销或者变更的判决。

3. 信访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瑕疵不服,可以通过信访途径向有关机关反映情况,寻求帮助。

我国瑕疵证据运用现状及现有立法分析

我国瑕疵证据运用现状及现有立法分析

我国瑕疵证据运用现状及现有立法分析瑕疵证据仅指证据收集程序轻微违法,仅侵害了被追诉人的一些程序性的权利,这种违法取证行为仅仅导致证据欠缺形式上的要件,并不改变证据的属性和本来的特征,没有侵犯其实体权利,也不会导致审判不公正。

一、瑕疵证据类型(一)取证程序有轻微瑕疵的言辞证据收集程序和方式有轻微瑕疵的言辞证据,包括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或者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或者填写有误的;询问证人、被害人的地点不符合规定的;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内容的或者首次讯问没有告知被询问人诉讼权利内容的;讯问人没有签名的等。

(二)有瑕疵的实物证据即便取证程序有明显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也给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使用的可能。

据规定涉及的实物证据主要包括物证、书证,由于实物证据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证明力强,而且不易重复取得,因此对涉嫌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采取的是有限排除的方式,除了对实物证据内容的真实性有疑问应予以排除外,对于物证、书证的取得即便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也给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适用的可能。

例如,收集调取的物证、书证,在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物品特征、数量、质量、名称等注明不详的;收集调取物证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无被收集、调取人(单位)签名(盖章)的;物证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存在其他瑕疵的等。

二、检察机关对瑕疵证据的运用现状检察机关整个审查起诉的过程,就是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的过程。

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审查、证据运用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错误的、片面的认识和倾向,直接影响审查起诉的准确性,影响到案件的正确认定和处理,从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合同的违法与瑕疵讲解违法行为与瑕疵行为的区别

合同的违法与瑕疵讲解违法行为与瑕疵行为的区别

合同的违法与瑕疵讲解违法行为与瑕疵行为的区别合同的违法与瑕疵讲解作为一名专业律师,我将为您详细解释合同违法行为与瑕疵行为之间的区别。

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件,在商业和个人交易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合同中可能存在违法行为或瑕疵,这对于当事人来说可能带来一定的困扰。

下面,我将详细说明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和相关法律要求。

一、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指的是合同中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法定合同格式或公序良俗的行为。

违法行为导致了合同本身的无效或存在法律风险。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违法行为例子:1. 违反公序良俗:合同中包含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例如合同内容涉及赌博、卖淫等违法行为,这将导致合同无效。

2. 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的内容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存在合同双方都不知道的法律禁止事项,或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应由特定机构或个人才能签署的合同由非相关方签署等。

3. 缺乏必要合同要素:合同缺乏必要的合同要素,例如缺乏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具体条款缺失、缺乏合同成立条件等。

违法行为的结果是该合同被视为无效或者被违法的行为可能被惩罚。

二、瑕疵行为相比之下,瑕疵行为指的是合同存在的某些缺陷或问题,虽然不能导致合同本身的无效,但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或未能达到预期效果。

常见的瑕疵行为包括:1. 不完全或不确切陈述:合同中可能存在不完整、模糊或不准确的陈述,导致当事人之间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歧义或不一致。

2. 隐瞒信息:合同中一方对于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进行隐瞒,导致对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法得知该信息,从而导致损失。

3. 违背合同目的: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故意违背合同的目的,例如提供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或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等。

瑕疵行为虽然不会使合同无效,但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或要求修复合同中的瑕疵。

在处理违法行为和瑕疵行为时,法律通常会提供相应的解决办法。

一般来说,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途径来应对:1. 合理避免:通过在签订合同时进行充分的合同条款协商和尽职调查,合理防范和避免合同中的违法行为和瑕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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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基础瑕疵制度——德国法的经验及其对我国民法典的借鉴意义杨代雄【内容提要】法律行为基础瑕疵制度2002年被纳入《德国民法典》。

法律行为基础瑕疵制度与我国现行民法中的重大误解制度、显失公平制度、附条件法律行为制度存在区别,并且具有独立的价值基础。

因此,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当引进此种制度,并对该制度实行分别立法的模式,将法律行为基础欠缺制度规定于总则编,将法律行为基础丧失制度规定于合同法编。

【关键词】法律行为基础瑕疵法律行为基础欠缺法律行为基础丧失民法典[Abstract]The system of legal activity ground defect was accepted in German Civil Code in 2002. Such system differs from the system of material mistake, grossly unconscionable, subject to certain conditions in China, and has its own values. Therefore, China should transplant this system and legislate in different sections,i. e.,to stipulate lack of legal activity ground in general rules and lost of legal activity ground in the part of contracts.[Key words]legal activity ground defect lack of legal activity ground lost of legal activity ground civil code一、德国法上的法律行为基础瑕疵制度(一)法律行为基础瑕疵理论的缘起与发展法律行为基础瑕疵理论在德国可谓源远流长。

1850年,潘得克吞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伯恩哈德·温德夏在《罗马法中的前提理论》(Die Lehre des romischen Rechts von der Voraussetzung)一书中曾经把双方当事人的某种共同观念视为法律行为的前提或者说默示条件,其欠缺或丧失将导致法律行为失效,但尚未对此形成清晰明确的概念,尤其是尚未把法律行为的前提与意思表示内容明确区分开来。

因此,温德夏的前提理论只能算是法律行为基础瑕疵理论的萌芽。

真正为法律行为基础瑕疵理论奠基的是厄尔特曼(Oertmann)。

1921年,厄尔特曼在《行为基础(Geschaftsgrundlage)》一书中明确提出法律行为基础之概念。

他认为,在一项法律行为中,如果一方将其效果意思(Geschaftswille)建立在某种观念的基础之上,此种观念对于相对人来说不但是可认知的,而且相对人已经知悉同时并未提出异议,那么,此种观念构成该法律行为的基础。

与温德夏的前提理论不同,厄尔特曼没有把行为基础视为意思表示的一部分,而是作为意思表示之外的能够影响法律行为效力的因素。

厄尔特曼的理论很快就被帝国法院采纳,二战后,该理论再次在德国法院判例中发挥重要作用,并引起法学界的广泛关注。

很多学者力图完善厄尔特曼的法律行为基础瑕疵理论。

针对厄尔特曼的理论单纯以心理分析为视角这一缺陷,莱曼主张给法律行为基础瑕疵理论注入一定的规范性因素,亦即需要考虑,从相对人的角度看,表意人将其意思表示建立在某种观念的基础上是否具备“可接受(忍受)性(Zumutbarkeit)”,如果不具备可接受性,那么即便在表意的当时,相对人已经知悉此种情事而且没有表示异议,也不能认定为法律行为基础瑕疵。

在晚近的德国民法学中,法律行为基础瑕疵理论走向精确化与系统化。

学者试图通过对行为基础进行划分并构造相应的案型来准确界定这个概念。

拉伦茨将行为基础划分为主观行为基础与客观行为基础。

前者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某种共同设想或肯定的期待,他们在订立合同时都以这种设想或期待为出发点,而且如果任何一方只要知道这种设想或期待是不正确的,就不会订立该合同,或不会以此种内容订立合同,或至少对方在诚实经营的情况下不会坚持要求他履行合同。

后者是指这些情形:根据合同的意义,它们的存在或持续存在是合同存在的先决条件,不论当事人是否意识到这一点。

这种区分已被很多学者与判例接受。

也有一些学者把行为基础划分为大的行为基础与小的行为基础。

前者是指涉及众多法律行为的社会形势,如币值稳定、和平状态的持续。

后者仅涉及个别法律行为。

另一种比较重要的划分是行为基础(自始)欠缺(Fehlen der Geschaftsgrundlage)与行为基础(嗣后)丧失(Wegfall der Geschaftsgrundlage)。

前者是指在缔约过程中,作为当事人效果意思之基础的某种关于当时状况的设想后来被证明是错误的。

后者是指在缔约过程中,作为当事人效果意思之基础的关于某种状况在未来将会持续存在的观念没变成现实,比较典型的是合同的等价关系被破坏以及客观(双方)目的落空。

帕夫洛夫斯基比较特殊,他把第一种分类与第三种分类结合起来。

他认为,战争与通货膨胀导致社会形势急剧变化,由此引发了诸多案例,这些案例涉及事实关系或法律关系客观变化与行为基础的内在关联,而不是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设想与行为基础的内在关联,前一种情形可以称为客观行为基础的丧失或变更,后一种情形称为主观行为基础的欠缺,最典型的案例是A为了观看几天后即将举行的一场庆典,从B那里租了一个临街靠窗的座位,但后来庆典被取消,A要求退还租金。

显然,帕夫洛夫斯基把行为基础自始欠缺等同于主观行为基础瑕疵,把行为基础嗣后丧失等同于客观行为基础瑕疵。

梅迪库斯似乎对行为基础瑕疵的分类不太感兴趣。

在他看来,上述第一种分类在逻辑上并不清晰,第二种分类没什么意义,第三种分类虽然涉及法律后果的区别,但对于行为基础概念的界定本身没有太大意义。

梅迪库斯更为关注的是行为基础与法律行为内容、法律行为解释、意思表示错误、履行不能、不当得利等概念的辨析。

为了让行为基础的认定更为标准化,他提出了一个行为基础的公式,据此,行为基础包括三个要素:(1)事实因素:至少有一方当事人将某种情况作为缔约的前提;(2)假定因素:这种情况对于该当事人是很重要的,假如他知道其真实性存在疑问,就不会订立合同或者会订立包含其他内容的合同;(3)规范(normative)因素:对方当事人如果是一个正直诚实的人,就应当重视这种情况。

「6](P102-110)总的来看,在当代德国民法学中,法律行为基础瑕疵理论已经臻于成熟,成为一个在学界得到普遍承认,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并且引起大陆法系其他国家广泛关注的重要理论。

(二)法律行为基础瑕疵的立法化2002年1月1日生效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对《德国民法典》债法编以及总则编的很多内容作了修改增删,其中比较引人注目的是增设第313条,专门规定法律行为基础瑕疵。

该条的标题是“行为基础的破坏(Storung der Geschaftsgrundlage)”,内容包括三款,第1款规定:“如果作为合同基础的情事(Umstande)在合同订立后发生严重变化,当事人在缔约时若预见到此种变化就不会订立该合同或将以其他内容订立合同,而且,考虑到所有的具体情况,尤其是约定的或法定的风险分担(Risikoverteilung),不能苛求一方当事人严守原来的合同,那么,该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调整合同。

”第2款规定:“作为合同基础的重要设想(Vorstellung)被证明是错误的,亦视为清事变更。

”第3款规定:“如果合同的调整是不可能的,或者对于一方当事人是不可忍受的(nicht zumutbar),受害方可以解除合同。

对于继续性的长期债务关系,适用终止权(das Recht zur Kundiguns)而不是解除权(Rucktrittsrechts)。

”按照官方解释,新《德国民法典》第313条第1款规定的是法律行为基础嗣后丧失,亦即客观行为基础瑕疵,而第2款规定的是主观行为基础自始欠缺,第3款规定的是法律行为基础瑕疵的法律后果。

从该条的用语看,《德国民法典》的修订者把行为基础嗣后丧失理解为情事变更,这似乎回到了中世纪以及德国普通法时代的传统,当时学说上广泛承认默示的情事不变条款,亦即情事变更原则,1794年的《普鲁士普通邦法》对此设有相应的规定,允许当事人在发生情事变更时解除合同。

对于法律行为基础欠缺,立法者采用类推的方式,把法律行为基础丧失的规则效力扩及于法律行为基础欠缺。

在法律后果上,立法者实行调整优先原则,合同解除只是辅助性的,只有当合同调整是不可能的或是不可苛求的情况下,才允许解除合同。

这与学界通说及以往的判例是一致的。

所谓调整,实际上相当于我们中国民法中的合同变更。

法律行为基础瑕疵从一种单纯的学说,到被德国的判例普遍承认,最后被纳入《德国民法典》,是一个法律与社会现实的互动过程,也是私法实质化的一个结果:与近代私法相比,现代私法更为关注契约的实质妥当性,而不仅仅是契约的形式平等与自由,法官与立法者更多地介入契约的内容及其缔结程序,基于实质正义的理念对契约进行导控与调适,对基础瑕疵的契约进行调整就是一个范例。

二、法律行为基础瑕疵在我国民法中的制度空间法律行为基础瑕疵在我国民法中是否具有独立的制度空间取决于是否存在相应的案型,对于这些案型,我国现有民法制度无法涵盖,但若对所涉及的法律行为效力不予以解销或矫正,将会违背民法基本价值理念。

以下几个案例值得考量:(1)甲(男)与乙(女)经媒人介绍相识并相互产生好感,交往一段时间后,双方决定订婚,甲给乙两万元彩礼,半年后,双方感情不和,决定分手,甲要求已返还两万元,乙称这笔钱是甲自愿赠送,拒绝返还。

(2)甲(男)与乙(女)恋爱,俩人即将结婚,乙之父母赠给甲十万元钱,让甲再贷点款购买一套住房,两个月后,乙移情别恋,甲乙未能结婚,乙之父母要求甲返还十万元钱,遭甲拒绝。

(3)甲与己打算结婚,某日,俩人到丙商店购买婚纱,乙看中了一件价值8000元的婚纱,甲就花钱买了下来,两周后,甲乙关系破裂,未能结婚,甲到丙商店要求退婚纱,遭拒绝。

(4)张某与某饮食有限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张某承包饮食公司下属的一家大酒店,期限3年,年承包金60万。

张某经营5个月后,爆发“非典”,顾客数量锐减,当地政府颁发禁令,禁止旅游企业接待旅游团,酒店被迫停业3个月。

张某要求饮食公司减少承包金,饮食公司不同意。

在我国民法中,与上述4个案例距离较近的有三种制度:重大误解、显失公平、附条件法律行为。

笔者认为这三种制度均不能适用于这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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