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名词解释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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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名词解释及简答论述题笔记

金融法名词解释及简答论述题笔记

金融法名词解释精华本1、金融法:关于我国国内的金融交易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外资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或中国境内机构合资经营的银行类机构。

3、抵销权在我国银行业务中一般称为“扣款还贷”,即当客户欠银行的款到期时,如果客户拒不还款,银行可以扣收客户在银行活期存款账户中的款项归还贷款。

4、折实储蓄:用人民币折成实物为单位进行存取的一种储蓄,存入时按折实单位牌价存入,支取时则按取款时折实单位牌价支付,因而可以不受通货膨胀的影响。

5、贷款:(名词)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动词)金融机构向借款人发放款项的信用活动,又称“贷款业务”。

6、保证贷款: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保证责任为前提而发放的贷款。

7、抵押贷款: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8质押贷款: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9、自营贷款: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取本金和利息。

10、银团贷款:多家贷款人依据同一贷款协议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资金的贷款方式。

11、逃汇:境内机构和个人逃避外汇管理,将应该结售给国家的外汇私自保存、转移、使用、存放境外,或将外汇资产私自携带、托带或者邮寄出境的行为。

12.货币市场基准利率:银行同业拆放利率。

它是一种单利、无担保、仳发性利率,在金融市场上具有普遍的参照作用,其他利率水平或金融资产价格均根据这一基准利率水平来确定。

13、贷记卡:纯粹意义上的信用卡,持卡人无需在发卡银行事先存款,而是在发卡银行授予的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

14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与交易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5、虚假陈述: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虚假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的行为。

金融法名词解释

金融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金融法就是关于我国国内的金融交易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X的名称。

⏹中国人民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金融亊业的行政机关,是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致力于维持金融稳定,防X和化解金融风险。

⏹基准利率是指中央银行贷款给商业银行的利率。

它通常是整个社会利率体系中处于最低水平、同时也是最核心地位的利率。

⏹中央银行根据一定的比率从票据全款中扣取自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的利息,这一比率即为再贴现率。

⏹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XX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银行次级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

⏹同业拆借是金融机构因为资金周转需要,相互之间借入、借出的资金头寸。

其特点是期限短、无担保、利率较低。

⏹资本充足率是指银行资本与经过风险加权后的银行资产之比。

这是衡量银行抵御货款等资产业务损失风险的能力的重要指标。

⏹流动性资产指1个月内(含1个月)可变现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在人民银行存款、存放同业款、国库券、1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净拆出款、1个月内到期的货款、1个月内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等。

⏹呆账准备金是指根据国家规定,由银行按照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专门为了冲销呆账的准备金。

现行的金融监管法规一般称为“贷款损失准备金”。

⏹外资银行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或中国境内机构合资经营的银行类机构。

⏹外国银行代表处是指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获准设立并从事咨询、联络、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的代表机构。

⏹“其他金融机构”通常是与银行、特别是商业银行相对而言的,又称为“非银行金融机构”。

如信用合作机构、信托分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等,都在提供一定的资金融通服务,但其业务X围比较有限,或者从事批发性金融务,或者仅对内部成员提供金融服务,或者仅提供某种特定的融资服务。

金融法名词解释

金融法名词解释

金融法名词1、金融法:是调整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中央银行法:是用以确立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组织机构、职责与权限,调整其在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系内居于核心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政策,调控货币流通与信用活动,实施金融监管的特殊金融机构。

4、再贴现政策:是中央银行以再贴现业务为基础,以调节货币供应量为目的而进行的一系列政策性操作。

5、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是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场所,它是以1年以下短期资金为主的批发市场,主要解决市场参与者的短期资金流动性需要,具有低风险性和高流动性的特点。

6、储蓄存款: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7、贴现:是一种票据转让行为,它是收款人(即持票人)收取的承兑汇票到期前,因需要资金,将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银行,银行将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的余额给收款人使用。

8、贷款:是银行将货币资金贷给借款人,在约定的时间、地点用于约定的用途,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9、信用证:是由银行根据申请人(买方)请求和指示,开给受益人(卖方)的一种有条件的承担付款责任的契约文书。

10、银行卡:是由经授权的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11、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

12、呆账准备金:是指银行在从事放款业务过程中对发生的呆账损失进行补偿的资金。

13、银行业协会:是由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银行业自律组织,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经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14、证券代销:是指投资银行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后,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金融法知识点

金融法知识点

金融法知识点一、金融法概述金融法是指规范金融市场运作和金融业务行为的法律体系,旨在保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维护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对象的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金融法是经济法的重要分支之一,包括金融法律法规、金融监管和金融合同等内容。

二、金融法的基本原则1. 独立性原则:金融法应独立于其他法律体系,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以适应金融市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2. 公平性原则:金融法应保障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市场参与者的平等权利和机会。

3. 保护性原则:金融法应保护金融市场参与者的权益,保障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和金融犯罪。

4. 稳定性原则:金融法应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防止金融风险的传染和扩大,保护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三、金融法的主要内容1. 金融机构监管:金融法对金融机构的设立、经营和监管进行规范,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

2. 金融市场监管:金融法对金融市场的运行和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包括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外汇市场等金融市场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

3. 金融合同法律制度:金融法对金融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决争议等方面进行规范,包括贷款合同、保险合同、证券交易合同等金融合同的法律制度。

4. 金融风险防范:金融法对金融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范进行规范,包括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风险的监测和评估,金融机构对风险的管理和控制等。

5. 金融犯罪打击:金融法对金融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和惩治,包括洗钱、诈骗、内幕交易等金融犯罪行为的法律制度和处罚措施。

四、金融法的发展趋势1. 国际化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金融法也面临国际化发展的趋势,不仅需要关注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还需要与国际金融法律制度接轨,参与国际金融合作和金融监管。

2. 创新科技应用: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为金融市场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金融法需要积极适应和引导金融科技的应用,保障金融科技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金融学名词解释大全

金融学名词解释大全

金融学名词解释大全1、准货币:一般是指由银行存款的定期存款、储蓄存款、外币存款以及各种短期信用工具,如银行承兑汇票、短期国库券等构成。

2、有限法偿:无限法偿的对称。

是指辅币具有有限的支付能力,即每次支付超过一定的限额,对方有权拒绝收受。

3、无限法偿:有限法偿的对称。

是指本位货币具有无限的支付能力,既法律上赋予它流通的权力,不论每次支付的金额多大,受款人均不得拒绝收受。

4、支付手段:当货币不是用作交换的媒介,而是作为价值的独立运动形式进行单方面转移时,执行支付手段职能。

5、商业信用:工商企业之间在买卖商品时,以商品形式提供的信用。

6、银行信用: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货币形态提供的信用。

7、消费信用:是企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向消费者个人提供的直接用于生活消费的信用。

8、名义利率:名义利率则是包含了通货膨胀因素的利率。

9、实际利率:实际利率是指物价不变从而货币购买力不变条件下的利率。

10、直接融资:间接融资的对称。

是指资金供求双方通过一定的金融工具直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融资形式。

11、间接融资:直接融资的对称。

是指资金供求双方通过金融中介机构间接实现资金融通的活动。

12、金融工具:是在信用活动中产生的、能够证明债权债务或所有权关系并据以进行货币资金交易的合法凭证。

13、贴现:指商业票据持有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取现款向金融机构贴付一定的利息所作的票据转让。

实质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放款。

14、承兑:指汇票到期前,汇票付款人或指定银行确认票据记明事项,在票面上作出承诺付款并签章的一种行为。

15、股票价格指数:即反映股票行市变动的价格平均数。

16、法定存款准备金:一国金融当局以法律形式规定商业银行吸收的活期存款,必须按一定比例转存中央银行,这部分存款被称为商业银行的法定准备金,该比例被称作法定准备金率。

17、证券行市:是指在二级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的实际交易价格。

有价证券的行市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有价证券的收益;二是当时的市场利率。

金融法知识点深度总结,基于考试范围

金融法知识点深度总结,基于考试范围

《金融法》课程复习范围一.名词解释金融: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它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

间接金融:是指最终贷款人(存款人)通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中介机构(贷款人),把资金贷给借款人的资金融通行为。

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制中居于核心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金融政策,实施金融调控与监管的特殊金融机关。

货币政策:或称金融政策,是指主权国家为实现其特定的经济目标而采用的各种调节货币供应量或管制信用规模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的总称,是一国主要的宏观经济政策。

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

金融机构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金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

贴现:票据的持票人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的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资的一种方式,也称为贴现贷款。

再贴现: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票据,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央银行转让票据的行为,是央行的货币政策工具。

再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

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人民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与一级交易商进行交易,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以吞吐基础货币,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货币市场利率,进而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活动。

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以利润最大化或股东收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提供多样化服务的综合信用中介机构,是金融企业的一种。

接管:此应指商业银行的接管,是指金融管理机关通过一定的接管组织,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全面控制和管理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的行政管理行为,是金融管理机关依法保障商业银行经营安全性,合法性的重要的预防性措施。

存款:商业银行等具有存款业务的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接受客户存入资金,并在存款人支取存款时支付存款本息的一种信用业务。

(p330)储蓄存款: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以支取存款本息的信用活动。

金融法考试名词解释

金融法考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呆帐准备金是指根据国家规定,由银行按照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专门为了冲销呆帐的准备金。

汇率是一个国家的货币和另一个国家货币之间兑换的比率。

集合兑价是指交易所主机将规定时间内接受的多宗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兑价方式。

采用开放式动作方式的基金即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期货交易是一种集中交易标准化远期合约的交易形式,即交易双方在期货交易所通过买卖期货合约,并根据合约规定的条款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以某一特定价格买卖某一特定数量和质量的商品的交易行为。

银行次级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

外汇管理是国家对进出本国境内的外汇收付、借贷、买卖、汇进汇出、汇率、携带进出境等活动进行了的管理。

借记卡类似一种电子钱包,持卡人须先在发卡银行的账户中存入款项,才能进行刷卡消费或取现,发卡银行不得为持卡人垫付资金。

因此,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发卡银行不提供信用。

证券上市指发行人发行股票、债券等按照法宝的条件和程序,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挂牌交易的行为。

涨跌停板制度,也称“每日停板制度”、“每日价格最大波动幅度限制制度”,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成交价格不能高于或低于以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为基准的某一涨跌停板幅度,超过该范围的报价将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基准利率是指中央银行贷款给商业银行的利率。

它通常是整个社会利率体系中处于最低水平、同时也是最核心地位的利率。

贷记卡是纯粹意义上的信用卡,持卡人无需在发卡银行事先存款,而是在发卡银行授予的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

外资银行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或中国境内机构合资经营的银行类机构。

股票是批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代表着其持有者即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

金融法名词解释

金融法名词解释

1、金融法: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说,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以确定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责权限并调整在金融活动中形成的金融监管、调控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的金融关系。

基本原则:A依法统一管理金融,实行管理和经营分离,规范和完善国家金融调控、监管行为的原则B在稳定币值的基础上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则C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和金融秩序稳定为依归,依法规范和完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和金融市场体系,促进金融业公平、公开、有序竞争,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维护金融市场各利益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D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原则E在立足于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通行立法做法和国际惯例功能:A确认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组织体系。

B、培育和完善金融市场体系,规范和调控金融市场行为,协调、确保金融市场各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运营效益,实现资金融通的个体效益目标和社会整体效益目标的有机统一。

C、确定金融宏观调控、监管目标,规范金融调控、管理、监督行为,完善金融宏观调控、监管体系。

渊源:指金融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国内渊源:宪法、金融法律、金融行政法规、金融行政规章、金融地方性法规、金融司法解释、自律性规章。

国际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2、体系与内容:金融主体法(组织法)、金融调控与监管法、间接融资法、直接融资法、期货期权与外汇法、金融中介业务法3、金融法律关系:是由金融法律规范调整的在金融监管、调控活动和金融业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征:A、是在金融监管、调控活动和金融业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的关系,而金融监管、调控或金融业务活动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开展起来的。

B、具有纵向金融管理和横向金融协作的双重性,是比较典型的经济法律关系。

C、具有广泛性、多样性特征。

D、金融法律关系的确立、变更和终止,多采用书面形式,标准的格式,准则性、程序性。

金融法规名词解释

金融法规名词解释

1.票据法律关系:是指有关当事人之间因设立、变更或消灭票据上的权利义务而表现的一种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因票据本身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以及与票据相关的法律关系。

2.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3.对外担保:是指我国境内的中国法人以保证、抵押和质押方式对境外机构或境内的外资机构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代为履行偿付义务。

4.市场禁人: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国家为了保障证券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通过证券法规在一定的时期内或永久性地禁止某些对证券市场有重大妨碍的人员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及与证券买卖有关的业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5.非法转贷牟利:是指犯罪嫌疑人本身不具备资金贷款能力,但是利用其他条件,将自己置身于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非法谋取信贷资金的利益的行为。

1.金融犯罪:是指违反金融法律、法规,侵犯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利益,妨碍金融业务的正常开展,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

2.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

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法律制度。

3.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4.银行法:是调整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进行组织管理和开展业务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属于金融法的组织机构法的组成部分。

5.公示催告: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票据权利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示的方法,将丧失的票据周知各界,催促不明利害关系的有关当事人在一定的期间向法院申报票据权利,如不在规定的期间内申报,就不能以有关的票据权利请求法律保护。

金融法名词解释

金融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中国人民银行:它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金融事业的行政机关,是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同时也是金融市场的监管者。

存款准备金制度:指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款额,缴存中央银行指定账户的制度。

基准利率:指中央银行贷款给商业银行的利率。

再贴现:指当商业银行持有的票据在到期前,需要资金周转时,可以向中央银行申请贴现,取得贷款,这种贴现就叫再贴现。

公开市场业务:中央银行可以在金融市场上从事买卖业务,从而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或汇率等指标,这种业务称为公开市场业务。

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简述申请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

(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四节商业银行的审慎经营与监管资本充足率:是指银行资本与经过风险加权后的银行资产之比。

外资银行: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或中国境内机构合资经营的银行类机构。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的,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信托:是指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把自己的财产或资金委托给他人代为管理或经营的一种法律行为。

金融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购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账户实名制:是指客户应当以自己的真实姓名开户,不得使用假名、化名、笔名。

金融法名词汇总

金融法名词汇总
54公益信托:
是指公益性社团法人为某种公益性目的设立的信托,如为了教育、宗教、科学、社会福利的目的的财产信托。
55银行客户:
是指委托银行办理金融业务或者接受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的人。
56一般存款:
是指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部队存入并由其自行支配的各种资金。
57存单核押:
是指质权人将存单质押的情况告知银行,并就存单的真实性向银行咨询,银行对存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存单上或以其他方式签章的行为。
71外汇担保:
是指我国境内机构对国外其他机构借入外债或发行外汇债券等向外国债权人提供的担保。
72外汇管理:
是国家对进出本国境内的外汇收付、借贷、买卖、汇进汇出、汇率、携带进出境等活动进行的管理。
73自由外汇:
指由于一些工业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较快,国际贸易又非常发达,加上历史和传统的原因,这些国家的本位货币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可以在国际市场自由兑换其他货币,这种外汇成为自由外汇。
是指公司股票价格在一段时期内连续高于转股价格达到某一幅度时,公司按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债券。
22信托:
是指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把自己的财产或资金委托给他人代为管理或经营的一种法律行为。
23金融法:
是关于我国国内的金融交易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名称。
51证券公司:
又称证券商,是依法成立的从事有价证券经营及相关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是连接证券投资者和证券筹资者的桥梁和纽带,是证券发行和交易的重要的中间环节。
52证券代销:
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53证券包销:
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金融法规名词解释

金融法规名词解释

金融: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联系的经济活动的总称金融市场:是资金融通市场,是资金供应者和资金需求者双方通过信用工具进行交易而融通资金的市场金融工具:是指在金融市场中可交易的,载明了相关主体财产权利关系的金融资产金融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以确定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责权限,调整在金融活动中形成的金融监督管理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法律责任: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违反金融法律义务而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的金融法律责任包括三个方面: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法:是规定商业银行设立、变更、终止、组织机构、业务范围及其基本业务规定的法律规范总称吸收公众存款:是指商业银行收受客户的货币资金,对客户负即期或定期偿付的义务发放贷款:是商业银行处于债权人的地位,在借款人应定期或随时偿还本息的条件下,将货币资金贷给借款人办理结算:是指商业银行基于客户的结算存款账户,接受客户的委托,通过转账划拨代为办理货币的收付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在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来确保特定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法律制度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以书面形式订立的明确保证人与债权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抵押合同:指主合同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而以该抵押物作为担保主合同履行的书面协议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以一定的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抵押权人有权在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抵押担保制度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动产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对该动产优先受偿权利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权利转让以优先受偿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是依法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政策、实施金融调控与管理的特殊金融机构货币政策:也称金融政策,是指主权国家为实现其特定的经济目标而采用的各种调节货币供应量或管制信用规模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的总称人民币发行基金: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家保管的、准备向市场发行的人民币票券,是调节市场货币流通的准备基金票据:指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在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持票人的有价证券票据法:狭义的票据法指专门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形式和内容,明确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调整因票据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到期日,向持有票据的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支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承担票据债务的要式法律行为,包括背书、承兑、出票、保证、参加承兑、保兑付款请求权:票据债权人请求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人按照票据所载金额支付金钱的权利(是第一次请求权)追索权:是指当持票人的第一请求权不能实现,即债权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遭拒绝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而不能实现时,在保全票据权利的基础上,向除主债务人以外的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损失的权利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的请求,提出相应的事实或理由予以对抗,并以此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票据伪造: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而为票据行为的行为,包括假冒出票人的名义签发票据的行为,以及假冒他人名义而为的背书、承兑、保证等其他票据行为票据变造:是指依法没有变更权限的人,在有效的票据上,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从而使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变化的行为证券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向投资者发行证券,取得要筹集的资金,而认购到证券的投资者取得证券及证券所代表的权益的过程。

金融名词解释大全

金融名词解释大全

金融名词解释大全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金融名词及其解释:1. 资产(Asset):指一项可提供经济利益的资源或权益。

2. 负债(Liability):指一个企业或个人欠他人的款项或义务。

3. 资本(Capital):企业用于投资的资金,包括拥有者的权益和负债。

4. 利润(Profit):一个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后的净收入。

5. 利息(Interest):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资金,作为借款的成本。

6. 股票(Stock):表示一个企业所有权的一种证券。

7. 债券(Bond):企业或政府借钱的一种方式,发行债券给债券持有人,承诺在未来支付利息并偿还本金。

8. 指数基金(Index Fund):一种投资基金,追踪特定金融指数的投资组合。

9. 期货(Futures):一种金融合约,约定在特定日期购买或销售某种资产,以特定价格交付。

10. 期权(Options):拥有者可以在特定时间内购买或销售某种资产的权利,但没有义务。

11. 信用评级(Credit Rating):信用评级机构对企业或债券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的等级。

12. 投资组合(Investment Portfolio):一个人或机构所有的投资项目的集合。

13. 资产管理(Asset Management):管理个人或机构投资组合的活动。

14. 风险管理(Risk Management):识别、评估和应对风险的活动,以保护资金。

15. 财务比率(Financial Ratio):用来分析和比较企业财务状况的指标。

16. 摩擦成本(Frictional Cost):指金融交易的各种成本,如手续费、税费等。

17. 市场价格(Market Price):基于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确定的某一资产的价格。

18. 经济周期(Economic Cycle):一国或一地区经济活动的周期性波动。

19. 流动性(Liquidity):指资产可以迅速变现为现金的能力。

20. 预算(Budget):在特定时期内,按计划制定的收入和支出的金额。

关于金融法律的名词解释

关于金融法律的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导论1、金融法:就是关于我国国内的金融交易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所谓金融交易关系:就是指金融交易过程中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建立的契约关系。

3、金融管理关系:是指政府主管部门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交易的管理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第一章中央银行与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4、存款准备金:是指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款额,缴存中央银行指定的账户。

缴存中央银行指定账户的款额,称为存款准备金。

这部分款额与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总额的比例,称为存款准备金率。

5、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中央银行贷款给商业银行的利率,称为基准利率。

它通常是整个社会利率体系中处于最低水平、同时也是最核心地位的利率。

商业银行给客户的贷款利率受基准利率的影响。

6、贴现: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到期前,以票据为质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活动。

商业银行办理票据贴现,是对票据持有人提供贷款的一种方式。

当商业银行自身需要资金周转,而贴现取得的票据尚未到期时,它可以持票据向中央银行申请贴现,取得贷款,这种贴现称为再贴现。

7、公开市场业务:中央银行与一般政府部门的一个区别就在于它可以在金融市场上从事买卖业务。

中央银行从事这种业务的目的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了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或汇率等指标,这种业务称为公开市场业务。

第二章商业银行法律制度8、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法》第二条对商业银行下了一个定义: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9、原国有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合称四大专业银行。

1986年恢复的中国交通银行也可以属于这一群体。

10、股份制银行:特指改革开放后以地方政府或者企业为主体投资设立的股份制银行。

11、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的前身是城市信用社。

12、外资银行:包括外资法人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分行。

金融法名词解释.doc

金融法名词解释.doc

一、名词解释:1.信用证银行根据进口商申请,向出口商开立的,保证在信用证规定的条件满足时向出口商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证。

2.票据行为:广义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法律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狭义是指票据法所规定以负担票据债务目的的要式法律行为。

3.支票:是存款客户签发的,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4.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或在指定的日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日期,无条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

5.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或者在将来可以确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

6.再贴现:是普通金融机构将所持有的未到期票据背书让与中央银行以兑取现款,中央银行于票面金额中扣除自兑取日至到期日之间的利息和贴现费后,将其余额支付给该普通金融机构。

7.货币市场:货币市场是短期资金市场,是指融资期限在一年以下的金融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期限短、流动性强和风险小的特点8. 资本市场:期限在一年以上各种资金借贷和证券交易的场所。

资本市场上的交易对象是一年以上的长期证券。

因为在长期金融活动中,涉及资金期限长、风险大,具有长期较稳定收入,类似于资本投入,故称之为资本市场。

9.接管:是当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由监管机构派遣人员进驻并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其经营管理权的制度。

10.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11.同业拆借:是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为了调剂资金余缺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

12.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13.个人储蓄存款账户实名制:指要求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时,适用实名,出具实名证件的一项制度。

14. 委托贷款: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金融法名词解释

金融法名词解释

金融法名词解释金融法是针对金融活动和金融市场的法律体系,是规范金融行为和保护金融参与者利益的法律规范。

以下是一些金融法中常用的名词及其解释:1. 金融机构:指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

2. 存款:指个人或机构将货币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属于一种债权关系,存款人有权要求金融机构支付相应金额的款项。

3. 贷款:指金融机构向个人或机构提供资金支持,借款人需要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本金和利息。

4. 信用:指个人或机构依靠其良好的信誉和还款能力,从金融机构获取贷款或信用额度的能力。

5. 证券:指存储在证券账户中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债券、期权等。

6. 证券交易:指购买、销售、转让证券的行为,通过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进行。

7. 证券市场:指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机构,提供证券交易和信息披露的平台。

8. 证券发行:指公司或政府发行新的证券,将其出售给投资者获取资金的行为。

9. 保险:指个人或机构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以得到保险公司在事故、灾难等风险事件发生时给予经济赔偿的保障。

10. 保险合同:指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协议,规定了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等内容。

11. 风险管理:指金融机构或个人采取各种措施和策略,以减少或规避金融市场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12. 金融监管:指政府或相关机构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以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13. 金融犯罪:指通过欺诈、挪用资金、洗钱等手段在金融市场上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14. 金融消费者保护:指国家和相关机构采取措施,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确保金融机构公平、合规地提供服务。

15. 银行业务:指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提供的各种金融服务,包括存款、贷款、结算、汇款、证券承销等。

这些是金融法中常见的名词,了解和理解这些名词的含义有助于更好地理解金融法的规范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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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是指持票人为了实现转让票据权利和其他目的,在票据背面或其粘单上所为的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存款:可做名词解,也可做动词解。

前者指存款人存入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后者指“存入银行”的行为。

在我国银行实务中,通常将公众的存款称为储蓄,将企业事业单位的存款称为存款。

存单:是银行对存款人出具的证明其在该银行的存款金额的书面凭证。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贷款:作名词解时,贷款是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作动词解时,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借款人发放款项的信用活动,又称为“贷款业务”。

担保:又称为债的担保,是一种保障权实现的制度。

担保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依法享有就特定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或者可以要求充当保证人的第三人承担责任。

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对票据持有人在票据到期前,以票据为抵押,向持有人提供贷款的一种方式。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优先受偿。

(应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定金: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出库:货币从发行库到业务库的过程叫“出库”。

外汇:泛指一切我国本币以外的外国货币。

逃汇:指境内机构和个人逃避外汇管理,将应该结售给国家的外汇私自保存、转移、使用、存放境外,或将外汇、外汇资产私自携带、托带或者邮寄出境的行为。

套汇:指境内机构和个人用人民币或物资非法换取外汇或外汇收益,从而套取国家外汇资源的行为。

利率:是一定时期内利息与贷出或存人金额本金的比率,利息与贷出金额的比率叫贷款利率,利息与存款金额的比率叫存款利率。

汇率:是一个国家的货币和另一个国家货币之间兑换的比率。

它反映了各国货币价值之间的比例关系。

在汇率表示方法上,通常采用另一国货币来表明本国货币的价格。

证券:是指在证券交易的权利凭证,表明持有者对证券上代表经济利益的权利。

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代表着其持有者即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

保荐: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依照法律和行业规范,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在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的制度。

回售:是指公司股票价格在一段时期内连续低于转股价格达到某一幅度时或者在一定条件下,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有权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将所持债券卖给发行人。

赎回:是指公司股票价格在一段时期内连续高于转股价格达到某一幅度时,公司按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债券。

信托:是指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把自己的财产或资金委托给他人代为管理或经营的一种法律行为。

金融法:是关于我国国内的金融交易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名称。

再贴现:是指当商业银行持有的票据在到期前,需要资金周转时,可以向中央银行申请贴现,取得贷款。

贷款人:在我国必须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现为银监会)批准,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金融机构。

借款人: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纪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我国国籍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反担保:是指债务人对自己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又称为“担保的担保”。

其功能是保障第三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能够顺利实现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抵押率:是指抵押物价值与贷款数额之间的比例。

再抵押:是指同一财产设定第一次抵押后,再设定第二次抵押。

贷记卡:是纯粹意义上的信用卡,持卡人无需在发卡银行事先存款,而是在发卡银行授予的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

借记卡:类似一种电子钱包,持卡人须先在发卡银行的帐户中存入款项,才能进行刷卡消费或取现,发卡银行不得为持卡人垫付资金。

因此,借记卡不具备透支的功能,发卡银行不提供信用。

银行卡:是由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信用卡:是银行向用户发行的一种信用支付工具,它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储蓄和汇兑等多种功能。

证券法: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与交易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证券法的核心内容体现了国家对证券发行与交易的监管,目的是保护参与证券市场的各方主体的利益,维持投资人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因此证券法通常又称为“证券监管法”。

优先股:是公司在筹集资金时,给予投资者某些享有优先权的股票。

普通股:是指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盈利及财产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权利的股份,它代表在公司满足所有权、债权偿付及优先股东的收益权与求偿权要求后,股东对公司盈利和剩余财产的索取权。

基准利率:指中央银行贷款给商业银行的利率。

它通常是整个社会利率体系中处于最低水平、同时也是最核心地位的利率。

再贴现率:中央银行根据一定的比率从票据全款中扣取自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的利息,这一比率即为再贴现率。

外国银行:是指在外国注册的银行在国内设立的分公司和子公司。

同业拆借(资金拆借):是金融机构因为资金周转需要,相互之间借入、借出的资金头寸。

其特点是期限短、无担保、利率较低。

证券发行:是指符合条件的公司或者政府组织以筹集资金为直接目的,向社会公众或特定投资者以同一条销售扶贫或者债券的行为。

银行结算: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调拨及其他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证券承销:承销是指证券发行人委托具有证券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代理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资本并交付证券的行为。

信托财产: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包括财产权利)。

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

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外资银行: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或中国境内机构合资经营类的银行机构。

信托公司:是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以经营信托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财务公司:是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委托业务:是指接受某单位自主支配的资金,按其指定用途,代为发放贷款或代为投资,或者接受地方有关机构委托经国家批准的专营资金的筹集和运用,或者接受外国人的个人财产管理的委托等。

金融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购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金融租赁与传统租赁的本质区别在于租赁合同签订时出租人是否实际拥有租赁物。

证券公司:又称证券商,是依法成立的从事有价证券经营及相关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证券公司是连接证券投资者和证券筹资者的桥梁和纽带,是证券发行和交易的重要的中间环节。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证券包销: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公益信托:是指公益性社团法人为某种公益性目的设立的信托,如为了教育、宗教、科学、社会福利的目的的财产信托。

银行客户:是指委托银行办理金融业务或者接受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的人。

一般存款:是指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部队存入并由其自行支配的各种资金。

存单核押:是指质权人将存单质押的情况告知银行,并就存单的真实性向银行咨询,银行对存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存单上或以其他方式签章的行为。

信用贷款: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基于借款人的信誉而发放的贷款,这种贷款没有担保,风险由金融机构承担。

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够还贷,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自营贷款:是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取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及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银团贷款:是指多家贷款人依据同一贷款协议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资金的贷款方式。

呆滞贷款:是指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超过规定年限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转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权利质押:是指用代表金钱或财产的有价证券作抵押,对债权进行担保的行为。

代位追偿: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向债权人清偿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货币回笼:货币从业务库回到发行库的过程叫“入库”,即货币回笼。

现金归行:当商业银行业务库中的现金超过了核定的限额,就需要把超过的部分交回到央行发行库,称为“现金归行”。

现金投放: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支取现金时,现金就从央行发行库发出,进入商业银行的业务库,称为“现金投放”。

外汇储备:通常指政府手中持有的外汇,它是一国维持国际收支平衡的基础。

因此外汇储备通常被视为一国的国际清偿能力的象征。

外汇担保:是指我国境内机构对国外其他机构借入外债或发行外汇债券等向外国债权人提供的担保。

外汇管理:是国家对进出本国境内的外汇收付、借贷、买卖、汇进汇出、汇率、携带进出境等活动进行的管理。

自由外汇:指由于一些工业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较快,国际贸易又非常发达,加上历史和传统的原因,这些国家的本位货币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可以在国际市场自由兑换其他货币,这种外汇成为自由外汇。

投标担保:是我国外汇担保人为我国工程承包公司对外国招标项目投标时提供的担保,保证投标公司履行标书中约定的义务,如果投标公司不能履行其义务,担保人负责赔偿招标人的损失。

远期汇率:是汇率期货的价格,指在未来特定时日买卖外汇或人民币所使用的兑换价格。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股票发行:是指筹资人按照法定程序从投资人处取得资金,并向投资人交付代表其投资权益的证券过程。

(是指发行人以相同的条件向50个以上不特定的投资者公开募集股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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