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海南师范大学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修订)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范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XX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的评定、授予工作。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各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分委员会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二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1.制定、修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规范;2.审定并向省学位委员会报送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名单;3.审查批准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4.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5.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6.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三条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具体履行如下职责:1.逐个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及学习成绩,根据授予学位的条件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请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2.研究和处理本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条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领导,拥护制度,愿意为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较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获得毕业证书。
毕业论文(设计)合格,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下列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1.违反第四条第一款者。
2.在校学习期间,犯有严重错误,违法乱纪,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3.考试作弊者。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条由于第五条第2款、第3款原因未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前表现特别突出,受处分后至弹性学制期限内,没有再犯有同类错误,没有违法或严重违纪行为,且勤奋学习,具备了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初审同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1.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者;2.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获得者;3.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本专业学生的10%及其以内,综合表现优异者。
海南师范大学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

海南师范大学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为拓宽人才培养的途径,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进一步落实《海南师范大学学分制管理方案》及其《补充规定》,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根据兴趣和今后发展的需要跨专业、跨年级选课,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选课对象1、跨专业选课①凡我校的普通本科生,上一学年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成绩均及格以上,文科学生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理科学生平均学分绩点在1.8以上,且主干课程平均绩点达到或超过2.5的学生,可申请自费修读双学位或双专业课程。
②凡我校的普通本科生,上一学年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成绩均及格以上,且主干课程平均绩点达到或超过2的学生,可申请自费修读另一专业的专科辅修课程。
2、跨年级选课①凡我校的普通本科生,上一学年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成绩均及格以上,大学外语成绩良好,且主干课程平均绩点达到或超过2.5的学生,可申请修读高年级的课程。
②试读的学生。
试读生必须首先修读应修的不及格课程,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可申请修读高一年级的课程,其必须修读课程加选修高一年级课程的学分之和不得大于所在行政班应修的学分总数。
③试读期满的学生,原不及格的课程已全部重修及格的,和其他普通生一样,可继续申请修读高年级的课程。
3、跨专业、跨年级选课的学生在选课后累计有2门课程不及格者,将不得再申请跨专业、跨年级选课。
4、跨专业、跨年级选课的修读期间,所修的原专业课及选修课程的平均绩点小于1.8,则自动取消跨专业、跨年级选课的资格。
二、选课的方法1、学生跨专业、跨年级选课必须在每学期第二周前向其所在系提出申请,填写《跨年级、跨专业选修课程申请表》,所在系审核学生是否符合选课条件,并做出审批意见。
2、学生跨专业、跨年级选课必须根据《课程总表》选修与原所在班级上课时间不相冲的课程。
在课程及跟读班级选定后,开课单位做出审批意见。
此后,学生到财务处缴交学费,到教务处办理听课证明。
凭听课证明听课。
学生跨专业、跨年级选课的整个申报工作必须在开学的第2周结束。
师范学院(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

师范学院(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为了切实做好学校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严格授予条件,保证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办法暂行实施办法》和《XX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士学位授予范围授予普通高等教育的本校在籍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符合下列条件者,才能授予学士学位: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成绩优良,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任务,取得毕业资格。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完成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结业(肄业)学生。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者(后被取消处分者除外)。
3.大学外语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者。
4.计算机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者。
5.文科学生补考门数超过4门者,理科学生补考门数超过5门者。
6.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三)学生在校期间补考门数超过学校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1.参加本学科专业竞赛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者。
2.获得实用型发明授权专利或在我校科研处核定认可的核心期刊上独撰发表1篇(含1篇)以上专业学术论文者。
3.毕业时考取硕士研究生者。
三、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1.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
2.院系学位评审小组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院系签署初审意见。
3.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复审,并予以公示。
4.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5.报XX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上网。
6.学校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四、撤消学士学位办法对已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舞弊和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本规定的,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予以撤消,并报XX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海南师范大学学分制管理方案

海南师范大学学分制管理方案海师办〔2014〕52号为了进一步深化我校教学管理制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及创造性,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我校决定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特制定本方案。
一、学习年限第一条本科教学实行弹性学制,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年限为基本修读年限,本科生弹性学习年限为3—7年,专科起点本科生弹性学习年限为2—5年,学习年限从录取当年开始计算。
二、学分结构与课程类别第二条学分构成及学分计算学分是课程内容难易、多少的一种量化表示,也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
(一)理论课程教学学分:一般课程16—18学时计1学分,需较多课外时间训练的声乐、钢琴等课参照同类院校标准核算学分。
(二)实践课程教学学分: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如专业见习、教学见习、专业实习、教育实习、毕业实习、野外考察、艺术实践一般每周计1学分。
第三条课程类别修读课程分为通识教育课程、学科(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与拓展课程、教师教育课程、实践课程五大模块,各模块课程又分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系列。
必修课,是指培养计划规定的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选修课,是指为加深、拓宽学生专业基础、技能和完善知识结构的课程。
第四条学分要求本科专业学生一般应修满155学分左右,不同专业(如理工类、艺术类)可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科专业特点,在学分总数上上浮10%,用以加强学科专业教学。
各类课程学分由各专业培养方案具体确定。
理论与实践、必修与选修、各模块课程的学分不能互相替代。
三、选课原则与方法第五条选课原则(一)学生一般应按培养方案的进程修读课程。
(二)允许跨学院、跨专业选修外专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
(三)应从本人实际情况出发,在保证学好主修专业必修课的前提下,合理地组织知识结构。
对有严格先后顺序关系的课程,应按顺序选修。
(四)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内学分数以22—26学分为宜,最少不应低于18学分,原则上最高不能超过32学分。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
海师办函〔2017〕28号
关于举行2017届
毕业典礼暨学位授予仪式的通知
各单位:
学校定于2017年6月11日举行2017届毕业典礼暨学位授予仪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2017年6月11日(星期日)上午9:00
二、地点:龙昆南校区黄华康体育馆
三、与会人员:学校领导,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各学院院长、书记、副书记及学生工作人员,应届毕业生
四、相关要求:
(一)应届毕业生请于当天8:40分前入场就座。
(二)与会领导、老师请着正装,于当天8:45分前到会场。
(三)学校在桂林洋校区主校道安排车辆接毕业生往龙昆南校区,开车时间为当天7:40分,请桂林洋校区各学院组织学生以学院为单位集体乘车。
附件:2017届毕业典礼暨学位授予仪式程序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
2017年6月5日
附件
2017届毕业典礼暨学位授予仪式程序
一、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二、介绍出席会议的领导
三、校长讲话
四、教师代表发言
五、毕业生代表发言
六、宣读《海南师范大学关于表彰2017届“优秀本科(研究生)毕业生”和“优秀本科(研究生)学生干部”的通报》
七、宣读授予学位的决定
八、学校党委书记为优秀学生干部颁发荣誉证书
九、校长为优秀毕业生颁发荣誉证书
十、学校领导与各学院院长为毕业生授予学位
十一、奏唱《海南师范大学校歌》。
海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海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国家教委(87)学位字016号《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经批准已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等方面达到毕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所修读课程、生产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及其他方面的表现达到学校规定要求。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能授予学士学位1、在校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而受留校察看处分者。
2、参加全国大学英语等级统一考试或学校组织的本科专业英语水平考试(非课程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
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1、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由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小组成员5人,组长由具有教授职称的学院领导(教师)担任。
2、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对本学院已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的毕业生,按照学校规定的条件逐一审查其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由教务处汇总后报-1-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学期末各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会议,审议各学院上报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有关情况,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毕业生因有本规定第二条某款的情况而未获得学士学位,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推荐,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1、因有本规定第二条第1款的情况而未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若在校期间因对学校、社会有突出贡献并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指省或国家有关部委厅级直属机关颁发的各种奖励或荣誉证书)者。
2、因有本规定第二条第2款的情况而未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若在毕业后2年内考取研究生;或在离校后3年内,经学校批准,回校参加学校组织的英语水平考试(非课程考试),成绩达到学校的要求,且其他方面均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向原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补授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阶段的第一个学位,是对本专业学生掌握一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证明。
第二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必须符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学校的规定。
第三条学士学位分为工学学士学位、理学学士学位、文学学士学位、教育学学士学位、艺术学学士学位、管理学学士学位等。
第四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可以分为正常毕业授予、加速毕业授予和延期毕业授予。
第五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通过学业成绩、学术论文、实践实习、专业考核等综合评定方式进行。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专业课程和课程设置应符合国家教育部门相关规定。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应当公示,并在学生入学时向学生和家长明确告知。
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二章正常毕业授予第九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期限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确定。
第十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完成规定的学年学业学分要求;(二)通过学校规定的各门课程考核;(三)完成实践实习要求;(四)完成学术论文(设计)要求;(五)符合其他学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授予应当经过专家组综合评定,并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三章加速毕业授予第十二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适用于特殊情况下的学生,包括工作人员、成人教育学生和转专业学生等。
第十三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正常毕业条件;(二)具备特殊的就业或升学需求;(三)经过学校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应当经过专家组评定,并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四章延期毕业授予第十五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适用于因特殊原因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学业的学生。
第十六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提出书面延期请求,并说明原因;(二)经学校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应当经过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此细则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规范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XX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XX师范学院章程》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一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评定、授予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一)审议通过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二)作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三)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四)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二条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各二级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相关院领导、系(教研室)主任或高级职称教师等五人或七人组成。
分委员会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一)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请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二)受理本科毕业生个人按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三条规定可授予学位或按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可补授学位的申请,对照规定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并签署意见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三)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学士学位授予中的争议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四)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位授予的其他工作。
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三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领导,拥护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毕业设计(论文)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初步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获得毕业证书;(三)非外国语专业(不含专转本、体育、艺术类、职高、高职对口类各专业及母语非汉语的少数民族学生)学生原则上通过大学英语四级(其他语种参照执行)考试;外国语专业本科学生需通过高等学校相应语种专业四级考试(如:英语为专业四级、日语为专业四级、法语为专业四级)。
海南师范大学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

海南师范大学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海师办〔〕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件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审核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一、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一)凡属我校规定的有效学习年限内的在籍本科生,符合、思想政治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愿意为社会主义、学业成绩条件:)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参加全国大学外语等级考试达到学校规定授予学士学位的成绩,或参加雅思考试成绩达到以上,或参加托福考试成绩达到分以上;)经审核其所学各门课程、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表明其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础技能,并初步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能力。
(二)在学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届毕业生,不得授予、因考试作弊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或因其他原因受、学生个人思想品德达标考评两、在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专业课程中,理科类学生的专业课程成绩平均绩点小于(预科生、参军退伍学生的专业课程成绩平均绩点小于),文科类学生的专业课程成绩平均绩点小于(预科生、参军退伍学生的专业课程成绩平均绩点小于);、非英语专业的普通专业类学生未达到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分以上(含分)或全国大学日语四级考试分以上(含分)者;体育类、艺术类专业学生未达到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分以上(含分)或全国大学日语四级考试分以上(含分)者;运动训练专业学生未达到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分以上(含分)者;英语专业学生未达到全国高等学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分或专业八级考试分者。
二、补授学士学位的条件(一)毕业当年因下列原因之一未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自取得毕业证书起一年内,可以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因外语等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授予学士学位要求者;、因考试作弊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或因其他原因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理科类学生的专业课程成绩平均绩点小于大于(预科生、参军退伍学生的专业课程平均绩点小于),文科类学生的专业课程成绩平均绩点小于(预科生、参军退伍学生的专业课程成绩平均绩点小于)。
海南师范大学毕业、学位获得条件说明

毕业条件
修完所有专业选修和专业必修课程、公共必修、公选课,且成绩合格没有不及 格记录。 电子和自动化专业公选课要求最少6学分(其中人文或艺术类不少于4学分)
物理学公选课最少8学分(其中人文或艺术类不少于4学分、教师教育类课程不 少于2学分)
的条件总结如下,10级
课,且成绩合格没有不及
或艺术类不少于355分 或者在毕业前通过学校组
专业必修 师教育类课程(不包括公
在符合毕业条件的基础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专业课绩点不少以1.8 2、学位外语选英语的同学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不低于355分 学位条件 3、学位外语选日语的学生通过全国日语四级考试、或者在毕业前通过学校组 织的校级日语考试(百分制、六十分及格) 4、没有作弊记录 5、没有试读
电子和自动化专业的绩点计算科目包括:专业选修和专业必修 绩点计算方 物理学绩点计算科目包括:专业选修、专业必修和教师教育类课程(不包括公 法 选课) 绩点计算公 总绩点=单个成绩的平均绩点数之和÷学分之和 单个成绩平均绩点=单个科目的学分×单个绩点 式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教育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1.学士学位由高等教育机构授予,授予的学士学位属于国家承认的学位。
2.学士学位是对学生完成本科教育阶段学习任务,获得学科相关知识和能力的认可。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1.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获得相关学科的学分,完成学科相关的学习任务,并达到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业要求。
2.学士学位授予各专业的细化条件由学位授予学校制定并公示。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遵守校内学位授予程序的相关规定。
2.学士学位授予需要申请并经学校审核通过。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评定标准:1.学士学位评定标准应基于国家相关法规和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科特点制定,并公示于相关渠道。
2.学士学位的评定标准应包括学科知识的掌握程度、学术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是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2.学位证书应使用国家统一格式,并加盖学校公章有效。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时间:1.学士学位授予时间应根据学位授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学生完成学业的具体情况而定。
2.学士学位授予应定期进行,可与毕业典礼等相关活动结合。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管理:1.学士学位授予应有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并定期进行评估。
2.学士学位授予机构应建立学位授予的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可追溯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的互认:1.学士学位授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学位互认的政策和实施细则。
2.学位授予学校应积极与其他高校开展学位互认的工作,提升学位的国际认可度。
第十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追认:1.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可以根据有关法规和学校政策,对非学位授予学校获得学士学位的个案进行追认。
2.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应对追认工作进行审核,确保获得学位的个案符合学校授予学位的相关条件和标准。
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规范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学位条例》,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进一步搞好我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我校授予的学士学位按学科门类划分,包括: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和艺术学。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日常事务由教务处具体承办。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1.拥护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制度,品行端正,严格遵守法律制度;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学分要求,所有课程的学习成绩合格,且四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相应的分数,文科为2.1分、理科为2.0分;3.无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记录;4.毕业论文(设计)通过答辩且符合查重要求。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1.各学院审查本科毕业生全部课程的成绩、毕业鉴定和综合考评材料,并根据本规范第三条之规定,分别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位的建议名单和理由,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各学院提出的名单和材料,形成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决议必须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半数以上委员通过的情况下方能有效。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决议情况通知各学院和教务处,由教务处承办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本科毕业时,仅因第三条第3款而无法取得学位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且符合本规范第三条其他款项之规定可授予学士学位,但本人档案须如实记载:1.受处分后,毕业之前,在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得校级一等奖以上奖励;2.毕业最终学习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年级前20%;3.应届考取硕士研究生。
第六条为保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严肃性,做到有据可查,各学院须建立学士学位档案,完整保存有关材料。
第七条无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兄弟院校的本科毕业生向我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按本规范规定执行。
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需参加XX省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统考试和XX师范大学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专业课考试,两次考试成绩均合格者,授予XX师范大学成人本科学士学位。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与学历证书管理规定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与学历证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学校教学、科研质量,促进学校教学和学术的稳步发展,规范学校学士学位管理工作,培养专业基础理论扎实、实践动手能力强,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应用型人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相关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经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学校成立“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委员会”),委员由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学校主要负责人、教师及管理人员共同组成,一般为9—11人,在学校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选聘,任期三年。
学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由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学校主要领导担任。
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学位委员会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1.按照国家有关授予学位的条例,确定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和实施办法。
2.审议各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报的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做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3.受理有关授予学士学位方面的申诉,对确认学位漏授、错授或发现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规定的情况,应进行复议并做出补授或撤销其学士学位的决定。
4.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事务中的其他问题。
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1.经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布置当年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2.对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报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
3.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将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情况上报省教育厅学位办备案。
4.处理有关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二级学院成由立学院主要领导担任主任的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二级学院专业教师中选聘,根据专业特点和需要,可以外聘。
分委员会成员5-7人,任期三年。
各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协助学校学位委员会开展工作,研究决定本学院学位授予方面的重大事项;2.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审查本学院申请学士学位人员资格,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3.做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建议,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批;4.严格执行本管理规定,确保本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和标准;5.研究和处理其它与学位工作有关的事宜。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2019〕87号第一条为做好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院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有: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医学、经济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
第三条学士学位证书授予种类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证书”。
第四条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二)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三)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各系部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本系部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第五条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未达到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者;(二)因考试作弊或其它违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三)严重违背学术诚信,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者;(四)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七条凡因成绩原因而结业的本科生,可在规定的年限内,申请重修相关课程,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学生填写《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报所在系部教学办公室,经初审后报本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二)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三)学士学位办公室审核各系部上报的初审结果及相关材料,并将审核意见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四)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五)学院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海南师范大学规章制度汇编.doc

海南师范大学规章制度汇编教学管理分册2016年8月海南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海师办〔2014〕52号文印发)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和《海南师范大学“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精神,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设教师教育特色鲜明的综合性教学研究型省重点大学,结合学校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校本科教学工作,全面提高本科教育质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巩固本科教学基础地位(一)进一步提高对教学工作的认识。
人才培养是学校的根本任务,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线,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
全校要高度重视教学工作,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要紧密围绕教学工作展开,深化教学改革,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把提高教学质量落到实处。
(二)坚持教学质量第一责任人制度。
从学校领导到各职能部门负责人,都要关注本科教学工作,要关心、支持教学改革。
学校党政一把手为全校教学质量第一责任人,主管副校长是直接责任人;院系党政一把手为院系教学质量第一责任人,主管副院长(副系主任)是直接责任人。
(三)坚持各级领导听课制度。
每学期学校领导听课不少于3节,主管教学副校长、教务处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节;教学单位院长、副院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节,教学单位正、副书记每学期听课不少于5节。
(四)坚持教学工作会议制度。
学校每两年召开一次全校教学工作会议,校长办公会每学期召开一次教学工作专题会议,学院每学期召开一次全院教学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本科教学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改进本科教学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
(五)不断加大对教学工作的经费投入。
进一步加大对教学建设和改革的经费投入力度,保障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公共教学条件建设、实践教学、教改立项、学生科研训练、学科竞赛、优秀教师奖励、优秀教学成果奖励等各类专项经费的投入。
二、优化专业结构,提升专业建设水平(六)加强本科专业建设的统筹管理。
海南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doc

海南师范大学规章制度汇编教学管理分册2016年8月海南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海师办〔2014〕52号文印发)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和《海南师范大学“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精神,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设教师教育特色鲜明的综合性教学研究型省重点大学,结合学校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校本科教学工作,全面提高本科教育质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巩固本科教学基础地位(一)进一步提高对教学工作的认识。
人才培养是学校的根本任务,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线,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
全校要高度重视教学工作,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要紧密围绕教学工作展开,深化教学改革,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把提高教学质量落到实处。
(二)坚持教学质量第一责任人制度。
从学校领导到各职能部门负责人,都要关注本科教学工作,要关心、支持教学改革。
学校党政一把手为全校教学质量第一责任人,主管副校长是直接责任人;院系党政一把手为院系教学质量第一责任人,主管副院长(副系主任)是直接责任人。
(三)坚持各级领导听课制度。
每学期学校领导听课不少于3节,主管教学副校长、教务处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节;教学单位院长、副院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节,教学单位正、副书记每学期听课不少于5节。
(四)坚持教学工作会议制度。
学校每两年召开一次全校教学工作会议,校长办公会每学期召开一次教学工作专题会议,学院每学期召开一次全院教学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本科教学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改进本科教学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
(五)不断加大对教学工作的经费投入。
进一步加大对教学建设和改革的经费投入力度,保障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公共教学条件建设、实践教学、教改立项、学生科研训练、学科竞赛、优秀教师奖励、优秀教学成果奖励等各类专项经费的投入。
二、优化专业结构,提升专业建设水平(六)加强本科专业建设的统筹管理。
三、海南师范大学学分制管理方案

海南师范大学学分制管理方案海师办〔2014〕52号为了进一步深化我校教学管理制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及创造性,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我校决定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特制定本方案。
一、学习年限第一条本科教学实行弹性学制,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年限为基本修读年限,本科生弹性学习年限为3—7年,专科起点本科生弹性学习年限为2—5年,学习年限从录取当年开始计算。
二、学分结构与课程类别第二条学分构成及学分计算学分是课程内容难易、多少的一种量化表示,也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
(一)理论课程教学学分:一般课程16—18学时计1学分,需较多课外时间训练的声乐、钢琴等课参照同类院校标准核算学分。
(二)实践课程教学学分: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如专业见习、教学见习、专业实习、教育实习、毕业实习、野外考察、艺术实践一般每周计1学分。
第三条课程类别修读课程分为通识教育课程、学科(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与拓展课程、教师教育课程、实践课程五大模块,各模块课程又分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系列。
必修课,是指培养计划规定的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选修课,是指为加深、拓宽学生专业基础、技能和完善知识结构的课程。
第四条学分要求本科专业学生一般应修满155学分左右,不同专业(如理工类、艺术类)可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科专业特点,在学分总数上上浮10%,用以加强学科专业教学。
各类课程学分由各专业培养方案具体确定。
理论与实践、必修与选修、各模块课程的学分不能互相替代。
三、选课原则与方法第五条选课原则(一)学生一般应按培养方案的进程修读课程。
(二)允许跨学院、跨专业选修外专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
(三)应从本人实际情况出发,在保证学好主修专业必修课的前提下,合理地组织知识结构。
对有严格先后顺序关系的课程,应按顺序选修。
(四)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内学分数以22—26学分为宜,最少不应低于18学分,原则上最高不能超过32学分。
十二、海南师范大学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修订)

十二、海南师范大学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修订)海南师范大学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修订)海师办〔2015〕4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件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审核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一)凡属我校规定的有效学习年限内的在籍本科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授予学士学位。
1、思想政治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校纪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2、学业成绩条件:1)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2)参加全国大学外语等级考试达到学校规定授予学士学位的成绩,或参加雅思考试成绩达到6.0以上,或参加托福考试成绩达到90分以上;3)经审核其所学各门课程、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表明其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础技能,并初步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能力。
(二)在学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届毕业生,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党纪国法,受到公安机关处理者;2、因考试作弊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或因其他原因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3、学生个人思想品德达标考评两次不及格者;4、在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专业课程中,理科类学生的专业课程成绩平均绩点小于1.80(预科生、参军退伍学生的专业课程成绩平均绩点小于1.70),文科类学生的专业课程成绩平均绩点小于2.00(预科生、参军退伍学生的专业课程成绩平均绩点小于1.90);5、非英语专业的普通专业类学生未达到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355分以上(含355分)或全国大学日语四级考试50分以上(含50分)者;体育类、艺术类专业学生未达到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284分以上(含284分)或全国大学日语四级考试40分以上(含40分)者;运动训练专业学生未达到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248分以上(含248分)或全国大学日语四级考试35分以上(含35分)者;英语专业学生未达到全国高等学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50分或专业八级考试50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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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修订)
海师办〔2015〕47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件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审核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一)凡属我校规定的有效学习年限内的在籍本科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授予学士学位。
1、思想政治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校纪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2、学业成绩条件:1)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2)参加全国大学外语等级考试达到学校规定授予学士学位的成绩,或参加雅思考试成绩达到6.0以上,或参加托福考试成绩达到90分以上;3)经审核其所学各门课程、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表明其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础技能,并初步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能力。
(二)在学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届毕业生,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党纪国法,受到公安机关处理者;
2、因考试作弊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或因其他原因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
3、学生个人思想品德达标考评两次不及格者;
4、在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专业课程中,理科类学生的专业课程成绩平均绩点小于1.80(预科生、参军退伍学生的专业课程成绩平均绩点小于1.70),文科类学生的专业课程成绩平均绩点小于2.00(预科生、参军退伍学生的专业课程成绩平均绩点小于1.90);
5、非英语专业的普通专业类学生未达到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355分以上(含355分)或全国大学日语四级考试50分以上(含50分)者;体育类、艺术类专业学生未达到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284分以上(含284分)或全国大学日语四级考试40分以上(含40分)者;运动训练专业学生未达到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248分以上(含248分)或全国大学日语四级考试35分以上(含35分)者;英语专业学生未达到全国高等学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50分或专业八级考试50分者。
二、补授学士学位的条件
(一)毕业当年因下列原因之一未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自取得毕业证书起三年内,可以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1、因外语等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授予学士学位要求者;
2、因考试作弊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或因其他原因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
3、理科类学生的专业课程成绩平均绩点小于1.80大于1.70(预科生、参军退伍学生的专业课程平均绩点小于1.70大于1.60),文科类学生的专业课程成绩平均绩点小于2.00大于1.90(预科生、参军退伍学生的专业课程成绩平均绩点小于1.90大于
1.80)。
(二)申请补授学士学位的学生,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1、申请人报考硕士研究生考试并被录取者;
2、申请人参加本专业竞赛并获得相应奖励者。
本专业竞赛包括“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与创业大赛和本专业学术或技能大赛(组织单位须至少有同级教育行政单位或本专业权威学会发证)。
申请人须获得以下相应奖励之一:1)全国性比赛个人项目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4名,三等奖前3名;2)省级或省级片区个人项目一等奖前4名,二等奖前3名;3)全国性比赛集体项目的个人在团体中的排名: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4名,三等奖前3名;省级或省级片区一等奖前4名,省级二等奖前3名。
3、申请人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在新闻出版署备案的出版社出版本专业著作一部(独著或合著排名前三名);或在省级以上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作品两篇(含两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作品一篇(含一篇)以上。
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论著者,申请人必须提供原件及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刊数据库、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龙源期刊网检索页。
三、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负责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在有效学习年限内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
定等有关材料,在规定时间按照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在学院内公示三天。
(二)各学院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审核。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真审核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表决通过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四)学校办公室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予以发文公布。
教务处根据学校文件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五)学士学位证书只能一次发放,遗失不再补发。
遗失者学校只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