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文本
国务院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8.17•【文号】国函〔2023〕79号•【施行日期】2023.08.1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国函〔2023〕7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关于报请批准〈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自然资发〔2023〕95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宁夏回族自治区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处于丝绸之路经济带通道枢纽,是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的重要节点,是支撑西部大开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战略实施的重要地区。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753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424万亩;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1.2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任务,其中2025年不超过72.8亿立方米。
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等风险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历史文化保护等安全保障空间,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三、构建支撑新发展格局的国土空间体系。
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保障丝绸之路经济带和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协同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宁政发[1994]13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1994〕131号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六日)各行署,各市、县(区)、乡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以下简称村镇)规划,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建设。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行署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暂不能建立管理机构的,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第四条乡级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或者专职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村镇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村镇规划的编制、报批及实施;(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私人建房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申请及开工申请审核和定点放线工作;(四)依法对村镇建设工作和房屋、公共设施及其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五)调解村镇建设管理纠纷,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六)管理村镇建设档案;(七)办理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1.28•【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1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条例(2024年11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与修改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第三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第四节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第三章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空间管控第三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提升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土空间规划是对一定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安排。
第三条制定、修改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把呵护好黄河和贺兰山、六盘山、罗山作为谋划改革发展的基准线,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第四条自治区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基础作用,建立全区统一、责权清晰、科学高效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地实施提供空间保障。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十三五”法治工作规划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十三五”法治工作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8.22•【字号】•【施行日期】2016.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十三五”法治工作规划的通知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园林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现将《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十三五”法治工作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8月22日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十三五”法治工作规划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改革发展,全面推进依法治建,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区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建的总体要求1.现实基础。
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治建是住房城乡建设工作面临的深刻变革,是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保障。
实现住房城乡建设法治化,是实现依法治区,全面建成法治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
“十二五”期间,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法治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完善法规制度建设为基础,以推进严格执法为抓手,以增强普法宣传效果为载体,大力推进依法行政,法治住建工作取得重大进展。
先后出台《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等8部事关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健康发展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法规规章,住房城乡建设法律框架基本形成;着力加强系统干部职工尤其是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全系统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增强;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日趋规范;加大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曝光力度,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91
—
16.高等教育毛入学率(%)
25.1
36
—
31.5
—
17.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5345
27000
12
(元)
25186
10.8
18.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675
8200
12
(元)
9119
12.2
19.城镇登记失业率(%)
4.35
<4.5
—
4.02
—
20.五年城镇新增就业(万人) (32.7) (36)
—
0.92
—
GDP 比重(%)
11.每百万人口发明专利授权数
9.6
15
10
67
—
(件)
12.科技进步贡献率(%)
42.8
>48
—
49
—
13.小学六年义务教育巩固率(%) 83.49
90
—
94
—
14.初中三年义务教育巩固率(%) 91.34
93
—
93
—
15.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 84.71
87
—
3
中经未来产业研究院
贸文化合作交流,在 30 个国家和地区设立境外企业,外贸出口总额年均增长 20.5%,对外 开放取得重大进展。
专栏 1 “十二五”规划主要指标实现情况
规划目标
实现情况
指标
2010 年
2015 年
年均增长 (%)
2015 年
年均增长 (%)
1.地区生产总值(2010 年价,亿
中经未来产业研究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2.24•【字号】宁政发[1999]17号•【施行日期】1999.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1999〕17号1999年2月24日)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拟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办法为加快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管理体系,解决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供尖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以中低收入家庭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住宅建设标准建设的普通微利住房。
二、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工作。
成立由自治区建设、计划、土地、物价管理部门和有关商业银行组成的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程组(以下简称自治区工作组),其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建设厅房地产业处。
工作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核各市(县)经济适用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对建设项目的立项、土地供应、信贷资金落实及实施阶段进行检查、监督、协调工作;核准各市(县)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构成和指导价格。
各市(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建设、计划、土地、物价管理部门组成的工作组(以下简称各市、县工作组),其具体职责是:根据本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和市场需求以及建设用地可供数量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自治区工作组核准后实施;负责项目实施阶段的日常性监督、检查、协调工作;审查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构成和制定指导价格,报自治区工作组核准后实施;具体审定销售价格。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编制全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编制全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08•【字号】宁政发[2007]135号•【施行日期】2007.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编制全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宁政发[2007]135号2007年10月8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规范发展行为和开发秩序,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明确主体功能区的范围、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区域政策等,根据《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国发[2007]21号),现就做好全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目的和意义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对自治区“十一五”规划及中长期发展战略的深化和细化。
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谋划未来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等类型区域,确定各主体功能区域的功能定位,明确发展方向,控制开发强度,规范开发秩序,完善开发政策,逐步形成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空间开发格局。
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有利于坚持以人为本,缩小地区间公共服务差距,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有利于引导经济布局、人口分布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促进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的空间均衡;有利于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实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有利于打破行政区划,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和绩效考评体系,加强和改善区域调控。
主体功能区规划是战略性、基础性、约束性的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人口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建设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粮食生产规划、交通规划、防灾减灾规划等在空间开发和布局的基本依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空间规划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空间规划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空间规划的制定、实施,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建立统一衔接的空间规划体系,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空间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空间规划是综合性、基础性、约束性规划,是实施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定其他规划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级空间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空间规划管理工作的机构,承担空间规划日常协调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水利、农牧、交通、卫生、地震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做好空间规划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空间规划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规划制定第六条空间规划,包括自治区本级空间规划和市县空间规划,其中设区的市空间规划范围为市辖区。
空间规划包括规划文本和规划图。
第七条编制空间规划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集聚开发、强化管控、统筹协调原则,统筹城乡发展、基础设施布局和生态环境保护。
第八条编制空间规划应当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注重开发强度管控和主要控制线落实,规范开发行为,优化空间布局,提升国土空间治理能力。
第九条编制空间规划应当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整合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水利、农牧、交通等空间性规划,实现“多规合一”。
第十条编制空间规划应当进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科学划定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城镇空间、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以下称“三区三线”),以“三区三线”为基础叠加各类空间要素,建立协调一致的空间管控分区。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专业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规划评议委员会,负责本级空间规划的论证、评估。
第十二条编制空间规划应当坚持公开原则。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银川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银川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02•【字号】银政函〔2024〕22号•【施行日期】2024.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银川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银政函〔2024〕22号银川市自然资源局:《银川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2021—2035年)》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银川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研究范围为银川市中心城区(不含苏银产业园),总面积391.43平方公里;重点规划范围为中心城区现状建设用地及经评估分析需进行城市更新的现状建成区域,总面积201.8平方公里。
二、原则同意《规划》确定的银川城市更新总体目标。
围绕“宜居、韧性、智慧”三大维度,统筹完成“空间结构提质、特色风貌升级、人居生活完善、生态环境改善、产业提档盘活、支撑体系优化”六大主要任务,通过实施城市更新,把银川建设成为“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高效能治理的西北地区重要现代化中心城市”。
三、原则同意《规划》主要内容。
一是同意“二轴三心四点六片区”的城市更新结构。
“二轴”即北京路有机更新主轴、丽景街有机更新次轴;“三心”即兴庆老城综合服务核心、金凤行政文化核心、西夏综合服务核心;“四点”即银川站公共服务中心、大团结广场公共服务中心、经开区产城融合中心、城北旧工业转型中心;“六片区”即旧工业转型提升区、历史城区保护焕活区、旧市场转型升级区、金凤行政文化更新区、西夏综合提质区、经开区产城融合区。
二是同意规划确定的六大核心任务:强化圈层更新导向,明确城市更新方向;保护传承历史文化,彰显银川人文特色;立足民生设施完善,缔造宜居生活空间;聚焦生态治理更新,营造绿色韧性空间;引领产业创新赋能,塑造高效产业空间;补足支撑体系建设,构造安全智慧网络。
宁夏回族自治区空间规划条例(2017年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空间规划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5.25•【字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空间规划条例(2014年11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5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制定第三章规划实施第四章规划修改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空间规划的制定、实施,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建立统一衔接的空间规划体系,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空间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空间规划是综合性、基础性、约束性规划,是实施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定其他规划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级空间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空间规划管理工作的机构,承担空间规划日常协调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水利、农牧、交通、卫生、地震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做好空间规划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空间规划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规划制定第六条空间规划,包括自治区本级空间规划和市县空间规划,其中设区的市空间规划范围为市辖区。
空间规划包括规划文本和规划图。
第七条编制空间规划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集聚开发、强化管控、统筹协调原则,统筹城乡发展、基础设施布局和生态环境保护。
第八条编制空间规划应当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注重开发强度管控和主要控制线落实,规范开发行为,优化空间布局,提升国土空间治理能力。
第九条编制空间规划应当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整合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水利、农牧、交通等空间性规划,实现“多规合一”。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10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0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4年10月14日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的实施,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城市规划区,包括城市市区、近郊区和规划控制区。
(一)市区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基本覆盖的区域;(二)近郊区是指紧靠市区的居民聚居区、蔬菜及主要副食品生产基地、近期城市建设用地等与市区关系密切的区域;(三)规划控制区是指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包括与城市发展密切相关的水源地、机场、交通枢纽、高压供电走廊、通讯走廊、风景名胜旅游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及其他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自治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地区行署、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行使由自治区、市人民政府赋予的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实施和管理权限。
镇人民政府协助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镇的规划工作。
银川市城乡规划条例(2021年)-
银川市城乡规划条例(2021年)正文:----------------------------------------------------------------------------------------------------------------------------------------------------银川市城乡规划条例(2021年)(2010年10月15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9月7日银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1年9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银川市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市、镇、乡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中划定,分别称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乡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
第三条城市新区建设应当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有序建设,保护自然、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城市生态空间。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草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草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3.14•【分类】规章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镇、乡、村庄和居民聚集的工矿农林牧场区等区域,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乡规划的制定]城市、镇应当制定城市规划、镇规划,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工矿农林牧场区应当制定工矿农林牧场区规划,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第四条 [城乡规划的法律地位]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五条 [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六条 [城镇体系和跨区域专项规划编制]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自治区各城市、镇、工矿农林牧场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对跨区域专项规划编制提出控制性要求。
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乡建设的需要,可以组织编制跨区域专项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应当明确自治区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要求,城镇空间布局及区域综合交通体系,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布局原则和规划要求,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区域及目标、要求和规划措施,以及对下层级城乡规划编制的要求。
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的划定原则和管制要求、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及目标、保证规划落实和实施的制度和程序等,为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宁夏沿黄城市带发展规划
宁夏沿黄城市带发展规划1.1 功能定位沿黄城市带的定位既要立足于现实,结合自身的地理区位和资源基础、产业基础等一系列条件,又要充分考虑未来宏观发展环境及区域环境变化的影响,应对外部的需求。
本次规划对沿黄城市带的定位主要遵循五个基本原则,一是科学论证,定位指导发展,二是尊重现状,把握发展机遇,三是广域眼光,彰显区域特色,四是综合视角,突出区域优势,五是分级定位,促进协调发展。
沿黄城市带的发展定位可以概括地描述为,“黄河金岸,塞上明珠”??具有宁夏特色的精品城市带。
“黄河百害,独富宁夏”,宁夏河套平原历来被喻为“塞上江南”,是我国重要的灌溉农业区。
以贺兰山为屏障,黄河为纽带,宁夏沿黄地区有着以干旱半干旱地区为主的西部独特的宜居生态环境,是我国“呼,包,银,兰”黄河经济带的重要一极。
此外,沿黄城市带在人口规模上与一般意义的城市群相差较远,但人均发展水平在中西部地区排名前列,因此,单纯追求规模的增长既与现状发展基础不符,也与沿黄地区的生态意义相抵触,沿黄城市带的发展应该紧紧围绕“黄河金岸,塞上明珠”这一定位,走一条精品城市带的发展道路,通过独树一帜的鲜明特色,在全国众多的城市群发展格局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
其具体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1.1 宁夏发展的支柱及其周边区域的辐射源区沿黄城市带集中了宁夏大部分的城市和人口,也是宁夏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禀赋相对较好的地区,是未来中南部贫困人口实现生态移民、脱贫致富的重要载体,是全区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的战略平台,承接发达地区资本、技术、人才和产业转移,参与国内外竞争、引领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核心区域,沿黄城市带的发展就是宁夏的发展。
同时,沿黄城市带也是周边500公里范围内屈指可数的城市密集区,城市带的发展可以辐射带动周边地区,促进大区域的共同发展。
“大银川”即沿黄城市带的核心圈层,包括银川、吴忠和青铜峡市区,紧密圈层包括整个沿黄城市带加上同心、红寺堡,辐射圈层包括整个宁夏回族自治区加上内蒙古的乌海市、鄂尔多斯市的鄂托克旗和鄂托克前旗、阿拉善盟的阿拉善左旗、甘肃白银市的景泰县、平川县、靖远县、西峰市的环县、陕西省榆林市的定边县。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规范化治理能力建设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规范化治理能力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4.03•【字号】宁建(督)发〔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规范化治理能力建设的通知宁建(督)发〔2023〕7号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局,银川市市政管理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环境卫生是卫生城市建设和群众健康生活的重要基础,也是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的重要内容。
为提升我区城市市容环卫精细化管理水平,补齐城市管理短板,营造“干净、整洁、有序、安全”城市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规范化治理能力建设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指示精神,聚焦重点场所和薄弱环节,围绕环保督察整改、环境卫生、街面秩序、户外广告、架空线缆、垃圾分类、安全管理等工作,深入开展市容环卫行业规范化治理行动,实现城市环境干净整洁有序安全,让人民群众在城市生活得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
(二)基本原则坚持人民至上。
着力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小切口”推动“大变化”,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怀、最迫切、最直接的市容环境问题,全力提升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坚持源头管控。
推动市容环境从被动治理向主动服务转变,从末端作业向源头治理转变,提升市容环卫治理成效。
坚持示范引领。
持续推进建设“示范街区”“示范小区”,开展提升城市环境卫生品质和精细化管理水平试点,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突出智慧赋能。
借力智慧城管系统平台(包含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建设运行,发挥大数据、云平台、智能设备等作用,不断提升城市市容环卫精细化管理水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规划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28•【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8月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刘慧2014年8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发挥发展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指导和调控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发展规划,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经济社会发展领域的各类规划,发展规划是建立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预期的重要基础。
第三条编制和实施发展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符合实际、统筹兼顾、科学民主、协调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发展规划确定的任务、目标和指标体系应当具体、明确,具有科学性、指导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发展规划编制的协调和相关管理工作,并依照职责组织起草、编制有关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有关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发展规划体系与编制主体第六条发展规划分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除主体功能区规划外,前款规定的各类规划分为自治区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规划。
第七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部署,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区域规划、各类专项规划,以及编制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和制定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
宁夏沿黄城市带发展规划
沿黄城市带发展规划1.1 功能定位沿黄城市带的定位既要立足于现实,结合自身的地理区位和资源基础、产业基础等一系列条件,又要充分考虑未来宏观发展环境及区域环境变化的影响,应对外部的需求。
本次规划对沿黄城市带的定位主要遵循五个基本原则:一是科学论证,定位指导发展;二是尊重现状,把握发展机遇;三是广域眼光,彰显区域特色;四是综合视角,突出区域优势;五是分级定位,促进协调发展。
沿黄城市带的发展定位可以概括地描述为:“黄河金岸,塞上明珠”──具有特色的精品城市带。
“黄河百害,独富”,河套平原历来被喻为“塞上江南”,是我国重要的灌溉农业区。
以贺兰山为屏障,黄河为纽带,沿黄地区有着以干旱半干旱地区为主的西部独特的宜居生态环境,是我国“呼-包-银-兰”黄河经济带的重要一极。
此外,沿黄城市带在人口规模上与一般意义的城市群相差较远,但人均发展水平在中西部地区排名前列;因此,单纯追求规模的增长既与现状发展基础不符,也与沿黄地区的生态意义相抵触,沿黄城市带的发展应该紧紧围绕“黄河金岸,塞上明珠”这一定位,走一条精品城市带的发展道路,通过独树一帜的鲜明特色,在全国众多的城市群发展格局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
其具体的涵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1.1 发展的支柱及其周边区域的辐射源区沿黄城市带集中了大部分的城市和人口,也是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禀赋相对较好的地区,是未来中南部贫困人口实现生态移民、脱贫致富的重要载体,是全区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的战略平台,承接发达地区资本、技术、人才和产业转移,参与国外竞争、引领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核心区域,沿黄城市带的发展就是的发展。
同时,沿黄城市带也是周边500公里围屈指可数的城市密集区,城市带的发展可以辐射带动周边地区,促进大区域的共同发展。
“大”即沿黄城市带的核心圈层,包括、和青铜峡市区;紧密圈层包括整个沿黄城市带加上同心、红寺堡;辐射圈层包括整个回族自治区加上的市、鄂尔多斯市的鄂托克旗和鄂托克前旗、阿拉善盟的阿拉善左旗、市的景泰县、平川县、靖远县、市的环县、省市的定边县。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15•【字号】宁政发[2010]137号•【施行日期】2010.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0]13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大城乡统筹发展力度,加快城镇化进程,缩小城乡差别,实现城乡共同繁荣,推进发展方式转变,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完善城乡规划为先导.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缩小城乡差距和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为目标,按照“关键抓发展、重点抓农村、核心抓统筹”的基本要求,深入实施城乡统筹发展战略,整体规划,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培育特色,加快形成经济、政治、社会、文化运行机制相融合的城乡一体化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从城乡统筹发展的战略高度,整合资源,统一规划,综合配套。
坚持试点带动,重点突破,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分步实施。
坚持“以人为本,协调发展”的原则。
把缩小城乡居民差距、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实现可持续发展。
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原则。
政府主导,尊重群众意愿,发挥市场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形成发展合力,加快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
坚持“改革创新,推动发展”的原则。
抓住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逐步消除制约城乡发展的体制机制,以改革创新为突破口,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宁夏沿黄城市带发展规划的通知-宁政发[2009]7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宁夏沿黄城市带发展规划的通知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宁夏沿黄城市带发展规划的通知(宁政发[2009]73号2009年6月9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宁夏沿黄城市带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做好《规划》实施管理工作。
一、要抓好贯彻落实,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规划》是指导我区沿黄城市带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各市县(区)、各部门要紧紧围绕《规划》确定的战略目标和基本思路安排部署工作,发挥《规划》的科学指导作用,加快推进沿黄城市带各项建设。
要抓紧编制、修订各类城市规划和专项规划,深化细化《规划》有关内容,确保与《规划》保持衔接一致。
要严格依据《规划》,加强对区域空间开发利用的管治、引导和协调。
沿黄区域内重大产业项目、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必须符合《规划》的总体要求,努力做到一体化布局和共建共享。
二、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实施《规划》根据《规划》提出的总体布局和发展设想,市县(区)、各部门要加快制定区域产业发展政策,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引导产业集聚,打造产业带集群,提升区域经济整体实力与竞争力。
大力推进城镇化与城乡统筹发展,优化完善城镇体系,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增强城市辐射带动功能。
加快推进重点领域同城化,全面贯通滨河大道建设,建设沿黄景观长廊,打造“黄河金岸”生命保障线、抢险交通线、经济命脉线、生态景观线、特色城市线和黄河文化展示线,构筑沿黄城市带一体化发展格局。
抓紧研究制定支持沿黄城市带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取消对人才、资本、资源跨地区流动和市场准入的限制,创造沿黄城市带良好的发展环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
(2002-2020年)
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意见,引导全区城镇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区域开发建设行为,协调城市化进程中的有关问题,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实现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和2015年远景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2002-2020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城镇发展客观规律,立足区域和地域特点,以西部大开发为契机,以加快发展为主题,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加快推进全区城市化进程,调整和优化
城镇结构和空间布局,提高城镇发展质量和现代化水平,促进经济总量持续增长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取得区域整体发展的最优效益。
第三条本规划是指导全区城市化和城镇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编制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开展区域项目布局、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本规划的范围是自治区行政所辖地域,规划期限近期到2005年,中期到2010年,远期到2020年。
第二章城市化与城镇发展战略、
方针、目标、途径
第五条城镇体系战略定位:全区城镇体系是以西安—兰州—银川—包头为中心的西北地区东部城镇体系网络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全区社会经济发展最大的载体。
银川市是全区城镇体系的核心,是西北部地区东部重要的区域中心城市,第六条全区城市化和城镇发展总体战略:从优化生态环境,发挥聚集效益出发,本着城乡一体化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积极引导人口、产业向沿黄平原地区转移,向各级城镇特别是中心城市和重点中心镇合理聚集,提高城镇发展的集约程度,在全区形成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有机结合、优势互补、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网络化、外向型城镇体系。
第七条全区城市化与城镇发展的方针:在国家城市发展方针指导下,加速城市化进程,突出发展大城市,集中力量做大做强银川市,积极发展地区性中等城市,合理发展县城,择优培育重点中心镇。
第八条全区城市化与城镇发展途径: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加快发展;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快区域产业结构调整,通过产业化发展带动城市化发展;坚持突出重点,梯度推进,走集约化和极核式发展道路。
集中发展沿黄平原地区城镇和具有较大辐射带动作用的中心城镇。
大力实施中心城市带动战略,以大中城市为主要依托和发展重点,带动和促进全区社会、经济和城市化水平全面提高;坚持内涵和外延发展相结合,适度超前、合理布局,优化城镇结构,完善城镇功能,提高城镇质量;坚持环境优先、协调发展的原则,城镇建设发展与实施退耕还林、退耕还草生态工程紧密结合,以城市化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再造西北秀美山川。
第九条全区城市化发展目标分别是:
——总人口增长速度趋缓。
2005年、2010年、2020年分别控制在600万、630万、690万以内。
——城市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到2010年以前城市化水平年均增长1—1.5个百分点,2005年达到40—42%,城镇人口(含城镇建成区内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和一年以上暂住人口,下同)达到250万左右;2010年达到45—48%,城镇人口达
到300万左右;2010—2020年,城市化水平年均增长1个百分点,2020年城市化水平达到55%—58%,城镇人口达到390万左右。
——城镇人均用地规模本着节约耕地原则进一步降低。
规划近期城镇人均建设用地125平方米,中期120平方米,远期110平方米。
——城镇人口等级规模不断提高壮大。
在现有一个大城市、一个中等城市的基础上,到2005年发展形成一个大城市(银川市)、两个中等城市(石嘴山、吴忠市);到2020年形成一个特大城市(银川市)、两个大城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和两个中等城市(中卫市、固原市),设市城市市区城镇人口占全区城镇总人口比重达到70%以上。
——城镇基础设施配置水平明显提高。
到2005年、2010年和2020年,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分别达25平方米、33平方米和40平方米;设市城市人均道路面积分别达到10平方米、12平方米和15平方米,自来水普及率近期达到100%,人均生活用水量分别达240升/日、270升/日和320升/日,燃气普及率分别达80%、90%和98%,生活污水处理率分别达90%、100%和100%,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60%、90%和98%,人均公共绿地分别达7平方米、10平方米和15平方米;县城和县城以下重点中心镇自来水普及率分别达92%、97%和100%,人均生活用水量分别达150升/日、180升/日
和240升/日,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分别达6平方米、8平方米和12平方米。
到2020年,设市城市生态环境、主要基础设施及城市管理现代化程度等方面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第三章城镇发展时序、等级、规模与定位
第十条规划期内,考虑到全区人口总量和行政地域面积较小的特点,城镇的发展主要立足现有城镇,依靠提高现有城镇经济、人口等要素集中度,扩大城镇规模,提高城镇质量来实现城市化发展目标。
到2005年之前,建议设置中卫市,全区设市城市达到7个,建制镇总数(含县城,下同)控制在70个,比2000年新增8个;到2010年之前,建议将贺兰、永宁设置为银川市辖区,将青铜峡设置为吴忠市辖区,将平罗设置为石嘴山市辖区,全区建制镇总数达79个;2020年之前,建议设置盐池、同心市,中宁撤县设区,全区设市城市达到8个,建制镇总数达到88个。
第十一条中心城市是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增长极,未来应增强现有中心城市的综合实力,积极、有序培育新兴中心城市,逐步形成“一核四极”的总体格局。
一核:银川市,为全区中心城市。
四极:
1,片区中心城市:石嘴山市(含平罗区)、吴忠市(含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