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
权威发布单采血浆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2022年版解读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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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单采血浆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2022年版)》——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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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血浆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2022年版)》(以下简称《规范》)。
——学习解读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单采血浆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2022年版)》——
目 录
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2021
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12.10
•【文号】国卫医发〔2021〕40号
•【施行日期】2021.12.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
正文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2021年版)
的通知
国卫医发〔202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加强单采血浆站管理,提升单采血浆站质量标准及要求,确保血浆质量和献血浆者安全,我们对2000年印发的《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卫医发〔2000〕424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2021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标准实施前已经设立的单采血浆站应当在本标准实施后1年内,依照本标准规定进行调整。
在本标准实施前,已在单采血浆站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关键岗位人员,其学历要求可不按照本标准执行。
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标准对现有单采血浆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
经审核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注销其《单采血浆许可证》。
三、原卫生部2000年发布实施的《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卫医发〔2000〕424号)同时废止。
附件: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2021年版)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1年12月10日。
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与卫生监督执法(课件稿)
三、我省加强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关键项 建筑与设施
1. 单采血浆站环境是否整洁。房屋按采集原料血浆流 程布局是否合理。人流与物流、工作人员和供血浆者通 道应分开,流向合理,避免交叉。原料血浆采集区和供 血浆者休息区应分开,保证供血浆者得到适当的休息。 2.低温冷库的制冷能力是否达到-20℃以下。低温冷库 和冰箱应定期化霜和清洁,并有记录。 3.采用非成套耗材,需进行耗材组装的,应在万级背 景下局部百级进行。房间洁净区各设施在设计和安装时 应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 4.有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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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省加强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关键项 物料
1.物料是否按规定的使用期限使用,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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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省加强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关键项 文件和记录
1.应建立文件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标准 操作规程、规章制度、质量记录。 2.有关文件在正式实施前,应对相关的员工进行适当的培 训,保证员工能够获得与其岗位相关的文件并正确使用。 3.所有的记录至少保存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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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单采血浆站卫生监督要点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设臵单采血浆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采供血机构设臵规划、单采血浆站设臵规划以及《单采血 浆站基本标准》要求的条件; (二)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场所及卫生环境; (四)具有识别供血浆者的身份识别系统; (五)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单采血浆机械及其他设施; (六)具有对所采集原料血浆进行质量检验的技术人员以及必要的仪 器设备; (七)符合国家生物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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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采血浆站规章制度
单采血浆站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采血浆站的管理,保障采血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单采血浆站的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接待人员等。
第三条单采血浆站是进行采集血浆的机构,其主要工作目的是为了满足医疗用血的需要,保障公众安全。
第二章采血站的管理第四条单采血浆站的管理人员应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负责制定站内工作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五条单采血浆站应当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单采血浆站应当定期对站内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工作正常进行。
第七条单采血浆站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采集的血浆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八条单采血浆站的工作流程包括预约、登记、采血、检测、保存、废弃等环节。
第九条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核对受血者的个人信息,确保采集的血浆不会给受血者带来风险。
第十条采血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操作流程进行,确保采集的血浆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采集的血浆应当及时送检,确保符合安全标准。
第四章安全保障第十二条单采血浆站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应当佩戴防护用具,保护自身安全。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工作过程中没有意外发生。
第五章突发事件处理第十五条单采血浆站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预案预警。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应当配合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突发事件,保障站内秩序和工作正常进行。
第六章纪律规定第十七条单采血浆站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站内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受血者的隐私权和个人权益,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应当团结协作,互相尊重,保持良好工作氛围。
第七章处罚措施第二十条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工作人员,单采血浆站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停职、开除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对于恶意违规的情况,单采血浆站可以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2022年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
(2022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2.14
•【文号】国卫医发〔2022〕5号
•【施行日期】2022.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
正文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2022年
版)的通知
国卫医发〔20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规范单采血浆站全面质量管理,提升单采血浆站血浆采集供应全过程质量标准及要求,保障血浆质量和献血浆者安全,我委对2006年制定的《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2022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原卫生部2006年发布实施的《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卫医发〔2006〕377号)同时废止。
附件: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2022年版)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2年2月14日。
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
关于印发《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医发〔2006〕3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单采血浆站原料血浆采集管理的基本准则。
适用于单采血浆站采集原料血浆的全过程。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三条应建立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组织结构,并有组织结构图,设置满足血源管理、体检、检验、原料血浆采集、质控、消毒和供应、包装储存、血浆及原辅材料库存管理、档案管理等功能需求的部门。
明确各部门、各类岗位的职责与权限,相互关系与沟通,报告和指令传递的途径。
权限必须与职责相适应。
第四条配备数量适宜、接受过良好培训,具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被指定工作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部门负责人的指定和工作职责必须有文件规定。
第五条具有卫生技术人员资格的,应占职工总人数的70%以上,其中中级以上卫生技术人员应占卫生技术人员人数的30%以上。
第六条单采血浆站站长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熟悉单采血浆站业务,具有一定管理经验,能胜任本职工作。
实验室负责人应具有高等学校医学或者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血液检测实验室的工作经历,接受过血液检测实验室管理培训,能有效地组织和实施血液检测业务工作,对血液检测中有关问题能做出正确判断和处理,并能对血液检测过程、检测结果和检测结论承担全面责任。
第七条新开设的单采血浆站配备的人员和已经开设的单采血浆站新增加的人员必须符合单采血浆站关键岗位工作人员资质要求(附件1)。
2022年版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
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2022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单采血浆站管理基本准则,适用于单采血浆站血浆采集供应全过程。
第三条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对其申请设置的单采血浆站在组织结构设置、人员配备培训、设备设施保障、规章制度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负有建设管理责任。
第四条单采血浆站应当接受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质量监督管理。
单采血浆站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当定期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报告质量管理工作情况。
第二章组织和人员第五条单采血站应当建立与单采血浆业务相适应的组织结构,并设有组织结构图。
部门设置应当满足献血浆者组织动员、登记建档、健康检査、血液检测、血浆采集、血浆储存供应、质量管理、物料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献血浆者免疫等功能需求。
应当明确部门、岗位职责权限以及沟通、报告的途径单采血浆站应当明确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全站质量管理控制工作,协助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建立、实施、监控和改进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单采血浆站应当按照《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配备适当数量、具有相关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岗位工作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应当明确规定部门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和工作职责。
第七条单采血浆站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培训考核应当包括采供血浆、血液管理和传染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岗位职责和相关技术操作等内容。
第八条单采血浆站主要负责人即站长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任命。
应当首先考虑由单采血浆站法定代表人作为站长,当法定代表人不符合站长任职条件时,应当由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作为站长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单采血浆站法定代表人或站长应当明确业务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业务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一、设置主体不同1、《血站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
血站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单采血浆活动。
因此:血站是当地人民政府设立的,是负责本地区无偿献血工作的政府行为;单采血浆站是由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设置的,从事单采血浆业务,供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生产血液制品的企业行为。
二、单位性质不同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八条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2、单采血浆站:是隶属于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不是公益性组织。
三、无偿献血和献血浆性质不同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六条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2、《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单采血浆站应当在规定的采浆区域内组织、动员供血浆者,并对供血浆者进行相应的健康教育。
因此:单采血浆站的组织与动员属于企业自身行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没有义务参与宣传、组织和动员。
四、用途和业务范围不同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一条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者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2、单采血浆站: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设置,采集血浆后供应生产企业制作白蛋白、丙种球蛋白等血液制品,其加工生产的血浆不能用作临床输血使用,只能作为原料提供给生产企业。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严禁采集血液或者将所采集的原料血浆用于临床。
五、是否享受国家表彰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六条“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新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新近年来,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创新和发展,血浆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血浆可以作为治疗某些疾病的重要药物,因此,单采血浆站的管理办法也需要与时俱进,以保障采血工作的科学、规范和安全。
本文将从采血人员的培训要求、设备设施的要求、质量控制措施和风险防控等方面,探讨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的新要求。
一、采血人员的培训要求单采血浆站为保证采血工作的质量和安全,应对采血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
首先,采血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医学知识和临床采血经验,了解血浆采集的风险和操作规范。
其次,采血人员应接受相关实操培训,熟悉血液采集的步骤和技巧,掌握采血时的无菌操作和采样容器的使用。
此外,采血人员还应具备应急处理能力,能够在采血过程中及时发现和处理突发状况,保证献血者的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设备设施的要求为确保单采血浆站的管理工作高效、科学,应具备一套完整的设备和设施,以支持血浆采集的顺利进行。
首先,采血站应配备高质量的采血器械,如针头、针管、采血袋等。
这些器械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以确保其性能和安全性。
其次,采血站应具备适宜的环境和条件,如温度、湿度、通风等,以提供一个舒适和安全的采血环境。
此外,采血站还应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急救设备,以备不时之需。
三、质量控制措施为保证单采血浆站的血浆质量安全,应建立一套科学的质量控制措施。
首先,采血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操作规范,确保采血操作标准化和规范化。
其次,采血采用无菌技术进行,采血器械应在每一次使用前进行灭菌处理,以防止交叉感染。
此外,采血站应建立严密的血浆样品保存和追溯体系,确保血浆采样的来源可追溯和可靠性。
四、风险防控单采血浆站的管理还需加强风险防控工作,以确保采血过程的安全和献血者的权益。
首先,采血站应制定相应的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以应对采血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突发状况,如采血难、献血者身体不适等。
其次,采血站应加强对采血人员的健康管理,定期进行体检和血液检测,以确保采血人员的身体健康,减少采血操作中的风险。
血站试验室和单的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技术审查标准铜陵中心血站
附件安徽省血站、血站实验室和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技术审查标准(2017版)一、技术审查程序1、《血站质量管理规范》、《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和《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技术审查工作由省血液管理中心负责实施。
2、采供血机构在申请《血站质量管理规范》、《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和《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技术审查前必须经过单位内部审核,内审合格后方可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报送本站现行的质量体系文件、内审报告、人员花名册和设备清单。
3、省血液管理中心接到申请后应对质量体系文件进行书面审查,合格后组织专家组现场审核。
4、技术审查合格的,省血液管理中心应当发给技术审查合格证书。
技术审查合格证书作为采供血机构执业注册登记的依据。
《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和《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技术审查合格证书有效期三年,《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技术审查合格证书有效期一年。
技术审查不合格的,省血液管理中心应当出具不合格意见书和整改意见,被审核方须在3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审查。
二、技术审查条款设臵及审查方法说明1、《血站质量管理规范》、《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和《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设计的审查条款数分别为186个、107个和152个,根据每个条款对血液或原料血浆产品质量影响程度不同,将审查条款划分为关键条款(条款号前加“*”)、次关键条款(条款号前加“”)和一般条款。
其中《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关键条款18个,次关键条款65个,一般条款103个,《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关键条款12个,次关键条款31个,一般条款64个,《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关键条款23个,次关键条款47个,一般条款81个。
2、省血液管理中心对采供血机构技术审查时,应对所列条款及其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依据岗位职责是否明确、职工对本岗位职责、权限的了解程度、程序文件和操作规程的规定与职工实际掌握的是否一致、各项质量记录的真实性等方面做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
凡属不完整、不齐全的项目,判定为不合格,关键条款不合格,称为严重缺陷,次关键条款不合格称为次严重缺陷,一般条款不合格称为一般缺陷。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保障供血浆者健康,保证原料血浆质量,根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采血浆站是指根据地区血源资源,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并经严格审批设立,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单位。
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单采血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血浆者是指提供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人员。
划定采浆区域内具有当地户籍的18岁到55岁健康公民可以申请登记为供血浆者。
第四条卫生部根据全国生产用原料血浆的需求、经济发展状况、疾病流行情况等,制定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疾病流行、供血浆能力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的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
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应当报卫生部备案。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审批第六条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单采血浆站应当符合当地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单采血浆站应当设置在县(旗)及县级市,不得与一般血站设置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
有地方病或者经血传播的传染病流行、高发的地区不得规划设置单采血浆站。
上一年度和本年度自愿无偿献血未能满足临床用血的市级行政区域内不得新建单采血浆站。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单采血浆站的采浆区域。
采浆区域的选择应当保证供血浆者的数量,能满足原料血浆年采集量不少于30吨。
新建单采血浆站在3年内达到年采集量不少于30吨。
第九条设置单采血浆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以及《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要求的条件;(二)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场所及卫生环境;(四)具有识别供血浆者的身份识别系统;(五)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单采血浆机械及其他设施;(六)具有对所采集原料血浆进行质量检验的技术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七)符合国家生物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学习解读单采血浆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2022年版讲义
单采血浆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2022年版)学习解读2022年新修订的《单采血浆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2022年版)》(讲义)为进一步加强单采血浆站血液检测实验室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提升检测质量,保障血液安全,根据《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和血浆实验室检测相关工作要求,我委制定了《单采血浆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2022年版)》(以下简称《规范》)。
第一部分:《规范》的修订背景为进一步细化单采血浆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要求,建立完善单采血浆站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促进单采血浆站实验室建设标准化、规范化,保证血液检测质量,保障血液安全,根据《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和单采血浆站血液检测实验室相关工作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单采血浆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2022年版)》(以下简称《规范》)。
文件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国家药监局、国家药典委,委内有关司局,各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相关单位意见。
第二部分:《规范》的主要内容本规范所称血液检测,包括单采血浆站原料血浆检测和献血浆者血液检测。
血液检测全过程由检测前、检测中和检测后三部分组成。
本规范所称实验室包括单采血浆站血液检测实验室和受单采血浆站委托进行血浆集中化检测的实验室。
《规范》共十五章八十条,对单采血浆站血液检测前、中、后全过程提出要求,内容涵盖实验室质量管理职责,组织和人员,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设施、设备和环境,试剂与耗材,安全与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实验室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质量监控与持续改进等方面。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实验室质量管理职责和实验室人员培训相关要求。
明确实验室负责人和实验室工作人员责任,要求建立工作人员培训和定期评估制度。
二是对实验室设施、设备配置和环境管理提出要求,确保实验室的安全与卫生。
三是对实验室信息系统建设提出相关要求。
实验室应当建立覆盖从标本接收到检测报告发出的全过程信息管理程序。
四是明确实验室检测方法、检测项目,对检测过程管理提出相关要求。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新)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保障供血浆者健康,保证原料血浆质量,根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采血浆站是指根据地区血源资源,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并经严格审批设立,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单位。
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单采血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血浆者是指提供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人员。
划定采浆区域具有当地户籍的18岁到55岁健康公民可以申请登记为供血浆者。
第四条卫生计生委根据全国生产用原料血浆的需求、经济发展状况、疾病流行情况等,制定全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计生委《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疾病流行、供血浆能力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的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
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应当报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五条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审批第六条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单采血浆站应当符合当地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单采血浆站应当设置在县(旗)及县级市,不得与一般血站设置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
有地方病或者经血传播的传染病流行、高发的地区不得规划设置单采血浆站。
上一年度和本年度自愿无偿献血未能满足临床用血的市级行政区域不得新建单采血浆站。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单采血浆站的采浆区域。
采浆区域的选择应当保证供血浆者的数量,能满足原料血浆年采集量不少于30吨。
新建单采血浆站在3年达到年采集量不少于30吨。
第九条设置单采血浆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以及《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要求的条件;(二)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场所及卫生环境;(四)具有识别供血浆者的身份识别系统;(五)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单采血浆机械及其他设施;(六)具有对所采集原料血浆进行质量检验的技术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七)符合生物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单采血浆站业务流程与原料血浆的质量管理
采浆过程
使用单采血浆机器进行血浆采集,确保采浆过程的安全 和卫生。
ABCD
登记信息
对献浆员进行身份验证和信息登记,确保血浆来源的合 法性和可追溯性。
献浆员休息
为献浆员提供休息场所,确保其身体状况良好。
血浆检验流程
样本采集
采集血浆样本,进行初步检验,包括外观、 颜色、凝块等。
实验室检验
对样本进行实验室检验,包括血型、病毒检 测、血红蛋白含量等。
采集过程的质量控制
采集人员的资质与
培训
确保采集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具 备相应的资质,能够熟练掌握采 浆技术。
采集环境与设备
确保采集环境符合卫生标准,设 备经过校准和维护,确保采集过 程的安全与准确。
血浆采集计划
制定科学的血浆采集计划,根据 献浆员的身体状况和血浆需求进 行合理安排。
检验过程的质量控制
单采血浆站业务流程与原料血浆的 质量管理
目 录
• 单采血浆站业务流程概述 • 原料血浆的质量管理 • 单采血浆站业务的质量控制 • 原料血浆质量问题的应对措施 • 案例分析
01 单采血浆站业务流程概述
血浆采集流程
健康检查
对献浆员进行健康检查,包括体格检查、血液化验等, 确保其健康状况符合献浆标准。
记录管理
对血浆的储存和运输记录进行管理,确保可追溯性和管理效率。
02 原料血浆的质量管理
血浆的物理和化学检验
颜色检查
观察血浆的颜色是否正常,判断是否存在溶 血、黄疸或乳糜现象。
比重检测
通过比重计测量血浆的比重,判断血浆中成 分的浓度是否正常。
渗透压测定
通过渗透压计测量血浆的渗透压,判断血浆 中离子和溶质的浓度是否正常。
26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201
26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201.11.28)26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一、前言血浆是人体的重要生物制剂之一,用于治疗疾病或制备药物。
单采血浆站是指专门从健康的血浆献血者中采集血液,并经过严格的处理和检测后供应给医疗机构或科研单位使用的场所。
为了确保单采血浆站的运营和管理达到国家标准,并确保采集的血浆的质量和安全性,制定和执行基本标准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26单采血浆站的基本标准进行详细阐述。
二、场所与设施1. 单采血浆站应设在人流量较大的位置,便于血浆献血者前来献血,同时需满足卫生要求。
2. 单采血浆站应配备洁净、空气流通良好的室内环境,保持适宜的温度、湿度和光照条件。
3. 单采血浆站应提供符合人体工程学要求的人体献血椅,以确保献血者的舒适度和安全性。
4. 单采血浆站应配备先进的血液分离设备和处理设备,确保血浆的质量和安全性。
5. 单采血浆站应设有不少于两个储存血浆的冰箱,温度保持在-18℃以下,以确保血浆的保存和贮存。
三、人员1. 单采血浆站应设立质控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单采血浆站的运营和质量控制。
2. 单采血浆站应配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等,以确保采血和处理的过程安全。
3. 单采血浆站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生物化学分析师,负责血浆的分析和检测工作。
4. 单采血浆站应对所有人员进行规范的培训,包括采血和处理的操作方法、安全防护知识等。
四、采血过程1. 单采血浆站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对血浆献血者进行健康筛查和体检,确保献血者的健康状况符合献血要求并避免传染性疾病的扩散。
2. 单采血浆站应确保采血器材和消毒工作符合相关的卫生标准和消毒要求,以防止交叉感染的发生。
3. 单采血浆站应按照严格的操作规范,采集献血者的血浆,并确保采血的过程安全和无痛苦。
4. 单采血浆站应对采集的血液标本进行及时的处理和分离操作,确保血浆的质量和安全性。
五、质量控制1. 单采血浆站应确定质量管理体系,并对其进行有效实施和持续改进。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设置单采血浆站的程序和期限,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执业
第二十一条 单采血浆站执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采集的原料血浆质量安全负责。
第五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六条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单采血浆站应当符合当地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设置在县(旗)及县级市,不得与一般血站设置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
(四)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发生过非法采集血浆或者擅自调用血浆行为的;
(五)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注册的血液制品少于6个品种的,承担国家计划免疫任务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少于5个品种的。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新建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一)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发生血液安全事故未满5年的责任人;
(三)被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未满10年的单采血浆站或者血站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责任人;
(四)被吊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证书未满5年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五)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3个月以上或者给予罚款5-10万元处罚未满3年的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责任人。
《单采血浆许可证》的主要内容为:
(一)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名称;
(二)单采血浆站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试题
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试题姓名:部门:得分:一、判断题(共20题,每题2分)1。
《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是单采血浆站原料血浆采集管理的基本准则。
适用于单采血浆站采集原料血浆的全过程。
()2.业务和质量负责人应经法人授权,并可相互兼任。
()3。
原料血浆采集区应有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草木养植仅限于管理区域. ()4. 所有仪器、设备应有明显的状态标识,定期进行维护保养;计量器具应符合检定要求,有明显的定期检定合格标识。
不合格设备应搬离工作区域,未移出前应有明显标示。
()5. 原料血浆袋条形码使用前应确认有关信息准确、可靠,条形码读数器必须定期检查并记录结果。
()6。
对重要物料应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只包括生产商和供应商资质、产品性能和产品质量标准。
()7. 采浆耗材应与其他物品可混放。
()8. 对初次申请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时,必须做X光胸片检查。
重复供血浆者每半年做一次胸片检查并存档.。
()9. 合格的供血浆者停止供血浆时,该卡号可被其他供血浆者使用.()10。
血浆采集过程中对血浆单采机的参数(采集速度、回输速度、单程采集量和采集浆量)可不进行控制,任意更改,不须审批手续。
( )11。
质量管理部门必须至少每年一次接受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质量监督和质量审核。
()12.存在质问题的原料血浆应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和销毁处理,并有销毁记录。
单采血浆站无权参与。
() 13.采集原料血浆全过程:包括供血浆者招募、体检、管理、服务,原料血浆的采集,检测,贮存,出库和运输以及相关的活动,但不包括不合格品的控制。
()14.单采血浆站法定代表人为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15.文件的修改、变更,必须由质量保证部门审核,站长或授权人签发后方可实施。
必须使相关人员了解文件变更的内容. ()16.单采血浆站站长应具有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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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医发〔2006〕3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单采血浆站原料血浆采集管理的基本准则。
适用于单采血浆站采集原料血浆的全过程。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三条应建立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组织结构,并有组织结构图,设置满足血源管理、体检、检验、原料血浆采集、质控、消毒和供应、包装储存、血浆及原辅材料库存管理、档案管理等功能需求的部门。
明确各部门、各类岗位的职责与权限,相互关系与沟通,报告和指令传递的途径。
权限必须与职责相适应。
第四条配备数量适宜、接受过良好培训,具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被指定工作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部门负责人的指定和工作职责必须有文件规定。
第五条具有卫生技术人员资格的,应占职工总人数的70%以上,其中中级以上卫生技术人员应占卫生技术人员人数的30%以上。
第六条单采血浆站站长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熟悉单采血浆站业务,具有一定管理经验,能胜任本职工作。
实验室负责人应具有高等学校医学或者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血液检测实验室的工作经历,接受过血液检测实验室管理培训,能有效地组织和实施血液检测业务工作,对血液检测中有关问题能做出正确判断和处理,并能对血液检测过程、检测结果和检测结论承担全面责任。
第七条新开设的单采血浆站配备的人员和已经开设的单采血浆站新增加的人员必须符合单采血浆站关键岗位工作人员资质要求(附件1)。
单采血浆站员工应接受血液安全和业务岗位的培训与考核,领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岗位培训与考核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除了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外,技术人员均应具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掌握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基本原理,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能够胜任所分配的工作。
第八条应有专人分别负责原料血浆采供的业务和质量管理。
其负责人应具有医学或者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经过相关业务和质量培训,具备业务管理和质量管理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具有正确判断和处理的能力,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分别承担业务管理和质量管理的职责。
业务和质量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
业务或质量负责人缺席时,应指定适当的人员代行其职能。
第九条应制订继续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员工得到持续有效的教育和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血液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质量规范、岗位职责和技术知识方面的更新等。
每次培训均应有记录,凡参加培训人员应签名并存档。
员工每人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75学时的岗位继续教育。
第十条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每年对员工进行一次经血传播病原体感染情况的检测。
应对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体阴性的员工免费提供乙型肝炎病毒疫苗免疫接种。
传染病现患者和经血传播疾病病原体携带者,不得从事体检、采集、检验、质控、消毒和供应等业务工作。
第三章房屋与设施第十一条单采血浆站应环境整洁,站外环境无严重污染源。
采集原料血浆、检验、辅助、行政和生活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第十二条房屋布局应按采集原料血浆的流程合理设置。
业务工作区的控制区与非控制区分开,控制区应有明显的警示标识。
人流、物流分开;工作人员和供血浆者通道分开;流向合理,避免交叉。
第十三条原料血浆采集区、物料储存区、低温冷库的容积应与原料血浆采集规模相适应。
低温冷库的制冷能力应达到-35℃以下。
供血浆者体检区应有足够的空间,保证对供血浆者进行保密性征询和正确体检以确定供血浆者的适宜性。
第十四条原料血浆采集、检验区的地面和墙面应无裂缝、无孔、光洁、防滑,易清洁消毒。
应避免使用木制材料,防止霉菌滋生。
第十五条原料血浆采集区和供血浆者休息区应分开,保证供血浆者得到适当的休息。
第十六条各工作科室应按要求配备足够照明的设施。
应有适宜的温度、湿度和通风设施,其中库房应设置防潮设施,以防止在原料血浆采集和储存中影响血浆和样品的质量。
原料血浆采集区应有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草木养植仅限于管理区域。
第十七条采用非成套耗材,需进行耗材组装的,应在万级背景下局部百级进行。
房间洁净区各设施在设计和安装时应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
第十八条原料血浆储存区域应有安全设施,防止原料血浆非授权的挪动和使用。
第十九条具有双路供电或安全有效的应急供电设施。
第二十条安全消防、污水处理、医疗废物处理等设施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仪器与设备第二十一条仪器、设备的配置应能满足单采血浆站业务工作的需要。
设备的选择、安装应符合采集原料血浆的要求,易于清洗、消毒,便于操作、维修和保养,并能防止差错和减少污染。
使用的仪器、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仪器、设备的生产商和供应商应具有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相应资质。
并应能够从市场上得到充足的仪器、设备所需耗材。
第二十二条所有仪器、设备应有明显的状态标识,定期进行维护保养;计量器具应符合检定要求,有明显的定期检定合格标识。
设备安装、维护保养、维修不得影响血浆质量。
不合格设备应搬离工作区域,未移出前应有明显标示。
仪器、设备应有使用、维护保养、维修记录,并由专人管理。
第二十三条用于供血浆者体检和采集、检验原料血浆的仪器、仪表、量具等的使用范围、准确度和精密度应符合相应的要求,有明显的合格标识,并定期校验。
校验后的设备必须有校验标签及有效期,显示校验设备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用于供血浆者体检和采集、检验原料血浆的计量仪器、仪表、量具等的使用应符合相应的要求,计量仪器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定或校准,并定期检定或校准,检定或校准合格的计量设备应有检定或校准合格标示,标示应有下次检定或校准日期。
第二十四条有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应放置于专门区域,并配备防止静电、震动、潮湿或其他相关因素影响的设施。
第二十五条需要温度控制的仪器、设备应配备温度记录装置,储存原料血浆的低温冷库应有自动连续温度记录装置。
低温冷库要有温度失控报警装置,并有专人记录。
第二十六条单采血浆站应配备速冻机或-70℃以下低温冰箱。
第二十七条原料血浆袋条形码使用前应确认有关信息准确、可靠,条形码读数器必须定期检查并记录结果。
第五章物料第二十八条必须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物料。
第二十九条对重要物料应进行评估,评估内容至少包括生产商和供应商资质、生产能力、产品性能和产品质量标准等。
第三十条采集原料血浆所用物料的购入、储存、检定、发放、使用应有记录,内容包括购入物料的名称,购入、发放、使用等日期,物料的数量、批号、有效期、供应商名称及物料生产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物料应按规定的使用期限使用,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未规定使用期限的,其储存期限及有效期自设为入库之日起,一般为一年,最多不超过三年,并贴上标示。
第三十二条应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库房,物品分类存放,标识明显。
物料的储存区域必须保证:(一)待检物料和合格物料严格执行有效分开存放。
(二)不合格物料和退回物料隔离存放。
(三)同一品种不同批次的物料应有清晰界限。
(四)采浆耗材应与其他物品分开存放。
第三十三条对有特殊要求的物料,应按规定条件储存。
第三十四条实验用水的选择和存放应符合相关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采集原料血浆所用的物料危及原料血浆质量或供血浆者时,必须及时处理,并同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章卫生第三十六条应根据环境保护、职业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各项卫生管理制度,防止污染,并由专人负责。
第三十七条各部门、岗位均应按要求制定房屋、设备、容器等清洁规程,内容应包括: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工具的清洁、存放方式和存放地点。
第三十八条业务工作区仅限于该区域的工作人员进入。
外来人员必须经许可、登记并穿戴防护服方能进入。
第三十九条必须穿戴适宜的工作服从事操作。
工作服样式和材质的选定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
工作服应按相应的要求进行清洗消毒。
第四十条各工作区域及有关设备应定期清洁、消毒,使用的消毒剂不得对设备、物料和血浆造成污染,消毒剂品种应定期更换,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低温冷库和冰箱应定期化霜和清洁,并有记录。
第四十一条各工作区内不得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和杂物。
第四十二条食堂、更衣室、浴室、厕所等辅助设施不得对工作区产生不良影响。
第四十三条应执行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收集和处置。
第四十四条应建立和实施职业暴露的预防和控制程序,包括职业暴露的预防和处理、职业暴露的登记、监控和报告。
采取有效措施对供血浆者和员工进行防护;避免采集、检验、储存、运输等过程中原料血浆、血液标本、环境受到污染。
第七章文件和记录第四十五条应建立文件管理体系,包括管理标准、技术标、制度、操作规程和记录(附件2)。
文件管理体系应覆盖所开展的采集原料血浆的全过程。
第四十六条必须建立文件控制程序。
所有控制文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文件是经审批的现行文本。
(二)文件应定期审核和修改。
(三)实行文件分发清单制,以控制多种版本。
(四)过期文件应及时全部收回。
第四十七条文件的修改、变更,必须由质量保证部门审核,站长或授权人签发后方可实施。
必须使相关人员了解文件变更的内容。
第四十八条文件的发放应有记录。
发放、使用的文件应为批准的现行文本。
已撤销和过期的文件,需存档备查的,应加标记并安全保存;其他的应及时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第四十九条有关文件在正式实施前,应对相关的员工进行培训,保证员工能够获得与其岗位相关的文件并正确使用。
第五十条应建立文件管理档案系统,在规定期限内妥善保存,并可追溯。
文件管理档案系统必须保证重要文件以及各类信息的安全性,保证供血浆者个人信息的保密性。
第五十一条制定原料血浆采集过程中关键设备发生故障时的应急预案。
应急措施应保证单采血浆站的正常工作和原料血浆质量。
第五十二条必须建立和实施设备的维护和校验文件管理制度和记录制度,以保证设备符合预期使用要求。
应有书面的设备校验规程,内容包括使用的方法、步骤,偏离后的整改措施和参数的测量以及设备校验的记录。
建立计量管理制度,对计量器具分级分类管理。
第五十三条所有的记录至少保存10年。
第八章供血浆者的管理第五十四条应按规定在指定区域内组织、动员供血浆者,并进行相应的健康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