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器官移植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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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器官移植工作制度

为规范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护患者健康,维护移植医生的利益,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及《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总则

(一)开展器官移植工作的科室和医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师必须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具有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执业医师。

(二)严格执行医院的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严格遵守医学和伦理学原则,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原则的,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

(三)全体医护人员应当恪守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医德规范,任何人不得利用人体器官或者人体器官移植、牟取不正当利益。人体器官不得买卖。

二、组织领导

(一)我院的器官移植工作,在省卫生厅和院领导的统一指导下开展,由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人体器官移植分会负责。

(二)医务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器官移植专业由科主任负责管理。

三、临床制度

(一)根据患者病情选择治疗方案,因病施治,合理治疗,严格掌握人体器官移植的适应症。

(二)在每例器官移植前,科室必须将人体器官移植病例提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人体器官移植分会进行充分讨论,向委员会提交人体器官移植的适应症、禁忌症、手术方案、并发症及处理措施以及向病人及家属的临床告知情况,并同时说明人体器官来源合法性及配型情况,用于活体移植的器官必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经委员会同意后方可为患者实施人体器官移植。

(三)在实施人体器官移植前,各科室医护人员应充分重视,严格术前准备的各个环节,严格诊疗常规和护理规范,不允许出现任何的疏忽。

(四)在实施器官移植前,医护人员应当向患者和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五)在进行活体器官移植前,应当有我院医学伦理委员会人体器官移植分会主持听证,邀请医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家和活体器官捐赠者本人及其家属参加,确认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原则,是活体器官捐赠者本人真实愿望,无买卖人体器官或变相买卖人体器官后,方可进行器官移植。

(六)在摘取活体器官捐赠者所同意捐赠的器官前,应当充分告知捐赠者本人及其家属摘取器官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未经捐赠者本人及其家属

同意,不得摘取活体器官。

(七)活体器官移植不应当因捐献活体器官而损害捐赠者相应的正常生理功能。

(八)各临床科室对人体器官捐赠者和需要移植的人体器官应当进行必要的检查,防止患者因人体器官移植感染其他疾病,保证人体器官移植的临床疗效。

(九)各科室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费,主动接受患者及其家属有关医疗费用的查询和监督,禁止乱收费。

(十)手术医师应当在手术结束后的48小时内向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人体器官移植分会报告人体器官移植情况。

(十一)为加强对人体器官移植医疗质量的管理,提高手术成功率、移植器官和术后患者的长期存活率,各移植科室必须建立人体器官移植随访制度。

(十二)目前我院各临床科室暂不得开展试验性器官移植和异种器官移植。

(十三)各科室在每例人体器官移植后20天内,将人体器官移植相关信息上报医务处,经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人体器官移植分会审核后,报送山东省卫生厅。

(十四)因为涉及到人体器官移植工作的复杂性,各科医生不允许在其他医院开展器官移植手术,特别是未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院会诊手术,出现问题自行负责。如果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院请求会诊,必须按我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监督管理

(一)我院的器官移植工作应主动接受省卫生厅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医务处负责组织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人体器官移植分会,负责对各科室的器官移植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

(三)医务处负责器官移植的医疗质量的检查,定期组织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人体器官移植分会成员到器官移植科室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科室必须立即整改,如发现科室没有进行整改,责令暂停人体器官移植工作。

五、人体器官移植的工作流程

(一)来院就诊或在其他专业住院的病人,必须经人体器官移植专业的医师会诊、诊断后,方可进入人体器官移植病房。

(二)医师应仔细、全面地为病人进行必要的检查,详细地完成病历。

(三)科主任需要根据病人的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病人的经济情况综合分析,严格掌握器官移植的适应症。

(四)待手术指征确定后,由科主任向病人及家属交代病情及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以及相关费用等,赢得病人及家属的理解。

(五)病人家属初步同意后,应积极寻找人体器官。

(六)待人体器官明确后,尽快确定组织配型,明确病人进行人体器官移植的可行性。

(七)明确可以进行器官移植前,必须将人体器官移植病例提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人体器官移植分会进行充分讨论,并说明人体器官来源合法性及配型情况,用于移植的器官必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经委员会同意后方可为患者实施人体器官移植.

(八)在实施器官移植前,医护人员应当向患者和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和输血同意书,知情同意书的填写和向病人及家属交代病情,必须由副主任医师以上的手术医师来完成。

(九)充分预见手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并术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如器械、血液、药物等。

(十)病人术后必须进入监护室监护,并严格执行监护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术后的处理必须严格按照诊疗护理常规进行。待病人病情稳定,上级医师查房指示、与病人家属沟通后方可转入普通病房继续治疗。

(十一)手术医师应当在手术结束后的48小时内向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人体器官移植分会报告人体器官移植情况,并完成上报国家器官移植注册(登记)系统数据。

(十二)对于病人应用的供体情况,花费情况以及手术中、手术后的情况,应该实事求是地告知病人家属,让病人家属随时了解病人病情的变化和医疗费用情况,严格执行知情告知制度,使病人和家属能够最大可能地配合治疗,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十三)病人康复需要出院时,应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将出院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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