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款结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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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工程施工合同结算点

施工工程施工合同结算点

施工工程施工合同结算点一、引言施工合同结算是建筑行业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它涉及到工程款项的支付、工程质量的保证以及双方的权益保障。

在施工过程中,合同结算是双方共同关注的焦点,也是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施工合同结算的基本概念、结算方式、结算依据以及结算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施工合同结算的基本概念1. 施工合同结算的含义施工合同结算是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确定应付工程款项的过程。

结算涉及到工程款的支付、扣款、变更签证等方面,是施工合同执行的重要环节。

2. 施工合同结算的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合同结算应确保双方合法权益,公平公正地对待双方。

(2)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共同维护合同的履行。

(3)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结算:施工合同结算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进行,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约定。

三、施工合同结算方式1. 按工程进度结算:根据工程进度的完成情况,分阶段进行结算。

这种方式适用于工程周期较长,工程款项支付较大的工程项目。

2. 按工程量结算: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工程款项的结算。

这种方式适用于工程量较大,工程周期较短的项目。

3. 总价合同结算:根据合同约定的总价,进行工程款项的结算。

这种方式适用于工程周期短,工程量变化较小的项目。

四、施工合同结算依据1. 施工合同:施工合同是结算的最基本依据,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进行结算。

2. 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是施工合同结算的重要依据,工程款的支付和扣款都应以工程量清单为依据。

3. 工程变更签证:工程变更签证是施工合同结算的重要补充,应根据签证内容进行相应的结算。

4. 工程质量保证金:根据合同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扣除和退还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

五、施工合同结算过程中的注意事项1. 及时办理结算: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结算,确保工程款项的支付和扣款顺利进行。

2. 严格审核工程量:双方应严格审核工程量,确保工程量的准确无误。

建筑工程合同中结算说明

建筑工程合同中结算说明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建筑工程合同中结算说明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工程合同中结算说明篇一:浅谈施工合同对工程结算的重要作用浅谈施工合同对工程结算的重要作用摘要: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共同遵守的法律性文件,也是双方必须履行的技术经济文件,它是最终确定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

关键词:施工合同,工程结算,预算,管理Abstract:theconstructioncontractisthedeveloperandco nstructionprojectcontractorshouldabidebythelegaldocuments,isbothsidesmustperformtechnicaleconomicdocument,itisultimatelydeterminethesettlementoftheimport antbasis.Keywords:constructioncontract,engineeringsettlement ,budget,management 引言施工合同内容一定要具体化,不能模棱两可,含糊不清,否则到了工程结算时全是问题,严重影响工程结算的进展,给承包人带来很大的损失。

在签订合同时应考虑得全面、细致、周到,减少不确定因素,使得工程竣工结算工作可以按照施工合同有条不紊地进行。

因此,在建设领域重视施工合同签订、加强施工合同管理对工程结算的确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建筑市场逐步规范,合同主体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但部分施工合同的内容不够详细、管理不到位等现象仍然普遍存在,以致影响工程结算工作不能顺利进行。

由于建设项目的特性,工程结算工作在实际操作中还可能会碰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为此承包发包双方都必须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给予足够的重视,为此,本人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谈一点施工合同对工程结算重要作用的粗浅认识。

工程款结算的相关法律规定

工程款结算的相关法律规定

工程款结算的相关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无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结算按施工合同

结算按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的结算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完毕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后,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双方按照约定的计价方式和计价依据,对工程价款进行计算和支付的活动。

施工合同的结算主要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和质量保证金等方面。

一、预付款的结算预付款是指发包人为了保证工程顺利实施,提前支付给承包人的一部分工程价款。

预付款的结算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根据工程进度和实际需要的资金情况,按照约定的比例和金额进行支付和扣除。

二、进度款的结算进度款是指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和完成的工程量,按照约定的计价方式和计价依据,双方计算和支付的工程价款。

进度款的结算一般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上相应的工程量清单、工程形象照片等证明材料。

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支付申请后,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核实,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照约定的计价方式和计价依据,计算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3. 发包人应当在核实无误后,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应支付的工程价款支付给承包人。

三、竣工结算竣工结算是指工程竣工后,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工程价款进行最后计算和支付的活动。

竣工结算一般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并附上相应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验收报告等证明材料。

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报告后,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核实,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照约定的计价方式和计价依据,计算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3. 发包人应当在核实无误后,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应支付的工程价款支付给承包人。

四、质量保证金的结算质量保证金是指承包人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的一定金额的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结算一般应当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具体步骤如下:1. 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支付申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的工程款支付与支付方式规定解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的工程款支付与支付方式规定解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的工程款支付与支付方式规定解析一、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建筑施工承包商和业主之间就建筑工程施工的相关事项达成的法律约定。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款支付与支付方式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

本文将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中的工程款支付与支付方式规定进行详细解析。

二、工程款支付规定分析1. 工程款支付比例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的规定,工程款支付比例应当明确,可以根据工程进度和完成情况进行阶段性支付。

一般而言,工程款支付比例可以分为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三部分。

预付款是在工程开工前支付的款项,用于资金周转和材料采购等。

预付款的金额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确定。

进度款是根据工程完成的进度支付的款项,可以根据工程进度划分为若干个支付阶段。

每个支付阶段的进度款比例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结算款是在工程完工后进行的最后一次支付,用于支付尚未支付的款项。

在合同中应当明确工程完工的标准和要求,以便业主对工程质量进行审查验收。

2. 工程款支付条件除了支付比例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还应当明确工程款支付的条件。

常见的支付条件包括:工程进度符合合同要求、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工程材料符合合同要求等。

只有在满足支付条件的情况下,承包商才有权获得工程款的支付。

3. 工程款支付期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中应当规定工程款的支付期限。

一般而言,建设工程的工程款支付应当在工程验收后的一定期限内完成。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支付期限,可以有效避免支付拖延的情况。

三、支付方式规定解析1. 货币支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中,货币支付是最常见的支付方式。

业主将相应的款项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给承包商。

这种支付方式方便快捷,对于款项的流转也比较直接。

2. 预付款项抵扣在一些情况下,业主可以将后续进度款或结算款中的一部分用于抵扣预付款项。

这种支付方式可以减轻业主的负担,同时也降低了承包商的预付款要求。

3. 物资支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中,物资支付是指业主以工程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形式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

浅谈工程结算存在问题与解决措施

浅谈工程结算存在问题与解决措施

浅谈工程结算存在问题与解决措施【摘要】本文对工程竣工结算中常遇到的问题及工程结算存在问题的原因分别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工程结算问题的几点建议,仅供参考。

【关键词】工程结算;竣工结算;问题;原因;解决措施经营管理是建筑企业管理的龙头,而工程结算是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最终体现了企业经营管理的成果。

工程结算能够反映工程的进度。

工程结算是按已完的工程进行结算,根据结算的工作量占合同总价款的比例,能反映出整体工程的进展。

工程结算能加快资金周转。

建设单位及时进行结算,才能理清甲乙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能加快资金回笼,加速资金周转,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财务收益。

工程结算体现了企业管理和项目管理的经营成果。

只有工程结算全部完成,该工程项目才算是彻底结束。

通过工程结算进行经济效益分析,效益的好与坏、利润的高与低、盈利或亏损就能得到具体的真实的反映。

1 工程竣工结算中常遇到的问题1.1 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存在的问题在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过程中,争议焦点往往是施工合同的某些条款。

由于某些条款容易引起歧义,或是“阴阳合同”对同一内容的约定不一,造成工程结算时双方计算口径不一致。

案例:某工程甲乙双方签署了两份施工合同,一份是到当地政府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俗称“大合同”或“外部合同”),另一份则是甲乙双方协商订立的内部合同(俗称“小合同”或“内部合同”),这两份合同就是平常市场所指的“阴阳合同”。

经过笔者分析发现,大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基本公平、公正,而小合同中处处可见不公平,甚至与现行法律法规相矛盾的条款,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按规定计取,此项费用为100万元,包干使用,结算时不得调整。

”而根据浙江省建设厅(建建发(2009)91号)文件规定,“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作为竞争费用。

”按(建建发(2009)91号)文件计算,该工程造价为1.9亿元,措施费应该在300万元左右,二者差距达200万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中的工程款支付与结算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中的工程款支付与结算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中的工程款支付与结算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款支付与结算是双方必须明确约定和遵守的内容。

本文将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中的工程款支付与结算规定进行详细说明。

一、工程款支付规定1. 工程款支付方式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工程款支付可以采用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的方式。

一次性支付适用于工程完工后一次性支付全部工程款项的情况。

分期支付适用于工程分段完成的情况,根据施工进度和验收情况分阶段支付相应的款项。

2. 工程款支付比例工程款支付比例根据施工合同的进度安排进行约定。

一般而言,可以分为拨付首款、支付中期款和支付尾款。

拨付首款通常在施工开始前支付,支付中期款在工程完成一定进度后支付,支付尾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

3. 工程款支付条件工程款支付的条件一般包括两个方面:工程进度和质量验收。

工程进度是指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安排,工程达到一定阶段后方可支付相应款项。

质量验收是指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支付款项。

4. 工程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工程款支付时间和付款方式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支付时间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双方协商确定。

支付方式一般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或其他约定的方式进行。

二、工程款结算规定1. 工程款结算比例工程款结算比例是指根据施工工程的不同阶段,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结算。

一般而言,可以分为初步结算、中间结算和最终结算。

初步结算是指工程完成一定进度后进行的初步结算,中间结算是指工程完成一定阶段后进行的中间结算,最终结算是指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的最后结算。

2. 工程款结算程序工程款结算程序包括结算报告、结算资料准备、结算审核、结算支付等环节。

结算报告是指施工单位根据施工情况编制的结算报告,或者由专业结算单位进行编制。

结算资料准备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准备结算所需的材料和文件。

结算审核是指由建设单位或专业结算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

结算支付是指根据审核结论,支付相应的款项给施工单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关于工程款支付与支付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关于工程款支付与支付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关于工程款支付与支付方式)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行业中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件,是约定业主与承包商之间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

其中,工程款支付与支付方式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核心内容之一。

本文将详细阐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关于工程款支付与支付方式的规定。

工程款支付条款1. 工程款支付方式工程款支付方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有按进度支付、按阶段支付和按部分支付等。

•按进度支付:按照工程进度的完成情况进行支付,一般分为多个进度款项,每个进度款项对应工程进度的完成百分比。

•按阶段支付:按照工程的不同阶段进行支付,每个阶段支付对应于工程在该阶段完成的工作量和质量标准。

•按部分支付:按照工程的不同部分进行支付,例如按照工程的基础设施、结构、装修等进行分阶段支付。

工程款支付比例是指工程款在不同支付阶段的划分比例,一般按照工程进度的实际完成情况来确定。

例如,工程款的支付比例可以按照工程完成了百分之二十后支付第一笔款项,完成了百分之五十后支付第二笔款项,完成了百分之八十后支付第三笔款项,最后完成后支付尾款。

3. 工程款支付时间工程款支付时间是指工程款支付的具体时间安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

一般情况下,工程款支付时间可以根据工程进度和承包商的资金需求来安排,尽量保证合理和公正。

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1. 工程款支付申请承包商在工程进度达到支付要求时,应向业主提出工程款支付申请。

工程款支付申请应包括详细的工程完成情况、支付金额、支付方式等信息,并提供相应的工程进度证明材料。

业主在收到承包商的工程款支付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

审核的内容包括工程进度是否符合约定、支付金额是否准确等。

审核通过后,处理工程款支付手续。

3. 工程款支付记录在工程款支付过程中,业主应维护详细的工程款支付记录,包括工程款支付的时间、金额、方式等。

这有助于后期的审核和资金追踪。

4. 工程款支付争议解决在工程款支付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支付争议。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相关问题汇总(注意收藏)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相关问题汇总(注意收藏)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相关问题汇总第一部分工程计算的依据1. 招标书:指业主(发包方)或其委托单位发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答疑、补充说明、往来信函、会议纪要等。

招标书是一种告示性文书,它提供全面情况,便于投标方根据招标书提供情况做好准备工作,同时指导招标工作开展。

2. 投标书:指投标单位为响应招标书而投出的并且已经中标的投标文件。

3. 合同:指经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其内容与工程承包合同所规定的合同组成内容一致。

4. 设计变更:指由设计院开出的签字齐全并生效的设计变更通知单或其它文件。

5. 委托单:指业主(发包方)或其他单位开出的委托施工单位施工的本标段范围以外工作的有效单据。

6. 联系单:指业主(发包方)、设计院、总承包单位、其他施工单位以及本施工单位就施工协调等方面开出的工程联系单,用于日常工作联系。

只需建设、监理(或设计)、施工单位签认。

7. 施工方案及措施:指由施工单位编制经业主(发包方)、监理批准的用以指导工程施工的方法和程序。

8. 价格确认单:指根据合同规定或业主(发包方)另行委托由施工方采购设备或材料时,必须经业主确认价格和数量的单据。

9. 工程量签证单:根据合同和图纸实际情况,必须由业主(发包方)及监理现场确认的工程量签证单据。

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10. 工程索赔:指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要求的行为。

第二部分工程合同一、总价合同1.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双方以图纸和工程说明为依据,依照约定的总价进行承包。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除非招标人要求变更原定的承包内容,或实际工程量与预计工程量的差异超过某一约定的百分比才可调整合同价格,否则承包人不得要求变更总价。

2.调整总价合同:在报价及签订合同时,以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当时的物价计算合同总价。

工程结算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工程结算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工程结算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工程竣工结算是一项涉及范围广泛、专业要求高、施工技术复杂的综合性工作,直接关系到业主的投资效益和承包方的经济效益。

从而根据实际情况解决工程结算的相关问题,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大家一致关心的问题。

工程结算是否准确是工程建设项目中经济成果的实体照映,工程结算不仅可以落实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权务关系,也是部门帐务最终清算的依据;建设与施工两个单位也可以分别进行项目的经济评价、成本分析、投资控制比较等。

工程建设的全部过程中都需要进行工程结算,对所承包工程的顺利建设起到很重要的关键作用。

然而我国工程各个环节都会出现很多问题,阻碍了工程结算的前进,最后导致施工企业在经济利益方面受损失,严重时也有可能影响到企业的信誉,使其在建筑领域难以生存。

因此,切实解决工程结算存在的问题,有效地加强推进工程结算工作,是成为加强工程结算工作及时性和有效性的重要途径与方式。

1目前,我国工程结算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1工程量计算不准确,存在多计或少计工程量的现象第一,计算时把实际的工程量加大、重复计算等现象;第二,重复套用定额,现有工程预算定额具有一定综合性,定额子目包括未完成部分项工程的全部施工工序内容;第三,混用工程定额,比如,煤炭建设地面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和地方定额在部分分项上子目相同,但不同定额的预算价格是不同的;第四,随意拆换定额,国家颁布的定额具有法令性,每套定额、每个分部分项子目都有详细的测算依据及编制说明,是否允许换算及如何换算都有明确的规定,而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存在随意拆换定额的现象;第五,无定额计价,在施工中难免会出现新材料、新工艺的涌现,其中定额编制具较落后,还有些跟不上建筑行业的发展,存在一些缺项在所难免。

1.2工程结算不及时,拖欠工程款现象严重近几年时间内,由于工程中基建投资来源样式越来越多,资金管理改变制度,企业自主权的扩大,基建投资不到位的现象时有发生。

许多业主边建设边筹资。

建设工程合同结算方式

建设工程合同结算方式

建设工程合同结算方式建设工程合同结算方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一、预付款预付款是在工程开工前,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的一笔款项,用于乙方采购材料和组织施工前期工作。

预付款的比例和支付时间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通常预付款的比例不会超过合同总额的30%。

二、进度款进度款是根据工程进度支付的款项。

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相应的工程量,并提交进度报告。

甲方在核实工程进度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进度款。

进度款的支付通常分阶段进行,每个阶段的完成标准和支付比例应详细列明。

三、竣工结算当工程全部完工并通过验收后,甲乙双方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最终结算。

竣工结算应包括对工程质量的评价、对未完成或超出范围工作的处理以及最终款项的支付。

竣工结算完成后,甲方应支付剩余的合同款项,扣除之前已支付的预付款和进度款。

四、质保金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一定比例的质保金。

质保金在工程竣工结算后的一定期限内由甲方留存,待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时,再全额退还给乙方。

质保金的比例、退还时间和条件应在合同中明确。

五、变更与索赔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会因为设计变更、材料价格波动等因素导致原合同金额的变化。

此时,甲乙双方应根据合同中的变更与索赔条款进行处理。

任何变更都应得到双方书面确认,并按照约定的程序调整合同金额。

六、违约责任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支付条件等。

一旦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解除合同。

七、结算文件结算文件是结算过程中的重要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设计图纸、施工日志、进度报告、验收记录等。

甲乙双方应妥善保管这些文件,以备不时之需。

八、争议解决合同中应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一旦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采取和平方式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再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

论施工合同总价和单价包干方式结算问题

论施工合同总价和单价包干方式结算问题

论施工合同总价和单价包干方式结算问题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合同价格形式有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其他价格3种方式可供选择,实际中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应对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等加以约定。

现笔者就评审角度来浅析施工合同中常用的总价包干、单价包干下结算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施工合同总价包干、单价包干特点及使用条件合同总价包干,是指合同双方根据施工招标时的要求和条件规定一个明确的总价,当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业主付给承包商的价款总额就不发生变化。

合同的这种包干形式适用于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工程量小、工期短、工程条件稳定,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的情形。

因此,它要求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能准确计算工程量。

方便确定最低报价的承包商,并有利于支付和结算,但一般费用较高。

合同单价包干,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列出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当合同条件在规定的风险内变化時所报单价保持不变的情形。

采用这种包干形式可使风险得到较合理分担;缩减发包人在招标阶段的工作量及准备时间,尤其适合在招标阶段无法准确确定工程量的项目;并可鼓励承包人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从成本节约中提高利润。

但发包人的风险在于工程结束前,总投资不确定。

此类合同常会遭遇不平衡报价的风险,故评标环节需加强甄别力度,结算相对复杂。

二、常用包干方式下存在的结算问题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往往在合同包干方式或风险范围约定以及其它人为操作等问题上处理不当,给结算评审造成一系列问题:(一)合同管理不到位的情况1.发包方合同意识淡薄,在总价包干和单价包干的表述上似是而非,甚至按单价包干方式确定中标人后,改变原招标文件规定的承包内容、包干方式等实质性内容。

例如,某单位宿舍楼的新建工程,在以单价包干的形式确定中标人后,双方商定将报价书中“专业工程暂估价”的内容划出,剩下内容以总价包干的方式签订承包合同;而划出的专业工程则交由其他单位施工,并按暂估价格打8折总价包干。

建设工程合同工程结算

建设工程合同工程结算

建设工程合同工程结算
工程结算是指在建筑工程完工或某一阶段完成后,根据合同约定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算和支付的过程。

一个合理的结算范本应当包括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1. 结算依据:结算应基于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任何变更或调整都应有相应的书面记录作为支持。

2. 工程量的确认:结算前,双方应对工程量进行确认,这通常涉及到现场测量和图纸审核等环节。

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认可。

3. 价格条款:结算价格应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相一致,如有变动,需双方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文件。

4. 支付条件:结算款项的支付通常分为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款。

每一笔款项的支付都应在满足特定条件后进行,如工程进度达到一定百分比或通过特定验收标准。

5. 结算周期:合同应明确规定结算的周期,比如每月结算一次,或者按照工程进度的节点进行结算。

6. 争议解决:在结算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争议,合同中应预先设定争议解决的机制,比如协商解决、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7. 违约责任:如果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结算,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这包括但不限于延迟支付的利息赔偿、违约金等。

8. 最终结算:在工程全部完成后,应进行最终结算。

这通常涉及到对整个工程的质量验收和尾款的支付。

9. 其他条款: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可能还需要包括一些特殊条款,如材料价格波动的调整机制、工程变更的处理方式等。

在实际的工程管理中,结算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工作,需要合同双方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

这不仅关系到工程的顺利进行,也直接影响到双方的经济利益。

因此,一个好的工程结算范本应当是全面、细致且具有操作性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的裁判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的裁判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的裁判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的裁判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工程款纠纷占据了较大比例。

其中,除牵涉工程质量、要求变更工程价款的诉请之外,由于建设工程施工量大、专业性强且环节众多,就工程款本身的计算问题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极易造成争执。

如何根据建设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的裁判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工程款纠纷占据了较大比例。

其中,除牵涉工程质量、要求变更工程价款的诉请之外,由于建设工程施工量大、专业性强且环节众多,就工程款本身的计算问题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极易造成争执。

如何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本身所具有的特性,科学合理确定工程款,成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重要的裁判考量。

一、以双方合意为首要标准合理确定工程量随着建设部1995年12月发布的《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的推广应用,特别是自2003年7月1日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行后,实践中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工地代表形成的签证体现而来的工程量清单,反映了发包方和承包方就实际施工工程量相互确认的合意结论,在工程量的确认、乃至之后的工程价款认定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应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量认定的首要依据。

由于工程量清单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属于必备组成部分,结合施工合同对施工进程的相应约定,可以认定:对工程量的种类、范围和计算办法,按照施工合同的明确约定进行计算和确认应作为司法实践中的首要标准。

在此基础上,由于承包人在设计范围外超额施工或由于自身原因导致返工而增加工程量的情形较少、也不易引起争议,绝大多数的工程量变化争议是源自设计变更的缘故,对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就设计变更事项形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变更单、工程对账签证等书面资料,在质证无疑后,也应作为结算工程量进而核算工程价款的补充依据。

在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上,若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少于合同或者合同附件中列明的工程量清单数量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若承包人认为其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多于合同或合同附件列明的工程量清单数量的,也应当举证证明其根据发包人变更设计导致工程量增加的证据,否则应视为其自身超越工程设计范围施工或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返工而造成的工程量变化。

浅谈建设工程中的按实结算问题

浅谈建设工程中的按实结算问题

浅谈建设工程中的按实结算问题本文围绕建设项目按实结算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方法,从按实计量工程量、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详细讲述了竣工结算编制中需加强的环节和重点,为造价管理人员编制竣工结算提供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

关键词:按实结算工程、竣工结算、管理、方法建设工程因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工期长短、资金来源、风险范围的不同,其施工合同价款的约定有不同方式,总结起来,主要有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其中,固定价格合同又包括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两种形式。

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作调整。

而可调价格合同是合同价款根据双方约定而调整,双方在合同其他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近年来,介于固定价格合同与可调价格合同之间的一种按实结算工程价款的合同模式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建设工程项目中,也被人们习惯性地称为“按实结算合同”。

一般对于工程项目规模较大、工期较长、施工难度大且工期紧张、设计图纸不完善或边设计边施工、预计施工变更较多的工程项目,常见采用按实结算合同方式。

在这类按实结算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一个暂定合同价和按实结算原则,工程竣工后,施工方按结算原则编制竣工结算,经建设方审核后的竣工结算作为最终合同价款。

一、按实结算合同中的按实计量工程量问题。

在计划经济时代,工程造价是没有利润的成本价格,施工单位没有能力承受经济风险,因此,工程计量取决于施工单位实际采用的施工方案。

以基础土方工程为例。

对于天然地基的多层建筑工程,基础土方工程的施工方案主要有两种:挖基槽方案和大开挖方案。

前者土方开挖量小,土方工程造价低,但基础工程的施工难度较大;后者土方开挖量大,土方工程造价高,但基础工程施工比较方便。

问题是,预算定额并没有考虑施工难度问题,无论采用什么开挖方案,砖石基础和砼基础的预算定额价格都是一模一样的。

但事实上,在一米多宽的机槽内进行工程施工,施工效率较低,成本相对较高,而在十几米至几十米宽的大开挖基坑内进行基础工程施工,施工效率较高,成本相对较低。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结算条款约定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结算条款约定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结算条款约定注意事项一、结算条款常见问题要规避和控制工程结算法律风险,首先在于合同的约定。

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双方自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而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也是要参照合同的约定来结算工程价款。

因此,在合同签订时要十分重视结算条款,作到全面严密,防止在结算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

在结算条款约定时常出现如下问题:1.未清楚约定结算的具体时限,也未约定发包人未按时限进行结算的处理;2.对合同价款方式约定不明,难以确认工程款结算依据;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为可调价格,但未约定价款调整方法或约定不明;4.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对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未作约定,亦未约定风险以外的价格调整方法;5.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甚至多份不同版本的合同;6.采用定额结算方式的合同,未能明确定额的年份及编制单位.针对以上情况,施工企业在约定结算条款时,应注意以下情况:1.对结算的任一方主体的期限均应作清楚、明确的规定,如写明在工程完工后多少天内承包人报送结算、发包人收到后多少天内完成审核.甚至可以继续约定发包人审核结果到达承包人后,承包人提起异议的时间,以及发包人收到异议后再次确定的时间。

另外,要规定未能按期审核的违约责任,如可规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视为认可承包人送审价等.2.对于采用的合同价款方式双方要作出明确的约定。

3.对可调价格合同,双方要对价款调整的方法进行明确约定,包括材料、设备价格的涨落,设计变更,降雨、台风等自然因素等.4.固定价格合同因对发包人有利,易于结算,故近年来多被采用。

但一般来说,固定价格合同适用于工期较短、环境影响因素较少、技术成熟的工程。

对承包人来说,固定价格合同,特别是固定总价合同,承包人往往承担的风险较大。

因此,双方在合同中要对相关的承包工程范围、设计图纸所涵盖的工程量迸行详细的约定,并对物价因素、设计变更、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地质条件变化等因素进行充分考虑,将这些因素纳人风险范围之中。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审判疑难问题研究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审判疑难问题研究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审判疑难问题研究摘要:工程价款结算是工程款案件的核心,大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都是围绕工程价款结算而展开。

对于无效合同、黑白合同、未完工程、实际施工人的情形如何结算需要适用不同的规则。

对于以房抵工程款是否构成有效结算,工程款支付与给付发票是否构成对待给付,工程款利息标准如何确定,都是工程款案件中争执的焦点,需要确立合理的工程价款结算规则,既合理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又促进建筑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关键词:建设工程;工程价款;价款结算1建设工程黑白合同价款结算(1)针对强制招投标相关项目,当事人如果是事先签订的相关协议,由于没有通过招投标的环节而属于无效协议;当事人签订招投标备案合同由于违反了法律法规而属于无效合同。

此时,需要按照当事人具体的合同来当作是结算工程价款方面的主要依据。

不能够确定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况,需要按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2》第11条第2款中的相关规定,以最后签订的那份合同来当作是结算的主要依据。

但如果最后签订的合同明显系虚伪意思表示的,此时,需要根据缔约过错、利益平衡等方面的因素来进行多份合同间差价的分配,并且确定工程的价款。

(2)针对非强制性的招投标项目,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串标行为系一个整体,应适用与强制招投标的项目同样的规则,前后合同均无效,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第二种观点认为,非强制招投标的项目不同于强制招投标的项目,合同效力并不受串标的当然影响。

2 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的价款结算2.1 无效合同的结算依据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无效,然而,通过竣工验收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能够参照合同上的约定支付项目工程价款的情况,应当给予支持。

该规定主要考虑建设工程的特殊性,虽然合同无效,但施工人的劳力和建筑材料已经物化在建筑工程中,承包人还是可以依据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

实践中的问题是工程款支付进度、下浮率等事项是否参照合同约定处理?对此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工程价款数额可以参照适用,付款时间、工程款支付进度、下浮率等事项均不应参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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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款结算问题内容提要:本文重点论述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

主要包括有效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无效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建设方以施工方违约作为拒付工程款抗辩的工程款结算及施工方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结算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其概念与特征依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与特征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69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合同法》第275条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即“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互相协作等条款”。

审判实践中,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重要内容的工程款结算问题往往是双方最后所争议的焦点问题,本文拟从四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论述。

一、关于有效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1.关于有效合同明确约定工程价款的工程款结算。

《合同法》第8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因此,工程价款的结算,合同有约定的,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关于有效合同工程价款约定不明确的工程价款结算。

造成工程价款约定不明确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对合同的造价管理不规范、不到位。

按照《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可见,工程造价已经确定是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前提。

但是,在实践中仍有大量的合同未约定工程造价,并且相当多的合同已在管理部门输了备案等手续。

造成工程价款约定不明确的直接原因,普遍是由于工程设计尚未完成,无法依据施工图纸等确定工程预算。

其情形在合同中表现为:对工程造价决算,笼统约定为按省、市有关文件执行;根据承包方式的不同,笼统约定为施工图预算加签证、执行国家工程定额、工程概算包干、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等;合同未作具体约定等。

此外,还存在无书面合同,双方对工程造价决算的方法各执一词等现象。

尽管合同对工程造价及决算未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但如果合同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性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合同有效,在此基础上,依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规定的精神,由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协商补充工程造价及决算的约定。

协商不成时,可采用以下方法处理:(1)合同中约定了工程造价及决算的计价方法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从其约定。

对于约定工程造价决算执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如约定了明确的年度工程定额文件的,依据该文件规定;无明确约定的,依据当年工程定额文件确定。

对于约定根据承包方式采用施工图预算加签证、工程概算包干、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等的,如果施工图纸、工程概算等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双方签字,应作为工程造价决算的依据。

如仍不能确定工程价款的,应依据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当年工程定额文件确定。

对于合同未就工程价款作具体约定的,或者无书面合同、合同对工程价款的确定又认识不一的,亦应依据当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当年工程定额文件确定。

(2)对于双方当事人就工程造价及决算的计价方法能够形成一致意见,或者按照前述方法能够确定计价方法的,法院应首先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工程价款的核算。

对因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问题不能核算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专业部门进行审计,并经庭审质证后审查确定工程价款。

二、关于无效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工程项目关系城市规划和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建筑工程质量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乃至影响到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为此,法律及行政法规作出了一系列的强制性与禁止性规定,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由计划管理部门批准,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企业必须具备法定的所承揽工程的相应资质;严格禁止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司法实践中,违反上述规定的合同都将被确认为无效。

施工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原则上不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确定实际的工程价款。

但施工方付出了劳动,投入了资金,即发生了建筑的直接费用,如施工企业垫付的资金、构件费、机械设备使用费、人工费及其他建筑工程的直接费用,在施工过程中,上述财产只是从一种形态转化为另一种形态,其价值并没有发生改变,并已全部转移到新的建筑工程之中,因此,施工方理应得到补偿,即上述建筑工程的直接费用应由建设方给付。

对于建设工程的间接费用,如劳保基金、税金、施工管理费等,其价值并不转移到建设工程中,如确已发生,可作为施工方的损失,根据双方过错,合理分担。

对于施工方的利润,原则上不予支持。

在坚持这一原则的基础上,还应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建设方不具有建设工程立项、规划和施工批准手续,或者施工方不具备承揽工程资质的工程价款结算。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立项、规划和施工批准手续既是建筑工程施工的法定前提条件,也是判定建筑工程是否合法的标准;施工企业具备相应的资质是承揽工程和签订承包合同的法定条件。

因此对于诉讼前建设方未取得上述手续,或者施工方未取得相应资质的,由于承包合同违法性的瑕疵不能弥补,应确认为无效。

其中,对于建设方不具备建设条件,而施工方具备承揽工程相应资质的,实践中往往建设方隐瞒违法事实,没有履行告知及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系先合同义务的违反。

因此,建设方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此情况下,从公平角度考虑,施工方得到与订阅合同时所预期的工程价款较为公平、合理,即其应得到工程款的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利润等。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对工程结算的计价标准和方法有明确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按合同约定结算价款。

鉴于施工方对建设方违法建设的事实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对导致合同无效,其主观上亦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对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等损失,按照过错相抵原则,施工方不应得到全额支持。

同理,对于建设方具备相应的建设条件,而施工方不具备相应的承揽工程资质的,施工方对合同无效在主观上应负主要过错。

因此,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不应作为结算的依据,其工程价款应当根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定额标准据实结算。

其中,属于低资质施工企业承揽高资质要工程的,按施工企业的实际资质等级采用上述方法结算工程款;施工方无施工资的,只应给付给其垫付的资金和构件费、机械设备使用费、人工费和其他建筑工程的直接费用。

此类案件,由于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与实际给付价款的差额部分由建设方取得无法律依据,审判实践中可依据《民法通则》第134条以“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2.关于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利用、借用有资质施工企业的经营资质、或者以联营、承包、挂靠等形式变相使用有资质施工企业的资质,导致合同无效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

此情形,工程价款的确定可按照前述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

需要强调的是,此类纠纷从性质上讲为合同纠纷,合同双方系权利义务的主体,因此,原则上应由合同施工方作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工程价款应给付合同施工方,建设方对实际施工方不负有直接给付工程款的义务。

如实际施工方作为权利主体提起诉讼的,经审理查实,应驳回其起诉,告知其由合同施工方主张权利或向合同施工方主张权利。

如果实际施工方与建设方在履行施工合同中已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施工方不主张权利或因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不能主张权利时,实际施工方可以作为权利主体提起诉讼。

合同施工方未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的,还应追加其为诉讼当事人。

3.关于合同施工方违法将承揽的工程转包、分包导致合同无效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

此类纠纷由于分别存在着承包与转包、承包与分包两个合同,应当坚持依合同主张权利的原则,并且不追加无合同关系的建设方、实际施工方为诉讼当事人。

三、关于建设方以施工方违约作为拒付工程款抗辩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司法实践中,即便在合同对工程造价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建设方也常常会以施工方违约提出拒付工程款的抗辩。

对于实践中遇到的以下主要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1.关于建设方以工程质量作为拒付工程款抗辩的工程价款结算。

这一问题在建筑工程结算中较为普遍。

实践中的主要问题一是关于建设方能否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拒付工程款。

虽然一般理论认为,合同一方出现未履行、拒绝履行、迟延履行和不适当履行的情形,对方可以依《合同法》第66条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但在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能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应认真审查合同的约定。

通常情况下,在合同中双方既约定了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余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并结清,又约定了工程的保修条款。

但有关质量保修的条款对工程款的支付未作限制给付的约定。

可见,此类合同对工程款的支付与工程保修未作同时履行之约定,而是约定了先后履行的顺序。

因此,不符合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建设方应支付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一般采用依约由施工方承担维修、修缮等责任并承担其他违约赔偿责任解决。

二是建设方关于质量的抗辩,应作为反诉还是反驳的问题。

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施工方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依据对《民事诉讼法》及法理的理解,此类案件的反诉须是主张方提出旨在抵销或吞并对方关于给付工程款的请求。

如果仅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主张拒付工程款的,应认定为反驳。

因此,依照前述理由,在采用通常性约定的合同情形下,建设方的反驳性抗辩显然不能得到支持。

反之,如果建设方的主张为反诉性质,则可能引起反诉程序的启动,并根据其提供的证据、庭审质证、认定事实等情况,作出裁判。

需注意的是,实践中普遍存在着建设方提出的反诉性质的主张不明确、不具体的问题,往往仅表述为由于存在质量问题,不同意按施工方提出的数额支付工程款。

对此,法院应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可提出明确的反诉请求,不提出的,对其主张视为反驳。

行使释明权时,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严禁行使有倾向性的释明权。

三是对建设方未经验收即将工程投入使用后,又以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的处理。

按现行法规规定,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后的质量问题由建设方承担。

对这一规定,不能机械地对待,应当在区分质量问题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处理。

实践中,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主要分为两类,即一般隆的问题和基础、结构性的问题。

一般性的问题为可见性的、浅表性的;基础、结构性的问题为隐蔽性的、潜在性的。

常规情况下,建设方在投入使用工程时对于已存在的一般性质量问题即明知,其投入使用工程的行为即是对要求施工方履行维修义务的权利的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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