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管理系统应用管理办法(暂行)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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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系统管理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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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系统的管理,确保信贷业务的合规、稳健运行,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所有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担保、贴现、信用卡等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经营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确保信贷业务合法合规。

(二)风险防控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评估、控制信贷风险。

(三)效率优先原则:优化信贷流程,提高信贷工作效率,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四)责任追究原则:明确信贷业务相关人员职责,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本行设立信贷管理委员会,负责信贷业务的决策、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五条信贷管理委员会下设信贷管理部,负责信贷业务的日常管理、风险控制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信贷管理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信贷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二)负责信贷业务的审批、发放和回收;(三)建立健全信贷风险管理体系;(四)对信贷业务进行监督检查;(五)组织开展信贷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信贷业务部门负责具体信贷业务的开展,其主要职责:(一)负责客户信息的收集、整理和评估;(二)负责信贷业务的审批、发放和回收;(三)负责信贷档案的管理和归档;(四)负责信贷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五)负责客户关系的维护和拓展。

第三章信贷业务流程第八条信贷业务流程包括以下环节:(一)客户准入:对客户进行资质审查,确保客户符合信贷条件;(二)信贷调查:收集客户相关信息,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评估;(三)信贷审批:对信贷申请进行审批,确定信贷额度、利率和期限;(四)信贷发放:办理信贷合同签订、贷款发放等手续;(五)信贷回收:负责贷款的回收、催收和清收工作;(六)信贷档案管理:对信贷档案进行整理、归档和保管。

第九条信贷业务部门应严格按照信贷业务流程进行操作,确保信贷业务合规、稳健运行。

银行信贷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全面地反映我行信贷资产情况,加强信贷资产管理,保证银行信贷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贷系统)的规范、正常、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系统既是银行风险控制管理系统,又是银行信息化管理系统。

系统以信贷资产业务信息化管理为主线,通过对客户信息档案、业务申请审批、会计核算、贷后管理等重要信息的流程化、系统化操作,实施全行统一授信、授权管理。

通过对业务数据采集、加工处理,实现全行信贷资产业务信息化管理,为增强风险管理的调控能力,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提供支持。

第三条信贷系统的开发工作,由总行风险控制部负责总体业务需求设计的组织工作,其中会计核算部分由总行会计部负责。

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系统应用程序的设计、开发与日常维护工作。

各行(部)根据实际管理工作的需要,向总行风险控制部、会计部提出修改、完善系统的业务需求。

第四条总、分行(部)的风险控制部、会计部、信息技术部负责全行信贷系统应用的管理与指导工作。

第二章信贷信息管理系统操作程序第五条信贷系统支持的业务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国内贴现、固定资产贷款、买方信贷、卖方信贷、保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贷款、法人透支贷款、承兑、国内保函、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议付、进口押汇、进口代收押汇、打包放款、出口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国际票据贴现、买入票据、对外担保、担保提货、国际信用证、同业贴现共二十三个业务品种,其中包括了实有信贷资产业务和或有信贷资产业务;包括了传统信贷业务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人民币业务和外币业务。

本次系统运行尚不包括对公客户的按揭贷款和所有个人资产业务;不包括委托贷款,以及信贷证明、资信证明业务。

第六条各级行(部)办理凡属于信贷系统所支持的业务,必须进入信贷系统完成业务的操作处理。

任何机构不得随意在信贷系统外处理业务。

第七条基本操作流程如下:1、建立客户信息档案;2、录入信贷业务申请核心资料,进行上报、审批的操作;3、录入放款交易通知,实现会计记账处理;4、贷款到期,由系统自动进行还款扣收的账务处理;5、记录贷后检查情况;6、信贷资产的统计与分析。

银行信贷数据标准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信贷数据标准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信贷数据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根据信贷管理数据标准的要求,信贷系统数据信息要素增加了部分统计口径,信贷调查收集的资料亦相应的增加了调查内容,对信贷系统中的信息、数据要素录入亦提高了录入标准,对数据化标准的管理亦提出了要求。

第一条数据化标准对数据源要求按照信贷系统客户基本资料的数据量进行尽职调查,调查必须以反映真实数据、反映企业真实情况、及时反映企业信息变动情况、准确反映企业财务及经营状况的原则进行调查及在信贷系统数据的补录。

第二条信贷人员对数据要素要及时进行维护,出现维护信息变动的要及时修改,并提交至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章对公客户基本信息要素的要求第三条按照信贷管理系统中客户基本信息项要素要求,其中*号项为数据的必填项,信贷调查人员要对*号项进行尽职调查,保证*号项的要素务必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

第四条对部分无*号的项目亦要进行详实调查,如:企业资质信息、企业股东信息、企业财报、企业关联信息、企业股权信息、企业高管人员信息等,对以上信息信贷人员亦要进行尽职调查,并如实对要素进行填报。

第五条客户基本信息规范性说明开户信息部分。

客户标识:按照客户与我行的关系进行维护,贷款开户时为了行内业务正常使用,请将数据标识中的四项全部复选并进行维护。

客户名称:按照账户管理要求,对客户名称务必填写该企业的全称。

证件号:以该客户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为标准进行填报,格式为XXXXXXXX-X,按照该格式填写,企业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取代码证第 9 位至第xx位为组机制机构代码证号进行填写并且在最后一位前加‚-‛进行分割。

客户细分类型:以该客户实际情况进行填写,标准按照下拉菜单中选项为借款人性质:按照客户实际情况进行填写,标准以下拉菜单中选项为准,不确定的选择其他。

第六条客户基本信息规范性说明客户信息部分。

行政区划号:以客户所在地为标准进行填写,填写以复选菜单中进行选择。

企业规模:以企业规模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认定,并进行填报,以该选项下拉菜单中的选项为标准进行填报,不属于企业的选择‚其他‛。

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系统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系统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个人信贷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个贷系统”)的管理,实现系统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个贷系统正常、安全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辖内所有使用个贷系统的总行部室及分支机构。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三条总行个人业务部为个贷系统的应用主管部室,负责个贷系统总体框架设计和运营维护;负责解答系统功能方面的咨询;负责全行个贷产品增加、变更和删除的审批及产品层级结构的确定,并根据业务需求变更相关系统参数设置。

第四条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个贷系统账务核算的设置。

第五条总行信息技术部为个贷系统的技术主管部室,负责对个贷系统运行环境、硬件配置和通讯网络的开发、维修、维护及数据库备份工作;负责会计科目参数变动相关的数据移植、批量销户、程序更新换版等技术工作;负责在技术可实现的情况下,根据业务部门需求优化完善系统功能。

第六条总行相关部室及各分支机构为个贷系统的使用部门,负责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提出个贷系统的功能需求;负责相关功能模块测试、后续跟踪、优化需求的提出。

第七条个贷系统中的各类业务本着“谁发起谁负责”的原则,由总行各相关部室负具体实施责任。

第三章系统开发及维护第八条开发和维护,是指个贷系统的开发、维护、优化及有关数据的维护与更新工作。

(一)“开发”是指根据经营机构的要求,经系统应用主管部室同意,开发新的应用系统;(二)“维护”是指根据经营机构的要求,经系统应用主管部室同意,对已经投入运行的应用系统进行功能扩充、调整、完善,以及参数调整和数据维护等工作。

第九条由经营机构或总行相关部室提出系统开发申请,明确需求,经系统应用主管部室与总行相关部室会签后,提交至总行信息技术部实施。

第十条由经营机构或总行相关部室提出系统维护申请,明确需求,经系统应用主管部室与总行相关部室会签后,提交至总行信息技术部实施。

第十一条个贷系统开发及维护的工作流程按照《关于印发<银行计算机应用系统开发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9]353号)实施。

招商银行信贷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doc

招商银行信贷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doc

招商银行信贷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全面地反映我行信贷资产情况,加强信贷资产管理,保证招商银行信贷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贷系统)的规范、正常、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系统既是银行风险控制管理系统,又是银行信息化管理系统。

系统以信贷资产业务信息化管理为主线,通过对客户信息档案、业务申请审批、会计核算、贷后管理等重要信息的流程化、系统化操作,实施全行统一授信、授权管理。

通过对业务数据采集、加工处理,实现全行信贷资产业务信息化管理,为增强风险管理的调控能力,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提供支持。

第三条信贷系统的开发工作,由总行风险控制部负责总体业务需求设计的组织工作,其中会计核算部分由总行会计部负责。

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系统应用程序的设计、开发与日常维护工作。

各行(部)根据实际管理工作的需要,向总行风险控制部、会计部提出修改、完善系统的业务需求。

第四条总、分行(部)的风险控制部、会计部、信息技术部负责全行信贷系统应用的管理与指导工作。

第二章信贷信息管理系统操作程序第五条信贷系统支持的业务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国内贴现、固定资产贷款、买方信贷、卖方信贷、保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贷款、法人透支贷款、承兑、国内保函、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议付、进口押汇、进口代收押汇、打包放款、出口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国际票据贴现、买入票据、对外担保、担保提货、国际信用证、同业贴现共二十三个业务品种,其中包括了实有信贷资产业务和或有信贷资产业务;包括了传统信贷业务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人民币业务和外币业务。

本次系统运行尚不包括对公客户的按揭贷款和所有个人资产业务;不包括委托贷款,以及信贷证明、资信证明业务。

第六条各级行(部)办理凡属于信贷系统所支持的业务,必须进入信贷系统完成业务的操作处理。

任何机构不得随意在信贷系统外处理业务。

第七条基本操作流程如下:1、建立客户信息档案;2、录入信贷业务申请核心资料,进行上报、审批的操作;3、录入放款交易通知,实现会计记账处理;4、贷款到期,由系统自动进行还款扣收的账务处理;5、记录贷后检查情况;6、信贷资产的统计与分析。

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系统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系统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授信业务操作,防范操作风险,提升管理效率,减少数据差错,保证信贷风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贷系统”)的正常运行,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人民币授信业务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授信调查、审查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统计查询等全流程操作。

第三条信贷系统是基于我行信贷管理内部监控要求,以我行现行的信贷管理制度为基础,结合我行的需求建议,设计建成的信贷业务管理系统。

该系统涵盖了授权管控体系、报表自动生成体系、授信产品管理体系等多项核心内容,并与核心系统、1104报表等系统设有接口进行连接。

第四条信贷系统具备8项管理功能,包括客户信息管理、授信方案管理、审查审批管理、放贷管理、贷后管理、担保品管理、统计查询、系统管理。

我行通过信贷系统实现对授信业务的客户信息维护、授信业务申请、授信调查、审查审批、放款操作及贷后管理等业务流程的电子化操作,为信贷业务的数据处理、统计分析、业务决策的信息支持等奠定技术基础。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五条信贷系统实行“全程管理、统一规划、相互制约、强化监督”的管理原则。

(一)全程管理。

信贷管理的所有操作环节应全程纳入信贷系统中,主要包括授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阶段,以确保信贷系统中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实时性。

(二)统一规划。

信用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统一规划、管理沟通协调信贷系统的操作、运行、维护和升级等有关工作。

科技研发部门、科技运行部门、信息科技管理部等总行职能部门须依据有关各自的职责为信贷系统提供服务管理,确保信贷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相互制约。

各信贷管理岗位之间要依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对客户信息的采集、信贷业务决策、放款操作及贷后监控等重大事项,进行相互监督和制约,有效防范操作风险,提升系统运行质量。

(四)强化监督。

各部室、各分支机构要依照系统运行的职能分工,加强对各岗位履行职责情形的检查监督,有效防范违规操作风险,确保系统有效运行。

银行信贷管理系统应用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管理系统应用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管理系统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本行信贷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对系统的运行管理、规范操作、正常维护等依据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管理系统是我行为提高信贷管理质量、规范业务流程、落实信贷政策、体现信贷制度的具体应用,实现了信贷业务全行统一,覆盖了信贷客户管理、客户评级、客户授信、信贷业务审批、信贷业务实施、贷后管理、信贷统计分析等功能。

第三条信贷管理系统是银行实现信贷管理电子化的主要载体,信贷管理系统为全行信贷业务提供全流程网上作业,是我行实施信贷信息处理及信贷风险管理的基础操作平台,是为上报系统提供数据源的重要环节。

第四条信贷管理系统从业务角度对信贷业务实行操作控制和规范,信贷业务办理需要经过的环节和办理人员应履行的尽职责任执行相关信贷规章制度,制度禁止的业务不得在系统中实施,信贷业务实施全流程网上作业后,信贷业务内部处理信息以系统记录信息为准,除保留客户提供和从外部取得的档案材料外,逐步取消审批、用信管理、贷后管理等业务环节中的纸质内部材料,系统记录信息与原纸质文本记录信息具有同等效力,商行内、外各种检查和考核涉及此类业务信息的,以系统记录的信息为准(纸质资料的取消已总行通知为准)。

第五条所有信贷人员均需按照实际业务的职责分工以本人操作员代码登录系统进行相应操作,对本人录入或上传的信贷业务信息(含附件材料信息)负责。

信贷系统中各信贷部门职责、信贷业务主负责人与经办人的责任界定以有关信贷规章制度规定为准,系统中的操作记录为责任界定的信息依据。

第六条为保证全行应用信贷管理系统顺畅运营,信贷从业人员要满足从业的基本技能,必须有我行认定的上岗资格方能操作系统,各级支行要加强对信贷人员的操作培训。

建立信贷制度建设与系统研发良性互动、协调推进的机制。

所有信贷相关业务的变更与制定,均要考虑与信贷管理系统的互动处理,确保信贷管理系统能够按照相关制度变更要求同步升级改造。

相关的报送系统应逐步与信贷管理系统实现对接,相关的管理系统亦要逐步与信贷管理系统建立互通讯关系,保证我行数据的标准化。

信贷系统管理制度范本

信贷系统管理制度范本

信贷系统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管理制度,保障信贷业务风险管理工作的健康有序进行,提升信贷业务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业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的信贷业务管理,包括信贷审批、贷后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

第三条信贷业务管理应坚持风险可控的原则,注重风险防范,保证信贷资产质量稳定可控。

第四条信贷业务管理要积极配合国家宏观政策和金融监管政策,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第二章信贷业务管理体系第五条加强信贷机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信贷业务管理体系。

第六条制定健全信贷业务管理职责、工作程序和流程。

第七条确定信贷业务管理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实行信贷业务管理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责任,建立有效的考核激励机制。

第九条加强信贷业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完善信贷业务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章信贷风险管理第十条建立健全信贷风险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

第十一条加强贷款前期管理,开展客户信息核查,做好信用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强化信贷审批管理,做好抵押物评估和贷后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加强贷后管理,建立健全贷后监管机制,定期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监控。

第十四条针对不良信贷资产,及时制定处置方案,有效控制信贷风险。

第四章信贷业务管理流程第十五条信贷业务管理流程应遵循规范、透明、公平、及时的原则。

第十六条建立贷款审批流程,严格审核各项审批条件,确保贷款审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业务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健全贷款发放流程,规范贷款发放手续,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十八条完善贷后管理流程,开展定期的贷后监管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十九条健全信贷业务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章信贷业务管理制度执行第二十条信贷业务管理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下发,由相关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第二十一条各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信贷业务管理制度,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银行小微信贷风险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暂行)模版

银行小微信贷风险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暂行)模版

xx银行小微信贷风险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暂行)xx总发〔xx〕170号,xx年5月28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资产管理,保证我行小微信贷风险管理系统(下称小微系统)的规范、正常、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微系统涵盖并支持我行目前开办的通用信贷业务,包括:单一流动资金额度授信、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担保、或有资产垫款等。

但以下业务均需通过公司信贷风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处理:集团客户授信额度、临时授信额度、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额度、项目额度、合作商授信额度、担保额度、委托方额度、第三方仓储额度、固定资产贷款、中小企业信用专项贷款、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单位委托贷款。

第三条业务办理系统归属以个人名义发起的各类贷款及本办法第二条里涵盖的单户风险敞口2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均纳入小微系统办理。

各分支机构和部门凡办理归属于小微系统所支持的业务,必须进入小微系统完成业务的操作处理,任何机构、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在系统外处理业务。

遇特殊情况,须经总行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所有运行小微系统的各级分支机构、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分工职责第五条小微系统实行总行统一组织开发,分级运行管理模式。

第六条总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小微系统应用程序的设计、开发与维护管理工作。

(一)总行科技部负责小微系统的程序开发、版本升级和技术维护,负责小微系统日常维护和技术支持与保障工作,保证网络、设备正常运行,确保数据安全。

(二)总行小微企业部负责小微系统的产品设置、需求管理、操作培训与指导,参与数据信息的整理、汇总、分析和维护。

(三)总行授信管理部小微系统进行模块改造时,授信管理部参与需求会商,并协调对两套信贷管理系统进行联测联调。

(四)其他职能部门总行公司业务部、计划财务部、国际业务部、风险管理部、特殊资产管理部、运营管理部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使用小微系统,参与相关业务品种的操作指导及数据信息的整理、汇总、分析和维护,配合做好小微系统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xx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xx总发〔xx〕63号,xx年4月23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全面地反映我行信贷资产情况,加强信贷资产管理,保证我行信贷风险管理系统(下称信贷系统)的规范、正常、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系统是本行为加强信贷业务风险管理、提高信贷决策水平而开发的信贷业务管理系统,是我行信息化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信贷系统以信贷资产业务信息化管理为主线,通过对客户信息档案、业务申请审批、放款核算、贷后管理等重要信息的流程化、系统化操作,实施全行统一授信、授权管理。

通过对业务数据采集、综合处理,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反映并实现全行信贷资产业务信息化管理,为增强风险管理能力,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提供支持。

第三条信贷系统涵盖并支持我行目前开办的所有信贷业务,包括:授信、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担保、或有资产垫款等。

各分支机构和部门办理凡属于信贷系统所支持的业务,原则上都必须进入信贷系统完成业务的操作处理,任何机构、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在信贷系统外处理业务。

遇特殊情况,须提请总行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所有运行信贷系统的各级分支机构、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分工和职责第五条信贷系统实行总行统一组织开发,分级运行管理模式。

第六条总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信贷系统应用程序的设计、开发与维护管理工作。

信贷系统的程序开发、版本升级和技术维护由总行科技管理部牵头,并负责信贷系统日常维护和技术支持与保障工作,保证网络、设备正常运行,确保数据安全。

信贷系统的操作指导、需求补充、用户管理和信息维护由总行公司业务部牵头,并负责全辖信贷系统的培训、推广和应用,对信贷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进行督导和考核。

总行国际业务部、个金业务部、授信管理部、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特殊资产管理部和运营管理部根据工作需要使用信贷系统,参与数据信息的整理、汇总、分析和维护,并配合牵头部门开展信贷系统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系统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系统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个人信贷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个贷系统”)的管理,实现系统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个贷系统正常、安全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辖内所有使用个贷系统的总行部室及分支机构。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三条总行个人业务部为个贷系统的应用主管部室,负责个贷系统总体框架设计和运营维护;负责解答系统功能方面的咨询;负责全行个贷产品增加、变更和删除的审批及产品层级结构的确定,并根据业务需求变更相关系统参数设置。

第四条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个贷系统账务核算的设置。

第五条总行信息技术部为个贷系统的技术主管部室,负责对个贷系统运行环境、硬件配置和通讯网络的开发、维修、维护及数据库备份工作;负责会计科目参数变动相关的数据移植、批量销户、程序更新换版等技术工作;负责在技术可实现的情况下,根据业务部门需求优化完善系统功能。

第六条总行相关部室及各分支机构为个贷系统的使用部门,负责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提出个贷系统的功能需求;负责相关功能模块测试、后续跟踪、优化需求的提出。

第七条个贷系统中的各类业务本着“谁发起谁负责”的原则,由总行各相关部室负具体实施责任。

第三章系统开发及维护第八条开发和维护,是指个贷系统的开发、维护、优化及有关数据的维护与更新工作。

(一)“开发”是指根据经营机构的要求,经系统应用主管部室同意,开发新的应用系统;(二)“维护”是指根据经营机构的要求,经系统应用主管部室同意,对已经投入运行的应用系统进行功能扩充、调整、完善,以及参数调整和数据维护等工作。

第九条由经营机构或总行相关部室提出系统开发申请,明确需求,经系统应用主管部室与总行相关部室会签后,提交至总行信息技术部实施。

第十条由经营机构或总行相关部室提出系统维护申请,明确需求,经系统应用主管部室与总行相关部室会签后,提交至总行信息技术部实施。

第十一条个贷系统开发及维护的工作流程按照《关于印发<银行计算机应用系统开发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9]353号)实施。

信贷系统管理制度模板

信贷系统管理制度模板

信贷系统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信贷系统管理,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信贷业务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风险控制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本行信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贷系统)是指通过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信息安全技术等手段,实现信贷业务的在线申请、审批、发放、回收、风险控制等功能,提高信贷业务效率和服务质量,降低信贷风险。

第四条信贷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应遵循合法合规、安全高效、公平公正、客户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第五条信贷系统管理组织架构:(一)信贷系统管理委员会:负责信贷系统的整体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等工作。

(二)信贷系统管理部门:负责信贷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系统维护、数据安全、业务培训等。

(三)信贷业务部门:负责信贷业务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风险控制等工作。

(四)信息技术部门:负责信贷系统的技术支持、系统升级、故障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信贷系统管理职责分工:(一)信贷系统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信贷系统管理制度、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信贷系统的建设和验收。

(二)信贷系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信贷系统管理制度,监督信贷业务操作,组织信贷业务培训,确保信贷系统正常运行。

(三)信贷业务部门负责按照信贷系统管理制度办理信贷业务,确保信贷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安全性。

(四)信息技术部门负责信贷系统的技术支持,确保信贷系统的稳定性、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信贷业务操作流程第七条信贷业务操作流程:(一)申请:借款人通过信贷系统在线提交信贷申请,包括个人信息、贷款用途、还款来源等。

(二)审批:信贷业务部门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等因素进行审批。

(三)发放:信贷业务部门审核通过后,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

(四)回收:信贷业务部门按照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

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信贷资⾦管理暂⾏办法时效性:现已失效⽬录第⼀章总则第⼆章货币信贷总量控制第三章信贷资⾦的⽐例管理第四章商业银⾏信贷资⾦的管理第五章政策性银⾏信贷资⾦的管理第六章⾮银⾏⾦融机构的资⾦管理第七章货币市场资⾦的管理第⼋章⼈民银⾏信贷资⾦管理第九章现⾦管理第⼗章统计报告制度第⼗⼀章罚则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保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货币需求与货币供应的基本平衡,保持币值稳定,保障信贷资⾦安全,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中国⼈民银⾏、商业银⾏(含合作银⾏,下同)、政策性银⾏、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信⽤合作社、融资中介机构以及邮政储蓄机构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信贷资⾦系指上述机构⼈民币下列项⽬的全部或部分:⼀、资本,包括核⼼资本及附属资本。

⼆、负债,包括各类存款、借⼊款项及其他负债。

三、资产,包括贷款、投资、其他⾦融资产及表外资产。

第四条信贷资⾦管理系指中国⼈民银⾏(以下简称⼈民银⾏)对货币信贷总量的控制和信贷资⾦的调节与监管。

第五条信贷资⾦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总量控制,⽐例管理,分类指导,市场融通。

总量控制,系指⼈民银⾏主要运⽤间接的、经济的⼿段,控制货币发⾏、基础货币、信贷规模以及⾦融机构的⾦融资产总量,以保证货币信贷的增长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例管理,系指规定⾦融机构的资产与负债之间必须保持⼀定的⽐例,以保证信贷资⾦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分类指导,系指在统⼀的货币政策下,对不同的⾦融机构的信贷资⾦实施有区别的管理⽅法。

市场融通,系指⼈民银⾏主要通过市场来促使信贷资⾦的合理配置。

商业银⾏和⾮银⾏⾦融机构,主要通过市场融通资⾦,改善资产负债结构。

第六条⼈民银⾏是信贷资⾦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章货币信贷总量控制第七条⼈民银⾏总⾏掌握货币政策决定权、货币发⾏权、基础货币管理权、信贷总量控制权、基准利率和法定利率调节权。

⼈民银⾏的分⽀机构按照总⾏的授权,负责辖区内的信贷资⾦管理。

xx村镇银行信贷管理系统管理办法

xx村镇银行信贷管理系统管理办法

xx银行信贷管理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信贷管理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系统正常、安全运行,进一步规范信贷行为和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xx银行信贷管理办法》、《xx银行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管理系统是指xx银行结合发起行信贷管理特点开发的,能够对贷款、票据、抵债资产等信贷业务进行统一管理、风险监控和预警,实现资源共享、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的计算机应用系统。

第三条信贷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风险监控、强化监督”的管理原则。

统一管理:指信贷管理系统采用全国“融兴”村镇银行业务数据大集中管理模式,对系统的功能完善、网络配置、数据存贮、系统设置、参数维护等重要事项由村镇银行董事局统一管理。

分级负责:指根据村镇银行管理部门的职能分工,按照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各自落实工作职责,严格责任追究,确保信贷管理系统的安全正常运行.风险监控:指通过信贷管理系统的有效运行,对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等操作环节进行全程监控,主动预警,及时防范信贷风险。

强化监督:指村镇银行科技管理部门要依照职能分工加强对信贷资产及信贷管理系统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有效防范违规操作风险。

第四条信贷业务通过信贷管理系统的信息化管理,强化制度落实,减少人为主观操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达到操作规范、管理科学之目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信贷部门是指村镇银行市场拓展部);科技部门是指村镇银行综合部科技管理组。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所有运行信贷管理系统的各分支机构、相关部门和操作人员.第二章部门、人员及其职责第七条信贷管理系统实行村镇银行董事局统一组织开发、分级运行的管理模式。

信贷管理系统的业务指导、需求设计及功能完善由村镇银行董事局信贷部负责,程序开发、版本升级和技术维护由村镇银行董事局科技部负责。

第八条各级信贷管理部门、科技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信贷管理系统的培训、推广和运用,并对信贷管理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各级信贷管理部门是信贷管理系统数据信息的管理维护部门,负责辖区内系统数据的整理、汇总和分析;各营业机构信贷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日常客户信息、信贷管理信息录入、更新工作,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科技部门负责系统日常维护和技术支持与保障工作,保证系统、网络、设备正常运行,确保数据安全。

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暂行)

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暂行)

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暂行)一、总则银行作为金融服务机构,通过向客户提供各种信贷产品,帮助其实现财务目标,同时也需要对贷款的后续管理进行全面、规范的管理,保护银行利益,增强客户信心,维护良好的银行业务形象。

为此,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个人信贷业务的实际情况和管理需求制定。

二、贷后管理流程(一)贷后跟踪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后跟踪管理程序,按照客户类型、贷款金额、贷款品种、贷款期限等分类设置跟踪周期,并制定跟踪方案,实现对客户在贷款期间的经营状况、资产状况、还款能力等重要情况进行全面跟踪,并在跟踪过程中及时发现风险。

跟踪的频次原则上不得低于一季度一次。

对于风险大、重点客户,应当加强跟踪频次。

(二)还款管理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还款管理机制,对于还款出现违约的借款人,应当制定追偿方案,采取适当法律手段实施追偿。

对于还款良好的借款人,应当加强与之沟通,及时提供合适的还款方式,确保其正常还款。

(三)额度管理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额度管理制度,对于老客户或有按时还款记录的客户,允许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同时,应当根据借款人还款能力、资信状况等因素,合理控制贷款额度。

对于存在贷款滚存等风险的客户,应当适当限制其额度。

(四)逾期管理银行应当建立逾期管理制度,对逾期还款的客户及时与其沟通,要求其说明原因,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催收。

对于长期逾期的客户,应当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催收,并依法通报征信机构,影响其信用记录。

(五)风险评估与防范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评估与防范机制,制定风险评估标准,对借款人资产状况、还款能力、信用记录等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

对于存在重大风险的客户,应当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三、要求和措施(一)加强内部管理银行应当加强对贷后管理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贷后管理岗位和责任制,规范贷后管理程序,分工明确并相互协调,建立完善内部审计制度,确保贷后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开展。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控制信贷风险,提高审贷效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和《xx市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一授信,是指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和信用需求,以及我行提供资金的可能和对客户风险的把握,给予客户使用我行表内外形式的全部信用控制限额,包括各类贷款、保证、承兑、贴现等商业银行承担资产风险的各项信贷业务。

第三条对客户进行授信管理应遵循“防范风险、总量控制、及时调整、提高效率、严格内控”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对单一客户的授信总额,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5%。

第五条我行统一授信管理方式分为公开统一授信与内部统一授信两种形式。

第六条客户授信是对每个客户确定用于我行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是我行实现对单一客户从授信总量上控制信用风险的目标,授信额度不是对客户的授信承诺。

内部统一授信是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公开统一授信是指我行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就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快捷地使用我行信用。

第七条为提高信贷工作效率,向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我行对符合授信条件的客户,在确定授信限额内,允许客户在规定的条件下循环使用该授信额度。

第八条额度授信的期限。

客户额度授信期限原则根据客户经营的稳定性、还款来源的充足性、担保措施的可靠性等因素综合确定,流动资金部分额度授信期限不超过3年,固定资产部分额度授信期限根据具体项目确定。

对客户确定授信额度后,贷款行每年对客户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分析,如客户的基本情况和授信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且对客户的授信额度不需要增加的,对该客户的授信额度可继续使用。

第九条我行授信的对象为经营性优质客户。

同时对集团客户和多头授信客户需实行授信额度管理。

信贷系统管理制度模板

信贷系统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系统管理,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信贷部门及其相关人员。

第三条信贷系统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行业规范。

(二)安全性原则:确保信贷资产安全,防范信贷风险。

(三)效率性原则:提高信贷工作效率,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四)保密性原则:严格保护客户信息和信贷业务数据。

二、信贷系统管理职责第四条信贷部门负责信贷系统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信贷部门应设立专门负责信贷系统管理的岗位,明确岗位职责,确保信贷系统正常运行。

第六条信贷部门应定期对信贷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三、信贷系统操作规范第七条信贷系统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熟悉信贷业务流程和信贷系统操作。

第八条信贷系统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信贷业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信贷系统操作人员应定期备份信贷业务数据,防止数据丢失。

第十条信贷系统操作人员应妥善保管用户名和密码,不得泄露给他人。

第十一条信贷系统操作人员发现系统异常或安全隐患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四、信贷系统安全与保密第十二条信贷系统应采用安全可靠的加密技术,确保数据传输和存储的安全性。

第十三条信贷系统应设置访问控制,限制未授权人员访问敏感信息。

第十四条信贷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信贷系统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信贷部门应加强员工保密教育,提高员工保密意识。

五、监督与考核第十六条信贷部门应定期对信贷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信贷部门应定期对信贷系统操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知识、操作技能和保密意识等方面。

第十八条信贷部门应将信贷系统管理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

六、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信贷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用社(银行)信贷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信贷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信贷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系统(以下称“信贷管理系统”)的安全、规范运行,有效控制信贷风险,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信贷管理系统特点,结合信贷、计算机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管理系统是指农村信用社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对贷款、票据、抵债资产等信贷业务进行集中管理和风险监控,实现资源共享、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的网络管理系统。

第三条信贷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岗位分离、相互制约、专人维护、强化监督”的管理原则。

统一管理是指信贷管理系统软件的修改完善,服务器配置,网络通讯、数据库维护,网点、岗位设置,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的制定等重要事项由上级联社统一管理。

分级负责是指根据农村信用社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能分工,按照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章,逐级落实工作职责,严格责任追究,确保信贷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

岗位分离是指综合业务系统操作人员与信贷管理系统操作人员分离;信息采集人员与信息审核人员分离;信贷管理系统操作人员与决策人员分离。

相互制约是指各岗位之间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对信息的采集、审核、登录、维护、信贷业务决策及办理等重大事项进行相互监督和制约,有效防范内部操作风险。

专人维护是指各级社要设立专岗、配备专人,根据各自的操作权限对客户的基础资料、业务数据等情况及时进行准确的维护。

强化监督是指各级管理部门要依照职能分工加强对各岗位职责履行情况的检查、监督,有效防范违规操作风险。

第二章岗位设置及职责第四条岗位设置一、业务操作岗。

农村信用社(含直管分社,下同)设信贷管理系统业务操作岗,配备专、兼职系统业务操作员(下称业务操作员)各一名。

二、业务决策岗。

各级社设信贷管理系统业务决策岗,业务决策人为各级社主任(理事长)或授权委托人。

三、业务管理岗。

县联社、各地市办事处(含市联社,下同)及省联社业务部、资产管理部分别设信贷管理系统业务管理岗,各配备1名专(兼)职系统业务管理员(下称业务管理员)。

信用社银行信贷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信贷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信贷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信贷管理系统的安全、规范运行,有效控制信贷风险,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贷款资产质量,根据《##县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县农村信用社财务制度汇编》、《##县农村信社信贷管理系统培训手册》及相关条例,结合##县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管理系统是指农村信用社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对贷款、票据、抵债资产等信贷业务进行集中管理和风险监控,实现资源共享、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的网络管理系统。

第三条信贷管理系统实行“集中管理、风险控制、专人负责、专人维护、强化监督、协调发展”的管理原则。

集中管理:是指信贷管理系统软件的修改完善,服务器配置,网络通讯、数据库维护,网点、人员设置,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的制定等重要事项由县联社统一管理。

专人负责:是指根据各信用社及联社各部门的职能分工,按照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各自落实工作职责,严格责任追究,确保信贷管理系统的安全正常运行。

专人维护:是指各社及各部门要配备专人管理,各社计算机出现故障时,要及时通知联社微机管理员维护,不得随意请外界人士及擅自还原系统,确保信贷网络系统安全、正常运行。

强化监督:是指联社各管理部门(计划信贷科、稽核审计科、资产风险科)要依照各部门职能分工加强对各社信贷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效防范违规操作风险。

协调发展:是指联社管理部门根据全县产业结构,对贷款规模、贷款形态、贷款期限、贷款种类、贷款用途等结构进行指导、协调控制,以支持“三农”为己任,突出支农重点项目。

第二章信贷管理系统功能第四条本系统软件能够实现:四级和五级分类双轨运行管理模式、客户经济档案电子化管理、贷款证电子化管理、贷款申请调查电子化处理、贷款上报审批电子化处理、贷款发放收回收息电子化处理、农户及个体工商户信用评定电子化管理、应收利息计提电子化处理、文件收发电子化处理、各种业务统计分析查询能够适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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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管理系统应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本行信贷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对系统的运行管理、规范操作、正常维护等依据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管理系统是我行为提高信贷管理质量、规范业务流程、落实信贷政策、体现信贷制度的具体应用,实现了信贷业务全行统一,覆盖了信贷客户管理、客户评级、客户授信、信贷业务审批、信贷业务实施、贷后管理、信贷统计分析等功能。

第三条信贷管理系统是某银行实现信贷管理电子化的主要载体,信贷管理系统为全行信贷业务提供全流程网上作业,是我行实施信贷信息处理及信贷风险管理的基础操作平台,是为上报系统提供数据源的重要环节。

第四条信贷管理系统从业务角度对信贷业务实行操作控制和规范,信贷业务办理需要经过的环节和办理人员应履行的尽职责任执行相关信贷规章制度,制度禁止的业务不得在系统中实施,信贷业务实施全流程网上作业后,信贷业务内部处理信息以系统记录信息为准,除保留客户提供和从外部取得的档案材料外,逐步取消审批、用信管理、贷后管理等业务环节中的纸质内部材料,系统记录信息与原纸质文本记录信息具有同等效力,商行内、外各种检查和考核涉及此类业务信息的,以系统记录的信息为准(纸质资料的取消已总行通知为准)。

第五条所有信贷人员均需按照实际业务的职责分工以本人操作员代码登录系统进行相应操作,对本人录入或上传的信贷业务信息
(含附件材料信息)负责。

信贷系统中各信贷部门职责、信贷业务主负责人与经办人的责任界定以有关信贷规章制度规定为准,系统中的操作记录为责任界定的信息依据。

第六条为保证全行应用信贷管理系统顺畅运营,信贷从业人员要满足从业的基本技能,必须有我行认定的上岗资格方能操作系统,各级支行要加强对信贷人员的操作培训。

建立信贷制度建设与系统研发良性互动、协调推进的机制。

所有信贷相关业务的变更与制定,均要考虑与信贷管理系统的互动处理,确保信贷管理系统能够按照相关制度变更要求同步升级改造。

相关的报送系统应逐步与信贷管理系统实现对接,相关的管理系统亦要逐步与信贷管理系统建立互通讯关系,保证我行数据的标准化。

第七条信贷管理系统根据业务发展实际和管理要求变化及时进行优化升级,本办法仅规定信贷业务应用期的基本操作流程和管理要求,详细操作说明通过《信贷管理系统操作手册》及具体文件体现。

第二章部门分工及其职责
第八条信贷管理系统由总行统一组织开发,按照总、分行分别负责运营管理,应用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第九条某银行总行授信管理部牵头负责信贷管理系统升级需求编制工作,总行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小企业服务部、计划财务部、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计核算部、微贷中心等相关业务部门,按照业务分工参与需求编制。

某银行科技开发部作为信贷管理系统开发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按照牵头部门的业务需求进行技术实施以及技术维护。

第十条设立信贷系统运行主管(由授信管理部指定专人),全面负责有关信贷系统及外围系统(征信系统、客户风险预警系统等)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系统培训、升级改造等工作,其主要职责应包括信贷系统的业务参数设置、电子档案的管理、统计报表的生成关系配置、数据字典的维护、上报标准的版本更新、新产品在信贷系统中的实施、数据源质量的监控等。

信贷业务运行主管应具备全面的信贷业务知识、法律法规知识、电子化操作基础等相应的知识面,要能实时掌握国家调控政策情况,能积极配合其他管理部门做好数据源的跟踪、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相关业务部室在信贷管理系统中的工作职责,原则上以相关业务部室主管的业务类型进行分类,按照相关制度形成其条线下的授权管理机制,具体工作职责见《信贷管理系统部门职责分工》。

第三章机构、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机构、人员管理指在信贷管理系统中登记的某银行各级机构及机构中的人员,包含机构、人员的注册、调整、注销、以及机构人员操作权限的分配、调整等。

第十三条机构注册,各级支行在成立后应向机构注册审核机构:授信管理部提交机构接入信贷管理系统的申请函,审核部门同意后,将其再次提交给机构注册管理机构:科技开发部进行机构注册操作。

机构调整,各级支行在进行机构信息变更时,应向机构变更审核部门
(授信管理部)提交机构变更信息的申请函,审核部门同意后,将其提交给机构变更管理部门(科技开发部)进行机构注册、调整操作。

第十四条支行系统管理、操作人员注册,支行级用户注册时应填
报相应的申请表及提交相应的资质证书向人员注册的审核部门(公司业务部),审核部门同意后,将其提交给人员注册管理部门(科技开发部)进行人员注册操作。

人员调整,支行级用户遇到需要变更、调动、调整时应填报相应的申请表及提交相应的变动资料(调动需要将业务移交清单提交)向人员变动审核部门(公司业务部),审核部门同意后,将其再次提交个人员变更管理部门(科技开发部)进行人员变动操作。

第十五条总行人员注册,总行管理人员注册时应撰写相应的申请函,由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提交人员注册管理部门(科技开发部)进行人员注册操作。

人员调整,总行管理人员遇到需要变更、调动、调整时应撰写相应的申请函,由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提交人员注册变动管理部门(科技开发部)进行人员变动操作。

第四章参数设置
第十六条业务参数设置,业务参数设置由信贷管理系统运行主管负责,主要包括:各类产品业务参数、信贷产品科目对照情况、数据字典的维护、上报标准的版本更新、行内制定的各类计划指标等参数的配置。

第xx条系统参数设置,系统参数由系统管理员进行调整,操作员权限、机构权限、产品模板要素权限、系统数据库表的参数、信贷管理系统的参数字典维护、各类流程配置参数等配置。

第五章客户管理
第十八条我行客户管理对象包括:对公客户、个人客户、集团客户、合作方客户、委托方客户、联保体客户等。

第十九条客户管理主体为支行信贷管理人员(即支行客户经理),支行信贷管理人员,要对以上管理对象的客户信息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条客户管理的监督,支行由主管信贷副行长负责,总部为信贷系统运行主管负责,要对信贷管理人员维护的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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