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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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毒
郭庆玲在医疗过程中死亡已构成医疗事故?
一、案情摘要
1988年5月31日零时许,郭庆玲(女,8岁),因‚阵发性脐周疼痛‛由其父亲郭泅光带到××省儿童医院就诊,由门诊主治医师孙××接诊,诊断为‚肠虫症‛,于零时45分收住内科三病区,医嘱:5%颠茄合剂l00ml,4.8%新诺明合剂100ml,vitC及APC片等,将处方给郭泅光外甥去药房取药,药房护士告知其服药方法。早7时许,孙×共医师查房时,见郭庆玲仍喊肚子疼,又见其服药不多,即嘱其‚多喝点‛后离去,郭泅光遵医嘱加大服药量。
早班护士发现夜班医师医嘱未补处方,即让实习医师补了一个处方,而下午又一护士将处方交与郭泅光取药,下午3时郭泅光去药房取药,取回后同房患者家属说和晚上所开药为同一药,郭泅光即将晚上所剩药物至6时左右全部给郭庆玲服完。早10时左右患儿颜面潮红。晚7时30分患儿开始出现烦燥,视物不清,问话不答,10分钟后出现抽风,两眼上翻,瞳孔约6mm大小,光反应迟钝,下午9时50分出现呼吸暂停,昏迷。6月1日晨5时50分测体温38.2℃,在使用呼吸机,抗阿托品等治疗下,患儿于6月2日神志转清,但双肺出现水泡音,6月4日右侧肢体软瘫,6月5日下午面色转灰,又陷昏迷,血压下降,体温仍高。6月7日病情恶化,呼吸困难加重,肺部×音增多,经抢救无效于6月9日下午9时许死亡。在抢救过程中,于6月1日、6日、8日三次胸透均报告有肺水肿,(6月1日有一次x一线检查报告无肺水肿)。(摘自西宁市中院案卷所附郭庆玲门诊及住院病历)。
1988年6月28日,青海省公安厅9处对郭庆玲尸体进行了解剖检验,解剖中发现:距回音部132cm处的回肠有一长9cm,周径13cm的,壁上有手术缝线的憩室,憨室内有食物残渣贮留;双肺呈暗红色,质地变实,浮扬试验阴性,支气管分支处有淡红色泡沫状液体,肺切面边缘外翻。组织学检查,肺包膜不增厚,大部分肺泡间隔增宽,有单核,中性白细胞浸润,肺泡腔内有大量白细胞浸润,并有嗜伊红液体渗出,部分肺泡有透明膜形成,部分支气管分支粘膜上皮脱落,管壁、管腔及其周边有上述炎细胞浸润。鉴定结论‚郭庆玲系颠茄合剂中毒后并发肺炎死亡。‛
l988年9月24日经××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颠茄中毒后在抢救过程中并发了肺炎,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肺炎,不属医疗事故。
二、分析意见
受××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我们审阅了全部的案卷材料,并复查了11张组织学切片,现将有关问题分析如下:
(一)关于郭庆玲的死因问题
郭庆玲从5月31日晚零时45分入院至早7时孙××医师查房时,几乎未服颠茄合剂(见中级法院案卷,孙××谈话笔录),而到下午6时许,已将100mI颠茄合剂全部服完。即患儿于11小时内服完几乎100ml颠茄合剂(三日量),足以引起中毒。5月31日上午10时左右患儿额面潮红,下午7时30分出现烦燥,谵语,视物不清,10分钟后出现抽风,双瞳孔散大,光反应迟钝,血压115/95mmHg,心率l00次/分,符合典型颠茄合剂中毒症状和体征。在中毒后抢救过程中出现肺炎、肺水肿,这在胸透及尸体解剖时均已证实。患儿是以‚阵发性脐周疼痛‛为主诉就诊,病历中末发现患儿在服药前存在呼吸系统疾病的证据,正是因为中毒才使肺血循环紊乱而出现肺水肿,同时毒物(颠茄合剂)抑制呼吸道粘膜分泌,使肺局部抵抗力下降,肺泡中的蛋白液体的渗出,又为细菌的繁殖生长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加之在抢救过程中气管插管,增加了肺部感染的机会,终致肺炎。由此可见,没有中毒也就不会发生肺炎,肺炎是颠茄中毒后的并发症,中毒是患儿死亡的主要死因。
(二)关于郭庆玲腹疼的原因
在解剖中发现:距回盲部132cm处的回肠有一长9cm,周径13cm的向肠壁一侧突出的带有手术缝线的憨室,其内有食物残渣存留,说明腹疼原因是因为回肠憨室,而非肠虫症。临床诊断错误。
(三)关于郭庆玲颠茄中毒原因的分析
患儿郭庆玲在误诊为肠虫症的情况下,第一次用颠茄合剂后,腹疼不止。5月31日查房时,大夫嘱其‚多喝点‛。颠茄合剂属剧药,有一定的极量,大夫没有说明究竟能多喝多少。加之护士交接班不清,又让重取了一瓶颠茄合剂。这样就可能导致了缺乏医疗常识的郭泅光误解为开这么多药就该多吃,以致在约11小时内将近l00ml颠茄合剂全部服完。患儿在过量服药的过程中出现了面红,口渴等中毒症状,但这11小时内竟无医生、护士巡视病房。以致不能及时发现,及时停服,及时解毒治疗,直至严重中毒才行抢救。
对剧、限药物本应按每次服用量分次发给住院病人,而该病区一次发给三日量的颠茄合剂,更有甚者,竟一日两次发给三日量的药(计6日量)。对急诊患者应加强巡视,而该病区大夫在早查房嘱多喝点颠茄合剂后,全天竞无人巡视,说明医院管理制度不正规,不严格;也说明了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以致发生了不该发生的中毒事故。遵照国务院1987年6月29日所发‚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鉴定认为,此案已构成医疗事故。
(案例分析者:西安医科大学法医学系刘明俊)
法医毒物学复核鉴定纠正原鉴定结论错误五例分析(1)
张某一家三口人,于1979年l0月26日中午吃香油炒葱、油拌菜、面条等约一小时后,三人陆续出现头昏、呕吐、流涎、抽搐、大汁淋漓等症状。其中二人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一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本案死者胃内容、胃组织及现场有关剩食品香油、香油炒葱、油拌菜、面条汤、面粉、水、醋等检材,经原鉴定单位检验,未检出氰作物、磷化锌等毒物。相同检材经我室按有机磷方法用苯提取、柱层析净化。经薄层层析法、薄层扫描法、气相色谱法分析。结果在死者胃内容、胃组织、香油、炒葱、油拌菜、面条汤中均检出有1605农药,其中香油中含量最高,为3.15g/l00ml。
本案三人中毒死亡,其中毒症状是较典型的有机磷中毒症状,当然也不排除磷化锌、氰化物中毒的可能。笔者认为,在法医毒物学案件鉴定中,应根据案情、中毒症状制订正确的检验方案,本案的检验重点应是农药而不是氰化物。
法医毒物学复核鉴定纠正原鉴定结论错误五例分析(2)
在法医毒物学鉴定中、对从已高度腐败尸体中提取的检材,其杂质含量远比新鲜尸体高,故应在检验时适当少取检材,并注意提取净化方法,这样杂质的干扰较小,可得出正确的检验结果。
死者王某,女,32岁,于1978年突然死亡。1979年6月相同年11月对王某尸体进行了两次开棺检验。尸体已高度腐败,各脏器已腐烂为肉泥状。提取的死者胃部、肾部部位残渣泥土作毒物分析检材。原鉴定单位取上述胃部残渣30g左右,用斯奥氏法提取净化,经薄层层析法分析,二苯偶氮碳酰酣显色,末检出巴比妥等毒物。后经我室复核鉴定,取相对检材2—5g,提取净化后,用薄层层析法、紫外分光光度法、薄层扫描法、红外分光光度法分析,均检出有较大量的巴比妥药物。其中胃区残渣含巴比妥54.2mg/l00g、肾区含56.9mg/100g。
本案检材已高度腐败,检材中杂质含量比新鲜脏器要多100倍以上。所以取检材数量大,虽然药物含量多了,但杂质含量更高,如净化不彻底,在用薄层层析分析时,杂质与药物混在一起,不能很好的分离,杂质的大而专的兰色斑点掩盖了巴比妥的紫董色斑点。药物隐藏在杂质之中,显不出巴比妥类的紫堇色典型斑点。而本案只取2g检材,杂质干扰小,则可见清晰的药物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