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透视下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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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商标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其价值日益凸显。

商标权的保护成为企业竞争的关键因素。

本案例以某知名品牌商标侵权纠纷为背景,探讨商标权的法律保护。

二、案情简介原告:某知名品牌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案由:商标侵权纠纷事实与理由:原告某知名品牌公司于2005年注册了“XX”商标,用于生产、销售服装、鞋帽等产品。

经过多年的经营,该品牌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018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其销售的服装、鞋帽等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XX”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构成驰名商标。

被告在其销售的服装、鞋帽等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立即停止在其销售的服装、鞋帽等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2.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驰名商标的保护本案中,原告的“XX”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构成驰名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驰名商标享有较强的保护力度。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严厉的制裁。

2. 商标侵权的判定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导致消费者混淆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在其销售的服装、鞋帽等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3. 赔偿损失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我国商标权法定赔偿的现状及反思

我国商标权法定赔偿的现状及反思

我国商标权法定赔偿的现状及反思商标是企业在市场中建立品牌形象和区分产品的重要标志,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意义。

商标权法定赔偿是指商标权人在商标权受到侵犯时,可以获得法律赔偿的权利。

然而,我国商标权法定赔偿的现状却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行反思和改进。

一、商标侵权赔偿标准不够明确目前,我国商标权法定赔偿的标准较为模糊,无法提供明确的指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赔偿的标准包括直接损失、侵权利益和合理开支等。

然而,这些标准没有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明确的界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二、商标侵权赔偿金额偏低尽管商标权法定赔偿制度存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商标权的赔偿金额往往偏低。

对于商标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和侵权利益的计算,法院常常认为难以准确衡量,导致赔偿金额无法真正反映商标权人遭受的损失。

这使得商标侵权行为相对低成本,对侵权者没有足够的震慑力。

三、证明商标损害的难度较大要想获得商标权法定赔偿,商标权人需要证明侵权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失。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商标损害的证明常常面临诸多困难,例如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据和数据,涉及到复杂的市场调查和成本计算,同时还需要面对不同司法机关对证据的认定标准不一致等问题。

对于上述问题,我们需要进行反思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改善商标权法定赔偿制度。

一、明确商标侵权赔偿标准应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商标侵权赔偿标准的计算方法和界定,为商标权人和侵权人提供明确的指导。

可以借鉴国际上一些先进国家的经验做法,通过考虑商标受到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侵权行为所带来的市场影响等因素,以公平合理的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二、提高商标侵权赔偿金额应当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加商标侵权赔偿金额,确保商标权人可以获得真正的赔偿。

可以通过提高侵权行为的罚金和赔偿上限等方式来实现。

同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及时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查处,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简化商标损害的证明程序为了降低商标权人证明损害的难度,可以建立统一的商标侵权案件评估与鉴定机构,依靠专业的团队和科学的方法来评估商标侵权造成的损害程度。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及反思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及反思

2019年14期总第899期商标侵权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在侵权行为的认定与责任承担存在差异。

在司法实践中,商标侵权的惩罚性赔偿旨在提升商标侵权的违法成本,加强对商标所有人的财产权益的保护。

但是,商标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与商标侵权给所有权人带来的财产损失、侵权人从商标侵权中所获收益相关,从商标侵权的惩罚性赔偿数额司法认定到具体的执行环节中,依然存在诸多缺陷。

现实中的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面临理论与实践挑战,制约了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目的无法实现,有待于提出弥补方案,以促进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保护商标权的实效。

一、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现状首先,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背景。

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范畴,是对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智力成果的尊重,而赋予所有权人的一项权益,具有身份权与财产权的属性。

在现实中,商标权保护的核心在于维护商标的财产权益。

尤其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市场主体日益重视商品与服务的品牌意识,为产品与服务申请商标,在生产与经营中树立商标的信誉,对于企业的发展壮大至关重要。

当产品与服务具有较高的服务质量,其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之后,商标代表着市场竞争力、消费者的认可,能够为商标所有人带来经济效益。

然而,一些商业投机者为了获得经济效益,滥用他人的商标,或者仿造他人商标,以提高自身产品的销售,从中获得不当利益。

在此背景下,商标权所有人的品牌受到侵害,经济效益受到损害,甚至可能因为商标侵权导致原有商标产品的名誉受损、社会认可度下降。

在商标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获得重视,商标侵权风险与损害较大的情况下,我国形成了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

其次,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立法规定。

在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其中第63条规定了商标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即当侵犯商标权给权利人带来利益损害,如果存在“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侵权人应该承担的赔偿数额,根据实际损失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商标侵权案件的法律思考(3篇)

商标侵权案件的法律思考(3篇)

第1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商标侵权案件也日益增多,这不仅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将从商标侵权案件的法律角度进行思考,探讨如何更好地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商标侵权案件的法律特征1. 法律关系的主体商标侵权案件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商标权人、侵权人、消费者和司法机关。

商标权人是指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侵权人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人;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商标商品或服务的个人或单位;司法机关是指负责审理商标侵权案件的法院。

2. 法律关系的客体商标侵权案件的法律关系客体是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

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权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独占使用权,包括商标的使用、许可、转让、续展等权利。

3. 法律关系的内容商标侵权案件的法律关系内容包括:(1)商标权人的权利:商标权人享有对其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

(2)侵权人的义务:侵权人不得侵犯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3)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损失。

(4)司法机关的职责:司法机关依法审理商标侵权案件,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商标侵权案件的法律问题1. 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行为的认定是商标侵权案件的核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侵权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 侵权责任的承担侵权责任的承担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停止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犯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商标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知名品牌服装企业,拥有“XX”商标。

乙公司是一家与甲公司业务领域相似的企业,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了与“XX”商标相近似的商标“XX+”和“XX+”字样。

甲公司发现后,认为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两点:1. 乙公司使用的商标“XX+”和“XX+”字样是否构成对甲公司“XX”商标的侵权?2. 如果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乙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1. 乙公司使用的商标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是指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在本案中,乙公司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了与甲公司“XX”商标相近似的商标“XX+”和“XX+”字样。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1)商标的相似性:甲公司的“XX”商标与乙公司的“XX+”和“XX+”商标在文字、图形、颜色等方面具有相似性,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2)商品的相似性: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业务领域相似,且产品均为服装,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3)消费者的混淆可能性:由于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商标存在相似性,且产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容易将两家公司的产品混淆,认为乙公司的产品为甲公司的产品。

综上所述,乙公司使用的商标“XX+”和“XX+”字样构成对甲公司“XX”商标的侵权。

2. 乙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侵权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权:乙公司应立即停止在其产品上使用与甲公司“XX”商标相近似的商标“XX+”和“XX+”字样。

(2)消除影响:乙公司应采取适当措施消除其侵权行为对甲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

(3)赔偿损失:乙公司应赔偿甲公司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对完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思考2.doc

对完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思考2.doc

对完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思考(2)再次,惩罚性(加倍)赔偿的适用。

我国许多学者认为在商标侵权领域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其原因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

若再规定惩罚性赔偿,对侵权人的制裁无疑是致命的。

然而笔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是对消费者而言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对商标被侵权人是没有什么意义的。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是有限的,其只按销售商品的单价的两倍予以赔偿。

对消费者而言,其一次购买的商品数量是有限的,得到的赔偿额也是一定的。

这种赔偿数额对商家来说,不过九牛一毛,并不影响其整体利益的获得。

因为中国的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维权积极性不高,很少有消费者主张自己的权利。

综合运用法定赔偿、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加倍)赔偿并不是在一个案件中同时适用,而是区分不同的情况分别予以适用。

四、引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目前我国商标法中对于精神权利保护问题及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未作规定,但是笔者认为在我国商标法中应引入精神损害赔偿。

其理由如下:1.精神损害不仅包括生理上和上的损害,还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害。

虽然除自然人外的民事主体不具有生理上的痛苦,也不具有心理上的恐惧、焦虑等,但是其具有精神利益,此处的精神利益主要是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

具有精神利益,就可能发生损害精神利益的事件,就可能存在精神损害赔偿。

从角度看,我国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该规定中的“赔偿损失”可以理解为我国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也是知识产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最根本的法律依据。

正如前所述,商标侵权纠纷中,侵权行为会造成对权利人的商誉、信誉等关于法人名称权、名誉权等精神利益的损害,虽然法律对此并未作出具体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对此类似精神损害予以赔偿的案件,例如:对于因侵权造成的商誉损失,在北京巴黎大磨坊食品有限公司诉北京太阳城商场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中,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商誉损失一万元,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案例分析法律商标侵权(3篇)

案例分析法律商标侵权(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在商业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商标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促进商品销售等功能。

然而,商标侵权现象也日益严重,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商标侵权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借鉴。

二、案例简介原告:A公司,一家知名食品生产企业被告:B公司,一家新成立的食品企业案件事实:B公司在未经A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食品包装上使用与A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使得消费者产生混淆。

A公司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一)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需满足以下构成要件:1. 存在有效的商标权。

本案中,A公司的注册商标为有效商标,享有专用权。

2. 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

B公司在未经A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侵犯了A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3. 侵权行为具有过错。

B公司明知A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却故意侵权,具有过错。

4. 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

本案中,B公司的侵权行为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损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侵权行为的认定1. 商标相同或近似。

本案中,B公司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的标识与A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2. 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

本案中,B公司生产的是食品,与A公司注册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构成侵权。

3. 使用商标的行为具有商业性。

本案中,B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与A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具有商业性,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三)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人应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 停止侵权行为。

本案中,法院判决B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产品上使用与A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商标侵权案例法律分析(3篇)

商标侵权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商标注册数量逐年攀升,商标侵权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以某知名品牌化妆品商标侵权案为例,对商标侵权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情简介原告:某知名化妆品品牌公司被告:某化妆品店原告某知名化妆品品牌公司在我国注册了多个与该品牌相关的商标,其中包括“XX”商标。

被告某化妆品店在经营过程中,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店铺门头、宣传资料及商品包装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导致消费者混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原告发现被告侵权行为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化妆品店在其店铺门头、宣传资料及商品包装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属于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法律分析1. 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本案中,被告某化妆品店在其店铺门头、宣传资料及商品包装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属于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符合上述第(1)种商标侵权行为。

2. 商标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2)赔偿损失;(3)消除影响;(4)没收违法所得。

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3.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法:(1)侵权商品的销售利润;(2)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3)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4)其他合理费用。

版权侵权与侵害赔偿案例分析

版权侵权与侵害赔偿案例分析

版权侵权与侵害赔偿案例分析标题:版权侵权与侵害赔偿案例分析——山寨手机制造商的盗版行为案例背景:2010年,张某成立并经营着一家山寨手机制造公司,专门生产廉价仿制品。

该公司自创建以来迅速获得了一定的市场份额,但由于其产品在外形、外壳等方面极其类似知名手机品牌的产品,因此引发了知名手机品牌公司的不满。

事件发展:2012年初,知名手机品牌公司A针对张某及其公司提起侵权诉讼,主要指控其公司侵犯了其在中国注册的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权。

手机品牌公司A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了两方产品的相似之处,并对该山寨手机制造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出了严重指控。

2012年8月,法院接受了手机品牌公司A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张某及其公司立即停止制造和销售涉嫌侵权的产品,以确保知名品牌公司A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随后,法院进行了详尽的调查和证据收集。

2013年初,法院裁定张某及其公司存在盗版行为。

根据中国法律《著作权法》,法院判决张某公司需停产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并同时支付知名品牌公司A人民币500万元的侵权赔偿金。

律师的点评:这是一起典型的版权侵权案件。

在该案中,知名手机品牌公司A通过起诉盗版手机制造商,成功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一些关键问题:1.专利权:知名品牌公司A通过提供其在中国注册的外观设计专利,证明了张某公司的产品与其设计存在相似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只要证明了外观设计专利被未经许可的他人使用,即可构成侵权。

2.商标权:由于张某公司的产品在外形、外壳等方面与知名品牌公司A的产品极为相似,知名品牌公司A提出了商标侵权指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只要证明了张某公司的产品造成了公众对知名品牌公司A产品来源的混淆,即可构成侵权。

3.赔偿金额:法院判决张某公司支付知名品牌公司A人民币500万元作为侵权赔偿金。

根据中国法律,《著作权法》规定,版权侵权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难以确定赔偿数额,可以根据起诉的重要性、损害的程度、恶意的程度、违法获利金额等进行合理的赔偿定额。

商标侵权案件的法律思考(3篇)

商标侵权案件的法律思考(3篇)

第1篇一、引言商标作为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区分商品或服务种类、引导消费者购买等功能。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商标侵权现象层出不穷,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商标侵权案件的法律思考出发,探讨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法律责任以及防范措施等问题。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1.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1)侵权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2)侵权人的行为足以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3)侵权行为发生在商标法规定的地域范围内。

2.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在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需要根据以下标准认定侵权行为:(1)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程度:主要从商标的图形、文字、颜色等方面进行对比,判断侵权商标与权利人注册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2)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根据商品或服务的性质、用途、消费群体等因素,判断侵权商品或服务与权利人商品或服务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3)混淆可能性:根据商标、商品或服务等因素,判断消费者是否可能对侵权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三、商标侵权案件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商标侵权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1)停止侵权行为;(2)赔偿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3)消除侵权行为给权利人带来的不良影响。

2.行政责任商标侵权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主要包括:(1)没收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材料和工具;(2)罚款;(3)吊销营业执照。

3.刑事责任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商标侵权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主要包括:(1)侵犯商标专用权罪;(2)假冒注册商标罪。

四、商标侵权案件的防范措施1.加强商标注册保护企业应积极申请注册商标,确保商标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提高商标知名度企业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降低侵权风险。

案例分析法律商标侵权(3篇)

案例分析法律商标侵权(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品牌意识的增强,商标侵权案件日益增多。

为了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我国法律法规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制。

本文将以某知名品牌商标侵权案为例,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某知名品牌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服装、鞋帽、箱包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原告在我国注册了多个商标,其中“XX”商标已成为其核心商标。

2019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一家网店上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XX”商标相似的标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被告行为被告在网店上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XX”商标相似的标识,包括文字、图形、颜色等元素。

被告辩称,其使用的标识与原告商标相似度较低,不构成侵权。

二、案件分析(一)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应满足以下要件:1. 存在商标权。

原告对其注册的“XX”商标享有商标权。

2. 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

被告在其网店上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XX”商标相似的标识。

3. 被告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

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商标相似度的判断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判断商标相似度是关键。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相似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1. 视觉相似度。

被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商标在视觉上是否容易混淆。

2. 听觉相似度。

被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商标在听觉上是否容易混淆。

3. 意义相似度。

被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商标在意义上是否容易混淆。

在本案中,被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XX”商标在视觉、听觉和意义上均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故应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三)被告的抗辩理由被告辩称其使用的标识与原告商标相似度较低,不构成侵权。

然而,根据上述分析,被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商标在多个方面存在相似,已达到容易混淆的程度,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商标法中的商标侵权民事赔偿案例分析

商标法中的商标侵权民事赔偿案例分析

商标法中的商标侵权民事赔偿案例分析商标侵权是指在商标法规定的权利范围内,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容易引起混淆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将承担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

本文将从多个案例进行商标侵权民事赔偿的分析,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商标侵权民事赔偿的相关知识。

案例一:A公司与B公司商标侵权案A公司是一家生产电子产品的企业,受到了B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

B公司未经A公司授权,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与A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导致消费者对两家公司产品产生混淆。

A公司对B公司提起商标侵权民事诉讼,并要求B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

商标法规定,商标侵权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案件中的证据,B公司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与A公司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这种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判决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并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制止。

案例二:C公司与D公司商标侵权案C公司是一家酒类生产商,D公司则是一家酒类零售商。

C公司在其产品上注册了特定的商标,而D公司未经授权在其门店内销售了与C公司产品使用相同商标的酒类产品。

这种行为引起了消费者的混淆和误导,对C公司的商誉造成了损害。

在这个案例中,C公司对D公司提起了商标侵权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一定金额的经济损失,并申请法院禁止D公司继续销售涉嫌侵权的商品。

法院根据现有证据判决D公司赔偿C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并强制D公司停止销售侵权商品。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商标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一般流程:被侵权人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被侵权行为的存在,法院根据证据判断侵权行为的成立,并判决侵权方承担民事责任和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商标侵权民事赔偿案件中,法院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来确定赔偿金额:被侵权人遭受的经济损失、侵权行为的恶意程度、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商誉的影响等。

同时,法院还可能根据情况判决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以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仿冒商标的损害赔偿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仿冒商标的损害赔偿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仿冒商标的损害赔偿商标侵权案例分析——仿冒商标的损害赔偿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逐渐增强,商标侵权案件频繁发生。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仿冒商标的行为愈演愈烈,对正版商标拥有者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害。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起商标侵权案例,探讨仿冒商标的损害赔偿情况。

案例回顾某公司是一家专营皮具的知名品牌,其商标在市场上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商誉。

某天,该公司发现了一家小作坊制造的产品,该产品与其商标的外观近乎一模一样,以至于极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为此,该公司提起了侵权诉讼,要求对方停止生产和销售仿冒商品,并申请损害赔偿。

仿冒商标造成的损害首先,仿冒商标给正版商标的拥有者带来了市场份额的损失。

由于消费者对仿冒商品与正版商品的相似度较高,难以区分,导致部分消费者将购买意愿转移到了仿冒商品上,这直接导致了销售额的下滑。

其次,仿冒商标还会对正版商标的声誉和形象造成影响。

消费者一旦购买到质量低劣的仿冒商品,会对原本信赖的品牌产生怀疑,进而对品牌形象形成负面评价,造成品牌市场价值的下降。

最后,仿冒商标还会对正版商标的独占权形成威胁,削弱了商标拥有者的利益和竞争优势。

仿冒商标的损害赔偿原则侵犯商标权人的权益,仿冒商标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中国,商标法明确规定了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及损害赔偿的原则。

首先,法院会根据侵权行为给正版商标拥有者造成的实际损失,对仿冒商标的制造者进行损害赔偿。

其次,根据仿冒商标行为的恶意程度、侵权者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法院还可能酌情增加赔偿金额。

此外,法院还有权对侵权行为进行罚款,并要求停止侵权行为,以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分析与结论在本案中,作坊制造的仿冒产品严重侵犯了原公司的商标权益,对原公司造成了市场份额和品牌声誉的损害。

鉴于仿冒商标行为的恶意和侵权者的经济状况,法院判决仿冒商标制造者需支付巨额赔偿金,并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

同时,对仿冒商标的制造者予以行政处罚,进一步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秩序和品牌拥有者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侵权引发的损失赔偿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侵权引发的损失赔偿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侵权引发的损失赔偿案例分析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创新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在当今的数字时代,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层出不穷,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知识产权侵权引发的损失赔偿案例,探讨其背后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案例一:音乐版权侵权在音乐产业中,版权保护是至关重要的。

一家唱片公司将一位歌手的歌曲未经授权地用于广告宣传,未经歌手同意使用而引发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歌手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合理的损失赔偿。

针对这种案例,要确定损失赔偿金额需要考虑歌曲的知名度、广告的受众范围和时长等因素。

法院可能会要求双方进行协商,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将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考虑确定赔偿金额。

案例二:软件侵权在软件行业,盗版和侵权行为严重制约了行业的发展。

一家软件公司开发了一款独特的软件,然而,其竞争对手未经授权复制并销售了该软件,导致软件公司的利润大幅下降。

软件公司决定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巨额损失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软件公司可以通过提供受侵权软件的销售记录、利润损失和市场份额等证据来证明其受到的损失。

法院将根据证据和市场价值综合判断,决定赔偿金额,并考虑是否需要对侵权行为进行司法制裁。

案例三:商标侵权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侵犯商标权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

一家知名零售企业的商标被另一家公司盗用,后者开始销售与前者相似的产品,导致前者市场份额大幅下降。

知名零售企业对盗用其商标的公司提起诉讼,并要求支付巨额赔偿。

这种情况下,诉讼中的关键问题是证明盗用商标导致了自己的利润损失。

知名零售企业可以通过提供销售数据、市场调研结果和品牌价值评估等证据来证明其损失。

法院将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并参考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决定最终的赔偿金额。

总结这些案例只是知识产权侵权引发的损失赔偿案例的冰山一角。

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任务,需要各个相关方的共同努力。

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例如加强版权登记、签署保密协议和商标注册等。

研究商标侵权案例中的损失计算与赔偿

研究商标侵权案例中的损失计算与赔偿

研究商标侵权案例中的损失计算与赔偿商标侵权案例中的损失计算与赔偿尊敬的领导/尊敬的相关方:您好!根据您的要求,我将针对商标侵权案例中的损失计算与赔偿问题进行研究,并向您提供相关的调查和分析报告。

第一部分:案例背景与损失计算方法1. 案例背景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错觉等。

商标侵权诉讼一般分为三个环节:侵权行为确认、损失计算和赔偿。

2. 损失计算方法商标侵权引发的损失主要包括品牌声誉损失、销售额损失和市场份额损失。

损失计算的方法主要有市场比较法、销售额与利润法、消费者调查法和合理支出法等。

在具体案例中,可以根据情况选择最为适用的方法进行损失计算。

第二部分:案例分析与损失计算1. 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进行损失计算,我们将以某市场上的商标侵权案例为例展开分析。

该案例涉及一家知名饮料企业的商标被他人以近似标识使用,导致消费者在购买时混淆误认,给原企业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2. 损失计算过程(1)品牌声誉损失的计算通过调查分析,我们可以评估侵权行为对原企业品牌声誉所造成的损失。

这部分损失可以通过比较市场评估原企业与侵权方在品牌声誉上的差距来计算。

(2)销售额损失的计算销售额损失的计算可以通过比较原企业在侵权行为发生前和发生后的销售额差距来确定。

同时,还需要考虑市场趋势、竞争情况等因素的影响。

(3)市场份额损失的计算市场份额损失主要通过比较原企业在侵权行为发生前后在市场上的份额差距来计算。

同样,需要综合考虑市场趋势、竞争情况等因素。

第三部分:赔偿金额的确定与建议基于以上的损失计算,我们可以得出商标侵权案例中的赔偿金额。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我们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侵权方的过错程度、原企业的商标价值、市场情况等。

同时,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进行综合判断。

最后,我们建议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应当注重维护商标权益,并加强对商标维权的意识。

研究商标侵权案例中的损失计算与赔偿

研究商标侵权案例中的损失计算与赔偿

研究商标侵权案例中的损失计算与赔偿商标侵权案例中的损失计算与赔偿引言商标侵权是指他人无授权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与其商标相似的标识,从而导致商标持有人的权益受到侵犯。

商标侵权的行为不仅会造成商标持有人在市场竞争中的利益遭受损失,还会对其声誉、信誉和品牌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准确计算损失并给予合理赔偿是维护商标权益的关键。

一、商标侵权案例中的损失计算商标侵权案件中的损失计算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商标侵权行为直接导致商标持有人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部分。

在计算直接经济损失时,可以根据被侵权商品或服务的销售额、利润率和被侵权期间的时限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同时,还需考虑被侵权商品或服务的市场竞争状态、侵权行为对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影响等因素。

间接经济损失是商标侵权行为对商标持有人的品牌形象、声誉和市场地位等方面造成的损害。

在计算间接经济损失时,通常需要进行市场调研和消费者问卷调查等方式来评估商标持有人在品牌形象和市场地位方面的损失。

同时,还需考虑侵权行为对潜在消费者和现有消费者的影响程度。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商标侵权行为给商标持有人带来的心理创伤和精神痛苦造成的损害,通常以精神损害赔偿的形式予以补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较为主观,需要考虑商标持有人的主观感受、案件的严重程度以及商标持有人在社会上的地位等因素。

二、商标侵权案例中的赔偿依据商标侵权行为的赔偿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3条,商标侵权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赔偿其损失,其中包括实际损失和合理支出。

实际损失是指商标持有人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如销售额下降、利润减少等。

合理支出是指商标持有人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费用,如行政处罚的律师费用、司法诉讼的诉讼费用等。

具体的损失计算和赔偿金额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如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商品或服务的销售额和利润等。

知识产权纠纷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纠纷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纠纷商标侵权案例分析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企业和个人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至关重要。

其中,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具有标识商品来源和识别商品质量的重要作用。

然而,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商标侵权案件时有发生。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商标侵权案例,探讨知识产权纠纷中商标权利的保护和侵权的处理方式。

案例背景某公司是一家在家居用品领域经营的知名企业,专注于研发和销售清洁用品。

该公司旗下拥有一系列备受消费者喜爱的品牌,并注册了相应的商标权。

案例描述近期,某家新兴企业推出了一款清洁用品,其产品包装上的商标与某公司的旗下品牌商标极为相似,引起了原公司的关注。

经过调查,该新兴企业的商标设计和字体均与某公司旗下的商标高度相似,并冒用了某公司的品牌形象,给消费者造成了混淆。

知识产权纠纷分析1. 商标侵权商标的功能在于标识某个特定来源的商品或服务,并与其他竞争对手进行区分。

在该案例中,新兴企业的商标与某公司的商标之间存在混淆,容易误导消费者,破坏了某公司所拥有的商标权益,构成了商标侵权。

2. 混淆误导商标混淆是商标侵权案件中常见的侵权行为。

混淆误导是指使用与他人商标高度相似、容易引起消费者困惑的商标,并通过此种方式牟利。

在该案例中,新兴企业的行为明显会导致消费者对某公司的产品和新兴企业的产品发生误解,造成某公司的商标权益被侵害。

3. 法律保护在知识产权纠纷中,法律保护是维护商标权益的重要手段。

某公司可以依法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商标的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权益。

4. 解决措施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解决措施通常包括警告函、和解协议以及诉讼等方式。

某公司可以首先向新兴企业发出警告函,明确指出其商标侵权行为,并要求其停止侵权。

若情节恶劣,某公司可以选择通过和解协议解决纠纷,协商双方共同解决争端。

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某公司则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商标权益。

商标侵权案件法定赔偿司法实践的困境与反思

商标侵权案件法定赔偿司法实践的困境与反思

法学研究Һ㊀商标侵权案件法定赔偿司法实践的困境与反思李瑞武摘㊀要:商标侵权案件中ꎬ因赔偿数额的难以精确ꎬ法定赔偿制度已经成为司法确定侵权赔偿数额的主要方式ꎬ法定赔偿制度具有较强的司法需求ꎮ同时由于立法过简ꎬ在适用法定赔偿制度确定赔偿数额时可操作性差ꎬ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力过大ꎬ又导致司法的适用困难ꎮ为解决该问题ꎬ应当从立法完善㊁司法控制两方面确保法定赔偿制度的合理适用ꎬ实现法定赔偿制度设立的价值目标ꎬ规范商标权的保护ꎮ关键词:法定赔偿ꎻ立法完善ꎻ司法控制中图分类号:D923.4㊀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㊀㊀文章编号:1008-4428(2018)10-0159-02㊀㊀一㊁引言商标侵犯案件是知识产权案件的主要类型之一ꎮ商标侵权案件的裁判中争议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商标侵权的认定及赔偿数额的确定ꎮ对于商标是否构成侵权ꎬ具有个案把握特征ꎻ而赔偿数额的确定则具有较强的类型性 绝大多数商标侵权案件的裁判采用了法定赔偿的方式确定赔偿ꎮ根据调查ꎬ 在我国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ꎬ绝大部分判赔案件适用的是法定赔偿标准ꎬ其中著作权案件的比例是78.54%ꎬ商标案件的比例是97.63%ꎬ专利案件的比例是97.25%ꎮ 商标侵权案件法定赔偿的适用比例一直处于高位ꎮ由于立法的欠缺ꎬ导致法官确定赔偿时无所适从ꎬ也因说理不充分㊁论证空洞使裁判欠缺说服力ꎮ二㊁法定赔偿制度的司法适用悖论法定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的应用ꎬ但是对于法定赔偿制度的态度ꎬ作为裁判者的法官们一方面希望利用其获得裁判效率ꎬ另一方面又对法定赔偿制度司法适用中的正义实现功能存在怀疑ꎮ从裁判效率上讲ꎬ法定赔偿制度给了法官一个在案件 无解 时的最简单捷径ꎮ商标侵权与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不同的是对其损害难以进行精确计算ꎬ因此增加了权利人证明精确损害的费用ꎬ甚至会导致侵权人针对权利人的证明行为做出如销毁证据等举动从而增加费用支出ꎮ这些都增加了诉讼制度的运行成本ꎬ而法院运用法定赔偿无疑会减少这样的制度成本ꎬ从而提高审判效率ꎮ在案件损失方面证据缺乏的情况下ꎬ其他案件可能进入僵局ꎬ但由于法定赔偿制度的效率价值的体现ꎬ商标侵权案件可以直接 自由 裁量赔偿额ꎮ在案件压力不断增大的形势下ꎬ该制度无疑对追求从纷繁案件中 解放 的法官具有极大吸引力ꎮ而在实现正义价值方面ꎬ法官在追求审判效率的同时ꎬ也对法定赔偿制度的使用感到无措ꎮ由于缺少具体明确的量化标准ꎬ法定赔偿的适用导致案件裁判差异普遍存在ꎬ法官在适用法定赔偿制度的同时也存在内心确信的缺失ꎮ这种确信缺失表现在法官虽然倾向于适用法定赔偿制度ꎬ但对法定赔偿几乎从不论证ꎬ以模式化的说理方式得出最终的赔偿结果ꎮ三㊁悖论的产生原因商标侵权案件适用法定赔偿的困境ꎬ原因来自三个方面ꎬ首先是商标权的自身性质ꎻ其次是立法的模糊和不确定ꎻ最后是当事人的选择倾向ꎮ(一)商标侵权损失的模糊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权ꎬ最大的特征在于其非物质性ꎬ不具有普通财产的有形特征ꎮ这种无形性一方面体现在权利客体的无形ꎬ另一方面还在于财产价值的不确定ꎮ这种非物质性的特点ꎬ导致侵害知识产权行为造成的损失难以精确计算ꎮ商标本身并不直接存在价值ꎬ商标的价值蕴含于使用过程ꎬ通过使用而产生知名度的商标才具有较高财产价值ꎬ商标价值本身即存在不确定的特征ꎮ商标权的侵犯不仅会造成直接损失ꎬ间接损失也不可忽视ꎮ侵权行为对商标功能的侵害可能更多表现为对消费者的商标心理认知产生潜移默化的㊁累积性影响ꎬ无形损失的精确衡量则更加困难ꎮ(二)立法的模糊法定赔偿制度作为普遍存在于知识产权保护各领域中的制度ꎬ该制度的确立是立法对知识产权保护中确定赔偿额制度需求的回应ꎮ法定赔偿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内容之一ꎬ其也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价值基础ꎮ正义和效益是整个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功能目标ꎮ法定赔偿制度的确立正是建立在实现正义与保证效率的双重目的之上的ꎮ降低了权利人的举证标准ꎬ也防止了侵权人的过重负担ꎬ体现了平衡双方利益ꎬ也不会导致案件的久拖不决ꎬ保证侵权行为及时得到制止㊁侵权人及时受到法律的追究ꎮ然而在制度价值的基础上ꎬ立法对于制度的构建并未有效满足制度价值的实现ꎮ目前我国立法对法定赔偿制度的适用前提及考虑因素进行了简单的规定与罗列ꎬ给司法适用带来困难ꎮ在法定赔偿的适用前提下ꎬ侵权者所获利益及权利人受到的损失均无法确定时方可适用法定赔偿ꎬ但何为无法确定则难以把握ꎮ在确定赔偿数额应当考虑的问题上ꎬ则仅仅在司法解释中罗列了简单的因素ꎬ但是如何对这些因素在案件中进行考量和量化ꎬ也没有规定ꎮ(三)当事人对法定赔偿制度过分 利用当事人利用法定赔偿制度怠于举证ꎬ并出现产业逐利趋向ꎬ权利人在诉讼时怠于举证行为出现ꎮ大多数权利人在收集侵权人的侵权证据后就不再收集关于自身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的证据ꎬ而是直接在诉讼中要求法院以法定赔偿方式判决赔偿ꎮ同时部分权利人逐渐利用法定赔偿制度的 自由 ꎬ以此营利ꎬ而呈现规模化㊁产业化趋势ꎮ尤其是在微型经营者侵权的案件中ꎬ权利人的损失或获利可能极微小ꎬ但为了追求利益ꎬ权利人会故意不举证而要求适用法定赔偿以获利ꎮ这在一定程度上更加增加了法官在适用法定赔偿制度确定赔偿金额时的内心怀疑ꎮ四㊁司法机关的困境探索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ꎬ对于适用法定赔偿的困境也在不断探索出路ꎮ针对法定赔偿的适用频率居高不下的951情况ꎬ各地法院在意识到问题的存在后也采取了相应的举措ꎮ在法定赔偿的适用条件上各地法院尝试进行了限制ꎬ体现出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定赔偿制度时的审慎态度ꎮ如江苏高院的审理指南规定ꎬ 法院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选用法院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选用侵权受损或者侵权获利方法计算赔偿ꎬ尽可能避免简单适用法定赔偿ꎮ 安徽高院的指导意见规定ꎬ 商标㊁著作权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可以基本查清ꎬ或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ꎬ依据证据规则和通过证据的采信可以对赔偿数额予以确定的ꎬ不应直接适用法定赔偿ꎮ 由此可见ꎬ不仅是当事人和理论界ꎬ司法机关本身也在注意法定赔偿适用的泛化问题ꎬ但是这种地方法院的探索仅仅体现了在审理该类案件进行赔偿确定时对法定赔偿制度适用的态度ꎬ这种规定的法律效力暂且不谈ꎬ从条文的规定内容上看ꎬ也仅仅起到宣告性㊁引导性的作用ꎮ下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ꎬ该种规定的功能更多地体现在要求案件承办法官在主观心态上的审慎ꎮ这种探索不仅体现在对法定赔偿的适用条件限制上ꎬ对于法院来说ꎬ法定赔偿的困境也体现在法定赔偿制度的具体适用上ꎮ由于法官在案件审理经验㊁个人对案件认识㊁对知识产权的理解等方面的不同ꎬ很容易导致同一地域的法院就类似案件作出差异巨大的裁判的结果出现ꎮ而对于法定赔偿需要参照适用的标准ꎬ应当如何确定这些标准在适用中的影响力大小ꎬ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给出清晰指引ꎮ各地法院也在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并综合办案过程中的经验总结ꎬ各自得出了相应的结论ꎮ如重庆和安徽高院ꎬ严格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ꎬ将侵权行为的性质㊁商标的声誉㊁商标使用许可费等作为考虑因素ꎬ而江苏高院在司法解释的规定之外另行增加了部分考虑因素ꎬ如被告的过错程度㊁被告有无侵权史㊁原告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商业信誉损失等ꎮ这种探索似乎不仅没有让问题的出路更加清晰ꎬ反而导致了法定赔偿适用问题中考虑因素的更加模糊化ꎮ司法实践的探索或许为困境的解决提出了自发性的适用导向ꎮ五㊁针对法定赔偿制度司法僵局的建议法定赔偿制度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公正与效率的体现ꎬ具有当然的必要性ꎮ但是该制度有先天上的不确定的缺陷ꎬ其本质就是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ꎬ在利益平衡价值观前提下尽量使法律事实接近客观事实ꎮ法定赔偿的精确其实是 不可欲 的ꎮ解决法定赔偿的困境ꎬ不是要让法定赔偿制度的司法适用成为数学公式一般的精确计算ꎬ而是使法定赔偿制度的司法适用回归到满足效率与公正的双重目的ꎮ笔者根据前文的分析ꎬ从以下几方面提出不成熟的建议:(一)立法完善第一ꎬ确定适用法定赔偿制度的必要条件ꎮ对于法定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进行严格明确ꎬ只有满足了法定赔偿的适用条件才能启动法定赔偿ꎮ出于对效率的追求ꎬ目前的法定赔偿不仅在于法官的倾向适用ꎬ权利人也对其具有强烈的适用意愿ꎮ为了防止适用泛化导致法定赔偿制度在强调效率的情况下忽略正义ꎬ规范法官裁量ꎬ仍然应当将权利人主张损失的举证责任进行强化ꎮ权利人在主张侵权赔偿时ꎬ即使无法精确得出自己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的数额ꎬ但是仍然应当对损失的存在以及损失的大小进行举证ꎮ如果权利人无法举证损失的存在ꎬ那么就不应当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ꎬ侵权人仅承担停止侵权的后果ꎮ即使举证确实存在困难ꎬ权利人也应当对损失的范围进行举证并作出大致的合理说明ꎮ对法定赔偿的数额建合理的立层级划分ꎬ在确定赔偿时默认法定赔偿的数额在相对合理的较低等级层次内ꎬ只有权利人举证证明损失的数额可能超出低层次的赔偿额时才考虑进行较高额度的赔偿确定ꎮ第二ꎬ量化法定赔偿的适用标准ꎮ首先对法定赔偿的数额层次进行量化ꎮ商标侵权案件中ꎬ损失的大小存在明显的层级分野ꎬ可以在法定赔偿的额度上确立赔偿层次ꎬ由低到高确定赔偿额度ꎬ权利人举证证明损失的范围可能超出较低层级的数额时ꎬ再考虑适用较高层级的法定赔偿ꎮ立法可将法定赔偿的尺度标准进行分层确定ꎬ如对于生产者和销售者或不同商标种类及价值ꎬ设立层阶式标准ꎬ根据一定条件在特定的层次数额内自由裁量ꎬ提高适用清晰性ꎮ其次ꎬ对法定赔偿的考虑因素的范围进行明晰ꎬ对于学理上争论的侵权人的主观过程程度㊁有无侵权史等因素进行界定ꎬ防止各地法院在适用法定赔偿制度时出现考量因素的不统一ꎮ再次ꎬ明晰法定赔偿计算方法ꎮ可以对于侵犯商标权的各种情节ꎬ如侵权时间㊁侵权范围㊁侵权获利或损失㊁商标价值等因素进行调查ꎬ得出数据化结果ꎬ并综合其他因素以进行适当计算得出赔偿结果ꎮ(二)司法控制第一ꎬ在诉讼中强化诉辩双方对赔偿数额的对质ꎮ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强化法院对诉讼双方在法定赔偿适用的确定上及赔偿数额上的引导ꎮ如在是否适用法定赔偿的方式选择上ꎬ不仅应当赋予原告的选择权ꎬ也应当赋予被告相应的抗辩权ꎮ被告如果能够认为自身获利或者原告损失的可查明ꎬ则可以对相应的损失或获利情况进行举证ꎬ能够确切证明不需要适用法定赔偿的ꎬ则可以不适用法定赔偿ꎬ以损失或获利作为确定赔偿的依据ꎮ这可以引导被告在诉讼中对于自身损失或对方获利的情况的举证积极性ꎬ在如何确定赔偿的案件争议焦点上ꎬ真正实现双方的对质与争辩ꎬ尽量避免法定赔偿制度的适用虚化ꎮ同时在确定适用法定赔偿的方式后ꎬ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要求双方就赔偿考虑的各因素进行充分的辩论ꎬ就各种因素的影响力及对于确定赔偿的作用大小进行深入的对质ꎬ以此为法官在裁判时的论证提供参考ꎬ并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增加法官的内心确信ꎮ第二ꎬ完善裁判论证ꎬ防止过分自由裁量ꎮ现在的法定赔偿制度在司法适用时论证存在模式化现象ꎬ仅仅对于考虑因素简单列举ꎮ法官在适用法定赔偿时应完善论证ꎬ可以防止适用的流于形式ꎮ首先对于适用的前提条件ꎬ法官应当对损失的查明㊁权利人的举证进行充分论证说明ꎬ以确定法定赔偿适用前提条件的满足ꎮ同时在确定法定赔偿的具体数额时ꎬ对考虑的各种因素进行结合具体案件的分析说明ꎬ结合立法ꎬ以直观可查的方式确定赔偿数额ꎬ提高裁判的说服力ꎮ参考文献:[1]张维.知识产权侵权获赔额整体偏低[N].法制日报ꎬ2013-4-16.[2]李亮.商标侵权认定[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ꎬ2009:233.[3]曹静.商标侵权案件中的损害与赔偿[J].南京政治学院学报ꎬ2011(3).[4]吴汉东等.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ꎬ2005:107.[5]袁秀挺ꎬ凌宗亮.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适用之问题及破解[J].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ꎬ2014ꎬ25(6).作者简介:李瑞武ꎬ男ꎬ江苏宿迁人ꎬ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ꎬ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科员ꎮ061。

2021年完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思考

2021年完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思考

完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思考关于完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思考摘要:完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是学界一直探讨的问题,本文针对我国目前商标法存在的不足,试图从完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区分故意侵权与过失侵权.综合运用法定赔偿、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加倍)赔偿,并引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四方面来完善我国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关键词: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完善一、完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我国现行商标法在计算商标侵权的损害赔偿数额的问题上有三大标准:一是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受到的损害确定,二是按照侵权人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三是按照法定赔偿数额确定。

三大标准看似完善,然存在如下缺点:(1)没有规定“损害”的范围和每项损失的计算方法;(2)举证责任倒置给权利人增加了难度,不利于追究侵权人的责任;(3)法定赔偿的数额只规定了上限未规定下限,且上限数额较低,不利于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针对以上不足,笔者试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在确定赔偿范围时,不仅要考虑到权利人有形财产的损失,而且要考虑到权利人无形财产的损失,还要考虑到权利人间接财产损失;二是在确定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利益的数额时,应规定侵权人有提供侵权期间全部财务档案、生产流程档案等义务;若侵权人不能举证,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三是在确定法定赔偿数额时,应设定不同类型的商标的.最低及最高赔偿额。

二、区分故意侵权与过失侵权我国商标法虽在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了过失侵权,但是从整个商标法来看,其并未对故意侵权与过失侵权作出详细的区分。

因此,笔者认为,商标法应将故意侵权与过失侵权加以区分,并对不同情况下的侵权损害赔偿予以分别规定。

其理由如下:1.现实的局限。

在经济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注册商标,由于种种原因,这些注册商标不可能为社会公众都知晓,这既给侵权行为人提供了可乘之机,又给如何确定在发生商标侵权后,判定侵权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增加了难度。

如前所述,大量注册商标的存在,使侵权行为人并不一定就会知晓自己使用在产品或服务上的商标是别人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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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透视下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若干思考
摘要: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财富,司法实践中要确定其侵权损害赔偿,实属难题。

通过实证分析方法考察实践中确定赔偿额的酌情确定方法,通过酌情确定考虑因素和法定赔偿额两个角度对该方法进行透视,揭示个中原因及存在的问题,并对确定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途径提出建议如下:以商标许可使用费为参考基数;适当考虑广告费用。

关键词: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酌情确定;知名度;法定赔偿额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一直都是学界关注的重点,许多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某些学者指出我国当前的法定赔偿最大限额应进一步提高、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商标侵权的评估制度等。

这些建议对立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现有的损害赔偿制度效果能否达到预期,存在哪些问题,有哪些新的解决方法,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本文通过实证分析方法,抽取有关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法院案例,整理后的有效案例共1729个。

①试图通过案例考察实践中法官认定数额的原则——酌情确定,进而考察法官酌情确定的考虑因素以及酌情确定所存在的问题,最后对比酌情确定所得出的具体实然数额与现行立法的一致性,找出相应的原因和解决方法。

试图对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相应立法和司法实践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一、商标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酌情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以下简称《解释》)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做了“细致”的规定:《解释》第14条“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第15条“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但根据统计,几乎没有法院依据被侵权人的损失和侵权人所获的利益进行赔偿数额的确定,而是一笔带过:“根据被侵权人的损失……予以酌情确定”。

在说理中,都是根据《解释》第16条第2款:“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既然立法有明确赔偿确定方法,但为什么还会出现普遍的酌情确定呢,有两个直观的原因:第一,侵权产品的销量难以确定,侵权人的账簿流水单等可信度不高的情况下,一方面导致被侵权人举证的难度大,另一方面法官确定具体数量也非常困难。

第二,被侵权人的损失除了有形的损失之外,还有无形的商标商誉损害。

造成了多严重的商誉损害没有可衡量的标准,所以法官只能大致上进行权衡后做出判断。

在分析了表现和原因之后,结合当前量化标准的缺失,可以看到司法实践采取酌情确定实属无奈之举。

但是酌情确定的方法却带来了若干
担忧:第一,《解释》中细致的规定是否只有摆设性的作用。

虽然立法中如何计算侵权人所得和被侵权人的损失看似完善,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没有适应性,酌情确定的方法会导致《解释》被架空。

第二,酌情确定一方面降低了当事人对于损害赔偿的预期可能性。

所整理案例的443个二审案例中,无论是侵权人还是被侵权人上诉,绝大多数是针对一审赔偿额的上诉。

另一方面,这种方法也会赋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不同的法官个性不一、素质有别,无法保证法官的酌情确定能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二、酌情确定考虑因素的实证分析
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根据的是上文所述《解释》第16条第2款,对此我们通过对案例说理中法官所考虑的“高频因素”②进行了统计,在总1729个案例中,主要的高频因素排列如下: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侵权行为的性质、损失、期间、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后果、商标的声誉、侵权者的过错程度、经营规模,主观恶意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

相对应的出现次数分别为616、559、530、397、394、375、242、160、153、62、39。

可以看到,超过1/3的案件法官均考虑到了被侵权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将其作为优先考虑的要素。

统计的结果与《解释》第16条第2款吻合,说明在实践中法官很大程度根据罗列的因素进行衡量,而在上述五大考虑因素中,只有知名度不是《解释》第16条第2款所列举的因素。

这反映了知名度是重要的判断依据。

而知名度的高低与赔偿数额的高低的关系,下文将做进一步的探讨。

在侵犯商标权的案件中,判定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或者酌情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时,极为重要的判断基础是被侵害人商标的知名度。

根据统计,在1729个案例中,对涉案商标知名度的认定如下:没有认定知名度的案例数为1014,认定一定知名度的为403,认定驰名商标的为312。

所占比例分别为58.6%、23.3%和18.1%。

根据统计,商标知名度的差别会对侵权是否得到支持以及赔偿数额产生影响。

但我们发现,在案例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即“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并不能对赔偿支持数额的大小产生非常大的影响。

具体体现为1729个案例中有312个案例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而这312个中只有25个的主张赔偿额得到了全额支持。

在剩下的287个案例中,能得到的赔偿额也并没有呈现占大比例的态势。

所以可以看到,实际中的涉案商标并不因在司法个案中申请驰名商标认定成功,而得到与其“驰名”相符合的赔偿可能性。

这不禁引起我们的重视,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这种“诡异”现象?笔者认为有以下两点。

1.司法中认定驰名商标数量过多,导致驰名商标不能“物有所值”
虽然商标的知名度作为确定赔偿额的一个重要依据,但驰名商标的认定却不能“大跃进”。

在1729案例中,就有312个案例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所占比例达18.1%。

虽然说司法个案中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一种被动认定,但这样的比例依然过高,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

因为驰名商标的认定相比于知名度认定难度更高,目前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就有很大的伸缩性,批量性地在司法中认定驰名商标,必然导致驰名商标“价值”的下降。

2.商标所有权者申请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动机导致
近年来,认定驰名商标已形成了行政和司法认定的双轨制,而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仅仅是个案有效,许多商标所有权者往往利用诉讼认定驰名商标,其目的并不在于认定驰名商标所带来的赔偿额,而是一旦认定成功便大肆加以宣传,不顾仅在个案中有效的原则。

三、酌情确定数额对法定最高赔偿额的架空
《商标法》第56条第2款规定了法定赔偿,即:“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法定赔偿一直都是学者讨论的热点,很多学者认为最高限额的五十万元过低,不能制止商标侵权,甚至有学者提出效仿美国规定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改送审草案》(以下简称《送审稿》)也在呼吁下将最高限额提高至一百万元。

①根据统计,在1729个案例中,赔偿五十万元的共有27个,仅占1.6%,大都具有知名度较高、侵权人的侵权数量特别大、侵害人主观故意特别明显等特点。

由此可见,实践中对法定最高赔偿的重视程度并不高,即使引入惩罚性赔偿,也达不到预期的效果,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第一,法定赔偿只有上限没有下限、跨度过大,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

即使是修改后的《送审稿》也依然没有规定下限和细化区间,司法实践中很难操作和准确把握。

第二,酌情确定赋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对法定赔偿的重视程度不够。

由于上述第一点的原因,法官在具体案件中依然需要依据酌情确定予以衡量。

所以,并不是一味提高最高限额就
能够解决问题,关键在于实践中重视程度的提高。

要改变法定赔偿额条文被架空这一困境,有必要借鉴外国有效的经验规定下限与上限相对应。

下限的数额不能定额,而应该设立一个标准,比如下限的最低额要达到被侵权商标的普通许可使用费标准。

其次是对赔偿额划分更细的区间,做到不同的侵权层次适用不同的区间,确立二个或多个法定赔偿标准。

四、其他完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途径
从高频因素研究统计可看出,商标使用许可费是十大“高频因素”之一,事实上,在许可费的确定难度不大时,许可费也可作为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以商标使用许可费确定损害赔偿金额,是基于一种假设:如果侵权人在侵权前获准使用该注册商标,无论侵权人获得许可之后的经营状况如何,其必须向商标注册人支付一定的使用费。

如果在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情况下,以及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相似,而且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较大时,这种计算方法非常简便。

在上述可适用的情况之下,司法实践中可以考虑直接适用该标准。

随着现代传媒的发展,一件产品或服务的商标的知名度也是与广告紧密相连的。

广告在商标知名度的构建上起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

要获得一定的知名度,广告支出的费用是非常高的。

而商标侵权人对商标的侵害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广告的效应,因而可以以广告费用作为判断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的标准。

在商标知名度较高,而且其知名度主要是由于广告的支出而构建起来时,可直接按照侵权期间其支出广
告费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具体赔偿额。

参考文献:
[1]祝建辉.驰名商标侵权赔偿的经济学分析[J].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
[2]徐楠轩,连洁.中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立法比较[J].行政与法,2011,(2).
[3]蒋文玉.对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量化之法律思考[J].福建法学,2011,(1).
[4]张心全.知名度是商标侵权的重要判断基础[J].中华商标,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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