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
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
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广东省林业局2010年12月30日以粤林〔2010〕187号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地林木流转管理行为,保障林地林木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林地林木流转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地林木流转,是指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依法有偿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木不得转让、抵押,可以采用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用于发展林下种养业或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但不得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并按《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的规定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地林木依法不得流转:(一)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但未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的;(二)林地林木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三)已依法抵押的林地林木,抵押权人未书面同意流转的。
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流转的林地林木。
第三章流转管理第九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业产权交易机构,为林地林木流转提供服务。
第十条依法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经原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原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国有林地林木的流转,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提出流转实施方案,并按照管理权限,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流转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拟流转的林地类型、座落位置、面积、四至界线地形图、林种、树种、树龄、蓄积量以及流转形式、价值评估、受让人的资质情况等。
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流转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流转方案须提前30天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公告期不得少于7天。
林地流转实施方案
林地流转实施方案背景随着近年来工业化进程的加速,我国的森林资源遭受了严重的破坏。
为了保护国家的森林资源,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
其中,林地流转机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推广。
林地流转指的是将国家森林资源委托给农民合作社、企业、个人等,依法收费并约定规定期限后返还给国家的制度。
通过林地流转,可以实现森林资源的生产性利用和保护,提高森林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农业和生态经济的发展。
实施步骤第一步:制定企划书林地流转实施方案的第一步是制定一个详细的企划书。
企划书需要包括流转地点、流转面积、流转期限、流转费用、流转方式等重要信息。
企划书需要制定的具体内容为:一是确定流转地点和面积,进行现场勘察。
二是根据勘察情况和实际需求拟定方案。
三是确定流转期限和流转费用。
四是确定流转方式,包括流转的形式和流转的管理。
第二步: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林地流转实施方案中最重要的一步是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政策法规的制定需要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具体的流转方案和流转标准。
政策法规的执行是指对制定的标准和方案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确保流转的顺利进行。
第三步:流转交易林地流转实施方案的核心是流转的交易。
流转交易是指按照约定的期限、面积、费用等条件开展交易。
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对流转的面积和期限进行有效的协商和管理,同时规定交易的费用和管理费等信息。
第四步:流转认证流转认证环节是指流转交易后对流转结果进行认证,以确保流转的顺利进行。
认证的具体内容包括面积和期限、费用等信息,以确保流转过程中没有异常情况发生。
第五步:资金的管理资金管理是流转方案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对于流转过程中涉及的资金收付、管理、分配等方面,需要制定有效的流转资金管理方案,以确保流转的财务稳定性和安全性。
结论通过以上综述,可以看出林地流转实施方案的具体步骤及其重要性。
实施方案必须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自身特点和需要的标准,确保顺利进行。
但流转方案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随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才能在森林资源保护和经济开发方面发挥出更加显著的作用。
林地流转的实施方案范本
林地流转的实施方案范本一、背景介绍。
林地流转是指林地的承包、租赁、买卖等一系列权益转让活动。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观念的转变,林地流转已成为农村土地资源配置的一种重要方式。
在实施林地流转的过程中,需要制定合理的方案,保障各方权益,促进林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二、实施方案的制定。
1. 调研分析。
首先,需要对林地资源的现状进行调研分析,包括林地面积、林木品种、土地肥力等情况。
同时,还需了解农户的意愿和需求,以及周边的市场需求和行业发展趋势。
通过调研分析,可以为制定实施方案提供数据支持和决策依据。
2. 制定流转政策。
根据调研分析的结果,制定林地流转的政策措施,包括流转的方式、期限、价格、流转后的管理责任等。
政策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保障农户的权益,促进流转的顺利进行。
3. 宣传引导。
针对林地流转的政策,需要进行宣传引导工作,让农户了解政策内容和流转的好处,增强他们的参与意识和积极性。
同时,也需要向社会公众宣传林地流转的意义和价值,促进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理解。
4. 签订协议。
在农户和流转方达成意向后,需要签订正式的流转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流转的具体内容和流程。
协议的签订是保障双方利益的重要手段,也是流转工作的关键环节。
5. 监督管理。
流转后,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对流转的林地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流转方按照协议履行管理责任,保护和利用好林地资源。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流转市场的监管,遏制不正当竞争和违规操作。
6. 政策支持。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出台相关政策和措施,支持林地流转工作的开展,如提供财政补贴、技术指导、信贷支持等。
政策支持可以为流转方和农户提供保障,推动林地流转的健康发展。
三、实施方案的效果。
通过以上的实施方案,可以实现林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加农户的收入。
同时,也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实施方案的成功执行,将为农村林地流转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指导。
林地流转实施方案
林地流转实施方案背景随着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森林资源日益减少,因此保护森林资源和发挥森林资源的效益显得尤为重要。
而林地流转作为一种森林资源管理方式,已经被广泛应用。
林地流转是指森林土地产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流转的过程。
通过林地流转,可以让那些不擅长经营或不想经营森林土地的人把土地流转给专业经营人员,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
林地流转实施方案一、政策措施林地流转需要政府制定相应政策措施来引导和规范其发展。
建立森林资源保护制度,明确林地承包经营的责任和义务,完善相关的地契、法律和法规,才能进一步推进林地流转的规范化和有序化发展。
政府鼓励农民合作社和企业参与林地承包经营,减少土地流转层次,提高市场占有率。
二、工作机制1.建立林地流转协调机制。
由政府成立管理部门来负责林地流转的实施,在同一时间内会绑定许多基础数据,资金、管辖范围、责任等,对每项工作实施过程进行监控评估。
2.加强宣传和培训。
政府部门应该提高林地流转的知名度和参与度,组织和促进公众趋向于林地流转方面,让更多有志于参与林地流转事业的人加入进来。
同时,对林地承包经营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和技术指导,让其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更好地经营、利用和管理林地。
3.建立林地经营信息管理系统。
通过建立林地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林地流转实时监控,数据可视化,科学管理林地经营,提高保护森林资源的效率。
三、发展目标1.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林地经营模式。
在林地流转中,要发挥自然生态和生产经营生态工程的优势,抓住市场需求,实现全面落实森林资源的乡村振兴战略。
2.提高林地利用效益。
林地流转实施后,要遵循市场化、经济、合理的原则,充分发挥林地的综合效益。
发掘林地除了木材产业以外的其他经济效益,如观光旅游、美丽乡村建设等,增加其经营和利用的价值。
四、关键问题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政府需要加快完善和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相关标准和考核机制,使林地流转能够得到更好地规范和监督。
2.探索多元化经营模式。
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精简版范文
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
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对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规范和监督,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流转主体
流转的主体可以是个人、家庭、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流转方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对林业经营管理的专业知识、资金实力、环境保护意识等。
三、流转程序
1. 流转方提交流转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证、林木产权证等。
2. 流转方与流出方协商确定流转合同的内容,包括流转期限、流转条件、流转租金等。
3. 流出方根据流转合同的约定,将林地和林木的使用权转让给流转方。
4. 流转方支付流转租金,并履行合同约定的管理责任,包括保护林地和林木、合理利用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等。
5. 流转期满后,流转方应及时返还林地和林木的使用权给流出方,完成流转事务的结算。
四、流转管理
1. 流出方应监督流转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管理责任,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
2. 流转方应定期向流出方提交流转经营报告,包括经营情况、林木生长情况、环境保护情况等。
3. 流转方应按照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开展经营活动,确保林地和林木的健康生长。
五、监督与执法
1.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监督,对不符合规定或存在违法行为的进行查处和处罚。
2. 监督部门应建立健全流转主体信用评价制度,对信用较差的流转主体进行限制和警示。
3. 流出方和流转方应积极配合监督部门的工作,主动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六、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林地林木流转实施方案
林地林木流转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林地资源是我国宝贵的自然资源之一,但由于长期的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导致了林地资源的破坏和林木资源的减少。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利用林地林木资源,实施林地林木流转成为一种重要的手段。
林地林木流转是指将国有林地、集体林地以及其他林木资源转让给经营主体进行合理利用,实现资源保护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为了推动林地林木流转工作的开展,制定并实施一套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实施目标。
1. 保护林地林木资源,实现可持续利用;2. 提高林地林木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 推动林业产业的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增加值的提升;4. 培育和引导新型经营主体参与林地林木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实施原则。
1. 依法合规,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流转操作,保障流转行为的合法合规性;2. 保护优先,保护林地林木资源的生态环境和生态功能,确保流转行为不损害生态环境;3. 公平公正,流转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各方利益的合理性;4. 鼓励创新,鼓励和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参与林地林木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林业产业的创新发展。
四、实施步骤。
1. 制定规划,根据当地的林地林木资源情况,制定流转规划和方案,明确流转的范围、流转的期限以及流转的对象等;2. 征求意见,在制定规划和方案的过程中,要广泛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3. 签订协议,流转双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流转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4. 实施管理,对流转后的林地林木资源进行有效管理,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5. 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对流转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五、实施保障。
1. 政策支持,加大对林地林木流转的政策支持力度,为流转提供政策保障;2. 资金支持,设立专门的流转资金,为流转提供资金支持;3. 技术支持,加强流转相关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提高流转的科学性和效益性;4. 宣传引导,加强对林地林木流转政策的宣传和引导,营造良好的流转氛围。
林地流转的实施方案
林地流转的实施方案林地流转是指林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权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给其他经营主体,以实现林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增加农民收入。
林地流转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我们制定了以下林地流转的实施方案。
一、政策支持。
为推动林地流转,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包括鼓励林地流转的财政补贴政策、土地流转登记和备案政策、流转合同纠纷解决政策等。
同时,建立健全林地流转的监管机制,加强对流转过程中的资金使用、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督管理,确保林地流转合法合规。
二、流转主体培育。
政府应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林地流转主体的培育力度,引导其参与林地流转。
同时,提供相关培训和技术支持,提升流转主体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确保流转林地的高效利用。
三、生态环境保护。
在林地流转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流转林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流转主体在经营林地时,要科学合理利用林地资源,防止过度开发和破坏生态环境,保护好生态环境,确保林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流转合同规范。
政府应加强对林地流转合同的管理,明确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流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同时,加强对流转合同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宣传引导。
政府应加大对林地流转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广大农民和流转主体了解林地流转的政策意图和实施方案,鼓励他们积极参与林地流转。
同时,加强对林地流转成功案例的宣传,激发农民参与林地流转的积极性。
六、资金支持。
为了促进林地流转,政府应加大对流转主体的资金支持力度,包括设立林地流转专项资金、提供贷款担保等方式,解决流转主体资金周转难题,降低其流转林地的经营风险。
综上所述,林地流转的实施方案需要政府、流转主体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林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农民收入的增加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希望各方能够积极配合,共同推动林地流转工作的顺利实施。
林权流转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林权流转,即林权人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权人享有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中的部分权利,通过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流转给他人。
随着我国林业产权制度的改革,林权流转已成为林业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
为了规范林权流转行为,保障林权流转各方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林权流转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林权流转的基本原则1. 依法原则:林权流转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林业政策和规划。
2. 公平原则:林权流转各方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等价、诚实信用的原则。
3. 保护生态环境原则:林权流转不得破坏生态环境,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
4. 优先权原则:林权流转中,林权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三、林权流转的范围1. 林地使用权流转:包括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等。
2. 林木所有权流转:包括林木所有权、林木采伐权等。
3. 林权部分权利流转:包括林权人享有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中的部分权利。
四、林权流转的条件1. 林权人应当具有合法的林权。
2. 林权流转不得违反国家林业政策和规划。
3. 林权流转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
4. 林权流转应当符合林权流转合同约定。
五、林权流转的程序1. 签订林权流转合同:林权流转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林权流转的内容、期限、价格、支付方式等。
2. 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林权流转合同签订后,林权人应当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3. 办理抵押登记:林权流转涉及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4. 办理注销登记:林权流转合同终止后,林权人应当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六、林权流转的法律责任1. 违反法律规定,非法转让林权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2. 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林权证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收缴林权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林地流转实施方案
林地流转实施方案一、引言林地是中国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但当前我国森林资源面临多方面的压力,例如气候变化、人类活动等。
对于保护和利用森林资源,实施林地流转是一个重要的方法之一。
林地流转指的是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偿转让。
适度的林地流转可以促进森林资源利用的集约化和专业化,有利于提高森林资源的生产力、保护生态环境和增加农户的收入。
本文旨在提出一份基本的林地流转实施方案,以帮助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了解林地流转的基本规定和实施程序,推动林地流转的有序开展。
二、林地流转的种类林地流转种类主要分为两种:1.林地使用权流转:在一定时期内,由林地权属或建设者授权、批准或委托,有偿转让林地的使用权,并对林地进行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
2.林地所有权流转:转让林地的所有权及所有权下附着物,包括土地所有权、林木所有权以及其它权利。
三、林地流转的程序林地流转的程序包括以下环节:1. 确定流转机构林地流转机构可以是林地权属单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或个人等。
应根据流转机构的类型和属性,确定相关流转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资金保障措施等。
2. 确定流转方案编制林地流转方案,包括流转范围、流转期限、流转方式、流转价格、流转费用等。
应制定评估规范,确定林地的资产评估价格,依据市场行情和现状需求确定流转价格。
具体方案要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逐一制定。
3. 进行流转公告制定流转公告,公示流转方案中的主要内容,吸引更多有意向的企业或个人进行竞价投标。
公告内容要详实,包括流转资格条件、流转价格、流转期限、流转范围等。
4. 进行流转交易选择中标企业或个人,并与其签订流转合同,明确流转事项、流转规定和权利义务。
流转交易过程应该依法规范进行,相关交易手续也要依法严格办理。
5. 办理转移登记在流转合同签订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规定,由双方一并申请立户并申请办理流转登记手续。
6. 监督管理开展林地流转后需要加强监督管理,定期对流转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三篇
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三篇篇一: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林地、林木(以下简称林地、林木)流转行为,保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地、林木流转,是指林地、林木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其可以流转的林地使用权或者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林权证的林地、林木流转,适用本办法。
非林地上林木的流转,以及依法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的林地、林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工作。
第二章流转原则及范围第五条林地、林木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自愿、平等、公开、依法;(二)有利于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三)林地、林木权属无争议;(四)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六条林地、林木流转,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互换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可以依法继承、担保、入股或作为合资、合作的条件,也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再次流转。
林地使用权发生流转时,林地上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可以同时流转,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同时转让。
第七条下列林地、林木可以依法流转:(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用于发展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宜林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可以流转的林地、林木上述森林、林地内的野生动物、矿藏、埋藏物、水域不得流转。
第八条下列林地和林木不得流转:(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林地和林木;(二)林地、林木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三)无林权证的林地和林木;(四)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林地、林木。
嵊州市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嵊州市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统称林权)的流转行为,保障林权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流转是指原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其依法可以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林权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行为,适用本办法。
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致使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改变林地用途,进行非林业建设的林地使用权流转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流转管理第四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流转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森林资源流转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设立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负责全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
第六条林权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原则;(三)有利于保持水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原则;(四)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第七条依照本办法流转后取得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也可以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再次流转。
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及古树名木的保护等义务和责任同时转移。
第八条依照本办法流转后取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的,应当征得林地所有权人的同意。
原为承包山、自留山的,还应当征得原承包人(原权利人)同意。
第九条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后需要采伐林木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量纳入年度森林采伐限额。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后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当年或者次年,按照市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划,完成更新造林,并通过林业主管部门的造林质量验收和成林验收。
林权流转实施方案
林权流转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林地资源是我国宝贵的自然资源,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我国林地资源的集中所有制模式,导致了一些地方林地资源的闲置和低效利用现象。
为了更好地调动林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林权流转成为了当前林业领域的热门话题。
二、林权流转的意义。
1. 提高林地资源利用效率。
通过林权流转,可以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林地资源流转给有意愿、有能力进行经营管理的主体,提高林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2.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林权流转可以吸引更多的资金和技术进入林业领域,带动农村产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3. 保护生态环境。
通过林权流转,可以加强对林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实现可持续利用,保护生态环境。
三、林权流转实施方案。
1. 完善政策法规。
建立健全林权流转的政策法规体系,明确流转的程序、条件和保障措施,为林权流转提供法律保障。
2. 加强宣传和培训。
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增强农民对林权流转的认识和理解,同时加强培训,提高农民的经营管理能力和法律意识。
3. 健全流转市场。
建立林权流转的市场化机制,促进流转双方的平等交易,确保流转的公平、公正。
4. 强化监管和评估。
加大对林权流转的监管力度,建立流转项目的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流转过程中的问题。
四、林权流转的保障措施。
1. 资金支持。
加大对林权流转项目的财政支持力度,为流转双方提供资金补贴和贷款支持。
2. 技术支持。
组织专业团队为流转双方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流转项目的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
3. 生态补偿。
对于流转后的林地资源,给予相应的生态补偿,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五、结语。
林权流转是推动林业领域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林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大对林权流转工作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的政策法规和保障措施,推动林权流转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同时,流转双方也应增强合作意识,共同推动林权流转工作,实现多方共赢的局面。
林地林木流转办理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林业局2010年12月30日以粤林〔2010〕187号发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林地林木流转管理行为,保障林地林木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林地林木流转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地林木流转,是指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依法有偿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进行非林业建设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林地林木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的林地承包经营权; (二)坚持统筹兼顾,依法审核登记办理; (三)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 (四)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质量和经营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五)不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农村社会和林区和谐稳定。
第四条 林地林木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林木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林地林木,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的,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流转。
已依法流转的林地林木可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再次流转。
禁止炒买炒卖林权,依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林木流转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依法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或者林木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林地林木流转。
第二章 流转范围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权属明确的下列林地林木依法可以流转: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林地林木。
林地流转实施方案范文
林地流转实施方案范文林地流转是指林地的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给他人使用,并按照一定的方式进行管理和经营。
林地流转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促进林业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林地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就林地流转实施方案进行具体的范文介绍。
一、流转范围。
本实施方案所指的林地流转范围包括国有林地、集体林地以及其他经批准可以流转的林地资源。
流转的方式包括出租、承包、合作经营等形式,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流转条件。
1. 流转方必须具备相关的资质和经验,能够保证对林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2. 流转方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采伐、毁林开荒等行为。
3. 流转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对林地进行合理经营管理,保证林地的生态环境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流转程序。
1. 流转方需向林地管理部门提出流转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2. 林地管理部门对流转申请进行审核,确定流转的方式、期限和条件。
3. 流转双方进行协商,签订流转合同,并向林地管理部门备案。
4. 流转方开始对林地进行经营管理,并定期向林地管理部门进行经营报告和资源清查。
四、流转效益。
1. 林地流转可以提高林地的经济效益,增加林地的利用价值。
2. 林地流转可以促进林地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提高林地的资源利用率。
3. 林地流转可以促进农民增收,带动乡村经济的发展。
五、流转监管。
1. 林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流转林地的监管,确保流转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经营管理。
2. 林地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林地流转档案,定期对流转林地进行检查和评估。
3. 对于违法违规的流转行为,林地管理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理,保护林地资源的合法权益。
六、流转退出。
1. 流转期满,流转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选择续租、续约或者退出流转。
2. 流转方在流转期间如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需要提前退出流转的,需提前向林地管理部门申请,并经过审核批准。
七、流转风险。
1. 流转方需对林地的经营管理承担相应的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市场风险等。
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
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林地林木流转的管理,促进林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护,根据《林业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流转政策1. 林地的流转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和政策,不能违背环保和生态保护的原则;2. 林地流转的价格必须经过合理评估,确保流转双方的利益;3. 林地流转的期限默认为不超过50年,超出期限需要重新评估和审批。
三、流转程序1. 流转方需向当地林业部门递交流转申请,附上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2. 林业部门将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估流转的林地和林木价值;3. 审核通过后,流转方需签订林地流转协议,并按照规定交纳相关费用;4. 流转方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林地流转手续,包括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5. 流转方需按照协议履行流转责任,保护和管理好流转的林地和林木;6. 流转期满后,流转方需将林地和林木交还给原来的所有权人或继续流转的合法人。
四、责任与监管1. 流转方负责对流转的林地和林木进行保护和管理;2. 林业部门负责对流转方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定期评估流转效果;3. 流转方需按照要求定期向林业部门汇报流转情况和经营状况。
五、违规处理1.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林地流转的行为,林业部门将追究相应责任;2. 对流转方违规使用、破坏林地和林木的行为,林业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3. 对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受损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六、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由林业部门负责解释和解决相关问题。
以上是对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的和概述,具体的操作细则和流程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调整。
如有需要,相关部门和人员可以随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林地流转的实施方案范本
林地流转的实施方案范本一、背景分析。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劳动力的外流,我国农村林地闲置、荒芜的现象日益严重。
林地资源的浪费和低效利用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发挥林地资源的效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制定并实施林地流转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实施方案。
1.政策支持。
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农民将林地流转给专业经营者或合作社。
政策可以包括对流转林地的税收优惠、金融支持、土地流转补贴等,以降低农民流转林地的风险和成本,增加流转的积极性。
2.流转主体。
流转主体可以包括农民、农村合作社、林业公司等。
农村合作社可以整合农民资源,规模化经营林地;林业公司可以引入先进的管理技术和资金,提高林地的利用效率。
3.流转内容。
林地流转的内容可以包括林木种植、林产品采集、观光旅游等。
流转方案要根据林地的地理位置、土壤条件、气候特点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流转的内容,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林地资源的效益。
4.流转期限。
流转期限可以根据流转内容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可以包括短期流转和长期流转。
短期流转可以适用于林木种植等项目,长期流转可以适用于林产品采集等项目。
5.流转管理。
流转后的林地管理应加强监督,确保流转方案的顺利实施。
管理工作包括林地的生长情况监测、病虫害防治、资源保护等,以确保林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6.效益分配。
流转后的林地效益分配应公平合理。
农民作为林地的原始所有者,应获得一定的流转收益;流转主体也应获得相应的利润,以激励其投入和经营。
7.风险防范。
流转方案应充分考虑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自然灾害、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等。
可以通过购买保险、签订合同、多样化经营等方式降低风险,确保流转方案的稳定实施。
三、总结。
林地流转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政府、农民、流转主体等多方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流转方案,才能更好地发挥林地资源的效益,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各地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符合本地特点的林地流转方案,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三篇
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三篇篇一: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林地、林木(以下简称林地、林木)流转行为,保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地、林木流转,是指林地、林木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其可以流转的林地使用权或者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林权证的林地、林木流转,适用本办法。
非林地上林木的流转,以及依法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的林地、林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工作。
第二章流转原则及范围第五条林地、林木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自愿、平等、公开、依法;(二)有利于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三)林地、林木权属无争议;(四)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六条林地、林木流转,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互换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可以依法继承、担保、入股或作为合资、合作的条件,也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再次流转。
林地使用权发生流转时,林地上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可以同时流转,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同时转让。
第七条下列林地、林木可以依法流转:(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用于发展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宜林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可以流转的林地、林木上述森林、林地内的野生动物、矿藏、埋藏物、水域不得流转。
第八条下列林地和林木不得流转:(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林地和林木;(二)林地、林木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三)无林权证的林地和林木;(四)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林地、林木。
林权流转管理办法两篇
林权流转管理办法两篇篇一:林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二章为规范林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开发利用和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XX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林权流转,均适用本办法。
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林权流转是指将林权全部或者部分,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林权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第四条林权流转时,下列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一)流转森林和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在流转期限内该森林和林木所依附的林地使用权也随之一同流转;流转林地使用权时,林地上的森林和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也随之一同流转。
流转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流转时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流转,但流转双方都应当遵守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有关规定。
(三)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以及古树名木的保护义务和责任同时转移。
第五条林权流转,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并本着依法、公开、公平、自愿、协商一致、有偿流转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本区域内发生的林权流转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流转范围、方式与期限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权属清楚的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以流转:(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林地流转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地流转行为,保障林地使用权流转的合法性、有序性,促进林业资源合理利用和林业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林地使用权的流转。
第三条林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自愿、等价有偿;2. 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环境;3. 促进林业产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4.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
第四条国家对林地使用权流转实行指导和监督,依法保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林地使用权流转的范围和条件第五条林地使用权流转的范围包括:1.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使用权;2. 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林地使用权依法可以流转的部分。
第六条林地使用权流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林地使用权依法取得,权属清晰;2. 林地使用权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 林地使用权流转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4. 林地使用权流转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破坏森林资源;5. 林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
第三章林地使用权流转的程序第七条林地使用权流转应当依法进行,遵循以下程序:1. 双方协商:林地使用权人可以与意向受让人协商,达成流转协议;2. 报告审批:林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3. 审批: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林地使用权流转进行审批;4. 登记:林地使用权流转经批准后,应当办理登记手续;5. 公告:林地使用权流转应当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流转双方信息、流转面积、流转期限等;6. 执行:林地使用权流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第八条林地使用权流转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双方的基本情况;2. 林地使用权转让、互换、租赁或者作价出资的具体内容;3. 林地使用权流转的期限、方式、价格等;4.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5. 争议解决方式;6. 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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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广东省林业局2010年12月30日以粤林〔2010〕187号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地林木流转管理行为,保障林地林木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林地林木流转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地林木流转,是指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依法有偿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进行非林业建设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林木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二)坚持统筹兼顾,依法审核登记办理;(三)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四)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质量和经营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五)不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农村社会和林区和谐稳定。
第四条林地林木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林木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林地林木,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的,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流转。
已依法流转的林地林木可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再次流转。
禁止炒买炒卖林权,依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林木流转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依法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或者林木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林地林木流转。
第二章流转范围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权属明确的下列林地林木依法可以流转:(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林地林木。
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木不得转让、抵押,可以采用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用于发展林下种养业或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但不得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并按《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的规定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地林木依法不得流转:(一)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但未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的;(二)林地林木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三)已依法抵押的林地林木,抵押权人未书面同意流转的。
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流转的林地林木。
第三章流转管理第九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业产权交易机构,为林地林木流转提供服务。
第十条依法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经原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原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国有林地林木的流转,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提出流转实施方案,并按照管理权限,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流转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拟流转的林地类型、座落位置、面积、四至界线地形图、林种、树种、树龄、蓄积量以及流转形式、价值评估、受让人的资质情况等。
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流转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流转方案须提前30天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公告期不得少于7天。
公示后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报镇(乡)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流转;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者权属共有的林地林木流转,应当征得合资方、合作方或者权属共有方的同意。
国有单位或镇(乡)林场经营的集体林地,其林地林木流转应当征得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和该单位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一条鼓励林地林木到林业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流转。
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人到林业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流转,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流转委托书;(二)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和林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流转林地范围地形图;(三)流转的林地林木现状及用途说明;(四)林地林木流转公示无异议的证明材料;(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流转国有林地林木的,还应当提交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和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同意文件。
流转集体统一经营林地林木的,还应当提交同意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有效决议、镇(乡)人民政府的批准同意意见书以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流转集体统一经营山林的股权,还应当提交集体山林股份权益证书。
流转共有或者合资、合作经营的林地林木的,还应当提交共有人或者合资、合作各方同意流转的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采取拍卖、招标形式流转林地林木的,依照拍卖、招标投标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协议流转应依法协商。
集体经营山林流转收益使用,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并应当接受村务监督小组的监督。
国有林地林木流转收益使用应当接受其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三条流转林地林木必须签订流转合同。
林地林木的流转合同,必须报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林地林木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转出人和受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流转林地林木的林地类型、座落位置、面积及四至界线地形图、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三)流转价款、支付方式和时间;(四)流转期限及起止时间;(五)流转双方权利和义务;(六)合同期满后林地林木存量的处置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流转合同式样文本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五条林地林木流转期限应根据林种、树种、树龄以及经营形式等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鼓励短期限流转林地林木。
承包经营林地林木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再次流转林地林木的,应当按照原合同约定告知或征得原所有权人及原权利人同意,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
流转不得损害所有权人及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以权属变更的转让方式流转农户承包经营的林地使用权时,转出、受让双方达成初步意向后,转出方应当征得发包方同意,并向发包方提交以下材料:(一)转出、受让双方达成的流转意向协议书;(二)受让方资信、林业经营能力情况资料;(三)受让方身份证明,法人代表或其它组织的资格证明。
第十七条流转后需要采伐林木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八条流转后的迹地应当于当年或者次年内,按照森林经营方案和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完成迹地更新造林,确保造林质量。
流转后采伐林木未按规定要求完成采伐迹地更新造林的,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再向该受让人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直至其完成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为止。
第十九条因林地林木流转发生争议纠纷的,鼓励当事人自行和解,和解不成的,当事人应先请求村民委员会、镇(乡)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意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流转登记第二十条林地林木发生流转后,林地林木权利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交权属变更材料,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申请变更登记应由受让人会同转出人共同申请办理。
第二十一条下列林地林木流转无需进行权属变更登记,但是当事人应当将流转合同报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一)国有森林、林木使用权流转的;(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三)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使用权流转的。
第二十二条办理林地林木权属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时,受让方与转出方应当向林业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流转合同;(二)林地类型、坐落位置、面积及四至界线附图,现有林木资源状况,包括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三)除林木以外的其他附着物现状;(四)原林权证书;(五)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第五章资产评估第二十三条国有和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流转,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防止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
个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营的林地林木流转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由其自主决定。
第二十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涉及国家级公益林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涉及省级生态公益林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委托核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准;不涉及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的非国有森林资源评估,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流转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应当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机构核查的森林资源实物量为基础进行价值评估。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选择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准。
非国有森林资源可以由持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技术规程和办法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七条自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基准日起满1年再进行流转的,应当重新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第二十八条流转过程中实物量核查、价值评估等发生的费用,由林地林木转出和受让双方协商承担。
第六章相关责任第二十九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地林木流转的监管,对弄虚作假,骗取林地林木流转登记和未经批准流转国有或集体林地林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对已取得的权属变更登记、林权证和林木采伐许可证,予以注销,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受让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将林地改为非林地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违反规定,对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未进行评估的,造成国有森林资源资产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资产评估机构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造成评估结果失实的,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重新进行评估。
重新评估的费用由违法单位支付。
资产评估机构应对其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林地林木流转登记、变更登记、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对不具备流转条件的林地林木进行登记、变更登记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流转的林地林木,符合办理林权登记或补办权属变更登记、备案手续的,可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或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