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评估核准备案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4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4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项怀诚2001年12月31日目录目录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经济结构调整中的国有资本运营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
第三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清算;(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一)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第五条占有单位有其他经济行为,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第六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收购非国有资产;(二)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第七条占有单位有本规定所列评估事项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占有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流程图及工作程序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流程图(注:实行核准制的评估项目核准前,申办单位应进行资产评估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工作程序一、申办单位履行事前报告程序,向市国资委报送前期资料申办单位发生应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在中介机构开展资产评估工作前,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资产评估项目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情况;2.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3.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4.选择资产评估机构情况;5.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6.其他有关情况。
事前报告程序履行完毕后,申办单位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前期所需提交资料清单》要求向市国资委报送各项前期资料。
二、由市国资委确定中介机构后,申办单位配合中介机构开展资产评估工作,并及时沟通资产评估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申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核实账务,及时向中介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应当积极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申办单位和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资产评估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因特殊情况可能造成评估报告不能按规定时间出具,或发现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及时与市国资委沟通,以便于及时正确地处置有关情况和问题,促进评估工作顺利开展。
市国资委在必要时对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检查。
三、申办单位逐级上报初审,并提出核准、备案申请申办单位收到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资产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市国资委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申请,并按照《企业申请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所需提交资料清单》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四、申办材料齐备后,市国资委受理审核市国资委收到核准、备案申请后,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所提报材料齐备的,当场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报材料或所需补办手续,补报齐备后再予以受理。
国资委资产评估核准备案要求及评估报告常见问题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 权〔2013〕64号)
➢ 《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11〕121号)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 号)
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假如用收益法对企业整体资产或者无形资产进行评估, 一般情况下要有企业前三年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 审定报表) 拟上市项目或已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评估 基准日在6月30日(含)之前的,需提供最近三个完整 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评估基 准日在6月30日之后的,需提供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其他经济行为需 提供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 审计报告
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 否一致。 ➢评估方法运用是否合理。重点审核评估方法是否符合 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要求,评估方法及技术参数选取是 否合理等。 必须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评估方法,鼓励市场法。 但是,对于固定资产比重较大的企业,还是倾向于其中 一种方法必须为成本法。 ➢评估依据是否适当。重点审核评估工作过程中所引用 的法律法规和技术参数资料等是否适当。
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F公司注册资本金为5000万元,具体构成:
单位:万元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
出资额占比
A公司 B公司 C公司 D公司 E公司
合计
1,500 1,250 1,050
950 250 5,000
30.00% 25.00% 21.00% 19.00% 5.00% 100.00%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4号)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项怀诚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经济结构调整中的国有资本运营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
第三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清算;(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一)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第五条占有单位有其他经济行为,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第六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收购非国有资产;(二)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确保企业改制重组、产权流转等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以下简称《评估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单位),按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对应当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指引。
第二章备案工作程序第三条企业发生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按照《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1〕68号)等文件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第四条在资产评估项目开展过程中,企业应当就工作情况及时通过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信息系统向备案管理单位报告,包括评估基准日选定、资产评估、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和相关审计等情况。
必要时,备案管理单位可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五条企业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将备案申请材料逐级报送备案管理单位。
在报送备案管理单位之前,企业应当进行以下初步审核:(一)相关经济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合理。
(三)执业评估机构及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四)评估范围是否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重组改制方案内容一致。
(五)纳入评估范围的房产、土地及矿产资源等资产权属要件是否齐全。
(六)被评估企业是否依法办理相关产权登记事宜。
(七)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资料要件是否齐全。
第六条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时,应当向备案管理单位报送下列文件材料:(一)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其他有效文件,包括相关单位批复文件以及企业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等。
(四)评估所涉及的资产改制重组、产权流转方案或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国资委资产评估审核准备案要求及评估报告常见问题
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注意土地评估与建筑物评估中有关费用的衔接,尤其 对土地的征用、开发和配套等费用、土地平整费用、在 建工程中的征地费用,要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重复评估问 题。 对房屋建筑物的年限,评估师与土地估价师有不同的 看法,需要双方都做重大披露。 假如土地按收益法进行评估,地上建筑物按实际状况 来预测还是按最佳状况预测,评估师和土地估价师之间 有矛盾,应尽量使两者保持一致。 企业价值评估与矿业权评估中,主要参数应该保持一 致。
F公司账面实收资本为30,039万元
股东名称 A公司 B公司 C公司 D公司 E公司
合计
出资金额 15,574 5,431 4,562 3,386 1,086 30,039
单位:万元
出资额占比 51.846% 18.080% 15.187% 11.272% 3.615% 100.00%
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工作的 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44号)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 权〔2013〕64号)
➢ 《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11〕121号)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 号)
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评估技术
➢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 是否明示。重点审查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符合有关评 估准则的规定要求等。 基准日的选择尽可能与相应经济行为的实现日接近, 同时考虑会计报表的编制日期,一般选择在月末、季度 末或年末 评估基准日的确定在资产评估中影响重大,评估基准 日应根据经济行为的性质确定 选择的评估基准日,应有利于保证评估结果有效地服 务于评估目的,尽量减少和避免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 项,准确划定评估范围,准确高效地清查核验资产,并 合理选取评估作价依据。评估过程中要及时地调整不适 宜的基准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5.10•【文号】国资发产权[2013]64号•【施行日期】2013.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3〕64号)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提高评估备案工作效率,国资委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5月10日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确保企业改制重组、产权流转等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以下简称《评估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单位),按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对应当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指引。
第二章备案工作程序第三条企业发生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按照《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1〕68号)等文件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第四条在资产评估项目开展过程中,企业应当就工作情况及时通过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信息系统向备案管理单位报告,包括评估基准日选定、资产评估、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和相关审计等情况。
必要时,备案管理单位可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五条企业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将备案申请材料逐级报送备案管理单位。
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1通用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1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目录第一部分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程序及要求一、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类型第二部分十、境外评估或估值报告审核要点十一、其他报告关注要点第一部分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程序及要求一、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类型(一)国有单位(释义详见本部分第九节)产权变动涉及的经济行为:1.2。
体。
减资等行为引起企业股权比4.企业产权转让;指将一个非上市公司的所有权(即国有出资人拥有对企业的出资或股份)由原出资人转让给受让方的行为。
5.企业整体租赁或托管给非国有单位。
(二)国有单位非货币资产处置涉及的经济行为:1.资产出资;指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等行为。
2.资产转让、置换、拍卖;3.4.5.1。
2。
3.4。
济行为。
二、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类型1.按规定实施的无偿划转;2.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或者**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或者**之间的合并和资产(产权)置换;3。
下列经济行为经批准,可免于评估:(1)国有全资企业之间进行的产权协议转让、非同比例增减资等行为;(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绝对控股企业与其的.(1(2(3)三、核准备案项目范围1。
经**人民**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负责核准;2。
经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负责备案;3.经同意具有备案职能的委管企业及其**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委管企业负责备案;4。
经委托监管单位及其监管企业和**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委托监管单位负责备案;5.经其他单位(释义详见本部分第九节)及其**级子企业批准1.时,有单位应按单位性质或章程的规定做出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一般应提供国有单位经济行为批文,如按规定需经产权持有单位、相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则应提供相应批文.批文形式同上一条要求。
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备案
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在我国的经济活动中,国有资产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显得尤为关键。
而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的备案,则是规范和管理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的重要环节。
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的意义重大。
首先,它有助于保障国有资产的价值评估准确、公正。
国有资产往往涉及到国家的重要资源和利益,其价值评估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及国家利益的维护。
通过备案制度,可以对评估机构的资质、专业能力和评估程序进行审查和规范,从而提高评估结果的可靠性。
其次,备案能够促进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
备案要求评估机构具备一定的条件和能力,这有助于提升整个行业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同时,备案信息的公开也为市场提供了透明度,便于需求方选择合适的评估机构,推动评估机构之间的良性竞争。
再者,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备案有利于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管。
备案制度使得监管部门能够及时掌握评估机构的情况,对评估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在评估过程中被低估或流失。
那么,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备案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一般来说,评估机构应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和人员结构。
通常要求是依法设立的公司制或合伙制机构,拥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等专业人员。
在专业能力方面,评估机构需要具备与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相适应的评估经验和业绩。
这包括在特定领域或行业的评估案例积累,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熟悉程度。
此外,评估机构还应当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
这包括评估业务流程的规范、风险控制机制的建立、报告审核制度的完善等,以确保评估工作的质量和公正性。
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评估机构需要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申请时应提交一系列的材料,如机构的营业执照、章程、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资格证书、内部管理制度文件、以往的评估业绩等。
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进行初步审查。
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备案
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在我国的经济运行体系中,国有资产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
为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而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作为这一工作中的关键环节,对于规范评估行为、保障评估质量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简单来说,就是评估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将自身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评估人员等信息向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的过程。
这一过程并非形式主义,而是有着深刻的意义和价值。
首先,备案有助于提高国有资产评估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通过备案,监管部门能够对评估机构的资质、专业能力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从事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条件和能力。
同时,备案要求评估机构公开相关信息,使得评估过程和结果更易于被监督,减少了暗箱操作和不当评估的可能性。
其次,备案有利于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
国有资产是国家和人民的宝贵财富,其价值评估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国家利益。
经过备案的评估机构,在评估方法的选择、评估参数的确定等方面都需要遵循严格的规范和标准,从而降低了国有资产被低估或高估的风险,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再者,备案能够促进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
备案制度为评估机构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只有符合条件的机构才能参与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这有助于淘汰那些不具备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机构,提高整个行业的服务水平和信誉度。
那么,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备案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一般来说,评估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和注册资本。
常见的组织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等,并且注册资本需要达到一定的数额,以保证其具备承担相应评估责任的能力。
评估机构还需要拥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产评估师。
这些评估师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并且在职业道德和操守方面符合要求。
此外,评估机构应当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
这包括评估业务流程的规范、评估报告的审核机制、风险防范措施等,以确保评估工作的质量和准确性。
在备案的过程中,评估机构需要提交一系列的材料。
国资委资产评估审核准备案要求及评估报告常见问题分析
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评估技术
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 是否明示。重点审查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符合有关评 估准则的规定要求等。 基准日的选择尽可能与相应经济行为的实现日接近, 同时考虑会计报表的编制日期,一般选择在月末、季度 末或年末 评估基准日的确定在资产评估中影响重大,评估基准 日应根据经济行为的性质确定 选择的评估基准日,应有利于保证评估结果有效地服 务于评估目的,尽量减少和避免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 项,准确划定评估范围,准确高效地清查核验资产,并 合理选取评估作价依据。评估过程中要及时地调整不适 宜的基准日。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 权〔2013〕64号) 《关于 中 央 企 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资发产权〔2011〕121号)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 号)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 部令第47号)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财文 资[2012]15号) ……
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评估师与土地估价师、矿业权估价师之间的 衔接
土地使用权估价、矿业权评估,如应当经相应主管部 门批准(备案)的,应当在相应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 (备案)后引用 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引用土地估价师的报告,必须进 行完整的审阅;如土地估价报告含各种假设条件,要与 整个评估报告相匹配。 不能出现这样的揭露:“注册资产评估师对于土地评 估价值的合理性不发表任何意见。” 应关注专业评估报告评估对象的价值定义,当评估对 象存在土地出让金、矿业权价款等预计负债时,评估范 围应包括这部分负债。
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一、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关注要点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规范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规范GDD-QW7.5.1-GZ-041. 目的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国资监管和服务工作效率,确保业务工作质量。
2. 适用范围适用于除核准项目以外的所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3. 职责3.1受理初审岗负责对企业申办备案提交的资料进形式审查及通知申请单位领取备案表。
3.2受理初审岗负责对企业申办备案提交的资料进初审。
3.3 复审岗负责对申办资料进行复审。
3.4 国资办主任负责终审。
4. 工作内容4.1 受理4.1.1 企业申请。
企业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提供以下资料向国资办申请备案(同时提供资料清单电子文档):(1)企业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2) 一级单位审核并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审核表》;(3)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方案、协议、承诺函等材料;(4)与评估范围相对应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5)资产评估报告;(6)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1.2受理初审岗受理。
受理初审岗对企业申办备案事项应提交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若申办资料不全,16个工作小时内通知企业补齐。
4.1.3受理初审岗检查上述资料齐全后,将申办资料在《文书领取通知单》上登记,并向申请单位发放此通知单。
4.2受理初审4.2.1受理初审岗根据有关法规要求,对申办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在《服务提供过程记录》(资产评估备案呈批表)相关栏中提出拟办意见。
4.2.2 受理初审岗在受理之日起的24个工作小时内,将上述资料和《服务提供过程记录》(资产评估备案呈批表)送交复审岗。
4.3 复审4.3.1复审岗根据有关法规对申办资料和受理岗的意见进行复审。
复审若发现申办资料内容需要补正,应填写《补正资料通知书》,在收到受理初审岗转交资料的24个工作小时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受理初审岗,由其通知企业领取,并在《服务提供过程记录》(产权登记呈批表)作好记录。
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9]941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国家出资企业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核准、备案时,应依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公布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进行审核,进一步提高核准和备案工作质量。
二、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国家出资企业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核准、备案时,发现评估报告中存在《指南》第二十二条所列示下列情况时,应当要求申请核准、备案单位妥善解决相关问题后,方予受理。
(一)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二)评估程序受到限制;(三)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存在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
三、申请核准、备案单位报送的评估报告中有关收益法说明部分应包括下列参数、依据及测算过程:(一)收入预测表及说明;(二)成本及费用预测表及说明;(三)折旧和摊销预测表及说明;(四)营运资金预测表及说明;(五)资本性支出预测表及说明;(六)折现率选取、计算、分析及说明;(七)负债预测表及说明;(八)溢余资产分析及说明;(九)非经营性资产分析及说明。
四、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被评估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评估资料,确保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中的《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应由委托方或产权持有单位按照《指南》要求编写,对实际存在但未入账的无形资产应详细说明。
《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应加盖编写单位公章。
五、《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及《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见附件)已进行调整,企业申请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时,可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下载,并按要求填报办理。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OO九年九月十一日附件: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2.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备注:1.本备案表应与资产评估报告书同时使用,评估报告的使用各方应关注评估报告书中所揭示的特别事项和评估报告的法律效力等内容,合理使用评估结果。
国资委资产评估核准备案要求及评估报告常见问题(ppt 71页)
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评估结论 同一报告下同一类型的各公司评估结论选择理由 需保持一致性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或者企业有商标、专利、资 质等无形资产而在成本法评估中又未考虑的,应推 荐收益法 企业最主要的资产如果是采用收益法评估的(例 如房地产企业、采矿企业),而报告又未采用收益 法作为最终结果,须注意选择方法描述时的合理性 收益法和成本法评估结果差异应有合理解释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应加回最合理的评估 结论 关注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的计算
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假如用收益法对企业整体资产或者无形资产进行评估, 一般情况下要有企业前三年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 审定报表) 拟上市项目或已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评估 基准日在6月30日(含)之前的,需提供最近三个完整 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评估基 准日在6月30日之后的,需提供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其他经济行为需 提供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 审计报告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核准备案的时间要求
企业应当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资委提出核准 申请 企业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评估 基准日起9个月内将备案申请材料逐级报送备案管理单 位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需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 1、采用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 2、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置事项 3、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目中, 按限额专项委托中央企业办理相关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 作。其中,属于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中央企业负责办理 资产总额账面值在5000万元(不含)人民币(下同)以 下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5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 继续由国务院国资委办理备案;其他中央企业负责办理 资产总额账面值在2000万元(不含)以下资产评估项目 的备案,2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继续由国务院国 资委办理备案。
国资资产评估备案程序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程序及要求一、备案项目转报单位的确定:备案项目由资产评估委托方提出备案申请。
备案项目由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或委托监管单位及有关部门等市属一级单位转报市国资委。
评估项目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原则上按最大国有资产出资者的隶属关系逐级报送市属一级单位。
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委托其中产权隶属等级较高的一方办理。
二、备案项目范围的确定除核准外的国资评估项目及集体资产评估项目一律实行备案。
备案报告由市属一级单位审核,市国资委评估处统一备案。
三、办理备案手续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应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市属一级单位;(2)经市属一级单位审核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将备案材料转报评估处。
(3)评估处收到备案材料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上签章(备案专用章)后返还。
(4)评估处收到备案材料后,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退回转报单位。
待完备后依照上述程序由市属一级单位重新转报。
四、办理备案手续需报送以下文件材料:(1)评估委托方(申报单位)填报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五份)及其电子版;(2)资产评估机构填报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机构承诺表》及其电子版;(3)市属一级单位填报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转报表》(一式两份)、《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一级单位承诺表》、特殊资产分析报告及其电子版;(4)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方案、协议、承诺函等材料;(5)与评估范围相对应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6)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的电子版(需要时提供文本原件)。
五、办理备案手续需满足以下要求:(1)涉及招标的项目,招标手续齐全;(2)备案表、备案转报表、备案一级单位承诺表、评估机构承诺表填写完整规范;(3)经济行为文件齐全有效;(4)经济行为实施方案及评估目的详细明确,可清楚判断经济行为类型及相关评估要素;(5)经济行为的评估公示材料齐全完整,与批复文件内容一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民营、国有股权转让给非国有或不特定对象的,评估结果需公示);(6)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及评估明细表)完整、齐全,内容、格式符合《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评字〔1999〕91号)的规定要求;(7)电子版评估报告完整、无损,与书本报告一致;(8)备案表数据、信息与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案例)、评估明细表、评估备查材料中数据信息一致;(9)经济行为类型选择得当;(10)评估报告有效期及受理时间符合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要求;(11)收益法评估或验证的相关材料齐全;(12)涉及整体资产评估的,评估基准日及前三年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齐备;(13)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等特殊资产的,其历史、当前和经济行为发生后的使用状况(性质)合法、合规,其价值的变化合理、合乎市场规律;(14)资产权属清晰,权属证明文件齐备;(15)评估机构资产评估资质证书、证券业评估资质证书真实有效。
江苏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苏财国资[2002]90号
江苏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正文:---------------------------------------------------------------------------------------------------------------------------------------------------- 江苏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苏财国资[2002]90号)第一条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财企[2001]80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和加强我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6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核准项目以外的所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第三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专题向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下同)部门报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产权主管单位是指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或代行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
第五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一)省级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二)市、县级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各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三)同一经济行为或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多个产权投资主体的,必须委托同一个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按国有股最大股东的资产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持股比例相等的,由产权变动的一方按资产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四)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收购非国有资产、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进行的资产评估,由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照上述原则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各市财政部门要刻制“XX(单位名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专用章”,并将印模报我厅备案。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备案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备案1.引言1.1 概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备案是指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记录在报告中备案。
这一过程是对国有资产进行全面、客观、公正评价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国有资产权益、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就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重要性、评估的方法与标准、评估报告备案的程序与意义进行探讨,以期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推动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提供参考。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内容:文章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包括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
在概述部分,将简要介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备案的重要性和意义。
在文章结构部分,将说明本文的结构和内容安排,引导读者了解全文的脉络。
在目的部分,将阐明撰写本篇文章的目的和意义。
正文部分分为三个小节。
第一小节介绍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重要性,从多个角度分析了评估对企业的意义和影响。
第二小节将探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方法与标准,详细介绍了常用的评估方法和相关标准,阐述了它们的特点和应用。
第三小节将重点讲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备案的程序与意义,分析了备案的意义和程序要求,以及对企业的影响。
结论部分分为三小节。
第一小节总结了评估报告备案的重要性,重申了备案对企业的意义和必要性。
第二小节展望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发展方向,对未来评估工作的发展趋势和方向进行了展望和分析。
第三小节总结全文,强调了评估报告备案对企业的重要性和作用。
1.3 目的本文旨在探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备案的重要性及其程序与意义。
通过深入分析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方法与标准,以及备案程序的流程与影响,旨在传达评估报告备案对于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对企业经营决策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意义。
同时,本文旨在展望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未来发展方向,并为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通过本文的阐述,希望能够提高企业对于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备案的重视程度,同时推动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发展。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程序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程序一、政策依据(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财企[2001]801号);(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财企[2001]802号);(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四)《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91号);(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国办发[2003]96号);(六)《关于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建立健全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等11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25号)和《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的补充意见》(湘政办发〔2005〕12号)。
二、核准或备案要件(一)办理核准手续须报送的文件材料1、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审查同意转报省国资委予以核准的文件;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3、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4、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其他材料;5、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软盘);6、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7、公示反馈意见。
(二)办理备案手续须报送的文件材料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2、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3、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一)委托1、委托的权限。
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在省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择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分别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2、委托的要求。
同一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评估必须委托不同的中介机构进行;除国家有规定外,不得委托一个中介机构连续二次对某一个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二)报批资产占有单位(企业)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应当上报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初审,初审同意后,在企业内部实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后提出核准或备案申请。
资产评估项目审核内容和标准如下:1、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是否合法,是否经过批准;2、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评估资质;3、主要评估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资格;4、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否明示;5、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适当;6、评估委托方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7、评估过程、步骤是否符合规定要求;8、其他。
重庆市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备案及核准管理办法
重庆市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备案及核准管理办法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3]178号),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核准项目以外的所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重庆市市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第四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离、清算、破产;(四)公司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或增资扩股;(五)企业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七)整体资产或部分资产托管、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企业进行债权转股权或主辅分离;(九)企业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十)确定涉讼资产价值;(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一)经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资产(股权)划转、置换、转让、托管和租赁。
(三)账面资产价值不超过100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下(资产价值100万元以上的除外)的非整体性资产处置(土地和房屋除外)。
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一)收购非国有资产;(二)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形式偿还债务;(四)与非国有单位或自然人共同组建公司制企业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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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核准及备案标准
整理人:洪煜宇
1、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
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2、经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资委
负责备案;
3、经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一下简称央企)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
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央企负责备案。
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程序
1、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
送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委)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2、国资委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
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
(2)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3)与资产评估项目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4)其他有关材料。
国资委或其出资企业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是否对资产评估项目予
以备案:
(1)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2)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3)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恰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4)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资产范围是否一致;(5)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6)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注: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