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破产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论我国公司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
资本结构上的调整 ,以使债务人摆脱破产困境 ,重获经营能力的破产清算预防程序。
一
、
重整制度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
( )破产 重 整对债 权 人利益 的影 响 一
虽然 20 06年 8 2 通过 的 《 月 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以下简称 《 破产法》 )首次规定重整 制度 ,但在重整程序 的立法设计 和运行环境上还不够完备 。就具体制度构 造而言 ,我 国重整立法仅 有 《 破产法》 第八章共 2 个法条规定 ,制度设计简单 ,立法倾 向不明晰 ,这就可能导致重整 中的强势方通 5 过控制司法过程来左右重整进程 ,使重整程 序偏离预定的 目标 。就实施环境来看 ,我 国社会信用制度缺 失 ,相应的失信惩处机制也没有建立起来 ;破产市场运作体系 尚未形成 ;重整中的行政干预现象相当普 遍 。上述现象的存在极有可能使重整程序被别有用心的债务人滥用 ,最终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无法挽回的损
( )公 司重 整 中对债 权人保 护 的原 因分 析 二
1 .公 司重整 中社会 利 益平衡 要 求对债 权人进 行 保 护 。在公 司 重整 中虽 然兼 顾 的是 债权 人 、债务 人 和
社会各方面的利益 ,但从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来说 ,这一制度毕竟把企业复兴作为首要任务 ,以实现 社会整体利益的多元化为 目 ,立法者和实务操作者也极少关注债权人利益 的实现。在重整制度实务 中, 标
护 问题做 一探 究 ,并针 对立法 中的不足 ,提 出完善的措施 ,以期对我国 的破产立法有所裨 益。
[ 关键 词]破 产重整 ;债权人;利益保 护 [ 中图分类号] D 2 .2 1 2 [ 9 2 9 .9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10 4 4 (0 1 3— 0 4—0 0 8— 6 9 2 1 )0 0 7 4
《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
《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企业破产重整已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不可避免的现象。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其受到不当损害,是一个亟待研究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展开探讨,分析当前存在的困境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二、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一)背景及意义在我国,破产重整是企业解决债务危机、恢复经营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往往面临诸多挑战。
保护债权人利益,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在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导致债权人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二是信息披露不充分,债权人难以了解企业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三是重整计划执行不力,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
三、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原因分析(一)法律制度缺陷我国破产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存在一定缺陷,如债权人的参与权、知情权等权益保障不足,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机制不完善等。
(二)信息不对称在破产重整过程中,企业与债权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
企业可能隐瞒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导致债权人难以做出正确决策。
(三)执行力度不足部分企业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存在执行力度不足的问题。
重整计划执行不力,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
四、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措施建议(一)完善法律制度1. 建立健全债权人参与机制,保障债权人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2. 完善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机制,确保重整计划得到有效执行;3.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二)加强信息披露1. 要求企业充分披露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确保债权人了解企业真实情况;2.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方便债权人获取相关信息。
(三)强化执行力度1. 加强法院对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确保计划得到有效执行;2. 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监督,提高执行力度。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破产重整已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经济现象。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问题愈发突出。
本文将围绕破产重整的背景和意义,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及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二、破产重整背景及意义破产重整是指企业在面临破产或已破产的情况下,通过一系列的调整和重组措施,使企业恢复生机,重新获得偿债能力的法律程序。
这一制度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债权人利益、促进企业复苏具有重要意义。
三、债权人利益保护现状及问题(一)现状分析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一直是关注的焦点。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如《企业破产法》等。
然而,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二)问题分析1. 信息不对称:债权人往往难以获取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导致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
2. 程序繁琐:破产重整程序复杂,耗时较长,增加了债权人的成本和风险。
3. 法律制度不完善:现有法律制度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仍有待完善,如对债权人的权益保障、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等方面。
四、对策与建议(一)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为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应加强企业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企业应定期向债权人公开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重要信息,以便债权人了解企业的真实状况,做出合理的决策。
(二)简化破产重整程序为降低债权人的成本和风险,应简化破产重整程序,提高效率。
例如,可以优化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缩短重整周期。
(三)完善法律制度1. 完善《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债权人的权益保障措施,规范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过程。
2. 建立债权人保护机构,为债权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 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防止企业通过破产重整逃避债务。
(四)加强跨部门协作和沟通为确保破产重整的顺利进行,应加强跨部门协作和沟通。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一
的机 制 主要 有 : 赋 予债 权人 破 产重 整 申请 主体 资 格 , 债 权人 对 重 整 计 划 进行 表 决 , 法 院通 过一 定 审 查程 序 对重 整 计 划进 行 批 准 , 管 理 人 对 破 产重 整计 划 执行 进 行 监督 。然 而 通 过 与外 国立 法在 重 整 范
2 . 重整原因
重 整原 因是 启 动破产 重 整 的必要 条件 , 是法 律 规定 的特别 法律 事实, 是 法 院受理 重整 申请 的根 据 。 由于 各 国的基本 立法 目 标不同,
、
破 产重 整 中债 权人保 护 韵法理 基础
1 . 破 产 重整 制度 的立 法 目标
首先 , 拯 救企 业 。 破产 重整 主要 是 以拯救 企业 为 主要 目标 , 基 于 社会 效益 的考 虑 , 拯救 一个 企 业往 往 要 比重新 开 创再 发展 要 有效 益 的多。 破 产清算 虽 简单 , 但 是并不 能解 决所 有 问题 。 这也 就是 为何 要
能其 破产债 权 人来 说是 存
有极 大 的风险 , 若失 败 , 则 可能 陷人 万 劫不 复 的境地 。相 反地 , 像 公
其次, 平 衡且 最大 化实 现 各 方 面的利 益 。破产 程序 最 初是 作 为
一
司、 股 份公 司这 样 的实 体 , 其 重整 的成功 率就 比较高 , 那 就更 有利 于 分配, 使债 权 得 以偿付 , 令他 们之 间 的分 配尽 可 能公 平 。口 破 产 法立 对 债权 人 的保 护 。 法 目标 的 演 进 呈 现 出 “ 债 权 人 本 位 — — 债 权 人 与 债 务 人 利 益 平 我 国对破 产 重 整范 围的规 定 均不 与 上述 立 法 体 例 苟 同 , 《 企 业
美国破产法资产清算与债权人保护
美国破产法资产清算与债权人保护美国破产法是美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解决企业破产问题,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在美国的资产清算过程中,债权人保护是一项关键的工作,以确保债权人能够获得其应有的权益。
本文将重点探讨美国破产法的资产清算和债权人保护。
一、破产法概述美国破产法是指调整破产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法律体系。
根据美国联邦法律,破产程序主要分为两种类型:第七章和第十一章破产。
第七章破产,即清算破产,是指债务人的债务超过其资产的情况下,将其全部资产变现以清偿债务。
而第十一章破产则是重组破产,债务人与债权人根据破产计划进行债务重组。
二、资产清算程序在美国破产法中,资产清算是指将债务人的资产变现以偿还债务。
这个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破产申请和自动停止令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可以向破产法院申请破产。
一旦破产申请被批准,自动停止令会生效,禁止债权人采取任何追债行动。
2. 破产管理人的任命根据破产程序的需要,破产法院会任命一个破产管理人来管理债务人的财产。
破产管理人负责组织和监督资产的变现过程。
3. 资产辨认和变现破产管理人将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辨认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将这些资产变现。
这可能涉及到拍卖、出售、租借或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
4. 分配资金给债权人在资产变现后,破产管理人将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按照债权人的优先顺序把变现所得分配给债权人。
债权人的优先顺序通常根据其债权种类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三、债权人保护在美国的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保护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
以下是一些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措施:1. 自动停止令一旦债务人提交破产申请,自动停止令会禁止债权人采取任何追债行动。
这样做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他们采取可能导致其他债权人受损的行动。
2. 债权人委员会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破产法院会组建一个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代表债权人利益,参与破产程序的决策过程,并确保债权人获得其合法权益。
美国破产法中的债权人权益
美国破产法中的债权人权益在经济运行中,破产是一个不可避免的现象。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以及实现破产企业的合理清算,美国制定了一系列与债权人权益相关的法律和规定。
本文将以美国破产法中的债权人权益为主题,探讨其背后的法律保护和实践应用。
一、美国破产法概述美国破产法主要分为两个方向,即债务人申请和债权人申请。
债务人申请是指破产企业自愿申请破产,而债权人申请则是债权人发起破产程序。
美国破产法主要依据联邦法律进行,在其范围内各个州都有所不同的适用方式。
美国联邦破产法院负责处理破产案件,旨在确保公平公正的解决纠纷,并保护债权人权益。
二、债权人的优先权在美国破产法中,债权人根据其债权类别的不同拥有不同的优先权。
一般来说,债权人的优先次序是按照联邦破产法规定的顺序进行排列,也就是所谓的“债权人优先级”。
在破产清算中,具有更高债权优先级的债权人将优先受偿。
例如,劳工工资、税款以及部分特定的债权可以享有“超级优先权”,即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人受偿。
三、债权人的案件参与权美国破产法确保债权人能够充分参与破产案件的过程。
根据独立证券律师协会的规定,债权人有权选择代表他们的律师,并在破产案件的重要决策中发表意见和提出异议。
此外,债权人还有权获得破产企业的财务信息,确保案件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四、债权人的治疗权在美国破产法中,债权人通常有权以现金或债务出资的形式收购破产企业的资产。
这种方式被称为治疗权(cram-down),债权人可以在某些情况下强制破产企业采取这种方式来偿还债务,而不必同意破产计划。
美国破产法的目的之一就是确保债权人能够获得其应有的利益。
五、债权人的破产计划权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有权参与并投票通过或拒绝破产计划。
债权人的投票权数取决于其拥有的债权金额。
债权人可以通过合理的债务重组来恢复债权,接受新的债务安排或部分债务免除。
通过投票,债权人可以决定破产计划的最终结果,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其权益。
六、债权人的诉讼权债权人在美国破产法下还享有诉讼权。
如何运用《破产法》保护债权人利益
个 企 业 出现 亏 损 、 破 产 , 一 定
和 高 级 管 理 层 分 不 开 , 囚 此 在 债 权 人
产 核 查 尤 为 关 键 ,在 均 衡 考 虑 的 前 提 下 ,收 购 方案 如 果有 助于 扩 大市 场 、 增 强 企 业 竞 争 力 , 建 议 企 业 在 关 键 时
明 确 预 期 最 终 债 权 清 偿 的 比例 , 这 对 于企业 防范债 务风 险具 有重 大意 义。
节 , 债 权 人 如 果 通 过 对 债务
三 、 按 照 合 理 清 偿 序 位 保 护 每 一 个 债权 人的合 法财产 权益 破 产 法 规 定 ,破 产 申 请 受 理 后 ,
破 产 案 件 审 理 期 间 , 不 得 离 开 住 所 地 , 并 不 得 新 任 其 他 企 业 的 董 事 、 监
事 、高级管 理人 员。 五 、 灵 活 调 整 商 业 策 略 本 案 从 破 产 申请 到 股 份 收 购 , 就 是 一次典 型 的 商业 收 购 角色 的转换 战 略 。 很 多 情 况 下 , 债 务 会 成 为 企 业 的 头 痛 问 题 , 但 是 如 何 化 觯 追 债 危 机 , 使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变 成 企 业 发 展 的 桥 梁 , 是 每 一 个 企 业 家 值 得 思 索 的 问 题 。 这 里 ,需 要 掌 握 两 个 环 节 : 第 一环节 ,企业 对大宗 债权 ,
核查 、整顿 、分配 。
四 、 追 究 造 成 债 务 人 破 产 Nhomakorabea 管 理
人 法 律 责 任
一
破 产法 的 重整 原 则采 取 灵活 的 方法 , 进 行 商 业 收 购 ; 由 于 被 收 购 企 业 处 于
公司破产保护措施
公司破产保护措施随着经济的发展,有些公司可能面临破产的风险。
为了保护公司及其利益相关方的权益,许多国家都实施了破产保护措施。
本文将探讨公司破产保护措施的概念、作用和实施方法。
一、破产保护措施的概念破产保护措施是指为了保护公司在面临破产困境时的利益,通过法律和政策手段,为公司提供一定的保护和支持。
这些措施的目标是尽可能地保护公司的财产和利益,同时平衡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帮助公司重组或清算。
二、破产保护措施的作用1. 保护公司财产:破产保护措施通过冻结债权人的权利和执行程序,保护公司的资产免受损失。
这有助于避免可能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的财务困境。
2. 调整债务:破产保护措施为公司提供了合理的时间和条件,与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谈判,以减少债务负担,帮助公司恢复健康经营。
3. 维护就业机会:破产保护措施有助于保留公司的生产经营能力,维护就业机会,减少破产对员工的影响。
三、破产保护措施的实施方法1. 破产申请:当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时,可以向相关法院申请破产保护。
破产申请应提供详细的公司财务状况和债务情况,以便法院做出正确的裁决。
2. 清算和重组:在破产保护中,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选择清算或重组公司。
清算是指以尽快变现为目标,将公司的资产变现以抵偿债务。
重组是指通过债务重组、资产重组等方式,重新调整公司的债务结构,并寻求公司的正常经营。
3. 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立:在一些破产保护制度中,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立可以帮助债权人更好地参与破产程序,共同决定公司的破产处理方案。
四、国际破产保护制度的比较不同国家的破产保护制度各有特点,以下是几个典型国家的比较:1. 美国破产保护制度:美国破产法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司的经营,允许公司进行债务重组或者重组后重新开始经营。
2. 英国破产保护制度:英国的破产法注重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倾向于选择清算而非重组。
3. 日本破产保护制度:日本的破产保护制度注重企业的重新组织和发展,鼓励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公司破产案例如何保护债权人权益
公司破产案例如何保护债权人权益在市场经济中,公司破产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
当一个公司无法履行其债务时,可能会申请破产或被迫接受其他破产程序。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债权人的权益应该得到保护,以确保他们能够获取他们应得的资金。
本文将探讨公司破产案例中如何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第一,破产法律保护债权人权益。
破产法律是保护债权人权益的法律工具。
它确保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其债务,并提供了一种机制来分配债务人资产的方式。
破产法规定了优先权次序,确保各种债权人可以按照一定顺序进行债务清偿。
通常情况下,员工和国家的债务优先清偿。
此外,破产法还规定了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等机制,以便债权人能够参与决策和监督破产程序。
第二,破产清算程序保护债权人权益。
在公司破产案例中,破产清算是一种常见的解决方案。
破产清算程序通过将债务人的资产转化为现金,并按照优先级清偿债务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在进行破产清算时,破产管理员会聘请专业人士进行资产评估,确保资产的最大化价值。
然后,根据破产法律规定的顺序,依次清偿债务,以确保债权人得到应有的回报。
第三,破产重整程序保护债权人权益。
除了破产清算,还有一种叫做破产重整的程序,可以在公司破产时保护债权人权益。
破产重整是一种企业破产风险管理的手段,以帮助债务人恢复健康并继续经营。
在破产重整时,债权人被要求参与制定债务重整计划。
债务重整计划需要被多数债权人接受,以确保债权人利益充分考虑。
该计划可以提供债务减免、债务重组或其他方式,为债务人提供短期和长期的盈利能力。
第四,国际合作保护债权人权益。
对于跨国公司破产案例,国际合作是保护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现今全球化的经济中,合作和协调国际法律和破产程序变得至关重要。
国际组织如国际破产委员会(INSOL)和跨国公司破产治理联盟(International Coalition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Insolvency)扮演着重要角色,促进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合作。
简述破产法的基本原则
破产法的基本原则1. 引言破产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它规定了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为债务人提供了重新开始的机会。
破产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处理破产案件时,法院和相关各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准则。
本文将详细探讨破产法的基本原则。
2. 破产法的基本原则破产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破产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在破产程序中,法院应保证各方的权益得到公平对待。
债权人和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法院应公正地处理各种破产案件,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2 保护债权人利益原则保护债权人利益原则是破产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在破产程序中,法院应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应确保债权人能够获得其应有的债权。
2.3 救济债务人原则救济债务人原则是破产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破产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给债务人提供重新开始的机会。
在破产程序中,法院应尽力帮助债务人解决其债务问题,帮助其恢复经济实力,并为其提供合理的还债安排。
2.4 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优先原则是破产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破产程序中,法律规定了债权人的受偿顺序和优先权。
法院应依法对债权人的权益进行排序和保护,确保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获得偿还。
2.5 公开透明原则公开透明原则是破产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破产程序中,法院应公开、透明地进行审理和执行。
各方应获得足够的信息和机会,以便能够了解案件的进展和结果,并行使其权利和义务。
2.6 最大化破产财产价值原则最大化破产财产价值原则是破产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破产程序中,法院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和增加破产财产的价值。
法院应尽量寻找并保护破产财产中的所有可变现的资产,并将其变现以偿还债务。
3. 破产法的实践中的挑战虽然破产法的基本原则是明确的,但在实践中仍面临一些挑战。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挑战:3.1 多债权人利益平衡在破产程序中,往往存在多个债权人,他们的利益可能存在冲突。
法人破产中债权人利益的维护
法人破产中债权人利益的维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在2007年6月1日施行后,至今已有两年多的时间。
在这两年多的法律实践中,破产法向我们展示了它在破产程序中对债权人利益的有利保护,但是同时也显露出它在保护债权人利益中的不足。
本文将从解读破产法法律入手,浅谈破产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之优劣,从而得出进一步完善债权人利益保护之建议。
【关键词】新破产法;保护措施;缺陷;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已经于2007年6月1日施行。
企业破产法是中国第一部市场经济的破产法,以保护债权人公平受偿为己任,同时维护债务人利益。
它有许多制度创新,例如引入重整制度给债务人企业自救机会、强化破产责任规制破产中的不当行为,而整部法律的修订、通过有利于公平、公正地处理企业债务关系,保证企业的有序退出,有利于债权、债务及时清理来避免风险的积累、避免债务链的扩大,影响整个经济秩序,也更加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企业退出制度安排。
但是,正如每一项制度都不可能完美,破产法也有着其不可避免的一些缺陷。
为了更好地施行破产法,我们应当对破产法中的问题有客观的认识。
1从破产法法条的设计中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破产法明显地体现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这个法律价值。
在当今这个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商业繁荣的社会,债权人利益需要特别保护是有原因的。
这些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1债权人与债务人地位不平等。
111债权人和债务人信息不对称。
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债权人往往得不到企业运营状况、财务状况、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真实的信息,甚至有的债权债务关系都是因债务人欺骗债权人而建立的,在企业到了资不抵债的时候,债务人更是会想方设法地隐瞒企业的不良资产情况。
这样,从债权债务关系建立伊始,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信息的拥有量和真实性上就处于及其不平等的地位,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也就岌岌可危。
112债权可能会落空。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同样处于弱势地位。
对于债务人而言,最坏的情况也无非是经历破产程序之后,债务人的人格归于消灭,但是却不再对自己剩余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民企破产重整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
《中国外资》 2021年4月(上)第7期76民企破产重整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 文/龙明 邹刚企业破产管理涉及债权人、债务人、股东、社会关系等各方利益,在各方诉求中既包括同一性,也体现其矛盾性。
司法的主动介入、第三方管理人的主导就是要在破产重整中寻求利益平衡点,更有效的负债企业走出困境。
经贸实务RADE PRACTICE 企业破产管理涉及债权人、债务人、股东、社会关系等各方利益,在各方诉求中既包括同一性,也体现其矛盾性。
司法的主动介入、第三方管理人的主导就是要在破产重整中寻求利益平衡点,更有效的负债企业走出困境。
基于债权人对企业的权利、弥补企业重整给债权人带来的利益牺牲以及权利义务相统一的法律原则考虑,强调在企业破产重整中应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本文以重庆市B 公司破产重整的案例为切入点,探讨重整过程中对债权人权利的保护机制。
重庆A 公司与B 公司于2014年1月1日签订《工矿产品买卖合同》,约定先款后货,按款发货。
重庆A 公司共向B 公司付款290万,截止目前B 公司仍欠货款逾92万元。
2015年6月,重庆A 公司申请B 公司破产。
2015年10月,重庆市第W 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重庆市B 公司破产申请,并指定重庆市JL 人民法院审理。
2016年5月,重庆市JL 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
申请破产企业的破产重整路径重庆市B 公司成立于2001年,初始出资1000万元,两大股东为BW 有限公司和RW 有限公司。
2013年,JSD 出资9000万货币资金对B 公司增资,增资完成后公司股东变更为3名,注册资本变更为10000万。
1.破产程序2016年9月,B 公司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会议进行了针对破产程序的投票表决,绝大多数债权人是不同意破产清算的。
企业破产法保护债权人利益
企业破产法保护债权人利益破产是指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或经营亏损严重,无法维持正常经营,最终被法院宣告停业、清算的状态。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利益往往面临严重威胁。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各国普遍制定了破产法,并建立了相应的保护机制。
本文将探讨企业破产法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并分析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破产法对债权人的保护原则1.平等原则破产法坚持债权人平等受偿的原则,即任何债权人都应该根据债务大小和优先次序享受相等的权益。
这意味着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应该按照其债权的大小进行清偿,而不会因为其他因素受到不公平的对待。
2.优先权原则根据债权人的不同,破产法将债权分为受优先清偿的优先债权和次优清偿的普通债权。
先偿还优先债权,再偿还普通债权。
优先债权通常包括员工工资、税费、担保债权等,这些债权在分配资产时享有优先权。
3.多元化原则为了确保各种类型的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破产法通常将债权分为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
例如,对于没有担保的未受保护债权人,可以通过优先债务准许或股权转移等方式来保护其利益。
二、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保护措施1.债权人权益登记制度破产程序中,法院通常会要求债权人提供债权证明和权益登记,以确保所有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
债权人的登记使他们能够参与破产程序,并在资产清偿中享有相应的权益。
2.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破产程序通常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由代表债权人利益的人员组成,对破产程序的进展进行监督和决策,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3.债权人集会和表决权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集会是一种常见的方式,债权人可以在集会上表达他们的诉求和利益。
集会通常会讨论重要事务,并根据债权人的表决结果做出决策。
这种方式确保了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参与和利益表达。
三、破产法在实践中的应用1.优化破产程序为了加强债权人的保护,许多国家对破产程序进行了优化。
通过简化程序、加快审理速度、提高透明度等措施,确保债权人能够及时了解企业状况、参与重要决策,最大程度地保护其利益。
破产法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破产法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权益保护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破产问题日益频繁发生。
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破产程序将被启动,以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破产法为债务人和债权人提供了一套公正而有效的规则,以确保破产过程中各方的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一、债务人权益保护破产法将债务人的权益保护作为破产程序的重要目标之一。
破产程序的首要任务是通过清偿债务来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享有以下权益保护:1.债务人的生存权和劳动权破产程序不仅仅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也要兼顾到债务人的生存权和劳动权。
在破产过程中,债务人有权保留其合法收入来源并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
2.债务人的财产豁免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保留一定的财产作为基本生活和工作所需。
这种财产豁免权可以确保债务人在破产后仍能有一定的生活保障。
3.债务人的程序公正权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程序公正权。
这意味着债务人有权通过法律程序来辩护、提起异议、参与协商等,以确保其在破产程序中受到公正对待。
二、债权人权益保护破产程序不仅要确保债务人的权益,也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债权人可享有以下权益保护:1.债权人的债权确认权破产程序规定了债权人的债权确认权。
债权人有权向破产管理人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文件,以便确认其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债权人的债权优先权破产法对债权的优先顺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债权人根据其债权的性质和优先级来分配破产财产,确保其债权能够得到相应的优先保障。
3.债权人的公平分配权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享有公平分配权。
这意味着破产财产将根据债权人的债权比例进行分配,以确保所有债权人在破产过程中平等受益。
三、破产法保护机制的完善为了更好地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权益,破产法在保护机制上进行了一系列的完善措施:1.破产程序的透明度和公开性破产法规定了破产程序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要求,确保债务人和债权人能够全面了解破产程序的进展和结果。
2.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与权力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执行者,其职责是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破产法原理与案例教程
破产法原理与案例教程破产法(Bankruptcy Law)是一种专门用于处理公司或个人无法清偿债务,以及调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法律制度。
其主要作用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稳定发展。
下面将从破产法的基本原理和案例教程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破产法的原理1.利益平衡原则破产法的核心原则是维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平衡。
破产程序的目的是确保债务人以尽可能公平的方式偿还债务,同时尽量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债权人可以根据法定程序行使自己的权益,获取其应得的财产份额,而债务人则能够获得债务减免或债务重组的机会。
2.破产程序的集中管理原则破产程序通常由破产法院进行集中管理,确保程序的公正、公平和高效进行。
法院将严格审查破产申请的有效性,并作出适当的裁决。
此外,破产法院还会指定受托人(Trustee)负责管理和处置债务人的财产,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债务减免原则当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破产法为其提供了债务减免的机会。
债务减免是指债务人根据法定程序,通过清理和处置部分财产,来减轻其债务负担。
债务减免的目的是帮助债务人重建信用,重新投入经济活动,并满足基本生活需求。
二、案例教程1.雷曼兄弟破产案雷曼兄弟是美国第四大投行,于2024年因次贷危机引爆金融危机而宣布破产。
雷曼兄弟的破产案在全球范围内引发了金融市场的动荡,被视为美国金融史上最严重的破产案之一该案例中,破产法院确定了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并委任了破产受托人负责处理债务人的财产。
破产受托人根据法定程序,将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理和处置,并按照一定的优先顺序偿还债权人的债务。
2.国美电器破产案国美电器是中国最大的家电零售企业之一,由于高额负债和经营不善,于2024年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该案例是中国境内首个大型零售企业的破产案件。
国美电器的破产案中,破产法院进行了债务人的资产评估,并委任了破产受托人进行资产清算。
在清算过程中,破产受托人将资产进行处置,并按照一定的顺序向债权人偿还债务。
破产及其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破产概述破产是指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企业,对企业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变现,清偿债务的活动。
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
二、破产的法律后果1. 债权人权利的保护破产程序启动后,债权人的权利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破产申请受理后,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债务人的财产由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民事行为受管理人监督。
(2)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不得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但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的除外。
(3)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的财产不得被查封、扣押、冻结,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的财产应当优先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 债务人权利的限制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不得转让财产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但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的除外。
(2)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不得免除债务,但债权人同意的除外。
(3)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不得设立新的债务,但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的除外。
3. 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财产分配是破产程序的核心环节。
破产财产分配的原则是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2)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分配时,应当优先保障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的支付。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4. 破产程序终结破产程序终结是指破产企业的财产分配完毕,人民法院裁定终止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人不得再行设立新的债务,债权人不得再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后果包括:(1)债务人丧失法人资格,其财产归债权人所有;(2)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3)破产企业的职工失业,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论述破产管理人的义务
论述破产管理人的义务一、引言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的一个重要角色,其职责是协助法院对破产债务人进行清偿和资产处置。
在这个过程中,破产管理人承担着一系列的法律义务和职责。
本文将从破产管理人的义务入手,全面论述其职责和要求。
二、破产管理人的基本义务1.协助法院进行清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破产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协助法院对债务人进行清偿。
具体来说,他应当在财务上对债务人进行核查,并制定清偿方案,以保证债权人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2.保护债权人利益除了协助法院进行清偿外,破产管理人还应该积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他必须尽力争取债权人的利益,并防止债务人通过各种手段逃避清偿责任。
3.履行公正、诚信原则作为专业机构,破产管理人必须遵守公正、诚信原则。
他应当遵循破产程序的法律规定,不得违背法律规定或者滥用职权。
三、破产管理人的具体职责1.资产清查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后,破产管理人需要对债务人的财务情况进行核查,包括对债务人名下所有资产和负债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并将清查结果报告给法院和债权人。
2.资产处置根据清查结果,破产管理人需要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并在法院批准后开始实施。
他需要尽快将所有可变现的资产转化为现金,并按照法律规定分配给债权人。
3.债权确认在资产清查和处置完成之后,破产管理人需要对所有债权进行确认,并按照法律规定计算出每个债权人的应得份额。
4.编制报告在整个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需要编制多份报告,包括财务报告、清偿方案、资产处置方案等。
这些报告需要提交给法院和相关利益相关方。
四、破产管理人的要求1.专业能力作为一名专业机构,破产管理人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包括财务、法律、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2.独立性破产管理人必须保持独立性,不受任何利益相关方的干扰。
他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正、客观的工作。
3.保密性在整个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需要处理大量敏感信息,包括债务人的财务情况、债权人的利益等。
浅议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法律保护的完善
浅议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法律保护的完善新破产法确立了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现代破产制度的重心逐渐从清算主义向重整主义迈进,既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了新的途径,又为债权人维护债权带来了重大影响。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重整成本远远高于破产清算,将承担巨大风险。
本文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针对我国破产企业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现状,提出完善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有效途径。
标签:破产重整;债权人;利益保护公司重整是指审判机关在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和参与下,对财务陷入困境,濒临破产但有尚有重整能力的公司进行经营整顿和债权债务清理,以期其经济能力好转,恢复履行能力的法律制度。
〔1〕传统的破产制度以清算和个体利益为本位,公司一旦破产,债务人、债权人乃至国家都将遭受损失。
而公司重整则突破了这一局限性,强调社会利益的维护。
重整成功的话,无论债权债务人还是国家都将避免损失。
因此,理论上讲,重整的价值在于通过重整,保持和增加破产企业的资产,避免破产而产生的社会负面影响及社会负担,并实现企业、出资人及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
我国2007年制定的新《破产法》,确立和认可了企业破产重整法律制度,具有立法的进步性。
但是,破产重整也有一些弊端,就是一旦重整失败,债务人和国家至多承担与破产相同的后果,而债权人将承受巨大的风险损失,可能面临因债务人资产进一步流失、损耗而受偿程度进一步降低。
由此可见,债权人的重整成本远远高于破产清算,破产重整中应特别重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就司法实践来看,破产重整程序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破产重整对象及原因的规定、重整计划的提出、破产重整的监管及债权人知情权的保护等方面存在问题。
〔2〕一、进一步明确破产重整适用对象和申请重整的企业的实质审查对于破产重整的适用对象上,我国《破产法》笼统地规定为“企业法人”。
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上市企业适用破产重整,中小企业适用破产和解。
因为公司重整的制度价值在于保护社会整体利益,防止公司破产对社会带来的员工失业、股民利益受损或社会动荡等负面影响。
破产程序中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论破产程序中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破产的概念既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客观事实状态,也是指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以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一种概括性执行程序,此时它是作为一种法律手段和法律程序概括的解决众多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广义上的破产主要是指以和解、重整为主的破产预防程序和破产清算程序共同构成的法律制度,在本篇文章中主要探讨的是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如何更好地去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现代破产法十分重视对债务人的救济,通过破产偿债使经济状况恶化,难以改善的债务人得以从债务中解脱。
但需要看到的是,破产的原因往往是由于债务人的经营不善等原因造成,债权人作为真正的受害者最终要承担其不利后果,所以,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十分重要。
同时,这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避免关联破产,保障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安全也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2007年6月开始实施的《企业破产法》较之前更能适应破产事务的要求,以全新的角度,从多方面为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企业破产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上的进步与不足(一)进步方面1、使用范围的扩大。
1986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试行企业破产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新破产法的使用范围扩大为所有的企业法人,无论是国有企业、私有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应适用企业破产法。
同时,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提出破产申请,这为更多的债权人在无法实现债权时提供了救济途径。
2、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引入。
进入破产程序之后,债权人债权清偿的可能依赖于破产财产的多少,因此在债务人破产后的清算很重要。
债权人人数众多,无法在破产事务的管理上亲力亲为,就需要一个临时的机构来履行管理职责,破产管理人制度是现行国际通用的制度,通过聘用专业人员对破产事务进行管理,并通过对管理人的行为进行规制使破产财产最大化,从而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3、债务人财产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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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破产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现代破产制度源于罗马法。
在罗马法中,对债权的保护被置于极其重要的地位。
对不能偿还债务的债务人,当时的法律不仅允许债权人处置其财产,甚至可以剥夺其自由和生命。
后来,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破产法的立法理念一直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直到美国1841年的破产法,才把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债务人利益的保护融为一体。
自此以后,破产法的立法理念由单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转向追求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和债务人利益保护的平衡。
虽然现代破产法非常重视对债务人利益的保护,但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债务人利益的保护始终存在冲突,而破产发生的原因毕竟是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才是真正的受害者,因此破产法在对债务人权益进行救济的同时,不能忽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因为破产法的作用归根结底表现为保护债权。
在现代社会,对债权的保护意味着对统治关系和统治秩序的维护,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始终是立法者的重要任务。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都予以保护是该法的立法宗旨之一。
在破产法规定的各项制度中,都应当体现该立法宗旨。
但是,在企业破产法中,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仍然存在一些不足,这些不足表现在:一、破产原因的规定《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即把“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作为破产的必要条件。
所谓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是指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的价值低于全部债务的数额。
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是指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表明其明显不具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能力。
如果债务人财产的价值高于其债务,则债务人具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能力;只有当债务人财产的价值低于其债务数额时,才能得出债务人“明显不具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能力”的结论。
这两个条件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都是以债务人是否拥有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的财产作为能否对其宣告破产的必要条件。
这样规定破产原因对债权人是很不利的。
因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应首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清偿职工工资及其他应向职工支付的费用、所欠税款,在此之后,如果债务人财产还有剩余,才会向债权人清偿。
由此可知,在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中,有相当一部分不能用于清偿债权人的债权。
而具备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已经资不抵债,即使将其全部财产都用于向债权人清偿,债权人的债权也不能得到完全满足,在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优先清偿有关费用和债务后,债务人可用于向债权人清偿的财产数额更少,因此债权人的利益将会受到更大的损失。
而破产程序与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相比,时间更长、程序更烦琐,债权人付出时间、精力申请债务人破产,却要与其他债权人共同分配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使自己债权的偿还比例很低,在正常情况下,债权人更愿意选择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来实现其债权。
由此可见,企业破产法对企业破产原因作如此规定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是不够的,从制度上来看也是不合理的。
那么应当如何规定企业的破产原因比较合理呢?我认为,应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企业的破产原因,这里的“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对到期债务没有清偿并呈持续状态。
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其一,对于债权人来说,债权人所能知道的就是债务人没有按期向其偿还债务,而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及偿还债务的能力,债权人很难得知。
其二,对于债务人来说,因为债务人没有按期偿还债务,有两种原因:一是没有偿还债务的能力;二是有偿还债务的能力但故意不还。
如果是第一种情况,则表明债务人已经资不抵债,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应当进入破产程序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如果是第二种情况,则表明债务人已经丧失了商业信誉,通过破产程序,由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企业清理债务,既是对债务人的惩罚,也是对债权人利益及时有效的保护。
二、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规定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企业破产法新设立的一项制度。
但我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的规定,尚不足以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具体表现为:第一,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关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各国主要存在三种立法例:1、由法院选任并指定破产管理人。
这为日本、西班牙、法国、比利时等国采用。
我国企业破产法也是采用这一方式。
2、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破产管理人。
这以美国、瑞士、加拿大等国为代表。
3、由债权人会议选任和法定权力机关指定破产管理人相结合。
这以我国台湾地区和英国为代表。
由法院选任破产管理人,便于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并可能使破产管理人处于中立和超然的地位,但此种选任方式,又可能忽视债权人的利益需要,甚而招致债权人的不满。
而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破产管理人,则又可能导致管理人置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于不顾的尴尬局面。
相比较来说,第三种形式似乎更为合理。
这种选任方式,避免了单一任免机制的僵化性,能够有效地保证破产财产及时处于审慎的管理之下,同时体现了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理要求。
从破产法的发展历史看,各国破产法在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上,也大多寻求一种融法院指定和债权人选任于一体的方法。
绝对由法院指定,或者绝对由债权人选任,恐怕都不是现代破产法的发展趋向。
但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仅有请求法院更换破产管理人的权利,而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没有任何实质的决定权。
因此,在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上,应当借鉴第三种形式,实行以债权人会议选任为主、以人民法院指定为补充,才是最合理的、最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及债务人利益的方式。
第二,破产管理人的监督。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可见,企业破产法对如何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监督还是局限于法院监督及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监督,并且没有对监督各环节予以细化。
法院监督及债权人会议监督也在当今各国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中发挥重要作用。
但在我国,这种监督机制能否保证破产管理人履行职责仍值得商榷。
因为债权人会议是临时组成的,且成员较为分散,无法对破产管理人的任何事务都进行监督,这就使有时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处于真空状态,我认为应该对此予以改进,如可以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多名监督人,组成常设的监督机构,并由法律规定,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企业事务处理、决策应向监督机构进行通报,监督机构如认为可能侵害债权人利益的事项有权向债权人会议进行汇报,并由债权人会议讨论后对之进行否决。
这样保证债权人会议监督的完整性。
三、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规定《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而《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以及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支付。
但后两项费用数额的多少并非固定不变的,与破产管理人的主观努力程度有很大关系。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费用由债务人的财产随时清偿。
从表面上看,破产费用是用债务人的财产偿还,实际上是用债权人的财产偿还,因为债务人的财产最终是要向债权人分配的。
既然这些费用(诉讼费用除外是用债权人的财产支付,债权人当然有权参与协商决定其具体数额。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我认为不应将该条第五项规定列为共益债务。
破产管理人要么是单位,要么是个人。
如果是单位,则实际的破产管理工作由其工作人员负责,该工作人员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在执业过程中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应由所在单位赔偿。
如果是个人,法律规定其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其在执业过程中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因此,企业破产法将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规定为共益债务必然减少破产财产的数额,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是不合理的。
四、重整申请的规定《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该条规定只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即应无条件解除,其用意和法律效果在于使管理人顺利接管债务人的财产,使债务人获得顺利重整、和解的重生机会,以及方便破产清算。
但是,该规定存在可能被滥用的漏洞,损害已经申请执行并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的债权人的利益。
特别是在“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而提出重整申请时,受理重整申请的标准比受理破产申请的标准更低,更有可能成为滥用该条的借口,有可能成为损害正在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利益的工具。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八条还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或者未获法院批准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鉴于债务人企业重整不成必然转入破产清算,因此,对于重整申请应当进行破产原因的实质审查。
这样做表面上看,提高了重整申请受理的门槛,与鼓励重整的意图相悖,实际上避免了重整不成而造成巨大的成本支出,也保证了进入程序的重整成功的几率,并在客观上有利于防止破产法第十九条被滥用。
但企业破产法中没有规定具有“重建的希望”这一条件,法院的实质审查也只能仅指对重整原因的审查。
由于法院审查制度与债权人利益保护密切相关,应在重整程序中设立听证程序。
法官的职能应是居中裁量,通过听取相关厉害关系人的陈述,从而作出更全面、准确的判断。
另外,建议在破产法司法解释中规定,申请人不得以解除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为目的向人民法院而提出恶意破产重整申请,凡人民法院经审查债务人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而驳回破产重整申请的,应当恢复原执行程序;并且重整申请人应对解除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导致债权人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企业破产法与原破产法相比,增加了一些新制度,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仍然存在若干不足之处,这需要通过立法工作予以完善,但企业破产法已经颁布实施,目前可通过司法解释来弥补,使其达到债权人利益和债务人的利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