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图论自由与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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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浅谈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浅谈法律与自由的关系人类对法律的认识是一个连续的、辩证的发展过程。

从各种片面而深刻的观点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学家们对法律的含义是一个不断追问着的过程。

在这个过种中,法与自由的关系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

在解释法与自由关系之前,我们必须了解自由的内涵.“自由"一词来源于拉丁文(Libertas),原意是从被束缚中被解放出来。

自由是一个恒古而又令人心仪的法哲学的问题。

它作为人们社会生活的一个理想,代表着一种高度的价值。

然而,究竟什么是自由?历史上的思想家和法学家对这个问题作过深刻的思考后有过各种不同的回答。

德国哲学家康德提出,自由“仅仅发生在理智的东西(作为原因)对现象(作为结果)之间的关系上",即自由仅仅是超感性的理性活动所具有的能力。

自由作为康德道德哲学的重要部分,是一个超验的,纯粹理性的概念。

在积极方面是纯粹理性实现自己的能力;在消极方面是不受感官冲动或刺激的决定。

自由意志是道德和法律存在的前提,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人们认为道德和法是不分割的。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的开头给了他自己的道德体系:道德法则作为有效的法则,仅仅在于衙门能够合乎理性的建立在先验的原则之上并被理解为必然的……对自由内涵的阐释往往体现着不同的学派背景,与阐释者们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紧密相连。

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中说自由是人类的目标,历史发展的最终目的是全人类的自由,这一普遍的自由必须有法律的保障。

因此,黑格尔又写了《法哲学原理》一书,来阐述他对于法律和权力的理解。

法的本质就是自由,因为法律是人的意志的外在表达,是人的意志的具体化。

所以,自由问题是该书论述的核心。

就把自由看作人的本质而言,黑格尔对于自由的理解与近代大多数思想家的理解相同,但就他的法律思想是其哲学思想的一个运用而言,又是十分独特的。

法的意识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而且也是三个阶段:抽象法、道德和伦理。

在不同的阶段上,人们对于自由的理解是不同的,经历了一个由片面到全面、由肤浅到深刻的过程。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对话集》、《理想国》、《政治家》、《法律篇》、《理想国》第一阐明理想国的产生和组成,这是历史上最早的乌托邦。

第二规定理想国的统治者必须是哲学家。

他重人治轻法治。

理想国中的等级制度,统智者——金子——智慧;军人—银子—勇敢;节制、正义属于三个不同等级;劳动者—铜和铁。

柏拉图认为贤人政体是最好的政体,也就是他的理想国。

柏拉图重视立法工作,1,立法只有为之立法的国家应该是自由的。

2,这个国家应该是统一的。

3,这个国家的人民对法律应该具有理解力。

全部的善德是制定法律的最高标准。

法律与政体的关系,认为混合政体形式是最好的。

柏拉图后期强调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性。

创办了第一学园得。

正义理论正义论是柏拉图国家和法律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正义就是制作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她天性的职务。

当理性支配意志和欲望的时候,人们便获得了正义的德性分为道德正义和法律正义。

道德正义是个人和国家的最高美德。

社会行为的普遍道德标准法律上的这种不平等权力分配强强是道德正义的体现法律是一种秩序。

法律争议是社会各阶层各守其位、各谋其政,不非分越位。

正义是国家的原则法律应该是同正义相一致的东西,法律必须体现正义的要求理想的国家制度理想的国家是为了满足最基本的需要国家阶级的构成:护国者、辅助者、生意人在统治者内部实行“共产、共妻、共子”的制度,各不同等级之间的人不能通婚对统治者进行终身培养教育,从儿童时期抓起“第二等好的国家”第二等号的国家的政体应是混合政体,应建立民主制和君主制相结合的混合政体,实际上就是寡头制政体,是贵族制政体主张限制私有财产,实行法律的统治哲学王统治与政体理论最理想的国家就是“哲学王”统治的国家正常政体,是指依据法律进行通知的政体;变态政体,是指不依据法律进行统治的政体法律和法制法律是一种外在的行为规则,它是公道和正义的标志;“我确信一个国家的兴亡取决于这一点,而不是别的什么东西”柏拉图已经初步具有理性自然法思想的萌芽立法的最根本原则是要遵循公正和善德的理念柏拉图特别重视立法形式和技术,应注重法律条文的高质量而不是法律条文的长短柏拉图特别强调法律的遵守;“服从法律,这也是服从诸神”对无神论者或者不敬神者法律应当规定更残酷的刑罚特别强调法的执行,主张建立完备的司法制度法律应是主任,统治者则是法律的奴仆;树立法律权威,统治者也要服从法律。

探究柏拉图对话录中的自由意志与命运的冲突

探究柏拉图对话录中的自由意志与命运的冲突

探究柏拉图对话录中的自由意志与命运的冲突
一、导言
柏拉图的对话录是古希腊哲学思想的重要作品之一,其中探讨了许多哲学问题,其中自由意志与命运的冲突是一个常被讨论的话题。

本文将提出柏拉图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并分析其中的一些观点。

二、自由意志与命运的概念
在古代哲学中,自由意志通常指的是人类自身决定其行为的能力,而命运则是
一种不可避免的宿命。

柏拉图在其对话录中也对这两者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三、柏拉图对自由意志的看法
柏拉图认为,人类虽然具有一定的自由意志,但这种自由意志受到他所称之为“理念”的支配。

他认为,人们应当通过追求真理和智慧来实现自己的目标,而非随
波逐流,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自由。

四、柏拉图对命运的看法
相比于自由意志,柏拉图更加强调命运的力量。

他认为,宇宙之间存在一种“必然”,一切都是按照某种规律发展的。

人类无法摆脱这种必然的力量,只能顺从
其中,并尽力做到最好。

五、自由意志与命运的冲突
柏拉图认为,自由意志与命运之间并非完全矛盾。

人们可以通过理性和智慧来
克服命运的限制,实现真正的自由。

但同时,人类也必须接受宇宙规律的存在,不能过分追求自由而忽略了命运的存在。

六、结语
综上所述,柏拉图在对话录中对自由意志与命运的讨论体现了他深刻的思想,
无论是自由还是命运,都是人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人们应当在追求自由的同时,也要接受并尊重命运的存在,从而实现内心的和谐。

论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论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论柏拉图的法律思想柏拉图,这位古希腊的哲学巨匠,其思想犹如璀璨星辰,在哲学的浩瀚星空中闪耀着独特的光芒。

他的法律思想,更是为后世的法学和政治学研究奠定了深厚的基础。

柏拉图出生于雅典的一个贵族家庭,生活在古希腊的城邦时代。

当时的雅典,民主政治繁荣发展,但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这样的社会背景深刻地影响了柏拉图的思想,使其对法律的本质、作用和价值进行了深入的思考。

柏拉图认为,法律是实现正义的工具。

在他看来,正义是社会秩序的基石,是每个人都应该追求的目标。

而法律作为一种规则和规范,其存在的意义就在于维护正义,确保社会的公平和公正。

他强调,法律应该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不应该因为个人的意志或情况而随意改变。

只有这样,才能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明确的指引,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柏拉图主张,法律应该由智慧的统治者制定。

他认为,普通民众往往受到欲望和情感的支配,缺乏理性和智慧,无法制定出真正符合正义的法律。

因此,需要有哲学家式的统治者,凭借其卓越的智慧和高尚的品德,来制定出公正合理的法律。

这种统治者不仅要了解人性和社会的本质,还要能够洞察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从而制定出能够引导人们走向美好生活的法律。

同时,柏拉图强调法律的教育功能。

他认为,法律不仅仅是对人们行为的约束,更是一种教育手段。

通过法律的规范和引导,人们能够逐渐养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提高自身的道德素质。

法律的教育作用在于培养公民的责任感和正义感,使他们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然而,柏拉图的法律思想并非完美无缺。

他过于强调统治者的智慧和权威,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民众的参与和权利。

这种观点在现代社会看来可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为现代法治强调的是民主参与和权力制衡。

柏拉图还认为,理想的城邦应该是一个等级分明的社会。

在这个社会中,不同等级的人有着不同的职责和义务,而法律则是维护这种等级秩序的重要手段。

这种等级观念在现代社会中可能会引发争议,因为现代社会更强调平等和自由。

法与自由的关系

法与自由的关系

自由,即主体只服从于自己的意志,一种主体不受外在压制和束缚的消极自由,一种主体有依自己独立意志行事的能力的积极自由。

法律,指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包括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还包括权力机关认可的判例、习惯等。

一、哈耶克的《法律、立法和自由》中自由和法律的关系他提出的法律是规则的语言化表述的理论是其自发性理论的扩展,是一种从经济自发性到法律自发性的转移。

他的这一跨越是通过论述自由——自发性——法律三者关系来实现的。

在这三者中,“自发性”是理论根基,“法律”是论题,“自由”是探讨的主旨。

哈耶克以法律与自由的关系问题做为视角,重新划分了法律流派,即法律建构主义和法律进化主义,其界限在于是否承认法律的自发性,凡是承认的,就是进化主义,否则是建构主义。

他坚持法律的进化理论,提出法律不能作为理性主义的滥用,不能以牺牲个人自由来达到不合理的社会目标。

在哈耶克看来,法律是对已有规则的语言化表述,而不是超越这些已有的规则。

而规则是指自发性的秩序的规则,不是人为的规则,只要实现了自发性那么法律就得到了其应得之意,那么自由也在情理之中了,法律对于自由的保证问题便成为实现法律自发性的问题,只要是保证了法律的自发性就是保证了个人自由本身。

哈耶克对于法律两种流派的划分的价值在于他认识到了在法律的发展中出现的人们对于理性的一种不加分析地信任,而导致了忽视理性可能在立法中给人类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因为失去制约的理性,就会产生任意的不合适当前社会需要的法律形式。

但哈耶克也以消极理性作为理性缺点的克服,导致对理性的否定,在立法中就表现为片面承认自发性,排斥理性立法的作用。

虽然哈耶克提倡的是法制下的自由,看到了个人自由与遵循法则的一致性,但他仅仅把法制限于对已有规则的明述,这样导致了他把法律的作用能缩小到了最小的范围,企图以消极的法律管理来实现个人最大化的自由,否认法律在社会所可能承担积极的功能。

二、伯林《两种自由的概念》中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与法律的关系伯林将“消极自由”定义为:“别人是否直接或间接、有意或无意地,使我的希望不得实现。

浅谈柏拉图《法义》中的法哲学思想

浅谈柏拉图《法义》中的法哲学思想

浅谈柏拉图《法义》中的法哲学思想《法义》是希腊哲学大师柏拉图的重要著作之一,也是他对法律和道德之间关系的深刻思考和阐述。

在这部著作中,柏拉图深入探讨了法律的本质和规范价值,反思了法律与公正、自然法和道德之间的联系,提出了一些独特的法哲学思想。

1. 法律的本质和功能在《法义》中,柏拉图认为法律的本质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他强调,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制定社会规则,使人们在社会中有序、和谐地生活。

在柏拉图看来,没有法律的社会将会面临混乱和无序。

此外,柏拉图还强调了法律的普遍性和平等性。

他认为,法律应该适用于所有人,不分贵贱、贫富、地位高低,保障所有人的权利和利益,才能实现社会的正义和公正。

2. 法律与公正的关系在《法义》中,柏拉图认为法律和公正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

他认为,法律是社会正义和公正的重要体现,也是实现公正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只有依法治国,才能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而没有法律,公正就无从谈起。

柏拉图还指出,尽管法律可以确保社会秩序和公正,但法律本身并不是绝对的,它的制定和实施也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因此,为了实现真正的公正,还需要对法律本身进行不断的完善和修改,寻求最佳的法律规则和标准。

柏拉图在《法义》中还探讨了自然法和法律之间的关系。

他认为,自然法是人与自然界之间的规律,是与生俱来的本能和理性,而法律则是人类社会为了维护秩序和公正而制定的规则和制度。

在柏拉图看来,自然法是更为基础的法律,它应该是法律规则的基础和指导。

然而,柏拉图也认为,自然法并不是完全正确和适用于所有情况的。

他认为,自然法需要依据人类的特殊情况和需要来选择和制定合适的法律规则,这些法律规则应该是符合自然法精神的。

在柏拉图的哲学中,道德是人类行为的准则和规范,是人类本质的表现。

在《法义》中,柏拉图探讨了道德和法律的关系。

他认为,道德和法律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它们共同构成了人类社会的道德和法律体系。

柏拉图强调,道德是更为基础的准则,它超越了法律这一特定的社会规范,是人类普遍认可的道德规范。

浅谈柏拉图《法义》中的法哲学思想

浅谈柏拉图《法义》中的法哲学思想

浅谈柏拉图《法义》中的法哲学思想《法义》是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创作的一部哲学论文,主要探讨了政治哲学、法律哲学等问题。

其中,法哲学思想是其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将从法哲学的基本内容、法的本质、法的目的、法的评判标准等方面探讨柏拉图在《法义》中的法哲学思想。

一、法哲学的基本内容《法义》中,柏拉图认为法是城邦制度的基石,其地位高于民主、寡头制或单独的统治者。

法律的实质是呈现道德的体现,是社会秩序得以维持的制约与职能工具。

此外,柏拉图还强调法律权力的合法性问题。

他认为,执掌法律权力的人必须具备某些特质,比如,必须具备执政的能力、道德品质、知识和智慧等品质,否则其执政效果将会遭受到破坏。

此外,城邦治理机制也需要遵循某些基本原则,比如,法律的建立需要有一个公正的过程,同时法律的执行也需要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二、法的本质在《法义》中,柏拉图认为,法律不仅仅是一个制度,更是一种价值观念。

法律无关人们的个人利益,更多关注的是社会公益。

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律不仅是带有规范性质的制度,同时也是承载道德准则的规范。

柏拉图同时认为,法律的本质是宣扬一种道德新秩序。

新秩序所以能够建立,是因为法律所规范的行为不仅仅是以道德准则为依据,同时也是依照追求公正、公平、公开的基本原则来规范。

因此,法律的本质是道德与公平的合一。

三、法的目的根据柏拉图的法哲学思想,法律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类的自由。

由于人类天性中蕴含了许多的利益冲突和不和谐的元素,因此,法律就有了更加重要的存在价值。

限制人类的欲望与行为,规范人类的社会关系,使人类不断向前发展。

柏拉图认为,法律的存在首先是基于对人类自由的保护。

人类为了获得真正的自由,就需要服从某种特定的自主规则,只有这样,人类才能掌控自己的欲望和行为。

其次,法律也是为了维护一定的秩序,这个秩序是建立在人类的自由与尊严的基础之上的。

因此,法律的目的既包含了个人自由权利的保护,也包含了公共利益的维护。

解读柏拉图关于法律的三个比喻

解读柏拉图关于法律的三个比喻

解读柏拉图关于法律的三个比喻西方法律思想起源于何时,并无定论,但是,西方法律理论以柏拉图的著作为起点,则是没有太多争议的事。

在柏拉图的著作中,学科的划分并不存在,也就是说,他的著作本身并不是某门学科的专门论著,其哲学思想、伦理思想、政治思想、教育思想和法律思想溶为一体,这是阅读柏拉图的困难之一。

再者,就文体的华丽而言,柏拉图在哲学史上前无古人,后无来者,我们常常分不清他通过哪个人物和哪种方式在表达他的看法,哪是在嬉戏玩笑和哪是在一本正经,这是阅读柏拉图的又一困难.他批评说“比喻是油滑的”,而他自己却又从一个比喻滑进另外一个比喻;他说,“除了靠举例,阐述任何重大的思想都是困难的”,因为在梦中时,我们知道一切,而醒来时,我们又一无所知了。

因为这个缘故,要解释清楚柏拉图的理论并非容易,这里,就关于法律的三个比喻,我们来看看柏拉图的法律图画。

一、古各斯的宝石戒指吕底亚人古各斯的祖先原本是一个牧养人。

一天暴风雨和地震后,地壳裂开一道深渊。

他在深渊里见到一匹空心的铜马,马身上有小窗户。

马身体里有一具尸体,尸体手指上有一只金戒指。

他取下金戒指出深渊。

他戴着金戒指去开会,当戒指上的宝石转向自己时,别人看不见他,认为他已经走了,当宝石翻转过去时,他又出现了,别人又看得见他。

反复几次之后,他知道自己有了隐身的本领。

利用这个本领,他当上了国王的使臣,后勾引王后,同谋杀掉国王夺取王位。

假定有二枚这样的戒指,让正义之人和不正义之人各戴一枚,那么结果将会如何?从这个比喻出发,柏拉图分析了什么是正义。

在提出他自己的观点之前,柏拉图介绍和批驳了三种不同的正义观。

第一种正义观是将正义定义为“欠债还债”,正义就是给每个人的适如其份的报答,或者说,正义就是“把善给予友人,把恶给予敌人.” 第二种正义理论讲,“正义不是别的,就是强者的利益。

” 强者便是有权的政府,国家的统治者用强权将对自己有利的东西制定为法律,让人民去遵守。

遵守政府法律的百姓就是正义的,不遵守政府法律的百姓就有违法之罪,有不正义之名。

人民版高三历史选修4_知识拓展: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人民版高三历史选修4_知识拓展: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

”这句话出自著名的古希腊政治思想家之口,他就是柏拉图。

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也是全部西方哲学乃至整个西方文化最伟大的哲学家和思想家之一。

作为古希腊一位伟大的思想家,他一生著述颇丰他一共留下了23篇对话和3件书札,其中关于政治法律的对话,依次有这样三篇:《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

这三篇对话反映了柏拉图法治思想的发展历程。

可以说,《理想国》是柏拉图探讨哲学和道德哲学的重大智慧结晶,《政治家篇》和《法律篇》才真正在《理想国》的基础上构建城邦的政治法律制,而晚期的《法律篇》更是系统地阐述了他的法律思想。

一、柏拉图法治观的哲学基础——客观唯心主义理念论柏拉图是西方客观唯心主义的创始人,其哲学体系博大精深,对其教学思想影响尤甚。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以其“理念”论为哲学基础。

“理念论”是柏拉图整个法哲学思想的哲学理论基础,其法律正义论、人治观和法治思想都构筑于“理念”这一基本的哲学范畴之上。

他认为,理念法则即是理性法则,理性法则构成法治、政府、国家之现实存在的深刻根基。

不可否认,在古代很多哲学家思想中都牢牢把握着“理性”这一条线,因此柏拉图划分了两种美德,神圣的与人类的,他认为应该按此种美德次序调整一切关系,确定各种善恶状态。

正如柏拉图所言:“就是一方面,我们说有多种美的东西、善的东西存在,并且说每一种美的、善的东西又都有多个,……另一方面,我们又曾说过,有一个美本身、善本身,以及一切诸如此类者本身;相应于上述每一组多个的东西,我们又都假定了一个单一的理念,假定它是一个统一者,而称它为每一个体的实在。

”这里所谓“多种美的东西、善的东西”是指多数的个别事物,所谓“美本身”“善本身”就是指美的东西、善的东西的“理念”。

有些学者将“理念”汉译为“相”,“相”是事物的“本真”,“正义”指人的德性,“善”是一切事物的原因,又是最高的正义。

因此,“相”的哲学思想本身已蕴涵了对宇宙本质和人类道德生活的终极关怀。

浅谈柏拉图《法义》中的法哲学思想

浅谈柏拉图《法义》中的法哲学思想

浅谈柏拉图《法义》中的法哲学思想柏拉图是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他在《法义》一书中对于法律和正义进行了深刻的探讨。

在这部作品中,柏拉图描绘了一个理想国家的模型,探讨了法律与正义的关系,阐发了他的法哲学思想。

本文将就柏拉图《法义》中的法哲学思想进行一些浅谈。

在柏拉图的理想国家中,法律被视为维护正义的工具。

在这个理想国家中,法律不是简单的权力机构的规定,而是基于正义的哲学原则来确立的。

对于柏拉图来说,正义是一种从内在生活出来的品质,是一种保护公民利益的责任感。

而这种正义感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来得以体现。

柏拉图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引导人们追求真理和正义,塑造一个公正和和谐的社会。

他提出了许多关于法律的观点:法律应当是公平的,不偏袒任何一方;法律应当是严格的,让人们明白犯法的后果;法律应当是普遍的,适用于所有人。

这些观点体现了柏拉图对于法律精神的崇高理念。

柏拉图认为,法律应当是建立在智慧之上的。

他主张法律制定者应该是智慧和善良的人,能够超脱个人私利的束缚,站在整个社会的利益出发来制定法律。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柏拉图还认为,《法义》中的法律应当是超越个人欲望的,它应当是理性的产物,要通过思辨和哲学的方法来确立。

在柏拉图看来,法律的执行和监督也应当是合乎道德的。

他强调了建立法律和道德观念之间的关系,认为法律只有在道德的指引下才能发挥作用。

他提出了一种要求执法者具有高尚品德的理念,以确保法律的执行不受人为因素的干扰。

柏拉图认为,法律的权威应当建立在社会认可和尊重之上,而不是靠权力和暴力。

只有这样,法律才能真正起到社会秩序和正义的维护作用。

柏拉图认为,法律和正义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引导人们的灵魂得到教化和净化。

他认为,只有在一个正义的社会中,人们才能获得真正的幸福和满足,而法律的作用就是要保护并实现这种正义。

在《法义》中,柏拉图提出了一系列关于灵魂教化的理论,他认为法律应当用来引导人们的灵魂追求真善美,从而达到精神上的完善。

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

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

一²古希腊罗马时期古希腊“法由神启”——“法由人定”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正义、法治优于一人之治)伊壁鸠鲁、斯多葛学派正义与法律、自然法与人定法法治、民主、自由(一)“法由神启”1.法非人定自然哲学家阿那克西曼得:“万物由之产生的东西,万物复归于它,这就是命的规定。

”自然哲学家赫拉克里特:“对于神来说,一切都是美的、善的和公正的”…“人类的一切法律都因那唯一的神的法律而存在。

”“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

”2.人们可以通过神启知道法律。

“法律是神赐予人类最伟大的礼物”3.法律在早期与宗教、伦理、哲学相混杂(二)法由人定1.“智者”(诡辩学派)BC5—BC4 宗教与哲学分离“人民的教师”2.“智者”的观点研究重点:人本身、社会普罗泰哥拉Protagoras “人是万物的尺度。

”以人为中心,以人为标准的立法、司法的思考“人本主义”“国家和法律并非神造,而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

”3.对“智者”观点的评价、分析(1)“以人为本”、“法由人定”,突出了人的作用,为雅典公民参与政治活动提供理论基础(2)观点形成的原因古希腊活跃的奴隶制经济下,民主制的发达及个人对城邦生活的要求(一)苏格拉底《对话集》“认识你自己。

”“正义才是法律的灵魂,人们是可以通过理性来把握正义的。

”(二)柏拉图《共和国》The Republic《政治家篇》The Statesman《法律篇》The Laws法律观点:1.《共和国》(1)正义观。

对个人:善良;对国家:每个人各司其职、互不干扰启示:法律正义首先指一定的秩序(2)理想国金(统治者)。

银(军人)。

铜。

铁(生产者)2.《政治家篇》“人治是否优于法治?”反思法治的原则3.《法律篇》法治观的集中体现(三)亚里士多德Aristotle《伦理学》。

《政治学》。

《雅典政制》法律思想1.法律正义论:平等、中庸“正义”首先意味着“平等的分配政治权利”数量平等数量上相等比值平等按比例分配平等≠平均中庸2.分配正义、矫正正义分配正义:社会成员按比例分配权利义务矫正正义:分配正义被非法行为破坏——法律惩罚——补偿——重新分配3.法治论(1)“法治是良法与守法的结合”—《政治学》(2)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的原因不受感情左右的治事者更为优良轮流执政更利于权力的平等(3)法的权威法律实效—服从—法的权威伊壁鸠鲁学派和斯多葛学派的法律思想BC4—BC3 希腊化时期政治生活——个人生活(一)伊壁鸠鲁学派的社会契约论伊壁鸠鲁:法律是人们在交往中签订的互不侵犯契约(二)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芝诺Zenon万事万物依照其本性生活就是好的、善的本性——规律、自然理性自然法总结1.古希腊法律思想的主题正义、法治、民主、自然法2.古希腊法律思想产生的背景地理政治因素:没有统一全境的国家经济因素:海洋文化、对财富的追逐、珍视权利二²古罗马西塞罗的自然法、法律与政体、法律与执政官罗马法学家的自然法、法的概念与分类以自然法观念为核心、具有较强的实践性、概念精细、法理深邃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1.法的本质《论法律》(1)“正确的理性就是法”真正理性的法是与自然相适应的、永恒的、适用于所有人的法的权威平等(2)法律具有正义的美德(见课件)2.自然法与人定法(实在法)?法律可以使权利产生非正义人定法有善、恶之分衡量的标准——“自然”、“理性”小结:(1)法有自然法与人定法之分(2)自然法的本质是正确的理性(3)自然法是人定法正义的基础(4)不符合自然法的人定法是无效的正确的理性=自然宗教意义——中世纪神学自然法人、理性——人本主义自然法(资产阶级自然法)法律同政体、执政官的关系《论共和国》1.共和政体是依照正义和自然法组织起来的最完美形式2.执政官的权力来源于法律,同时法律也是执政官执政的良好保障“执政官是会说话的法律,法律是不会说话的执政官。

第二章 法与自由

第二章  法与自由


关于法律与自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自由是至上和神圣的,限制自由的法律 就不是真正的法律 B.自由对人至关重要,因此,自由是衡量 法律善恶的唯一标准 C.从实证的角度看,一切法律都是自由的 法律 D.自由是神圣的,也是有限度的,这个限 度应由法律来规定



材料: 案例一:2005年9月15日,B市的家庭主妇张某在家 中利用计算机ADSL拨号上网,以E话通的方式,使用视 频与多人共同进行“裸聊”被公安机关查获。对于本案, B市S区检察院以聚众淫乱罪向S区法院提起公诉,后又撤 回起诉。 案例二:从2006年11月到2007年5月,Z省L县的无业 女子方某在网上从事有偿“裸聊”,“裸聊”对象遍及 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电脑上查获的聊天记 录就有300多人,网上银行汇款记录1000余次,获利2.4万 元。对于本案,Z省L县检察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起 诉,L县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6 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关于上述两个网上“裸聊”案,在司法机关处理过 程中,对于张某和方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存在以下三种意 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传播淫秽物品罪(张某)或者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方某);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聚 众淫乱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裸聊”不构成犯罪。
(二)法学家、思想家关于自由与 法律的论述
柏拉图: “法律是自由的保姆。”

西塞罗: “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

洛克: “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 保护和扩大自由”。



孟德斯鸠: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 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 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 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 该做的事情。”

《法律篇》之法律思想及启示

《法律篇》之法律思想及启示

摘要:《法律篇》是柏拉图继《理想国》、《政治家》之后的又一力作。

从实际的社会状况出发,在《法律篇》里他强调必须实行法治。

据此他论述了法律的含义、性质,法律与权力、自由的关系,立法的目的、条件以及如何实行法治等一系列法律思想和法治措施。

虽然受阶级和社会条件的限制,其思想存在着缺陷与不足,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某些方面的论述既有深度又极具借鉴意义。

关键词:《法律篇》;法治;启示晚年柏拉图的思想发生了变化,开始认识到法律在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

在《法律篇》中,他论述了自己的法律思想,不仅体现了其法律智慧,也对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重要参考价值。

来库古的立法和苏格拉底的以身殉法给柏拉图以强烈的震撼,让其认识到法律的魅力。

另外,其自身的社会政治实践让其认识到“理想国”只是一个空想,法治才是治国良方。

故在《法律篇》中他提出了法治的思想。

他的法律思想主要是建立在理念论的哲学基础之上。

在《法律篇》中,他在更广泛的背景上,把最高的善的理念看作是“第二等好的国家”赖以建立的模型和追求的目标。

为了实现这一理念,他主张由优秀的人运用法律来治理城邦,从而实现城邦最高的善。

他认为法律是由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人制定的,用来规范家庭和社会的理智的约定。

在他看来,法律必须是正义的,正义性是法律永远的特性。

其次,为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必须保持法律的权威性、稳定性和可变性。

那么,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与习惯法、与权力、与自由等是什么关系呢?首先,不成文法(祖宗之法)虽不是明文规定,但也不是毫无规范的东西,琐碎繁杂的风俗和传统使宏大的立法内容丰富,连接并保护着现存的各种成文法。

作为一种自律的习俗应该要接受法律和制度的控制。

权力与自由是离不开的,在法律与自由的关系问题上,他把自由、智慧、与和平看成是城邦立法的目标。

其赞成的是一种相对的自由。

自由是以法律为前提,正如卢梭在《政治经“这一切奇迹都是依靠法律来实现的,只有依靠法律才能实现公正与自由”。

论法与自由

论法与自由

论法与自由法律写在纸上,而自由铭刻心中,这是具体的法与抽象的自由的对立;具体的法保护具体的自由,如宪法保护言论自由,这是同样的现实层面上的法与自由的对立。

在两种情况下,自由都是法的反思依据,因为这里自由是目的,法是手段。

然而目的与手段的对立只是主体发展中一个必经的环节。

当自由被法律、论著和教科书加以界定,并教导人们用心中既存的自由观念去反思法的合理性时,这仍只是一种静态的抽象层面的反思。

把这种反思转为动态所需要的是形而上的推演,即法与自由理念的提出和演绎。

一、逻辑起点:法与自由的绝对对立绝对对立'是指矛盾一方理念的展开将直接否定另一方,且这种否定是全面而彻底的,法与自由一方理念的展开将直接对另一方构成全面而彻底的否定。

所以,我们先提出自由的理念。

我们首先肯定,自由是人的自由。

自由是一种人与自身的对立关系和与外部世界的对立关系得到完全扬弃的状态,即得到最大程度发展的个人与整个外部世界对立的消除。

这就是自由的理念。

这一理念表明外部世界没有限制人这一主体之本质的对象。

人获得最大发展的可能性变成了现实性。

显然,在这里自由的理念包含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

主观方面,是'得到最大程度发展的个人',是拥有最高发展程度的主体,客观方面,是'外部世界没有限制人这一主体之本质的对象',即外部世界的完全合目的性。

要达到'外部世界的完全合目的性',则必须消除人类社会个体自由之间的冲突,即每一个人的自由行为通过普遍性的链条自然地合他人的自由行为合为一体。

人与外部世界对立关系的扬弃也表明人与人之间对立关系的扬弃,人与人之间矛盾的消除前提是人与人之间没有物质与精神上的对立关系。

由此要求每个人都能获得最大程度的发展。

因而自由决不仅仅是单个个人的自由,而是所有个人的自由。

所以,所有人的自由是我单个个人自由的必然条件。

在这里,我们预设法是一种外在的普遍存在的他律,既包括人为的规范和规程,也包括客观自在的规律。

浅谈柏拉图《法义》中的法哲学思想

浅谈柏拉图《法义》中的法哲学思想

浅谈柏拉图《法义》中的法哲学思想《法义》是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的一部重要著作,它探讨了许多关于政治、道德和法律的问题。

在这部作品中,柏拉图提出了一系列涉及法律的哲学思想,展示了其对法律的深刻理解和哲学思考。

本文将就《法义》中的法哲学思想进行浅谈,探讨其对我们现代法律理论的启示。

柏拉图在《法义》中提出了“理想国”的概念,认为一个完美的国家应该是由哲学家统治的。

他认为真正能够理性统治国家的是那些具有哲学智慧的人。

这种理想国家的构想与现代法治国家的理念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现代法治国家也追求着以法律为基础,由理性统治的目标,试图通过法律来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秩序。

在柏拉图看来,法律应当是由哲学智慧的人所制定,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够超越个人私欲,从全局出发,制定出符合公正和道德的法律。

这一观点也对现代法律制定者提出了警醒,即法律的制定应当是基于对公正和道德的深刻理解,而不应当受到个人私欲和权力的干扰。

柏拉图在《法义》中提出了关于教育和法律的关系。

他认为教育是塑造人的品德和使其合乎法律的基础,因此教育和法律应当密切相关。

他提出了一种“三阶段教育”的理念,即通过音乐、体育和数学来培养人的灵魂和品德。

这一观点也对我们现代社会的教育制度提出了一定的启示,即教育应当不仅仅是传授知识,更应当培养学生的道德品质和公民素养。

柏拉图的这一观点也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他认为法律只有在人们的心灵深处得到了哲学道德教育的塑造,才能得到全面的遵守和执行。

这也提醒我们,现代法治国家不仅要在法律的制定方面下功夫,更要在公民教育和道德建设方面下功夫,让法律得到更好的遵守和执行。

柏拉图在《法义》中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概念,即法律是理性的产物。

他认为,法律不应当是来自于统治者的意志,而是来自于理性的思考和智慧。

只有理性的法律才是合理的法律,才能真正地实现公正和道德。

这一观点也深刻地影响了后世对法律的理解和评价,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深刻的反思。

在现代社会,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往往受到了各种不同的影响,例如政治、经济、权力等。

浅谈柏拉图《法义》中的法哲学思想

浅谈柏拉图《法义》中的法哲学思想

浅谈柏拉图《法义》中的法哲学思想柏拉图(Plato)是古希腊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他的作品《法义》(The Laws)是他晚年的著作之一,也是一部关于政治哲学的重要著作。

这部作品探讨了许多重要的主题,包括法律、政府和公民的义务等。

在《法义》中,柏拉图提出了一种独特的法哲学思想,强调了法律的重要性和合法权威的正当性。

本文将浅谈柏拉图《法义》中的法哲学思想。

柏拉图认为法律是一种来自于不变的理念世界的表现。

在他的哲学系统中,真理和正义是与神圣和永恒的世界相关联的,而现实世界只是理念世界的模糊映射。

法律的真正价值在于它们能够体现理念世界的正义和公正。

法律赋予了人类社会秩序和稳定,使人们能够在和谐的环境中生活。

柏拉图强调了法律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他认为,合法的法律应该是通过公正的过程制定的,而不是凭借着暴力和压迫加以推行。

他提出了一种理想的立法程序,包括由智慧和善良的统治者领导的理性讨论和辩论。

他还强调了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和公正性,认为法律应该适用于所有人,并且不应该有特权和特殊待遇。

柏拉图还提出了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

他认为,法律应该是基于道德的,即法律所规定的行为应该是符合道德原则的。

他主张法律应该引导人们的行为和品德,通过法律的规范作用,人们可以实现对自己和社会的最高理想追求。

他还认为,道德教育和法律是相互依赖的,只有通过培养公民的道德品质,才能使法律发挥其真正的作用。

柏拉图对法律的目的进行了思考。

他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促进公民的最终幸福和幸福的社会。

他主张通过法律来规范和引导公民的行为,从而使他们能够实现自己最高的精神和道德追求,获得内心的满足和幸福感。

他强调了公民责任的重要性,并认为公民不仅有权利也有义务遵守法律,为社会的繁荣和福祉做出贡献。

柏拉图《法义》中的法哲学思想强调了法律的重要性和正当性,法律的合法性应该建立在公正的基础上,法律应该是基于道德的,法律的目的在于促进公民的幸福和社会的和谐。

这些思想对现代法律和政治哲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我们理解和思考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论法与自由的关系

论法与自由的关系

论法与自由的关系摘要:自由是一个伟大、神秘和令人向往的崇高字眼,是人类智慧成果中的一枝奇葩。

从其本质来看,自由是意志和行为不受约束的状态,是在自然环境和社会生活中摆脱束缚、张扬个性的信念。

法律通过赋予权利,肯定并保护了个人的自由。

减少了出于不正当目的或运用不正当手段限制个人自由的可能性、扩展了个人的自由空间。

但在努力追求和实现自由的同时,我们应当意识到爱自由不仅意味着想要从束缚中解放出来的欲望,还意味着担负尊重他人存在价值的责任,只有在合理限度之内、运用合理的手段,所实现的才是真正的自由。

关键词:个人自由、法律、保护、限制什么是法律?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且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它明确地、具体地规范着人们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只允许人们做法律规定的事情,不允许人们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

如果触犯法律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自由的界定:自由通常有两种意义上的理解,一种意义是“消极自由”,指主体不受外在压制和束缚的状态,表述方式为“免于……的自由”,特点是实现自由不受社会干预。

另一种意义是“积极自由”,指主体有依自己独立意志行事的自由。

表述方式为“有……的自由”,特点是实现自由需要社会的干预。

自由,我们随时都说需要自由,我们所说的自由就是:由自己做主,不受任何限制和约束。

而法律明确地、具体地规范着人们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只允许人们做法律规定的事情,不允许人们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

如果触犯法律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所以从法律上讲,公民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其自己的意志活动有不受限制的权利。

这才是自由,如言论自由、集会结社自由等之类的。

但是从自由和法律的含义来看,似乎自由和法律是矛盾的:法律是对自由的限制。

但仔细一想,又并非如此简单,假如这个世界没有法律,将会怎么样?我想如果没有法律,那么肆意侵犯他人权利而得不到任何惩处,如果是这样,这个社会将会混乱不堪,社会秩序将被打乱,我们的生活、学习将会受到影响。

柏拉图论自由与法的关系

柏拉图论自由与法的关系

柏拉图论自由与法的关系第一篇:柏拉图论自由与法的关系龚辉***7 柏拉图论自由与法的关系引言正义、平等、自由、法治这些价值观念现在几乎都被视为当代文明的一个标准,而且我们也希望生活在这样的世界里。

要实现这样的一个社会的构想,需要有一整套的法律制度来保障。

但是在我们这样做时,我们好好的研究我们对于“法”的理解、对于法律应该追求的价值,这样是有莫大的作用的。

自由和法律的关系问题绝对是法律应该关心的一个中心问题。

许多人认为,法律与自由之间是矛盾的,如果崇尚法治,那么将有可能损害到自由。

不过也有人认为,法律实际上是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绝大部分自由而存在的,离开了法律,自由也得不到真正的实现。

那么法律与自由之间到底有着怎样的关系呢?罗素曾说过:“西方两千多年的哲学只是为柏拉图作注脚。

”柏拉图在西方思想史和哲学史上的地位是无人能及的。

在他的著作中对于法律和自由的关系是有相当的论述的,研究他的思想对于我们理解这样的一个问题鄙视大有裨益的。

法律观柏拉图的法律思想主要集中他的《法律篇》中,他这篇文章主要是从理论上讨论各种法学问题,也就是说是从法理学的高度来论述他对于法律的看法的。

《法律篇》的思想主要来源于伯罗奔尼撒战争雅典失败的结局、战后雅典政局**和苏格拉底的被处死、三次西西里之行的失败及希腊城邦的危机、城邦林立和城邦政治制度的多样性、柏拉图前辈重视政体和法律研究的传统等。

柏拉图认为法律是随着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程度产生的。

随着小家族结合成为一个大的共同体后,需要互相协调,制定出体现共同要求的法律来。

于是各个小家族便推选出自己的代表参加制定法律的工作,这些人被称作立法者。

柏拉图则认为,“我们的法律必须把一切不断地仅仅引向一个目的”,“这唯一的目的就是把称为美德(善)的东西叫作正义。

”换言之立法的目的就是实现美德或以善为目标,达到正义,这是贯穿整个《法律篇》的基本精神。

那么,何为美德,柏拉图认为是节制或自制,因为节制是理智与欲望的和谐,是社会和平与和谐的基础,斯巴达那样的崇尚武力和勇敢、缺乏节制和以战争为主的国家,是不会有和平和和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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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论自由与法的关系
引言
正义、平等、自由、法治这些价值观念现在几乎都被视为当代文明的一个标准,而且我们也希望生活在这样的世界里。

要实现这样的一个社会的构想,需要有一整套的法律制度来保障。

但是在我们这样做时,我们好好的研究我们对于“法”的理解、对于法律应该追求的价值,这样是有莫大的作用的。

自由和法律的关系问题绝对是法律应该关心的一个中心问题。

许多人认为,法律与自由之间是矛盾的,如果崇尚法治,那么将有可能损害到自由。

不过也有人认为,法律实际上是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绝大部分自由而存在的,离开了法律,自由也得不到真正的实现。

那么法律与自由之间到底有着怎样的关系呢?罗素曾说过:“西方两千多年的哲学只是为柏拉图作注脚。

”柏拉图在西方思想史和哲学史上的地位是无人能及的。

在他的著作中对于法律和自由的关系是有相当的论述的,研究他的思想对于我们理解这样的一个问题鄙视大有裨益的。

法律观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主要集中他的《法律篇》中,他这篇文章主要是从理论上讨论各种法学问题,也就是说是从法理学的高度来论述他对于法律的看法的。

《法律篇》的思想主要来源于伯罗奔尼撒战争雅典失败的结局、战后雅典政局动乱和苏格拉底的被处死、三次西西里之行的失败及希腊城邦的危机、城邦林立和城邦政治制度的多样性、柏拉图前辈重视政体和法律研究的传统等。

柏拉图认为法律是随着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程度产生的。

随着小家族结合成为一个大的共同体后,需要互相协调,制定出体现共同要求的法律来。

于是各个小家族便推选出自己的代表参加制定法律的工作,这些人被称作立法者。

柏拉图则认为,“我们的法律必须把一切不断地仅仅引向一个目的”,“这唯一的目的就是把称为美德(善)的东西叫作正义。

”换言之立法的目的就是实现美德或以善为目标,达到正义,这是贯穿整个《法律篇》的基本精神。

那么,何为美德,柏拉图认为是节制或自制,因为节制是理智与欲望的和谐,是社会和平与和谐的基础,斯巴达那样的崇尚武力和勇敢、缺乏节制和以战争为主的国家,是不会有和平和和谐的。

因此,法治的前提条件是人人自觉守法。

自觉守法就是自制,自制就是美德,是
教育的结果,而不是强制或暴力。

法律的首要作用是通过教育来培养具有节制美德和自觉守法的合格公民。

至于法律的本质和地位。

在柏拉图看来,法律绝不是只代表强者的利益,而是一种理性,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统治者只是法律的奴仆。

自由观
在柏拉图那里,自由概念的原始含义是“随心所欲”。

“想做什么就做什么”的自由概念是柏拉图分析自由问题的起点。

在古希腊城邦里的人们享有最广泛的选择权,就“如同到一个市场上去选购自己喜欢的东西一样”。

随心所欲”的自由概念表现为自由选择,即在没有外界的约束和压力的情况下选择自己心中所欲求的一切事物、行为,其中包括自主的意愿、自主的判断和自主的选择。

这就必然意味着不同的人将做出不同的选择,各色各样的人有各色各样的选择,其间的差异性来自于个体间不同的欲求。

人的生存被他们的爱好和欲望所驱使,根据不同的观念和心理结构,选择的结果也不同。

这种“欲望——选择”模式还不是柏拉图所说的自由,我们要规范“欲望”本身的内涵以及欲求和选择之间的关系。

关于欲望,柏拉图认为,“人生来就有两种欲望种是为身体谋求食物的欲望,另一种是为我们的这个神圣部分谋求智慧的欲望”。

柏拉图曾把欲望分为“必要的”欲望和“不必要”欲望。

前者是指那些不可避免的、其满足对我们是有益的、满足我们本性所需要的欲望。

后者是指那些超过了必要欲望的需求的、可以抛弃的、对身体有害的或者对心灵达到智慧及节制有妨碍的欲望。

只有抛弃不必要的欲望才能保持灵魂稳定、有序的运动。

因此,柏拉图的“随心所欲”,是对欲望有深层次规定的自由。

“想做什么就做什么”中的“想做什么”是有范围的,这个范围必然要符合灵魂的原则真正的自由是以灵魂的有序为前提的,理性的灵魂作为欲求和选择的主体,这样一种充满主动性的生存状态才是自由的。

这种主动性表现为在值得选择且可选择的范围内,人们依据自己任意的意愿行事。

这里意愿的任意性的背后有着发自理性部分的意志并伴随着整个灵魂的有序运动。

雅典人的自由概念对两种欲望的选择不加区分,他们所享有的不过是一种虚幻的自由。

与自由相对的是不自由,柏拉图的“不自由”观点可以使我们更加的明白他的自由的含义。

不自由”描述的是自由的反面,不自由分成两种,一种不自由的产生是外界的影响,因外力的作用从想到做的链条被截断;另一种不自由是因为人灵魂的质料部分产生出恶性,他想要实现的欲望超出了柏拉图所规定的“必要的欲望”的范畴。

实际上,如果一个人只看重他的身体性的欲望的满足而不重视对灵魂的理智部分的应用,他的全部思想必定是属有生灭的,为了满足他对身体性欲望的追求,他必定是完全可朽的,因为他太过重视他的有生灭的
部分,他在本性上已经被非理智所占有而失去了全部的自由。

自由概念的“想做什么就做什么”并不意味着想做什么就能做什么。

一个人将“想做”实现为“做”,必须是因为这“想做”符合了他灵魂的本性,只有这样,他的天赋中才会具有把“想做”实现为“做”的能力。

所以,即使一个人产生了与他的位置不合的欲望,他是没有真正的力量去实现它的;即使实现了,他也并不因此被认为是自由的。

这也是柏拉图看不起平民政治的自由和僭主的自由的根本原因。

身体性的自由和爱智的自由一样都是人天然所具有的内在于本质之中的本性。

不同的是,身体性的自由的实现更多的受制于现实的外部原因;爱智的自由的实现就其自由形式的本性而言并不依赖个体所生活的世俗环境。

本质上爱智的自由属于一种自足自为的自由形式所以,真正的最自由的形式应该是摒除了约束自由实现的任意一种外部因素的那种以自身作为实现自由的条件和手段的自由形式,也就是单纯的爱智的自由形式。

怎么去实践他的自由的观点呢,柏拉图提供了自己的思考思路:1.培养健康的身体和有序运动的灵魂:2.认识你自己、关心你自己。

用正确的教养或教育帮助人们培养健康的心灵是城邦的责任,统治者根据每个人灵魂中的天赋来确定他们的社会阶层,进而开展对他们来说最适合的教育;3.实践做好事能养成美德。

在柏拉图的理想城邦里有四种美德:正义、勇敢、节制和智慧。

4.理智的判断。

对于“好事”的规范,我们只能从世俗的维度去考察。

在城邦里,所谓的“好事”是指对城邦能保存有助益的事情,那么这就回到公民在城邦里各自做适应于他天赋的事情。

使城邦里所有的人各司其职、各行其是是保存和发展城邦最好的方式,那么按照这个原则生活的人就必然是在实践做好事的人
法律与自由的关系及评价
柏拉图的思想的核心是建立一个“理想国”,他所有的思想只是为了从各个角度去论证或者论述这一观点。

《法律篇》的写作现实意义就是希望能向这种理想国家或理念国家看齐,求其近似。

柏拉图关于自由的讨论是针对雅典民主制下的自由观念而发的。

从本质上看来,柏拉图是想建立一个符合自由和法律观念的理想国——他讨论这两者的关系的初衷和落脚点就是一致的了。

在法律和自由的观念上,柏拉图十分强调对于城邦公民教育的重大意义,这可以说他理论的一大特色,通过教育来培养具有节制美德和自觉守法的合格公民,通过教育来使得一个人懂得自己灵魂的本来的秩序,通过这种方式,柏拉图来达到自己理论的实际效用,可以说两者的方式是一样的。

可是我们发现,在这里很明显有一种等级观念蕴含在其中——这种观念是《理想国》哲学王的投射——每个人做自己该做的事情,不可僭越。

这种
观点是他那个时代的贵族政治的产物,现在我们在人人平等的观念下是有摒弃的。

再者在对待理性上,两者是毫无疑问的推崇理性的。

不论是“法律绝不是只代表强者的利益,而是一种理性”,还是“理智的判断”、“认识你自己”都是归结于最高的理性,可以说对于理性的推崇是无以复加的。

最后对于美德看法,在柏拉图在他的思想中有四美德之说。

在自由中、在法律中他重新强调了“美德”的重要性。

城邦的最后总是要归结到对于“善”的追求中,也就是追求正义。

由于他的所有的观点都是论证和阐释“理想国”,因此他的“法律”和“自由”是没有冲突的,或者说根本就不可能有冲突的。

从他的整个思想体系看来,柏拉图过度的强调了理论理性,而忽视了实践理性。

因此说来他的有点“悬在天上”的感觉。

这主要是他生活的时代决定的:重思辨以及雅典民主政治的流弊。

是他想要创造一个完美的世界。

但是柏拉图的关注点始终是在“人本身”这一点是难能可贵的,也就是他主要考虑的是怎样才能是人过上一种“好”的生活而努力。

人的理性、人的德行、人的教育,这些体现的是“为人”的价值。

在自由中,在法律里柏拉图试图找到人的根据和可以的依靠,这种努力是值得肯定的——尽管不是那么的完美。

参考文献:
1.季曦:论柏拉图式的自由观,浙江大学硕士论文,2012-05-30
2.陈鹏飞:城邦、理性、法治——柏拉图法律思想解读,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4-04-01
3.韩笑:柏拉图《理想国》中的自由观论析,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5-15
4.杨芳:柏拉图《法律篇》的法学思想,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03-15
5.夏亮亮:浅析政治哲学视角下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法制与社会,2008-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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