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相关问题思考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一、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问题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限制和监管措施。
按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强制措施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强制医疗和强制戒毒等。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犯罪活动的侦查和打击,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1 侵犯人权和个人自由的问题刑事强制措施会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和个人自由造成一定程度的限制。
特别是在逮捕和羁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言论、通信等权利常常受到侵犯,甚至出现刑讯逼供等现象,这与法治社会的要求相矛盾。
1.2 滥用刑事强制措施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存在滥用现象。
一方面是因为一些执法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不够了解,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标准和程序把握不准确,导致滥用;另一方面是因为一些执法人员的权力过大,缺乏有效监督,容易形成滥用权力的现象。
1.3 人身权利的保护不足在实践中,刑事强制措施容易导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犯。
比如在羁押期间,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着刑讯逼供、非法拘禁、虐待等问题,而法律并没有给予他们足够的保护。
二、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建议针对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完善。
2.1 完善法律法规,强化人权保障首先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程序和限制范围,强化对人权的保障。
要求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刑事强制措施,严格留置期限,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2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对执法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标准和程序把握能力,同时加强对其工作的监督,特别是对权力运行过程中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
2.3 建立健全刑事强制措施的审查机制要建立健全刑事强制措施的审查机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合法、正当和必要。
可以通过设立独立的审查机构,或者由审判机关负责审查刑事强制措施的合法性,提高对刑事强制措施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不断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旨在研究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概述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涉及精神障碍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医疗鉴定、治疗和观察的程序。
其目的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够正常参与刑事诉讼。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主要包括医疗鉴定、治疗和观察、程序启动与决定等环节。
三、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存在的问题(一)医疗鉴定与治疗的公正性不足当前,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存在医疗鉴定与治疗公正性不足的问题。
由于医疗资源的不均衡分布,一些地区的医疗机构在鉴定和治疗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公正的现象。
此外,鉴定和治疗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不充分,也导致公众对程序的公正性产生质疑。
(二)程序启动与决定过程中的问题在程序启动与决定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对于是否启动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决定权过度集中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可能导致决策的不公正和不合理。
另一方面,程序启动与决定的依据和标准不够明确,容易导致实际操作中的混乱和误解。
(三)法律制度与实际操作脱节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法律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法律制度与实际操作脱节的问题。
这主要体现在法律规定的执行力度不够、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机制不完善等方面。
四、解决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问题的对策(一)加强医疗鉴定与治疗的公正性建设为解决医疗鉴定与治疗公正性不足的问题,应加强医疗资源的均衡分布,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鉴定和治疗水平。
同时,应加强信息披露,确保公众对鉴定和治疗过程的知情权。
(二)完善程序启动与决定机制为完善程序启动与决定机制,应明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程序启动与决定过程中的职责和权力范围。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解除程序问题与完善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解除程序问题与完善
刑事强制医疗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精神病人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
措施。
刑事强制医疗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安全和保护犯罪嫌疑人的身心健康,但在实践
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和完善。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解除程序相对简化,只需要经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公安机关
解除限制。
这一简化的程序有可能导致对病情复杂的精神病人的不当处置。
需要建立一个
完善的解除程序,特别是对于长期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精神病患者,应该进行更加细致的评估,确保解除程序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当前我国刑事强制医疗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监察机关在实施刑事强制医疗中的角
色应该得到加强,对刑事强制医疗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保护病人的
合法权益。
法律界和医学界的交流与合作相对薄弱,导致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得不到有效运用。
应该加强法律界与医学界的合作,共同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刑事强制医疗标准和程序,有
效解决相关问题。
刑事强制医疗解除后的社会融合问题亟待解决。
一旦精神病人痊愈或达到可以融入社
会的程度,应该进行必要的社会适应训练和辅助就业等工作,帮助他们尽快恢复正常生活,避免刑后无所适从。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解除程序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和完善。
通过建立完善的解
除程序、加强监督机制、加强法医交流合作以及解决社会融合问题,可以更好地保护犯罪
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全和法治建设。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完善的新思考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完善的新思考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首次提出了四大特别程序,2012年出台的公、检、法三大机关的司法解释又对这些程序中的具体规定予以了细化。
本文将结合实际,对如何进一步完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予以探讨。
关键词强制医疗鉴定程序事后监督权利救济作者简介:宋行健,西南交通大学政治学院2011级本科生,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51-02一、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价值分析我国《刑法》对于强制医疗问题所作的规定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长期以来,这一规定缺少在程序上的具体落实。
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弥补了这一漏洞,设置了作为特别程序的强制医疗程序。
从刑事科学的价值研究方法上来看,强制医疗程序主要具有以下价值:(一)社会防卫价值社会防卫理论由刑事社会学派的菲利所提出,建立在整体主义的基础上,主张由个人构成的社会并不是无序、零散的个人的简单相加,在地位上优先于个人而存在。
刑事社会学派从这一理论出发,认为“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一方面提倡从社会环境中认识犯罪行为,另一方面惩罚犯罪以维护公共秩序、公民安宁。
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刑事强制医疗对象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虽已达到犯罪程度但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由此可见,这一制度有利于在实施暴力犯罪的精神病人与正常社会秩序之间构建一道屏障,从而有力地实现防卫社会的目的。
(二)人权保障价值以个体主义为基础的人权保障理论,主张对作为社会组成部分的个人及其权利赋予优先权。
人权保障理论主要为实现个人权利的保障,主张人权先于任何一种特定形式的社会生活而存在,个人优先于社会。
人权具有天赋性、普遍性和个体性,刑法与刑事诉讼法都重点关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体与程序权利的保障。
刑事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刑事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存在的问题与思考作者:李华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06期摘要当前,由于强制医疗执行机构的性质不明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监督有效性不足。
本文认为加强刑事强制医疗执行监督,需要在规范强制医疗机构建设的同时,不断完善强制医疗解除程序,规范交付执行,提高检察机关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关键词强制医疗执行监督交付执行作者简介:李华伟,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120-02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首次对强制医疗程序作出专门规定,并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进行监督的权利。
对于强制医疗的监督,相比于决定环节,执行环节不仅涉及公安、法院等,还涉及到特殊主体——强制医疗机构,其程序从被强制医疗对象的交付执行、定期诊疗评估直到解除。
由于目前法律对强制医疗执行都只是原则性规定,加上缺少相应司法资源保障,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效果。
一、当前刑事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普通精神病医院“先天不足”影响监督效果目前,相关法律并未明确哪些医疗机构可以作为强制医疗机构。
一般认为由公安机关管辖的,负责对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执行强制医疗的安康医院较为适合,但据统计,目前全国共有安康医院25所,平均每个省还不到一家,司法实践中显然无法满足需求,目前,没有安康医院的地方主要是由普通精神病医院执行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作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具有严格的程序、标准,普通精神病医院因为在以往的工作中并没有接触刑事诉讼程序,没有专人负责对接此项工作,也没有进行相应法律法规学习。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仍可能会将强制医疗对象混同于其他普通精神病人。
更为关键的是,普通精神病医院由于是政府的指定而参与刑事强制医疗工作,在没有享有人员、经费保障等相应权利却要承担各种违法风险的情况下,其对法律相关要求认同度也不高。
检察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检察建议等法律监督手段对普通精神病医院来说并没有多少强制力。
《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研究》范文
《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强制医疗制度是现代司法体系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一些特定人群的医疗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与管控。
此项制度不仅是维护社会治安和保护公众利益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反映国家对人民健康权利和人性尊严尊重程度的重要标志。
本文旨在探讨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定义、运行机制、问题及其解决方案,并从法学角度分析其重要性。
二、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定义与运行机制刑事强制医疗制度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对于存在人身危险性的患者或因患有精神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或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危害的患者,经由法院决定,并由特定的医疗机构执行对其医疗行为的强制管理制度。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 适用对象:主要包括因精神疾病等原因不能完全控制自身行为的人,以及可能对他人造成危害的人。
2. 启动程序:该制度需要经过申请、审查、批准等一系列法定程序,方可对符合条件的人采取强制医疗措施。
3. 执行方式:一旦启动,将被收容至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必要的管理与治疗。
三、刑事强制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刑事强制医疗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保护社会治安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以下问题:1. 立法不明确:相关法律法规不够明确和具体,导致执行过程中出现困难。
2. 适用范围模糊:对于哪些人应被纳入强制医疗的范畴,目前尚无明确的标准和规定。
3. 司法程序繁琐:启动该制度的程序较为复杂,导致患者及其家属无法及时得到治疗。
4. 监管不足:对执行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不够严格,可能导致滥用权力等问题。
四、解决方案与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方案与建议:1. 完善立法:明确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法律地位和适用范围,为执行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设立明确的评估机制:对于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科学评估,以确定其是否需要采取强制医疗措施。
3. 简化司法程序:优化司法程序,使患者及其家属能够及时得到治疗。
4. 加强监管:对执行机构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防止滥用权力等问题。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刑事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安全、保障司法公正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刑事强制措施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存在的问题1、滥用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是通过剥夺犯罪嫌疑人的自由进行实施的,如果强制措施不合理而被滥用,很容易造成被羁押者的不满和心理负担。
2、审查不当。
在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之前,要对案件进行审查。
但是,有些案件的审查并不足够到位,而根据不充足的证据,却执行了强制措施,这样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而且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造成了侵犯。
3、缺乏民主监督。
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需要民主监督,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之间的联系不够紧密,无法及时解决问题,难以实现监督的全面覆盖。
1、合理运用刑事强制措施。
我们应当重视强化对刑事强制措施的审查和审核,确保强制措施在严格规范的要求下使用,减少滥用和弊端的出现,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
2、加强审查环节的交流协调。
司法各部门不应该各自为政,而应当充分沟通并派出专门的审查人员进行案件的审查和审核,充分保障刑事强制措施的合理使用。
3、加强民主监督和公众参与。
只有在民主监督和公众参与充分发挥的情况下才能消除监管漏洞,有效防范滥用刑事强制措施带来的负面影响。
加强公开和透明,及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披露,让公众参与其中,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综上所述,刑事强制措施在服务于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全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并且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我们要通过有效的机制,加强对刑事强制措施的管理和监督,完善相应的法规和规章制度,促进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进步和完善。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解除程序问题与完善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解除程序问题与完善1.程序不完善目前,我国的刑事强制医疗解除程序并不完善。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存在着程序不规范、操作不严谨的情况。
在对被强制医疗的人员进行评定时,往往存在着医疗评定不准确、程序不合规范等问题;在对解除强制医疗的程序上,也缺乏明确的规定和流程,导致有些人可能被误判或者延误解除程序。
2.合法权益受损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程序不完善以及相关人员的主观意识和工作失误,使得被强制医疗的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不必要的侵犯。
有些人可能因为医疗评定不准确而受到了不必要的强制医疗,或者由于解除程序不到位而延误了恢复自由的时机,这些都严重损害了被强制医疗人员的合法权益。
3.社会稳定问题由于刑事强制医疗解除程序的不完善,使得一些存在疑问的被强制医疗的人员可能在社会上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和不满,带来更多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如果一个人明显没有精神病的征象却被错误地强制送入医院,这会引起家庭和社会的不满,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对我国的刑事强制医疗解除程序进行规范和完善,以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有必要建立完善的强制医疗解除程序和规范,明确相关的评定标准和程序,保证被强制医疗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而且在整个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程序规定,确保操作的合法性和严谨性。
2.提高医疗评定的准确性对于医疗评定的准确性,应当进行强化,建立专门的医疗评定机构和规范,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评定,杜绝主观的因素干扰,确保评定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3.强化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对于执行刑事强制医疗解除程序的相关人员,应当进行专门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程序的了解和严谨性的把控。
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相关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程序不规范和操作失误的情况进行惩戒和纠正。
4.加强社会监督和公开透明为了杜绝程序的不规范和操作的不严谨,有必要加强社会监督和公开透明。
可以通过建立相关的监督机构和渠道,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议,加强程序的公开透明,使得相关的操作和结果能够受到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程序,其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特定人群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于那些因精神疾病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性质和精神状态的人。
在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作为保障公民人身自由、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手段,对于推动我国法治进程和保护公民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该程序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二、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现状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主要包括强制医疗决定、执行和解除等环节。
在决定阶段,由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等司法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和决定;在执行阶段,由专门的医疗机构对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进行医疗和观察;在解除阶段,根据被医疗人员的恢复情况,由司法机关决定是否解除强制医疗。
这一程序的设立,旨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特定人群的合法权益,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三、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存在的问题(一)程序公正性不足在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其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由于程序公正性不足,可能导致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无法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如申请听证、申请复议等。
这既影响了程序的公正性,也影响了被决定人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环节存在问题在执行环节中,医疗机构的专业性和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强制医疗的效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医疗机构的专业水平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导致强制医疗的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
此外,由于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机制不健全,可能导致执行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
(三)法律规定不够完善目前,我国关于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
例如,对于强制医疗的适用范围、决定程序、执行标准等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
这既影响了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也影响了程序的实施效果。
四、完善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建议(一)加强程序公正性建设为了保障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的合法权益,应加强程序公正性建设。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程序,其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特定人群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于那些因精神疾病等原因无法自理或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人。
近年来,我国在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现状、问题及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现状目前,我国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在实践过程中,公安机关、法院和检察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进行了规定和执行。
当发现有人可能因精神疾病危害社会时,相关机关可以依据法律对其进行强制医疗,并在必要时进行长期的医疗监管。
三、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在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 程序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如程序启动的时机、决定权分配、审查标准等缺乏明确规定。
2. 医疗资源不足:随着社会对精神卫生问题的关注度不断提高,需要更多的医疗资源来满足强制医疗的需求。
然而,目前我国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数量和床位数量相对不足,导致部分需要强制医疗的人无法得到及时救治。
3. 监督机制不健全:在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监督机制是保障程序公正的重要环节。
然而,目前我国在监督机制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如监督机构设置不健全、监督力度不够等。
四、完善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立法:进一步明确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时机、决定权分配、审查标准等,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加强对精神卫生领域的立法,为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法律保障。
2. 增加医疗资源投入:政府应加大对精神卫生领域的投入,增加医疗机构和床位数量,提高医务人员的待遇和培训水平,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强制医疗需求。
3. 加强监督机制建设: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明确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力度。
《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研究》范文
《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共安全和公民权利的保护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
在法律框架内,刑事强制医疗制度是保护公民权利和预防、控制社会风险的重要手段。
它旨在通过医疗程序,对精神障碍患者或存在严重社会危害倾向的人进行强制性治疗和管理,以保护公众免受伤害。
本文将对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背景、特点、应用和问题等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二、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背景和特点刑事强制医疗制度源于对精神障碍患者及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个体的管理需求。
该制度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强制性:该制度具有强制性,对符合条件的个体进行强制性的医疗治疗和管理。
2. 专门性:该制度主要针对精神障碍患者或具有严重社会危害倾向的个体,由专门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和治疗。
3. 保护性:该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公众免受伤害,同时也保护被治疗者的合法权益。
三、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应用刑事强制医疗制度在各国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
该制度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诊断和治疗:对符合条件的个体进行精神疾病的诊断和治疗,以恢复其健康状态。
2. 管理和监督:对被治疗者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其遵守治疗规定,防止其对社会造成危害。
3. 法律保障:通过法律程序,确保被治疗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问题与挑战尽管刑事强制医疗制度在保护公共安全和公民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主要问题包括:1. 诊断标准的模糊性:由于精神疾病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诊断标准的模糊性可能导致误诊和滥用。
2. 侵犯人权的风险: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刑事强制医疗制度可能侵犯被治疗者的合法权益。
3. 资源分配不均:在某些地区,由于医疗资源不足,可能导致符合条件的个体无法及时接受治疗。
五、完善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和挑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明确诊断标准:制定明确的诊断标准,提高诊断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解除程序问题与完善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解除程序问题与完善在中国,刑事强制医疗是指对有严重精神疾病且危及社会的被告人进行精神病医院治疗的一种特殊法律措施。
这一措施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安全,同时也要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的刑事强制医疗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解除程序的不完善。
在现行制度下,被强制医疗的人员的解除程序不够有效,导致一些被宣布为精神病患者的人无法及时获释,给他们的人身自由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我们迫切需要完善我国刑事强制医疗解除程序,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要完善刑事强制医疗解除程序,我们首先要进行相关法律和政策的修订。
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刑事强制医疗的解除程序规定不够明确,导致执行时存在矛盾和不确定性。
有关部门应该加强立法研究,明确解除程序的规定和操作细则,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需要建立健全的评估机制。
在刑事强制医疗解除程序中,是否能够被及时释放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医疗评估的结果。
我们需要建立独立、专业的评估机构,确保医疗评估的客观公正性。
应该加强对医疗评估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加强对刑事强制医疗实施机构的监督管理也是关键。
在我国,一些精神病医院的管理水平和医护人员的素质还有待提高,存在着一定的治疗失误和违法行为。
为了防止这些情况的发生,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刑事强制医疗实施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督制度,确保被强制医疗的人员能够得到安全、有效的治疗。
也应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刑事强制医疗解除程序的监督。
建立相关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民团体和媒体通过多种方式对刑事强制医疗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应该注重人文关怀,加强对被强制医疗人员的心理疏导和康复帮扶。
刑事强制医疗往往给被告人带来极大的心理冲击和身心双重的伤害,在解除程序的我们也要注重心理疏导和康复帮扶,帮助他们尽快康复,重新融入社会。
在完善我国刑事强制医疗解除程序的过程中,我们不能只注重程序本身的完善,更应该把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加强对其人身自由和其他权益的保障。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解除程序问题与完善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解除程序问题与完善我国刑事强制医疗是指对某些因心理疾病、智力障碍等原因而危害社会的人,依法采取强制医疗措施。
虽然刑事强制医疗是一种必要的措施,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医疗技术的提升,我国刑事强制医疗解除程序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就我国刑事强制医疗解除程序的问题和完善进行探讨。
一、问题1. 审判机关的作用被弱化在我国,刑事强制医疗是由审判机关作出决定的,但是近年来的一些案例显示,医疗机构参与刑事强制医疗解除程序的比例越来越大,而审判机关的作用被逐渐弱化,这使得强制医疗解除的程序不够完善。
2. 尊重精神权利的问题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强制医疗只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和治安,而并不是为了治疗患者的疾病。
因此,在强制医疗解除程序中,需要更加注重尊重患者的精神权利,保障其合法权益。
3. 医疗条件和标准不统一我国各地医疗资源不平衡,导致了医疗条件和标准不统一,这使得在强制医疗解除程序中难以给出一个标准的医学诊断。
二、完善1. 规定审判机关必须参与为了解决审判机关作用被弱化的问题,应该在强制医疗解除程序中明确规定,只有在审判机关的裁决下,医疗机构才可以进行解除强制医疗的医学鉴定。
为了保障患者的精神权利,需要在法律制度中增加相应的规定,明确规定当患者要求解除强制医疗时,其他相关人员必须听取患者的意见,并积极尊重其个人隐私和人格尊严。
为了解决医疗条件和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我们需要加强与相关医疗机构的合作,加强医疗资源的调配和配置,制定统一的医学诊断标准和操作规程,提高医疗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总之,我国刑事强制医疗解除程序需要在保障社会安全和保障患者合法权益之间取得平衡,需要审判机关、医疗机构和患者三方之间的有效沟通和协调,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和管理制度,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患者的健康权益。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引言: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为了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和犯罪活动的有效打击,刑事强制措施成为了司法机关的一种重要手段。
与其强制性质相对应的是其潜在的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就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对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过度使用刑事强制措施的过度使用是其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
在一些情况下,司法机关可能出于效率考虑或者其他原因,过度使用刑事强制措施,包括羁押、拘传和监视居住等手段。
这种情况导致了一些被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符合法治的原则。
(二)滥用权力刑事强制措施的滥用权力也是其存在的一个问题。
一些司法机关可能会滥用刑事强制措施,以达到一定的目的,或者是为了应对舆论压力而滥用刑事强制措施。
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往往会违背法律和程序的规定,侵犯被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导致司法机关的权威受到损害。
(三)执行不当刑事强制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执行不当的问题。
对于一些刑事强制措施,司法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过于严格或者过于宽松的情况,这导致了刑事强制措施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受到质疑。
一些执行人员在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时,可能会存在不当的行为,给被涉案人员带来不必要的伤害和不便。
(四)效果不佳刑事强制措施的效果不佳也是其存在的问题之一。
虽然刑事强制措施的目的是确保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和犯罪活动的有效打击,但是在一些情况下,刑事强制措施可能会产生反作用,导致案件的复杂化和被涉案人员的对抗情绪加剧。
二、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的建议(一)加强监督为了解决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司法机关应加强对刑事强制措施的监督。
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查和评估,对于过度使用和滥用权力的情况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刑事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严格执行程序在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时,司法机关应严格执行程序的规定,确保刑事强制措施依法进行。
对于执行不当的情况,应及时进行纠正和惩处,避免给被涉案人员带来不必要的伤害和不便。
强制医疗案件涉及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强制医疗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由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对精神障碍患者、吸毒成瘾者、酒依赖者等实施强制隔离、治疗、戒毒等措施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强制医疗案件日益增多,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文旨在分析强制医疗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二、强制医疗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 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规定,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包括:(1)患者患有严重的精神障碍,经法定程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患者的行为对本人或者他人造成严重危害,经法定程序鉴定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3)患者自愿接受强制医疗。
2. 强制医疗的启动程序强制医疗的启动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患者家属或者监护人、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单位等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2)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启动强制医疗程序;(3)人民法院依法进行鉴定,确定患者是否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4)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3. 强制医疗的执行与监督强制医疗的执行由医疗机构负责,具体包括:(1)对患者进行隔离治疗;(2)对患者进行康复训练;(3)对患者进行心理辅导;(4)对患者进行其他必要的治疗。
强制医疗的监督包括:(1)人民法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进行监督;(2)公安机关对强制医疗的执行进行监督;(3)患者家属、监护人、单位等对强制医疗的执行进行监督。
4. 强制医疗的终止强制医疗的终止条件包括:(1)患者精神障碍症状消失,经法定程序鉴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患者的行为不再对本人或者他人造成严重危害,经法定程序鉴定为无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3)患者自愿终止强制医疗。
三、强制医疗案件的法律问题分析1. 强制医疗的适用范围过窄目前,我国强制医疗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精神障碍患者,而吸毒成瘾者、酒依赖者等也存在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扩大强制医疗的适用范围,有利于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引言刑事强制措施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被告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措施。
其中包括逮捕、羁押、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
这些措施是司法机关在侦查、审判过程中对可能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
在实践过程中,刑事强制措施也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1. 侵犯人权在实际操作中,刑事强制措施可能会出现不当扩大限制人身自由、违反正当程序等问题,给被实施措施的个人造成人身和精神上的伤害,侵犯其基本人权。
2. 滥用职权一些司法工作人员在实施刑事强制措施时,可能出现滥用职权、违法违纪等行为,导致措施的正当性受到质疑,影响司法公信力。
3. 程序不当在实施刑事强制措施的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程序不当、操作不当等问题,给被实施措施的个人带来不必要的痛苦和损失。
二、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的建议1. 严格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刑事强制措施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刑事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保障被实施措施人的权益加强对被实施刑事强制措施人的权益保护,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严禁侵犯人格尊严,确保措施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 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的相关制度,加强规范和管理,提高执行的精确性和可操作性,减少程序和操作上的漏洞,确保刑事强制措施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4. 强化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素质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监督,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防止滥用职权和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保证刑事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结语刑事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对可能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是确保社会秩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在实践中,刑事强制措施也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只有完善相关制度,严格监督和管理,保障被实施措施人的权益,强化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素质,才能更好地确保刑事强制措施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和法治。
最新-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缺陷及建议 精品
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缺陷及建议摘要我国在推进法治建设的进程中,精神病人的疾病成为阻碍社会法治进程与和谐的重要问题,新修改的刑诉法已经把强制医疗纳入到了特别程序加以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发现该制度存在很多缺陷,所以有必要继续对我国现行的强制医疗制度进行研究,最后实现保障人权与社会秩序的平衡。
关键词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缺陷;建议我国的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制度起步较晚,从1997年刑法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一直到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我国的强制医疗制度体系才较为完整的形成。
一、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概念和性质一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的概念强制医疗是指对那些违反刑法,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具有暴力倾向的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进行非自愿的接受治疗的保安措施。
其具有强制性和公益性的特点。
新刑诉法规定的强制医疗制度并不是为了处罚而是为了治疗和改善,虽然精神病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但是存在着法定的阻却事由,不予处罚。
但是其仍存在着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所以必须加以治疗,是一种社会防卫。
具有以下特点1、对象主体只局限于具有暴力倾向的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这就意味着刑事强制医疗不能够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适用。
2、刑事强制医疗具有强制性。
因为强制医疗的对象一般都是具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不强制进行医疗不足以消除其社会危害性也无法使其得到有效的治疗。
3、强制医疗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对精神病患者的改善与治疗。
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以消除精神病人的人身危险性为目的进行强制治疗,一旦病人康复必须允许其返回社会,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限制其人身自由。
二刑事强制医疗的性质1、刑事强制医疗是一种保安处分。
是为了达到社会防卫的目的对潜在的社会危险性加以防范排除的一种保安处分。
[1]2、刑事强制医疗不是刑事处罚。
强制医疗的目的绝不是为了处罚,更多的是为了治疗和改善,体现的是对精神病人人权的保护。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解除程序问题与完善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解除程序问题与完善1. 引言1.1 背景介绍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措施,旨在对有精神障碍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判定有罪的罪犯进行强制治疗,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实践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和不足。
当前,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在解除程序方面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导致一些病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有必要对我国刑事强制医疗解除程序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以确保该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围绕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解除程序问题展开探讨,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建议以完善我国刑事强制医疗解除程序,促进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
2. 正文2.1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程序不够规范的情况。
即使是在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也容易因为程序不够清晰而给被关押人员和家属带来困惑。
由于相关法规不够完善和细致,导致执行过程中容易出现不当处理或者违法操作的情况。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公正性也存在较大的问题。
在一些情况下,因为相关程序和操作不够透明和公开,导致关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在一些特殊案件中,可能存在着法律上的漏洞或者不公平对待的情况,容易影响制度的公正性。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在一些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对于关押人员的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的监测和评估体系需要进一步健全,以便更好地保障被关押人员的权益和利益。
对于医疗程序和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也需要更加严格,以确保关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2 解除程序不够明确我国现行的刑事强制医疗解除程序在法律规定上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文件中有规定对于刑事强制医疗的实施条件和程序,但是对于解除程序的规定却相对较少,且缺乏细化具体的操作规定。
这使得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相关部门和人员往往会出现理解上的歧义和执行上的困难,导致解除程序不够明确,容易造成决策的混乱和不公正。
《2024年我国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解除程序研究》范文
《我国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解除程序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今社会,精神疾病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与病人权益,我国实施了刑事强制医疗制度。
然而,对于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的解除程序,却是一个相对复杂且亟待完善的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解除程序的相关问题,以期为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我国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的背景及意义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旨在保障公共安全,同时关注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该制度通过强制医疗的方式,对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精神病人进行限制和治疗。
然而,过度的强制医疗可能导致病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解除程序显得尤为重要。
三、我国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解除程序的现状目前,我国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的解除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查、评估、决定等环节。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如:申请解除的条件不明确、审查评估的标准不统一、决定执行的程序不规范等。
这些问题可能导致解除程序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效率性受到质疑。
四、完善我国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解除程序的建议(一)明确申请解除的条件为了确保解除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应明确规定申请解除的条件。
这些条件应包括病人的病情恢复情况、社会危险性的消除、家属的意愿等。
同时,应设立专门的申请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查申请。
(二)统一审查评估的标准审查评估是解除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应制定统一的标准和程序。
这些标准应包括医学评估、心理评估、社会评估等方面,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三)规范决定执行的程序决定执行的程序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应建立监督机制,对执行过程进行监督,防止滥用权力和侵犯病人权益的现象发生。
五、结论本文通过对我国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解除程序的研究,发现现行程序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申请条件不明确、审查评估标准不统一、决定执行程序不规范等。
为了完善这一制度,应明确申请解除的条件、统一审查评估的标准、规范决定执行的程序,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相关问题思考【内容提要】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是一种介于诉讼与非诉讼之间并按照刑事诉讼规则运行的特别刑事诉讼程序,该程序在启动、司法审查、与其他程序的衔接、被害人权利救济、执行与监督等方面规定不明确,导致适用困难。
对此,应从完善强制医疗启动程序、强化对鉴定意见的司法审查、明确强制医疗程序与其他程序的衔接、完善被害人权利救济、健全强制医疗执行体制、强化执行监督等方面完善刑事强制医疗制度。
【关键词】强制医疗保护性约束社会救助执行监督我国1997年刑法确立了刑事强制医疗制度,但在当时的刑事诉讼法中却没有任何程序性规定,致使该制度难以付诸实践。
由于精神病人强制医疗一般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然后交由隶属公安机关的安康医院具体执行,从决定到执行整个程序都在公安机关主导下进行,公安机关权力没有得到有效制约,致使实践中存在“被精神病”、“假精神病”、“替精神病”等现象。
修改后刑诉法确立了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经过一年多的探索和实践,在显有成效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对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后刑事强制医疗制度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刑事强制医疗制度概述刑事强制医疗被认为是一种刑罚替代措施、刑事实体措施,但从目前通行的理论和实践来看,它是保安处分的一种。
⑵我国也有学者称之为一种非刑事处分方式⑶。
刑事强制医疗不是一种刑罚方式,它针对的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虽然客观上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性质,但目的是为了医学治疗和社会防范。
刑事强制医疗也不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这两者适用的目的、对象、决定与执行主体不同,并且刑事强制措施是一种诉讼中的临时性措施,可以被变更、终止、解除;刑事强制医疗是对人身带有医疗性质的强制,是诉讼程序终结的结果,法院是唯一的决定机关。
刑事强制医疗更不是行政强制措施,修改后刑诉法出台以前,大多数精神病人肇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就按照行政审批程序决定,并由公安机关下属的安康医院负责执行,以至于人们认为这是一种规定在刑法中的行政强制措施。
但从本质上来说,两者调整的范畴明显不同,刑事强制医疗是对人身自由的强力干预,行政机关决定缺乏正当性,由刑法调整的范畴应当遵循刑事司法程序。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是一种介于诉讼与非诉讼之间并按照相关刑事诉讼规则运行的特别刑事诉讼程序,其诉讼性表现为:基本构建了控辩审三方的诉讼格局,在侦查、审查起诉、法庭审理环节基本按照普通案件刑事诉讼程序设计。
其非诉讼性表现为控辩审三方格局并未起到实质性对抗作用,救济、监督程序带有明显行政化色彩。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百三十条规定,被申请人可以不出庭,法定调查程序也可以简化。
修改后刑诉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法院在受理强制医疗申请后才提供法律援助,律师介入明显滞后于普通刑事案件;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对于强制医疗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是一种行政化的救济手段;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强制医疗申请解除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也体现了程序上行政权的非终结性特征。
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是提出纠正意见而非抗诉,这种监督属于程序意义上的一般性监督。
二、刑事强制医疗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一)强制医疗启动程序不健全其一,精神病鉴定启动程序不完善。
精神病鉴定意见是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前提,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相关规定,我国精神病鉴定启动权、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权都是赋予司法机关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只能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双方在程序启动权上已经不平等,容易导致司法人员滥用权力的现象。
其二,刑事强制医疗适用条件与证明标准不明确。
比如,如何理解修改后刑诉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的“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是指行为的危险性还是现实性?“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中的“严重”是否包括轻伤,何为“严重”?“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按照什么样的标准来判断?这些问题都有待解决。
此外,由于强制医疗程序没有规定证明标准,是否适用普通刑事程序的证明标准不明确。
其三,刑事强制医疗适用范围过窄。
修改后刑诉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了三个适用条件:实施暴力行为构成特定犯罪、经鉴定不负刑事责任、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这些条件把大多数犯罪案件中的精神病人排除在强制医疗适用范围之外,不利于发挥该制度社会防御功能;也排除了服刑中的精神病人,不利于发挥该制度的医疗救助性功能。
(二)强制医疗司法审查不足首先,在我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均可启动精神病鉴定,三机关之间对于移送的鉴定意见基本都持接受态度,检察官、法官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审查时也不愿意承担风险去推翻鉴定意见。
其次,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涉案精神病人基本无须出庭,专家证人也可以不出庭,庭审中对鉴定意见的质证片面化、形式化,庭审对抗性几乎不存在,法官依赖鉴定意见作出判断成为常态。
(三)强制医疗程序与其他程序衔接不明确首先,修改后刑诉法、精神卫生法分别规定了各自强制医疗的范畴,但均采用概括性语言表达,刑事强制医疗与行政强制医疗两者界限不明确。
其次,普通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如何实现转换,转换后是否由原办案人员继续承办,是否需要改变管辖,是否由同一合议庭审理等问题不明确。
最后,由于强制医疗程序中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性质不明确,该措施与强制措施如何对接互换、是否折抵刑期也不明确。
(四)强制医疗程序中被害人权利救济不足修改后刑诉法仅规定了被害人一方有申请复议的权利,但对被害人一方能否参与强制医疗程序,如果被害人能够参与庭审,以什么样的身份参与,是否可以对事实、证据等发表意见,被害人一方提出异议时由谁负责答辩等内容规定得不明确。
此外,强制医疗程序中被害人知情权、异议权、救济权规定得也不明确。
(五)强制医疗执行体制不健全其一,强制医疗执行程序不明确。
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等只规定了法院作出刑事强制医疗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交付执行、强制医疗机构负责执行、检察机关负责监督,但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定,如公安机关在多久内交付执行,执行地点是精神病专科医院还是安康医院,强制医疗机构如何执行等。
其二,强制医疗资源投入有限、专科治疗体系不健全。
长期以来,我国精神卫生资源匮乏、配置错位,全国范围内尚未建立起与精神病人状况相适应的医疗卫生系统。
从全国范围来看,目前仅有24所安康医院,且普遍存在设施较差、治疗条件有限、收容能力不足等问题,无法适应现实需要。
加之我国的医疗模式单一,在没有建立安康医院的省、市,精神病人一般送至精神病专科医院治疗,专科医院对被强制医疗人的管理和对一般精神病患者的管理并无区别,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其三,被强制医疗人入院容易、回归社会难。
由于我国立法没有规定强制医疗的最长期限,实践中,被强制医疗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基本上不会主动申请法院解除强制医疗,强制医疗机构出于经济利益考虑一般也不主动向法院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甚至存在被强制医疗人依法释放后,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不愿意接收的现象,造成该类人入院容易、出院难,出院后社会化更难等问题。
(六)刑事强制医疗监督难首先,修改后刑诉法第二百八十九条只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能否对公安机关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和保护性约束措施进行监督以及如何监督规定得不明确。
其次,在执行监督方面,检察机关获取被申请人的强制医疗执行信息存在困难,缺乏准确、及时的信息来源,监督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再次,被申请人的医疗状况、精神状况、强制医疗机构的诊断评估等问题专业性较强,监所检察部门的检察人员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监督难以深入。
三、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完善建议(一)完善刑事强制医疗启动程序首先,强化当事人对精神病鉴定启动的申请权。
当事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司法机关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
对于当事人的申请,司法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查并给出书面答复,对于申请鉴定被拒绝的,当事人还可以申请复议。
其次,明确强制医疗程序启动的条件与证明标准。
一是何为“实施暴力行为”。
“实施”要求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不包括犯意与犯罪预备形态:“暴力”不能机械地理解为攻击性行为,而应理解为物理上的行为,如放火、决水、投毒等行为,精神暴力、网络暴力则被排除在外;实施的对象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
二是何为“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可从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来判断,行为性质属于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侵财类犯罪实施过程中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可以视为暴力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
从行为的后果来看,危害公共安全强调了现实危险性;危害人身安全则必须发生实害结果,严重程度应结合犯罪构成、法定量刑来判断,由于精神病人缺乏自主意识,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犯罪构成的判断则不必衡量主观方面,而侧重对客观方面即危害结果是否造成进行判断。
三是“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法官在考虑该因素时应根据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结合被申请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行为前后的表现、实施行为的次数、间隔时间、监护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四是“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意指即使满足上述四个条件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不予以强制医疗,“可以”与刑法第十八条“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相衔接。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不同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其证明标准也应当有别于普通刑事案件证明标准,对“再犯的危险性”认定则达到“极有可能”即可,不必采取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再次,适度扩大刑事强制医疗范畴。
随着现代国家职能的不断拓展,国家对国民具有看护救助职能,因此一些国家将具有自杀自残倾向的精神病人、服刑中的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精神病人也纳入了强制医疗范围,比较而言,我国的强制医疗范围过于狭小,建议将下列人员也纳入进去:(1)服刑过程中发病的精神病人。
对这类精神病人传统做法要么在监狱中治疗要么保外就医,由于监狱的医疗条件不足以让这类人得到与精神病医院同等效果的治疗,极有可能使病情加重,且留滞在监狱服刑对其他服刑人员也存在潜在的人身威胁。
建议纳入强制医疗范畴。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
这类精神病人判处实刑后存在收监执行难的问题,收监执行或者保外就医都不恰当,强制医疗却可以实现治疗和约束的双重功效。
(3)实施犯罪后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如果是在犯罪后审判前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传统做法是法院裁定中止审理,如果一直治疗不好,嫌疑人则会被持续羁押在看守所,建议将这类精神病人也纳入强制医疗范畴。
(二)强化对鉴定意见的司法审查为避免精神病学鉴定的滥用影响司法公正,应从制度上强化司法人员对精神病鉴定意见的审查。
一是检察官与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应当主动审查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客观性,审查鉴定依据、鉴定程序、鉴定人资格是否合法,鉴定意见是否符合常识、常情、常理,避免以司法鉴定代替司法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