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诉讼目的之辨析与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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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目的

民事诉讼的目的

民事诉讼的目的民事诉讼的目的(吴金红法学082班5301108086)[摘要]制度的内容及形式决定于制度的目的,因此,研究现代社会民事诉讼的目的具有重大的理论及实践意义。

本文在概述及简评国外流行学说的基础上表明了自己的立场———我国民事诉讼的目的应是保护公民私权和维护社会秩序。

[关键词]民事诉讼目的;保护私权;维护社会秩序一、民事诉讼目的概说民事诉讼的目的是指民事诉讼制度是为了什么而存在或设立的这可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从当事人方面来说,是指当事人为了什么而进行民事诉讼,即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目的;从国家方面来说,是指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一方面遵从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另一方面国家可能还有其他的目的,比如维护或实现私法秩序或法律秩序等。

民事诉讼的目的主要从主观意志的角度来看待问题。

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事诉讼的目的不同于民事诉讼的功能。

后者是民事诉讼本身所固有的、客观存在的。

民事诉讼的目的是其功能的主观反映,如果背离了民事诉讼的功能而确立民事诉讼的目的,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则不能实现。

二、关于民事诉讼目的论的学说概述及简评从历史上看,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目的理论大体上经过了“保护私权”“、维护私法秩序”和“纠纷解决”三个阶段。

前两种学说为德国学者提倡,后一种学说由日本现代著名民事诉讼法学兼学者兼子一所倡。

另外还有程序保障说、权利保障说、搁置说、多元说。

私权保护说认为既然国家禁止自力救济,哪么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时,国家就有义务来保护这种私权。

维护私法秩序说认为,民事诉讼制度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整体的需要而设立的,是为了从整体上维护国家的私法秩序。

该学说是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的产物。

它较典型地反映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的愿望和社会需要,较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相比,国家对民事诉讼的干预加强,可以说,“私权保护说”和“维护私法秩序说”反映在民事诉讼结构上,便是“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个极端的对垒。

民事诉讼目的的反思与追问——以诉讼主体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的角度

民事诉讼目的的反思与追问——以诉讼主体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的角度

导读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如果能回到民事诉讼制度的出发点,重新认识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重新构思民事诉讼制度的体系结构,重新确定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对于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肯定会产生深远影响。

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修改以及运行,不能偏离民事诉讼目的,不能偏离实体公正与诉讼程序公正的平衡,包括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的平衡,当事人之间诉讼权利义务的平衡。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以来,以审判方式改革为切入点而进行的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如火如荼地在全国法院铺开,各地法院不断推出新的实验性做法。

从最高人民法院一度所持态度看,在一定范围内放开改革,观察司法实践的反应,以便进一步摸索、总结并制定出符合实践的民事诉讼制度。

199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法院审判方式改革会议,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与庭审功能以及合议庭职责,全面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和完善。

之后,从立案到审判直至执行均有不同层面的程序制度设计。

2007年与2012年两次紧密连续修正民事诉讼法,法院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清单基本明确。

但是就部分民事诉讼制度以及程序技术设计、实践操作,民事诉讼法仍然比较模糊或者暂时搁置。

国情似乎也成了问题的箩筐。

其深刻原因,笔者认为与宏观上忽略民事诉讼目的,并一定程度上致使民事诉讼制度背后蕴含的价值理念模糊有关,进而难以就争议给出深刻的论证,方案定夺左右为难。

民事诉讼制度设计向深度、细腻度推进很难在短时间内得以改观。

这引发了笔者的思考,也是笔者选择此题的初衷。

制度没有绝对性,只有更加妥当的选择与安排。

对程序改革感兴趣的学者,必须更多地研究其制度在现代社会里实际服务的目的。

实证角度的选择与分析(一)实例分析被告于法定期限内拒绝答辩是否失权,该问题是多年的老话题。

目前学术界绝大多数赞成;实务界也普遍反感被告拖延或者拒绝答辩,但又无可奈何;立法一直回避此问题,就此原因分析,主要担忧民众对此制度的承受能力与随之产生的社会负面效应。

笔者认为,对此问题的回答值得推敲,答辩失权真的无解吗?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体系设计看,一审程序供给包括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小额程序、督促程序、确认程序,居中的三种程序针对实体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在这类案件中,被告即便当庭答辩给法院、原告制造障碍的几率较小,当事人也嫌弃程序繁琐。

民事诉讼目的

民事诉讼目的

民事诉讼目的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民事纠纷,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参与的目的是多样化的,有些是为了获得赔偿,有些是为了获得解决争议,还有些是为了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性。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及其重要性。

一、维护权益民事诉讼的首要目的是维护权益。

当事人在遭受侵权或合同违约等损害时,通过提起诉讼,可以寻求法律的保护和赔偿。

例如,当某个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他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医疗费用、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并通过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解决争议另一个重要目的是解决争议。

在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纠纷和争议,例如财产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在这些纠纷中,当事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来寻求司法机构的帮助,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分歧。

民事诉讼程序可以提供公正、公平的法律平台,使当事人能够在法庭上公正争论,最终得到公正的裁决,解决争议。

三、确保法律适用民事诉讼的另一个目的是确保法律的适用。

法律是社会的基础,它规范了人们的行为和权益。

通过参与民事诉讼,当事人能够通过司法程序验证自己的法律权益,使法律得以适用,进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民事诉讼程序确保了法律的有效实施,防止任意行为和滥用权力的发生。

四、保护社会利益民事诉讼的目的还在于保护社会利益。

民事诉讼不仅仅是个人行为,它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

通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维护自己利益的同时,也间接地为社会公共利益作出了贡献。

当一个人提起诉讼并最终获得公正的判决时,这不仅对当事人有益,也能够对其他人起到威慑和引导的作用,从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总结综上所述,民事诉讼的目的是多元化的,其中包括维护权益、解决争议、确保法律适用和保护社会利益等重要方面。

通过参与民事诉讼,当事人能够寻求法律保护并解决纠纷,同时也为社会的稳定和公平作出了贡献。

因此,民事诉讼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手段,有助于维护个人和社会的权益。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四章民事诉讼目的论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四章民事诉讼目的论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四章民事诉讼目的 论
第一节 民事诉讼目的概述
• 一、概念
– 民事诉讼的目的,是指立法者制定民事诉讼法 所希望达到的理想状态。
• 二、民事诉讼目的的特征
– 体现国家意志,具有主观性 – 反映民事诉讼本质和规律,具有客观性 – 民事诉讼目的具有动态性 – 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2021/1/16
第二节 民事诉讼目的诸学说
• 一、权利保护说(私权保护说) • 二、私法秩序维护说 • 三、纠纷解决说 • 四、程序保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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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 五、权利保障说 • 六、多元说 • 七、诉讼目的否定说
2021/1/16
第三节 我国民事诉讼的目的
• 一、确立依据
• (一)理论依据:民事诉讼的本质与规律 • (二)现实依据:。国家与社会的现实需要 • (三)法律依据:宪法 • (四)价值依据:公正与效率
2021/1/16
二、立法规定
• (一)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 (二)保障人民法院正确办案 • (三)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
违法行为,保障当事人实体权益 • (四)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 (五)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2021/1/16

民事诉讼目的论评述

民事诉讼目的论评述

民事诉讼目的论评述诉讼目的论,诉权论和既判力本质论同被视为传统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中三大抽象而重要的基本理论。

(注:一般认为,权利保护说、法律秩序维护说、纠纷解决说是诉讼目的论中最基本的学说,对陈荣宗《举证责任分配与民事程序法》三民书局1984年版,第153页。

在国内,有人认为,除了上述三大基本理论外,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体系还应当包括诉讼标的论和诉讼法律关系论(参见江伟:《市场经济与民事诉讼法学的使命》,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3期,第8页。

)一般认为,权利保护说、法律秩序维护说、纠纷解决说是诉讼目的论中最基本的学说。

对这些学说的学习、归纳,并从零碎的资料和点滴的观点中捕捉各种学说的真谛,从来是民事诉讼目的论研究中最为艰涩而又极具挑战的课题。

本文试图就主要的诉讼目的论学说进行介绍和评述,以期引起学者们对诉讼目的论的关注。

一、民事诉讼目的论学说内容(一)权利保护说权利保护说认为,由于国家禁止自力救济,因而设立民事诉讼制度,并由法院依照客观实体法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予以保护。

(注:邱联恭:《程序制度机能论》1996年三民书局出版,第161页。

)该学说被视为德国目前之通说。

权利保护说以实体法规范的实现为其着眼点,并且站在实体法的观点,强调国家实行民事诉讼的目的就在于保护实体权利。

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萨维尼通过对诉权内涵的分析,来揭示民事诉讼的目的。

萨氏把由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目的在于消除这种侵害的权能导入诉权概念,认为诉权不是实体权利以外的其他权利,而是实体权利在诉讼中的特定表现;诉权的这种实体法本性是不同于起诉行为的,因为后者居于程序法的范畴。

基于诉权即是实体权利的观点,萨维尼断定,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实现实体权利。

因为作为实体权利特定形态的诉权在诉讼启动前仅是内含于实体权利中的某种潜能,是债的法律关系的胚胎,这种胚胎只能通过程序才能实现真正的债的转化。

苏联法学家高尔敦进一步强调:“从这种观点看,诉权就其主观倾向说,自然只能是对付对方当事人、对付被告、对付侵犯某一实体权利的人的权利。

民事诉讼之目的之探讨

民事诉讼之目的之探讨

民事诉讼之目的之探讨作者:牛芳孙磊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8期摘要这是一个讲究“人权”,宣扬“人权”的时代,这个时代“人权”是其代名词。

我们究竟怎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实现“人权”呢?究竟是从实体法中抑或是从程序法中入手呢?在我看来,或许,从程序法中入手更不失为一项好计策。

程序的构建是为了更好地为权利保驾护航,让其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

关键词民事诉讼私权保护程序法作者简介:牛芳、孙磊,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015-02人们总是热衷于探讨究竟是先有鸡还是先有鸡蛋的问题,并为此而乐此不疲。

不管这个问题最终是否能得出结论,抑或继续孜孜不倦地探讨下去,有一点是肯定的,凡事都应有前提,前提是推动事物发展的动力,是不可或缺的来源。

而目的,就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那个大前提。

对于民事诉讼的目的论,学界仍有十分大的分歧。

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什么?究竟为什么要设立民事诉讼制度?各持一方观点。

现在,在国际上比较认可的学说有如下几种:“权利保护说”、“私法秩序维持说”、“权利保障说”、“纠纷解决说”。

而在我国,学者们更为推崇“维护社会秩序说”、“平衡说”和“利益保障说”三种。

可不论哪种观点学说更占上风,更有优势,我们都应该先从民事诉讼制度的起源探寻起。

一、民事诉讼制度的形成民事诉讼制度并非自人类出现于世界依始就存在,其自有其“来龙去脉”,所以,要探索民事诉讼的目的,必须先弄清楚民事诉讼制度从何而来。

人类社会犹如一个大家庭,其成员在不同的世界观、价值观的指导下,难免各行其是,各持对自己有利的主张,各自“照顾”、“呵护”属于自己的那份利益,在这利己思想支配下,冲突此起彼伏,纠纷由此产生。

纠纷的产生,使社会处于一个动荡不安的阶段,如果不及时解决,整个社会就会彻底崩裂。

为了使自己的那份利益不全部殆尽,人们开始着手于解决纠纷。

首先出现的是法学上被称为“自力救济”的和解。

民事诉讼目的

民事诉讼目的

民事诉讼目的民事诉讼目的民事诉讼目的概述自十二世纪初开始,大陆法系国家就已经开始了对民事诉讼目的的研究,并取得了相当的成就。

近年来,我国学者也开始了对此问题的关注,纷纷撰文发表自己的观点、看法。

然而,大部分学者所重视的往往是民事诉讼目的的内容,也就是民事诉讼制度是为什么而设立的,并就此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但对民事诉讼目的本身问题,却并未给予明确的界定,这不能不说是民事诉讼理论研究上的缺憾。

更重要的是,由于概念未明确,在对其内涵所涉的各种要素及外延的把握上往往会出现不一致。

这势必影响到对民事诉讼目的运行机制中普遍联系的准确认识,也易使关于民事诉讼目的与其他基本范畴相互关系的研究,带有局限性或出现用语混乱。

那么,作为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范畴,应当如何界定民事诉讼的目的呢?我们认为,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界定,应同时考虑以下两个因素:一是关于目的的哲学原理。

哲学是关于自然界、社会和人的思维最普遍的特性、层面和关系的概括,是人类长期实践的产物,因而具有最普遍的方法论意义。

而在哲学的范畴中,目的是表示在人的有意识的活动中,按照自己的需要和对象本身固有属性预先设计,并以观念形式预先存在于人们头脑之中的活动结果,是人对自身需要同客观对象之间的内在联系的主观映象。

在主体认识客体的过程中,作为行为主体的人,只有在实践活动中对自身需要和对象的固有属性、因果联系和客观规律有了一定的认识,揭示出客观对象中蕴含着的满足人的需要的可能性,发现对象对人的有用属性,并掌握了改造和利用对象的手段及其使用方式,才能提出和实现自觉的目的。

民事诉讼作为人类认识活动的一种方式,同样具有人类认识活动的共性。

因此,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界定,也要反映出该规律,而以关于目的的哲学原理为依据。

二是民事诉讼作为解决社会冲突的手段,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认识活动,而是特殊主体在特殊领域中实施的认识活动,是国家解决纷争,控制社会的手段。

因此,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界定,还应当立足于民事诉讼的内在规律,反映作为主体的国家的特定需要和对象本身属性的关系,从而揭示民事诉讼法学概括体系的内在联系,或者为揭示这种联系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章 民事诉讼目的

第三章  民事诉讼目的

第三章民事诉讼目的第三章民事诉讼目的【标题案例】2002年3月,家住株洲市的佘某乘坐K510次列车从株洲前往长沙,补票时列车员收了其7元钱,其中票价6元、手续费1元。

事后佘某了解到,按照国家的新规定,株洲到长沙的票价应为5.5元,但铁路部门还在按旧规定(6元钱的标准)收费。

于是他将该次列车所属的广铁客运公司诉至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要求被告在湘、粤两省的主要媒体上向其赔礼道歉,退还多收的票款0.5元,赔偿其精神损失费两万元。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认为,佘某拒绝接受客运公司的主动协商,其诉讼请求隐含“炒作”成分,属于滥用诉讼权利,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和立法精神。

况且广铁客运公司也愿意接受其意见加以整改,并主动联系退还票款,不一定非要走上法庭。

因此法院作出决定不予立案。

问题:当事人进行诉讼的目的是什么?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是什么?如何确定我国民事诉讼的目的?第一节民事诉讼目的论导引一、民事诉讼目的及其意义民事诉讼目的,是指人们设计和运用民事诉讼制度要达到的目标。

从另一个角度说,探究民事诉讼目的就是在追问人们建立民事诉讼制度的根本理由。

1对某种事物的需要促使人们萌发追求一定目的实现的欲望。

目的决定了人们为相关行为的手段。

对于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需要促成了民事诉讼制度的发生,而民事诉讼目的又决定了具体制度的设计与运作。

正如日本学者新堂幸司所言:“将民事诉讼的目的作为民事诉讼法理论的出发点来加以议论所具有的实用性,在于主张将民事诉讼制度应实现的最高价值奉为解释论、立法论的指导坐标”。

2对于民事诉讼目的研究不仅构成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的基础和起点,而且成为民事诉讼立法的基点与归宿;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也是民事诉讼基本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评注]:“民事诉讼目的”的哲学意义1张卫平:《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转换与选择之间》,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6期。

2章武生、吴泽勇:《论民事诉讼目的》,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6期。

浅析民事诉讼辩论原则与辩论主义

浅析民事诉讼辩论原则与辩论主义

浅析辩论主义与我国辩论原则辩论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辩论。

”理论界对辩论原则进一步解释为:“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其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辩论主义是来自大陆法系的法理,其基本涵义为:作为裁判基础的诉讼资料,应当由当事人予以提出,法院只能以当事人提出的并经过充分辩论的资料为基础进行裁判。

一般认为,这一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只有当事人提出并加以主张的事实,法院才能予以认定。

换言之,作为法院判决基础的诉讼资料只能由当事人提供,法院不得随意改变和补充当事人的主张。

(2)对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应当予以认定,也即法院应当受当事人自认之事实的约束。

(3)法院对证据的调查,原则上仅限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而不允许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

【1】我国辩论原则与辩论主义的区别主要有一下几方面:(1)内容方面:辩论主义的核心是当事人的辩论内容对法院或法官裁判的制约。

法院或法官判断的依据被限制在言词辩论中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范围内。

而辩论原则着眼点仅在于当事人诉讼上的权利。

辩论主义所强调的当事人行为对法官和法院的制约在辩论原则中被淡化,甚至根本没有体现。

(2)根据方面:辩论主义是以承认实体私法和私法自治为前提的。

民事诉讼本质上是以国家权力解决私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为出发点的。

所以国家要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辩论的内容及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

而辩论原则的前提是否认公私法划分,国家应对民事法律关系积极干预。

(3)程序观方面:辩论主义强调程序的独立价值。

在辩论主义之下,法官不积极主动调查案件事实,只是在当事人辩论所提供的事实和证据面前,做一个消极的仲裁人,以追求程序的公正。

而辩论原则是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紧密相联的。

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只是法院判断的一个信息渠道。

论民事诉讼的目的

论民事诉讼的目的

论民事诉讼的目的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什么?民事诉讼制度是为了什么设立的?关于这一问题的理论构成了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的重要部分-目的论。

目的论的研究在国外(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如德、日)已经相当深入,并形成了诸如“私法权利保护说”、“私法秩序维持说”、“纠纷解决说”、“程序保障说”等代表性的学说。

但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它却长时间的被忽视,似乎直到最近才出现了直接论述民事诉讼目的的论文。

[1]无疑,目的论的研究是一个涉及面很广,理论性很强的课题,弄清楚民事诉讼的目的对于民事诉讼法的理论和实践均具有重大意义,出于这种考虑,笔者拟就此做一些尝试。

一、探讨民事诉讼目的的意义民事诉讼目的论属于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的范畴。

而对于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的其它部分来说,目的论又处于一种前提性的位置,其它基础理论的探讨大多都是建立在一定目的论认识基础上的-虽然论者本人可能并未意识到这一点。

由于目的论的这种基础性、前提性的位置,人们很容易把它看成是距离现实很远的“空论”,而不愿投注过多的精力。

这可能是目的论在我国长期被冷落的一个原因。

无法否认,目的论很难为司法实践提供直接的、具体的解释工具,但这完全不能成为我们否认目的论价值的理由。

事实上,正是由于目的论在民事诉讼法学体系中的这种地位,决定了它对民事诉讼的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理论上的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至今仍相当薄弱,这是民事诉讼法学界无法回避的一个事实。

而基础理论研究的不足又是其突出表现。

基础理论的薄弱,一方面使我国民事诉讼法学无法形成完整的体系,具备独立的品格;另一方面也因其不能为具体制度的研究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而制约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学整体水平的提高。

基础理论的研究正如工业生产中的基础工业、基础设施,虽其本身一般不能为社会提供某种直接的消费产品,但基础工业、基础设施发展不足必然造成制约工业整体发展的“瓶颈之忧”。

基础理论研究的不足,使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遭受“瓶颈之忧”,这一点已引起民事诉讼法学界的关注,有些学者在这方面已做出了或正在做出积极的努力。

第二讲 民事诉讼目的论

第二讲  民事诉讼目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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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甘肃省某市物资供应公司与该省某县加工厂签订了一份供应合同, 合同签订后,加工厂按照合同的约定预付了30%的货款,物资供应 站也按期将货送到。加工厂收到货后,以货有质量问题为由,拒付 合同约定的其余货款(根据合同约定其余货款验货后一次付清)。 供应站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加工厂支付剩余的货款30万元,违约金1 万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物资供应站所送货物已被加工厂使 用,无法就质量问题进行鉴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在立案后3个 月达成协议,加工厂在调解书生效一周内向物资供应站支付货款28 万元。调解书生效两个月后,物资供应站多次催要,加工厂仅支付 货款10万元,供应站不得已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执 行员多次做工作,当事人之间达成和执行和解协议,加工厂向物资 供应站支付17万元后结案。 请问:法院在该案件审理和执行中的做法体现了何种民事诉讼制度 目的论学说的理念?该案件的处理方式在我国有很大的普遍性,请 对法院的这种做法作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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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保护说 该说认为,国家设立民事 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实体法所规定的 实体权利。 2、私法秩序维持说 该说认为,国家设立 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现存的 私法秩序,而不是维护某个当事人的私法 权利。尽管客观上民事诉讼制度起到了保 护私法权利的作用。

3

3、纠纷解决说 该说认为,民事诉讼不是 以对原有实体权利的确认为出发点,而是 以解决纠纷为其出发点。民事诉讼的目的 在于以国家强制力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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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以“私法权利保护说”或“私法秩 序维持说”作为基本理念而设计的民事诉 讼制度,一定不会象以“纠纷解决说”为 基本理念的民事诉讼制度那样重视当事人 的和解;而以“程序保障说”为基本理念 设计的民事诉讼制度,肯定要比以其他几 种目的论观点为基本理念设计的民事诉讼 制度更注重诉讼的程序。

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

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

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民事诉讼是指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通过法院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

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

下面将详细介绍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

一、目的民事诉讼的目的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权益民事诉讼是一种维护个人权益的法律手段。

当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公正和合理的解决方式。

2. 解决纠纷民事诉讼的目的是通过法院的裁决解决纠纷。

通过诉讼程序,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供自己的证据和理由,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做出裁决,对纠纷进行公正、客观的调解。

3. 强制执行民事诉讼的目的也包括强制执行判决结果。

一旦法院作出判决,当事人有义务遵守判决结果,并配合执行程序。

通过强制执行,可以实现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二、任务民事诉讼的任务是通过司法程序实现公正、公平、高效地解决纠纷,并维护社会秩序。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查清事实民事诉讼的任务是通过证据的收集和审查,查明案件的事实。

只有在明确了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才能做出公正的判决。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采取适当的调查方式,充分了解案情,以确保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 依法裁判民事诉讼的任务是依照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裁判。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参考法律法规和相关判例,确保裁判结果符合法律的要求。

裁判结果应当既能维护权益,又能公正、合理地解决纠纷。

3. 强制执行民事诉讼的任务还包括对判决结果的强制执行。

一旦判决生效,法院会依法采取措施,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进行强制执行。

这样可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并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总结起来,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公正,而民事诉讼的任务包括查清事实、依法裁判和强制执行。

通过民事诉讼的手段,可以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论民事诉讼的目的

论民事诉讼的目的

论民事诉讼的目的作者:刘荣军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1998年01期问题的提起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什么?换言之,民事诉讼制度是为了什么设立的?围绕该目的而展开的议论(即目的论),与有关诉权的议论(即诉权论)一样,一直是近代以来法制国家传统民事诉讼法学的基础理论之一,而且关于这两者的议论又往往是重合的。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以及司法实际部门人员对诉及诉权的研究已经达到了相当高深的程序,同时,通过对诉权的研究也间接地论及了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

不过,对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究竟是什么?我国的学者们很少直接论及,即使有所涉及,而将民事诉讼的目的与司法的作用;与民事诉讼制度的设置以及与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结合起来加以议论的实为鲜见。

尽管民事诉讼目的论因时代、社会制度,或因研究者的考察方法、分析问题的立场等存在差异而迥异。

然而,现代社会的民事诉讼目的论对民事司法制度、审判机能、当事人诉讼权能、诉讼体制构造、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民事诉讼研究等所形成的影响却不可忽视。

勿容置疑,制度的内容及形式决定于制度的目的。

日本着名民事诉讼法学者新堂幸司教授指出:“将民事诉讼的目的作为民事诉讼法理论的出发点来加以议论所具有的实用性,在于主张将民事诉讼制度应实现的最高价值奉为解释论、立法论的指导坐标”。

〔1〕可以说,研究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对于民事诉讼制度的设立以及完善,不仅具有立法、司法的意义,同时也具有理论和实践的意义。

一、关于民事诉讼目的论的学说(一)关于民事诉讼目的论的各种学说民事诉讼目的论与诉权论有着密切的关系。

传统的诉权理论中存在着几种学说,即私权说、公权说、权利保护请求说以及司法行为请求说。

大致与此相对应,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学说也存在着以下几种。

即,1.基于民事诉讼制度乃是保护私人权利观点的权利保护说;2.认为民事诉讼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私法秩序的维护法律秩序说;3.主张民事诉讼是解决纠纷的制度的纠纷解决说。

在这三种基本学说之中,第1和第2种学说深为德国学者提倡,而第三种学说则由日本现代着名民事诉讼法学者兼子一所倡导。

浅议民事诉讼目的

浅议民事诉讼目的
事 诉 讼 目的 的 国家 意 志 性

成 的司法 秩序之构建 , 因此从某 种意义上 说 , 私权 维护 只是 民事诉讼 的客观效果而 已。 该学说是在 1世 纪末 随着 自由资本 主义 向垄 断资 9 本主义过 渡而产生 的 , 是和 当时 的垄断资本主义加强 国
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 的需要分不开的 , 其体 现在 民事诉
起 的
客观性包括事物是客观的 ,人 的需要是客观 的, 那 么人们在设 计 目的时就必须考虑 到客观情况 的允许 , 不 是说想要什么就是什么。 ( )就民事诉 讼 目的本身来说 ,民事诉讼主体包 二 括 : 民法 院 、 事 人 、 同诉 讼 参 与人 、 讼 代 表 人 、 人 当 共 诉 诉
讼 第 三 人 、
该学说是最早的民事诉讼 目的学说 , 出现于 l世纪 9 初 的 自由资本主义 国家 。 该时期个人 主义价值观 日益膨 胀, 自然法学衰微 , 反映在诉讼结构上就是“ 彻底的 当事 人主义” 诉 讼中的主要 事项都 由当事人决定 。 , 但依该学 说设计 的诉讼制度 因当事人 自由放任倾 向严重而极 易 产生诉讼迟缓等严 重弊端 , 造成程序利益之损耗。 ( ) 二 维护司法秩序说 该学说认 为 ,民事诉讼 的 目的不仅 仅在于维 护私 权, 民事诉 讼是 国家制度 的组成部分 , 护 国家 司法秩 维 序才是 民事诉讼 的首要 目的 , 只要有利于 国家干预经济


但是 国家在进行 民事诉 讼时是 以人 民法 院的身份 出现 的 , 它必然强调 的是对纠纷 的解决 , 对社会秩 序 的 维 护。然而 , 诉讼制度的特殊 性使我们必须认识到 国家 进行 民事诉讼 时的具体裁判和效果 与 民事诉讼 目的设 计 的初衷是有差距 的。 因此 , 我们认 为 , 民事诉讼 目的的 概 念应为 : 以观念形 态表达 的, 国家基 于对 民事诉 讼 的 本质认识 , 设计 民事诉讼所要 达到的预期 目标和理想状

民事诉讼的目的1

民事诉讼的目的1

民事诉讼的目的1关键词: 民事诉讼目的内容提要: 民事诉讼目的在整个民事诉讼中具有提纲挈领的地位。

文章通过对各种目的论的分析,从具有普遍性的社会秩序、社会发展过程和具有特殊性的中国实践情况角度,阐述了纠纷解决与维护、形成社会秩序、社会转变的关系,说明民事诉讼制度是通过程序保障实现纠纷解决。

民事诉讼目的论是否具有讨论的价值是本文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若它是像鸡生蛋还是蛋生鸡这样纯粹的诡辩性问题,则本文实无存在的必要。

所以关于目的论价值的探讨是前提性问题。

从历史上看,人类实践活动的能动性包括两个密切相关的环节:一是提出目的,即实践中人们认识实践客体,对客体预先设定,表现为客体的主体化;另一个是制定实现目的的计划,选择实践目的具体手段和方法,即主体的客体化。

因此,实践主体在确立实践的目的的同时必须从实践出发考虑制约这种目的实现的条件和这种目的实现的可能性,以便使预先设定的目的成为现实的目标。

本文所指的目的论是从终极目的的角度所说的,为的是在最高意义上提供一种指导思想,以避免因盲目拘泥于形式而导致的僵化。

从终极目的的角度讨论民事诉讼目的能够使其成为民事诉讼实践的内在要素和终极目标,为民事诉讼立法提供基点和归宿,也是与民事诉讼价值论、诉权理论、既判力理论等共同构成民事诉讼理论的基础问题之一,是构建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的基础和起点。

因此,无论是从实践角度还是从理论角度都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既然民事诉讼目的论的讨论是有价值的,那么它的内容是什么?在不同历史时期对它的不同回答形成了诸多理论。

这些理论既代表了民事诉讼法的不同发展阶段也不同程度的推动民事诉讼实践的发展。

一、民事诉讼目的各种理论民事诉讼目的论作为各种民事诉讼理论著书立说的基础,都会被直接或间接的论及到。

从总体上看,国外具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理论: (1)权利保护说。

其认为包括请求权在内的所有权利都由实体法自身规定,并以此作为基点,强调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具有的通过自力救济无法实现而只能要求法院予以保护的实体权利。

民事诉讼目的

民事诉讼目的

民事诉讼目的民事诉讼目的摘要:民事诉讼目的一直是民事诉讼学领域内的一个重大理论课题,但对于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什么?各个时期各个国家的学者有着诸多观点,如“私法权利保护说”、“私法秩序维持说”、“纠纷解决说”“程序保障说”“权利保障说”各种观念不一,说法不一每种观念都有其合理的成分。

就我国而言,其民事诉讼目的首先应该是纠纷的解决其次是权利的保护,最后应该考虑到我国的宿舍文化。

关键词:民事诉讼目的权利救济每种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说法都是特定历史时期特定历史背景下所形成的,反映了了一定时代要求,一下就是不同时期的几种主要的代表性学说:1.权利保护说。

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由于国家禁止自力救济,因而设立民事诉讼制度,并由法院依照客观实体法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予以保护。

该学说被视为德国目前之通说。

权利保护说以实体法规范的实现为其着眼点,并站在实体法的观点,强调国家应着力保护实体权利,以致忽略了诉讼制度的作出和实现,常常受到诉讼成本制约的现实。

这种学说的提出是在自有资本主义时期,个人主义盛行,个人权利和自由被推崇到极致,国家的任务被定为于保障公民的权利这一目标之上。

因而作为运行国家公权力来解决私人纠纷的民事诉讼而言,同样必需围绕着保护公民权利而进行。

2.私法秩序维持说。

这种观点认为: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是为了维持自身制订的私法秩序,并确保私法的实效性。

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消除实体权利争议给社会带来的不安定影响,从而平复和安定维护既有的私法秩序。

而不在于保护私人实体权利本身,该学说提出与十九世纪末自由资本主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在此时期个人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国家开始干预社会生活,社会正义取代了原来的个人正义而成为社会的价值趋向,国家的任务也由此从保护私权转移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公共秩序上面来。

3.纠纷解决说。

纠纷解决说是在二战后日本学者在对私法秩序维持说进行批判继承的基础上产生的,被认为是目前日本的通说,为日本学者兼子一首倡,后受到三月章等人的支持。

民事诉讼的目的与结案方式的选择

民事诉讼的目的与结案方式的选择

李道 敬
新疆 奎 屯 8 30 ) 3 2 0
7 5 0 ;2 奎 屯市人 民法 院 30 0 .

要 :传统的 民事审判方式是 以 “ 决纠纷 ”为目的的,其结果是 形成 了以调解为主的结 解
案模 式 ;而本 文作 者 认 为 , 民事审 判 的 目的在 于保 护 当事人 的合 法权 益 ,这要 求结案 方 式 的选 择
维普资讯
20 0 2年 3月 第一 期
昌 吉 学 院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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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a. 0 r 20 2
No .1
民事诉讼的 目的与结案方式的选择
韩 勇
( . 甘 肃酒 泉 中级 人 民法 院 甘 肃 1 酒泉
能 就 要 败诉 的想法 。这种 观 念 和认 识 ,至今 在经 济 不发 达地 区 , 别 是 以农 业 为主 的城 镇 里仍 然 存 在 。 特
2 重实体轻程序。 、 在传统 的审判方式中 , 法官 追求的结果是解决纠纷 ,而忽视解决纠纷过程的程
序 正 当性 。“ 拘形 式 ” 反 对 “ 式 主义 ” 不 , 形 ,其实 就
片面的。笔者认为 ,所谓传统 的民事审判方式是指 与 民事诉讼法规定不符的 ,但长期积淀而成的审判 行为方式和习惯 。众所周知 ,新中国成立后 , 在很 长一段时 间里 ,我国并没有一套规范的民事诉讼法
往是久调不决 ,反而影响了 民事审判的效率 。甚至
于为了促成 当事人达成调解 ,忽视事实的调查和法 律 的适用 ,视法律规定的调解的合法 、自愿原则于 不顾 ,其结果也影响了民事审判 的公正性 。 从上述传统审判方式 的特征上不难 看出,这种 审判方式完全背离了现代审判的理念 ,难 以保证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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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诉讼目的之辨析与抉择
摘要:民事诉讼目的的主要学说各有利弊,其在产生时间、产生背景、角色定位及价值理念上均有所区别,在当时当地的经济、政治、社会、价值理念等多种因素的作用下,选择何种更有利于民事诉讼制度之构建与完善的民事诉讼目的论则成为关键。

结合我国当前的多方因素,坚持民事诉讼目的一元论,以解决纠纷为民事诉讼之目的,程序保障为民事诉讼之功能,私权保护为民事诉讼之任务,维护私法秩序为民事诉讼之价值,持此种民事诉讼理念能更有利于民事诉讼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有效指导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立法与司法。

关键词:民事诉讼目的;一元论;纠纷解决说
中图分类号:d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2-00-02
民事诉讼目的论在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中居于领头羊的重要
位置,是民事诉讼法学首要研究的一个论题,其对民事诉讼法的理论构建与诉讼实践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其重要性毋容置疑。

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对民事诉讼目的论这一重要论题缺乏足够的关注与研究,导致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理论与实践、立法与司法缺乏一个强有力的宏观上的指导,制度的设计及制度之间的磨合度尚未达得最佳状态,这无疑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领域的一大遗憾。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民事诉讼之目的,而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的民事诉讼之任务,似乎长期充当我国民事诉讼目的
这一角色,造成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与立法、司法的脱节。

一、民事诉讼目的学说之比较分析
(一)产生的时间不同
民事诉讼目的各主要学说的产生有一个先后顺序过程。

最早的民事诉讼目的学说即私权保护说产生于19世纪初期,而在19世纪末期则出现了私法秩序维持说。

纠纷解决说则产生于二战后的日本。

二战后,多元说的主张维系至今。

权利保障说产生于1994年,由竹下守夫教授首次提出,而程序保障说及否定说则产生于近些年。

(二)产生的背景不同
19世纪末期是自由资本主义的时代。

在这一时期,资产阶级开始登上历史舞台,开拓了近代资本主义的萌芽与发展,资产阶级利用自身日益壮大的优势与国家抗衡,极力强调作为诉讼的当事人的重要地位,竭力维护私有权利,于是孕育了私权保护说的出台。

19世纪末期,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国家对经济、政治、社会的干预加强,包括处于司法领域中的民事诉讼,在这一时代背景下,私法秩序维持说便孕育而生。

二战后,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逐步发展,着重强调效率,以效率解决纠纷,定纷止争,在这一时代背景下,纠纷解决说率先在日本萌芽。

(三)角色定位不同
民事诉讼目的的各主要学说所主张的目的各不相同,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便是由于学说主张者所站的立场,所看的角度不同而导致。

角色定位不同,所持立场则不同。

私权保护说、权利保障说
的提出是站在社会成员的立场上,私法秩序维持说则将其角色定位于国家身份,而纠纷解决说、多元说、否定说的提出则将其角色定位于社会成员身份或国家身份,是一个综合的、中立的角色定位。

(四)价值理念不同
民事诉讼各主要学说在产生时间、产生背景、角色定位及价值理念上均有所区别。

笔者将其进行对比分析的意图在于说明民事诉讼目的论是受经济、政治、社会、价值理念等多种因素影响的,在有关因素的综合作用下,所作出的价值选择也会有所不同,关键在于在当时的诉讼制度构架中,持何种民事诉讼目的论更有利于民事诉讼制度的合理构建与逐步完善,更有利于指导理论与实践、立法与司法。

二、一元化的民事诉讼目的论——纠纷解决说
(一)民事诉讼目的论的一元化抉择
在民事诉讼目的主要学说中,相对比起多元说,其余的学说均为一元论。

在一元化的民事诉讼目的论与多元化的民事诉讼目的论之间,笔者更倾向于前者。

因为一元化的民事诉讼目的论相比起多元化的民事诉讼目的论,其目的更为单一与明确,别无他选,这样有利于理论研究者及司法实务者始终坚持一元化的目的,从而清晰明了,在此目的优先的基础上,再作出其他的价值权衡与选择,更有利于民事诉讼制度的有机结合与裁判实务的协调统一。

(二)我国民事诉讼目的的抉择——纠纷解决说
1、“始于纠纷,而终于纠纷”
民事诉讼的设立起源是由于纠纷的产生,而民事诉讼着眼于这一目的,通过诉讼这种纠纷解决机制,从而最终解决纠纷。

由何处来,到何处去,既然向何处去,那么就由何处来。

同理,民事诉讼以纠纷的最终解决为终点,那么,民事诉讼的起点即为纠纷的产生。

因此,纠纷的产生即是民事诉讼的逻辑起点,纠纷的最终解决则是民事诉讼的逻辑终点。

既然最终解决纠纷作为民事诉讼的终点,由此可推之,民事诉讼的目的便是解决最初产生的纠纷。

2、纠纷解决说定位于中立、综合的角色,能有效避免因角色定位不同而导致立场观点偏向的问题
从当事人角度看,当事人因纠纷进行民事诉讼,寄希望于民事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达到解决争端的目的。

站在国家的立场上看,国家设立民事诉讼,是基于解决社会成员之间的纠纷的目的,因此,无论是将角色定位于当事人身份,还是国家身份,解决纠纷都是其根本目的。

这样,角色定位于中立的、综合的状态,有效避免了因角色定位一方而偏袒于该方的问题。

3、纠纷解决说集抽象与具体为一身,并非“过分单纯化”、“空泛化”
民事诉讼目的作为对一个民事诉讼立法与司法起根本性指导作
用的理论,决定其本身具有抽象性,但在另一方面,民事诉讼目的理应具有明确性,因为这种抽象性应能为立法者与司法者在合理限度内予以把握,否则,民事诉讼目的论便发挥不了作用。

纠纷解决说既抽象又具体,其抽象性表现在该说将纠纷之解决作为民事诉讼
目的,而纠纷解决本身是一个抽象的话题;其具体性是指纠纷之解决是民事诉讼的唯一目的,明确了然。

采用纠纷解决说并不会产生“过于单纯化”、“空泛化”的局面,因为在民事诉讼制度中存在着各种各样具体的制度,立法者与司法者在进行立法、司法活动过程中,立法者在纠纷解决所目的论的指导下进行相关的价值权衡,进行具体制度设计、构建与完善,制定统一、合理的法律法规;司法者则在纠纷解决说目的论的指导下进行价值权衡,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

这样,纠纷解决说目的论便得到间接的具体运作。

4、我国当前的时代背景适宜采用纠纷解决说民事诉讼目的论“定纷止争”是我国自古以来的传统思维。

采用纠纷解决说,符合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及守法者的思想倾向与价值理念。

当前我国正建设社会主义法制,亟需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在民事诉讼中采用用纠纷解决说,能够提供程序保障与权利保障,使司法秩序得以维持,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良好环境。

我国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过程中,也迫切需要在民事诉讼中对市场活动民事纠纷加以快速妥善解决,而纠纷解决说民事诉讼目的论则得到了施展之空间。

5、纠纷解决说体现了民事诉讼制度价值的共同性、普适性
纠纷解决说将民事诉讼目的回归到最原始阶段——纠纷之解决。

从历史上看,民事诉讼的启动源于纠纷,时至今日,民事诉讼依然因纠纷而生。

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的民事诉讼,其根本性、共同性的启动源泉并未改变,改变的是诉讼制度的日益完善。

有学者在结
合中国国情的基础上,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诸如维护公民个人利益与保障社会公益相结合的民事诉讼目的论。

笔者认为,民事诉讼目的倘若过多地与各国国情相结合,各自提出涂有国情色彩的目的论,那么民事诉讼的共同的、根本性的如公平公正等价值将失去普适性。

因此,采用纠纷解决说民事诉讼目的论能够保持民事诉讼价值的共同性与普适性。

三、民事诉讼目的与民事诉讼功能(积极作用)、任务与价值的区分
(一)程序保障(保护)乃民事诉讼之功能。

民事诉讼的功能,是指民事诉讼在其机制运行的过程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笔者认为,程序保障是民事诉讼的功能。

民事诉讼法本身是程序法,民事诉讼属于程序的范畴,其条文中的各项规定都是确保诉讼程序的正当、有序,那么,民事诉讼在运行的过程中,必然将保障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这是民事诉讼发挥作用的应有之义。

(二)私权保护、权利保障乃民事诉讼之任务。

民事诉讼的任务,是指民事诉讼机制所肩负的重任。

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的内容,承担起保护私人权利的责任,是民事诉讼法对于民事实体法的一大保障。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则具体个案民事诉讼的任务得以完成;反之,则具体个案民事诉讼的任务未能完成。

具体个案民事诉讼对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与否,与该案民事诉讼的任务完成与否正好一一对应。

(三)维护私法秩序乃民事诉讼之价值。

民事诉讼的价值,是指
民事诉讼所蕴含的具有深刻内涵的积极效果。

民事诉讼本着以解决纠纷的目的,在运行过程中,发挥着程序保障的应有功能,同时肩负着保护私权的任务,在完成最终解决纠纷这一目的之后,理所当然地维护了私法秩序,这也是民事诉讼在朝着解决纠纷这一目的不断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辐射效应。

参考文献:
[1]章武生,吴泽勇.论民事诉讼的目的[j].中国法
学,1998,(6):8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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