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后管理报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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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投资行为控制管理方法(修正)要想协调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企业之间的利益矛盾,实现投资方的整体利益最大化,需要求被投资企业要先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投资资金管理和投资指标的合理设定三方面着手,实现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投资行为的管理控制。
投资方;被投资企业;投资行为;控制管理;投资指标
投资方作为被投资企业的出资者,必然关注被投资企业行为,而被投资企业由于“内部人利益”的存在,其投资可能偏离投资方的整体目标,甚至严重侵害投资方利益。为解决投资方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矛盾,实现投资方的整体利益最大化,必须理清投资方投资控制的原因和目标,在此基础上,对症下药,要求被投资企业要从法人治理结构、投资资金管理和投资指标的设定三方面优化投资控制管理对策。
一、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投资行为控制管理的原因和目标
(一)原因
投资方为被投资企业的出资者,为确保自己的资产用于有效而正确的项目上,投资方必须对被投资企业投资行为进行控制,以保障投资方的利益。
1.作为出资人,投资方需要对其投资行为进行控制
从法律意义上讲,被投资企业均是独立的法人,它们不仅拥有独立的经营自主权,而且还拥有独立的理财自主权,而从产权关系上讲,
投资方是出资人,被投资企业是被投资方。正是这种特殊关系,决定了被投资企业不能脱离投资方的核心领导去根据自己的喜好进行投资活动,而是需要遵循投资方统一的财务战略安排。投资方为了充分发挥资本杠杆效应和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本的保值和增值,势必会以最大股东的身份对被投资方的财务活动进行统一管理,投资活动的管理就是其中的一个方面。
2.投资方必须监控被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是因为被投资企业“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存在。
在多级法人治理结构下,投资方难以对被投资企业的众多子公司实施有效的监督,而且这些子公司经营情况的反馈和财务信息传递渠道长、传递速度慢,使投资方难以及时准确地把握内外的环境变化,导致信息失真,由此造成决策不当。另一方面,多级法人治理结构还会导致被投资企业“内部人利益”强化效应。由于被投资企业法人地位,其局部利益往往与被投资企业员工的个人利益密切相关,因而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层会过分关注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当与投资方的利益取向相悖时,不惜以损害投资方的利益为代价。为追求被投资企业的利益最大化,被投资企业管理层甚至通过高负债的财务杠杆进行高速扩张,高负债意味着高风险,若被投资企业无力偿还负债,投资方的财务危机一触即发。因此,投资方必须对子公司的投资行为加以控制监管。
3.被投资企业过多设立孙公司累积投资风险,需要投资方控制被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
为达到少出资而控股的目的,被投资企业一般由子公司出资设立孙公司。这样,母子公司链条就会延伸更深,更长,有可能达到十几甚至二十级次。如此一来,一个规模稍大、实力稍强的子公司就又成了其属下众多子孙公司的股东了。由于正反馈效应——投资方可控制的子公司数量与投资方可控制的金融资源成正比,投资方的财务杠杆系数就会随着被投资企业子公司数目的不断增加而不断增大,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也会随之迅速攀升,经营风险急速增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投资企业此类子公司经营不善发生亏损,则会“牵一发而动全身”,使被投资企业内部的资金链断裂,陷入财务困境。由此可知,由于被投资企业子公司过多设立子孙公司,而使得子公司自身的经营风险向母公司转移,且增加投资方的财务风险。因此,投资方有必要对被投资企业设立的子公司的投资行为进行控制。
(二)目标
投资方通过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进行控制,能够规范被投资企业内部各个成员单位的投资行为,处理好与各个成员单位利益之间的矛盾,使各个成员单位的投资行为符合投资方的整体目标,为投资方赢取最大限度的投资收益,使被投资企业价值最大化;同时通过控制,降低投资风险并得到可持续发展。
二、投资方应如何有效地控制、管理被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
投资方要加强对被投资企业投资行为的控制管理,可以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投资资金管理和投资指标的合理设定这三方面着手。
(一)立足于根本,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投资方要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有效的控制,就必须要求被投资企业从根本上改善企业集团的公司治理结构,为有效的管理提供坚实基础。
1.要求被投资企业建立母公司级次的法人治理结构
要求被投资企业在集团公司母子公司体系中,母公司是最高级次的法人,只有从母公司级次建立与完善法人治理,才能真正做到权力制衡,实现集团的正确决策,为提高集团集中配置资源效率和投资管理奠定制度基础。
2.要求被投资企业弱化子公司级次的法人治理结构
被投资企业在母公司级次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与完善的同时,还需逐步弱化子公司级次的法人治理结构。这是因为,子公司级次的法人治理结构发挥作用越大,就越不利于集中配置母子公司体系中的资源。产权多元化的子公司是一级独立法人,存在自己的独立利益或是内部人利益,它们的利益不可能完全与企业集团利益相一致。因此,在建立母公司级次的法人治理结构后,就需要通过尽可能减少子公司级次或关闭重组一些子公司来进行子公司股权结构的调整,实现被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绝对控制。
(二)立足于财务,全方位控制子公司投资资金管理
1.要求被投资企业建立健全预算控制体制
全面预算是现代公司的基本制度,通过预算可以将企业的决策目标及其资源配置方式加以量化,是财务控制的有效手段。实行全面预
算,有助于明确目标,使下属各成员企业清楚地了解各自的任务,从而更好地指导和控制业务的执行。预算的编制、执行、报告,能够解决被投资企业总部与子公司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预算的考核与奖惩,能够解决被投资企业总部和子公司之间效用不一致的问题。
2.要求被投资企业建立统一的财务结算中心
财务结算中心是实现集中配置资源、控制财务风险、强化成本管理的载体,它能集中集团总部和各成员的资金,统一调拨和结算,实现内部资金的调剂,有助于企业集团总部对集团内部各成员公司的投资活动从资金运用上进行监控,对防范投资风险、规范投资行为有着重要的作用。在集团总部建立统一的财务结算中心,由中心进行全面的资金筹措和分配,有利于降低集团总体的投资风险和运作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要求被投资企业立足于投资项目,建立一套投资管理指标
在投资方和被投资企业体系下,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投资活动需要进行评价,这时候,就需要借助相关的投资财务标准。投资财务标准是管理总部基于谋求市场竞争优势,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与资本保值目标而对投资回报所确立的必要基准指标,是从价值角度决定投资项目可行与否的基本标准。投资方根据财务标准就能做出是否投资的选择,这样,保证了投资项目的质量,也保障了投资方的整体利益。同时,投资方也可以利用这些财务指标,评价各被投资企业已发生的投资项目质量,质量越高,该投资企业以后可获得的投资额度就越高,以此来控制和促进各被投资企业投资活动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