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章 刑法学课件
第十七章 国际刑法 (《国际公法学》PPT课件)
二、指挥官责任
这一原则被世界各国军事法律所接受,并通过国际公约和国 际法律实践,成为国际习惯的一部分 国际法上的指挥官刑事责任,既包括军事指挥官也包括其他 上级(平民指挥官)因为下级实施了犯罪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但军事指挥官责任和上级指挥官责任存在区别 指挥官责任不仅包括军事指挥官,而且还包括政府高级官员 《罗马规约》:军事指挥官如果 “知道或者由于当时的情况 理应知道”其部队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犯罪行为,以及该军事 指挥官没有采取在其权力范围内的 “必要而合理的措施”以 防止或制止这些犯罪行为的实施,那他(她)也应对这些犯罪 行为负刑事责任。
思考题
1.“二战”后的东京审判在今天是否还有现实意义? 2.前南国际刑事法庭是如何建立起来的呢? 3.国家元首代表国家,为何有的也会被审判呢? 4.如何理解国际法上的“侵略罪”呢? 5.中国是否应该批准加入国际刑事法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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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概述 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罪行 国际刑事责任的原则
第一节 概 述
一、国际刑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国际刑法的概念 ➢ 国际刑法是国际法里的刑法部分与刑法里的国际法部 分的结合 ➢ 国际刑法是关于对国际罪行进行界定并要求主权国家 对一些严重国际罪行进行起诉和惩罚的国际法律规范 ➢ 国际刑法规范也包括对犯有国际罪行的人如何提起公 诉及如何进行审判的程序规则
二、合法性原则
从法理上讲,只有通过国际法才能对国际罪行进行界定。 只有经合法、正当程序成立的法庭才能对被告进行审理; 法庭只有经过充分有效的证明以后,才能确定被告是否有罪。 合法性原则要求对禁止性的行为有一个清晰明确的界定, 要求国际刑事法庭是依据已有的法律规定而成立。
刑法学课程课件教案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
第十五章刑罚裁量制度教学时间:4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了解刑罚的裁量制度,掌握累犯、自首、立功、缓刑的概念、条件以及数罪并罚的原则和适用情况,能运用所学知识对案例进行分析,能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法律应用问题。
教学重点:指导学生如何掌握刑罚的裁量制度,掌握累犯、自首、立功、缓刑的概念、条件以及数罪并罚的原则和适用情况。
教学难点:累犯、自首、立功、缓刑的概念、条件以及数罪并罚的原则和适用,指导学生全面掌握的刑罚的裁量制度各种情况教学方法:以讲授为主、案例讨论教学手段:多媒体引入方法:提问引入、案例引入、回顾引入主要参考资料:赵秉志主编《刑罚理论探索》马克昌主编《刑罚总论》高铭暄主编《刑法专论》第一节累犯一、累犯的概念与分类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
根据刑法第65条和第66条的规定,累犯分为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二、一般累犯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是: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
引入案例张某因为盗窃五次被判入狱,共执行30年,又犯盗窃罪,如何处理?三、特殊累犯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这是关于特殊累犯的规定。
四、累犯的处罚根据刑法第65条第1款的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第二节自首与立功本节提示: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6日《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自首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与特殊自首。
(一)一般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刑法总论第十七章 量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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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量刑情节 一 量刑情节的概念 量刑情节,是指在某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 前提下,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 的,据以决定刑罚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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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量刑情节的种类 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情节多种多样,主要有两 种分类,即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从宽情节与从严 情节。 (一)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 1.法定情节 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时必须考 虑的各种犯罪事实情况。它既包括《刑法》总则规 定的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又包括《刑法》 分则条文规定的对特定犯罪独立适用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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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出版社社文分社一 自首 1.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1)自动投案。 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之后,尚未 侦办归案之前,自行向有关机关和个人承认自己实 施的犯罪,并自愿置于该机关和个人的控制之下, 等候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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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自首 2.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根据《刑法》第 67条第 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 在1998年 4月 6日通过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特别自首的 成立条件,除了符合一般自首的条件外,还应当具 备以下条件: (1)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 其他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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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自首 (二)自首的成立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 67条的规定,自首分为 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特 别自 首,又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 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的行为。由此可见,一 般自首与特别自首的成立要件是有所区别的。
刑法学(下册)课件第17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五节 叛逃罪
(四)本罪与军人叛逃罪的界限 1.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 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叛逃罪的主体限于军人。 2.客观方面:军人叛逃罪的客观方面仅限于军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 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本罪还包括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 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的情形。 注意:掌握国家秘密的军人在非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 的,由于军人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此时应以叛逃罪论处。
第五节 叛逃罪
三、叛逃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0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 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 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 规定。即犯本罪的,可以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情节严重的以及未 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武装叛乱、暴乱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04条的规定,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其他参加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策动、胁迫、勾引、收买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106条的规定,与境外机构、组 织、个人相勾结犯本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犯武装叛 乱、暴乱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 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 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即犯本罪的,对 于其他参加者,可以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对于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积极参 加的,以及未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他参加者,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学课程课件第十七章-刑罚裁量
分析
• 《解释》中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 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 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 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 以自首论。
• 本案的关键就在于如何理解司法机 关尚未掌握的罪行。
二、立功
(一)立功的概念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 其他案件等情况的行为。
解析
• 根据司法解释,犯罪分子到案后协 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人的,应 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所以立功必 须是在到案的前提之下。
案例2
• 看守所为了便于管理,指定羁押在该看 守所的犯罪嫌疑人张某,为其所在羁押 号的号长,对同号的其他在押犯罪嫌疑 人进行监管。张某在履行号长职务过程 中,同号的李某向其坦白了自己尚有司 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犯罪,张某随后向 看守所管教报告。张某的行为是否是立 功?李某是否是自首?
特殊累犯的成立条件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犯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 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3.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 后再犯罪
(三)普通累犯与特殊累犯的区别
在犯罪性质上,在刑种上,在时 间上均不同。
三、累犯的刑事责任
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能适用缓刑 ;不能适用假释。
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 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以外 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 ,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协助司法机关抓 捕其他罪犯(包括同案犯)的;在押期间制止 他人犯罪活动的;等等。
案例1
• 李某伙同王某等人杀人后潜逃,李 某在逃跑期间告诉朋友说重案犯王 某正在某医院就医,并让朋友通知 公安机关前去抓捕,但其本人并未 到案。朋友随即告知了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根据此线索将王某抓获, 李某不久也被抓获。
第17章 刑法学课件
(二)特别累犯的构成要件 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 其轻重不受限制。 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 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而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 累犯,不受前后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二、累犯的刑事责任 1、对累犯必须从重处罚 2、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应承担的刑事 责任而言。 3、累犯不适用缓刑 4、累犯不适用假释
(2)提供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查证属实并使司法机关 得以侦破。 (3)刑法规定——其他立功情节。 2、意义——立功从刑事政策确立为法定从宽处罚情节。 (二)立功的种类及其表现形式 1、附属于减刑制度的立功 2、附属于量刑制度的立功—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 (三)立功犯的刑事责任 1、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 者免除处罚;
二、自首的种类及其成立条件 (一)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1、自动投案—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在未受到讯问、 未被施以强制措施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 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主动将自己置于有关 机关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 (1)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尚未归案之前 A、自动投案的方式较为宽泛 B、“送子归案”认定为自动投案 (2)自动投案一般应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 (3)最终自愿置于司法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 事实 A、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B、自动投案是否应以“必须接受国家的审判和裁判”为 条件?不需要 C、匿名报案或匿名指出赃物所在地,归还赃物—不能成 立自首
刑法总则课件 第17章 刑罚裁量制度
• 特殊累犯的构成条件:
罪质条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 上述三类罪的犯罪;
刑度条件——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 刑罚种类和轻重不受限制;
时间条件——后罪在前罪刑罚执行 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任何时间内。
• 三、累犯的刑事责任
1.必须从重处罚 2.从重处罚并非一律判处法定
最高刑
3.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4.对累犯不适用假释
演练
关于累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对累犯和犯罪集团的积极参加者,不适用 缓刑
B.对累犯,如假释后对所居住的社区无不良 影响的,法院可决定假释
C.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累犯,根据犯罪情节 等情况,法院可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D.犯恐怖活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罚 执行完毕后的第12年又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犯罪的,成立累犯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
第一节 累 犯
一、累犯的概念
累犯recidivist——是指因犯罪受 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 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 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二、累犯的分类和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规定,累犯可以分为普通 累犯和特殊累犯。
累犯
普通累犯
特殊累犯
普通累犯的概念界定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以上刑罚,并在刑 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再犯应当 判处有期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犯罪人。
余罪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 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 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 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一般自首的构成条件:
1.前提条件——自动投案。
2.核心条件——如实供述自己 的罪行。
• 自动投案的时间可以是如下:
1.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均未被发觉 2.犯罪事实被发觉,但未查清犯罪人 3.犯罪事实被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查询、 教育后,主动交待犯罪行为
刑法学教学课件 (17)
第十七课正当防卫之一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是指外表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在实质上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是对我国国家和人民有益的行为。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是我国刑法总则的重要制度之一。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它的主要意义在于保障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鼓励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震慑犯罪分子,使其不敢轻举妄动。
正当防卫制度的设立,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同时,由于立法和司法上的原因,在法律上对于正当防卫限制过多,不利于积极鼓励公民和犯罪分子作半争。
为此,在刑法修改中,对正当防卫规定作了重大的修改补充,主要精神是适当地放宽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除原则性地规定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以外,还对某些特定情况下的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作了特别规定,从而使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更加健全。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这一法定概念更为确切、具体地揭示了正当防卫的内容,对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正当防卫行为,科学地区分正当防与防卫过当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正当防卫的构成正当防卫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行使正当防卫权利的诸条件的统一,就是正当防卫的构成。
根据刑法第20条关于正当防卫概念的规定,我们认为正当防卫的构成是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的统一。
现在分述如下:(一)防卫意图正当防卫是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的行为。
因此,防卫人主观上必然具有某种防卫意图,这就是正当防卫构成的主观条件。
所谓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
第17讲刑法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 (案例)
通常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法院对于告诉才处理的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 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 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告诉才处理的和被害人 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
简单轻微的公诉案件 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 处罚金的案件 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被告人自行辩护
辩护人辩护(首轮发言称为辩护词) 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注意:
1、法庭辩论过程中,如果合议庭发现新的事实怎么办?
被告人最后陈述
应制止的情况 新的事实、证据;新的辩解理由的处理 评议(秘密进行)和宣判 o评议的结果(见高法解释176条有罪判决、无罪判决、 判决宣告不负刑事责任、裁定终止审理) o宣判(分为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
签名)
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拟出 法庭审理提纲)
将起诉书副本于开庭10日前送达被告人;告知未委 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符合指定条件的 为其指定辩护人;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5日前提 供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 件、照片
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前通知检察院(公诉 人做好准备工作)
其他相关规定
证据的移交 审判笔录 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法庭审理中人民检察院变更、追加或撤回 起诉的情形(法院能否变更起诉的范围?) 审理期限(受理后1个月内,最迟1个半月;高院批
准可延长1个月)
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
审判障碍及其处理
一。延期审理 (有哪些适用情形?) 二。中止审理
2、被告人、被害人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发表意见;
《刑法》第十七章侵犯财产罪
第十七章侵犯财产罪第一节侵犯财产罪概述■侵犯财产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公私财物,或者故意破坏生产经营,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侵犯财产罪是司法实践中发生最多的案件类型之一。
侵犯财产罪具有以下一些共同特征: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挪用或者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在这类犯罪中,需要很好地把握和区分它们之间的界限,如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和抢夺罪、盗窃罪与诈骗罪等,如果定性错误,不仅会发生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的问题,而且也与国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不符。
还有的犯罪需要很好地注意与其他行为方式相似或相同,但构成不同种类犯罪的情况,如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
总之,只有准确地理解和掌握每一种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才能做到对每一个案件的定性是准确的,也才能做到刑法所规定的罪刑相适应。
简述侵犯财产罪的犯罪构成??侵犯财产中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公私财物,或者故意破坏生产经营、毁坏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
1.侵犯客体是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我国《刑法》第91 条的规定,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1)国有财产;(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4)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我国《刑法》第92 条规定,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1)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2)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3)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4)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挪用或者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这类犯罪按照行为方式的不同,可以区分为占有型犯罪、挪用型犯罪、毁坏型犯罪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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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适用 (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折 衷原则 如:10年(抢劫罪)+8年(故意伤害罪)+3年(盗窃罪)
=21——要在10年—20年之间选择—16年
(二)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 罪的并罚——“先并后减” 如:【15年(原判)+8年(漏罪的刑罚)】=23年— —限制加重为18年—4年(已经执行的刑期)=14年 (还需要执行的刑期)
B、李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的第4年,又 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C、王某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执行3年后被假释,于假 释期满后的第5年又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D、田某犯叛逃罪被判处管制2年,管制期满后20年又犯为境外 刺探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
1、下列哪种情形属于自首:( ) A、甲某犯盗窃罪后,自动投案,但在投案以后又逃跑。后 来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承认自己的罪行 B、甲某在诈骗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是 后来又翻供,拒不认罪。直到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在庭 审期间才又恢复原来如实的供述 C、甲因自留地争议与乙结仇,遂指使儿子丙在乙的水缸中 投毒,结果造成乙的全家中毒死亡。甲某见罪责难逃自动到 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说此次投毒是自己一人所为,与别人无 关,一人承担了案件的全部罪责 D、甲某因为在公安汽车上盗窃被当场抓获。在审问中,甲 某又主动交待曾经盗窃作案5起犯罪事实
2、某甲在审判时被认定犯两个罪,分别判处有期徒 刑4年和7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执行 3年以后,发现他还有一个罪未经判决,又被判处有 期徒刑4年。这时,决定执行的刑期应该是( ) A、4—9年 B、7—15年 C、9—13年 D、9—15年
3、甲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执行10年后, 又犯新罪,被处以有期徒刑12年,对甲数罪并罚, 其实际执行的最高刑期是() A、20年 B、15年 C、23年 D、25年
4、甲犯抢劫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刑罚执行2年后又发现 他在判处前还犯盗窃罪,因判10年有期徒刑,则甲必须执行的 最高刑期为() A、18年 B、20年 C、23年 D、25年
5、下列哪一种情形不成立累犯? A、张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缓刑期满 后的第3年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第三节 一、数罪并罚的概念
数罪并罚
(一)数罪并罚——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
(二)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制度的特点和适用数罪并罚的条件 1、必须犯有数罪 2、所犯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的时间界限内 3、必须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范 围和方法,决定并罚后应当执行的刑罚。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 (一)原则供述
2、对犯有数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自首认定 (1)供述全部罪行的——全案认定为自首 (2)犯同种数罪的,供述一部分——根据供述犯罪 的程度,决定自首成立的范围。 (3)犯有不同种数罪——供述的成立自首,未供述 的不成立自首。 (4)特别自首——交代“本人其他罪行”是否要求 是非同种数罪?——异种罪行 (二)过失犯罪的自首——符合自首条件一样成立 自首 (三)自首与坦白 1、坦白——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之后,自己如实交 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三)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 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并罚—“先减后并” 如:(15年—4年)+8年=19年(还需要执行的刑期)
第四节
缓刑
一、缓刑的概念和种类 缓刑,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我国刑法除规定了一般缓刑制度外,还规定了特殊缓刑即战 时缓刑制度。 二、缓刑的适用条件 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 致再危害社会。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三、缓刑的考验期限 (1)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 少于2个月; (2)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 不能少于1年。 注意:缓刑考验期限不得短于原判刑期,但可以等于或者长 于原判刑期。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
内容提要:本章详细阐释刑罚裁量中的四 项制度:累犯制度、自首与立功制度、数 罪并罚制度、缓刑制度。
重点:累犯 自首与立功 数罪并罚 缓刑
第一节
累 犯
一、 累犯的概念和意义 (一)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到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 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二)意义:对累犯从严处罚是各国通行的做法 (三)累犯与再犯不同
(二)特别累犯的构成要件 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 其轻重不受限制。 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 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而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 累犯,不受前后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二、累犯的刑事责任 1、对累犯必须从重处罚 2、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应承担的刑事 责任而言。 3、累犯不首与立功
一、自首的概念和意义 (一)一般自首—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二)特别自首—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 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三)意义 1、自首从宽是我国坚持的刑事政策 2、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势力,鼓励罪犯悔过自新。 3、减少侦查机关破案的困难,有利于案件的处理。
二、自首的种类及其成立条件 (一)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1、自动投案—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在未受到讯问、 未被施以强制措施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 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主动将自己置于有关 机关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 (1)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尚未归案之前 A、自动投案的方式较为宽泛 B、“送子归案”认定为自动投案 (2)自动投案一般应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 (3)最终自愿置于司法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 事实 A、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B、自动投案是否应以“必须接受国家的审判和裁判”为 条件?不需要 C、匿名报案或匿名指出赃物所在地,归还赃物—不能成 立自首
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 5年之内。(时间条件) A、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不 构成累犯,撤销假释,适用数罪并罚;在假释期满 后5年内再犯新罪——累犯; B、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 再犯新罪,不构成累犯,撤销缓刑,适用数罪并罚; 在缓刑期满后再犯新罪,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是 附条件的不执行所宣告的刑罚——不存在前罪的刑 罚) C、前罪在国外受过刑罚处罚,能否符合构成一般累 犯的条件?—我国刑法未作规定—学理:如果在国 外所犯之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则能符合构成一般累犯的条件,否则则不能符合。
四、自首犯的刑事责任 (一)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 五、立功 (一)立功的概念和意义 1、立功——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 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况的行 为。 (1)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包括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 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
(1)并科原则
(3)限制加重原则
(2)吸收原则
(4)折衷原则
(二)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的适用—以限 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 充的折衷原则。 1、吸收原则——死刑和无期徒刑 2、限制加重原则——同为有期徒刑(最高不 超过20年),同为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 同为管制(最高不超过3年)。 A、不同种自由刑如何并罚——折抵说 3、并科原则——附加刑
(2)提供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查证属实并使司法机关 得以侦破。 (3)刑法规定——其他立功情节。 2、意义——立功从刑事政策确立为法定从宽处罚情节。 (二)立功的种类及其表现形式 1、附属于减刑制度的立功 2、附属于量刑制度的立功—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 (三)立功犯的刑事责任 1、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 者免除处罚;
四、缓刑考验期限内的考察 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行 的考察,由公安机关负责,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 以配合。缓刑考验期内,如果没有撤销缓刑的法定情 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 以宣告。 五、缓刑的撤销 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 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应当撤销缓刑。
2、二者的相同之处 (1)均以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条件 (2)都是犯罪人犯罪之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主观态 度的外在表现形式。 (3)都是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 (4)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 3、二者的区别 (1)自首—自动投案;坦白—被动投案 (2)自首—交代已被发觉的罪行或尚未被发觉的罪 行;坦白—交代已被发觉,被指控的罪行。 (3)自首—供述为主动;坦白—供述为被动。 (4)自首—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坦白—人身危险 性相对较重。 (5)自首—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坦白—酌定的从 宽处罚情节。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 事实。 (二)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1、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三、自首的认定 (一)如何把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1、共同犯罪案件自首的认定—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 同案犯的共同犯罪行为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