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章 刑法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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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 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并罚—“先减后并” 如:(15年—4年)+8年=19年(还需要执行的刑期)
第四节

缓刑
一、缓刑的概念和种类 缓刑,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我国刑法除规定了一般缓刑制度外,还规定了特殊缓刑即战 时缓刑制度。 二、缓刑的适用条件 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 致再危害社会。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三、缓刑的考验期限 (1)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 少于2个月; (2)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 不能少于1年。 注意:缓刑考验期限不得短于原判刑期,但可以等于或者长 于原判刑期。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缓刑考验期限内的考察 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行 的考察,由公安机关负责,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 以配合。缓刑考验期内,如果没有撤销缓刑的法定情 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 以宣告。 五、缓刑的撤销 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 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应当撤销缓刑。

1、下列哪种情形属于自首:( ) A、甲某犯盗窃罪后,自动投案,但在投案以后又逃跑。后 来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承认自己的罪行 B、甲某在诈骗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是 后来又翻供,拒不认罪。直到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在庭 审期间才又恢复原来如实的供述 C、甲因自留地争议与乙结仇,遂指使儿子丙在乙的水缸中 投毒,结果造成乙的全家中毒死亡。甲某见罪责难逃自动到 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说此次投毒是自己一人所为,与别人无 关,一人承担了案件的全部罪责 D、甲某因为在公安汽车上盗窃被当场抓获。在审问中,甲 某又主动交待曾经盗窃作案5起犯罪事实
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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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与立功


一、自首的概念和意义 (一)一般自首—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二)特别自首—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 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三)意义 1、自首从宽是我国坚持的刑事政策 2、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势力,鼓励罪犯悔过自新。 3、减少侦查机关破案的困难,有利于案件的处理。
(2)提供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查证属实并使司法机关 得以侦破。 (3)刑法规定——其他立功情节。 2、意义——立功从刑事政策确立为法定从宽处罚情节。 (二)立功的种类及其表现形式 1、附属于减刑制度的立功 2、附属于量刑制度的立功—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 (三)立功犯的刑事责任 1、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 者免除处罚;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

内容提要:本章详细阐释刑罚裁量中的四 项制度:累犯制度、自首与立功制度、数 罪并罚制度、缓刑制度。
重点:累犯 自首与立功 数罪并罚 缓刑

第一节
累 犯
一、 累犯的概念和意义 (一)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到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 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二)意义:对累犯从严处罚是各国通行的做法 (三)累犯与再犯不同
四、自首犯的刑事责任 (一)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 五、立功 (一)立功的概念和意义 1、立功——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 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况的行 为。 (1)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包括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 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
二、累犯的分类和构成条件 (一)一般累犯的概念 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 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 罚之故意犯罪的犯罪人。 (二)构成条件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实质条件)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 上刑罚。(刑度条件)



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 5年之内。(时间条件) A、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不 构成累犯,撤销假释,适用数罪并罚;在假释期满 后5年内再犯新罪——累犯; B、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 再犯新罪,不构成累犯,撤销缓刑,适用数罪并罚; 在缓刑期满后再犯新罪,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是 附条件的不执行所宣告的刑罚——不存在前罪的刑 罚) C、前罪在国外受过刑罚处罚,能否符合构成一般累 犯的条件?—我国刑法未作规定—学理:如果在国 外所犯之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则能符合构成一般累犯的条件,否则则不能符合。




2、某甲在审判时被认定犯两个罪,分别判处有期徒 刑4年和7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执行 3年以后,发现他还有一个罪未经判决,又被判处有 期徒刑4年。这时,决定执行的刑期应该是( ) A、4—9年 B、7—15年 C、9—13年 D、9—15年
3、甲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执行10年后, 又犯新罪,被处以有期徒刑12年,对甲数罪并罚, 其实际执行的最高刑期是() A、20年 B、15年 C、23年 D、25年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 事实。 (二)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1、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三、自首的认定 (一)如何把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1、共同犯罪案件自首的认定—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 同案犯的共同犯罪行为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1)并科原则
(3)限制加重原则
(2)吸收原则
(4)折衷原则



(二)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的适用—以限 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 充的折衷原则。 1、吸收原则——死刑和无期徒刑 2、限制加重原则——同为有期徒刑(最高不 超过20年),同为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 同为管制(最高不超过3年)。 A、不同种自由刑如何并罚——折抵说 3、并科原则——附加刑







(二)特别累犯的构成要件 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 其轻重不受限制。 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 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而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 累犯,不受前后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二、累犯的刑事责任 1、对累犯必须从重处罚 2、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应承担的刑事 责任而言。 3、累犯不适用缓刑 4、累犯不适用假释




2、二者的相同之处 (1)均以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条件 (2)都是犯罪人犯罪之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主观态 度的外在表现形式。 (3)都是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 (4)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 3、二者的区别 (1)自首—自动投案;坦白—被动投案 (2)自首—交代已被发觉的罪行或尚未被发觉的罪 行;坦白—交代已被发觉,被指控的罪行。 (3)自首—供述为主动;坦白—供述为被动。 (4)自首—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坦白—人身危险 性相对较重。 (5)自首—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坦白—酌定的从 宽处罚情节。

4、甲犯抢劫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刑罚执行2年后又发现 他在判处前还犯盗窃罪,因判10年有期徒刑,则甲必须执行的 最高刑期为() A、18年 B、20年 C、23年 D、25年
5、下列哪一种情形不成立累犯? A、张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缓刑期满 后的第3年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二、自首的种类及其成立条件 (一)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1、自动投案—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在未受到讯问、 未被施以强制措施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 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主动将自己置于有关 机关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 (1)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尚未归案之前 A、自动投案的方式较为宽泛 B、“送子归案”认定为自动投案 (2)自动投案一般应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 (3)最终自愿置于司法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 事实 A、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B、自动投案是否应以“必须接受国家的审判和裁判”为 条件?不需要 C、匿名报案或匿名指出赃物所在地,归还赃物—不能成 立自首


B、李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的第4年,又 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C、王某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执行3年后被假释,于假 释期满后的第5年又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D、田某犯叛逃罪被判处管制2年,管制期满后20年又犯为境外 刺探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









2、对犯有数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自首认定 (1)供述全部罪行的——全案认定为自首 (2)犯同种数罪的,供述一部分——根据供述犯罪 的程度,决定自首成立的范围。 (3)犯有不同种数罪——供述的成立自首,未供述 的不成立自首。 (4)特别自首——交代“本人其他罪行”是否要求 是非同种数罪?——异种罪行 (二)过失犯罪的自首——符合自首条件一样成立 自首 (三)自首与坦白 1、坦白——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之后,自己如实交 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三、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适用 (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折 衷原则 如:10年(抢劫罪)+8年(故意伤害罪)+3年(盗窃罪)
=21——要在10年—20年之间选择—16年


(二)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 罪的并罚——“先并后减” 如:【15年(原判)+8年(漏罪的刑罚)】=23年— —限制加重为18年—4年(已经执行的刑期)=14年 (还需要执行的刑期)

第三节 一、数罪并罚的概念
数罪并罚
(一)数罪并罚——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
(二)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制度的特点和适用数罪并罚的条件 1、必须犯有数罪 2、所犯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的时间界限内 3、必须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范 围和方法,决定并罚后应当执行的刑罚。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 (一)原则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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