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重组税收政策汇总

合集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有关规定,现对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按照重组类型,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是指:(一)债务重组中当事各方,指债务人、债权人。

(二)股权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及被收购企业。

(三)资产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

(四)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被合并企业股东。

(五)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被分立企业股东。

上述重组交易中,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

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二、重组当事各方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指重组业务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和财税〔2014〕10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下同),应按如下规定确定重组主导方:(一)债务重组,主导方为债务人。

(二)股权收购,主导方为股权转让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股权转让方,由转让被收购企业股权比例最大的一方作为主导方(转让股权比例相同的可协商确定主导方)。

企业重组并购涉及的税务问题

企业重组并购涉及的税务问题

企业重组并购涉及的税务问题企业重组并购是指两个或多个企业通过合并或收购等方式,形成一个新的实体或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行为。

在企业重组并购过程中,涉及到许多税务问题,包括资本利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

本文将从不同的税务角度,分析企业重组并购涉及的税务问题。

首先,企业重组并购涉及到的税务问题之一是资本利得税。

在重组并购过程中,如果卖方企业以股权出售的方式获取收益,就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自然人出售股权或股份所得,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而对于企业所得税法人的出售股权所得,也须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因此,在企业重组并购中,需要根据不同身份的股权转让方,计算并缴纳相应的资本利得税。

其次,企业重组并购涉及到的税务问题还包括企业所得税。

在重组并购中,被收购的企业通常是一家独立的实体,但在重组后,该企业可能成为另一家企业的子公司或附属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被收购企业的利润将被纳入母公司的利润中计算企业所得税。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因此,企业重组并购中,需要考虑被收购企业的利润如何计算,并根据税务法规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企业重组并购涉及到的税务问题还包括增值税。

在重组并购中,涉及到的交易可能涉及到转让股权、不动产或其他资产等。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对于涉及增值税的交易,需要根据具体交易情况确定税率和计算方法。

例如,对于转让股权的交易,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转让股权的增值部分需要缴纳增值税。

此外,在房地产重组并购中,涉及到的不动产转让也需要缴纳增值税。

因此,在企业重组并购中,需要根据不同的资产交易类型,计算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最后,企业重组并购还可能涉及到其他税务问题,如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

在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等资产的转让中,可能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企业重组并购的税务问题税屋财税政策法规(可编辑)

企业重组并购的税务问题税屋财税政策法规(可编辑)

企业重组并购的税务问题黄德汉在中国,企业重组并购几乎涉及现行所有的税种,重组并购的涉税问题是企业在重组并购前必须关注与安排的问题,也成为目前投资者和财税专业人士面临的最具挑战性的税务问题之一。

一、非跨境重组并购营业税问题关于国税函(2002 )165 号文与、财税[2002]191 号文(165 )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

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191 )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

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 〕149 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本通知自2003 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问题分析:* 转让企业产权是指企业所有者转让其所拥有的企业产权或股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转让企业产(股)权行为,必须符合如下的条件:1.产(股)权转让的主体是企业的所有者(即投资者);2.转让的客体是投资者所投资的经营实体的整体所有者权益。

* 对投资者转让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投资入股的产(股)权的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 企业的所有者转让企业产(股)权是否符合不征营业税条件,必须报经企业产(股)权所有者总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审核确认。

报送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审核确认时,至少须提交以下的资料:1.申请审核确认的书面报告;2.转让企业产(股)权的合同文件复印件;3.企业产(股)权来源或性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 是否开具发票问题。

动产的增值税问题关于国税函〔2002 〕420 号文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精选】公司并购重组税收政策及案例解析

【精选】公司并购重组税收政策及案例解析

帕累托非效率型并购:由于其损害社会效率、妨碍公平竞争,公共 政策应予严格禁止。政府的公共政策必须贯彻公平竞争精神,营造公平 竞争环境以利于提高社会经济效率、增进社会福利。
上午5时32分
14
立法上:兼并准则的修改变动,1968、1982、1992
市场集中度衡量 1968年《兼并准则》四企业集中度指标(CR4) 1982年《兼并准则》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 举例说明 假设某个产业由16家公司组成,前四家公司A ,B, C, D的市场占有率 分别为25%, 25%, 16%, 10%,其后12家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均为 2%。 CR4=25+25+16+10=76,
上午5时32分 12
第一层次:反垄断法
1890年 谢尔曼法 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和《克莱顿法 》 大行动:
洛克菲勒的标准石油案 1911年 被判决拆分为37家公司
现为: 埃克森石油(Exxon)、美孚石油(Mobil)、英国石油 (BP)、雪佛龙石油(Chevron)
上午5时32分
13
上午5时32分
5
引 例二
国际税收焦点案例:
沃达丰VS和记黄埔 并购对象:印度HEL电信公司 税收性质:股权交易产生的资本利得税 税款:约26亿美元
上午5时32分
6
Hutch – Vodafone transaction 和记沃达丰交易(简图)
HTIL (开曼群岛) Vodafone plc 沃达丰英国
上午5时32分
17
(二)并购税收政策的主旨原则
并购税收政策主旨立意: 税收不应干扰公司的合理经营活动, 但要防止公司利用并购来实现不合理的 税收目的。 分类: 应税并购 免税并购

2020年(并购重组)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

2020年(并购重组)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

(并购重组)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现就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企业兼并重组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各行业、各领域企业通过合并和股权、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积极进行整合,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产业组织结构不断优化,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一些行业重复建设严重、产业集中度低、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市场竞争力较弱的问题仍很突出。

在资源环境约束日益严重、国际间产业竞争更加激烈、贸易保护主义明显抬头的新形势下,必须切实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深化企业改革,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增强抵御国际市场风险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促进企业兼并重组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切实抓好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主要目标。

通过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健全国有资本有进有退的合理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和改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

兼并重组企业要转换经营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和改善内部管理,加强技术改造,推进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淘汰落后产能,压缩过剩产能,促进节能减排,提高市场竞争力。

进一步贯彻落实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做强做大优势企业。

以汽车、钢铁、水泥、机械制造、电解铝、稀土等行业为重点,推动优势企业实施强强联合、跨地区兼并重组、境外并购和投资合作,提高产业集中度,促进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加快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骨干企业,培养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2023年6月到8月资产并购重组政策

2023年6月到8月资产并购重组政策

2023年6月到8月,资产并购重组政策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热点话题。

在这段时间内,资产并购重组政策将会经历一系列重大调整和改革,对于市场和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重要的时期。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上对这一政策进行全面评估,并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把握这一政策。

我们需要了解资产并购重组政策的基本概念和背景。

资产并购重组政策是指国家对企业间资产的交易和重组所做出的一系列规定和指导意见。

这些政策旨在引导和规范企业间的资产交易行为,保障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

而2023年6月到8月,资产并购重组政策的调整和改革,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运营和发展,也会对市场产生重大影响。

接下来,我们将对2023年6月到8月,资产并购重组政策的调整和改革进行详细的分析。

在这段时间内,政策可能会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政策可能会对资产并购的准入条件进行调整。

包括对参与者的资质要求、交易的规模和领域等方面进行细化和明确。

这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并购活动,也会对市场的竞争格局产生重大影响。

政策可能会对并购重组交易的审批程序和时间节点进行优化。

通过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办理速度等措施,来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提高交易的效率,从而促进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

政策可能会对并购重组的税收政策进行调整。

通过调整税率、优惠政策等手段,来鼓励并购重组活动,推动企业的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政策可能会对并购重组活动中的监管和风险防范进行进一步强化。

通过加强市场监管、加大违规处罚力度等措施,来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在这一政策调整和改革的背景下,企业需要如何应对?我们认为企业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战略调整:企业需要加强对政策变化的监测和研究,及时掌握政策的最新动态,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企业需要优化自身的资产结构和布局,通过资产重组和整合,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地位。

企业需要加强对风险的防范和管控,避免因政策变化而导致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案例解析并购重组中的税收筹划问题(一)—特殊性税务处理

案例解析并购重组中的税收筹划问题(一)—特殊性税务处理

案例解析并购重组中的税收筹划问题(⼀)—特殊性税务处理并购重组是两个以上公司合并、组建新公司或相互参股。

它往往同⼴义的兼并和收购是同⼀意义,泛指在市场机制作⽤下,企业为了获得其他企业的控制权⽽进⾏的产权交易活动,实践中较多的表现为通过收购被合并企业的股权或资产以达到控制被合并企业的⽬的。

由于并购重组涉及⾦额较⼤,⾯临税负较⾼,交易双⽅需要根据现⾏税务规定进⾏税务筹划,以降低税负成本。

本公众号即⽇起将以案例⽅式解析并购重组中的税务筹划问题,本⽂讲解特殊性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重组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相关规定最早见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后来,《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放宽了适⽤特殊性税务将适⽤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将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例由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满⾜以下条件可申请特殊性税务处理,以股权作为对价⽀付的部分,不确认重组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以递延纳税,暂不缴纳税款: (1)具有合理的商业⽬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部分的资产或股权⽐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例。

(50%)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付⾦额符合本通知规定⽐例。

(85%)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下⾯我们通过案例说明特殊性税务处理: 为扩⼤⽣产经营规模,A公司决定向D公司收购其持股⽐例100%的C公司。

2015年5⽉,双⽅达成收购协议,C公司所有资产经评估后的净资产价值为17300万元(计税基础14700万元),D公司对C公司初始投资成本为8000万元。

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案例分析及政策解读

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案例分析及政策解读

《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案例分析及政策解读》摘要:(一)集团母公司:涉及土地的转让,应当作为资产处置,缴纳增值税;资产划拨(土地作价入股)符合土地增值税减免政策,暂免土地增值税;集团土地转让所得,企业整体改制、合并、分立、房地产作价入股(资产处置),涉及房地产转移、变更,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合并、分立、股权转让不涉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原主体各方土地、房屋权属的一方,免征契税潘秀秀摘要:企业重组的税务筹划及处理一直是困扰很多企业的难点痛点,企业重组政策跨越多个税种、多种情况,其难度对于有效贯彻企业改制税收政策,体现中央政策优势都形成了一定的阻碍。

本文梳理了企业重组改制各类政策,以期帮助企业财务更好地理解并运用此类政策。

关键词:重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引言201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重新梳理历年来的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发布了《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文件汇编》,这也体现了中央继续大力提倡各地充分运用税收政策,合理开展企业重组改造,以期达到“处僵治困”的目的。

现阶段,重组改制是企业运行中的一种常见业务,其中涉及的税务种类林林总总,包含印花税、契税等多重业务,发布的政策跨度2003年至今。

企业重组改制税收处理政策性强、难度大,稍不注意就会产生很大的税收风险:该缴的税没缴,该享受的税收优惠没享受到,是税收实务处理中发生税企争议的高发领域。

一、案例分析2019年1月,集团划转一块土地作为注册资本增资至非全资子公司,土地已完成权属变更,涉税事项有哪些。

(一)集团母公司:涉及土地的转让,应当作为资产处置,缴纳增值税;资产划拨(土地作价入股)符合土地增值税减免政策,暂免土地增值税;集团土地转让所得。

非货币性资产来进行投资确认的资产,需要在5年内分批次进行计税,获取相应的所得税金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足额缴纳。

(二)非全资子公司:承受土地使用权,按规定只有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使用权才免征契税,因此该子公司需缴纳契税。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股权收购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二、关于资产收购将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三)项中有关“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规定调整为“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2月25日。

企业并购重组的税收政策梳理与汇总(收藏)

企业并购重组的税收政策梳理与汇总(收藏)

企业并购重组的税收政策梳理与汇总一、增值税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直接转让或者分多次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符合上述条件的资产转让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在资产转让后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二、营业税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土地增值税1、企业改制对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三种情形,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上述整体改建需满足投资主体不变更且改建后企业成绩改建前企业权利、义务的条件。

2、企业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企业分立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投资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关于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均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四、契税1、企业改制对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三种情形,满足以下条件的,对改制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1)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或股份比例超过75%的;(2)改制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权利、义务。

解读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上)

解读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上)

解读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上)2009年4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明确了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

在当前经济危机形势下,企业并购活动异常活跃,但因此前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尚未明确,很多企业的重组行动暂被搁置,59号文的出台明确了国家对重组税收优惠政策,将刺激企业加快并购重组的步伐,可谓意义深远。

为了使广大企业深入了解该政策,笔者现解读如下。

一、明确了“企业重组”的定义我国以前的税收文件从未给予“企业重组”明确定义。

对于企业重组的相关税收政策也散见于各税收文件中。

59号文的出台,不仅明确了“企业重组”的概念,同时划分了企业重组的六种主要类型。

根据59号文的相关规定,企业重组将分为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六种,该六种类型基本上涵盖了资本运作的所有基本形式。

1、企业法律形式改变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改变、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例如北京金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海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某公司将住所地由北京市迁移至上海市;原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原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等均属此类重组。

2、债务重组债务重组是指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例如:A公司因向B公司销售产品而拥有B公司10万元债权,合同期已届满,B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还款,于是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同意A公司的债权转为对B公司拥有的股权,即属债务重组。

3、股权收购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

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支持并购政策整理汇总

支持并购政策整理汇总

支持并购政策整理汇总在当今的经济环境中,并购已成为企业实现快速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和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为了促进并购活动的顺利进行,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并购的政策。

以下是对这些政策的整理汇总。

一、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是支持并购的重要政策之一。

在企业并购过程中,涉及到诸多税收问题,如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

为了减轻企业并购的税收负担,政府出台了相关优惠政策。

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重组,如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等,企业所得税可以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

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被收购企业的股东暂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或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这一政策大大降低了企业并购的所得税成本,鼓励了企业通过并购进行资源整合。

在增值税方面,对于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这一政策有助于减少企业并购中的增值税负担,提高并购的效率。

土地增值税方面,对于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符合条件的暂不征收。

这为企业在并购中涉及土地资产的处理提供了便利和优惠。

二、金融支持政策金融支持是企业并购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政府通过多种方式为企业并购提供金融支持。

首先,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并购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对于有良好发展前景和稳定盈利能力的并购项目,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给予合理的信贷额度和优惠的贷款利率。

其次,支持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等方式筹集并购资金。

对于符合条件的并购企业,在发行债券和股票的审批流程上给予简化和优先处理,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和时间成本。

此外,政府还设立了产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等,为企业并购提供资金支持。

这些基金通常具有专业的投资团队和丰富的投资经验,能够为企业提供资金和战略方面的支持。

三、行政审批简化政策为了提高企业并购的效率,政府不断简化行政审批流程。

企业并购涉及的税收政策

企业并购涉及的税收政策

企业并购涉及的税收政策按照我国现行税制,目前的企业并购涉及的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预提税、印花税、遗产与赠与税等,其中,主要是增值税、营业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政策。

一、并购中的增值税的税收政策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个环节的新增价值额或商品附加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公司并购中因涉及实物资产的流转并重新计价,采用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同原来资产的历史成本进行比较,有时会产生增值额,对这部分增值额有时需要征税。

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税发[2011]13 号)的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该规定确定了在资产重组中对于实物资产以及与其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的净权益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免税的条件极为宽松,不管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都可以享受免税待遇,能够有效地促进存量资产的优化配置。

二、并购中的营业税的税收政策营业税是以应税商品或劳务的销售收入额或营业收入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在公司并购中会涉及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流转,而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的纳税人,所以公司并购中可能涉及营业税的缴纳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 号)的规定:“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

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同时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 号)中指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企业重组对税务的影响与应对措施

企业重组对税务的影响与应对措施

企业重组对税务的影响与应对措施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之间的重组已成为一种常见的战略选择。

企业重组不仅对经营模式和组织结构产生深远影响,同时也对税务产生重要影响。

本文将探讨企业重组对税务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企业重组对税务的影响1. 资本结构调整:企业重组通常涉及到资本结构的调整,包括股权转让、资产置换等。

这些调整可能会导致企业的税务处理方式发生变化,从而影响到企业的税务负担。

2. 资产重组:资产重组是企业重组的常见形式之一,它涉及到企业的资产重组合并、分割、转让等。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企业可能面临资产评估、减值损失等税务问题,需要谨慎处理。

3. 跨境重组: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境重组成为越来越多企业的选择。

然而,不同国家的税法和税收政策存在差异,跨境重组可能会面临复杂的税务问题,包括跨国税收规划、转让定价等。

4. 企业并购:企业并购是一种常见的重组方式,它对税务影响较大。

并购可能涉及到企业的税务优惠政策、资本利得税等问题,需要在交易前进行充分的税务尽职调查和规划。

二、应对措施1. 提前规划:企业在进行重组前,应提前进行税务规划。

通过合理的税务结构设计和交易安排,可以降低税务风险和税务负担。

同时,也需要了解相关税法和税收政策,确保合规操作。

2. 充分尽职调查:在进行企业重组时,应进行充分的税务尽职调查。

通过对目标企业的税务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可以及时发现潜在的税务风险和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3. 合理安排交易结构:企业在进行重组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交易结构,以降低税务风险和税务负担。

可以考虑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安排资产转让等方式,实现税务优化。

4. 跨国税收规划:对于涉及跨境重组的企业,应进行跨国税收规划。

通过了解不同国家的税法和税收政策,合理规划企业的跨国税收筹划,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税务风险和税务负担。

5. 寻求专业税务咨询:企业在进行重组时,可以寻求专业税务咨询的帮助。

企业IPO与重组并购中的税务问题

企业IPO与重组并购中的税务问题

(3)如何获取相关信息做好税务的预先安排 公司架构、盈亏情况、资产结构 是否存在重大资产处置的可能性 是否存在重大资产购置的可能性 营运模式与主营业务的方向 与其他企业合作的方向及可能性 与资本市场的关联度及重组并购交易发生的
可能性
重点预先关注:
A、公司架构 B、分、子公司的设立 C、公司性质 D、营运模式
B、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 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 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 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 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 本通知规定比例。
标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被分立企业的),还可能包 括部分被分立企业的负债(见59号文第六条第五点 第1款规定);
对价-股权、股份或两者的组合; 目的-将企业分立; 支付对价的对象-被分立企业的股东; 支付对价的主体-其它投资主体(或原投资主体与其
它投资主体)新设立的企业,或其它分立企业;或 不支付对价?
留存收益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公积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留存收益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因股改导致公司更名产生的税务问题(契税 土地增
值税 营业税等) 外方股东的持股比例因引入战略投资者或发行公众
股导致被稀释至25%以下的相关税务问题 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税务问题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 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计税基础, 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二、税收新常态的特点 (一)科学税收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企业并购税分析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企业并购税分析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企业并购税务安排2008年1月1日,我国将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收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变化。

这些变化将对我国企业并购的税务筹划与安排产生重要影响。

企业并购(Merger & Acquisition,简称为M&A)是企业兼并合并和控股收购的总称。

企业并购方式可分为两种,即兼并合并和控股收购,但具体形式众多,诸如企业合并、企业收购、资产置换、资产重组、股权置换、股权转让等。

企业并购中的企业内涵较广,包括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也包括不具备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如能独立核算、在授权范围内相对独立经营的业务部门。

企业并购的动因是多种多样的,如为了扩大经营规模、消灭竞争对手、分散投资风险等,但税务上的动因也是不可忽视的。

企业并购一般涉税金额巨大,合理合法的税务安排将会给并购参与各方带来巨大利益。

企业并购属于资本运营范畴,属于产权重组层次,与产品经营不同,企业并购业务一般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正因为如此,企业并购常常作为企业处置资产规避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重要手段。

可见,企业并购税务筹划与安排主要是针对企业所得税的。

本文主要就企业所得税筹划问题阐述不同的并购方式和不同的支付方式下的企业并购税务安排技巧。

一、兼并合并方式下的税务安排兼并合并是指并购方企业取得被并购方企业(也称为目标企业)的全部净资产或股权组成单一经济主体和法律主体企业的运营活动。

兼并合并也称为完全收购或资产收购,是控股收购的特殊形式,其又可细分为两种方式,即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一)吸收合并方式的税务安排吸收合并是指并购方企业取得目标企业的全部净资产(或股权)后,目标企业即被解散。

并购方企业可以用现金、债券或发行股票的方式来换取目标企业的净资产(或股权)。

吸收合并的结果仍然是一个单一的经济主体和法律主体。

1.目标企业法人地位被取消,并作企业所得税清算处理(应税处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企业并购重组税收政策
一、重组文件汇编
(一)增值税
1.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整体转让)
2.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迁移进项转移)
3.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转让进项转移)
4.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多次转让)
5.财税〔2016〕36号附件2(整体转让)
6.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转让不动产)
7.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及解读(营改增若干征管)
8.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中外合作办学等增值税征管)
9.(二)企业所得税
1.财企〔2005〕62号(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
2.财税〔2008〕1号(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
3.国税函〔2009〕1号(债务重组)
4.财税〔2009〕59号(具体处理问题)
5.财税〔2009〕60号(清算)
6.财税〔2009〕69号(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
7.国税发〔2009〕82号(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
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
8.国税函〔2009〕47号(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9.国税函〔2009〕388号(清算申报表)
10.国税函〔2009〕684号(清算申报)
11.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管理办法)
12.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
13.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14.国税函[2010]79号(所得税若干)
15.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撤回或减资)
16.总局公告〔2011〕39号(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
17.财税〔2012〕27号(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
政策)
18.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
处理问题)
19.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
20.财税〔2013〕91号(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21.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22.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
23.财税〔2014〕79号(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
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24.财税〔2014〕109号(50%及划转)
25.财税〔2014〕116号(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26.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
题)
27.公告2014年第29号(政府股东划入资产)
28.财税〔2015〕65号(国企改制评估增值)
29.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非货币资产投资征管)
30.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划转征管)
31.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征管)
32.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
33.财税〔2016〕45号(公益股权捐赠)
34.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全民所有制改制企业所得税)
35.财税〔2018〕102号(扩大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
36.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扩大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
37.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
(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1.国税函〔2008〕897号(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2.国税函〔2009〕394号(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题)
3.国税发〔2009〕2号(特别纳税调整)(部分失效)
4.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
5.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特殊性税务处理)
6.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核定)
7.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间接转让财产)
8.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源泉扣缴)
9.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特别纳税调查)
(四)个人所得税
1.国税发〔1994〕089号(若干问题的规定)
2.国税函发〔1994〕440号(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
息有关税收问题)
3.国税发〔1997〕198号(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
4.财税字〔1998〕55号(证券投资基金)
5.财税字〔1998〕61号(个人转让股票所得)
6.国税函〔1998〕333号(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7.国税函〔1998〕289号(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
股增值所得)
8.国税发〔2000〕60号(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
9.财税〔2000〕91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规定)
10.国税函〔2001〕84号(征管执行口径)
11.国税函〔2005〕655号(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
题)
12.国税函〔2005〕130号(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13.财税〔2005〕35号(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14.国税函〔2006〕866号(股转违约金收入)
15.国税函〔2006〕902号(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16.财税〔2009〕167号(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
17.财税〔2009〕5号(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
问题)
18.国税函〔2009〕461号(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19.财税〔2010〕70号(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补充)
20.国税发〔2010〕54号(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21.国税函〔2010〕23号(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
22.国税发〔2010〕8号(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23.财税〔2011〕108号(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
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24.国税函〔2011〕348号(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
征管问题)
25.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26.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终止投资收回款项)
27.财税〔2012〕85号(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
28.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
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
29.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年度中间开业或注销)
30.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管理办法)
31.财税〔2015〕41号(非货币投资)
32.财税〔2015〕101号(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
33.财税〔2015〕116号(企业转增股本)
34.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非货币性投资)
35.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
36.财税〔2016〕101号(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
37.财税〔2016〕127号(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
38.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征管)
39.财税〔2017〕38号(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
40.财税〔2017〕78号(沪港股票市场个税)
41.财税〔2018〕55号(创投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
42.财税〔2018〕137号(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
关个人所得税)
43.财税〔2018〕154号(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
44.财税〔2018〕164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
通知)
45.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创投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
46.财税〔2019〕8号(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
(五)契税
1.财税〔2008〕129号(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
2.财税〔2008〕142号(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
地房屋权属划转有关契税问题)
3.财税〔2015〕37号(免征减半征收)(时效性)
4.财税〔2018〕17号(免征减半征收)
(六)印花税
1.财税〔2003〕183号(免于贴花)
2.国税函〔2004〕941号(证券交易)
3.财税〔2018〕50号(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
(七)土地增值税
1.财税字〔1995〕48号(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
2.国税函〔2000〕687号(房地产土增)
3.财税〔2006〕21号(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
4.财税〔2015〕5号(不适用于房开企业)(时效性)
5.财税〔2018〕57 号(重组土地增值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