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车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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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监理处租用车辆的管理,保证安全用车,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监理处合法权益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监理处的生产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监理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监理处各类租赁车辆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中租用车辆是指未完成监理工作任务且租期在30天(含30天)以上的租用车辆。
第四条租用车辆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
第五条各总监办、监理工地需要租用车辆时,需先填写租用车辆申请表(附件1),经监理处领导签字批准后履行租用车辆手续。
第六条租用车辆实行先签合同后使用的原则,原则上不允许先使用后签合同,合同应使用租赁合同标准范本(附件2)。由监理处综合办公室统一签订。
第七条车辆出租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租用车辆驾驶员的工资、社会保障及租用车辆的各项税金都由车辆出租方承担。
第八条租用车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车辆所有权为车辆出租方所有,车辆登记与出
租车辆方名称相符。
(二)行驶和运营的牌证齐全有效,车辆年检等手续符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规定。
(三)车辆应是使用期限在5年以内(从注册日期起),经检测车况良好。
(四)车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保险险种,车辆办理全保的优先租用。车辆的座位险不得低于20万元∕座。
严禁租用以下5种情况车辆:①未经审验合格车辆;②已报废或延期报废车辆;③未报保车辆;④车辆所有人身份不明车辆;⑤车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车辆。
第九条租用车辆的驾驶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驾驶员应持有合法的从业资格和具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驾驶技术好、经验丰富。
(二)身体健康(健康证明),年龄在22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
(三)能够模范遵守交通法规,没有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驾驶员变更,由出租车辆方提出申请,监理处综合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十条监理处确定租用车辆后,由监理处综合办公室组织人员对租用车辆及驾驶员审查。综合办公室应建立租用车辆及驾驶员档案,内容包括:出租车辆方信息,车辆
年检信息,保险信息,驾驶员执照,健康状况等信息。
第十一条车辆租赁合同实行一年一签。
第十二条各总监办及监理工地对使用的租用车辆加强管理,每月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要求被租用车辆必须车况良好,按时保养,对车辆的转向、制动、轮胎及灯光进行重点检查,各种润滑、防冻液按时添加,发现问题要求及时进行检修,出现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停止用车。
对租用车辆的驾驶员要经常性地进行安全教育,严禁酒后及带病驾车。
第十三条租用车辆及驾驶员要服从监理处、总监办、监理工地的管理,听从工作安排,如故不服从管理,听从安排发生一次扣发当月租金50%,发生二次扣发当月租金100%,发生三次终止车辆租金合同,并且承担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车辆出租方及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章,对车辆在租用期间发生的交通肇事等一切事故承担全部相关责任,并要及时处理,如不能及时处理,终止车辆租用合同,并承担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车辆出租方及驾驶员要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维修,保证车况安全正常,并及时清洗车辆,保持车辆卫生。
第十六条监理处财务部门根据租赁合同对租用车辆进行费用结算。
第十六条租用车辆相关情况应在总监办公开栏中公式,接受职务监督。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租用车辆申请表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