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聘用及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模版(二篇)

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模版(二篇)

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乡村医生的退休、养老、聘任和培训管理工作,提高乡村医生的服务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乡村医生的退休、养老、聘任和培训管理。

第三条乡村医生是指在农村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医生,包括全科医生、中医医生、妇产科医生等。

第四条乡村医生的退休、养老、聘任和培训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退休管理第五条乡村医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六条乡村医生享受退休待遇的计算方法和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乡村医生退休后,可以申请继续从事医疗卫生工作,但应当获得批准,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乡村医生退休后,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培训和考核,保持医疗技术的更新和提高。

第九条乡村医生退休后,享受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相关政策。

第三章养老管理第十条乡村医生在退休前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享受国家和地方提供的养老金。

第十一条乡村医生的养老金计算方法和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乡村医生退休后,享受国家和地方提供的基本养老金,应当按时领取,享受相应待遇。

第四章聘任管理第十三条乡村医生可以通过自主就业、合作社合作、承包等方式在农村从事医疗卫生工作。

第十四条乡村医生在聘任前应当经过资格审核和综合考核,具备相关的医疗卫生执业资格。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的聘期一般为一年,到期后可以续聘,但应当经过考核。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在聘期内应当全面履行医疗卫生服务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乡村医生享受聘任待遇的标准和方式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培训管理第十八条乡村医生应当参加定期的培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十九条乡村医生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基础知识学习、临床技能培训、卫生健康政策宣传等。

第二十条乡村医生培训的形式可以包括集中培训、在线培训、定向培训等。

2023年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范本

2023年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范本

2023年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乡村医生的退、养、聘、培训管理,提高乡村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在乡村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包括正式聘用和合同制医生。

第三条乡村医生在工作中应遵守医疗伦理和法律法规,保证医疗服务的安全、有效和质量。

第四条乡村卫生机构应加强对乡村医生的管理和培训,提供相应的服务保障。

第二章乡村医生的退休管理第五条乡村医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选择退休或继续从事工作。

第六条乡村医生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和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条乡村医生退休后如有意愿继续提供医疗服务,可以与乡村卫生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并按照相关政策予以安排。

第三章乡村医生的养老管理第八条乡村医生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九条乡村医生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养老金和相关医疗保障。

第十条乡村卫生机构应妥善保管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和个人信息。

第四章乡村医生的聘任管理第十一条乡村医生的聘任工作由乡村卫生机构负责,并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乡村卫生机构聘任乡村医生时,应注意医生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乡村医生的聘任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可以为固定期限或不固定期限。

第五章乡村医生的培训管理第十四条乡村医生应定期参加医学培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

第十五条乡村卫生机构应为乡村医生提供培训机会,并保证培训的质量。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正常工资和相应的补贴。

第六章监督与评估第十七条监督部门应加强对乡村医生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乡村卫生机构应定期对乡村医生进行评估,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十九条乡村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乡村医生信息档案,包括个人信息、工作经历和培训记录等。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乡村医生,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乡村卫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乡村医生聘用及管理办法

乡村医生聘用及管理办法

乡村医生聘用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队伍管理,提高乡村医生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村卫生室管理办法》、《一体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经注册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章人员聘用第三条现已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二)热爱农村卫生事业,遵守有关制度规定,身体健康.(三)乡村医生年龄要求不超过60周岁。

对确实达不到人员数量要求又难以调配的村卫生室,可对超过60周岁的乡村医生实行返聘.经个人申请、村委会及乡镇卫生院同意后,报市卫生计生局批复同意,办理返聘手续。

第四条新进入村卫生室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同时具备第三条的其它规定.第五条已被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已享受职工退休养老待遇的,本办法实施前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辞退、解聘、开除的均不能聘用.第六条符合准入条件人员,按照公开竞聘,择优录用原则,由本人申请、村委会推荐、卫生院考核合格报市卫生计生局批准后进入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加注乡村医生姓名)。

由卫生院与乡村医生签订聘用协议,聘期为5年,协议一式三份,乡村医生、卫生院、市卫生计生局各一份。

第七条村卫生室负责人由卫生院负责考核任免。

乡镇卫生院根据需要可在本乡镇区域内统一调配乡村医生,同时做好备案手续。

第八条各乡镇卫生院要建立乡村医生个人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履历材料、自传材料、考核材料、考察材料、学历材料、聘用材料、参加党、团及民主党派材料、奖励材料、处分材料、任免材料。

档案编码统一使用12位数字.其中第1—6位为我市行政区划代码(220221),第7—9位为所在乡镇(街道)行政区划代码,第10—12位为上报个人档案材料的流水码(001-999)。

乡村医生一体化管理制度

乡村医生一体化管理制度

乡村医生一体化管理制度一、引言乡村医生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乡村医生的工作,提高其服务质量和效率,本文将探讨乡村医生一体化管理制度的构建。

二、乡村医生选拔与聘用选拔标准:选拔具备医学专业背景、良好医德和一定临床经验的乡村医生,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聘用程序: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定期考核:对乡村医生进行年度考核,包括工作业绩、医德医风等方面。

三、乡村医生培训与教育岗前培训:新聘乡村医生须接受岗前培训,熟悉乡村卫生工作特点和要求。

在职培训:定期组织乡村医生参加医学继续教育和技能培训。

学习交流:鼓励乡村医生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提升专业水平。

四、乡村医生职责与任务基本医疗服务: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服务,协助开展手术等复杂医疗操作。

公共卫生服务:参与计划免疫、慢性病管理、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工作。

应急处置: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及时报告并采取初步处置措施。

健康档案管理:建立并维护居民健康档案,开展定期随访和健康指导。

五、乡村医生资源管理与调配人力资源规划:根据服务人口数量和需求,合理配置乡村医生数量和岗位。

资源共享:建立区域医学影像、检验等资源共享平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岗位调整: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乡村医生岗位,确保服务连续性。

六、乡村医生薪酬与福利薪酬制度:建立与工作量、服务质量挂钩的薪酬制度,激发乡村医生工作积极性。

福利待遇:提供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法定福利,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其他福利待遇。

激励机制:设立优秀乡村医生奖励制度,表彰先进典型,提高职业荣誉感。

七、乡村医生一体化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制度宣传:加强对乡村医生的制度宣传和教育,确保其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监督检查:定期对乡村医生一体化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反馈与改进:收集乡村医生、居民等各方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优化管理制度。

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一、引言近年来,随着中国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

为了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的管理制度,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障,特制定了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二、乡村医生的退休管理1. 乡村医生退休条件的确定:a. 年龄条件:男性医生在60周岁、女性医生在55周岁时可申请退休;b. 工龄条件:完成连续10年的乡村医生服务期满可以申请退休。

2. 乡村医生退休福利待遇:a. 退休工资:根据医生最后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工作年限进行计算;b. 退休金补贴:根据医生工作年限和职称级别进行发放;c. 医疗保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医保待遇。

三、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险管理1. 参保范围:乡村医生作为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 缴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缴费,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3. 养老金待遇:根据医生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计算,确保医生的养老金待遇水平与其他职工相当。

四、乡村医生的聘用管理1. 聘用条件:乡村医生应当具备相关医疗技术资格和职业道德要求;2. 聘用期限:乡村医生聘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职工退休年龄;3. 聘用合同:双方应当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五、乡村医生的培训管理1. 培训内容:乡村医生应当接受职业道德、医疗技术、卫生知识等方面的培训;2. 培训机制:建立全面、系统的培训机制,确保医生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不断提升;3. 培训保障:提供培训费用补贴、学习资料、教学设备等保障措施。

六、结论通过细化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可以更好地保障乡村医生的权益,提高他们的服务水平和专业能力,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

我们应当积极推动这一管理制度的落实,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医疗人才队伍,为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乡村医生聘用实施细则

乡村医生聘用实施细则

乡村医生聘用实施细则乡村医生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职责。

为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范乡村医生聘用管理,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乡村医生聘用实施细则。

一、聘用原则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乡村医生聘用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竞争。

2、德才兼备原则选拔聘用乡村医生时,应注重其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优先聘用品行良好、医术精湛、责任心强的人员。

3、按需设岗原则根据农村居民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乡村医生岗位设置标准,合理确定聘用乡村医生的数量和岗位。

4、本地化原则优先聘用本地户籍人员,以利于乡村医生更好地融入当地社区,为居民提供服务。

二、聘用条件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农村医疗卫生工作,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记录。

2、具备相应的医学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3、身体健康,能够胜任乡村医生工作。

4、年龄一般在_____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5、熟悉当地农村卫生情况,能够与村民良好沟通。

三、聘用程序1、发布招聘公告由乡镇卫生院根据本地乡村医生岗位需求,制定招聘计划,并在乡镇政府、村委会等场所发布招聘公告,明确招聘岗位、条件、程序和报名时间等信息。

2、报名与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乡镇卫生院报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等。

乡镇卫生院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

3、考试考核(1)笔试:主要考核医学基础知识、临床技能、公共卫生知识等。

(2)面试:主要考察应聘者的综合素质、沟通能力、服务意识等。

(3)实践技能考核:对应聘者的临床操作技能进行考核。

4、体检对通过考试考核的人员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范文(四篇)

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范文(四篇)

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乡村医生的退、养、聘、培训管理工作,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的整体素质,依法保障乡村医生的权益,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乡村医生的退休、养老,以及乡村医生的聘用和培训管理。

第三条乡村医生指在农村地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医生,包括全科医生、中医医生和妇幼保健医生等。

第四条乡村医生的退休、养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本实施细则不再重复。

第五条乡村医生的聘用和培训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逐步建立健全乡村医生队伍管理制度。

第六条乡村医生的聘用和培训工作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和机构配合协作。

第二章乡村医生聘用管理第七条乡村医生的聘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当地人才需求和乡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为依据。

第八条乡村医生聘用的程序包括招聘、考核、聘任等环节。

第九条招聘乡村医生的方式应公开透明,公告招聘信息,鼓励专业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

第十条招聘乡村医生应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公平对待所有报考人员,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不公正竞争。

第十一条参加乡村医生招聘的应聘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卫生从业资格要求和相应的培训要求。

第十二条考核环节应采取科学、公正、客观的方式进行,综合考察应聘人员的专业知识、技能水平、工作经验等。

第十三条聘任乡村医生应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聘期满后可续聘。

第三章乡村医生培训管理第十四条乡村医生培训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旨在提升乡村医生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培训应根据不同类别乡村医生的需求进行分类设置培训项目和内容。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培训应注重实践操作和技能提升,提供实际工作中所需的相关知识和技术。

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培训的方式多样化,包括理论讲座、实践操作、现场教学等,培训地点和时间灵活安排。

乡村医生聘用实施细则

乡村医生聘用实施细则

乡村医生聘用实施细则概述为了加强农村地区医疗卫生事业,实施乡村医生聘用工作。

乡村医生指为农村地区服务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本文档旨在明确乡村医生聘用的实施细则,包括招聘条件、聘用标准、聘用程序、待遇等方面的规定。

招聘条件专业要求应聘者需具备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医学、药学等相关专业毕业生需取得医生或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具备相应的实习经验。

年龄和性别乡村医生聘用对象是年龄不超过50岁的中青年医生,不限性别。

政治要求应聘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无违法记录,无任何疫情接触史,并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服务意识。

能力和素质要求应聘者需具备以下能力和素质:1.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遵守医德守则,尊重人权,保护患者隐私;2.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善于团队合作和分享工作经验;3.能够独立开展基础医疗服务工作,诊断、治疗、预防和保健等方面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4.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抗压能力,能够适应乡村地区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

聘用标准岗位设置根据实际需求,设乡村医生岗位,岗位数与聘用需求量相符,涵盖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卫生院诊所等乡村医疗机构。

聘用时长和用工性质聘用乡村医生的时长和用工性质,可根据实际情况区分为以下两种:1.长期聘用。

适用于需要稳定医疗服务的乡镇卫生院、乡村医疗中心等医疗机构,聘用时长一般为2年以上,符合要求可签订长期劳动合同。

2.短期聘用。

适用于季节性疾病高发期间需要临时增援的卫生院诊所、村卫生室等医疗机构,聘用时长不超过6个月,符合条件可签订短期劳动合同。

待遇乡村医生享有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津贴、各项社会保险,发放与聘用单位保持一致。

聘用程序招聘方式和流程乡村医生聘用方式和流程如下:1.招聘公告。

聘用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发布乡村医生招聘公告,并公示招聘岗位、条件、待遇等信息;2.报名审核。

报考人员需将报名表、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证书等材料提交聘用机构,经审核初步符合报考条件的,按照招聘公告要求进行面试、体检、考试等环节;3.面试及考试。

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范文(2篇)

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范文(2篇)

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提高乡村医疗服务水平,适应人民群众医疗需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应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乡村医生的权益和医疗服务安全。

第四条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应兼顾医疗服务的需要和乡村发展的要求,切实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应加强政策导向和资金支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应建立健全信息系统,及时掌握乡村医生的工作情况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退休管理第七条乡村医生退休年龄为60周岁,具备连续20年以上医疗服务年限的,可提前退休,但不得早于55周岁。

第八条乡村医生退休后,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医疗保险、住房保障等。

第九条乡村医生退休后,可选择继续从事医疗服务工作,由原工作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相应的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条乡村医生退休后,可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提高自身的医疗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乡村医生退休管理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乡村医生的权益和医疗服务安全。

第三章养老管理第十二条乡村医生养老年龄为60周岁,享受相应的养老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医疗保险、住房保障等。

第十三条乡村医生养老后,可选择继续从事医疗服务工作,由原工作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相应的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乡村医生养老后,可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提高自身的医疗服务能力。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养老管理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养老待遇的及时发放和乡村医生的生活保障。

第四章聘任管理第十六条乡村医生聘期一般为5年,聘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可继续聘用,聘期不设上限。

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具备相关的专业学历和执业资格,能够胜任医疗服务工作。

乡村医生管理办法细则

乡村医生管理办法细则

乡村医生管理办法细则乡村医生是农村地区的基层医疗服务人员,承担着为村民提供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重要职责。

为了规范和管理乡村医生的工作,保障农村群众的健康权益,制定了乡村医生管理办法细则。

以下是对乡村医生管理办法的详细解读:一、乡村医生的资格条件1.乡村医生应当取得相应的医学专业毕业证书,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2.乡村医生应当熟悉基本医学知识和技能,具有良好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态度。

3.乡村医生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愿意为农村群众的健康服务。

二、乡村医生的工作内容1.乡村医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任务要求,开展基本的医疗服务工作。

3.乡村医生应当积极宣传卫生保健知识,提倡预防保健,促进居民健康。

三、乡村医生的管理1.乡村医生应当遵守医疗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

2.乡村医生应当参加乡镇卫生院或相关医疗机构组织的培训和考核活动,提升专业水平。

3.乡村医生应当定期对自己的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及时改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乡村医生的待遇1.乡村医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薪酬标准和福利待遇享受相应的工资和社会保障。

2.乡村医生应当享受国家对基层医疗服务人员的奖励和补助政策,激励其提高服务质量。

3.乡村医生应当得到社会和单位的尊重和支持,保障其合法权益。

五、乡村医生的考核评价1.乡村医生应当接受上级卫生部门或相关机构的考核评价,评估其工作业绩和服务质量。

2.乡村医生的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作为晋升、聘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为医生提供发展机会。

3.乡村医生的考核评价应当公开透明,并接受相关方面和社会的监督。

在乡村医生管理办法的指导下,乡村医生将积极履行职责,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助力健康中国建设的目标。

希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对乡村医生的管理和支持,共同促进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提升农民健康水平。

【文章结束】。

乡村医生管理办法

乡村医生管理办法

乡村医生管理办法乡村医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医生管理,提高基层卫生服务水平,保障农村居民的健康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村医生是指在农村地区从事基层卫生服务工作的医务工作者,包括合格的医生、护士和其他相关专业人员。

第三条乡村医生的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招聘、培训、考核、激励、职称评定、绩效评价等。

第四条乡村医生应当具备必要的医疗知识和技能,注重基层卫生服务质量,积极开展健康宣教活动,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素养。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五条基层卫生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乡村医生招聘计划,并通过公开招聘、考试、面试等方式选拔合适的人员。

第六条乡村医生的招聘岗位应当明确岗位职责和要求,明确工资待遇、福利和保障措施。

第七条招聘乡村医生应当择优录用,优先考虑在农村地区的本地人才。

第八条录用的乡村医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第三章培训与提升第九条基层卫生机构应当组织乡村医生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乡村医生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积极参加相应的培训课程,不断学习提升自己。

第十一条基层卫生机构应当为乡村医生提供培训经费和时间,确保其培训需求得到满足。

第十二条培训考核成绩作为乡村医生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绩效评价与激励第十三条基层卫生机构应当根据乡村医生的业绩和工作表现,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乡村医生奖惩、晋升、职称评定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对于业绩优秀的乡村医生,可以适当给予奖励、激励和表彰。

第十六条对于工作不到位、服务质量差等表现不良的乡村医生,应当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并进行教育和培训纠正。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乡村医生:在农村地区从事基层卫生服务工作的医务工作者。

2:基层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农村地区的医疗机构。

3: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规定,雇佣双方在劳动条件、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保险福利等方面明确约定的合同。

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一、乡村医生招聘报名表附件二、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表附件三、乡村医生绩效评价表。

乡村一体化卫生室医务人员聘任办法(含聘任附件)

乡村一体化卫生室医务人员聘任办法(含聘任附件)

乡村一体化卫生室医务人员聘任办法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促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更好地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及省、市关于《深化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原则(一)坚持民主、公开、择优、县招、镇聘、村用的原则。

(二)以户籍所在镇为范围,按照就近原则选报村卫生室岗位;按照考试分数由高到低原则选择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在本村集体产权村卫生室执业人员,优先聘用执业资格高的人员。

(三)对未达到乡村医生人员聘任数量要求的镇,卫生院向县卫健局提出申请,由县卫健局进行调配;确实难以调配的,待有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后,再行聘任。

二、聘任条件(一)本人或配偶户籍在滦南县且长期在本县居住,志愿服务村级医疗卫生事业人员;第1页共8页(二)截至2019年10月20日年龄男不满57周岁(1962年10月20日以后出生)、女不满47周岁(1972年10月20日以后出生);(三)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热爱农村卫生事业,服从镇卫生院的领导;(四)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员;(五)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三、招聘数量和岗位全县***个行政村共规划设置***个村卫生室,拟聘任乡村医生***名(村卫生室规划及乡医岗位设置见附件1)。

四、聘任程序(一)资格审核。

凡志愿服务村级医疗卫生事业人员,携带相关报名资料到县卫健局进行资格审核,通过审核的人员纳入考试对象。

(二)考试程序。

通过资格审核的人员,由县卫健局委托第三方命题、考试、阅卷并公示。

对考试合格拟聘用的,在各镇及各村委会公示栏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卫生院与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签订聘用合同。

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以下是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1. 退休管理:
- 乡村医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退休。

- 退休前,乡村医生应提前向所在单位提交退休申请,并完成相应手续。

- 乡村医生退休后,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和社会保险待遇。

2. 养老管理:
- 乡村医生退休后,可以选择继续参与乡村医疗服务工作,享受相应的养老津贴。

- 养老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乡村医生的职称、工龄、考核成绩等因素确定,并逐年调整。

3. 聘用管理:
- 乡村医生的聘用周期为一年,工作满一年的可以申请续聘。

- 续聘时,乡村医生要经过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重要依据。

- 乡村医生续聘后,可以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

4. 培训管理:
- 乡村医生应定期参加相关培训课程,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 培训课程可以由上级医疗机构、卫生部门、医学院校等组织提供。

- 参加培训的乡村医生可以获得相应的培训证书和学分,作为聘用和续聘的重要依据。

5. 管理机构:
- 乡村医生的退、养、聘、培训管理由所在地的卫生部门或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落实。

- 管理机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监督和指导乡村医生的工作和管理。

以上是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基本内容,具体实施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乡村医生聘用管理使用办法

乡村医生聘用管理使用办法

**县乡村医生聘用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县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提高乡村医生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农村居民获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指导和基本医疗等综合性卫生服务,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依据《乡村医生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经注册或将注册在村卫生室工作的人员。

二、人员聘用第三条准入条件(一)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乡村医生(参加省市统一招考成绩合格)、护士等法定从业资格。

(二)热爱农村卫生事业,遵守有关制度规定,身体健康。

(三)每村卫生室不少于1名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以上资格);服务人口1000人以上的村卫生室,每增加500~1000人应增加一名乡村医生。

(四)村医生年龄要求不超过60周岁。

对确实达不到人员数量要求又难以调配的村,可对超过60周岁人员实行人员返聘。

经个人申请、村委会同意后,报镇卫生院审批,县卫生局备案,即可返聘。

返聘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五)新进入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且年龄不超过40周岁。

第四条聘用程序符合准入条件人员,按照公开竞聘,择优录用原则,由本人申请,村委会推荐,经镇卫生院考核,县卫生局批准后进入村卫生室。

由镇卫生院聘用,五年一聘(乡村医生五年一注册换证)。

第五条人员调配村卫生室负责人由村委会推荐,镇卫生院负责考核任免。

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工作人员根据需要在本镇区域内统一调配使用。

三、人员培训第六条村医应积极参加县卫生局及镇卫生院组织开展的学历进修及专业技术知识培训。

参加培训情况与绩效考核挂钩,并计入村医生个人档案。

四、人员待遇第七条乡村医生的报酬主要由一般诊疗费收入、药品零差率补助、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构成。

第八条鼓励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五、人员考核第九条镇卫生院负责对所辖村医生进行绩效考核,每年两次,考核结果及时上报县卫生局审核备案,作为补助经费发放、聘用管理的依据。

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以下是关于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的实施细则:
一、退休管理:
1. 乡村医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选择自愿离职或继续工作。

2. 自愿离职的乡村医生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和社会保险福利。

3. 继续工作的乡村医生按照相关政策进行聘用,月薪待遇不低于原聘用合同中规定的标准。

二、养老保险管理:
1. 乡村医生应当参加养老保险,每月缴纳相应的养老保险费用。

2. 养老保险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确定,缴费年限与工作年限相关。

三、聘用管理:
1. 乡村医生聘用标准根据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工作表现确定。

2. 聘用周期根据乡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乡村医生意愿确定,一般为年度聘期。

3. 聘用期满的乡村医生可以继续聘用或选择离开,离开的乡村医生享受相应的离职待遇。

四、培训管理:
1. 乡村医生应当参加定期的专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

2.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乡村医疗卫生知识、技能、心理辅导等方面。

3. 培训机构可以是乡镇卫生院、县级医疗机构或相关专业培训机构。

以上是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的实施细则,具体执行可根据不同地区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省乡村医生管理办法

省乡村医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管理,保障乡村医生合法权益,提高乡村医生执业水平,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号) 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允许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意见》 (国卫基层发〔2022〕11 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在村卫生室 (所) 向农村居民提供预防保健、普通医疗服务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

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从业管理的业务指导、执业管理、业务培训和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全国执业(助理) 医师、乡村全科助理医师考试。

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第五条各地可结合实际,拓宽乡村医生招收来源,鼓励向社会招募具有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医学毕业生到村卫生室(所)工作,提高学历层次和执业水平。

第六条对在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按国家规定赋予奖励。

第二章执业注册第七条乡村医生注册后,方可在聘用的村卫生室 (所) 执业,取得相应资质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不得在村卫生室(所)执业。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拟聘用的村卫生室(所)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卫生室(所)执业:(一)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或者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二) 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学、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等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含尚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三)取得乡村医生资格的人员;村卫生室(所)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 1 名标准配备乡村医生,乡级医疗机构按照岗位择优聘用。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在村卫生室(所)执业的人员,须在《省基层卫生管理平台》乡村医生注册栏目申请电子注册:(一)填报个人基本信息、拟聘用机构名称及从事乡村医生的时间。

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4篇)

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4篇)

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医疗卫生领域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为健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管理制度,加强对乡村医生的退、养、聘、培训管理,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和职业发展空间,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乡村医生。

第三条乡村医生是指在农村地区从事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合格医务人员。

第四条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是指通过退、养、聘、培训等管理措施,不断提升乡村医生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二章退休管理第五条乡村医生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退休管理。

退休医生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和福利待遇。

第六条乡村医生退休前应当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作为退休医生享受退休待遇和福利待遇的依据。

评定内容包括医疗技术水平、医疗服务质量、学术成果和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七条对于评定为优秀的乡村医生,应给予适当的奖励和优惠待遇,鼓励其在退休后继续为农村地区的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章养老保险管理第八条乡村医生应参加养老保险制度,为其提供基本的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保险费用由乡村医生个人、单位和社会统筹共同承担。

第九条乡村医生养老金的发放标准由国家规定,并根据个人参保年限、缴纳金额和工作贡献等因素进行浮动调整。

第十条乡村医生退休后,享受养老金的期限和发放方式由国家规定,并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章聘任管理第十一条乡村医生在退休后,可以继续从事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并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待遇。

第十二条聘任乡村医生应当符合相关的条件和要求。

聘任乡村医生的工作年限、职称水平、专业技术能力等方面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

第十三条聘任乡村医生的期限和工作内容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并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聘任乡村医生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并按照个人的实际工作贡献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

第五章培训管理第十五条乡村医生应定期参加相关的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乡村医聘用实施方案

乡村医聘用实施方案

乡村医聘用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近年来,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一直是我国医疗卫生体系改革的重点之一。

乡村医生在农村地区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农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保障了农村居民的健康需求。

然而,由于乡村医生队伍结构不合理、待遇不公等问题,导致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面临一定的困难。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乡村医聘用实施方案,对于解决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的整体素质,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实施方案。

1. 完善政策法规。

针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加强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明确乡村医生的聘用条件、待遇政策、职业发展通道等,为乡村医生提供更加明确的发展路径和保障。

2. 加强培训和考核。

对于乡村医生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应当加强力度。

通过举办各类培训班和考核活动,提升乡村医生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确保他们能够为农民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3. 完善激励机制。

建立健全乡村医生的激励机制,包括薪酬激励、职称评定、岗位晋升等方面。

通过激励机制,吸引更多的医学人才到农村地区从事医疗工作,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的整体素质。

4. 加强管理和监督。

加强对乡村医生队伍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对于工作业绩不达标的乡村医生,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5. 加强宣传和引导。

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的宣传和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让更多的人关注和支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为乡村医生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三、实施效果。

通过以上实施方案的落实,可以有效解决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

四、总结。

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是医疗卫生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科学合理的乡村医聘用实施方案对于推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希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切实落实好乡村医聘用实施方案,为乡村医生队伍的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全文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全文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全文《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第六条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条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第二章执业注册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条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乡村医生聘用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队伍管理,提高乡村医生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村卫生室管理办法》、《一体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经注册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章人员聘用
第三条现已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二)热爱农村卫生事业,遵守有关制度规定,身体健康。

(三)乡村医生年龄要求不超过60周岁。

对确实达不到人员数量要求又难以调配的村卫生室,可对超过60周岁的乡村医生实行返聘。

经个人申请、村委会及乡镇卫生院同意后,报市卫生计生局批复同意,办理返聘手续。

第四条新进入村卫生室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同时具备第三条的其它规定。

第五条已被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已享受职工退休养老待遇的,本办法实施前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辞退、解聘、开除的均不能聘用。

第六条符合准入条件人员,按照公开竞聘,择优录用原则,由本人申请、村委会推荐、卫生院考核合格报市卫生计生局批准后进入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加注乡村医生姓名)。

由卫生院与乡村医生签订聘用协议,聘期为5年,协议一式三份,乡村医生、卫生院、市卫生计生局各一份。

第七条村卫生室负责人由卫生院负责考核任免。

乡镇卫生院根据需要可在本乡镇区域内统一调配乡村医生,同时做好备案手续。

第八条各乡镇卫生院要建立乡村医生个人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履历材料、自传材料、考核材料、考察材料、学历材料、聘用材料、参加党、团及民主党派材料、奖励材料、处分材料、任免材料。

档案编码统一使用12位数字。

其中第1-6位为我市行政区划代码(220221),第7-9位为所在乡镇(街道)行政区划代码,第10-12位为上报个人档案材料的流水码(001-999)。

第九条市卫生计生局要对乡村医生入室、乡村医生调
配及村卫生室负责人任免等工作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人员管理
第十条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全市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并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培训、考核和再注册工作。

市卫生计生局基层卫生科负责乡村医生培训、考核、再注册组织实施工作。

各乡镇卫生院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医生的日常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完成乡村医生聘用、考核工作。

乡村医生要接受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逾期未再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

第十二条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退出村医工作岗位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其待遇。

第十三条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应退出村医工作岗位(离开村卫生室)。

确因工作需要,返聘的,要在3个月内办理返聘手续。

超过3个月未办理返聘手续的由市卫生计生局注销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乡村医生在执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执业所在卫生室或乡镇卫生院应当在30日内报告市卫生计生局注销执业注册,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家属,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无故不参加市卫生计生局组织的培训者。

(六)不服从市卫生计生局和乡镇卫生院监督和一体化管理的。

(七)制售和使用假劣药品。

(八)不按要求完成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九)发生重大医疗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差错事故的。

(十一)不按指定地点行医和卫生室管理不善。

(十二)不执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处方管理办法》、《药品管理办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技术规范》、《感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十三)超出分级诊疗病种目录的。

(十四)违反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

(十五)市卫生计生局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必须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开展执业活动。

若工作变动需及时到市卫生计生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严禁乡村医生在执业地点外从事诊疗活动。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并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乡村医生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承担基本公共
卫生服务,协助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疾病的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以及康复指导、护理,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转诊。

第十七条各乡镇卫生院要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卫生室所在地的村
民公告。

第十八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活动。

(三)参加业务培训和医学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获取报酬。

(六)对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工作和相关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二)加强自身医德医风建设,树立爱岗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

(三)改善、提升服务态度,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严格执行一体化管理的各项规定。

(六)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七)对辖区内的公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诊治服务。

(八)积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第二十条乡村医生应宣传、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方针、政策及法规,动员组织群众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等工作,保障农民身心健康。

第二十一条乡村医生要执行村卫生室的规章制度,建立诊疗、消毒隔离等技术常规的管理制度及出诊、转诊的登记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机构求助。

第二十三条卫生室不准截留病人,对急诊、危重病人和疑难或诊断不明的病人(特别是老年人、婴幼儿、儿童)要及时转到上级医疗单位诊治。

第二十四条乡村医生要协助乡镇卫生院做好本村劳动卫生、食品卫生、饮水卫生和环境卫生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积极开展地方病的防治工作。

第二十五条乡村医生要认真完成上级布置的临时性工作。

第二十六条严格规范诊疗行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预防医疗事故发生,按规定对就诊患者书写观察病历,项目记录齐全,书写要规范,字迹要清楚。

第二十七条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制定本市乡村医生培
训计划,乡村医生至少每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二十九条采取多种途径,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鼓励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过渡。

第三十条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制定乡村医生考核办法,每年两次对全市乡村医生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乡村医生必须参加定期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执业。

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停止执业,可以考核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得执业,市卫生计生局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乡镇卫生院与乡村医生聘用终止。

第五章奖惩
第三十二条对在考核中成绩突出的乡村医生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三条未经注册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市卫生计生
局卫生监督部门予以取缔,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处罚。

第三十四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卫生计生局卫生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情节严重的,由市卫生计生局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
药品的。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五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市卫生计生局卫生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处罚。

第三十六条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卫生室,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市卫生计生局卫生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及应用中的相关问题由市卫生计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解释权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