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金融类企业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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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成委发[2011]21号
【发布部门】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9.28
【实施日期】2011.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试
行办法》的通知
(成委发〔2011〕21号)
各区(市)县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成都市市属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成都市委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1年9月28日
成都市市属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市属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促进市属金融类企业加快发展、做大做强,充分发挥在西部金融中心建设中的骨干带动作用,根据国家、四川省关于金融类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总体目标
推进市属金融类企业战略重组,提升市属金融类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金融总部商务区建设,形成以具有较强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的金融机构为主体,各类金融机构共同发展的金融体系,加快形成金融产业发展高地,努力实现西部金融中心建设目标。

第二条要求与目标
(一)通过改革重组,培育若干家主业突出、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市属骨干金融类企业,争取更多金融牌照,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体系。

(二)通过深化改革资本补充机制、法人治理机制、选人用人机制、激励约束机制,把市属金融类企业建设成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创新能力强、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企业。

(三)通过建立健全金融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强金融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优化金融类国有资产布局,提高金融资本配置效率,进一步发挥金融类国有资产在服务成都经济社会发展、推动西部金融中心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适用范围
(一)市属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指市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对市属金融类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市属金融类企业或其各级控股企业各种形式的对外投资所形成的权益)。

(二)市属金融类企业(指市政府授权成都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履行出资人职责和行使监督管理职责的国有独资、控股、参股的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企业)。

第四条监管机构
市金融办。

第五条监管原则
(一)政府授权、单独监管。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授权,市金融办负责对市属金融类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和监督管理职责。

(二)分级分业、权责分明。

市金融办按出资关系对市属金融类企业进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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