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伟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孙建群、董军济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孙建群、董军济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二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税收征管制度【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中级法院【地 域】山东省【裁判时间】2015-07-22【审判程序】二审【裁判单位】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建群(曾用名孙三盼),沂水华能商贸有限公司股东、经营人。
2012年12月11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取保候审。
2014年8月1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徐明学,山东沂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伟,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军济,个体业主。
2013年2月26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取保候审。
2014年8月1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鲁莹,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刘某甲,于山东省日照市莒县,个体业主。
2013年2月28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审理沂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建群、董军济、刘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4)沂刑二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孙建群、董军济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并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11年4月至2012年5月,被告人孙建群与他人在经营沂水华能商贸有限公司期间,为降低税负、少缴税款、达到骗取国家抵扣税款目的,在无货物购销的情况下,先后多次通过被告人董军济、刘某甲以每吨220元至280元不等价格购买江苏连云港市新海石化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日照石油分公司等七家油企开具的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14份用于抵扣进项税款,虚开税额7404365元,并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致使国家税款被骗。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亿元骗取出口退税是否构成犯罪
虚 开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取 出 口退 税 罪被 刑 事 拘 留 , 骗 同
年 2月 2 日被执 行 逮 捕 。上 海 市人 民检 察 院 第一 分 院 9
于 20 0 9年 4月 7 日提 起 公 诉 ,指 控 2 0 0 6年 3月 至
的 问 题
税额 39 2 6万余 元 :并据 此 向税 务 机 关 申请 退 税 2 4 4 。6
本 案 中软 件 和 板 卡 交 易 可 以肯 定 均 为 真 实 交 易 。
根 据 现有 案 件 材 料 ,某 甲 公 司将 “ 甲票 据 打 印软 件 某 V1 ” . 出售 给某 乙公 司 . 乙公 司将 数 据 处 理 器 板 卡 出 0 某 口至 星 顺公 司 、 斯 陆 公 司 , 述 公 司均 为 合 法 登 记 的 奥 上
司、 港奥 斯 陆企 业 有 限 公 司签 订 “ 售合 同” 刘 某则 香 销 。
以某 乙公 司名 义 向 科 实公 司、上 汽进 出 口公 司 开具 增
值 税 专 用发 票 共 计 2 9 5 9份 , 价 税 合 计 23 .5亿 余 元 . 税
拥 有 独 立法 人 资 格 的 经 营 主 体 。某 甲公 司与 某 乙公 司 之 间有 正式 的销 售 合 同 ,某 乙公 司 出 口数 据 处 理 器板 卡 是 与 具有 出 口资 质 的 上 汽公 司 、科 实 公 司 之 间 签订 正 式 销 售合 同 , 由上 汽公 司 、 实 公 司 自行 向 香 港 的 星 科
万 余 元 , 际取 得 税 款 14 余 元 。 嗣后 , 某 、 某 实 53万 李 章
张成彬、黄冬聪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张成彬、黄冬聪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中级法院【地 域】安徽省【裁判时间】2015-11-19【审判程序】二审【裁判单位】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种类】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冬聪,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1月22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关帝庙派出所抓获,同年11月23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2月28日被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4年3月31日。
现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团结,男,1968年2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1月22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关帝庙派出所抓获,同年11月23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2月28日被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4年3月31日。
现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长家,男,1986年1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1月22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关帝庙派出所抓获,同年11月23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2月28日被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4年3月31日。
现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争光,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周某某帅虚开增值税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周某某帅虚开增值税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内蒙古自治区【裁判时间】2015-08-20【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敖汉旗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帅帅,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无前科。
2014年11月17日被安徽省太和县公安局抓获。
2014年11月20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锐、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被敖汉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敖汉旗看守所。
辩护人王远飞,内蒙古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敖汉旗人民检察院以敖检公诉刑诉(201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帅帅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敖汉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娜、孙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帅帅及其辩护人王远飞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敖汉旗人民检察院指控, 1、被告人周帅帅伙同李艳生、张占良、孙国利(三人均判刑)于2011年12月9日成立“敖汉旗鑫腾药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12日向安徽省“阜阳安瑞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2462393.75元,税额418606.80元(该公司已认证抵扣税款401824.75元),于2012年2月16日、2月23日、3月16日向衡水明日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药品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金额9884401.80元,税额1680348.42元,(该公司已认证抵扣税款1680348.42元)。
2、被告人周帅帅伙同李艳生、张占良、周林(已判刑)于2012年6月12日成立敖汉旗强力汽车贸易销售中心、敖汉旗贝子府路畅挂车销售中心,于2012年7月至8月份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20份,已查证属实3份,虚开金额3013880元。
【裁判要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无罪案例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无罪案例裁判要旨【刑事法库】创办宗旨传播刑事领域理论热点,分享办案实务经验技巧总结类案裁判规则要旨,权威解读最新法律法规详细解析热点疑难问题,定期发布两高指导案例【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来源:投稿邮箱:**************商务合作微信号:anpine摘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常见的税务犯罪之一,也是市场经营管理人员容易触犯的罪名,特别是进入营改增时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进入多发期,税务犯罪辩护将成为律师执业的重要业务之一。
本文对法院审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无罪案例的裁判要旨进行梳理,以期为各位同行提供参考。
一、行为人未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一)主观上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客观上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12月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二批)”,其中第一个案例为“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在该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被告人张某强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就意味着在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时,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客观上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
(二)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018)冀11刑终229号中表示,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认为购货方王利民与销售方张某1存在真实货物交易,销售方开具发票的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所获得,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的定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的定性作者:孙静宜黄成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2年第12期一、基本案情被告人蔡某,原系广东省潮阳市中洋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茵里仕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蔡某于1998年3月至2000年间,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假借为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办理出口业务的名义,利用虚假企业广东省潮阳市中雅仕皮革服装厂、虚构的外商及香港永利贸易公司,与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分别签订内、外贸合同,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报出口,后将共计人民币10119689.93元的虚假出口退税凭证通过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骗得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6026962.13元,剩余部分因被发现骗税未逞。
案发后,被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已由税务机关向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追缴。
蔡某因此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887万余元,大部分无法追回。
二、分歧意见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无视国家法律,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蔡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蔡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蔡某无视国法,虚构有出口业务的事实,采用签订虚假买卖合同的手段,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依法应予惩处。
一审法院认定蔡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性不当,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最终以上诉人蔡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评析意见蔡某为骗取出口退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得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6026962.13元,检察院指控其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一审法院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二审法院则依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倪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币402743.65元。后“某某”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申报抵 扣。
2015年4月10日,被告人倪某某在前往石泉路派出所投案途中,被上海市公安局轨 交总队西藏南路治安派出所抓获。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倪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 日。即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9年4月9日止)。
二、税款依法追缴后,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 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至2014年10月间,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 某”)为弥补进项发票的不足,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被告人倪某某以支付开票 费的方式,通过崔荣涛(另案处理)分别以某某有限公司、某某有限公司、某某有限公司的 名义为“某某”虚开了2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270余万元,税款人民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倪某某,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中专文化,系上海某某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本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因本案于2015年4月1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 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翟雯捷,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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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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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基层法院 【地 域】上海市 【裁判时间】2015-11-20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判决书
孔某、谢某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孔某、谢某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江苏省【裁判时间】2015-10-19【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如皋市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某,曾用名孔叶峰,江阴市海江纱厂有限公司销售员。
被告人孔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7月14日被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江阴市海江纱厂有限公司销售员。
被告人谢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7月14日被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江阴市茂达棉纺厂有限公司销售员。
被告人袁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7月14日被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姚铮、肖田(实习律师),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皋检诉刑诉(2015)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谢某、袁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莉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孔某、被告人谢某、被告人袁某及其辩护人姚铮、肖田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于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间,自行或通过被告人谢某、费某(另案处理)等人介绍,为安徽省池州恒信针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028787.85元,共抵扣税款人民币730678.55元。
王某乙、王某甲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王某乙、王某甲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二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中级法院【地 域】山东省【裁判时间】2015-12-14【审判程序】二审【裁判单位】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下岗工人,羁押前住济南市市中区建设路87号7号楼1单元402室。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7月20日被惠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4月8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18日被惠民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惠民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俊生,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王某乙,无业。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同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4月8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8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牛某,农民。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同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4月8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8日被惠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惠民县人民法院审理惠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牛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作出(2015)惠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甲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艳、范晖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王俊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 2010年5月,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与王某丙三人合伙注册成立了惠民县伟业金属制品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业公司),2010年11月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为增加伟业公司进项增值税,抵扣税款,商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翟文林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翟文林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二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中级法院【地 域】江苏省【裁判时间】2015-09-14【审判程序】二审【裁判单位】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翟文林,原兴化市润和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兴化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楚贻,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兴化市人民法院审理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翟文林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泰兴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翟文林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翟文林及其辩护人胡楚贻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 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翟文林与蔡建军(已判决)为牟取非法利益,经共同计议,注册成立兴化市润和物资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该公司的名义先后向泰兴市泰宁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泰州市海陵区中圣机械配件厂等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5份,税款合计人民币1950102.02元,其中税款合计人民币1522822.32元已被抵扣。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翟文林伙同他人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系共同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翟文林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翟文林提出如下上诉理由:1、2011年-2012年,其只是兴化市润和物资有限公司打工的,不是业主。
单位上海众庆贸易有限公司、单位上海芹雅医疗仪器有限公司等虚开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单位上海众庆贸易有限公司、单位上海芹雅医疗仪器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上海市【裁判时间】2015-07-29【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某某。
诉讼代表人奚乙,众庆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单位上海某某。
诉讼代表人朱乙,芹雅公司员工。
被告人陈欢。
辩护人樊夏君、刘祎,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人赵超。
辩护人赵唯,上海永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乙。
辩护人朱薛峰,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乙。
辩护人梅荣生,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4)10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众庆公司、芹雅公司,被告人陈欢、赵超、朱乙、朱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奚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众庆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奚乙、被告单位芹雅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朱乙,被告人陈欢、赵超、朱乙、朱乙,辩护人樊夏君、刘祎、赵唯、朱薛峰、梅荣生到庭参加诉讼。
其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两次。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至2012年8月间,被告单位众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由被告人赵超、朱乙、朱乙在无实物购销关系和提供劳务的情况下,按照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的7.5%左右的金额,向被告人陈欢购得由上海赫是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赫是公司)、上海昊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昊庭公司)、上海地拓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地拓公司)开具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下同)1,896,520元,税额共计275,562.62元,后被被告单位众庆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
南通市力泓石化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徐某甲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南通市力泓石化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徐某甲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江苏省【裁判时间】2015-07-23【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启东市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南通市力泓石化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单位地址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台角村二路009号,法定代表人徐某乙。
诉讼代表人吴伟权,被告单位南通市力泓石化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生产部经理,联系方式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台角村二路009号。
被告人徐某甲,南通市力泓石化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股东、实际负责人。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顾某,无业。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4月27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5)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南通市力泓石化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徐某甲、顾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达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南通市力泓石化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吴伟权、被告人徐某甲、顾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系被告单位南通市力泓石化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泓公司)实际负责人。
2009年5月,被告人徐某甲获悉被告人顾某可以从上海购买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使被告单位力泓公司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徐某甲请托被告人顾某为被告单位力泓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被告人顾某先后于2009年6月、2010年9月以支付票面金额6%的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向马忠琨(已判刑)购买了上海敦宇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受票方为被告单位力泓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张,价税合计人民币236755.50元,税款计人民币34400.37元。
《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24•【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滕伟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四庭庭长董保军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姚龙兵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审判长张淑芬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研究人员文章来源:《法律适用》2024年第4期摘要为了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两高”制定、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坚持问题导向、主客观相统一、与时俱进等原则,明确了危害税收征管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了对有关罪名的理解,最主要的是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了限缩解释;明确了新型犯罪手段的法律适用;根据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特点,明确了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有效合规整改的从宽处罚规则;明确了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涉及的单位犯罪处罚原则等问题。
关键词税收犯罪司法解释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24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
这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司法文件;是依法惩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税收秩序,支撑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司法文件;也是顺应打击犯罪需要、回应执法司法需求的重要司法文件,对各级司法机关正确办理相关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为便于司法实践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解释》,现就制定背景、起草思路、原则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税收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
张宏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二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张宏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高级法院【地 域】吉林省【裁判时间】2015-09-25【审判程序】二审【裁判单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种类】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宏军,1969年11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因犯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1年4月7日被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3月31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赵明,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白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宏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4)白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张宏军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2011年7月18日,韩某某将其于2011年7月8日注册成立的大安市春龙煤炭购销公司(以下称春龙公司)承包给被告人张宏军。
张宏军在2011年7月至9月经营期间,在没有发生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以下称中石油吉林市分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3份,涉案金额34213297.36元,税额5816259.197元,价税合计40029546.56元,上述发票在大安市国家税务局全部用于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816259.197元。
张宏军在春龙公司没有发生实际业务的情况下,给长治市盛鸿元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称盛鸿元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涉案金额8547008.57元,税额1452991.43元,上述发票在长治市国家税务局全部用于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452991.43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334号(政治法律类294号)提案答复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334号(政治法律类294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8.25•【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334号(政治法律类294号)提案答复的函您提出的《关于出台涉税领域、骗贷领域相关司法解释文件的提案》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现答复如下:一、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上世纪90年代增值税改革初期,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活动进行抵扣,骗取国家税款。
对此,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增设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有关的罪名。
199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在司法审判中严格执行《决定》,严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维护了税收征管秩序,保障了国家税收收入安全。
1997年刑法沿用了之前标准。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交易模式呈现多样化,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这些行为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对以上行为,是否应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各地公检法确实出现了认识上的不统一。
您提出,“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不是虚开发票类犯罪定罪处罚的必要条件;有必要根据虚开发票数额、份数的多少、是否造成税款损失等区别不同情形,统一明确立案追诉标准、定罪量刑标准的建议。
我们认为,诚如您所言,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不是虚开发票类犯罪的构罪要件。
现行刑法关于虚开发票类犯罪的规定,根据发票的不同类型和行为侵害的客体,分别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两个罪名。
不同罪名的构成要件不同。
刑法第205条规定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即本罪的对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刑法第205条之一规定的是虚开发票罪,其对象是刑法第205条规定的发票之外的发票。
上海市A公司、B公司、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上海市A公司、B公司、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文章属性•【案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裁判规则检察机关在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开展合规建设的同时,通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坚持和落实能不判实刑的提出判缓刑的量刑建议等司法政策,努力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取得更好的司法办案效果。
正文上海市A公司、B公司、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一)基本案情被告单位上海A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上海B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被告人关某某系A、B两家公司实际控制人。
2016年至2018年间,关某某在经营A公司、B公司业务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介绍,采用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两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19份,价税合计2887余万元,其中税款419余万元已申报抵扣。
2019年10月,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补缴涉案税款。
2020年6月,公安机关以A公司、B公司、关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走访涉案企业及有关方面了解情况,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开展合规建设。
(二)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处理结果检察机关走访涉案企业了解经营情况,并向当地政府了解其纳税及容纳就业情况。
经调查,涉案企业系我国某技术领域的领军企业、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实力雄厚,对地方经济发展和增进就业有很大贡献。
公司管理人员及员工学历普遍较高,对合规管理的接受度高、执行力强,企业合规具有可行性,检察机关遂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开展合规建设。
同时,检察机关先后赴多地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纳税材料及涉案税额补缴情况进行核实,并针对关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的立功线索自行补充侦查,认为其具有立功情节。
2020年11月,检察机关以A公司、B公司、关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其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12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量刑建议,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A公司罚金15万元,B公司罚金6万元,被告人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营改增后,这类虚开发票案例增多!金三上线后该敲警钟了!(老会计人的经验)
营改增后,这类虚开发票案例增多!金三上线后该敲警钟了!(老会计人的经验)企业取得发票能做成本费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还可以抵扣进项.因此非法企业,找到盈利点,通过虚开发票来获利,而非法需开发发票一般利用这两种手段:皮包公司虚开专票不法分子不断利用虚假身份证明,注册成立新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需要进项票的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票发票,收取费用.虚开发票案件:为通过虚开发票获利,犯罪嫌疑人李某、张某以支付高额工资、购买住房为诱饵迅速笼络一批犯罪团伙成员,先后使用他人身份证在重庆、安徽注册成立7户商贸企业.在没有任何实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5.5%~6.8%的开票费为目的向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税务机关对涉案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依法确认为虚开,并将涉案犯罪嫌疑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下游企业留抵税虚开发票企业留抵税额多,长期不用缴纳税款.也就是就是,就算我有收益,开具专票,只要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还是不用缴纳税款.因此这类企业会找到需要进项票的企业,虚开不超过留抵税额的发票,收取费用,并且企业也不用缴纳税款.虚开发票案件XX房地产企业有留抵税180万元,找到需进项发票A、B、C企业,分别虚开品名为”出租不动产”发票,税额分别为20万元、18万元、35万元,保证开具发票的税额小于留抵税额,使得不缴纳税款,又能取得虚开收益.近年,虚开专票的案件越来越多,在此小编要给大大们敲个警钟!金三系统上线,还敢这么做?虚开发票罪到底有什么后果?构成本罪,必须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非增值税发票的专用发票的行为.1、刑法条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税务机关征缴优先原则】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根据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如下:【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不满5000元的,情节严重的,可以本罪论处,基准刑为拘役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6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5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万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5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缓刑适用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30万元以上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25万元以上的;(二)曾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行政处罚或判刑的;(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5次以上的;(四)未按规定缴纳60%以上罚金的.办税群财税问题1、一般纳税人公司主营业务,销售及出租打印机,销售是17%的税率,那出租税率呢?答:出租打印机属于有形动产租赁,一般纳税人税率是17%.依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第十六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2、园林公司的绿化工程和园林绿化养护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是多少呢?答:绿化工程属于营改增的建筑服务中的其他建筑服务,养护属于现代服务.1)一般纳税人:绿化工程11%,养护6%.2)小规模纳税人:3%依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5、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3、建筑以一般纳税人项目适用简易计税要备案吗?需要哪些材料呢?答:需要备案的.备案材料如下: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三证合一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2)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办法征收备案表;3)自拟(企业申请简易计税)相关说明;4)符合简易计税的证明(如为建筑企业需提供:施工许可证或合同,只要施工许可证或合同注明开工日期是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即可,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房地产企业资料同上)4、请问我有一份供应商一般纳税人开过来的错误的一张9月的发票我将其在勾选系统中勾选确认啦,但是申报时未将其申报.对于这张发票应该怎样处理呢?答:红冲处理.流程如下,(一)由于受票方已经认证,则由受票方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5、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具专票吗?还是只能代开呢?答:一般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是申请代开专票的,但是有特殊情况,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票.6、外经证核销需要什么资料呢答:核销所需材料: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式两份.2)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完税证明.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天台县城关桥南机床附件厂、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天台县城关桥南机床附件厂、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浙江省【裁判时间】2015-09-23【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天台县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天台县城关桥南机床附件厂。
诉讼代表人许某。
被告人高某,中共党员。
2013年10月10日因本案被天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0日被天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陆晓强。
奚陈虹,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刑诉(2015)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天台县城关桥南机床附件厂、被告人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爱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天台县城关桥南机床附件厂的法定代表人许某、被告人高某及其指定辩护人陆晓强、奚陈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08年以来,天台县城关桥南机床附件厂总经理高某委托王某(已被判刑)代其厂采购钢材用于建造厂房及用作生产产品法兰、螺栓等,王某又通过张某(已被判刑)向三门风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三门县超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购买螺纹钢,并取得两家公司开具的货物名称为钢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5份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3584666.13元,税额人民币516825.96元,后天台县城关桥南机床附件厂将这35份增值税发票均用于抵扣。
因天台县城关桥南机床附件厂做账抵扣不够,在无实际货物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下,被告人高某分别于2009年7月24日、2009年9月15日让王某从三门县超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三门风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323528.24元,税额人民币54999.8元,后天台县城关桥南机床附件厂将这4份增值税发票均用于抵扣。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立案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立案标准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立案标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于问题的解释》(199.10。
17 法发〔1996〕30号)为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依法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犯罪,现就适用《决定》的若于具体问题解释如下:根据《决定》第五条规定,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虚开专用发票罪,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可以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运输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等。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立案标准根据《决定》第六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非法制造专用发票罪或出售非法制造的专用发票罪。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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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伟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寻衅滋事罪陈某、杨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中级法院
【地 域】浙江省
【裁判时间】2015-10-22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单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倪伟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2014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28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24日被逮捕,并于同日继续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金克明、吕倍增,浙江金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陈某,原系浙江华东矿用设备有限公司出纳。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3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7日继续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杨某,原系浙江华东矿用设备有限公司会计。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倪伟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某、杨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
八月十二日作出(2015)温乐刑初字第460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倪伟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
(一)寻衅滋事事实
1.2009年2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倪伟成因不愿意将自己的店铺续租给叶某使用,指使王胜豹(已判刑)阻扰叶某经营的商铺正常营业,郭志业(已判刑)受王胜豹指使,又纠集李威威、王捷(另案处理)到乐成街道建设中路132号叶某电瓶车店内,用泼油漆的方式损坏店内六辆电动车。
经鉴定,电瓶车损失价值人民币380元。
2.2010年1月份的一天,倪伟成认为股东林某不配合其工作,指使王胜豹教训林某。
2010年1月31日17时许,郭志业受王胜豹指使伙同他人持钢管在乐清市北白象镇琯头村殴打林某头部。
经鉴定,被害人林某之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3.2010年5月份的一天,倪伟成与郑某经营的中国丰隆液压有限公司发生生意竞争,遂对郑某产生不满,倪伟成指使王胜豹对郑某及其公司进行恐吓。
郭志业受王胜豹指使,伙同王捷等人在乐清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丰隆液压有限公司内砸破两扇铝合金窗户玻璃。
经鉴定,被损坏玻璃价值人民币128元。
4.2011年6月23日17时许,倪伟成因租地问题与周某甲发生纠纷,指使王胜豹殴打周某甲,后王胜豹纠集牛文强、袁敏达、阿东、阿亮等人在乐清市柳市镇长林东村菜场附近的小路上,用钢管将周某甲打伤。
经鉴定,被害人周某甲的损伤程度未达到轻伤。
倪伟成因对周某甲被殴打的结果不满意,又指使王胜豹殴打周某甲,后王胜豹又指使牛文强多次找机会殴打周某甲未果。
2011年12月12日11时许,倪伟成通过王胜豹指使史志友、牛文强、韩飞(均已判刑)持刀在乐清市柳市镇长林东村将周某甲的父亲周某乙砍伤。
经鉴定,周某乙左上肢及左髋部疤痕之性状特征符合锐器作用所致,现检及上述疤痕累计长18.9cm,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案发后,倪伟成与被害人叶某、郑某、周某乙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叶某、徐某、林某、郑某、周某甲、周某乙的陈述,证人倪某、闻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伤情照片,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相关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被告人倪伟成及同案犯王胜豹、郭志业、史志友、牛文强的供述。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
浙江华东矿用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15日,系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原法定代表人倪伟成,经营范围矿用防爆配件和设备等,经营地址乐清市黄华镇长林东村。
未参加2012年度年检,被工商部门依法吊销。
2010年4月
至2013年2月期间,浙江华东矿用设备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倪伟成因公司购入生产原料无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抵扣税款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决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中间人陈爱双(已判刑)等人以“资金走账”的形式让上海北惠物资有限公司、上海强磊实业公司、上海善闽钢铁有限公司、三明市新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益源祥物资有限公司、福州华顺贸易有限公司、福州新友禾贸易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7514.477199万元,合计税额1091.847127万元。
上述税款均于同期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抵扣。
其中2012年10月1日后被告人杨某经手认证抵扣的金额合计1301.056559万元,税额合计221.179619万元。
案发后,浙江华东矿用设备有限公司预缴全部增值税部分款项。
被告人陈某系浙江华东矿用设备有限公司出纳,明知该公司通过“资金走账”的形式获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在倪伟成指使下,帮助公司转账、回笼资金。
被告人杨某系浙江华东矿用设备有限公司会计,2012年10月1日左右,其明知该公司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系他人虚开,仍帮助该公司通过网上认定予以抵扣。
2013年3月7日,陈某接到乐清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通知,主动到税务机关配合调查,同日税务机关将其移送公安机关;2013年10月18日,倪伟成到公安机关投案;2013年10月28日,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倪伟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涉嫌强奸的犯罪分子一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李某、许某、范某、王某甲、闻某、王某乙的证言,到案经过,提取证据专用收据、情况说明、现金日记账,浙江华东矿用设备有限公司资金回流及扣税款情况,起诉意见书,虚开增值税发票明细表、抵扣清单核对,税务登记表、工商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基本情况,协查情况,国税局税务稽查报告,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税务处罚决定书、税收通用缴款书,立功相关证据,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被告人倪伟成、陈某、杨某的供述。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倪伟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审请求情况:
原审被告人倪伟成上诉及辩护人辩称,(1)4节寻衅滋事均起因于民事纠纷,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且第1、2节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主要责任,并非随意殴打他人,事后与被
害人均达成和解,其中第1、2、3节不构成寻衅滋事犯罪,原判对寻衅滋事罪量刑畸重,建议免予刑事处罚;(2)税务机关检查后已补缴税款,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本人健康状况,建议两罪并罚改判缓刑。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倪伟成在侦查阶段稳定供称自己指使王胜豹出面处理其与被害人间协商无法解决的纠纷,自己也明知王胜豹的处理方法都是吓唬或殴打对方,第2、3、4节寻衅滋事事前同案犯向其提议打人、砸玻璃,其也是同意的,该供述得到同案犯王胜豹供述的印证,直接参与行凶的同案犯郭志业、牛文强辨认出倪伟成就是幕后主使,倪伟成提审时所述关于对同案犯所为事后知情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浙江华东矿用设备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情节特别严重,上诉人倪伟成、原审被告人陈某、杨某作为该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上诉人倪伟成多次指使社会闲散人员随意殴打他人、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寻衅滋事罪。
对倪伟成应予并罚。
本案四节寻衅滋事事实虽均起因于民事纠纷,且事后与大部分被害人均达成和解,但倪伟成多次指使他人以雇凶手段予以解决的方式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倪伟成关于
第1、2、3节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意见与法不符,不予采纳。
原判鉴于倪伟成有自首情节,又有立功表现,且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中已赔偿大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对方谅解,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已全部预缴所骗税款,已对倪伟成所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减轻处罚、所犯寻衅滋事罪予以从轻处罚;另鉴于陈某、杨某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又有自首情节,已对陈某、杨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根据倪伟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及其法定从宽处罚的具体情节,原判对其减轻幅度过大,量刑已属偏轻,鉴于上诉不加刑,先予维持,对倪伟成及辩护人要求改判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海
审判员涂凌芳 代理审判员夏宁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赵东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