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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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职业技术学院科技开发管理办法

恩施职业技术学院科技开发管理办法

恩施职业技术学院科技开发管理办法为了促进我院科技成果的转化,鼓励教职工从事应用开发研究,广泛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活动,推动产学研有机结合,增强教科研机构的实力、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更好的为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各系、部、处、所等教科研机构的科技开发工作。

第二条科技开发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为地方、行业、企业的发展提供规划编制、项目论证、专题调研、市场分析、管理咨询、营销策划等服务;2、为地方、行业、企业的资源开发、工程建设、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技术引进等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或解决技术难题;3、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产品和材料的检测、化验、分析和鉴定,以及接受委托开展科学研究、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和专项技术培训等服务;4、为有关部门和企业提供科技情报和信息检索、外文资料翻译、软件编程和计算机应用开发服务;5、承接各类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项目;6、自主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等成果的转让;7、利用学院有形、无形资产开展的其它科技开发活动。

第三条科技开发的形式主要有: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工程承包、兴办科技型企业等。

第四条学院科技开发工作业务上由科技处归口管理,财务上由财务处单独设帐,统一管理。

第四条学院科技开发项目都必须实行合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签订合同,明确科技开发的形式、内容、标的、利益分配、成果归属以及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凡以我院(含系、部、处、所)名义对外签订科技开发合同,都必须由项目负责人草拟经合同双方协商后的技术开发合同,填写《恩施职业技术学院科技开发合同审批表》,系、部、处、所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和学院主管领导审批,由学院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署,加盖“恩施职业技术学院”公章或“恩施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专用章”。

合同签订后,上交两份合同正式文本,一份留学院档案室存档,一份留科技处编号立项。

科技成果鉴定及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鉴定及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鉴定及管理办法生效日期:2004年12月21日修订日期:2011年4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科技成果的管理, 根据国家科技部、卫生部、教育部、省科技厅、省卫生厅及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是经研究取得的并通过技术鉴定或未鉴定但以科研论文发表的科技成果, 包括理论成果、应用技术和开发成果以及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三条凡是研究者在本职工作中利用单位的资金、仪器设备、实验动物和各种未公开的技术资料做出的成果为职务成果;凡是研究者在业余时间利用自己的资金、仪器等完成的科技成果为非职务成果, 职务成果所有权属于国家, 持有权归单位。

非职务成果所有权和持有权归研究者。

第四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职务和非职务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均可接受国内外奖励或其它荣誉,但职务成果的完成者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国内外进行成果转让。

如需转让, 必须通过科研处审查后, 报请医院务会同意方可实施。

第二章科技成果的鉴定第五条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 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 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第六条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 确保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七条上级计划项目的鉴定由计划下达部门审批并组织,也可委托有关部门或单位组织主持.第八条鉴定范围:(一)计划内项目:凡列入国家、省及市有关部门科研计划内的应用研究或应用理论研究项目, 完成后并具备鉴定条件者,均可申请鉴定。

(二)计划外项目:院内项目、横向课题或自选项目有重大应用成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鉴定:1.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2.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3.经实践证明可以推广应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4.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第九条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如上级文件有变动, 按上级文件执行)(一)纯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二)己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三)己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KJ—006:科技成果鉴定及管理办法生效日期:2004年12月21日修订日期:2011年4月15日(四)与企业联合或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职业技术学院优秀科技成果评选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优秀科技成果评选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优秀科技成果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表彰我院科技人员和教师对科技工作做出的积极贡献,进一步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和教师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活跃学术气氛、繁荣学术研究、鼓励学术创新、不断提高科技水平,学院决定进行优秀科技成果评选活动。

第二条优秀科技成果奖主要奖励为国家和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具有前沿性、原创性或应用性的优秀科技成果。

第三条评选工作坚持质量第一、宁缺毋滥,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优秀科技成果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评选范围第五条我院在编教职工取得的以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科技成果。

第六条申请评奖的成果形式分为科技鉴定(或验收)成果(包括研究报告、专利、著作等)和论文(含译文)等。

未经公开出版或发表,但被市、厅级以上各级部门或企业认为有重要价值,并作为决策依据的内部研究报告、调查报告、咨询报告等成果申请评奖时,必须同时出具委托和采用部门(或机构)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凡已获得市厅级以上(含)奖励的成果不再参加学院优秀科技成果的评奖。

第三章评奖等级和参评条件第八条职业技术学院优秀科技成果评选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若干项。

一般应兼顾哲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学科比例。

第九条参评成果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基础研究类成果:在理论上有所建树,在学术上有所创新,对推动本专业建设或相关理论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受到学术界的重视或被引用。

应用研究类成果: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现实问题和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上有所突破,并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第四章评定标准第十条优秀科技鉴定(或验收)成果和论文(含译文)(以下简称科技成果)评定等级标准,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按照以下标准评定成果获奖等级:一等奖:选题有特别重大的意义;研究难度很大;理论上有新的重大突破,具有很高的原创性和创新性;所收集的资料丰富、很有价值;对专业建设有重大贡献;对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有很重要作用,被省、部级以上领导机关或特大型企业采用,并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属国内领先水平,并在省内学术界有较大的影响。

恩施职业技术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恩施职业技术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恩施职业技术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活跃我院学术气氛,促进学术交流,保证各种学术活动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术活动是指组织召开或参加学术会议,组织学术讲座,外派学者访问或讲学及非邀请性学术往来等。

第二章学术活动组织程序第三条我院主办或承办的各种学术会议及院内各教学系、部(室)组织的研讨会,由组织单位填写《恩施职业技术学院组织学术会议申请表》,并提交活动日程安排及经费预算,送科技处审核后报学院领导批准。

组织单位可按规定收取必要的学术会费,学院可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我院科技人员应邀参加各种学术会议,出席会议者凭会议通知或邀请函,填写《恩施职业技术学院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申请表》,由所在系(处)领导签字,经科技处审核,报院主管领导审批。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交流的由所在系(处)签字,科技处和外事办审核,院主管领导审批。

1、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者,由学院领导批准,原则上申请外事经费,学院视财务给予适当补贴。

2、参加与立项课题有关的国内学术会议,凭会议通知经科技处签署意见,学院领导审批经费由课题经费支出。

第五条各单位组织的专家(院内、国内、国外)讲座,由组织单位向科技处提出申请,说明专家情况(姓名、技术职称、研究方向)和报告的主要内容,填写《恩施职业技术学院组织学术讲座申请表》,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选派国内访问学者申请批准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访问学者结束访问后向科技处提供访问期间学术活动、研究课题、成果等情况。

填写《恩施职业技术学院学术交流情况登记表》。

第七条非邀请性学术往来,原则上由对口单位组织接待,也可申请科技处及学院协助接待,事后填写《恩施职业技术学院学术交流情况登记表》。

第八条学术讲座付酬办法如下:1、外请学者来校进行学术讲座按以下标准付给报酬:院士,1000元/次;教授,500元/次;副教授,300元/次。

2、院内学者学术讲座按以下标准付给报酬:教授,100元/次;副教授,80元/次;讲师,60元/次。

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成果认定与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成果认定与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成果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院科研成果管理,提升科研水平,促进科研成果的交流、应用推广,推动科研成果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有关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学院在编在岗的教职工获得的各类教科研成果,均须按本办法进行确认和登记,并以此作为核发科研成果奖励和晋级、升职、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条科研成果的登记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科研成果登记是科研档案的形成、科研业绩考核符合科学性、规范性、准确性的重要保证。

第四条院学术委员会是科研成果认定的最高权威机构。

第五条科教处负责管理全院的科研成果,并对科研成果及时组织登记、总结、评审、鉴定,协助确定成果密级、申请专利、推广应用和申报奖励。

第六条成果登记工作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成果所有者应对成果的真实性负责。

若发现有与事实不符的登记,将及时予以撤销,并按《XX职业技术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条未办理登记的科研成果,在职级职称晋升、年度考核和申报评奖时,科教处不予出示证明,学院不予认可,其责任由科研成果当事人自负。

第二章成果认定范围与认定原则第八条学院在编在岗的教职工以“XX职业技术学院”为署名单位完成的、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作为科研成果登记:(一)在公开发行的国内外学术期刊、正式出版的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由省部级一级以上学会组织评选的获奖论文;(二)正式公开出版(有书号)的各种著作(包括学术专著、译著、工具书,及省级教育行政单位认定的规划教材);(三)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承担单位、或联合主持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课题);(四)正式签订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工程项目合同且有财务处到账经费证明的;(五)专利权归XX职业技术学院所有的发明专利和新型实用专利;(六)获得院级及以上的各级各类教科研成果奖、创作奖、竞技奖。

第九条认定原则(一)被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人文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SHP(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等收录的学术论文,以检索结果证明为准。

恩施职业技术学院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恩施职业技术学院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恩施职业技术学院科研课题管理办法一总则第—条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职业教育对科研的要求,加强和规范学院对科研项目的管理,促进学院科研工作的繁荣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课题管理应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强化应用,突出特色,注重效益”的科研工作方针;有利于提高教职工的科研水平,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和培养科研优秀人才。

第三条科研课题由课题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接受科技处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国家、省、州级课题执行国家、省、州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二课题申报、立项第五条科研课题的申报、立项的基本要求是:1、对教育发展和改革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对社会经济建设有重大咨询和指导作用,对科教兴州有促进作用。

2、立项依据充分、内容和目标明确具体、重点和难点突出,方法和步骤切实可行。

3、课题负责人及主要参加者须具有完成项目的研究能力和相应条件。

4、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所在单位(系、部、处、所、室)须承担明确的信誉保证。

第六条学院科研课题通过上级有关部门或学院科技处发布的“课题指南”和自选申报两种途径确定。

第七条申报课题必须填报课题申请书一式三份。

集体、个人均可申报。

鼓励各单位及个人多渠道争取立项,多方面筹措科研经费。

第八条课题负责人应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已有立项而尚未完成者,原则上不在学院内立新项目(以上报结题或鉴定材料为准);课题负责人是研究生学历者立项优先,课题跨单位联合的立项优先。

第九条学院教职工每年每人只能主持一个院内科研立项,兼职教师立项通过所在系(部)申报。

第十条院内科研立项采用招投标方法,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三个类别,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两个系列。

第十一条科技处统一受理课题申请,并根据本办法第五条对申报课题作初步筛选;学术委员会对申报课题进行评审论证,经学院审定后正式立项下达。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制度法规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制度法规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制度法规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制度法规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的程序和要求:明确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包括
申请鉴定、审查、鉴定组织和专家的选择等。

2. 鉴定机构的组织和管理:设立专门的鉴定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工作,明
确机构的设置、组织架构、人员配备和质量管理等要求。

3. 鉴定专家的选拔和管理:明确鉴定专家的选拔标准和程序,确保鉴定专家具备相关
领域的专业知识和鉴定经验,同时加强对鉴定专家的培训和管理。

4. 鉴定结果的认定和发布:对鉴定结果的认定和发布进行规范,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科学和公正,并及时向申请单位和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5. 鉴定费用和费用承担:明确鉴定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并对申请单位和鉴定机构
的费用承担进行规定,以确保鉴定工作的经济可行性和公平性。

6. 鉴定结果的法律效力和争议解决:明确鉴定结果的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并对鉴定
结果的争议解决进行规定,以维护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以上是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制度法规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可能因
国家、地区和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科研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科研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组织好学院科研成果的应用、推广及知识产权的保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XX省、XX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包括:科研成果的评价;科研成果的登记与上报;科研成果的奖励及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的保护等。

第三条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归口科研处,管理工作由科研处会同学院各相关部门共同进行。

第二章科研成果的评价第四条科研成果鉴定范围为:列入国家、省、XX省、直辖市以及有关部委科技计划的应用技术类项目研究成果,可以直接指导应用技术和开发的理论成果、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以及社会科学研究成果。

第五条软科学成果评审的范围为:执行软科学研究计划取得的软科学科研成果。

第六条科研成果鉴定与软科学成果评审申报程序: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科研成果鉴定申请表和软科学成果评审申请书,经所在分院、部初审后报科研处,科研处审查合格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通过鉴定和评审的项目,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发证书。

第七条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和软科学成果评审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

(二)不存在科研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三)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现代档案管理的要求。

第八条科研成果鉴定和软科学成果评审的技术资料(一)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技术资料包括:技术合同和计划任务书、研制工作总结报告、技术研究报告、测试分析报告、实验报告、有关技术图表及质量标准、国内外技术水平分析及国家认定的查新报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用户使用情况证明材料等。

(二)软科学成果评审的主要技术资料包括:技术合同和计划任务书、研究报告、论证报告、调研报告及有关背景材料、模型运行报告、国内外研究情况对照材料、相关论文等。

(三)社会科学成果鉴定主要技术资料包括:项目合同和计划任务书、研究工作总结报告、运用的方法和手段技术分析报告、调研报告、相关论文和著作等。

恩施职业技术学院教研室工作条例

恩施职业技术学院教研室工作条例

恩施职业技术学院教研室工作条例一、总则第一条学院的教研室是按照专业或课程设置的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基层组织。

第二条教研室是教学系(部)的下属组织,在教学系(部)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教研室的基本任务是1、建设一支结构合理、教学水平高的教研室师资队伍。

2、积极参与专业或基础实验(实训)室建设。

3、组织教师学习教育理论,开展教学研究,进行教学改革,实施教学管理,组织教材开发。

4、结合专业开展科研工作,推进教研室的产学研工作。

5、完成教务处、教学系(部)下达的教学任务。

二、组织管理第四条教研室设主任一人。

教研室主任由教学系(部)推荐,报学院办公会研究批准。

每届任期四年,可连聘连任。

教研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1、全面负责教研室承担的所有课程的教学管理。

2、领导和组织教研室全体人员开展课程建设及实验室建设工作。

3、负责本教研室的师资队伍建设。

4、建立教研室工作制度。

主持每周一次的教研活动,研究教研室的教学、教研、教改及科研工作。

5、负责落实教学任务。

6、负责教研室的行政管理工作,做好教学资料的积累和存档工作,组织对本室成员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晋级及奖惩的建议。

7、组织完成教学系(部)主任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教研室要建立本室的工作计划与总结制度、考勤制度、卫生扫除制度等,促进教研室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六条对兼职教师的教学活动进行管理。

三、思想政治工作第七条教研室应组织教师认真参加政治学习,不断加强思想品德和情操的修养。

做到诚实正派、遵纪守法、服从分配、积极工作、好学上进、为人师表,使教研室成为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集体。

第八条教研室要经常组织全体教师进行学习和交流,要求教师积极做好教书育人工作,热爱、关心学生,善于启发引导,严格要求。

要积极支持教师承担班主任工作。

四、教学工作第九条教研室应根据教学工作的需要制订和健全教学文件,认真落实教学任务。

1、制订或修订以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为依据的课程教学大纲与其它教学文件,专业教研室应在教学系(部)领导下制定与执行专业建设规划,进行专业教学计划的修订或开设新专业(专业方向)的可行性研究。

恩施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管理条例

恩施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管理条例

恩施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院的科研管理,全面推动我院科研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我院科研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科技工作方针、政策,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发展教育、科技事业服务,为促进地方经济建设服务。

第三条强化应用,突出特色,注重效益。

第四条学院积极鼓励产、学、研的有机结合,重视科研成果的转化和有效应用。

第二章目标管理第五条所有有专业技术职称者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完成一定的科研任务。

1、具有教授(含相当职称,下同)职称者,每年必须完成下列科研任务之一:①在省级及其以上公开出版报刊发表学术论文(或作品,下同)2篇。

②在中文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③在省级及其以上正规学会获三等以上奖励论文2篇。

④在撰写的一部专著中承担10万字以上的撰写任务。

⑤编写担任主编或副主编的教材1部。

⑥主持获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权证书的专利项目1项。

⑦主持或主要参加者身份参加的科研课题(技术应用类成果)获州科技局及其以上机构组织的鉴定。

⑧是当年结题的院、州级课题的主持人或省级及其以上科研课题的主要参加者。

2、具有副教授职称者,每年必须完成下列科研任务之一:①在省级及其以上内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

②在省级及其以上公开出版性报刊发表学术论文l篇。

③在省级及其以上正规学会获三等以上奖励论文1篇。

④参加一部专著或一部教材的编写任务。

⑤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权证书的专利项目的主要参加者。

⑥是获得州科技局及其以上科研机构鉴定的技术应用类成果的参加者。

⑦是当年结题的院、州级课题的主要参加者或省级及其以上科研课题的参加者。

3、具有讲师职称者,每年必须完成下列科研任务之一:①在省级及其以上内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

②在省级及其以上正规学会获奖论文1篇。

③参加一部专著或一部教材的撰写任务。

④参与获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权证书的专利项目1项。

⑤参与获州科技局及其以上科研机构鉴定的技术应用类成果1项。

⑥是当年结题的各级科研课题的参与者。

学院科技成果验收鉴定管理办法

学院科技成果验收鉴定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验收鉴定管理办法为了健全我院科技成果验收鉴定制度,促进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根据国家科委、省科技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科技成果的验收鉴定工作,应当遵守国家科委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科学技术鉴定规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精简节约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本办法验收鉴定范围:1.已完成上级机关下达的科研项目,并达到所要求的技术指标。

2.受兄弟单位委托的项目,达到合同要求。

3.参加重大科技公关项目的某一子课题,并达到所要求的技术指标。

4.自选项目、科研基金项目完成任务书或合同中要求的技术指标。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存在异议和权属方面争议的项目暂不进行验收和鉴定。

第三条本办法采取验收和鉴定两种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和承认。

第四条以下科技成果只进行验收而不进行鉴定: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2.软科学研究成果;3.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4.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定的科技成果。

第五条以下科技成果不进行验收,可以由学院科研管理部门组织申请鉴定:1.拥有计划任务书、合同书的项目,下达计划单位或合同单位已进行验收,具有证明者;2.参加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某一子课题,主课题未完成而该子课题已完成。

第六条科技成果验收鉴定形式1.检测验收鉴定: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2.会议验收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

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经过讨论答辩才能做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验收鉴定形式。

3.函审验收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

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做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验收鉴定形式。

第七条根据节约的原则,视科技成果的具体情况来决定采用何种验收鉴定形式。

第八条申请验收的成果必须已经完成任务书或合同书中要求的技术指标,技术资料齐备,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实施应用半年以上,并取得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

科技行业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

科技行业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

科技行业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一、引言科技行业的发展离不开科学技术的创新和成果的实践应用。

为了确保科技成果的质量和可信度,加强科技成果的鉴定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从科技成果鉴定的目的、内容、程序和标准等方面,介绍科技行业科技成果鉴定的管理办法。

二、目的科技成果鉴定的目的是为了评价科技成果的质量和科学性,为科技成果的进一步推广和应用提供可靠的依据。

同时,科技成果鉴定还可以促进科技创新和创新文化的形成。

三、内容科技成果鉴定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技术评价:对科技成果的技术性能、创新性、实用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评价可以包括实验验证、技术指标测定、实际应用效果考核等。

2. 经济评价:对科技成果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价,包括成本效益、市场潜力、产业化前景等。

3. 社会评价:对科技成果的社会效益进行评价,包括对社会发展、人才培养、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贡献。

4. 法律评价:对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和合规性进行评价,确保科技成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程序科技成果鉴定的程序应符合科学、公正、透明的原则。

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交申请:科技成果的所有者或相关机构可以向科技成果鉴定机构提交鉴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和资料。

2. 鉴定组织:科技成果鉴定机构根据鉴定的需要和专业性,组织专家团队进行鉴定工作。

3. 材料审核:鉴定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包括鉴定对象的基本信息、研究背景、技术方案等。

4. 鉴定评估:鉴定机构组织专家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估和审查,包括实地考察、技术测试、专家评审等。

5. 鉴定报告:鉴定机构根据评估结果,出具鉴定报告,包括对科技成果的评价、鉴定结论和相关建议等。

6. 审批发布:鉴定报告经鉴定机构审核后,由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审批和发布。

五、标准科技成果鉴定的标准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确保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科技成果鉴定的标准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技术标准:按照科技成果的类型和特点,确定相应的技术标准和测试方法。

恩施职业技术学院系(部) 教学常规管理规范

恩施职业技术学院系(部) 教学常规管理规范

恩施职业技术学院系(部) 教学常规管理规范教学管理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最核心的管理。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促进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充分发挥系(部)在教学管理中的作用,切实提高管理水平,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结合我院实际。

特制定系(部、室) 教学常规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各系(部、室)是学院教学基层单位,具体组织开展各学科、各专业的教学管理工作,承担教学任务。

各系(部、室)由系主任全面负责教学管理、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工作,分管教学的副主任主持日常教学工作。

第二条各系(部、室)的教学管理工作,在系(部、室)主任领导下,通过分管教学的副主任、教研室主任、教学秘书处理日常教学行政事务并从事教学状态、教学信息调查了解和常规教学管理工作。

各级教学管理机构都应认真履行所规定的职责,并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相应的权利。

第三条各系(部、室)要组织教师认真学习和研究现代教育教学管理理论和管理方法,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研究高职教学管理规律,改进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管理水平。

第四条。

增强质量意识,强化服务观念,为教师、学生和教学第一线提供优质服务。

与学生工作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既管“教”,又管“学”,努力调动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风、教风和校风建设。

第二章教学计划管理第五条组织制订或修订相关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方案。

第六条根据教学计划,负责落实理论及实训、实习等教学任务,安排教师、教室、实训、实习场所及考核方式等。

第七条检查人才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检验计划的可行性,不断总结经验,为调整和修订培养计划提供依据。

第八条配合教务处完成新专业的申报工作。

第九条组织编写所承担课程的教学大纲、相关实验、实习教学大纲并检查各类教学大纲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日常教学管理第十条组织制订系(部、室)年度教学工作计划。

申报年度教学经费(十项教学经费)并负责管理使用好各项教学经费。

职业学院科研成果鉴定与管理暂行规定(试行)2021

职业学院科研成果鉴定与管理暂行规定(试行)2021

职业学院科研成果鉴定与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一条总则一、科研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研行政管理部门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研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二、学院发展规划与科技处负责管理全院的科研成果鉴定工作。

第二条申请鉴定的科研成果范围一、我院作为第一主持单位,并通过学院发展规划与科技处立项的校内外研究课题所取得的成果。

二、拥有权属于我院的专利技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成果。

三、下列科研成果原则上不申请组织鉴定:1、软科学研究成果。

2、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3、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4、企业、事业单位委托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定的科研成果。

第三条科研成果的鉴定条件一、已完成合同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

二、不存在科研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三、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四、经过查新检索或测试确认申报成果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实用性。

第四条科研成果鉴定申请应准备的材料一、科技成果鉴定应具备的材料:1、鉴定申请书。

2、鉴定大纲。

3、研究(或推广)工作报告。

4、技术总结报告。

5、检验测试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

6、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7、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8、产品标准(新产品项目必须具备)。

包括有关的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等。

9、项目检索查新报告。

10、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部门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或报告。

11、经费决算报告。

12、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合同书、图纸等。

二、理论成果鉴定应准备的材料1、鉴定申请书。

2、出版或发表著作、论文(按规定进行标注)的原件,或在学术会议上交流情况的证明。

3、国内外学术情况对照材料。

4、经费决算报告。

第五条科研成果鉴定形式一、会议鉴定。

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研成果作出评价。

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统计管理办法【模板】

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统计管理办法【模板】

XX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统计管理办法为了规范科研成果统计管理,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和科研档案管理,及时全面地做好科研成果的统计和上报工作,客观准确地为学院领导提供科研工作决策依据,促进我院科研工作的全面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科研成果统计的范围凡我院教职工所取得的各类科研成果及在研项目均在统计范围之内,具体如下:(一)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教材(包括专著、译著、工具书等);(二)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或具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报刊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性论文、译文等;(三)我院教职工主持完成的或参与外单位人员主持完成的经正式批准立项并结项或通过鉴定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课题);(四)经正式出版物出版或在省级以上展览会、演出会上展出或演出的艺术作品;(五)获得各级各类奖励的科研成果;(六)获得专利证书的各类专利;(七)被各级科研机构或部门正式批准立项在研的科研课题、项目。

第二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统计:(一)成果涉及知识产权纠纷尚未完全解决的;(二)各级各类论文集;(三)著作、论文未提供原件的;(四)艺术类作品未提供出版物原件或展出、演出、比赛证明的;(五)结项、获奖成果未提供证书原件的;(六)专利未获得授权证书的。

第三条科研成果统计时间科研成果的统计每年进行一次。

每年度12月中旬学院下发科研成果统计通知,由本人向所属系(院、部、校)、处(室)进行科研成果的申报,并由各单位统计初审本年度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科研成果情况,经汇总后再统一报送科研外事处进行审核登记。

第四条科研成果统计方法教职工本人填写“XX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统计表”,连同科研成果(含佐证材料)原件、复印件一并交到所在单位;各单位统计初审后,连同科研成果(含佐证材料)原件、复印件及科研成果统计表的打印件(需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电子表格等统一报送到学院科研外事处。

各单位要指定一名科研统计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科研统计工作。

科研外事处不受理个人统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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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我院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评价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健全科技成果鉴定制度,加强管理,促进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根据国家科技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一)列入国家级、部委级或省(市)、州级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科技成果,(二)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科技成果。

少数计划外的重大应用科技成果申请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新性;2、性能指标在国内相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3、实践证明有很强的实用性;4、对本行业或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三)计划内的重大科技项目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取得的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独特应用价值的重大阶段性成果。

(四)计划内的软科学研究成果采用下列指标进行综合评价:l、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2、科学价值和意义:3、对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的作用和影响;4、观点、方法和理论的创新性;5、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6、科研规模和效率。

(五)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它科技成果的验收和评价方法,参照国家科技部规定执行。

(六)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申请鉴定:l、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对于可以直接指导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理论成果、应用性理论成果,可视同应用技术成果申请成果鉴定。

2、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如果只是局部技术已申请专利,但整体未申请专利且符合鉴定条件的应用技术成果可以申请鉴定。

3、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4、本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第二条申请科技成果鉴定所具备的条件(一)必须符合第一条的有关规定;(二)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三)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必须经过实际验证并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或已推广应用;(四)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其主要论文必须在全国一级学术刊物或国际学术刊物上正式发表,并得到国内外同行的引证和肯定评价;(五)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六)技术资料齐全且已归档,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七)有经国家科技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或省科技厅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第三条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的程序(一)申请鉴定前准备:l、凡属国家、省(市)、州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科技成果、应用基础性成果及软科学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应在课题完成后向科技处提出申请。

2、鉴定资料的准备:(1)查新检索:在鉴定条件成熟后,成果完成必须到国家科技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或省科技厅认定的有资格开展检索任务的科技信息机构进行检索和查新。

要求检索近10年的中文和外文资料。

(2)科研成果内容简介(500字左右)。

(3)技术资料:①技术研究报告:包括科研设计、技术性能指标、技术成熟程度、实验数据分析及主要实验记录报告、临床应用病例分析报告等:②具有在国内一级学术刊物或国际学术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1—3篇,其学术论文应为该鉴定成果主要研究内容的代表作;③学术论文发表后被国外同行学者引用的证明;④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⑤应用性科技成果的推广前景分析及应用证明:⑥封面要求:成果名称用中、英文标明,计划内的科技成果须注有任务来源和计划编号,如:国家自然科技基金或省科技厅资助的课题,应注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或“湖北省重点科技攻关计划项目”。

(4)所有技术资料中所涉及的原始资料(实验、试验、测试的原始记录及分析综合材料;临床观察病例原始材料及分析综合材料;野外调查、考察记录及分析综合材料),科技处和院综合档案室收、存档、登记的证明。

(二)申请鉴定程序:l、凡属于鉴定范围内的,具备鉴定条件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预审。

(1)成果主要完成者在系、部、所、中心,申请预审。

(2)经系、部、所、中心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组预审通过的科研成果,由学科组组长签署书面评审意见,连同申报所需技术资料及成果鉴定申请表等文件送院科技处。

具体资料要求:①《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一式两份;②科研成果内容简介一式一份;○3计划书或者合同任务书一式两份;④起草的《鉴定证书》一式一份;⑤查新检索报告一式两份;⑥全套鉴定技术资料(技术资料后须附查新检索报告一份):⑦其它:成果完成单位有二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需附上其它单位的证明并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有协作单位的须附协议书,完成人员中有其它单位人员参加的,需其单位出具参加完成的相应证明。

(3)学院科技处负责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有:①是否按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完成任务;②是否属于鉴定范围内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③《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起草的《鉴定证书》是否正确无误;④提交的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要求;⑤成果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排序是否正确,有无成果权属争议等问题;⑥在档案管理部门归档情况。

(4)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权力最高机构,负责对科技成果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进行审查,其主要内容是:①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②报送的文件和技术资料内容是否正确、翔实:③初步判别技术的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成熟性、可靠性、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以及存在的问题。

(5)院学术委员会评审预审,有五分之三的评审专家投否定票项目,则不能通过预审或作缓评处理。

(6)院学术委员会预审未通过的项目或宣布为缓评的项目,成果完成人应根据院学术委员会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和补充,待工作完善后缓评项目可再申报院学术委员会评审。

2、经院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的科研成果,科技处应及时按成果任务来源及行政来源关系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组织鉴定。

凡属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须先经省教育厅或省科技厅等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批准才可向有关部门申请鉴定。

鉴定形式由组织鉴定单位审定。

第四条科技成果鉴定的形式(一)函审鉴定:凡不需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且同行专家可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即可做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采取函审鉴定形式。

由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五至九人组成函审组,函审鉴定结论必须是由函审专家组正副组长根据函审组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的意见综合形成,并在鉴定结论后签名。

(二)会议鉴定: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同行专家才能做出鉴定结论的科技成果。

由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五至九人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委员会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全体鉴定委员须在鉴定证书上签名。

(三)检测鉴定: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

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的形式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指定经过国家认可的专业技术检验、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必要时,可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五条鉴定委员组成(一)由各科研成果完成单位推荐鉴定专家五至九名,院科研管理部门可协助组织鉴定单位从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

(二)鉴定专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鉴定委员会专家必须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鉴定委员会专家应从事本专业研究,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道德。

(三)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人员,不能作为鉴定委员会成员或同行专家参加成果鉴定工作。

第六条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一)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三)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四)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背景;(五)核实起草的《鉴定证书》与提交鉴定、审查的技术资料是否相符;(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七条鉴定评审经费根据国家科技部有关规定,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酌情发给技术咨询费。

对应聘参加各种鉴定形式的评审专家,其差旅费和评审费等费用按学院有关规定开支,费用均从申请成果鉴定的课题经费中支付。

第八条鉴定组织程序(一)检测鉴定1、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对口的检测机构,向检测机构和成果完成单位下达“委托书”,“委托书”是检测机构受理检测鉴定的依据;2、成果完成单位持“委托书”并携带成果实物和相关技术资料到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必要时,成果完成单位应向检测机构介绍成果的具体情况;3、检测机构在接到“委托书”和被检测的成果后,一般在一个月内完成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

“委托书”的有效期为二个月;4、检测机构须在检测报告上加盖成果鉴定检测专用章;5、检验数据难以全面表现被鉴定成果性能、水平时,组织鉴定单位可会同检验机构聘请同行专家,并指定一名负责人,对成果做出综合评价,形成书面评价意见:6、检测机构将检验报告和评价意见一并送组织鉴定单位审查,组织鉴定单位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作为《鉴定证书》中的鉴定意见;7、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原件)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

(二)会议鉴定1、会前准备:(1)组织鉴定单位批复鉴定申请后,拟定并发出召开鉴定会的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批准组织鉴定的文号和机构;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名称;鉴定形式;鉴定日期、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具体事宜。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在鉴定会前十天将召开鉴定会的通知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寄(或送)到应聘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

(2)需要进行现场测试的,测试组专家必须在鉴定会召开前完成测试工作,并写出测试报告并经测试组专家签字。

(3)申请鉴定单位在鉴定会前认真做好会务的准备工作。

(4)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以及鉴定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在鉴定会前应召开预备会,听取成果完成单位关于鉴定会准备情况的汇报,并商定会议的具体议程,安排充足的时间保证专家进行讨论和评议。

(5)鉴定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鉴定委员起草鉴定意见。

2、鉴定会过程(通常程序):(1)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的负责人宣布鉴定会开始,宣读组织鉴定单位对鉴定的批复文件,宣布鉴定委员会成员名单,报告出席鉴定会专家人数,宣布由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技术鉴定。

(2)在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下,成果完成单位、专家测试组、用户单位等分别作技术报告、测试报告、应用报告。

(3)专家进行现场考察。

(4)专家质疑。

专家根据已经审阅的鉴定材料和听取的技术报告、测试报告、现场考察等,提出质疑。

成果完成人必须据实回答专家提出的问题和提供所需要的原始技术资料。

(5)专家评议。

采取背靠背的形式,由鉴定委员会进行独立评议,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派一至二名代表列席会议(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加),了解专家评议情况,亦不能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发表评价意见。

鉴定委员会评议内容包括:是否完成合同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序;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核对起草的《鉴定证书》与提交鉴定会审查的技术资料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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