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及计算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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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最新版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最新版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以万t/a 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按330d 计。

第三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主要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小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同时核查煤炭资源可采储量、服务年限以及是否具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井工煤矿主要核定提升系统、井下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

矿井压风、防灭火、防尘、通信、监测监控、降温制冷系统能力和地面运输能力、选煤厂洗选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矿井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事故,灾害等级升级或工作面回采深度突破1000m 的,需重新评估并核定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生产系数0.85,且不得增加生产能力。

露天煤矿主要核定钻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

防尘、防灭火、供电、疏干排水、边坡防护、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用已公布或批准的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据。

第二章资源储量及服务年限核查第五条煤矿资源储量核查内容及标准:(一)有依法认定的资源储量文件。

(二)有上年度核实或检测的资源储量数据。

(三)采(盘)区回采率达到规定标准。

(四)安全煤柱的留设符合有关规定。

(五)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符合要求。

(六)上行开采及特殊开采的论证文件。

(七)厚薄煤层、难易开采煤层、不同煤种煤质煤层合理配采。

(八)按规定批准的资源储量的增减情况(注销、报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和转入、转出等)。

(九)无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第六条提高煤矿核定生产能力应有资源保障,核定生产能力后的服务年限应与煤矿设计规范一致。

已完成资源整合、通过能力核增可达到中型及以上规模的煤矿,剩余服务年限不得少于10 年。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课件(刘小柯)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课件(刘小柯)

物料煤动堆积角(θ) 25°
k'+k"
180+125
30° 220+130
其他字母含义与钢绳芯胶带(或普通胶带)输送机计算公式 相同。
第三章
提 升 系 统 生 产 能 力 核 定
2、主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公式及标准
③实测的输送机能力计算公式:
A
3600
330
wt
10 7 k1
式中 w——单位输送机长度上的负载量,kg/m。
第三章
提 升 系 统 生 产 能 力 核 定
2、主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公式及标准
(2)主井采用带式输送机提升时,提升系统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①钢绳芯胶带(或普通胶带)输送机:
k B2Ct
A 330 104 k1
式中 A——年运输量,万t/a; k—— 输送机负载断面系数; B—— 输送机带宽,m; v—— 输送机带速,m/s; C—— 输送机倾角系数; k1—— 运输不均匀系数,取1.2; γ—— 松散煤堆容积密度,t/m3,取0.85~0.9; t—— 日提升时间,按第十一条规定选取;当乘人时,应扣除运送人员 时间。
《管理办法》及《核定标准》均在2006 年4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 、煤矿安监局联合下发的《煤矿生产能力管 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基 础上进行了修订,增加、调整、删除了部分 内容,有关增加、调整、删除的部分内容, 在后续相关部分进行说明。
《核定标准》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 核定各主要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 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同时核查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 务年限。
井工煤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 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 统、瓦斯抽采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安监总煤行〔2014〕61号)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安监总煤行〔2014〕61号)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生产能力的煤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依法组织生产,没有非法、违法行为;(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四)各安全、生产系统健全完善,运行正常;(五)矿井(采场)生产布局合理,生产技术装备等符合规定;(六)有完备的设计、图纸等资料。

第三条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按330d计。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主要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同时核查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

矿井压风、防火、防尘、通信、监测监控、降温制冷系统能力和地面运输能力、选煤厂洗选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煤层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

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矿井开采深度超过1000m或水平距离单翼超过5000m的煤矿,在核定矿井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生产系数0.95。

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26℃但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时,按扣除此工作面能力的30%计算;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30℃但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时,扣除此工作面能力。

发生冲击地压或经鉴定为严重冲击危险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采取综合监测和各项卸压措施,核定该煤矿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系数K c,K c按实际考察的煤矿冲击地压的强度、频次和产量的关系取值,一般取0.70~0.95。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防冲责任体系,设置专职防冲队伍,建立健全矿井和采掘工作面预测预报系统,装备具有吸能防冲功能的超前液压支架,具有完备的防治机具,配备职工个体防护用具,制定防冲规划并开展防冲研究。

煤矿产能核定标准

煤矿产能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生产能力的煤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依法组织生产,没有非法、违法行为;(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四)各安全、生产系统健全完善,运行正常;(五)矿井(采场)生产布局合理,生产技术装备等符合规定;(六)有完备的设计、图纸等资料。

第三条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按330d计。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主要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同时核查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

矿井压风、防火、防尘、通信、监测监控、降温制冷系统能力和地面运输能力、选煤厂洗选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煤层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

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矿井开采深度超过1000m或水平距离单翼超过5000m的煤矿,在核定矿井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生产系数0.95。

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26℃但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时,按扣除此工作面能力的30%计算;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30℃但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时,扣除此工作面能力。

发生冲击地压或经鉴定为严重冲击危险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采取综合监测和各项卸压措施,核定该煤矿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系数K c,K c按实际考察的煤矿冲击地压的强度、频次和产量的关系取值,一般取0.70~0.95。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防冲责任体系,设置专职防冲队伍,建立健全矿井和采掘工作面预测预报系统,装备具有吸能防冲功能的超前液压支架,具有完备的防治机具,配备职工个体防护用具,制定防冲规划并开展防冲研究。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生产能力的煤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依法组织生产,没有非法、违法行为;(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四)各安全、生产系统健全完善,运行正常;(五)矿井(采场)生产布局合理,生产技术装备等符合规定;(六)有完备的设计、图纸等资料。

第三条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按330d计。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主要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同时核查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

矿井压风、防火、防尘、通信、监测监控、降温制冷系统能力和地面运输能力、选煤厂洗选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煤层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

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矿井开采深度超过1000m或水平距离单翼超过5000m的煤矿,在核定矿井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生产系数0.95。

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26℃但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时,按扣除此工作面能力的30%计算;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30℃但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时,扣除此工作面能力。

发生冲击地压或经鉴定为严重冲击危险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采取综合监测和各项卸压措施,核定该煤矿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系数K c,K c按实际考察的煤矿冲击地压的强度、频次和产量的关系取值,一般取0.70~0.95。

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标准1. 引言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是对矿井的实际生产能力进行评估和测定的过程。

矿井的生产能力是指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矿井能够实际生产出的矿石或矿砂的量。

生产能力的核定是为了准确评估矿井的生产能力,为矿山规划和资源利用提供科学依据,保障矿山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介绍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内容和要求,旨在规范矿井生产能力的核定工作,提高核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矿山、矿井的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包括金属矿山、非金属矿山、煤矿等。

3. 核定基本原则3.1 准确性原则:核定结果应该准确反映出矿井的真实生产能力,确保评估结果的可靠性。

3.2 公平性原则:核定工作应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采用科学、客观的方法进行评估。

3.3 可操作性原则:核定方法应简化和规范,使核定工作具有可操作性,易于落实和执行。

4. 核定内容和流程4.1 核定内容核定内容包括矿井的生产工艺流程、矿石或矿砂的产量、设备能力等方面。

4.2 核定流程核定流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数据收集:收集矿井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如生产记录、设备档案、矿石质量分析报告等。

•核定方案制定: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和要求,制定核定方案,包括核定的时间、人员、方法和流程等。

•数据分析: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计算出矿井的实际生产能力。

•核定结果报告:将核定结果进行整理和总结,撰写核定结果报告,包括核定方法、数据分析、结果解释等。

5. 核定指标和标准5.1 生产能力指标生产能力指标可以包括矿石或矿砂的年产量、月产量、日产量等。

5.2 核定标准核定标准是对生产能力指标的要求和规定,可以根据不同的矿井类型和工艺流程确定。

6. 核定结果的应用根据矿井的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可以进行以下方面的应用:6.1 矿山规划:核定结果可以为矿山的发展规划提供依据,包括设备更新、生产优化等。

6.2 资源利用:核定结果可以用于评估矿井资源的利用率,对矿石或矿砂的合理利用起到指导作用。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解读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解读

A
12
六、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核定
(一)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核定条件
1、采掘工作面的个数必须符合《煤矿安 全规程》等规定和要求;
2、严格按批准的定编定员标准组织生产; 3、条件允许的煤矿应采用长壁式开采, 淘汰非正规采煤方法;突出煤层的危险
区域严禁采用放顶煤采煤方法、水力采 煤法;
A
13
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瓦 斯矿井高瓦斯区以及开采容易自燃和自 燃的煤层(薄煤层除外)的工作面,不 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5、采区生产必须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 供电、运输等生产、安全系统,严禁非 正规下山开采; 6、必须保证回采工作面的正常接续,均 衡稳定生产,“三个煤量”及抽采达标 煤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面、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和
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矿井压风、
防火、防尘、通信、监测监控、
降温制冷系统能力和地面运输能
力、选煤厂洗选能力等作为参考
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突出、冲击地压煤 层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 生产能力。
A
9
四、对资源储量的要求(标准第
八条)
煤矿资源储量核查内容及标准:
(11)在高瓦斯矿井的易自燃煤 层,当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后,仍不 能保证本煤层瓦斯涌出量不大于 6m3/t或工作面最高风速不大于 4.Om/s的。
A
19
(四)“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 定员组织生产”: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 产能力的; 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 10%的;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 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 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 机构及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 员;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及计算过程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及计算过程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及计算过程(总36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四)各生产系统及安全监控系统运转正常。

第三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采取330d。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

同时核查采区回采率、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

矿井压风、灭尘、通讯系统和地面运输能力、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排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露天矿主要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

除尘、防排水、供电、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第五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一)30万t/a以下煤矿以1万t为档次(即1、2万t/a……);(二)30万t/a至90万t/a煤矿以3万t为档次(即33、36万t/a……);(三)90万t/a至600万t/a煤矿以5万t为档次(即95、100万t/a……);(四)600万t/a以上的煤矿以10万t为档次(即610、620万t/a……)。

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煤矿通风系统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井下各用风地点所需风量要符合规程规范要求。

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年度通风能力,可作为核定生产能力的依据。

第七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集已公布或上报的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据,经统计、分析、整理、修正,并进行现场验证而确定。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及计算过程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及计算过程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及计算过程煤矿是我国的主要能源之一,其生产能力的核定标准及计算过程是矿业生产的重要环节。

本文主要从煤矿生产能力的概念、核定标准和计算过程三部分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煤矿生产能力的概念煤矿生产能力一般指煤炭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出的煤炭数量,是煤炭企业生产和经营的重要指标之一。

煤矿生产能力的大小对煤炭企业的经济效益、国家经济发展和能源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标准是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制定的。

根据国家关于煤炭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规定,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煤炭产量:指煤炭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煤炭总量,可以通过计算煤炭企业年产能力和实际生产情况得出。

(2)煤炭品种: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标准应当包括生产的煤炭品种、等级和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3)开采条件:由于不同地区、不同矿井的开采条件不同,因此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标准应当考虑到煤炭企业所处的矿床类型、深度、构造、开采方式等因素。

(4)安全生产:作为煤炭企业的关键指标之一,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标准应当重视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保障矿井的安全和员工的安全。

三、煤矿生产能力计算过程煤矿生产能力的计算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根据国家标准,煤矿生产能力的计算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确定计算周期:煤炭企业应当根据实际的生产和经营情况确定计算周期,常见的计算周期有年、季度、月份等等。

(2)确定产能设计指标:产能设计指标是指煤矿生产计划中规定的煤炭产量和煤炭品种等基本参数。

(3)计算实际产量:实际产量是指企业在计算周期内实际生产的煤炭总量,可以通过统计和监测得到。

(4)核定生产能力: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是根据实际生产情况与产能设计指标比对得出的,根据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进行检核。

(5)修正并公示生产能力:如果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结果与产能设计指标存在差异,应当及时进行修正,并在国家相关部门和地方煤监局公示生产能力。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治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治理制度;(四)各生产系统及安全监控系统运转正常。

第三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采取330d。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

同时核查采区回采率、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要紧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

矿井压风、灭尘、通讯系统和地面运输能力、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排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露天矿要紧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

除尘、防排水、供电、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第五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一)30万t/a以下煤矿以1万t为档次(即1、2万t/a……);(二)30万t/a至90万t/a煤矿以3万t为档次(即33、36万t/a……);(三)90万t/a至600万t/a煤矿以5万t为档次(即95、100万t/a……);(四)600万t/a以上的煤矿以10万t为档次(即610、620万t/a……)。

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煤矿通风系统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井下各用风地点所需风量要符合规程规范要求。

经省级煤炭行业治理部门批准的矿井年度通风能力,可作为核定生产能力的依据。

第七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集已公布或上报的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据,经统计、分析、整理、修正,并进行现场验证而确定。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生产能力的煤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依法组织生产,没有非法、违法行为;(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四)各安全、生产系统健全完善,运行正常;(五)矿井(采场)生产布局合理,生产技术装备等符合规定;(六)有完备的设计、图纸等资料。

第三条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按330d 计。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主要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同时核查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

矿井压风、防火、防尘、通信、监测监控、降温制冷系统能力和地面运输能力、选煤厂洗选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煤层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

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矿井开采深度超过1000m或水平距离单翼超过5000m的煤矿,在核定矿井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生产系数0.95。

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26℃但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时,按扣除此工作面能力的30%计算;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30℃但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时,扣除此工作面能力。

发生冲击地压或经鉴定为严重冲击危险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采取综合监测和各项卸压措施,核定该煤矿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系数K c,K c按实际考察的煤矿冲击地压的强度、频次和产量的关系取值,一般取0.70~0.95。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防冲责任体系,设置专职防冲队伍,建立健全矿井和采掘工作面预测预报系统,装备具有吸能防冲功能的超前液压支架,具有完备的防治机具,配备职工个体防护用具,制定防冲规划并开展防冲研究。

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生产能力的煤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依法组织生产,没有非法、违法行为;(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四)各安全、生产系统健全完善,运行正常;(五)矿井(采场)生产布局合理,生产技术装备等符合规定;(六)有完备的设计、图纸等资料。

第三条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按330d计。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主要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同时核查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

矿井压风、防火、防尘、通信、监测监控、降温制冷系统能力和地面运输能力、选煤厂洗选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煤层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

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矿井开采深度超过1000m或水平距离单翼超过5000m的煤矿,在核定矿井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生产系数。

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26℃但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时,按扣除此工作面能力的30%计算;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30℃但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时,扣除此工作面能力。

发生冲击地压或经鉴定为严重冲击危险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采取综合监测和各项卸压措施,核定该煤矿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系数K c,K c按实际考察的煤矿冲击地压的强度、频次和产量的关系取值,一般取~。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防冲责任体系,设置专职防冲队伍,建立健全矿井和采掘工作面预测预报系统,装备具有吸能防冲功能的超前液压支架,具有完备的防治机具,配备职工个体防护用具,制定防冲规划并开展防冲研究。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12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12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生产能力的煤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依法组织生产,没有非法、违法行为;(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四)各安全、生产系统健全完善,运行正常;(五)矿井(采场)生产布局合理,生产技术装备等符合规定;(六)有完备的设计、图纸等资料。

第三条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按330d计。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主要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同时核查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

矿井压风、防火、防尘、通信、监测监控、降温制冷系统能力和地面运输能力、选煤厂洗选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煤层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

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矿井开采深度超过1000m或水平距离单翼超过5000m的煤矿,在核定矿井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生产系数0.95。

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26℃但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时,按扣除此工作面能力的30%计算;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30℃但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时,扣除此工作面能力。

发生冲击地压或经鉴定为严重冲击危险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采取综合监测和各项卸压措施,核定该煤矿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系数K c,K c按实际考察的煤矿冲击地压的强度、频次和产量的关系取值,一般取0.70~0.95。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防冲责任体系,设置专职防冲队伍,建立健全矿井和采掘工作面预测预报系统,装备具有吸能防冲功能的超前液压支架,具有完备的防治机具,配备职工个体防护用具,制定防冲规划并开展防冲研究。

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四)各生产系统及安全监控系统运转正常。

第三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以万 t/a 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采取330d。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

同时核查采区回采率、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

矿井压风、灭尘、通讯系统和地面运输能力、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排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露天矿主要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

除尘、防排水、供电、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第五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一)30 万 t/a 以下煤矿以 1 万 t 为档次(即 1、2 万t/a……);(二)30 万 t/a 至 90 万 t/a 煤矿以 3 万 t 为档次(即 33、36万t/a……);(三)90 万 t/a 至 600 万 t/a 煤矿以 5 万 t 为档次(即 95、100万 t/a……);(四)600 万 t/a 以上的煤矿以 10 万 t 为档次(即 610、620 万t/a……)。

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煤矿通风系统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井下各用风地点所需风量要符合规程规要求。

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年度通风能力,可作为核定生产能力的依据。

第七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集已公布或上报的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据,经统计、分析、整理、修正,并进行现场验证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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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四)各生产系统及安全监控系统运转正常。

第三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采取330d。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

同时核查采区回采率、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

矿井压风、灭尘、通讯系统和地面运输能力、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排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露天矿主要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

除尘、防排水、供电、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第五条—第六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一)30万t/a以下煤矿以1万t为档次(即1、2万t/a……);(二)30万t/a至90万t/a煤矿以3万t为档次(即33、36万t/a……);(三)90万t/a至600万t/a煤矿以5万t为档次(即95、100万t/a……);(四)600万t/a以上的煤矿以10万t为档次(即610、620万t/a……)。

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

第七条…井下各用风第八条煤矿通风系统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地点所需风量要符合规程规范要求。

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年度通风能力,可作为核定生产能力的依据。

第九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集已公布或上报的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据,经统计、分析、整理、修正,并进行现场验证而确定。

第二章资源储量及服务年限核查第十条煤矿资源储量核查内容及标准:(一)有依法认定的资源储量文件;(二)有上年度核实或检测的资源储量数据;(三);(四)采区回采率达到规定标准;(五)安全煤柱的留设符合有关规定;(六)“三个煤量”符合要求;(七)上行开采及特殊开采的批准文件;(八)厚薄煤层、难易开采煤层、不同煤种煤质煤层合理配采情况;(九)按规定批准的资源储量的增减情况(注销、报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和转入、转出等);(十)&(十一)有无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第十一条提高煤矿核定生产能力必须有资源保障,核定生产能力后的服务年限应不低于煤矿设计规范对各类型矿井(露天)服务年限的规定。

达不到上述规定的,不得提高核定生产能力。

第三章提升系统生产能力核定第十二条核定主、副井提升系统能力必备条件:(一)提升系统设备、设施配套完整,符合有关规程规范要求,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二)提升系统保护装置完善、运转正常;(三)#(四)提升系统技术档案齐全,各种运行、维护、检查、事故记录完备。

每日强制性检查和维护时间应达到2~4h。

第十三条主井提升系统核定生产能力的主要内容:(一)主井提升能力是指从主井底到达地面的提升系统的能力;(二)主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 、每日提升时间16h 计算。

若采用定量装载并实现数控自动化运行、滚筒直径2m 以上的提升机,或采用带式输送机提升且设有井底中央煤仓时,每日提升时间可按18h 计算。

第十四条 主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公式及标准:(一)主井采用箕斗、矿车提升时,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T k k 10k P t b 3600A 214M ⋅⋅⋅⋅⋅=(万t/a ) )式中:A —主井提升能力,万t/a ;b —年工作日,330d ;t —日提升时间,16h 或18h ,按第十一条规定选取;PM —每次提升煤炭量,t/次;k —装满系数。

立井提升取;当为斜井串车或箕斗提升时,倾角20°及以下取,20°~25°取,25°以上取;k 1—提升不均匀系数。

井下有缓冲仓时取,无缓冲仓时取;K 2—提升设备能力富余系数,取~;^T —提升一次循环时间,s/次。

(二)主井采用带式输送机提升时,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1.钢绳芯胶带(或普通胶带)输送机: A= 330142k 10t C v B k ⋅⋅⋅⋅⋅γ(万t/a )式中:A —年运输量,万t/a ;k —输送机负载断面系数,按下表取值:B —输送机带宽,m ;v —输送机带速,m/s ;C —输送机倾角系数,按下表取值,当输送机倾角在25°~28°时,按20°~25°外推计算取值:k 1—运输不均匀系数,取;#γ—松散煤堆容积重,t/m 3,取~;t —日提升时间,16h 或18h ,按第十一条规定选取;当乘人时,应扣除运送人员时间。

2.钢丝绳牵引输送机:A= 330142k 10t C v )B k k (⋅⋅⋅⋅''+'γ(万t/a ) 式中:k ’+k ”—输送机负载断面系数,按下表取值:其他字母含义及单位同钢绳芯胶带(或普通胶带)输送机。

3. 按实测的输送机状况计算公式:A=3600×33017k 10t v w ⋅⋅(万t/a ) 式中:w —单位输送机长度上的负载量,kg/m 。

该参数实测时,应根据在用输送机实际情况,同时观察电流变化情况和电动机、减速器等的运行情况,找出其变化规律后,确定准确的计算参数。

其他字母含义及单位同钢绳芯胶带(或普通胶带)输送机。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一) 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是指从副井底到达地面的提升系统的能力;(二)副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 、三班作业、班最大提升时间5h 计算。

第十七条 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公式及标准:副井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A= 330×3)T P M T P R 10(T D -T -36005C CG G Q R +⋅⨯(万t/a ) 式中:A —副井提升能力,万t/a ;R—出矸率(矸石与产量的重量比),%;·P G—每次提矸石重量,t/次;T G—提矸一次循环时间,s/次;M—吨煤用材料比重,% ;P C—每次提升材料重量,t/次;T C—每次提升材料循环时间,s/次;D—下其他材料次数,每班按5~10次计(指下炸药、设备、长材等);T Q—下其他材料每次循环时间,s/次;T R—每班人员上下井总时间,s/班。

}计算人员上下井所需时间应符合以下规定:1.工人每班下井时间,取实测最大值。

2.升降工人时间为工人下井时间的倍;有综采工作面的矿井为~倍(全部为综采的取大值);升降其他人员时间为升降工人时间的20%。

第十五条混合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一)混合井提升能力是指从承担矿井主副提升任务的混合井底到达地面的提升系统的能力。

(二)混合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三班作业、班最大提升时间6h计算。

第十六条混合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公式及标准:混合井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A= 330×3) T P M T P R k T P k (10T D -T -36006C CG G 1M M 14Q R ++⋅⨯(万t/a ) 式中:A —混合井提升能力,万t/a ;R —出矸率(矸石与产量的重量比),% ;P G —每次提矸石重量,t/次;T M —提煤一次循环时间,s/次;P M —每次提煤重量,t/次;T G —提矸一次循环时间, s/次;M —吨煤用材料比重,%;&P C —每次提升材料重量,t/次;T C —每次提升材料循环时间, s/次;D —下其他材料次数,每班按5~10次计(指下炸药、设备、长材等);T Q —下其他材料每次循环时间,s/次;T R —每班上下人总时间,s/班,有关规定同副井提升能力核定; k 1—提煤和提矸不均匀系数,取。

第四章 井下排水系统生产能力核定第十七条 核定井下排水系统能力必备条件:*(一)排水系统完善,设备、设施完好,运转正常,经具备资质的监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二)有依法批准的地质报告提供的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以及生产期间的实际涌水量数据。

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有经技术论证预测的突水量,并有防治水害的有效措施;(三)管理维护制度健全,各种运行、维护、检查、事故记录完备,有每年一次的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联合排水试验报告。

第十八条排水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和标准:(一)矿井有多级排水系统的,应对各级排水系统能力分别核定,然后根据矿井排水系统构成和各级涌水情况,综合分析确定矿井排水能力;(二)从依法批准的矿井地址报告提供的涌水量和生产期间的实际涌水量数据中,取最大值作为矿井排水系统能力的计算依据;(三)核定矿井排水系统能力时,水泵和排水管的能力应按规定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四)矿井水仓容量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主水仓容量必须符合以下计算要求:(1.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V≥8Q s(m3)2.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h时:V≥2(Q s+3000)(m3)且应符合V≥4Q s(m3)式中:V—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3;Q s—矿井每小时正常涌水量,m3/h。

(五)矿井排水系统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1.矿井正常涌水量排水能力:A m =330n 4n P 1020B (万t/a ) 2.矿井最大涌水量排水能力:A m =330m4m P 1020B (万t/a ) 式中:A n —排正常涌水时的能力,万t/a ;B n —工作水泵小时排水能力,m 3/h ;P n —上一年度平均日产吨煤所需排出的正常涌水量,m 3/t ; A m —排最大涌水时的能力,万t/a ;】B m —工作水泵加备用水泵的小时排水能力,m 3/h ; P m —上一年度平均日产吨煤所需排出的最大涌水量,m 3/t 。

以上两种计算结果取其小值为矿井排水系统能力。

第五章 供电系统生产能力核定第十九条 核定供电系统能力必备条件:(一)供电系统合理,设备、设施及保护装置完善,技术性能符合规定要求,运行正常;(二)供电系统技术档案齐全,各种运行、维护、检查、事故记录完备,管理维护制度健全;(三)年产6万t 及以上的矿井应有两回路独立的、不得分接任何负荷的电源线路;[(四)年产6万t 以下的矿井采用独立的、未分接任何负荷的单回路电源供电时,应有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矿井设备可靠运转的备用电源。

第二十条 供电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和标准:(一)正常情况下,两回路电源线应采用分列运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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