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2024年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合同双方:第一条保险范围1.1本保险合同所保货物为在运输过程中因遭受意外损失或损坏的货物,具体范围如下:(1)____;(2)____;(3)____;(4)____等。
1.2保险金额: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确定,具体金额为____元。
1.3保险期限:自货物出发之日起至货物到达目的地并卸载完毕日止。
第二条保险责任2.1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货主在运输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1)火灾、爆炸、雷击、冰雹、洪水、地震、地陷、山崩、泥石流等自然灾害;(2)运输工具倾覆、出轨、沉没、触礁、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3)盗窃、抢劫、hijacking、诈骗等非法行为;(4)其他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风险。
2.2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货主在运输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1)货物本身的缺陷、自然损耗、包装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2)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罢工、核事故等造成的损失;(3)货主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风险。
第三条保险费用3.1货主应按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用,保险费率为____%。
3.2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为:____。
第四条赔偿处理4.1货物发生损失或者损坏时,货主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2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确认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后,按照实际损失金额予以赔偿。
4.3货主在收到赔偿款项后,应将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与运输合同中约定的赔偿金额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第五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5.1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合同。
5.2在保险期限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约定7.1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6篇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6篇篇1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托运人):[托运人名称]乙方(承运人):[承运人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相关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事宜,达成以下保险合同协议:一、保险标的1. 本保险合同涉及的运输货物为甲方委托乙方运输的所有物品。
2. 货物的范围、数量、价值等详见甲方提供的货物运输清单。
二、保险责任1. 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应承担货物的安全保管责任。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货物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2. 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工具发生事故导致的货物损失;运输过程中货物的失窃;运输延误导致的货物损失等。
三、保险期限与路线1. 保险期限:自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时开始,至货物从运输工具卸下时终止。
2. 运输路线:[具体路线]。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路线进行运输,如有变更,需提前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四、保险金额与费率1. 货物的保险金额根据甲方申报的货物价值确定,具体金额详见附件的货物运输清单。
2.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费率向甲方收取运费及保险费。
具体费率根据运输距离、货物性质和价值等因素确定。
五、赔偿处理1. 如发生货物损失,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乙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对甲方的索赔进行调查和处理。
如乙方确认赔偿,应与甲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3. 如因第三方原因导致货物损失,乙方应先行赔偿甲方,然后由乙方负责向第三方追偿。
六、合同双方的义务1. 甲方应准确申报货物价值及性质,并按照约定支付运费及保险费。
2. 乙方应按时、安全地完成货物运输任务,确保货物的安全。
3. 双方应互相提供必要的协助,处理货物运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七、违约责任1. 如因甲方未履行本合同义务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2.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货物损失或运输延误,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应协商解决。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运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保险。
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除外责任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或军事行动;(二)核事件或核爆炸;(三)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自然损耗,以及货物包装不善;(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五)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讫第四条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太平洋保险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太平洋保险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在现代经济活动中,货物的运输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无论是通过水路还是陆路进行运输,都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各种风险。
为了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太平洋保险推出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为货主提供了一份可靠的保障。
一、保险责任太平洋保险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责任免除然而,并非所有情况下的货物损失都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以下是一些责任免除的情形: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被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5、全程是公路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三、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投保人可以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销售价格或约定价值等方式确定保险金额。
保险费则根据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算得出。
保险费率通常会受到货物的种类、运输方式、运输路线、运输季节等因素的影响。
四、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以货物运输的航程或运程为准,通常从货物离开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至到达目的地仓库或储存处所结束。
对于水路运输,如果货物中途换装运输工具,保险期限则会按照规定相应延展。
对于陆路运输,如果运输途中需要中转,保险期限也会按照约定进行合理的延续。
五、索赔和理赔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报案,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运输合同、发票、提单、损失清单等。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一、保险范围
本保险适用于国内水路和陆路货物运输,确保货物从发出地点
到目的地点期间的保险责任。
二、保险费率与费用计算
1. 保险费率将根据具体运输方式、货物种类和货值确定,并由
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达成一致。
保险费率的计算方式将根据一定的风
险评估和统计数据进行确定。
2. 保险费用通常以货物的申报价值为基础计算,投保人应提供
准确并符合实际情况的货物价值。
三、保险责任与承担范围
1. 保险责任适用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损失、破损、丢失、盗窃等情况。
2. 保险公司将根据条款约定对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失进行
赔偿,包括直接的损失和合理的损失。
3. 保险公司对以下情况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a)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未经合理包装或保护所导致的损失;
(b) 货物的自然腐蚀、变质、污损或自然衰减所导致的损失;
(c) 货物的品质、性质或特殊属性所导致的损失;
(d) 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
(e) 因国家法律规定的禁止运输品所导致的损失。
四、保险赔偿和索赔程序
1. 在发生意外情况后,投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详细的事故描述,包括时间、地点、货物情况等。
2. 投保人还需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如运输合同、货物清单、装箱单、提货单等。
3. 保险公司将根据相关文件和证据进行理赔审核,确保索赔金额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4. 索赔金额一般将根据货物实际价值和投保金额进行计算,并在双方达成协议后进行赔偿。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2024版)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2024版)合同编号:__________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2024版)保险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投保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第一章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范围本合同适用于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1. 水路运输:洪水、暴雨、暴风、海啸、地震、地陷、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船舶搁浅、触礁、沉没、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
2. 陆路运输:洪水、暴雨、暴风、地震、地陷、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车辆火灾、爆炸、被盗、被抢等意外事故。
第二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元。
第三条保险费用投保人应按照保险人规定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为:1. 一次性支付:投保人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用。
2. 分期支付:投保人按照保险人规定的分期支付方式,在签订本合同后按期支付保险费用。
第四条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自货物出发之日起至货物到达目的地之日止。
第二章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限内,如发生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免责条款保险人不承担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1. 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等政治原因。
2. 核事故、辐射污染等放射性原因。
3. 货物本身的缺陷、自然损耗、市价下跌、包装不当等原因。
4.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5. 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责事项。
第三章赔偿处理第七条赔偿程序1. 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减少损失。
2. 投保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__小时内向保险人提交赔偿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1)保险合同正本;(2)货物运输合同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3)损失清单和金额证明;(4)保险人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3. 保险人在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在__日内审核完毕,并告知投保人审核结果。
太平洋保险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合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在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起迄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动;2.核事件或核爆炸;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6.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运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保险。
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除外责任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或军事行动;(二)核事件或核爆炸;(三)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自然损耗,以及货物包装不善;(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五)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讫第四条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2024版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保险条款1.1 保险范围1.2 保险金额1.3 保险费用1.4 保险期限第二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2.1 投保人的义务2.2 被保险人的义务2.3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第三条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3.1 保险人的权利3.2 保险人的义务第四条保险事故的处理4.1 保险事故的申报4.2 保险事故的调查4.3 保险赔付的计算和支付第五条保险责任的免除5.1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5.2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责任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6.2 合同的解除第七条争议的解决7.1 协商解决7.2 仲裁解决7.3 诉讼解决第八条合同的生效、终止和续约8.1 合同的生效8.2 合同的终止8.3 合同的续约第九条保险事故的证明和文件9.1 保险事故的证明9.2 需要的文件和资料第十条保险合同的保管10.1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责任10.2 保险人的责任第十一条通知和送达11.1 通知的义务11.2 送达的方式和时间第十二条合同的附则12.1 合同的解释12.2 合同的适用法律第十三条合同的附件13.1 保险单13.2 保险条款13.3 其他重要文件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 双方的其他约定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保险条款1.1 保险范围1.1.1 水路运输保险范围1.1.2 铁路运输保险范围1.1.3 货物在装卸、转运过程中的保险范围1.2 保险金额1.2.1 保险金额的确定1.2.2 保险金额的调整1.3 保险费用1.3.1 保险费用的计算1.3.2 保险费用的支付1.3.3 保险费用的退还1.4 保险期限1.4.1 保险期限的确定1.4.2 保险期限的延长1.4.3 保险期限的终止第二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2.1 投保人的义务2.1.1 提供真实、完整的投保信息2.1.2 缴纳保险费用2.1.3 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的发生2.2 被保险人的义务2.2.1 维护货物安全2.2.2 配合保险人处理保险事故2.2.3 提供保险事故的证明和资料2.3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2.3.1 要求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2.3.2 查询保险合同的详情2.3.3 要求解除或者变更保险合同第三条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3.1 保险人的权利3.1.1 调查保险事故的真实性3.1.2 拒绝赔偿虚假保险事故3.1.3 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3.2 保险人的义务3.2.1 履行赔偿义务3.2.2 提供保险单和保险凭证3.2.3 保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信息第四条保险事故的处理4.1 保险事故的申报4.1.1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4.1.2 通知的方式和时间要求4.2 保险事故的调查4.2.1 保险人可以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4.2.2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配合义务4.3 保险赔付的计算和支付4.3.1 保险赔付的计算方式4.3.2 保险赔付的支付时间和要求第五条保险责任的免除5.1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5.1.1 货物自然损耗、市价下跌等情况5.1.2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5.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5.2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责任5.2.1 因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5.2.2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6.1 合同的变更6.1.1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提出合同变更申请6.1.2 保险人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后及时处理6.2 合同的解除6.2.1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6.2.2 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第八条合同的生效、终止和续约8.1 合同的生效8.1.1 合同自保险单签发之日起生效8.1.2 保险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提供保险单和保险凭证8.2 合同的终止8.2.1 合同在保险期限届满后自动终止8.2.2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8.2.3 合同终止后的赔付处理8.3 合同的续约8.3.1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权在保险期限届满前申请续约8.3.2 保险人应当在收到续约申请后及时处理第九条保险事故的证明和文件9.1 保险事故的证明9.1.1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事故的证明文件9.1.2 证明文件的要求和格式9.2 需要的文件和资料9.2.1 保险事故发生时的现场情况记录9.2.2 货物损失或者损坏的详细情况记录9.2.3 相关费用和赔偿的计算依据和证明文件第十条保险合同的保管10.1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责任10.1.1 妥善保管保险合同和相关文件10.1.2 及时更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联系信息10.2 保险人的责任10.2.1 妥善保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信息10.2.2 提供保险合同的查阅和复制服务第十一条通知和送达11.1 通知的义务11.1.1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的发生11.1.2 通知的方式和时间要求11.2 送达的方式和时间11.2.1 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的送达可以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11.2.2 送达时间和地址的要求第十二条合同的附则12.1 合同的解释12.1.1 本合同的解释应当遵循合同条款的通常含义和行业的习惯12.1.2 合同中的专业术语应当按照行业的标准解释12.2 合同的适用法律12.2.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12.2.2 如果法律、法规有变化,应当按照变化后的法律、法规执行12.3 合同的修订12.3.1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提出合同修订的建议12.3.2 保险人应当在收到修订建议后及时处理第十三条合同的附件13.1 保险单13.1.1 保险单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1.2 保险单上的内容应当与合同条款一致13.2 保险条款13.2.1 保险条款是本合同的核心内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认真阅读和理解13.2.2 保险条款的修改和更新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13.3 其他重要文件13.3.1 其他重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投保申请、保险事故报告、赔偿计算依据等13.3.2 这些文件都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妥善保管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 双方的其他约定14.1.1 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其他条款,补充和完善合同的内容14.1.2 双方的其他约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部分:其他补充性说明和解释说明一:附件列表:附件一:保险单附件二:保险条款附件三:投保申请附件四:保险事故报告附件五:赔偿计算依据附件六:合同修订建议书附件一:保险单详细要求和说明:保险单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包含保险人名称、投保人名称、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货物描述、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事故通知义务、保险赔付计算和支付、保险责任的免除、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终止和续约、合同的附则、合同的附件等条款。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产品简介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适用于国内水路、铁路、公路或联运方式,是保险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据此可以得到经济补偿的保险保险责任开始于自签发保险凭证,且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终止于货物运到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被保险人需一次性交纳保险费当货物发生损失时,收货人应在货物运抵目的地的十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检验条款解析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运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保险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2核事件或核爆炸;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第四章保险金额第五条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第五章被保险人的义务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第七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第八条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第九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一部或全部经济损失第六章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第十条货物运抵保险凭证及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十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理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1保险凭证、运单、提货单、发货票;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十天内赔付第十二条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第十三条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第十四条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第十五条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第十六条被保险人从获悉保险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一百八十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第十七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投保指南一、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如何使货主的经济利益得到保障?凡在国内铁路、公路、水路以及以联合运输方式被承运的货物,都可以投保《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这样,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损失,可以得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补偿二、投保人所要求的投保的风险,条款中没有怎么办?如果投保人需要投保该保险责任中所没有的风险,可以在参加保险时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做特别约定三、货物运输保险有哪些投保方式?被保险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投保,也可以向保险代理人投保四、怎样确定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赔偿的最高限额,可以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如果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超出的部分无效;如果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发生部分损失时则按比例赔偿:保险金额=损失金额× 投保时,请携带发票、货票作为货价依据五、投保人及被投保人有哪些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接受并协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六、保险人的免除责任有哪些?保险公司只能为您承担保单上列明的和特别约定的风险,而不是任何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保险公司都能赔付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战争或军事行动;核事件或核爆炸;保险货物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以及由于货物包装不善;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及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索赔指南一、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怎么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遍布全国每个市、县,这给被保险人在规定时间内报案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一旦出险,可以在出险地当地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报案,也可以在承保地公司报案损失在三千元以下的赔案可以在出险地公司迅速赔付如果损失金额高于三千元,则由出险地公司和承保地公司联系,以确定是由当地机构全权代理赔偿还是由承保地公司亲临出险地理赔二、索赔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请赔偿时,应携带下列有关证明:保险单、运单、提货单、发票;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单据另外,如果根据法律或有关规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分或全部的,还需要携带向第三者提出索赔的书面材料及诉讼书三、保险公司如何确定赔偿金额?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保险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三、被保险人的索赔时效有多长?被保险人从获悉遭受损失的次日起,经过天不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单证,或不领取应得的赔偿,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赔付期有多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得知保险标的出险后,有责任查勘现场,索取有关证明材料,认定损失原因,核定是否赔偿但赔偿金额一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十天内赔偿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哪些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资料和损失证明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悉后,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当地机构投保人、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六、什么是代位请求赔偿权及其效力?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规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分或全部时,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先予以赔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赔偿的同时取得了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力,这个权力就叫代位请求赔偿权如果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力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若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并将向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并协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的定义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是指当货物在国内进行水路或陆路运输时,由保险人按照约定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以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一项金融服务。
二、保险责任范围1.货物损失:保险人对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火灾或其他意外事件导致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
损失范围包括货物的全损、部分损失、船只或车辆的损坏等。
2.盗抢损失:保险人对因盗抢事件导致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
损失范围包括全损、部分损失、抢劫导致的袭击性损失等。
3.灵活货物险:对于货物的特殊性质,如易损、易腐、易漏等具有高风险性的货物,保险人可以提供灵活的保险条款,并根据特殊情况确定相应的赔付额度。
三、投保范围和费率1.投保范围: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适用于国内范围内的水路和陆路货物运输。
包括但不限于港口到港口、城市到城市、仓库到仓库等各种运输方式及路线。
2.费率计算: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的费率根据货物的种类、价值、危险性等因素进行计算。
投保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应的货物信息,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支付保险费。
四、理赔流程和规定1.理赔申请:投保人在货物损失或盗抢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申请时需提供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发票、运输单据、损失证明等相关文件,以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处理。
2.赔付金额: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以及货物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将确定赔付金额。
在确认货物损失后,保险公司将在合理的时间内向投保人支付相应的保险赔款。
3.免赔额和赔偿限额:保险合同中设定了免赔额和赔偿限额的规定,投保人需按照规定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并在赔偿限额范围内获取保险赔付。
具体的免赔额和赔偿限额详见保险合同条款。
五、保险责任的免除和终止1.免除责任:保险合同中规定了若干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况,包括投保人故意造成的损失、抗议等无法预见的政治事件、货物自身的缺陷等。
在免除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国内水路陆路综合险保险条款
国内水路陆路综合险保险条款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合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第三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收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6、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第四章保险金额第五条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第五章被保险人的义务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第七条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第八条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或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第九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一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第六章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第十条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十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理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1、保险凭证、运单、提货单、发货票;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签定书;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十天内赔付第十二条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第十三条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第十四条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第十五条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旧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第十六条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一百八十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第十七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合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收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动;2、核事件或核爆炸;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6、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2024年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专业版
2024年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专业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加强国内水陆货物运输保险管理的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于国内水陆货物运输保险业务。
第三条保险公司在签署本保险合同时,应当对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文书。
保险文书应当注明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信息。
第四条本合同所称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的货物。
第五条本合同所称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货物提供的保险赔偿金额上限。
第六条本合同所称保险费率是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约定的保险费率。
第七条本合同所称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生效的起止时间。
第八条本合同所称保险理赔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发生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九条本合同所称保险赔偿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的赔偿金额。
第十条本合同所称保险事故是指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事件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货物损失。
第二章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限内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购保险公司提供的不同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所提供的保险责任确定相应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不承担以下责任:1. 被保险货物的货损超出保险金额部分的赔偿责任;2. 因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性质造成的货损,如腐烂、变质等;3. 因被保险货物的普通损耗、磨损、凹陷等造成的货损;4. 因被保险货物包装不良或不符合运输要求而造成的货损;5. 因被保险货物的运输方式不当或超过规定载重而造成的货损。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于保险责任的认定应当及时进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如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尽快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和核实保险事故相关的证据材料,并有权对保险赔偿金额进行评估。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综合险doc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运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保险。
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除外责任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或军事行动;(二)核事件或核爆炸;(三)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自然损耗,以及货物包装不善;(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五)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讫第四条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运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保险。
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除外责任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或军事行动;(二)核事件或核爆炸;(三)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自然损耗,以及货物包装不善;(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五)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讫第四条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凡在国内经船舶、火车、公路运输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货物保险责任第三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基本险1、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装货、卸货或转载时,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 2、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综合险本险别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3、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除外责任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不论是在基本险还是综合险项下,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骚乱;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包装不善;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全程为公路运输的货物遭受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第五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第六条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第七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八条保险期间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保险费第九条保险费=保险金额*费率保险人义务第十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2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或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保险货物进行查验防损工作,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十六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转让等重大事项变更,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十七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财产占用性质改变、货物包装方式改变、更换运输工具、变更运输线路等原因造成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十八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3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第十九条符合本保险合同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第二十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缴付保险费是本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若本保险合同未列明分期缴费方式或约定缴费时间,投保人应当一次性缴付全部保险费,对保险费未缴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已交保费与保单上保险费的比例计算赔偿若本保险合同约定分期缴付方式,投保人应当按照载明的期限按时缴纳保险费,超过各期约定的缴费期限未缴纳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全部缴清本期保险费,发生事故,保险人按照截止发生日累计已交保费与应缴保险费的比例计算赔偿第二十一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性质、损失程度或核实损失,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保险单正本及复印件、运单、提货单、发货票;货物损失清单;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二十四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4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或更好的状态、性能;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二十五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第二十六条保险人将根据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每次事故的免赔率在赔款中扣除除非另有约定,如果保险合同中既载明了免赔额,又载明了免赔率,将按照免赔金额高者进行扣除第二十七条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实际价值低于保险金额,按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即:赔款=×;实际价值高于保险金额,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即:赔款=× 第二十八条施救费用的赔偿在保险货物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本保险单中注明的保险金额为限如保险货物的施救费用不能与其他被施救财产区分,应按本保险合同的货物保险金额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计算公式为:赔款=× 第二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并且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三十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第三十一条保险人一次或累计赔款金额等于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即行终止第三十二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三十三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合同解除5第三十四条本保险合同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前,投保人要求解除的,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5%的手续费;保险人要求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退还全部已收取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后,投保人、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三十五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本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第三十六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6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费率规章一、基准费率1、基本险:‰-‰2、综合险:‰-‰ 二、费率调整系数风险因子一、二类货物货物类别三、四类货物五、六类货物七类货物运输区域省内运输省际运输 (0,20]水路运输工具船龄(20,25] (20,+∞) 铁路运输方式公路水路联运集装箱整箱包装方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标准的包装裸装 (0,)免赔额[,) [,) [,+∞)(0,1)免赔率%(应用于损失金额)[1,20) [20,+∞) (0,] (,]年保额(,] (, ] (,+∞)调整系数~~~~~~~~~~~~~~~~~~~~~注:1、如果同时存在免赔额和免赔率,调整系数优先使用低者2、费率浮动区间控制在±50%之内,超过该浮动范围,需报总公司审核三、保费计算公式保险费=保险金额×基准费率×货物类别调整系数×其他风险调整系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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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合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在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起迄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6、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第五章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七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
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第九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章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
第十条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十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单;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十天内赔付。
第十二条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后,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经双方商定后进行处理。
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从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