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防爆柴油机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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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防爆柴油机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矿用防爆柴油机在煤矿井下的使用管理,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技术检验规范(暂行)》《煤矿矿用防爆柴油机技术检验规范(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井下使用防爆柴油机车进行监督管理,严禁非防爆、失去防爆性能的防爆柴油机车入井,严禁无操作资格证驾驶机车。

第五条、所使用的防爆柴油机车,必须向生产厂家索取有效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和购货发票。生产防爆柴油机车厂家必须向购买方提供有效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购货发票、安全使用说明书、安全注意事项和售后服务城诺。

第六条防爆柴油机车的驾驶员要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驾驶员上岗必须经过专门培训,随身携带驾驶员操作证。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针对井下使用防爆柴油机车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管理档案。根踞实际情况要不断完善,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煤矿井下使用防爆柴油机车运输的巷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输巷道的宽度应满足两辆车行驶,两车错车中间距宽度不得小于O.5m,距巷道侧的宽度不得小于,巷道高度不得低于,

转弯处巷道半径大于;坡道不大于8度

(二)运输大巷路面必须硬化,定期清理落煤,清扫煤尘,并及时对路面进行平整、养护:

(三)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主要运输巷及卸载点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实行喷雾洒水;

(四)运输大巷采用锚杆、锚喷支护形式,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4条的规定;

(五)卸煤厂要求巷道高度大于4米,巷道宽度大于3米,并且支护稳定可靠;

(六)倒车厂必须有充足的固定照明设备,并保持完好。

(七)防爆柴油机车运行的巷道内应设置路标、警标。

第八条煤矿井下使用防爆柴油机车的数量按照以风定量的原则确定,按以下要求配风:

(一)使用单台车辆时,其巷道配风量应不小于4立方米/min.kw。超过两台时,第二台按第一台配风量的75%配风;第三台及三台以上时,每增加一台均按第一台配风量的50%配风;

(二)使用防爆柴油机车的巷道风速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九条严禁防爆柴油机车进入微风或无风的巷道和工作面回风巷、采区回风巷、矿井总回风巷等回风巷道

第十条对煤矿井下防爆柴油机车运行巷道的空气,应定期进行检测,空气质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之规定要

求。

第十一条煤矿井下使用的防爆柴油机车,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设计限载量装载,严禁超载,严禁运送人员;

(二)配备自动灭火器或便携式灭火器,便携式灭火器应能方便地取出使用;

(三)配置车载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

(四)蒸发式水箱、废气清洗箱水量充足,水量不足时严禁开车;

(五)不得在井下进行机车维修作业;

(六)机车排气口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70摄氏度,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摄氏度;

(七)机车用燃油的闪点应高于70摄氏度,禁止在井下存放燃油;

(八)油箱的最大容量不得超过8小时的用油量;

(九)照明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

(十)必须配备防爆柴油机车自动保护装置。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解释。各单位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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