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几个问题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13•【字号】中府〔2015〕14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15〕14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5年2月13日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下称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号)、《关于贯彻落实省府办公厅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法〔2014〕3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制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市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统称市政府工作部门)、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镇政府(区办事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市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送市法制局进行审核或者审查后才能发布。
镇区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后及时送市法制局备案。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规范性文件的拟定、论证、审核审查、发布、备案、修订、废止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
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就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我们紧密围绕着“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这一主题,认真履行我们的职责,开展了一系列的工作。
现在我代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小组向大家汇报我们的工作情况。
一、工作目标按照相关规定,我们的工作目标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严谨性和操作性,保证其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要求;二是提高全系统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水平,为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科学、合理、有效的制度保障。
二、审查流程在审查工作中,我们遵循一定流程进行:首先,规范性文件的编制单位要按照要求提出申报材料,并提交相关文件;其次,开展初审工作,审查作出初审意见,并通知编制单位完善材料;再次,开展复审工作,对已经完善的材料进行细致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提交给领导批准;最后,对通过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备案和公示等后续工作。
三、工作进展自审查工作启动以来,我们始终牢记工作目标,高度认识到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在充分了解各项规定和要求的基础上,我们迅速制定了工作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进行工作。
在初审和复审两个环节中,我们重点关注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要求,二是是否合理、严谨和操作性强,三是是否存在重大疏漏和错误,四是是否存在与其他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冲突或矛盾。
经过严格评估和审核,我们已经初审了包括涉及质量、环保、安全、管理等多个方面的109个规范性文件,复审了通过初审的69个文件。
四、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案在工作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一是编制单位对规范性文件要求不清,导致材料不全、不规范,影响审查工作进度;二是文件的内容设计不合理、表述不清、表格不规范,增加了工作量和难度。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想出了一些解决办法:一是及时与编制单位沟通,明确要求和流程,提高材料质量;二是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共同完善文件的操作性和实效性,提高文件的质量和水平。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28•【字号】威政发〔2016〕32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16〕32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威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8日威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科学民主决策,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和各区市政府(含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下同)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等,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细则和规则等文件的总称。
具有普遍约束力且可以反复适用的意见、通知、通告、公告等,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但在制定审查程序上区别于规范性文件。
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及工作表彰、通报,行业技术标准、技术操作规程,涉密文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文件,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不适用本办法。
市政府和各区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和各区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发布、解释、备案、评估和清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包括:(一)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二)法律、法规、规章虽未授权,但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三)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需要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规范的其他事项。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7.31•【字号】皖政办秘〔2018〕185号•【施行日期】2018.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能的重要依据,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一、严禁越权发文。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必须合法、适当,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相抵触,与同一级别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冲突;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违反信赖保护原则设定撤回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未经省政府同意不得设定行政收费,未经省政府或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同意不得设定事业性收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变更或者终止执行既有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条件;不得将下级政府的法定职权规定由上级政府行使、将政府部门的法定职权规定由本级政府行使,将一个部门的法定职权规定由另一个部门行使。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深府办[2006]222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6年12月22日深府办〔2006〕222号)《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施行以来,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规范性文件统一要求、统一审查、统一发布的制度,成效显著。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现就加强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实行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年度预报制度,提高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计划性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市法制办报送本部门下一年度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计划。
计划应对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拟规定的主要措施,报送审查的时间等做出说明。
计划由市法制办会同报送部门商定为该部门制定下一年度规范性文件的工作安排。
各部门原则上应严格执行工作安排,但可在每年年中或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做出必要调整。
市法制办应在每年年底对本年度市政府工作部门执行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安排的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市政府。
二、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清理机制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并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可视情况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最长不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文件效力自动终止。
含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部门认为需在文件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实施的,应在有效期届满之前6个月内提出延长有效期的意见或在进行必要修订后重新报送市法制办审查。
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问题探讨——基于新《行政诉讼法》第53条的有关思考
2018年第5期总第174期福州党校学报39——————————收稿日期:2018-08-20作者简介:卢育兰(1987-),女,福建福清人,中共福州市委党校讲师,主要从事民商法、行政法的研究。
摘要: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从实践来看仍有不足之处:附带审查方式较为保守,审查范围排除规章造成法律适用冲突,处理结果实效性不强。
因此,建议向直接审查方式转化,审查范围可吸纳规章,建立行政机关回应制度以提高司法建议的实效性,从而构建适合国情的较为成熟的司法审查制度。
关键词: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形式;审查范围;处理建议中图分类号:D92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1072(2018)05-039-03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的理解新《行政诉讼法》第53条与第64条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基本内容,司法审查对象是行政规范性文件。
通说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实现行政目的,制定发布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之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措施。
”[1]俗称“红头文件”。
行政规范性司法审查制度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第一,审查方式为附带审查。
实践中常运用的司法审查方式分别是直接审查和附带审查。
直接审查,是指法院可直接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与上位法相冲突进行审查。
而附带审查,是指法院必须在审理具体的行政诉讼案件时才可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附带审查。
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查方式是附带审查,即在行政诉讼案件时,法院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对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二,审查对象仅为行政规范性文件。
根据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律体系,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可以分为: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新《行政诉讼法》仅赋予人民法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权,对于“行政法规”“规章”则无权审查。
此外,还排除对国务院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权,以免国务院成为被告。
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文件制发,严控会议及发文数量工作调研报告
全文共计3955字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文件制发,严控会议及发文数量工作调研报告
根据《2019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9〕14号)的要求,为了适应局工作需要,进一步降低机关行政工作成本,进一步提高行政办公水平和质效,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办文办会工作开展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前置性审查和备案审查的情况来看,目前,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过程中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倾向性问题,影响了依法行政工作的全面推进。
(一)文件内容质量不高,甚至有违法条款出现。
主要表现为:1、照抄照搬,缺乏操作性。
有的行政机关大量“复印”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有的则将外地的规范性文件原封不动地“拿”过来,不去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进行消化吸收,导致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没有地方特色,不能切实解决问题。
2、内容空泛,缺少针对性。
一些行政机关由于没有找准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因而在起草过程中,面面俱到,不能重点说清需要规范和调整的事项,管理措施不具体、不得力,适用性差。
3、随意越权,具有违法性。
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为了追求规范性文件的“力度”,提高行政管理
1。
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2009年6月29日泾阳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保证法律、法规在本县的正确实施,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人民政府和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坚持分工负责、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对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负责。
县人民政府和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依法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职责。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范围:(一)县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通告;(二)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就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通过的决议、决定、规定;(三)县人民政府和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内部管理、人事、财务、外事工作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不使用本办法。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通过之日起20日内,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通过之日起30日内,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每年1月31日前,报送机关应当将其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查。
第七条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备案报告;(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四)其他相关资料。
前款所列文件资料应当装订成册,一式10份。
第八条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类、存档工作。
县人大常委会各有关工作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专业性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其中,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审查。
关于规范性文件的认识
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性文件的涵义、制发主体、制发程序和权限以及审查机制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理解通常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
广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
狭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目前这类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
行政需求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法律上称之为抽象行政行为。
由于这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多,涉及面广,是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强制力的体现,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日益受到公众的关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也在逐步加强。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如果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文件的申请。
此外,国家法律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限正在逐步予以严格规范。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除了法律规范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补充:由于我国立法层级及形式多种多样,名称繁多(有法、条例、办法、规定等),目前对“规范性文件”无权威解释和界定,初学者对“规范性文件”一知半解,这样很难区别实践中什么是“规范性文件”。
通俗理解:规范性文件就是由行政机关发布的对某一领域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准立法行为。
“规范性文件”的定立机关:根据《立法法》我国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是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制定全国性的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制定部门规章、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制定地方性规章,除以上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均可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有时政府省部一级也会制定规范性文件,人大是无权制定规范性文件,但有权审查)。
10关于对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的处理办法
关于对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的处理办法
通过几年来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发现,个别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制发程序和内容上不同程度的存在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前后发文互相矛盾等问题,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协调性,对经审查发现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规范性文件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由负责备案审查的法制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部分撤销或者责令备案单位自行撤销或者修正;
二、规范性文件同国家、省、市的现行方针、政策相违背的,由负责备案审查的法制部门通知备案单位在限期内修改或者自行废止;
三、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有矛盾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主管法制的领导进行协调。
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部门必须遵守;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负责备案审查的法制部门提出意见,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四、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超越法定权限范围的,由负责备案审查的法制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五、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显失公正的,由负责备案审查的法制部门提出意见,通知备案单位自行调整;
六、规范性文件不符合制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的,由负责备案审查的法制部门提出建议,通知备案单位自行处理。
1。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意见-豫政法[2014]2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意见(豫政法〔2014〕2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法制机构,省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1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备案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2〕10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标准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二、认定规范性文件需要把握的要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具备行政性、外部性、规范性的特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一)关于“行政性”,宜从文件的制定主体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文件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管理的范围及是否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等方面把握。
(二)关于“外部性”,宜从文件调整对象是否属于行政机关、财政拨款的单位及其所属人员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方面把握。
调整对象不是指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对象,而是指规范性文件中管理内容涉及的对象。
(三)关于“规范性”,宜从“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普遍约束力”、“涉及权利义务”等方面把握。
“一定时期”包括几天、几个月或者几年;“反复适用性”是指文件作出的规定,自实施之日起的一个时间段内,对同类事项可多次适用;“普遍约束力”是指规范性文件的内容适用于不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及权利义务”的内容,主要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禁止性、允许性、强制性事项,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字号】湘政法发[2006]1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湘政法发[2006]1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法制机构:为全面正确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5-2009年)》,认真执行《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进一步加强我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现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有关具体问题再次明确如下:一、备案管辖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2、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3、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4、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本级政府备案;5、政府部门与垂直管理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政府部门主办的,由主办部门报送本级政府备案,同时抄送垂直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由垂直管理部门主办的,由主办部门报送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本级政府;6、法律、法规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备案。
二、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文件,除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平行机关、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咨询或者审批事项的外,不论文种,不管是实体性的还是程序性的,凡内容具备以下“三性”的,都是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1、外部性,即文件的规定涉及或者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撤销巢湖市及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期间相关政府法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撤销巢湖市及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期间相关政府法制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9.02•【字号】皖府法[2011]45号•【施行日期】2011.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撤销巢湖市及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期间相关政府法制工作的指导意见(皖府法〔2011〕45号)合肥、芜湖、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各有关单位法制工作机构: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地级巢湖市及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撤销地级巢湖市及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实施意见》的部署和要求,做好撤销地级巢湖市及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期间的相关政府法制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规范性文件问题行政区划调整后,涉及区划调整的县、区对其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结果报所属市政府。
其中依据原巢湖市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调整后的所属市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应本着稳妥的原则,一般按照调整后所属市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确有必要继续按照原文件执行的,应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二、关于行政执法证件管理问题行政执法证的换发申领。
原巢湖市直属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工作单位调整后,行政执法种类不变且执法资格证在有效期限内的,可直接申请换发行政执法证;工作单位调整后,行政执法种类同时改变的,由省有关主管部门对行政执法专业法律法规知识进行考核合格后,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换发行政执法证。
行政执法监督证的换发。
原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工作单位或者职务调整后,仍符合持有行政执法监督证条件的,可以直接换发行政执法监督证;不符合持有执法监督证条件的,原行政执法监督证收回。
三、关于行政复议问题自巢湖市被撤销之日起,申请人对原巢湖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被申请人为区划调整后申请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12.13•【字号】鲁府法发[2011]56号•【施行日期】2011.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府法发﹝2011﹞5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五十条规定了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以下简称“三统一”制度),为落实该制度,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落实好“三统一”制度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对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保障公民知情权和政府信息公开,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报送登记的工作制度,细化程序,明确责任,切实把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落到实处。
二、关于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具体要求(一)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登记与编号。
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由起草部门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送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
规范性文件签署后,由起草部门到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登记、编号并正式付印。
(二)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登记与编号。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自签署之日起5日内,径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登记、编号。
其中,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登记。
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登记,应当将编好文号的规范性文件纸质清样2份、起草说明(含制定依据和合法性审查内容)2份、登记申请书1份和电子文本,径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部门报送登记的材料齐备且符合要求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于受理登记之日起5日内登记、编号,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资格、制定权限等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公消[2008]149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发布日期】2008.10.17
【实施日期】2008.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湘公消[2008]149号)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的要求,我总队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有关清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确认《关于当前消防行政执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1)。
二、确认《印发〈湖南省消防监督管理27项便民利民措施〉的通知》等1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2)。
我总队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上述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
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将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全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特此公告。
附件:1、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1:
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关于2022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关于2022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章节一:2022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总体情况1. 工作目标:确保所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按时完成2. 工作范围:涉及各级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3. 工作计划:全年共计完成多少个备案审查任务4. 工作结果:各部门备案情况、问题及处理情况5. 对比分析:与往年审查情况对比分析,评价2022年备案工作整体情况章节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的问题与措施1. 困难和问题:如何提高备案审查的效率和质量,如何减少监管成本和复杂度2. 措施和方法:加强备案审查流程和规范,提高审核标准和效率,优化备案审查体系章节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实践经验与启示1. 经验总结: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好方法、好措施、好经验2. 启示意义:对于进一步规范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具有指导意义,提高建设者的监管水平和效率。
同时,对于促进互联网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提高质量和效率的体会也有很多启示意义。
2022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总体情况2022年是中国改革开放40周年,也是中国“十四五”规划首年。
为确保各项改革措施和发展计划的顺利实施,各级政府部门在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时必须严格遵守备案审查程序,确保规范性文件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保证政策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因此,2022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本章节将会对2022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总体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将阐述备案审查的工作目标。
备案审查的主要目标是确保所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和解释措施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
其次,本章节将介绍备案审查的工作范围,涉及各级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再次,我们将详细阐述备案审查的工作计划。
在本年度,全国各级政府共计需要完成多少个备案审查任务,以及已经完成的情况和进度。
接着,我们将对备案审查结果进行分析,包括各部门备案情况、问题及处理情况。
最后,本章将对比分析2022年备案工作与往年审查情况,评价2022年备案工作整体情况,以期为2023年的备案审查工作制定更好的方案和计划,提高政府监管的水平和效率。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6•【字号】秦政办[2012]122号•【施行日期】2012.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的通知(秦政办〔2012〕1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现将《秦皇岛市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制度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10月16日秦皇岛市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制度规定第一条为确保公众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参与,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政府行政管理行为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质量,根据《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指将拟定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通过媒体、网络等形式征求和吸纳公众意见和建议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涉及全市经济及社会发展重大事项的;(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三)应当向社会公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
第四条征求意见采取以下方式:(一)发出征求意见函;(二)召开部门座谈或专家咨询论证会;(三)在网络等媒体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四)举办听证会;(五)其他能够充分反映群众意见的方式。
第五条起草部门和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办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
具体职责是:(一)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二)发放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函;(三)组织召开规范性文件座谈会或听证会;(四)在网络上发布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五)收集公众发表的意见。
市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处积极协助做好规范性文件草案网上征求和采纳意见工作。
第六条征求意见函应明确征求意见的内容、反馈意见的形式和反馈意见的时限等内容。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09•【字号】牡政办发〔2016〕29号•【施行日期】2016.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牡政办发〔2016〕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部门: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提出的“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以下简称“三统一”)的要求,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现就我市实行“三统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行“三统一”制度的重要意义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含垂直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应当统一进行登记、使用专用文号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的制度。
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是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的重要措施之一,对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保障公民知情权和政府信息公开,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的工作制度,细化程序,明确责任,切实把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落到实处。
二、关于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具体要求(一)准确界定规范性文件。
根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省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物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二)政府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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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几个问题一、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和特点规范性文件也就是百姓俗称的红头文件,是指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的行政主体为了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依据法定职权或法律、法规授权而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除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之外的行政文件。
2004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并公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基础:《宪法》第89条第1项、第90条第2款、第107条、第108条规定:各级政府及部门可以发布决定、命令、措施、指示。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9条第1项规定:各级政府及部门可以发布决定、命令、措施、指示。
《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不受理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第32 条规定: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处罚法》第14条规定:除本法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以及第13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法》在表述这类规范性文件时用了“行政规定”。
规范性文件的特点:第一,行政性。
包括制定机关的行政性和公文的行政性。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行政公文的种类分为: 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十三种。
行政公文从发文对象来分:一是单纯向权力机关行文的,如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律或地方性法规议案;二是直接向社会发布的,如通告、公告;三是向行政机关行文的,如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四是既向行政机关行文,也同时向社会公布的,如命令、决定、通知。
规范性文件应当属于后三种,更多的应当属于第二种和第四种。
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政府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不具有行政管理权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除行政机关外的其他国家机关,以及委托组织不具有规范性文件制定权。
第二,外部性。
在讲规范性文件外部性特征时,要特别强调并不是指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对象的外部性,而是指规范性文件中管理内容的外部性。
因为,规范性文件在内容上属于管理范畴,是一种管理规范,是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既包括对外部发布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等外部管理规范,也包括对行政机关内部发布的规范行政机关行为但对外部发生影响的指示、规定、批复、意见和函等内部管理规范。
涉及行政机关运转、后勤保障、人员福利、人事管理、工作部署、工作计划方案、内部请示报告等内容的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第三,规范性。
一方面是指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不是针对特定的人或事物,对本行政管理区域所有的人和事都具有约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另一方面是指文件不是一次性适用,而是可以反复适用,不是对已经发生的行为进行的具体处理,而是对未来行为的约束。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具体决策)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规范性文件的功能和作用第一,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有关法律制度。
1.实现上位法授权。
2.实现上位法立法目的。
3. 细化上位法有关程序。
4.解释、适用上位法。
第二,履行法定职责,发挥行政管理效率,弥补法律不足,促进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发展。
第三,规范行政行为,约束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
(见补充材料自由裁量权。
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规定了违反本条规定的“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也就是说,即可以在拘留、罚款、警告这三种处罚中选择一种,也可以就拘留或罚款选择天数或数额。
)第四,推进政务公开,促进民主科学决策,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三、规范性文件的性质规范性文件不是行政立法,也不是法的表现形式,但是具有法律规范的属性。
第一,在法理上,规范性文件具有规范性,对管理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对违反规范的行为具有强制力。
第二,在内容上,规范性文件规范的是行政管理事项,调整的是社会关系,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法律效力。
第三,在执行力上,规范性文件是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依据,对行政机关具有确定力。
第四,在行政诉讼中,可以直接被行政裁判所引用,承认其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第五,在行政复议中,规范性文件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也成为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据。
第六,在功能上,起着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法律制度,履行法定职责,弥补法律不足,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的作用。
四、规范性文件的现状和问题规范性文件的现状:一是,制定机关众多;二是,数量巨大;三是,种类繁多、内容庞杂。
现状特点: 贯彻实施上位法律规范的规范性文件占有较大比例; 所有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都在根据本政府、本部门职责权限制定创制性的管理规范;规范管理相对人行为的规范性文件仍然占绝大多数;各级政府与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的数量有明显差别。
规范性文件内容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超越权限规定了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
越权:越上级、越平级、越下级。
(二)实行地区封锁,限制或歧视外地、外国产品和企业。
(三)实行行业垄断,保护行业产品,指定商品或服务。
(四)擅自增设行政许可,违法设立收费、基金、集资、摊派项目。
《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一)行政处罚;(二)行政强制;(三)行政许可;(四)行政收费或者以基金、会费等名义的收费; (五)限制或者处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义务。
前款第(四)项规定,省人民政府以及省财政主管部门、省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外。
(五)不同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六)通过规范性文件改变行政执法程序。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把规范性文件列为制度建设范畴。
提出:重在提高质量,规范程序,改进方法,讲求效果,及时评估清理。
针对规范性文件的问题,《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两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我市现行的规范性文件有件,其中(见2012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和执行情况)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制度《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三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权限、范围、起草、审查、决定、登记、公布、解释和备案监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以下简称授权组织)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除另有规定外,按照本办法对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违反本办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一)制定原则。
《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四条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精简、统一和效率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合理性原则。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从实际出发,依法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3.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4.效率原则。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率的原则。
行政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二)制定权限。
《决定》规定: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1.应当由市场去解决或者通过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不纳入行政管理的范畴。
2.不得超越制定机关自身的行政管理权限。
3.采取的行政管理手段、方式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共管理的需要规定。
4.不得违法创设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收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三)制定程序。
1.立项(前期论证制度一一预见性)。
《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行政机关收到建议后,应当研究决定是否立项,并给予答复。
2.起草(征求意见制度一一科学性)。
《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十六条: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内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或者对本地区、本行业建设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个人和专家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在起草或者审查阶段进行,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听证会等形式。
3.审查(法律审查制度一一合法性)。
《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法制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必要、可行;(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三)与有关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权限、范围和程序;(五)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个人和专家对规范性文件内容主要问题的意见;(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符合本办法规定。
法制机构在审查中需要有关单位作出说明、提交依据、协助工作的,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在要求期限内回复。
4.决定(集体讨论制度一一民主性)。
《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决定;但涉及面小、各方面意见比较统一的,可以由主要负责人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乡(镇)长办公会议决定。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委、办、厅、局务会议决定。
5.公布(媒体公布制度一一公开性)。
《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三十二条:规范性文件经登记后,本级政府公报和本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纸、电子政务网站及其他媒体应当及时予以刊登。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经登记后,可以在县级政府公报或者其他媒体上以及乡(镇)的公告栏上刊登。
第三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登记和刊登的规范性文件可以拒绝执行。
6.备案(报备审查制度一一监控性)。
《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四十条:规范性文件经登记后,应当自刊登之日起15日内由制定机关报上级行政机关备案。
7.修改和废止(定期清理制度一一系统性)。
《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四十六条: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向制定机关的上级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