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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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湛府〔2017〕105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湛府〔2017〕105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正文:----------------------------------------------------------------------------------------------------------------------------------------------------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新修订的《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7日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市规划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是湛江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的城市规划决策议事机构。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受市政府委托,就城市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市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二章主要职能与构成第四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能是:(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或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等。

(二)审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制定的地方性技术规则、规定等草案。

(三)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重大项目的选址方案、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用地规划条件、已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调整。

(四)审议城市历史风貌保护街区、风景名胜区、城市中心区、城市广场、城市主要景观大道、城市出入口、重要交通节点和景观节点等重要地段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房地产项目用地规模10公顷以上的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及规划面积25公顷以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非城市重要地段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房地产项目用地规模20公顷以上的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规划面积50公顷以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商业街区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商业街区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商业街区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湛府[2012]75号【发布部门】湛江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10.26【实施日期】2012.10.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商业街区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湛府〔2012〕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商业街区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规划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2012年10月26日湛江市商业街区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商业街区建设步伐,引导商业街区向特色化、专业化方向发展,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景观,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湛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商业街区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商业街区是指具有数量众多或规模较大的商业服务业建筑,以带状街道或块状建筑形态组成的区域性商业集群,包括商业街、城市综合体、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服务业建筑。

第四条商业街区应当结合建设规模、特点、风格和档次统一规划,并按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深度要求进行编制。

第五条城市规划为商业街区的建设用地,其项目开发强度、建筑退让、绿地率等规划指标可在技术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放宽,但须对交通、环境和景观等方面影响进行综合论证,论证可行的,按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商业服务业类用地需要兼容住宅的,住宅部分的容积率指标按技术规定住宅类容积率确定,且商业服务业类建筑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应大于项目用地计算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的50%。

第七条商业街一层骑楼或二层及以上裙房外侧作为公共廊道,且骑楼或廊道进深4至5米的,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指标计算,并按骑楼或廊道建筑面积的1.5倍奖励建筑面积,骑楼按其建筑面积的50%计算建筑密度。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四章建筑间距与退让距离第五章公共设施第六章道路交通第七章市政及其它公用设施第八章城市景观与环境设计第九章户外广告设置第十章城市综合防灾第十一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的规划核实第十二章附录1 总则1.1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提高湛江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特制定《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1.2 本《规定》以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法律、规范与标准为依据,参考国内先进城市和地区的同类技术规定,结合湛江市的城市发展目标和建设实际制定,是湛江市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依据。

1.3湛江市域城市规划区内与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有关的工作,必须执行本《规定》的要求。

湛江市原制定的有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性的规范性文件和规定,凡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时,以本《规定》为准。

1.4凡本《规定》尚未涵盖到的相关技术性规定内容,原则上按国家和广东省颁布的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或就具体问题由湛江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的要求进行处理。

1.5 本《规定》经湛江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湛江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如需对本《规定》的内容作增补或修订,应按法定程序进行。

2 城市用地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统计工作。

2.1.2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53中类、81小类。

2.1.3在湛江市域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实施规划管理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应符合表 2-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的要求。

2.1.4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分类,规划选址确定用地性质以中类和小类进行划分。

表2-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1.5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定,按表2-2执行。

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全文

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全文

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全文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全文摘要] 6月19日消息,国务院原则同意《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

批复指出,湛江是东南沿海重要的港口城市,北部湾城市之一。

一、总则1、规划期限近期2011-2015年,远期2016-2020年,远景展望至2030年。

2、规划层次与范围规划范围包括市域、城市规划区和城区三个层次,其中市域总面积约1.32万平方公里,城区总面积约715.75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总面积约2507.23平方公里。

规划范围示意图二、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1、城市发展总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先进城市为标杆,以包括空港、深水良港等在内的全市综合运输体系为支撑,以海洋经济产业、绿色钢铁石化产业为龙头,以现代服务业发展为重点,以循环经济和生态建设为纽带,以海湾海岛景观塑造为特色,建成全国重要的沿海开放城市,现代化的新兴港口工业城市,适宜人居、创业、旅游的生态型海湾城市,更具集聚力、辐射力、引领力的粤西地区城市,代表广东参与环北部湾和XXX合作竞争的区域性城市。

2、城市发展战略1)区域一体战略。

整合空间,推进区域一体化发展。

以湛江城区为辐射核,统筹协调周边的遂溪县、雷州市及经济、交通、生态等方面密切联系的区域,共同打造大湛江城镇圈,促进湛江与周边国家战略区域的协调对接。

量体裁衣,实现市域城镇差异化发展。

将湛江市域空间划分为城镇化指导地区、镇村协调发展区和生态控制区,针对各种地区制定响应的发展战略,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2)XXX统筹战略推进海洋开发。

整合湛江海洋资源,构建海洋发展新平台,加快海洋产业发展,打造中国海洋资源开发的重要基地。

统筹港城关系。

依托东海岛港区和宝满港区,大力发展钢铁、石化等临港工业,形成“港工互动”格局;积极发展面向港口经济的城市生产性服务职能,形成“港城互动”格局。

3)魅力引领战略以平安、温馨、愉悦的空间塑造,实现魅力引领发展。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12•【字号】粤府函〔2023〕248号•【施行日期】2023.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粤府函〔2023〕248号湛江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审批〈湛江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湛府〔2023〕17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湛江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湛江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围绕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战略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支撑湛江市建设成为现代化综合枢纽和生态型海湾都市。

二、构建支撑新发展格局的国土空间体系。

湛江市要立足国家战略、区域功能定位和本地实际,打造成为广东省域副中心城市、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和现代化区域性海洋城市。

要用足用好国家战略叠加交汇优势,全方位对接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先行示范区和前海、横琴、南沙三大平台建设,深化与海南相向发展,深度参与共建“一带一路”和西部陆海新通道,推动形成高水平开放合作新格局,推进湛茂一体化发展。

三、严守国土空间安全底线。

到2035年,湛江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036.74平方公里(605.51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736.35平方公里(560.45万亩);陆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257.52平方公里(38.63万亩);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660.39平方公里(99.06万亩)以内。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行政中心项目规划用地有关问题的通告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行政中心项目规划用地有关问题的通告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行政中心项目规划用地有
关问题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5.24
•【字号】湛府通[2007]24号
•【施行日期】2007.05.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测绘
正文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行政中心项目规划用地有关问题
的通告
(湛府通[2007]24号)
湛江市行政中心项目业经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湛江市行政中心项目建设用地规划控制范围:东起海岸线,西临人民大道,南接文东路,北至海阳路,西南与市体育中心、文保公园(南国热带花园)毗邻,东北紧接海滨大道,规划用地总面积约195公顷。

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集体和个人不得在上述规划土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或扩建建(构)筑物以及附着物。

(二)新增加种植或养殖项目。

(三)转让、出(转)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建(构)筑物以及附着物。

(四)随意进行取、挖土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以上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造成损失的,后果自负。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举报电话:3399092;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举报电话:3216098。

特此通告。

湛江市人民政府
二00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湛江市城市主干道两侧规划管理规定

湛江市城市主干道两侧规划管理规定
公开内容
湛江市城市主干道两侧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主干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美化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主干道,是指经法定程序审批并公布实施的湛江市城市规划所确定的红线宽度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重点控制的城市主干道详见附表)。
60
6
东外环(沿海东路)
60
7
站前路
46
麻赤北路——柳秀路
8
东堤路
36
洪屋路——汉口路
9
南出口路
34
建设路——铁路
10
南岑路
42
南站食品公司鸡场——岑敬村
11
南洋路
36
南山路——新湖大道
12
南山路
36
宝岭路——南洋路
13
宝岭路
36
南山路——湖光路
14
百儒路
36
南山路——湖光路
15
南柳东路
42
南山路——湖光路
36
海田路——蓝田路
35
文西路
36
椹川大道——海滨大道
36
文东路
36
人民大道——海滨大道
37
新龙潮路
46
站前路——椹川大道
38
新西路
36
南柳路——椹川大道
39
新西路
36
南柳路——东新路
40
社坛路
36
文明西路——东新路41源自华田路44明月路——军民路
42
振兴路
36
海田路——北桥北路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设住宅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设住宅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设住宅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20•【字号】湛府〔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设住宅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设住宅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20日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设住宅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设住宅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设住宅规划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居民建设住宅,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居民在持有土地使用权证所确定用地范围内进行自住住宅建设的活动。

中心城区是指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的中心区域和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和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所包围的重要地区。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内居民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中心城区内居民建设住宅到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派驻各区的规划分局申请报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中心城区外居民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中心城区外居民建设住宅向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下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申请报建,由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国土资源、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房管等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居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居民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居民建设住宅应当服从城乡规划管理,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居民建设住宅分为新建、重建、改(扩)建、维修加固等四种形式。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理方案的通知-湛府规〔2017〕1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理方案的通知-湛府规〔2017〕1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理方案的通知正文:----------------------------------------------------------------------------------------------------------------------------------------------------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理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市区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管执法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26日湛江市市区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理方案为进一步加大城市规划管理力度,打击违法建设,妥善处理违法建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规〔2016〕142号)有关规定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市区中心城区内违法建筑提出如下处理方案。

第一条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全面摸底、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分类处理”原则,摸清底数、建立台账,自本实施方案印发实施之日起,用5年时间,依法依规、分类分步完成违法建筑的清理查处工作。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违法建筑,是指1990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25日期间已建成或在建但已停工的违法建筑。

第三条违法建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依法拆除。

(一)占用城市规划“四线”、基本农田建设的;(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但未能整改消除的;(三)严重影响城市景观的;(四)占用高压供电走廊、公共设施和公共用地,压占地下管线,而无法采取措施改正的;(五)其他严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依法应当拆除的。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2•【字号】湛府[2014]17号•【施行日期】2014.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的通知(湛府〔2014〕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12日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具体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湛江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公告》(粤府〔2004〕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城管执法局为市人民政府承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构,依照本规定,对违法、违章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本规定确定由市城管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如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市城管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相关部门发现违反有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及时通知市城管执法局依法处理。

城管执法分局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城管执法局指定管辖。

市城管执法局发现城管执法分局有不当或者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发现其不履行执法职责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告知其所属区政府(管委会)督促其履行职责。

第六条本规定从实施之日起,有关部门应及时将颁发证照和项目审批情况送市城管执法局备案;市城管执法局也应及时将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送有关部门备案。

湛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24年修正)

湛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24年修正)

湛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09•【字号】湛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施行日期】2024.10.09•【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湛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16年2月20日湛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24年8月29日湛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经2024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湛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第三章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四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五章地方性法规报请批准和公布第六章法规解释第七章其他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健全本市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保障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本市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

第四条地方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突出地方特色,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城市规划)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正式版

(城市规划)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正式版

(城市规划)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正式版.1总则1.1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提高湛江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特制定《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

1.2本技术规定依据国家和广东省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参考国内先进城市的同类技术规定,结合湛江城市规划发展要求和建设实际情况制定。

1.3本技术规定尚未涵盖到的有关城市规划管理内容,应按国家和广东省现行的相关规范和标准执行。

1.4为提高湛江市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水平,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应贯彻落实住建部颁布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的要求。

1.5本技术规定作为湛江市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依据,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及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工作均应按本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

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住宅(民房)的规划建设要求另行规定。

1.6本技术规定在施行过程中如需增补或修订的,应按相关的法定程序进行。

2建设用地与开发强度2.1建设用地分类2.1.1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执行。

在规划图纸中同一地类的大、中、小类代码不能同时出现使用。

2.1.2规划选址和规划条件确定用地性质应以用地分类中类或小类进行划分,并标注类别代码。

2.1.3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多种性质用地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进行分类。

规划多种性质混合使用地块,其用地类别代码为各类土地用途代码并列,之间以符号“/”分隔。

2.2建设用地管理2.2.1应统筹安排各类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功能布局,保护景观和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新建项目用地应以规划道路为界限,按城市规划单元成片实施。

2.2.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性质。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11•【字号】湛府函〔2024〕114号•【施行日期】2024.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2024年6月11日湛江市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追责情形第四章追责实施第五章督查考核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建设,维护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查处违法建设包括预防和制止违法建设,以及对违法建设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行政处理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是赤坎区、霞山区、坡头区、麻章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增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责任追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包括下列情形:(一)未办理规划、施工等审批手续或违反审批内容进行建设;(二)临时建筑物或设施超过批准期限未获批准延期的,仍继续使用;(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建设情形;第五条各区政府(管委会)是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镇政府(街道办)是本行政辖区内查处违法建设的执法主体。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财政、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广旅体、卫生健康、税务、供水、供电、消防救援、燃气、通信等单位依职责配合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湛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

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湛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

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正文:----------------------------------------------------------------------------------------------------------------------------------------------------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6月28日湛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10月28日湛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的《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条例。

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服务、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积极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实现规范化、精细化、便民化的管理,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

第五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都市用地分类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四章建筑间距与退让距离第五章公共设施第六章道路交通第七章市政及其它公用设施第八章都市景观与环境设计第九章户外广告设置第十章都市综合防灾第十一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的规划核实第十二章附录1 总则1.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提高湛江市城乡规划建设治理水平,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治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都市土地和空间,特制定《湛江市都市规划治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1.2 本《规定》以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法律、规范与标准为依据,参考国内先进都市和地区的同类技术规定,结合湛江市的都市进展目标和建设实际制定,是湛江市都市规划编制和治理的技术依据。

1.3 湛江市域都市规划区内与都市规划编制和治理有关的工作,必须执行本《规定》的要求。

湛江市原制定的有关都市规划治理技术性的规范性文件和规定,凡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时,以本《规定》为准。

1.4 凡本《规定》尚未涵盖到的相关技术性规定内容,原则上按国家和广东省颁布的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或就具体问题由湛江市都市规划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的要求进行处理。

1.5 本《规定》经湛江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湛江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说明。

如需对本《规定》的内容作增补或修订,应按法定程序进行。

2 都市用地2.1 都市用地分类2.1.1 都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时期的都市规划和用地统计工作。

2.1.2 都市用地分类采纳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53中类、81小类。

2.1.3 在湛江市域进行都市规划编制、实施规划治理和都市用地统计工作,应符合表 2-1都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的要求。

2.1.4 都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要紧性质进行划分和分类,规划选址确定用地性质以中类和小类进行划分。

表2-1 都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1.5 都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定,按表2-2执行。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1. 前言本文档旨在制定湛江市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以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本标准适用于湛江市内的城市规划项目,包括土地利用、建筑规划、交通规划等方面。

2. 目标本文档的主要目标是确保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通过制定技术标准,可以统一规划管理流程、提高规划决策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3. 技术标准内容本文档包括以下方面的技术标准:3.1 土地利用规划- 确定土地用途区划范围和分区标准- 设定土地利用强度控制指标- 制定土地利用变更审批流程3.2 建筑规划- 制定建筑规划设计参数和要求- 规定建筑外观、高度、容积率等限制条件- 确定建筑物排放和节能要求3.3 交通规划- 制定交通网络布局和道路等级体系- 设定交通管制措施和配套设施要求- 规划公共交通系统和停车场配建标准3.4 环境规划- 制定环境保护要求和指标- 阐明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和标准- 要求规划项目符合环境可持续性要求4. 实施与监督为确保技术标准的有效实施,必须建立相应的实施和监督机制。

具体措施包括:- 制定培训计划,提升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规范意识- 建立规划申请和审批流程,并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程序- 成立专业团队进行规划项目的审核和监督- 定期评估和更新技术标准,使之与时俱进5. 结论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的制定对于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所提出的技术标准内容将有助于促进湛江市的城市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同时,实施和监督机制的建立也是确保技术标准有效实施的关键。

湛江市城市主干道两侧规划管理规定

湛江市城市主干道两侧规划管理规定
东南大道——龙海天
62
民安东路
50
雷东大道——民安大道
63
东港大道
40
疏港大道——东海大道
64
东建大道
40
疏港大道——东海大道
65
东山大道
50
疏港北路——东海大道
66
东山东路
50
疏港二横路——码头
67
工业大道
40
疏港北路——滨海大道
68
东腾大道
50
疏港北路——滨海大道
69
和平路(麻斜)
60
沿海西路——沿海东路
(一)堵塞或增设建筑立面上的门、窗,改变门、窗的大小、形状和位置;
(二)封闭或部分封闭建筑立面上的阳台、外走廊、平台等敞开式的空间;
(三)拆除建筑外墙改为铺面、橱窗,开洞安装空调外机、排气机等;
(四)在城市主干道两侧面的建筑物上增设任何形式的招牌、雨蓬和遮阳物等影响立面景观的设施;
(五)安装其他影响建筑立面景观及安全的装置;
金川路——瑞云路
52
朝明路
50
北快速干线——南通路
53
麻乐路
40
金康路——乐山路
54
长龙路
40
金华路——南方路
55
龙潮路
42
椹川大道——海滨大道
56
华田路
44
军民路——体育北路
57
吉祥路
36
北桥南路——海北路
58
调顺大道
60
军民路—北外环
59
劳动路
32
拥军路——新华路
60
中山一路
42
南桥路——跃进路
湛江市城市主干道两侧规划管理规定

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布《湛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布《湛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布《湛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3•【字号】湛府[2006]59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布《湛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湛府〔2006〕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三日湛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及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危旧房改造、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使用被拆迁房屋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湛江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市属各县(市)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及对业务人员进行培训。

各县(市)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所规定的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房屋强制拆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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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提高湛江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特制定《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

1.2 本技术规定依据国家和广东省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参考国内先进城市的同类技术规定,结合湛江城市规划发展要求和建设实际情况制定。

1.3 本技术规定尚未涵盖到的有关城市规划管理内容,应按国家和广东省现行的相关规范和标准执行。

1.4 为提高湛江市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水平,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应贯彻落实住建部颁布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的要求。

1.5 本技术规定作为湛江市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依据,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及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工作均应按本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

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住宅(民房)的规划建设要求另行规定。

1.6 本技术规定在施行过程中如需增补或修订的,应按相关的法定程序进行。

2 建设用地与开发强度2.1 建设用地分类2.1.1 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执行。

在规划图纸中同一地类的大、中、小类代码不能同时出现使用。

2.1.2 规划选址和规划条件确定用地性质应以用地分类中类或小类进行划分,并标注类别代码。

2.1.3 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多种性质用地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进行分类。

规划多种性质混合使用地块,其用地类别代码为各类土地用途代码并列,之间以符号“/”分隔。

2.2 建设用地管理2.2.1 应统筹安排各类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功能布局,保护景观和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新建项目用地应以规划道路为界限,按城市规划单元成片实施。

2.2.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设用地兼容性作出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对建设用地兼容性作出规定的,在不违反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建设用地兼容性按表2.2.2规定执行。

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且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先行依法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2.2.3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来划定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各类设施的建筑面积及位置。

表2.2.2 城市建设用地规划与兼容类型注:1 符号●为兼容,○为有条件兼容,×为禁止兼容。

用地兼容或有条件兼容应按相关法规要求确定用地是“部分兼容”还是“完全兼容”其他类别用地。

2 城市建设用地类别R1、R3参照R2执行;A7、A8、A9均与其他用地不兼容。

3 B9参照B4执行;M3与W3除道路、公用设施、防护绿地外,不兼容其他类型用地; S、U、G大类包括其中类和小类。

2.2.4 建设用地兼容分为部分兼容、完全兼容、禁止兼容。

部分兼容为该规划性质用地允许兼容其他一种以上性质用地,兼容用地面积之和所占该地块总面积比例不超过40%(兼容功能无法进行用地功能分区的,兼容比例可按建筑面积计算,即或兼容建筑面积之和所占该地块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40%)。

完全兼容为该规划性质用地允许混合其他一种以上性质用地,兼容比例最高可达100%。

禁止兼容为该规划性质用地不允许兼容或转变为其他性质用地。

2.2.5 规划用地上建设相应的配套设施,不属于兼容,其配套设施用地(或建筑)应按相关要求执行,主要包括:1 居住用地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 (小区级以下的教育、医疗卫生、托老所、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20%。

2 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批发市场用地配套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

3 教育科研用地、公园绿地(包括防护绿地)等用地的配套设施,应符合相关法规和设计规范要求。

2.2.6 建设用地兼容时,当地面主导功能(建筑性质)发生改变,用地性质应随之调整。

商业服务业等其他建设用地类别需兼容住宅的,应以满足其居住人口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为基本要求。

2.3 居住用地规模2.3.1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和相应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配套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2.3.2 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小区或组团,其用地和人口规模应按表2.3.2指标进行控制。

表2.3.2 居住区、小区和组团用地及人口规模控制指标2.3.3 新建居住用地应成片规划,形成居住小区或组团,避免零星插建。

严格控制居住用地零散开发(城市公共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除外),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零散居住用地原则上不宜单独开发。

在旧城区或相邻土地已完成建设或有道路、河道等类似情况,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且无法调整合并的,在满足建筑退让规定的前提下,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可视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但建设用地面积小于表2.3.4规定的最小地块面积不得单独进行开发建设。

表2.3.4 零散用地建设最小地块面积指标注:混合用地取较高值作为标准。

2.4 居住用地开发强度2.4.1 居住用地规划建设须合理控制开发强度,以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居住用地开发强度应符合表2.4.1的规定。

表2.4.1 居住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注:1 旧城区是指成片建成时间超过30年的城区(下同)。

2 本表的容积率控制指标为上限;用地不满足配套停车位等公共服务设施的,相应下调容积率。

3 “三旧”改造项目、容积率等的指标按市“三旧”政策规定执行。

4 人口规模按照每户120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每户3.2人的标准计算。

5 因布局的合理性需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认可,在不突破容积率的前提下建筑密度经规划部门审批可增加一至五个百分点。

2.4.2 居住用地规模应按表2.3.2的规定进行控制。

当居住用地规模处于居住区与小区之间时,开发强度参照表2.4.1居住区的指标执行;用地规模处于小区与组团之间时,开发强度参照表2.4.1小区的指标执行;用地规模小于组团的参照组团开发强度指标执行。

2.4.3 居住用地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所占比例不大于地块计容总建筑面积20%(包括用地规模小于5公顷,商业服务业与住宅在同一建筑中混合设置,且住宅为主导功能)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开发强度应按表2.4.1规定执行。

2.4.4 居住用地规模5公顷以上,承担片区商业服务业功能时,且商业服务业项目所占比例大于项目地块计容总建筑面积20%的,则商业服务业项目开发强度可按表2.5.1执行。

2.5 商业服务业用地开发强度2.5.1商业服务业用地开发强度应符合表2.5.1规定。

表2.5.1 商业服务业用地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注:1 本表的容积率控制指标均为上限,若用地不能满足停车位及配套设施时须相应下调容积率。

2 本表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密度指高层建筑裙楼,塔楼建筑密度一般不大于20%,商业建筑的中庭首层通高至屋顶见光部分建筑面积可不纳入建筑密度计算。

但因布局的合理性需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认可,在不突破容积率的前提下建筑密度经规划部门审批可增加一至五个百分点。

3 在满足片区道路交通、建筑环境容量和城市景观等前提下,区级以上商业中心、城市综合体建筑密度可适当放宽为:旧城区不大于60%,其他城区不大于55%。

2.5.2规划用地为商业服务业,当满足居住(新增住宅)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时,可兼容不大于项目地块计容总建筑面积40%的住宅,住宅与商业服务业建筑容积率分别按表2.4.1和表2.5.1确定,但住宅不应与办公、酒店用房拼建或叠建。

2.5.3 商业服务业用地兼容住宅,或满足2.4.4条款居住用地兼容片区商业服务业项目的,地块综合容积率R按以下计算式确定:R=1/(B/R1+(1-B)/R2)式中R1和R2分别为住宅或商业服务业建筑容积率,B为住宅或商业服务业计容建筑面积所占比例。

2.5.4 鼓励规划建设商业居住等多功能混合社区。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时,在轨道交通站点周边300米半径范围内的商业居住多功能混合用地,容积率可分别按表2.4.1和表2.5.1上浮30~10%(随轨道交通站点距离增加而递减)。

2.5.5 商业服务业项目计容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对项目周边城市路网围合片区及影响区域进行交通影响分析,交通影响分析结论中应对项目的交通组织及停车位配置作出明确规定,当拟建项目不能满足交通组织及停车位配置要求时,则相应减少项目开发强度。

2.5.6 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应在沿街面设置骑楼,骑楼首层架空廊道作为城市公共开放空间。

架空廊道进深4~5米,进深净宽和梁底净高均不小于3.6米,并满足行人通行安全和舒适度要求(人行空间不得设置空调外机,店门不得向外开启,合理设置照明)。

满足以上条件的骑楼架空廊道面积不纳入建筑面积和建筑密度计算,并按架空廊道水平面积的1.5倍奖励建筑面积(不临城市道路的骑楼除外),奖励的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奖励建筑面积用于住宅的,应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相邻公共建筑二层以上相连或跨越街区,仅用于公共交通联系功能的空中走廊(层高不大于5米)可参照前款设置条件奖励容积率。

2.6 保障性住房项目开发强度2.6.1组团级以上成规模建设,且建筑高度27米以上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可按表2.4.1相应用地规模的容积率指标上浮20%进行控制。

2.6.2当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难以达到组团级以上用地规模,且满足表2.3.4零散用地最小地块面积的,单幢建筑在满足建筑规定退让的条件下,容积率可按表2.4.1组团级规模指标上浮30%进行控制。

2.7 超高层建筑设置条件及容积率计算2.7.1建筑高度1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较大体量的超高层建筑应结合用地周边城市空间容量及对城市道路交通影响情况综合确定。

2.7.2符合超高层建筑设置条件的商业服务业超高层建筑,容积率按建筑高度分段计算:建筑高度小于100米部分的建筑面积按现行规定计算容积率。

建筑楼层地板面高度在100~150米部分的建筑面积按50%计入容积率,建筑楼层地板面高度大于150米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且建筑高度100米以上不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该建筑计容建筑面积的30%。

2.8 工业用地及开发强度2.8.1 工业用地应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和工业组团。

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水源(径流)上游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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