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经验:画蛇添足的财税〔2017〕48号以及金融机构、金融企业的混乱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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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蛇添足的财税〔2017〕48号以及金融机构、金融企业的混乱
定义
目前从范围看,从大到小是这样排列:
金融机构(营改增)=金融企业(所得税)>金融企业(营改增)
从概念看,财税文件的思路大概是混乱的。
一、营改增的口径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一)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二)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