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软件使用及版权保护规定

软件使用及版权保护规定

软件使用及版权保护规定一、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软件使用和版权保护事宜,确保软件的合法使用和版权的保护。

任何人在使用本软件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二、软件使用规定1.用户在使用本软件时,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通过本软件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2.用户不得利用本软件进行任何形式的网络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发布恶意软件等行为。

3.用户不得利用本软件进行盗版、破解或传播侵犯版权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盗版软件、音乐、电影等。

4.用户不得使用本软件进行任何违反道德及伦理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发布淫秽、暴力等不良信息。

三、版权保护规定1.本软件的版权归软件开发方所有,未经软件开发方授权,用户不得擅自复制、修改、传播该软件。

2.用户不得删除软件中的版权信息,包括软件界面的版权标识、软件文件中的版权声明等。

3.若用户发现有他人侵犯了本软件的版权,请及时向软件开发方提供相关证据,并请求软件开发方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四、法律责任1.若用户违反本规定,软件开发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用户使用本软件、追究用户的法律责任等。

2.用户在使用本软件过程中产生的任何违法行为,由用户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若因用户违反本规定导致软件开发方遭受损失,软件开发方有权要求用户赔偿相应的损失。

五、其他规定1.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本软件的用户,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用户、企业用户等。

2.软件开发方有权根据需要修改本规定,并通过软件更新或公告等方式向用户发布修改后的内容。

修改后的规定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3.若用户不同意修改后的规定,有权选择停止使用本软件。

若用户继续使用本软件,视为用户同意修改后的规定。

免责声明:本文档仅供参考,最终解释权归软件开发方所有。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管理规定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管理规定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管理规定1、各地版权管理机关应认真对本地区的计算机软件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掌握情况,为管理工作取得必要的信息;2、各地版权管理机关应大力开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得计算机软件的开发、销售单位和个人依法办事,同时要求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合法软件。

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管理,我国是有比较严格的管理规定的,同时也规定了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进行相应的管理活动。

作为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也应当适当了解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下面是小编带来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规定的内容,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吧。

国家版权局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规定如下:1、各地版权管理机关应认真对本地区的计算机软件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掌握情况,为管理工作取得必要的信息;2、各地版权管理机关应大力开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得计算机软件的开发、销售单位和个人依法办事,同时要求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合法软件;3、各地版权管理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务院2001年12月20日三百三十九号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有关条款,对侵犯计算机软件的有关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对于性质严重的制作、发行、销售盗版计算机软件的犯罪行为,可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地版权管理机关及时向国家版权局反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

补充知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有哪些权利?①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②开发者身份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以及在其软件上署名的权利;③使用权,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④使用许可和获酬权,即许可他人全部或部分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和由此而获得报酬的权利;⑤转让权,即向他人转让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权利。

法律规定由国家版权局总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相关事宜,但各地的版权管理机关也会起到一个配合、辅助的作用。

同时,小编还给大家提供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拥有的相关权利,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软件著作权管理办法

软件著作权管理办法

软件著作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保护公司的软件著作权,提高公司软件开发水平,鼓励员工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控股公司。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管理职责第三条知识产权部是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统一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有:1、负责组织制定公司软件著作权的管理办法;2、负责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档管理;3、协助收集有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有关政策等。

第四条软件著作权负责人:指负责软件开发、登记备案的人员,主要职责有:1、负责软件的开发或采购;2、负责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技术资料撰写和申请;3、负责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登记;4、负责公司计算机软件的许可使用和转让的备案;第五条法务事务部负责公司软件的法律事务管理、处理著作权协议的审查及软件著作权可能存在的纠纷、侵权案。

第三章权利归属第六条公司及子公司、控股公司员工在下列情况完成的软件著作权,归所属公司所有:1、公司员工为完成工作任务,或进行与其本职工作相关而开发的软件;2、利用公司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软件。

第七条若公司须与外部合作方共同开发软件的,应明确软件著作权为公司所有,如合作方需作为共同的软件著作权人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包括排名顺序。

第四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登记管理第八条公司可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包括:1、公司自主开发的软件;2、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开发且约定著作权归属的软件;3、公司委托他人开发并约定著作权属于公司的软件。

第九条公司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程序为:1、软件著作权负责人在OA系统填写《软件登记申请表》进行审批,上传源程序和文档;2、部门负责人需对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对于不符处,联系负责人进行修改;3、审查通过后,由负责人向国家版权保护中心进行申请。

第十条对已准予登记的软件,知识产权部应将登记证书原件归档。

第五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许可、转让、质押第十一条公司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依合同约定定享有著作权的软件,有权许可他人使用或进行转让、抵押、质押。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合法权益,维护计算机软件市场秩序,促进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算机软件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定义计算机软件,是指以计算机程序为核心,由与之配套的文档、介质等组成的独立的实体或者功能部件。

第四条基本原则计算机软件保护应当遵循公平竞争、保护原创、尊重知识产权的原则。

第二章软件著作权第五条软件著作权的取得软件著作权的取得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

第六条著作权声明著作权人可以在计算机软件上加注著作权声明,包括作者姓名、著作权人名称、年份等信息。

第七条软件登记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软件登记,登记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三章软件保护措施第八条技术保护措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有权采取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复制、传播、篡改等行为。

第九条制作者保护措施计算机软件制作者有权要求用户提供合法购买证明,以验证用户的软件使用权。

第十条反盗版措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可以与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合作,采取反盗版措施,保护软件版权。

第四章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十一条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传播计算机软件的行为,构成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第十二条软件盗版行为制作、销售、传播盗版计算机软件的行为,构成软件盗版行为。

第十三条处罚措施对于侵犯软件著作权、软件盗版等违法行为,将依法采取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查封、没收违法所得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赔偿责任侵犯软件著作权、软件盗版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赔偿等。

第十五条惩戒措施对于严重侵犯软件著作权、软件盗版的行为人,可以采取法律惩戒措施,包括限制从事相关行业活动、吊销营业执照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条例的解释权本条例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局所有。

第十七条实施时间本条例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软件著作管理制度

软件著作管理制度

软件著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软件著作管理行为,保护软件知识产权,提高软件著作质量,推动软件产业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司软件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三条软件著作权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保护创新、鼓励创新”原则,推动软件原创开发。

第四条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著作管理职责。

第五条没有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复制、传播,使用他人软件著作。

第六条为了帮助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软件著作权, 来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督促各级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及本制度管理软件著作权。

第八条负责制订有关保护软件著作权的措施、方案和政策,并指导实施。

第九条协调有关保护软件著作权的各方面工作,合理利用政府资源,支持软件著作权的保护。

第十条部门设置软件著作管理机构,负责软件著作权的登记管理,软件著作权的鉴定等工作。

第三章著作权人职责及权利第十一条所有人参加编写的作品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合并作品条款。

第十二条无论职务担任的作者,应当对编写的作品承当责任。

第十三条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署名权、检索和链接权、展览权等。

第十四条著作权人有权利回收已经转让他人的著作权。

第四章软件著作权的登记、鉴定及保护第十五条为促进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实行登记制度,规范软件著作权的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申请人已经完成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手续后,应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表,源代码、程序说明书、软件运行程序。

第十七条发现侵权行为,软件著作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依法享受法律保护。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履行调解申请赔偿事宜。

第五章违纪与处理第十九条违反本制度条例的人员,依据公司的相关规定,按照相应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涉嫌犯罪的行为,所论罪行将给予公安机关的处理。

有关单位也需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严重违反公司的制度始乱公司内部安全与发展的人员,公司将给予开除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办法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办法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办法近年来,计算机软件在我国的发展日益迅猛,其在经济、教育、科研等各个领域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计算机软件的管理,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和发展,我国制定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办法》。

本文将重点探讨这一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作用。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定义和范围《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办法》首先明确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定义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对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著作权,包括程序代码、结构和组织、界面、图标等。

这一管理办法还明确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范围,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应用软件、游戏软件等各类软件。

它们的创作和使用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任何未经授权的复制、传播、修改和翻译等行为都属于侵权。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登记和保护为了保护创作者的权益和促进软件行业的健康发展,管理办法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登记和保护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创作完成后,作者可以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登记的主要目的是证明著作权的归属和确权,便于日后的维权和证据保全。

其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主要依靠著作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管理办法规定,在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侵犯著作权人的专用权,包括复制、传播、出租、展示、表演、播放等行为。

对于侵权行为,著作权人可以依法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承担民事责任。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归属和转让在管理办法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归属和转让也是重点内容。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创作人有权享有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表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

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软件是在职务关系下开发的,著作权通常归属于单位或雇主。

同时,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将自己享有的著作权以合同的形式转让给他人。

转让的范围、方式和条件应在合同中明确,受让人在获得著作权后,可以享有与之相应的权利。

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维权和执法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合法权益,管理办法对维权和执法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国家版权局令第1号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国家版权局令第1号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令第1号现发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石宗源二OO二年二月二十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

第四条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以及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的当事人。

第五条申请人或者申请人之一为外国人、无国籍人的,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

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

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

第二章登记申请第七条申请登记的软件应是独立开发的,或者经原著作权人许可对原有软件修改后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进的软件。

第八条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可以由全体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

著作权人协商不一致的,任何著作权人均可在不损害其他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请登记,但应当注明其他著作权人。

第九条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一)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二)软件的鉴别材料;(三)相关的证明文件。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发布部门】机械电子工业部(已变更)【公布日期】1992.04.06【实施日期】1992.04.0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1992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公告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应当是《条例》发布以后发表的、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的软件。

《条例》发布以前发表的、并未进入公有领域的软件的著作权登记,可在本办法实施以后的一年内办理。

第三条《条例》及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发表:将软件公之于众的行为,包括用出售或其它提供复制件的办法向公众发行软件,或者为了进一步发行复制品的目的而公开展示软件。

(二)修改本:对原有软件进行修改后所形成的在功能或性能方面得到重要改进的新软件。

(三)合成软件: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软件或若干软件的部分模块汇集编排而组成的体现了合成者创造性劳动的新软件。

第四条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者(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或其继承者、受让者。

申请者可直接或通过邮寄办理登记。

第五条软件著作权人或软件著作权人之一为外国人的软件登记,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缔结的双边协议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若有关规定不要求履行手续,可不办理登记,但自愿申请登记,则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经国务院授权,机械电子工业部(以下简称机电部)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

机电部委托中国软件登记中心(以下简称软件登记中心)具体承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

第二章申请第七条一项软件著作权的登记申请应当限于一个独立发表的、能够独立运行的软件。

第八条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时,可以由各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

各著作权人协商不一致时,各著权人都有权在不损害其他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请登记,登记时应当列出其他著作权人。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相关办法(全文)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相关办法(全文)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相关办法(全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为此,制定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年2月20日国家版权局令第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

第四条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以及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的当事人。

第五条申请人或者申请人之一为外国人、无国籍人的,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

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

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

第二章登记申请第七条申请登记的软件应是独立开发的,或者经原著作权人许可对原有软件修改后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进的软件。

第八条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可以由全体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

著作权人协商不一致的,任何著作权人均可在不损害其他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请登记,但应当注明其他著作权人。

第九条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一)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二)软件的鉴别材料;(三)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

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

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全文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全文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全文《计算机软件保护》分总则、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法律责任、附则5章33条,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四)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第五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计算机软件保护法

计算机软件保护法

计算机软件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四)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第五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第六条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第七条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办理软件登记应当缴纳费用。

软件登记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软件著作权第八条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条例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条例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软件著作权指的是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及其相关文档的权利。

软件著作权包括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等权利。

第三条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应当依据《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著作权局审查同意,申报著作权登记。

第四条申报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著作权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审查批准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书》;
(二)软件著作权所有者或其代理人的有效证件;
(三)计算机软件的全套资料,包括软件著作权材料、软件说明书、源程序、可执行程序以及说明书等资料。

(四)软件著作权所有者的声明书;
(五)其他有利于登记的相关资料,如技术分析报告等。

第五条申报者应当填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书》,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申报者应当签署有效证件。

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

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

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计算机软件已经成为了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规范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使用和转让行为,促进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国家制定了《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简要介绍。

一、概述《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是国家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规范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使用和转让行为,促进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该法规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使用和转让的单位和个人。

二、主要内容《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是计算机软件的重要知识产权之一。

该管理办法规定,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享有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等在内的著作权。

同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软件进行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行为。

2、软件登记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该管理办法要求计算机软件在开发完成后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软件的源代码、说明书、用户手册等相关文档。

经过审查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授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公开登记信息。

3、软件使用与转让该管理办法规定,计算机软件的使用和转让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计算机软件作为商品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同时,该管理办法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计算机软件进行合理使用,但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4、法律责任对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对于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行为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结语《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是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规范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使用和转让行为,促进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关于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法律规定

关于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法律规定

关于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法律规定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版权局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通知的通知》(国办发〔1999〕19号)……任何单位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不得使用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八)计算机软件;……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84号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84号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正文:----------------------------------------------------------------------------------------------------------------------------------------------------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6月4日国务院令8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流通,促进计算机应用事业的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软件(简称软件,下同)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计算机程序: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

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应当视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开发者:指实际组织、进行开发工作,提供工作条件以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简称单位,下同);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公民。

(四)软件著作权人:指按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单位和公民。

(五)复制:指把软件转载在有形物体上的行为。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对软件的保护,是指软件的著作权人或者其受让者享有本条例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的各项权利。

第五条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第六条中国公民和单位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在何地发展,均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关于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法律规定

关于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法律规定

关于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法律规定计算机软件侵权是指未经许可或授权,使用、复制、传播、修改或销售他人的计算机软件,侵犯了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用于规范和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下面将介绍我国关于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法律规定。

一、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是我国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基本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软件具有著作权保护,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和复制权等权利。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发表、传播、复制等方式侵犯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未经许可,商业目的使用他人计算机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软件盗版、软件破解和软件反编译等。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侵犯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还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是我国专门制定的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权益的法规。

该条例对软件复制、软件发行、软件扫描、软件反编译等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禁止私自复制、传播软件,并对违法行为做出了相应惩罚。

四、侵权责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将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侵权后果、赔偿损失等。

侵权责任法对于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进行了细致的界定和规范,对侵权方进行了严厉的制裁。

五、刑法相关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严重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构成犯罪。

例如,非法制造销售侵权复制品、非法破解技术防护手段等行为将构成犯罪,并受到刑事处罚。

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打击和惩治严重的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综上所述,我国对于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法律规定非常明确,旨在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推动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

作为广大计算机软件用户,我们应当自觉遵守这些法律规定,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使用正版软件,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计算机软件环境。

软件版权化管理规定

软件版权化管理规定

软件版权化管理规定
1. 背景和目的
本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公司对软件的版权进行有效管理和保护,以确保软件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2. 定义
2.1 软件:指由公司开发、购买或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和代码。

2.2 软件版权:指软件对应的著作权,以及与软件相关的其他知识产权。

3. 软件版权管理义务
3.1 公司应保证自己拥有合法的软件版权,或者取得了软件的合法使用授权。

3.2 公司应建立软件版权登记制度,对公司拥有的软件进行登记管理,包括软件的名称、版本号、开发者信息等。

3.3 公司应制定软件版权保护措施,采取技术和管理手段,防止软件的盗版、侵权和非法复制。

3.4 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培训,提高员工对软件版权的重视和保护意识。

3.5 公司应定期进行软件版权检查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软件版权方面的问题。

4. 软件版权违约处理
4.1 对于违反软件版权管理规定的公司员工,公司将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职、开除等。

4.2 对于故意盗用、侵犯软件版权行为的员工,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4.3 对于违反软件版权管理规定的公司合作伙伴,公司将采取相应的合作终止、经济赔偿等措施。

5. 附则
5.1 本规定经公司法务部门审核批准后生效。

5.2 公司应通过内部通知等形式,向全体员工宣传和解释本规定。

5.3 本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公司法务部门制定并进行更新。

以上为软件版权化管理规定的内容,鉴于公司实际情况,可根据需要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
规定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管理,保护公司的计算机软件着作权,提高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水平,鼓励员工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源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管理职责
第三条专利法务部是公司计算机软件的统一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有:
1、负责公司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的登记;
2、负责公司计算机软件的归档管理;
3、负责公司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事务管理;
4、负责公司计算机软件的许可使用和转让的备案;
5、收集有关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的有关政策
5、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的登记管理
第四条公司员工为完成工作任务,或进行与其本职工作相关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着作权属于公司。

第五条公司可申请着作权登记的计算机软件包括:
1、公司自主开发的计算机软件;
2、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开发且未约定着作权归属的计算机软件;
3、公司受他人委托且未约定着作权属委托方的计算机软件;
4、公司委托他人开发并约定着作权属于公司的计算机软件。

第六条下列软件不予办理登记
1、未发表的软件;
2、已开发完成但尚未鉴定的软件。

第七条一项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的登记申请应当限于一个独立发表的、能够独立运行的计算机软件。

第八条公司申请软件着作权登记的程序为:
1、由计算机软件开发人员填写《计算机软件登记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定确认后,
连同源程序和文档一并交专利法务部;
2、专利法务部对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对于不符处,联系计算机软件开发员进行修
改;
3、审查通过后,由专利法务部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申请。

4、申请过程中,专利法务部与计算机软件开发员保持联系。

第九条计算机软件开发人员提供的源程序和文档的具体要求:
1、源程序按前、后各连续30页,共60页(不足60页的全部提交),打印在A4纸
上,源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结束页除外),右上角标注页码1-60;
2、文档按前、后各连续30页,共60页(不足60页的全部提交),打印在A4纸
上,每页不少于30行(图片、结束页除外),右上角标注页码1-60。

第十条对已准予登记的软件,专利法务部应将登记证书原件归档,交商业秘密委员会保存。

第四章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的许可、转让、质押
第十一条公司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依合同约定定享有着作权的计算机软件,有权许可他人使用或进行转让、抵押、质押。

第十二条许可他人使用计算机软件或进行转让、抵押、质押,应由软件开发部门向专利法务部提出申请,由专利法务部组织知识产权委员会成员进行评估、审核,交公
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三条许可他人使用计算机软件的,须与被许可人签订书面许可使用合同,并明确许可的类型。

专有许可合同,应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合同登记。

第十四条转让或质押软件着作权时,应与受让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合同登记。

第五章其他
第十五条计算机软件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全体员工应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在保护公司软件着作权的同时,也不侵犯他人的软件着作权。

第十七条遇到侵权时,由专利法务部与计算机软件部协同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