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2015年发布)
3、省厅《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宣贯(褚彬潜)
近几年交通建设工程不同工程类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表
工程类型
桥梁工程 路基工程 路面工程 隧道工程 码头工程 临时工程
事故起数 事故起数 事故起数 事故起数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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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某月某 日,某桥梁施工企 业项目部在施工工 地水中区引桥B17B18号墩左幅进行 架桥机预制箱梁拼 装时,架桥机突然 发生断塌,致使正 在架桥机及所悬预 制箱梁上的10多名 施工人员掉落到桥 下滩涂上,其中2名 施工人员经抢救无 效死亡,另有9名施 工人员不同程度受 伤,造成直接经济 损失900余万元。
后风险监管向事前安全风险精细化管控转变
的尝试。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指导交通建设工程项
4
目有序、规范地开展风险评估工作,为施
工安全风险管控打下良好基础。
起草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于2011年印发了《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办发〔2011〕47号) (第12页)
▪ 2、国家七部委于2009年印发了《关于加大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 3183号)。
某项目高速公路大桥施 工中架桥机坍塌(2死9
伤)事故
•
2010年某月某日,
某施工企业承建的某高速
公路某合同段一分包单位
在施工过程中,几名操作
人员利用桥面间隙临时过
道,将一台机具设备从桥
面左幅移向右幅时,突然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5.03.02•【字号】浙交〔2015〕58号•【施行日期】2015.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15〕58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切实发挥施工安全风险预警预控作用,有效降低施工风险,确保施工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订了《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3月2日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切实发挥施工安全风险预警预控作用,有效降低施工风险,确保施工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公路项目的斜拉桥、悬索桥桥梁工程,墩高或净空大于100米的桥梁工程,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新技术的特大桥、大桥工程,长度1000米及以上隧道工程,连拱隧道和小净距隧道工程,浅埋和偏压等结构受力复杂的隧道工程,高速公路路堑高边坡工程以及交运输通部《关于开展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试行工作的通知》规定的评估范围均应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其他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分为项目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合同段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三类,各项目结合实际,逐级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形成系统有效的风险评估体系和管控措施。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01.24•【字号】浙交〔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21〕16号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与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现将《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1月24日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坚持“企业负责、行业监管、动态实施、科学管控”的原则。
第四条施工安全风险等级按照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后果和概率,由高到低依次分为重大、较大、一般和较小四个等级。
第五条重大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
较大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
一般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
较小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
以上同时满足两个以上条件的,按最高等级确定风险等级。
第二章风险评估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和地方铁路工程施工图阶段风险评估统称为总体风险评估;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和地方铁路工程施工阶段风险评估统称为专项风险评估。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以及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军事港口、渔业港口、专用航道的工程建设和抢险救灾工程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路基和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以及公路沿线附属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工程、航道工程、修造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是指从事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包括项目业主、代建单位、总承包单位,下同)、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单位,以及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第四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行业监管、建设单位负责的管理体系.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将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六条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单独设立港口管理部门的,由港口管理部门主管港口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港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力度。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是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招投标活动,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建设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质量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和隐患。
建设单位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和复查,确保整改效果。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为承包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保障措施,不得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非法干预和干扰。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不得将工程款支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以及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军事港口、渔业港口、专用航道的工程建设和抢险救灾工程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路基和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以及公路沿线附属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工程、航道工程、修造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是指从事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包括项目业主、代建单位、总承包单位,下同)、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单位,以及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四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行业监管、建设单位负责的管理体系.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将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单独设立港口管理部门的,由港口管理部门主管港口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港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15年版)
6. 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有关招投标的文件和规定; 7.浙江省交通运输厅颁发的有关招投标的文件和要求; 8.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文件。
三、招标文件应明确的有关内容
求,以便于潜在投标人判断其是否满足资格要求,进而决定是否参加本次招标。需要注意的是,根 据
《招标投标法》第 31 条关于“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的规定,考核资 格条件 应以联合体协议书中规定的分工为依据,不承担联合体协议有关专业工程的成员,其相应的 专业资质
不作为该联合体成员中同一专业单位的资质进行考核。如:某工程需要公路工程总承包特 级或者公路
一、招标文件的组成
《公路工程标准文件》是全国公路工程通用的标准化文件,《招标文件范本》结合我省实际,对 相应的内容作了补充、细化和约定,而各项目由于地理环境、项目性质、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前 期要求等不同,每一项目都有各自的特点。为了切合项目实际,便于管理和避免在实施过程中可能 发生的合同纠纷,招标人在执行上述文件的同时,有必要对某些篇、章和条款进行适当的补充、细 化或约定,形成由招标人编制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页脚内容
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 审定委员会
主任委员: 陈利幸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副厅长(正厅长级)
副主任委员:耿洛佳 任忠 王月良 陈允法 孔德泉
委 员: 董 忠 蒋虹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纪检组长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副厅长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副厅级纪检员
1.《标准文件》及《公路工程标准文件》的内容纳入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2. 招标人编制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是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及《公路工程标准文件》的 补充、细化或约定,除另有说明外,不得修改其中的正文。 3.发包人(招标人)、监理人、承包人(投标人)从招、投标开始至缺陷责任期结束,必须始 终按照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要求规范各自的行为。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9.06.19•【字号】浙交〔2019〕121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浙交〔2019〕121号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市港务管理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管理局:现将《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分级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6月19日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分级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和造价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项目实行分级监管。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和造价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承办。
省交通运输厅主管监督以下项目:(一)100公里以上的国高网高速公路工程;(二)跨设区的市的国高网高速公路工程;(三)独立特大型高速公路桥梁工程、独立特长高速公路隧道工程;(四)沿海10万吨级以上港口工程;(五)跨设区的市的三级以上内河航道工程;(六)跨设区的市的地方铁路工程。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国家、省批复的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新建、改建的高速公路互通工程除外)、水运工程项目的造价文件审查与备案工作。
第四条设区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辖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和造价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之外的其他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造价文件审查与备案工作,并主管监督以下项目:(一)省交通运输厅主管监督以外的其他高速公路、水运、地方铁路工程;(二)新建、改建的高速公路互通工程;(三)普通国、省道公路工程;(四)农村公路工程(含渡口工程);(五)城际轨道交通工程。
xx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细化内容(三) 《办法》细化了风险评估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 《办法》细化调整了施工安全风险 评估机构、评估小组负责人、评估人 员相关资格和资历的要求。
▪ 具体调整内容为:
▪ 1、新增条件—成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小组。
▪ 2、修改条件—将评估工作小组负责人应具有5年及以上工程 管理经验调整为应具有10年及以上工程管理经验,且具有高 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 (1)由建设单位统筹明确本项目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 和专项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方法。
+ (2)参照交通部发布《桥隧、高边坡》指南的,可结合 工程实际调整完善或自行设计评估指标体系。
+ (3)调整完善或自行设计的评估指标体系需组织专家论 证。
+ 3、明确了总体、专项风险评估和专项方案论证的工作机制 和程序
交通安全工作,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建立桥隧工 程设计和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并开展试点工作。”
起草意义
1
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是安全管理的一项基础性 工作,也是关键性工作。
根据我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 2 试行情况,结合2014年最新修订的《安全生
产法》和交通运输部的最新要求,因此我省 进行细化和完善,起草本《办法》。
细化内容(一)
《办法》扩大我省公路工程风险评估的范围
+ 考虑到隧道工程和桥梁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相 对较大,结合我省实际,将交通运输部《关于开 展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试行工 作的通知》(交质监发〔2011〕217号)中的部分 评估范围进行了调整。
+ 同时针对交通运输部2015年2月4号印发《关 于发布高速公路路堑高边坡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 估指南(试行)的通知》有关要求已结合入本办 法中。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21.01.24
•【字号】浙交〔2021〕16号
•【施行日期】2021.0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与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现将《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1月24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5.09.22•【字号】•【施行日期】2015.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交通运输部、省法制办有关信用评价工作要求,我厅对《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浙交〔2014〕248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厅建管处反馈。
联系人:范芳,电话:0571-********。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9月22日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增强施工企业诚信履约意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三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1.制订、修订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信用行为评定标准,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2.开发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并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3.汇总并发布当年所有参评项目;4.组织对具有交通方面二级及以上资质(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的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5.对具有交通方面二级及以上资质(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施工企业填报的信用评价基本信息进行确认;6.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
《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起草说明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切实发挥施工安全风险评估预警预控作用,有效降低施工风险,确保施工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起草背景及目的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是安全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关键性工作。
交通运输部于2011年印发了《关于开展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试行工作的通知》(交质监发〔2011〕217号),我省按照文件要求开展了试行工作。
2014年交通运输部又出台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交安监发〔2014〕120号),对风险评估管理工作再次作了强调。
因此根据我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试行情况,结合2014年最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和交通运输部的最新要求,我局进行了细化和完善,起草了本《办法》。
此外,《办法》的出台创新性地提出了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管理办法,是传统事中事后风险监管向事前安全风险精细化管控转变的尝试。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指导项目有序、规范地开展风险评估工作,为施工安全风险管控打下良好基础。
二、起草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0号)等有关法规、规章。
三、起草过程(一)2014年10月开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起草了初稿。
(二)2014年11月,组织全省各市质监机构、部分项目建设,监理、施工和评估单位对《办法》初稿征求了书面意见,另外还组织部分项目建设,监理、施工和评估单位进行了座谈讨论。
(三)2014年12月初,由局安全处根据征求的书面意见和座谈讨论意见进行了修改。
(四)2014年12月12日提交厅质监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边坡方案】路堑高边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国道XX至XX公路XX段工程第XX合同段(K11+568~K16+040)路堑高边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XX工程集团有限公司XX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二○XX年XX月目录第一章编制说明 (1)1.1编制依据 (1)1.2编制目的 (4)1.3安全目标 (4)1.4适用范围 (4)第二章工程概况 (5)2.1工程简介 (5)2.2高边坡简介 (5)2.3施工平面布置 (11)2.4施工准备情况 (17)第三章施工工艺 (18)3.1总体施工方案 (18)3.2施工工艺 (19)3.3工艺流程 (41)3.4施工要求 (41)第四章施工计划 (42)4.1施工进度计划 (42)4.2材料与设备计划 (42)4.3劳动力计划 (44)第五章危险因素分析 (45)5.1风险源辨识 (45)5.2风险分析 (48)5.3风险估测 (57)5.4专项评估结论 (59)第六章施工安全保障措施 (61)6.1组织保障措施 (61)6.2技术保障措施 (68)6.3爆破安全措施 (77)6.4监测监控措施 (85)6.5安全应急措施 (89)6.6环保措施 (97)6.7雨季施工安全保障措施 (98)6.8防台风措施 (99)第七章安全检查和验收 (100)7.1检查方法 (100)7.2 安全检查验收制度 (100)7.3现场检查内容及验收 (100)第八章安全验算 (109)8.1脚手架安全验算 (109)8.2爆破安全验算 (113)第九章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115)路堑高边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第一章编制说明1.1编制依据1.1.1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第13号主席令);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第91号主席令);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第9主席令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第14号主席令);5、《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第69号主席令);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第47号主席令);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第279号国务院令);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第393号国务院令);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第493号国务院令);10、《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第653号国务院令);11、《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14〕第56号浙江省人大公告);12、《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2〕300号浙政令);13、《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第1号交通部令);14、《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2015〕第74号国家安监总局令);15、《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第302号国务院令);16、《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第1号国家安监总局令);1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第17号国家安监总局令);18、《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第44号国家安监总局令);19、《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3〕第63号国家安监总局令);1.1.2规范标准1、《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2、《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2015);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4、《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 F10-2006);5、《岩土锚固与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技术规范》(GB 50086-2015);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7、《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8、《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91);9、《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 0218-2006);10、《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11、《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08);12、《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80-2009);13、《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14);1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86);15、《安全预评价导则》(AQ 8002-2007);16、《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指南》(JTG/T B05-2004);17、《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 77-2010);1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AQ/T 9007-2011);19、《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20、《建筑施工脚手架实用手册》;2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1.1.3规范性文件1、《关于发布高速公路路堑高边坡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交安监发〔2014〕266号);2、《高速公路路堑高边坡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指南》;3、《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交安监发〔2014〕120号);4、《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浙交〔2015〕58号);5、《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意见的通知》(浙交安〔2014〕1号);6、《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交〔2014〕58号);7、《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交监〔2015〕35号);8、《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浙交〔2013〕5号);9、《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规定(试行)》(浙交〔2011〕68号);10、《浙江省公路水运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试行)》(浙交〔2010〕236号);11、《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组织与实施指南的通知》(浙应急办函〔2010〕25号);12、《交通运输部安委办关于加强在建公路工程项目施工驻地和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安委办函〔2014〕94号);13、《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暂行)》(交质监发〔2012〕576号);14、《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15、《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达标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13〕219号);16、《关于开展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浙交安办〔2015〕25号);17、《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等。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
下文是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以及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军事港口、渔业港口、专用航道的工程建设和抢险救灾工程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路基和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以及公路沿线附属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工程、航道工程、修造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是指从事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包括项目业主、代建单位、总承包单位,下同)、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单位,以及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四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行业监管、建设单位负责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将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单独设立港口管理部门的,由港口管理部门主管港口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浙政令〔2012〕300号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浙政令〔2012〕300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以及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军事港口、渔业港口、专用航道的工程建设和抢险救灾工程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路基和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以及公路沿线附属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工程、航道工程、修造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是指从事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包括项目业主、代建单位、总承包单位,下同)、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单位,以及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四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行业监管、建设单位负责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将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单独设立港口管理部门的,由港口管理部门主管港口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浙交〔2015〕59号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浙交〔2015〕59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推进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转型发展,以法制化、规范化为引领,以专业化、精细化为保障,以标准化、信息化为手段,建立职责清晰、要求明确、措施有效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提高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建设管理水平,适应现代交通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质量和安全总体目标用三年左右时间,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从业单位和关键人的质量安全履约信用与市场监管更有效地联动;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公路和大型水运工程全面推行“平安工地”创建活动,覆盖率达到100%;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公路(合同价为5000万元以上的标段)和大型水运工程的施工标准化覆盖率达到100%;总承包和专业承包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全面达标;重大及以上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得到有效遏制,较大和一般责任事故明显下降;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公路和大型水运工程一次交工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其他工程项目达到99%以上,工程耐久性指标明显提升。
二、进一步完善交通建设项目管理机制(一)提高建设单位的专业化管理水平。
建设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建设经验,应按规定设置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省厅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宣贯(褚彬潜
(3)施工单位( 一定规模专项方案审查机制)
:依据论证后的专项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梳
理并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组织编
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 →报监理单位审批
施工单位( 超过一定规模专项方案审查机
制) :依据论证后的专项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梳理并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组 织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相关技术人 员审核→组织专家论证→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 核→报监理单位审核→ 报建设单位审批
兰新二线小平羌隧道坍塌两人亡
2019年 4月20日凌晨4时,兰新铁路第二 双线山丹军马场境内小平羌隧道发生坍塌 事故,正在进行喷射混凝土施工的中铁二 局集团有限公司10名现场作业人员失踪, 2人死亡。
董家山隧道 “12.22”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1.事故的直接原因:由于掌子面处塌方,瓦斯异常涌出,致使模板台 车附近瓦斯浓度达到爆炸界限,模板台车配电箱附近悬挂的三芯插头短 路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安 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宣贯解读
二〇一五年三月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 褚彬潜
目录
1
《管理办法》背景意义
2
《管理办法》结构框架
3
《管理办法》细化内容
4
《管理办法》条款解读
第一章 《管理办法》背景意义
起草过程
2019年11月下旬,《管理办法》(初稿)征 求全省各市质监站(局)、部分建设、监理、 施工等单位书面意见,过程中进行了座谈讨论 ,并根据征求意见和讨论意见进行修改、调整 ,形成(修改稿)。 2019年12月中旬,《管理办法》(修改稿) 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并根据讨论意见进行 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xx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2005年四川董家山隧道 44人死亡
2
+ 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是预防事故的有效手段,在
施工阶段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符合国际通行
做法。
国
外
国 内
3 + 政府重视桥隧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2008年1月 ,李盛霖部长在2008年交通工作会议上讲话 ——提出交通运输部2008年的重点工作之一就是要“抓好
1人经送医院抢救
15.5米高落差
无效死亡。
某省道改建项目起重伤害(死亡3人)事故
2011年某月某日,某施工 企业承建的某省道工程大 桥施工项目合同段几名作 业人员在栈桥上进行履带 式起重机(50T)打桩作 业时,应桩基支撑力不足, 栈桥开始倾覆,造成履带 式起重机械倾覆侧翻连同 带人一起落入水中,其中1 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另外2人分别与事发当晚 和第二天上午打捞出水死 亡,本次事故共造成3人 死亡。
+ 2、国家七部委于2009年印发了《关于加大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 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
+ 3、交通运输部于2011年印发了《关于开展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 安全风险评估试行工作的通知》(交质监发〔2011〕217号)及操 作指南,我省按照文件要求开展了试行工作。
+ 4、交通运输部于2014年印发了《关于发布高速公路路堑高边坡工程 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交安监发〔2014〕266号) 及操作指南。
+ 5、交通运输部于2014年印发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 意见》(交安监发〔2014〕120号),对风险评估管理工作作了强调。
+ 6、交通运输部于2015年印发了《关于推进交通运输安全体系建设的 意见》(交安监发〔2015〕20号),对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 再次作了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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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2015年发布)
【发布部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发文字号】浙交〔2015〕58
号
【适用区域】浙江省
【发布时间】2015-03-02【生效时间】2015-03-30【关键词】道路,建筑施工安全【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
【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浙交〔2015〕58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切实发挥施工安全风险预警预控作用,有效降低施工风险,确保施工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订了《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3月2日附件:1.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2.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切实发挥施工安全风险预警预控作用,有效降低施工风险,确保施工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公路项目的斜拉桥、悬索桥桥梁工程,墩高或净空大于100米的桥梁工程,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新技术的特大桥、大桥工程,长度1000米及以上隧道工程,连拱隧道和小净距隧道工程,浅埋和偏压等结构受力复杂的隧道工程,高速公路路堑高边坡工程以及交运输通部《关于开展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试行工作的通知》规定的评估范围均应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其他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分为项目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合同段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三类,各项目结合实际,逐级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形成系统有效的风险评估体系和管控措施。
第四条项目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是指交通建设工程开工前,根据工程地质环境条件、建设
规模、结构特点等孕险环境与致险因子,估测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期间的整体施工安全风险条件,确定整个工程项目各风险评估对象的施工安全风险等级。
第五条合同段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是以项目总体施工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以施工合同段为单元,将总体施工安全风险中评估对象等级为Ш级(高度风险)及以上的工程,根据其作业风险特点以及类似工程事故情况,进行风险源普查,并针对其中的重大风险源进行量化估测,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六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是以合同段专项施工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根据有关规定梳理并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以分部、分项工程为单元,在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第七条总体和专项施工安全风险等级按照事故可能性、事故严重程度等情况分为低度
(Ⅰ级)、中度(Ⅱ级)、高度(Ш级)、极高(Ⅳ级)四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按危险程度等级分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两级。
第二章 评估论证
第八条项目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由建设单位负责,合同段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统筹明确本项目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和专项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方法,若参考《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中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的,可结合工程实际调整完善或自行设计评估指标体系,但调整完善或自行设计的评估指标体系需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前应按照经论证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对纳入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开展项目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工作,组织编制项目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报告,无项目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报告,监督单位可不受理监督申请。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依据经论证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对本合同段风险评估等级达到Ш级(高度风险)及以上的工程开展合同段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需开展专项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而无合同段施工安全风险专项评估报告的,监理单位不得签发开工令。
对于独立大桥或长大隧道工程项目处于两个及以上施工合同段的,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可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单位具体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负责的项目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报告和施工单位负责的合同段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报告均可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编制,但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成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小组;
(二)评估工作小组负责人应具有10年及以上工程管理经验,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三)评估小组至少应由5名及以上评估工作人员组成,且至少3人应满足:具有5年及以上工程管理经验,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第十三条项目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目的、评估依据、评估原则、评估范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