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学习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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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看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仲裁法》学习劳动法,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劳动关系,它和劳务关系有什么区别。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约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并获得劳务报酬的关系。
两者的区别:
①劳动关系的客体是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力;劳务关系的客体是作为产品的劳务;
②劳动关系属于生产要素组织关系,即用人单位组织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关系;劳务关系属于产品交换关系,劳务行为独立于劳务接受方生产系统之外;
③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成员而与用人单位有组织上的从属性;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方不是劳务接受方的成员,与劳务接受方无组织上的从属性;
《劳动合同法》部分:
劳动关系的建立
建立时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建立形式: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
劳动合同的分类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其中,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①实体条件(满足其中一个即可):
a.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b.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c.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②程序条件:
a.劳动者没有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b.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
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书面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有争议怎么办?
①协商
②协商不成,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
③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对报酬约定不明,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对劳动条件等约定不明,按国家有关规定试用期规定T19、20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期限: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T39和T40第一、二项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条款:服务期和竞业限制(
《劳动合同法》T22、23)
即时辞职(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的许可性条件(T38)
即时辞职:是指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随时辞职。
特点:
a.没有预告期,劳动者可以随时辞职;
b.具备法定许可条件,一般用人单位有过错;
c.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许可性条件:
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⑦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⑧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即时辞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许可性条件(T39)
即时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预告或额外支付劳动者工资就可以随时通知辞退。
特点:
a.具备法定许可性条件,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预告;
b.仅限于劳动者经试用不合格和劳动者有过错;
c.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许可性条件: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预告辞退的许可性条件(T40)
预告辞退:是指用人单位经向劳动者预告后辞退劳动者。
特点:
a.是用人单位的程序性义务,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b.限于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形;
c.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d.不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
许可性条件: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
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解除劳动合同的消极条件)预告辞退和裁员的禁止性条件(T42):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T44):
①劳动合同期满的;
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③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④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⑤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T46):
①劳动者即时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的
②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③用人单位预告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
④用人单位进行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
⑤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⑥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终止劳动合同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