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行政奖惩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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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颁发通告

行政奖励颁发通告

行政奖励颁发通告尊敬的全体员工:根据公司行政奖励制度的规定,为了展示和表彰各位员工在工作中取得的优异成绩以及突出贡献,我谨代表公司领导团队发布本次行政奖励颁发通告。

一、奖励对象本次行政奖励颁发对象为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在过去一年中表现出色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员工。

二、奖励范围本次行政奖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奖项如下:1. 优秀员工奖:给予那些在工作中积极主动、责任心强、工作态度端正的员工以资金奖励和荣誉表彰。

共计评选并表彰10名。

2. 创新奖:嘉奖那些在工作中思维敏捷,积极主动寻找解决问题的创新思路和方法,通过创新为公司带来明显的效益和改进。

共计评选并表彰5名。

3. 项目突破奖:表彰那些在完成各项任务中特别出色的员工,包括拓展新客户、提升订单量、突破销售目标等。

共计评选并表彰5名。

4. 卓越团队奖:对表现卓越、工作配合默契、共同完成重要任务的团队给予嘉奖和认可。

共计评选并表彰3个团队。

5. 长期贡献奖:表彰那些长期为公司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的员工,并给予特殊的奖励和荣誉。

共计评选并表彰2名。

三、奖励标准本次行政奖励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业绩突出:明显超出岗位要求的工作业绩,达到或超过工作指标。

2. 创新能力:在工作中能提出新的工作方法和创新点,推动团队和公司的发展进步。

3. 团队协作:通过与他人的协作,达成团队共同目标,展现出优秀的团队合作精神。

4. 为公司发展带来长期贡献:通过长期稳定的工作表现以及为公司发展做出的重大贡献,获得公司认可。

四、奖励具体安排根据上述奖励标准和奖项范围,公司将组织专门的评奖委员会,由领导团队成员担任评委,对每个奖项进行公正、公平的评选和表彰。

评奖过程严格保密,评选结果将在近期内公布。

五、表彰仪式为了提升员工士气和激励其进一步努力工作,公司将在近期举行颁奖仪式,详细时间地点将另行通知。

请获奖员工务必准时参加,将证书和奖金亲自颁发给各位。

六、最后的话公司一直鼓励员工不断进取,在工作中追求卓越。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21•【字号】江府办〔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江府办〔202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十六届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21日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规范第三章编制计划第四章起草第五章审核和审查第六章发布第七章备案审查第八章评估、清理、修改、废止和延期实施第九章监督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江门市本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和全市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法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制定(含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河南能源〔2014〕57号-关于印发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南能源〔2014〕57号-关于印发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文件河南能源…2014‟57号关于印发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暂行规定的通知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暂行规定》已经集团公司首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月16日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节适用范围和奖惩原则第一条为强化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大力弘扬集团公司“用心做事,追求卓越”核心价值观,规范员工管理,加强队伍建设,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向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依法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三条集团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忠诚企业、爱岗敬业、履职尽责,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四条员工奖惩遵循“依法合规、奖惩分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惩处坚持惩罚和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员工奖惩按照“谁管辖、谁实施”的原则办理,由员工管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记入员工档案。

第二节奖惩种类和运用规则第六条奖励分为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其中荣誉奖励分为“通报表彰”、“授荣誉称号”、“特殊贡献奖”和“杰出贡献奖”四种。

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可同时运用。

第七条奖励事项如为多人共同完成,可作为集体奖励,其中主要贡献者可获得个人奖励。

第八条惩戒包括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组织处理包括通报批评、责令检查、取消荣誉(政治)待遇、诫勉谈话、调整岗位、责令辞职、职务禁入和停职、免职等。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及解除劳动合同七种。

经济处罚指扣减薪酬或赔偿经济损失。

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可同时运用。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发〔2020〕44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发〔2020〕44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发〔2020〕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已于2020年1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发〔2004〕1820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号,以下简称2004年案由通知)同时废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将适用《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和准确适用《暂行规定》行政案件案由是行政案件名称的核心组成部分,起到明确被诉对象、区分案件性质、提示法律适用、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等作用。

准确确定行政案件案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在行政立案、审判中准确确定被诉行政行为、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行政审判工作的规范化程度,有利于提高行政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有利于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有利于提升人民法院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能力和水平。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组织学习《暂行规定》,全面准确领会,确保该规定得到正确实施。

二、准确把握案由的基本结构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相关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遵循简洁、明确、规范、开放的原则,行政案件案由按照被诉行政行为确定,表述为“××(行政行为)”。

例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案由表述为“行政拘留”。

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

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

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务院二000年八月二十四日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的通知(1983年1月24日)

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的通知(1983年1月24日)

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的通知(1983年1月24日)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以下简称《条例》)颁发和贯彻执行以来,不少地区和部门反映,《条例》中有一些规定不够明确。

为有利于《条例》的贯彻执行,我们拟定了《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现发给你们参照执行。

附: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一)事业单位能不能参照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答:《条例》只适用于企业单位。

但为避免在一个单位内部引起矛盾,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可以执行《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附设的企业性机构不能参照执行《条例》。

(二)对公司、联合企业的奖惩职权,应由其本身行使,还是由其下属厂、店行使?答:由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的企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三)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的奖惩,执行哪个文件的规定?答: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干部,应和工人一样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但奖或惩的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四)《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晋级问题,如何掌握?答:应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经济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颁发的《当前国营工业企业全面整顿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非工业部门的所属企业以及城镇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也可以参照上述文件执行。

晋级情况,企业单位应报送企业主管局、当地劳动局、人民银行备案。

(五)《条例》第六条所列的各项奖励,是否按照条文排列的次序区别荣誉高低?答:除记功和记大功、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在荣誉上有程度不同的区别外,其他各项奖励之间没有程度上的区别。

(六)奖励是否一定要在年终评定,及时评定是否可以?答:由企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但要以取得奖励的最好效果为原则。

(七)《条例》第七条规定“发放奖金一般一年进行一次”,个别贡献特别突出的能不能作特殊处理?答:可以。

关于印发《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的通知 红头文件

关于印发《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的通知 红头文件

XXXXX有限公司文件人力部〔2021〕XX 号关于印发《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各单位:为维护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激发员工工作热情,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创造性,进一步规范公司员工管理,提高员工素质,促进企业长远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公司制定了《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经XXX会议、职工代表等表决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 1 —XXXXX有限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激发员工工作热情,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创造性,进一步规范公司员工管理,提高员工素质,促进企业长远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奖惩制度,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在奖励上,以精神鼓励为主、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在惩处上,以思想教育为主、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员制员工,劳务外包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章奖励第四条公司员工在维护法纪,维护公司信誉,保卫公司财产,促进企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在生产经营方面,为公司赢得良好效益的;在工作中,积极主动,创造优异业绩的,给予奖励。

第五条对荣获公司“优秀集体”和“优秀个人”的集体和个人,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同时给予物质奖励,物质奖励标准按照公司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章处罚— 2 —第六条处罚包括以下五种方式:(一)组织处理。

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二)扣减薪酬。

扣减和追索绩效工资等激励收入,或终止、取消、收回其他长期激励收益;(三)禁入限制。

五年内或五年以上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被禁入限制岗位的工作,不得担任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和基层单位部门负责人;(四)纪律处分;(五)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可给予以上五种方式进行处罚,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3.03.18•【字号】•【施行日期】1983.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江苏省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1983年3月18日)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奖惩暂行规定》),做好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工作,现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奖励(一)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凡具有《奖惩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表现者,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的奖励。

这几种奖励除记功、记大功不能并用外,其他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并用。

(二)给予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发给奖金或奖章,并可发给一次性奖品或奖金。

(三)奖励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在逐步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制度的基础上,一般结合年终总结进行;平时发现有重大突出贡献,符合条件者,可以及时给予奖励。

(四)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经费和升级奖励指标,应以当年省、市、县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在编人员总人数为计算基数,奖励经费按每人每年两元提取,列入受奖人员所在单位的行政经费“补助工资”项目内开支;升级奖励指标按千分之一掌握,最多不得超过千分之二,列入行政经费“工资”项目内开支。

奖励经费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统一掌握,奖励经费及升级奖励指标,均须按规定用于当年的奖励。

奖励经费不应平均发放。

(五)奖励的批准权限,原则上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权限执行。

1.给予工作人员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奖金的奖励,由其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决定。

县以下国家行政机关的,须报县(市)及相当县级的区人民政府批准。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市管理工作奖惩办法的通知-安政办〔2015〕119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市管理工作奖惩办法的通知-安政办〔2015〕119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市管理工作奖惩办法的通知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市管理工作奖惩办法的通知安政办〔2015〕1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安阳市城市管理工作奖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阳市城市管理工作奖惩办法为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规范城市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我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和《安阳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安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精神,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惩对象奖惩对象包括文峰区政府、北关区政府、殷都区政府、龙安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区、各管委会)。

目前对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只检查,不排名、不奖惩,对其实施奖惩前提前一个月下达书面通知。

二、检查方式1.市政府委托市城管办具体组织实施对各区、各管委会的城市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各管委会组织实施对各自管辖范围内街道办事处(乡、镇)的城市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

市城管办每月将对各区、各管委会对各办事处(乡、镇)的城市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和奖惩情况进行检查。

2.城市管理监督检查工作采取日检查、月评比、年总评的方法进行。

每日不通知、不定时进行检查,每周对市容秩序综合管理方面的检查不少于2次,每月对老城区、居民小区、所有行政村环境卫生、规划和建筑渣土管理方面的检查不少于1次。

每月评比通报1次,当月兑现奖罚,年终汇总评比通报1次,并落实年度奖惩。

最新整理行政规定之《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docx

最新整理行政规定之《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docx

最新整理行政规定之《xxxx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行政规定之《xxxx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八条“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效忠人民xxxx 制度,服从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的规定,为了不断地提高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社会主义觉悟,发扬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防止和纠正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以切实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完成,现在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问题,作以下规定:一、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决地执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律、法令,遵守政府的决议、命令和规章制度,切实地完成国家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保守国家机密,树立勤俭朴素、谦虚谨慎、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

二、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的,应该予以奖励:(一)忠于职责,成绩优良,遵守纪律,起模范作用的;(二)在工作上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于国家有显著贡献的;(三)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财产有重大成绩的;(五)同严重的违法失职行为坚决斗争,有显著功绩的;(六)其他应该予以奖励的。

三、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者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六种。

这几种奖励可以单独作用,也可以同时并用。

四、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者奖金、升级,由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升职,由任命其新职务的机关给予;通令嘉奖,由xxxx,xxxx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给予。

对于工作人员的奖励,应该在适当会议上或者报刊上宣布,同时以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五、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失职行为,尚末构成犯罪的,应该予以纪律处分,如果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也可以免予处分。

(一)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决议、命令、规章、制度的;(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三)违反xxxx集中制,不服从上级决议、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四)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五)拨弄是非,破坏团结的;(六)丧失立场,包庇坏人的;(七)贪污盗窃国家财产的;(八)浪费国家财产,损害公共财物的;(九)滥用职权,侵犯人民群众利益,损害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关系的;(十)泄露国家机密的;(十一)腐化堕落,损害国家机关威信的;(十二)其他违反国家纪律的。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依法行政监督办法》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依法行政监督办法》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依法行政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9.19•【字号】毕府办通〔2012〕123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依法行政监督办法》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撤地设市后的实际情况,对原《毕节地区依法行政监督办法》进行了修改,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9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内容第三章监督方式和程序第四章考评与奖惩第五章附则毕节市依法行政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市行政机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精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监督,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检查、考评奖惩、责任追究等活动。

第三条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开展依法行政监督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政府领导全市的依法行政工作,对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所属部门、派出机关的依法行政工作实施监督。

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依法行政工作,对所属部门、派出机关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实施监督。

市政府和县(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机关领导本部门、本系统的依法行政工作,对本系统下一级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对本系统下一级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实施监督。

对本市内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受委托行使行政权的组织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负责。

行政奖惩管理制度

行政奖惩管理制度

行政奖惩管理制度文件编号:MMB-OS-Ⅲ-AD-02 拟文日期:2013年11月5日拟文部门:行政部审核/日期:****/20140616批准/日期:***/20140616 受控部门:综合运营部发布对象:***** 抄送:无编写记录:目录1、目的 (3)2、适用范围 (3)3、基本原则 (3)4、职责 (3)5、奖惩分类 (3)6、奖惩处理 (4)7、有下列现象的给予表扬 (4)8、有下列现象的给予嘉奖 (4)9、有下列现象的给予记小功 (4)10、有下列现象的给予记功 (5)11、有下列现象的给予记大功 (5)12、有下列现象的给予薪资晋级 (5)13、有下列现象的给予批评 (5)14、有下列现象的给予警告 (6)15、有下列现象的给予记小过 (6)16、有下列现象的给予记大过 (6)17、有下列现象的给予降职降薪 (7)18、有下列现象的给予辞退 (7)19、奖惩申请 (7)20、被提报人及见证人签名 (8)21、提报人部门主管审核 (8)22、行政部复核 (8)23、批准、记录及公布 (8)24、得分核算 (8)25、奖惩实行连带责任制法 (9)26、行政奖惩实施计分制 (9)27、监督检查 (9)28、相关文件 (9)29、相关表单 (10)30、附则 (10)第一章总则1、目的1.1 明确奖惩的依据、标准、权限及程序;1.2 提升团队士气,鼓励先进、鞭策后进;1.3 体现差异化,以缔造奖惩分明、快速反应的高节奏企业文化。

2、适用范围适用于*****体系全员的行政奖惩。

3、基本原则3.1.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原则;3.2 以事实为依据,以合理为宗旨,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物质奖励与精神激励相统一的原则;3.3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4、职责4.1 行政部:负责组织编写该文件,依据本制度行使争议调查复核权并拟发奖惩通告文件;4.2 财务部:依据奖惩单,进行具体的奖励及扣发金额处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7•【字号】湘政办发[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二月七日湖南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组织进行的考察、评价、奖惩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人事、监察、财政、审计、物价、编制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共同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日常工作由法制机构承担。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下,会同有关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标准、过程和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公正对待并客观评价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评议考核主体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20•【字号】延政办发〔2019〕24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延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20日延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延安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陕西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执行。

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依据中、省、市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奖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人奖[1994]110号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奖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人奖[1994]110号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奖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奖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人奖[1994]110号)各市、地、县人事局(劳动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为了做好向国家公务员制度过渡期间的行政奖惩及有关政策衔接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现就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期间行政奖惩工作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按《条例》规定的奖惩种类和纪律处分种类实施行政奖惩。

原《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升职、通令嘉奖等奖励种类、停止使用。

升级不再作为单独的奖励种类使用,可作为附加的物质奖励与其他奖励种类结合并用,但必须由国家或省级政府人事部门行文明确,方可实施;降职、开除留用察看不再作为行政处分的种类使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惩,仍执行国务院1957年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的审批权限。

给予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应根据工作人员的管理权限和奖励种类,分别由工作人员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批准;按下列批准权限办理:1、嘉奖,由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批准;其中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工作人员,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

2、记三等功,县级以下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地)以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由任免机关批准;其中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工作人员,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

关于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制度》公示的通知

关于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制度》公示的通知

关于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制度》公示的通知公司各部门:为了加强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公司综合财务部制订了《员工奖惩管理制度》,为使本制度更加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更加科学合理,同时为了更好的维护员工利益,本制度将从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7月10日在公司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公示期间,本着自愿原则欢迎每位员工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综合财务部将会对所有的建议进行汇总整理,同时酌情对《员工奖惩管理制度》进行完善。

感谢大家的合作。

请认真填写《制度修改建议表》于2011年7月15日之前以电子邮件形式传至综合财务部高姬处附:《制度修改建议表》二0一一年七月九日员工奖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为了加强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搞好团队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教育员工遵章守纪,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公司纪律、各项规章制度。

3、公司实施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对违反制度的员工,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4、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全体员工,是公司对员工进行奖惩的依据。

5、奖励与惩处的类别:一、奖励种类:(1)行政奖励:嘉奖、记功、记大功(2)经济奖励:一次性经济奖励、加薪二、惩处种类(1)行政处罚:警告、记过、记大过(2)经济处罚:一次性经济处罚、降薪(3)解除劳动关系6、根据各类奖惩行为情节轻重,奖惩处理方式如下:7、相关表格:奖惩通知书第二章奖励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1、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2、拾金(物)不昧者(价值2000元以上);3、在完成工作任务中表现突出,在公司员工中起到先锋模范作用者;4、积极维护公司荣誉,为公司树立良好形象和口碑者;5、对泄密或者非法获取公司秘密事项的行为及时举报的;6、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公司财产,防止事故(事件)发生并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5万元<损失金额≤10万元)者;7、敢于揭发或举报重大违法违规案件,使公司免遭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5万元<损失金额≤10万元)者;8、舍己救人、见义勇为等有利于公司或公众利益的行为受到社会好评并被媒体报道者;9、拒绝贿赂有事实依据者;10、其它应予以嘉奖的行为。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53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53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53号)现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行政机关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1995年12月14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的范围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级各类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四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在政府人事部门与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

第六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人事部印发《人民法院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人事部印发《人民法院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人事部印发《人民法院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86.10.28•【文号】法[人]发[1986]35号•【施行日期】1986.10.2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机关工作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发布日期:2004年2月2日实施日期:2004年2月2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人事部印发《人民法院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1986年10月28日法(人)发<1986>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人事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交通部海事法院办公室:一九八二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劳动人事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奖惩工作参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的通知》。

根据人民法院的奖惩工作由人民法院自行管理的精神,我们制定了《人民法院奖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奖励工作人员所需要的经费,对正常的评选奖励应按照国家人事局国人发<1981>189号《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国家人事局国人<1982>2号《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对审判工作成绩突出,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需特殊奖励,支出数额较大的,可按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联合下发的法(司)发<1985>23号文件《关于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第五项第一条的规定,在发奖单位的法院业务费中给予适当补贴。

此暂行办法和上述意见,已征得财政部同意。

附件:人民法院奖惩暂行办法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执行国家法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必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科学文化和法律专业知识,积极钻研业务,秉公执法,廉洁奉公,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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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易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易字〔2015〕01号
关于发布《行政奖惩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们同事:
鉴于近期公司内有个别员工工作积极不高,上班期间的工作纪律松散,不能配合上级管理安排,个人随意性强,为加强员工管理,明确劳动纪律,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有序,现将新增的《行政奖惩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请各位同事认真学习,不要去违反此管理规定涉及的事项,谁若违反就处理谁,请各位同事遵照执行,让我们一起将易助打造成一个优秀的团队,客户认可的团队。

深圳市易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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