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总结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1.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个人资助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
可以是资助境内的机构或个人,也可以是资助境外的机构或个人。
2.叛逃罪:必须是(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2)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
现役军人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的,定刑法第430条军人叛逃罪。
3.间谍罪:
(1)参加间谍组织;
(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4.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按本罪定罪处罚;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5.本章有12个罪名,其中:煽动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叛逃罪,不能适用死刑。本章其他犯罪,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6.刑法第56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7.根据分则条文的规定,本章犯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8.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作用相当于教唆犯,但单独定罪处罚。
9.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作用相当于帮助犯,但单独定罪处罚。
10.刑法第66条(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已满14周岁的人即可构成。
第一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危险犯。造成危险状态就构成既遂。
使用危险方法进行特定犯罪时,定特定罪还是定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如:用投毒的方法杀人。基本原则是:如果该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就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结果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
第二类——破坏特殊对象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都是危险犯。不要求造成实际危害结果。
2.相应的五种过失犯罪都是结果犯。
第三类——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后,又实施杀人、绑架、爆炸等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2.劫持航空器罪:
劫持是按照劫持者的意志强行控制航空器。
①本罪的既遂: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就构成既遂。是否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破坏,不影响成立既遂。
②本罪的绝对刑: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3.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危险犯。
犯罪手段:暴力。
犯罪对象:航空器上的人员,包括驾驶员、服务员和乘客。
第四类——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2.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盗窃、抢夺、抢劫这些特殊物品时,不定普通的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
主观方面:故意。如果没有盗窃、抢夺、抢劫这些物品的故意,而盗窃、抢夺、抢劫的物品中有这些特殊物品,不定本罪。如果非法持有的,可以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持有”,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私藏”,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第五类——过失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交通肇事罪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肇事有下列情形之一,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①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②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③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④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⑤严重超载驾驶的;
⑥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罪的共犯: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处罚:犯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