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本科生退学工作实施细则》
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缓退试读实施细则
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缓退试读实施细则华师教【2011】第41号根据《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对全日制本科生经学生申请、学校批准,可获得一次试读机会。
现将学生缓退试读作如下规定。
一、申请缓退试读的条件及不及格课程计算办法学生因以下两种情况,学业成绩不合格而第一次达到退学条件的,可申请缓退试读。
1、一学期中因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达到或超过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10%而达到退学条件的;2、自入学起,因各学期累计不及格课程的学分达到或超过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20%而达到退学条件的;3、不及格学分的计算范围: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总评不及格且未参加补考的课程,包含无补考资格、补考旷考和该课程不举行补考三种情况。
同一门课程修读多次,若最高成绩及格,则该课程不计入不及格学分中;若最高成绩仍为不及格,则该课程计算累计不及格学分时仅计算一次,但在计算一学期的不及格学分时,以该学期修读的所有课程为计算对象。
4、特殊类别学生在审核是否达到退学条件时,以这类学生的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为基准来计算。
5、年级发生变更的学生在审核是否达到退学条件时,以审核时该生所在年级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为基准。
二、申请缓退试读的流程1、学生达到试读条件的,可向所在院系提出缓退试读申请,填写《缓退试读申请表》。
院系根据学生的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学生试读。
院系审核同意试读的,签报教务处审批;院系不同意学生试读的,应告知学生理由,并做好退学的相关工作。
2、学生应在学期的第1周内向所在院系提交试读申请。
三、其他相关规定1、学生试读仅限一次。
在学生受到试读处理及之后的学期,若再次因学业成绩不合格达到退学条件,则学生必须退学。
2、学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院系经审议后,可以否决学生的试读申请,学生必须退学。
1)一学期累计旷课达20学时者;2)必修课有旷考行为者;3)违纪并受到处分者;4)有违法犯罪行为者;5)其他不适宜在校学习者。
4、院系应按照《关于学籍处理送达的规定》将试读或退学的决定送达家长,家长未在大陆生活的港澳台侨生和留学生除外。
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专门人才,树立良好的学风与校风。
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科生严格按照《山西医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专科学生。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向学院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一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到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经学校复查合格准予注册者,方可取得学籍,如发现不符合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必须进行体格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并取得学籍。
患有疾病者,经汾阳医院证明短期可达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教务处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星期,持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向学院申请入学,经汾阳医院证明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和注册。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申请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年开学1周内,学生必须到计财处办理缴费手续,然后以各系、部、年级为单位收集学生证和缴费单,统一在开学2周内按指定时间在各系部注册。
各系部在开学第3周将学生注册情况汇总报于教务处和学生处。
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事先请假,由系、部签署意见,向学生处履行请假手续,并同时报教务处备案,否则以旷课论处。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达两周以上仍不办理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成绩考核与评定第五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及学院规定的各类考试,考试成绩载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六条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1.凡跨学期讲授而每学期又进行考核的课程,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者,均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对待;毕业实践、毕业论文不及格者,各按一门主要课程不及格对待。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优良教学秩序,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学分制实施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入学、报到与注册新生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后,须持录取通知书按照学校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入学的新生,应提前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的学生,除非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否则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前或入学未满三个月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须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学校对新生进行三个月的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学生,一旦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者,学校将报请有关部门进一步查究。
入学后三个月内,若学生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学校学习者,或因特殊原因无法正常学习需中断学习者,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需离校治疗。
治疗康复后,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诊断证明,可在下一学年新生报到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且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学院报到,并缴纳学费后办理注册手续。
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费的学生,可以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贷款、缓交或减免学费手续后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
学生不能按时报到时,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
请假三天以上的由所在学院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学生返校后,需出具相关证明,方可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两周内未报到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两周及以上未报到者按退学处理。
甘农大发〔2012〕76号甘肃农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甘农大发〔2012〕76号关于印发《甘肃农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学院(教学部),机关有关部门:《甘肃农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2年5月10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主题词:教育本科生细则通知甘肃农业大学办公室2012年6月5日印发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甘肃农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12年5月10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甘肃农业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西安工业大学学籍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西安工业大学学籍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籍管理,确保学校学籍管理的有效性,规范学籍处理行为,提高学籍管理的效率,根据《西安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做到学籍处理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籍处理是指根据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对学习成绩达到一定条件的学生实施留(降)级、退学、学业警告及跳级等学籍上的变更及与学籍变更相关的系列管理行为。
学籍处理是学校督促学生努力学习、保障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西安工业大学全日制在校本、专科(高职)学生的学籍管理过程。
第二章学籍处理的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管理分会是学籍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学籍处理工作的政策制定、学籍处理结果的审核与发布。
第五条教务处是学籍处理工作的秘书机构,在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管理分会领导下负责学籍处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课程考核结果的审定,学籍处理名单的审定及学籍处理结果的执行等。
第六条各教学院(系)及分校区是学籍处理工作的一级执行机构,在教学工作委员会领导教学管理分会和教务处指导下负责学籍处理结果的具体执行工作,包括学籍处理名单的校对与报送、学籍处理结果的具体落实与执行等。
第三章学籍处理标准第七条根据《西安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学籍处理的种类包括留(降)级、退学、学业警告、跳级等。
第八条学业警告:每学期期末考核后,当学期有二门学位课或三门课程不及格或累计有三门学位课或四门课程不及格者,对其进行学业警告。
第九条留级或降级:㈠一年级第一学期期末或二年级第一学期期末考核后,本科学生当学期有三门学位课或四门课程不及格或者累计有四门学位课或五门课程不及格者,给予降级处理。
㈡一年级第一学期期末或二年级第一学期期末考核后,专科(高职)学生有四门不及格者或累计有五门课程不及格者,给予降级处理。
㈢每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核后,本科学生当学期有三门学位课或四门课程不及格者或者累计有四门学位课或五门课程不及格者,给予留级处理。
河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河南大学关于印发《河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通知全校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学校对《河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2011年1月7日经校长工作会议讨论通过。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三章第十八条第五款四年制本科学生自2008级学生起实施,五年制本科学生自2007级学生起实施,请各单位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河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校新生,应持河南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时,应在指定时间内到校医院进行身体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办理注册手续。
经校医院诊断确认应离校治疗者,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教务处办理备案手续后离校回家治疗,其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两周内不办理手续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由学校按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即正式取得学籍。
经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
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清退;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凡因舞弊清退的学生,不退所交学费。
第四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每学期开学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每学年第一学期须交齐本学年应交费用后方能注册。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未经请假,开学两周内未注册者,按自行退学处理,已交费用依有关规定退还。
第二章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第五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学分输入学生成绩库。
第六条课程考核可由平时成绩和课程结束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
平时成绩主要包括:学习态度、出勤情况、听课情况、作业、课堂讨论、阶段考核等方面,其成绩分值所占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总成绩的30%。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必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向所属学院办公室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按学校规定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相应的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提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入学后,每学期开学时必须在规定日期内来校办理缴费手续,并持本入学生证向学院办公室报到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申请缓交以及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及时办理申请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作旷课论。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凡因休学、保留学籍等而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均按学生所就读年级专业收费标准缴费。
第二章纪律与考勤第五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缺勤者,均以旷课论。
第六条教师可以根据本《细则》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可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一定比例计人学生课程的平时成绩。
学院原则上应每周进行考勤统计。
西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校发[2005]教字第0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维护我校正常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办学实际和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西北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西北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我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所在院系书面请假。
未经请假超过入学时间两周者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艺术类学生在一年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对于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文中“医院”均指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未取得学籍,不享受有籍在校学生的任何待遇,并应立即离校回家治疗。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学校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事故一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向学校教务处提出入学申请(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书),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申请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办理注册手续。
(一)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持学生证到所在院、系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须向所在院系办理请假手续。
未请假超过开学注册时间两周者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学生应按时交纳学费,未办理交费手续者不予注册。
大学本科生缓退试读实施细则
大学本科生缓退试读实施细则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和学生数量的增长,越来越多的大学本科生因各种原因出现学业压力过大、心理压力过大、浪费时间财力资源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一些高校开始实施大学本科生缓退试读制度,旨在帮助学生缓解压力,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和学业成绩。
为了确保这一制度的顺利实施,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一、试读时间大学本科生缓退试读制度,试读时间为一学年。
在此期间,学生可以自由选择参加或者不参加课程,并享受与常规学生相同的校内资源和支持。
二、申请方式及条件1.申请方式:学生需要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必须在缓退试读实行前的指定时间(如拟缓报到前一至两周之内)递交申请,经过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逾期未递交申请的,学校视同放弃缓退试读。
2.申请条件:(1)学生需要经过学校心理咨询师、教务处、辅导员等对其个人情况的全面掌握和评估后,证明其真实存在压力问题。
(2)学生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个人简历、成绩单、心理评估报告等。
(3)学生需要遵守学校规定的“缓退试读”相关制度,全程接受学校的管理和指导。
三、试读期间学业安排1.学生可以自主选择参加或不参加课程。
2.学生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参加考试。
3.学生必须完成指定时间内的课程学习和论文等任务。
4.学生在试读期间可以享受与常规学生相同的校内资源和支持,包括图书馆、实验室、体育中心等。
5. 学生必须定期与辅导员、教师、心理咨询师进行交流,了解学习进度、心理状况和问题,并接受帮助和管理。
四、试读期间的管理1. 学生在试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规定的纪律和制度,积极配合学校对其进行管理和指导。
2. 学生在试读期间为普通学生,享有与常规学生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3. 学生在试读期间应当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和论文任务,如因非正当原因缺课或托管他人代替者取消试读资格,并在校纪处分上予以特别记录。
4. 学生在试读期间需要接受学校的心理和行为管理,定期接受心理咨询和教育指导。
5. 学校应当建立缓退试读档案,对学生的表现进行全面记录。
新疆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新疆大学文件新大校字[2007]87号新疆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适应学分制教学管理需要,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教育和教学质量不断提高,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本校正式录取的新生,须持《新疆大学入学通知书》和本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到校报到者,须向学校请假,在学校确认后生效,假期不得超过两周。
假满报到时,须交原毕业学校、工作单位、所在街道或乡镇的证明;因病请假者,还须交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未请假者或请假两周后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拒力等原因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新疆大学学籍,并发给校徽、学生证。
凡不符合招生规定条件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院(部)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取消其学籍,退回生源所在地。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条在新生入学健康复查中,凡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校医院诊断证明,可在一年内治愈并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院(部)和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得报考其他学校,治疗期间费用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两周内,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证明申请入学。
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院(部)和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办理入学手续,编入下年度相应专业学习;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大学学生管理细则范本(二篇)
大学学生管理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学学生的管理,促进其全面发展,培养优秀人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所有在大学注册的在校学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和博士生等。
第三条大学学生应当维护学校的声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
第四条大学学生应当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学术道德和行业规范。
第二章入学与退学第五条大学入学前,应当按照国家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报名和考试。
第六条大学学生入学时,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入学登记和体检,提供真实的个人和家庭信息和证明文件。
第七条大学学生入学后,应按照学校规定参加入学教育和学习指导,了解和适应大学学习和生活的要求。
第八条大学学生因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管理秩序的,学校有权予以退学处理。
第九条大学学生因个人原因不愿意继续学习或无法继续学习的,可以申请退学,但需要经过学校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章学习与考试第十条大学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正常的学习和考试活动,完成教学任务。
第十一条大学学生应当积极参加各类学术科研活动,培养科研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十二条大学学生在学习和考试中,不得有舞弊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学校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行为与纪律第十三条大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规定的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旷课、将手机、电子设备等非学习工具带入课堂。
第十四条大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规定的宿舍纪律,保持卫生、音量适度,不得违反寝室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大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规定的图书馆纪律,不得随意挪动书籍、破坏图书和设备,配合图书馆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大学学生应当尊重师长和同学,不得进行侮辱、欺负、诽谤等恶意行为。
第十七条大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规定的校园安全纪律,不得在校园内进行违法活动、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十八条大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规定的网络使用纪律,不得使用校园网络进行非法或者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川大教〔2017〕126号关于印发《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校内各有关单位:《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经2017年8月7日校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四川大学2017年8月11日-1-附件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我校录取的普通全日制本科新生,须持四川大学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原件和有关证件,按照学校规定的日期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2周。
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报到时,招生就业处及相关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2-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招生就业处、相关部门和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保留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经与考生报名所在地招生部门核实,由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若考生报名所在地招生部门发现考生资格不符等问题,待考生报名所在地招生部门通知后,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第五条新生应征入伍或因病者按照以下办法处理:(一)新生应征入伍者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根据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13〕8号)精神,应征入伍的高校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2010年8月30日校办编号〔2010〕278号)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学习权利,规范学籍管理行为,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9月1日颁布),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本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学生处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体检标准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校徽。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三条对患有某种疾病的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短期治疗可达到国家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者,由学校批准,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医疗费用自理,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十个工作日不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违法行为,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申请入学,可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达到国家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后,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对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注册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新学期的学习资格。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须按学校规定缴费,凭缴费收据和学生证办理注册。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申请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学生未经注册,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
华科本科退学规章制度
华科本科退学规章制度一、总则为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保障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稳定和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
本规章适用于华中科技大学所有本科生。
二、退学的定义本规章所称退学,是指学生因违反学校规章、违纪违法、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或学生成长环境,导致学业不能正常进行,或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完成学业,需要中途退出校园的情况。
三、退学原因1. 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经教育教学单位或学校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属实的;2. 违法犯罪行为;3. 学籍管理处分情形属于开除学籍,按照相关规定退学;4. 学业成绩差,不能完成学业的;5. 个人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的;6. 非正常原因辍学超过两年的。
四、退学程序1. 通报和登记学校相关部门在收到有关检举或举报退学情况后,将进行初步核实并通报学生相应单位和学籍管理部门,对涉嫌违规的学生做好日常记录和登记工作。
2. 调查核实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将会对退学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如果发现相关问题属实,将进行处理并启动退学程序。
3. 通知谈话学校将对即将退学的学生进行通知谈话,解释相关政策和规定,以及必要的请假、补课、转专业等措施进行沟通,帮助学生解决问题,尽量避免退学。
4. 撰写报告若学生真实情况下无法继续完成学业,需要退学的,学生应撰写详细的退学报告,说明自身情况和退学原因,并经本人签字确认。
5. 学校审批学生提交退学报告后,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将进行审核和审批工作,对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给予审批通过。
6. 退出手续经学校批准退学的学生,需按学校规定的退出手续从校园正式离校,如有协议或文件需要签署的,应按要求办理。
7. 学籍处理学籍管理部门将按照程序对学生的学籍进行相应处置,做好相关记录和档案整理工作。
五、退学结果1. 退学的学生可按学校规定申请保留学籍并按规定返回重修或继续读本科等级。
2. 严重违反校规、违法犯罪,或无法提供有效证据的,学生将被做出开除学籍处理,终止学籍关系。
昌大教发[2013]77号--关于印发《南昌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昌大学教务处昌大教发[2013]77号关于印发《南昌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校内各单位:《南昌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业经2013年5月17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教务处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主题词:教学管理文件通知主送:校内各单位抄报:校领导南昌大学教务处 2013年9月30日印发南昌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南昌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学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南昌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具有南昌大学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独立学院除外)。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触犯法律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后,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办理注册手续。
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本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方可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经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 1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若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在新生入学后复查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二)因开展创业等,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三)因参军入伍,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四)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
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原则上为1年,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
开展创业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2年。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的,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需复学的,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关于退学的处理决定
关于退学的处理决定学生严重违纪的或者自愿退休的,学校会给予退休的处理,那么,以下是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退学的处理决定,供大家阅读参考。
关于退学的处理决定1李xx(学号:xxxxxxxxxxx),女,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xxxx级本科学生。
该生于xxxx年3月7日办理复学手续后不假离校,至今未返校学习,学生本人有退学意愿,但未到校办理任何学籍手续。
根据《重庆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二十六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退学,注销学籍:(三)未经请假批准连续10个工作日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或一学期旷课累计60学时的。
经教务处、学生处、学生所在学院9月12日联席会议审核,xxxx年9月21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李xx退学处理,注销其学籍。
根据学校的规定,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若有异议,请以书面署名形式向教务处提出,我们将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保密。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电子信箱:xxxxxxxxxxxx;教务处xxxx年9月22日关于退学的处理决定2兹有我院xxxx级苏xx等5名学生(见下表),长期不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也未向学校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经辅导员多次联系该生及家长均未果。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广州xx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异动管理实施细则》第六章第四十三条规定,经学院研究决定,给予苏xx等以下5名学生退学处理。
此退学决定通过学院主页及校内公告通知学生本人。
根据《广州xx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异动管理实施细则》第六章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5个工作日,即视为送交本人。
学生本人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广州xx职业学院xxxx年5月25日关于退学的处理决定3迟xx,女,xxxx年9月1日出生,我院xxxx级控制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号xxxxxxxxxxxxxxxx。
关于重修、留级、退学及试读的管理规定(修改)
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关于学生课程重修、留级、退学、试读及毕业前清考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学风建设,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保证人才培养质量,规范学生课程重修、留级、退学、试读及毕业前清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课程重修第二条重修对象与条件一、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课程重修:(一)在学期期末考试中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或不合格,经补(缓)考后成绩仍不及格或不合格的。
(二)期末考试无故缺考、考试违纪、被取消考试资格的。
(三)补(缓)考中有无故缺考或考试违纪的。
二、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重修:(一)安排重修时,欠学费或住宿费,且未办理相关缓交手续的。
(二)新学期开学未经注册的。
(三)同一门课已申请重修过1次的。
(四)第六、七学期课程成绩不及格或不合格的(只能参加补考或毕业前清考)。
第三条重修时间与课程范围一、对于在学期期末考试中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或不合格的学生,学院定期安排正常补考一次,补考时间为下一学期开学初。
补考成绩仍不及格或不合格的,可以申请该门课程的重修,学院将于补考成绩公布后及时安排有关学生进行重修。
二、学生重修课程原则上时间跨度为一年,如第一学年上学期没通过的课程应在第二学年上学期开设后立即申请重修。
如果需重修的课程与自己所在班级开设的课程有冲突,可以写申请说明情况,交系教务干事备案,等待下一次课程开设时再申请安排重修。
同一门课程只允许申请重修1次,1次重修后成绩不及格或不合格者,经补(缓)考后成绩仍不及格或不合格者,可参加毕业前清考。
三、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专业课程和公共必修课程都可以申请重修,全院文化素质选修课不安排重修。
第四条课程重修形式一、跟班重修:同一课程(含专业课及公共必修课)重修人数较少的,原则上由各系(部)根据教室容纳情况均匀地安排至本系相关班级上课。
二、组班重修:同一课程(含专业课及公共必修课)重修人数较多,且所上课程的班级教室容纳不下,可由系(部)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教学实际情况,统一安排组班重修,上课时间一般安排在课余时间或双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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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民族大学本科生退学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退学管理工作,完善退学程序,明确退学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保障学校、学生的权益,针对《北方民族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中退学相关条款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依据《北方民族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予以退学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退学手续。
1. 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学院(系)确定学生名单;
2. 学院(系)提供对应学生学业预警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学业预警通知书(存根)、学业预警学生谈话记录表、已修课程成绩单等;
3. 学院(系)提供学业帮扶过程材料;
4. 经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形成处理意见并报教务处审核;
5. 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
6. 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按照《北方民族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学院(系)督促学生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条对依据《北方民族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予以退学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退学手续。
(一)未按时提出复学申请,予以退学处理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 原休学或保留学籍手续的复印件;
2.自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学生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再次休学/保留学籍的情况说明;
3. 在学校主页发布的催返通知截图及催返结果说明;
4. 学院(系)教师和同学与学生本人或家长联系的过程性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QQ 聊天截图打印件及电话录音等;如实记录联系的时间、对象、方式、内容等信息(参与联系的教师和同学数均不少于3人);
5. 因参军入伍保留学籍期满未归者,须提供学生退役的证明材料(如退伍证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6. 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形成的对学生予以退学的处理意见。
以上证明材料经对应证明人签字后加盖院(系)行政公章。
学院(系)应在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至教务处。
由教务处依据《北方民族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有关条款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对学生予以退学处理。
(二)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予以退学处理的,应按
照以下程序办理退学手续。
1. 学院(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 经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形成处理意见并报教务处审核;
3. 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
4. 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按照《北方民族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学院(系)督促学生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条对依据《北方民族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予以退学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退学手续。
1. 学院(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等材料。
学生及家长对诊断证明有异议者,可在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申请复诊(复诊次数不超过2次);
2. 经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形成处理意见并报教务处审核;
3. 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
4. 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按照《北方民族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学院(系)督促学生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条对依据《北方民族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款“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
学活动的”予以退学的,此类情况依据北方民族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相关规定对学生予以处理。
第六条对依据《北方民族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款“开学两周以内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予以退学的,须提交如下材料:
1. 开学两周内学生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请假、申请休学/保留学籍的情况说明;
2. 在学校主页发布的催返注册通知截图及催返结果说明;
3. 学院(系)教师和同学与学生本人、家长联系的过程性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QQ 聊天截图打印件及电话录音等;如实记录联系的时间、对象、方式、内容等信息(参与联系的教师和同学数均不少于3人);
4. 自开学之日起,学生课表中前两周相应课程的考勤记录;
5. 其他可证明学生开学两周以内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材料;
6. 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形成的对学生予以退学的处理意见。
以上证明材料经对应证明人签字后加盖院(系)行政公章。
学院(系)应在学校开学后第三周(不含节假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至教务处。
由教务处依据《北方民族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有关条款提请校长办
公会审议批准后对学生予以退学处理。
第七条依据《北方民族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退学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退学手续。
1. 学生本人填写《北方民族大学学生退学审批表》;
2. 学生家长在《北方民族大学学生退学审批表》签署家长意见或由学院(系)签署家长已同意学生退学的核查说明;
3. 学院(系)出具退学报告(概述其退学原因、学院(系)与学生及家长的沟通过程、经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处理意见)并报教务处审核;
4. 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
5. 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按照《北方民族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学院(系)督促学生办理离校手续。
以上证明材料经对应证明人签字后加盖院(系)行政公章。
学院(系)应在学生提出退学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至教务处。
第八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