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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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_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TSG_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Accreditation Criteria onSpecial Equipment Inspection Agencie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0年12月16日目录前言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基本条件要求 (2)第三章核准程序 (3)第四章附则 (4)附件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 (6)附件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 (9)附件3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 (25)附件4 特种设备检验责任确认证明 (34)前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03年6月提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起草意向,2003年8月委托中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就本规则的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组织调研工作。

2004年4月特种设备局正式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特检中心)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特检中心委托协会按任务书的要求具体负责起草组织工作。

协会于2004年5月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形成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草案。

2004年6月由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4]24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于2004年8月在北京再次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

2004年9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4年10月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考虑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历史、现实和发展情况,坚持从事法定检验的检验机构(自检机构除外)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对不同类别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性质、责任、规模、资源条件、能力和管理提出了具体和明确的要求,并根据现实情况适度调整了检验(核准)项目,以达到规范核准行政行为的目的。

关于公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的公告

关于公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的公告

当前的位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安全技术规范>>TSG规范修改单关于公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6号关于公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的公告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工作的实施情况,需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予以修改。

现将该规则第2号修改单予以公布。

修改内容自2009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二○○九年五月十三日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对2004年12月3日第1版和2007年5月9日第1号修改单的的修改)一、对正文的修改二、对“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三、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修改(一)“一、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部分的修改内容。

(二)“二、非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的修改。

1.修改的内容。

2、增加的内容。

在其第(十一)项后增加第(十二)、(十三)项:“(十二)重组的检验机构的管理和核准1.备案。

若干个持有《核准证》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合并重组的,应当在《核准证》的有效期满前完成合并重组,合并重组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许可实施机关备案,并且提交如下资料:(1)编制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合并重组的文件;(2)原各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证》(原件);(3)其它相关法规、规范规定的资料。

2.临时许可。

接到备案申请后,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并且求确认其合并重组的有效性:(1)经确认合并重组有效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临时《核准证》,临时《核准证》的有效期为一年;(2)经确认合并重组存在问题的,许可实施机关应书面告知当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和提出备案申请的检验检测机构。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四篇)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四篇)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管理,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性和合法性,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开展特种设备检验工作,为特种设备提供安全评估、定期检验、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等服务。

第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保障特种设备检验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自己的管理体制、工作流程和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第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配备有相应的检验设备和器材,具备检验特种设备的技术能力。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依法严格审批登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第二章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设立和登记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许可擅自设立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第八条申请设立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从事特种设备检验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从事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所必需的场地、设备和器材;(三)有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四)有能够独立进行特种设备检验工作的组织体系。

第九条申请设立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单位设立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应当提供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二)个人设立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应当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出具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通知书。

第十一条批准设立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许可证,并将其登记并公示。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在许可证上载明其名称、许可证号、住所、有效期限等内容,并按照规定在其办公地点显著位置悬挂。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通过省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评审,定期复核其检验资质和技术水平,并及时更新许可证。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要求规定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所规定的各类检验检测机构,拟获得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并且在被核准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时,其质量体系建立和运行方面应当满足的通用要求。

第二条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的构成应该适用于其自身特有的活动和运行方式。

第三条取得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欲将其从事被核准范围或者项目之外的检验检测活动纳入按照本要求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要求第六章“检验检测实施”中的相关要求进行增减。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第四条本要求除采用GB/T19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的术语和定义以外,对下述术语进行定义:(一)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是指对特种设备产品、部件制造和进口进行的监督检验;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进行的监督检验;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的定期检验;对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新产品、新部件进行的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对特种设备进行的无损检测。

(三)法定检验:是指按国家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强制进行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

(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包括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和气瓶检验机构。

(五)分包:是指检验检测项目中有部分检测项目委托由其他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章质量管理体系第五条总的要求(一)检验检测机构应该按照本要求建立、实施、保持并且持续改进与其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体系文件应该传达至有关人员,并且被其理解、获取和执行。

(二)质量管理体系应该文件化,并且达到确保检验检测质量和检验检测过程安全所需要的程度。

(三)检验检测机构应该描述内部组织的职责和隶属关系,如果检验检测机构为母体组织的一部分,还应该描述检验检测机构在其母体组织中的地位和在质量管理、检验检测过程控制以及支持服务方面的关系。

TSG-Z7003-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TSG-Z7003-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要求规定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所规定的各类检验检测机构,拟获得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并且在被核准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时,其质量体系建立和运行方面应当满足的通用要求。

第二条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的构成应该适用于其自身特有的活动和运行方式。

第三条取得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欲将其从事被核准范围或者项目之外的检验检测活动纳入按照本要求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要求第六章“检验检测实施”中的相关要求进行增减。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第四条本要求除采用GB/T19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的术语和定义以外,对下述术语进行定义:(一)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是指对特种设备产品、部件制造和进口进行的监督检验;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进行的监督检验;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的定期检验;对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新产品、新部件进行的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对特种设备进行的无损检测。

(三)法定检验:是指按国家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强制进行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

(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包括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和气瓶检验机构。

(五)分包:是指检验检测项目中有部分检测项目委托由其他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章质量管理体系第五条总的要求(一)检验检测机构应该按照本要求建立、实施、保持并且持续改进与其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体系文件应该传达至有关人员,并且被其理解、获取和执行。

(二)质量管理体系应该文件化,并且达到确保检验检测质量和检验检测过程安全所需要的程度。

(三)检验检测机构应该描述内部组织的职责和隶属关系,如果检验检测机构为母体组织的一部分,还应该描述检验检测机构在其母体组织中的地位和在质量管理、检验检测过程控制以及支持服务方面的关系。

TSGZ7003-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TSGZ7003-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7003-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前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03年 6月提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起草意向, 2003年 8月委托中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协会 (以下简称协会就本规则的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组织调研工作。

2004年 4月特种设备局正式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 (以下简称特检中心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 特检中心委托协会按任务书的要求具体负责起草组织工作。

协会于 2004年 5月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且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形成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草案。

2004年 6月由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要求的征求意见稿。

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 [2004]24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于2004年 8月在北京再次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

2004年 9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 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04年 10月本要求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要求在起草过程中结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行业与机构的特点, 考虑了政府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特殊要求, 借鉴了当前国内外较成熟和先进的质量管理体系的理念, 参考《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和《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 通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业务所涉及的相关过程的识别, 将每个需要控制的过程予以明确,使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的要求较以往有一个跨越式的提高。

目录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1 第三章质量管理体系 (1 第四章管理职责 (3 第五章资源配置、管理及技术支持 (5 第六章检验检测实施 (7 第七章质量管理体系分析与改进 (13 第八章附则 (1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第一章总则返回目录第一条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 依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特制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制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指经国家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具有相应资质和检验检测能力的机构。

第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提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服务。

第四条地方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检测服务质量。

第二章机构资质第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第七条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设有专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部门;(三)有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条件;(四)有专业的检测人员,人员数量符合设备规模;(五)具备一定的检验检测实绩。

第八条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的机构,应向地方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材料。

第九条地方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审核申请机构的资质申请,并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决定。

第十条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将被发放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公示于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网站上。

第三章内部管理第十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技术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等,并定期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对检测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及时更新检测方法和技术,提高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业务档案,保存检测记录和相关资料一定的时间,以备后续参考和核查。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要求,定期进行质量评审和技术能力验证。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地方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检查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能力、设备维护等方面。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分类:锅容管特 文号:(国质检锅[2003]249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实施日期:2003-08-08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型式试验、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技术机构,包括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机构)。

第四条 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政府部门设立的专门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具有事业法人地位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等工作。

在特定领域或者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无损检测和定期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负责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第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后,方可在核准的项目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特种设备数量及分布情况,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配置的原则,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设置进行统筹规划。

第七条 按照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发展要求,鼓励检验检测机构联合重组,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向社会提供优质、可靠、便捷的服务。

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其规模、性质、能力、管理水平等核定为A级、B级、C级,具体级别核定条件等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规则》执行。

第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制度1。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工作由设备或安全管理部门负责.2。

每年年初由设备或安全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制定年度检验计划并报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和有资质的检验单位。

3。

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按特种设备有关法规、安全监察部门以及检验部门的要求进行,但至少应执行下列规定:(1)锅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每六年至少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2)压力容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查;每三至六年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每两次内外部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3)厂内机动车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根据工作环境、工作级别和存在隐患程度调整缩短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4. 设备或安全管理部门根据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检验计划,提前一个月与有资质的检验单位预约检验时间。

设备或安全管理部门根据检验单位确定的检验时间,提前告知生产部门。

5.特种设备检验前,由使用部门按规定做好特种设备检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如:清洁、清洗、检修以及为安全检验而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等。

6.特种设备检验时,设备或安全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在场配合检验单位做好检验工作.7.特种设备检验后,由设备或安全管理部门办理领取检验报告的各项手续。

特种设备存在问题时,设备或安全管理部门应将检验报告内指出的存在问题告知使用部门。

8.特种设备检验时发现的问题,由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组织整改,安全管理部门实施监督并向监察和检验单位汇报整改情况。

9。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10。

特种设备因故停用半年以上,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启用已停用的特种设备,应当到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启用已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还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检验。

11。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主要有: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检的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一、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一)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组织架构、职责分工,设立质量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并获得认可,具备相应的实验室条件和设备设施。

实验室应当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外部评审,保证实验室的技术能力和仪器设备的准确性。

(三)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技术文件管理制度,对检验检测项目的方法、标准、操作规程等进行规范管理,并明确记录保存要求。

(四)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并跟踪整改措施,并保留相关记录。

(五)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素质和业务水平,确保技术人员能够胜任相应的检验检测工作。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条件(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包括但不限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等。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实验室条件和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检测设备、技术人员等。

(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普遍业绩和信誉,拥有一定数量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项目业务和实际检验检测工作经验。

(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专业的检验检测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程师、特种设备安全性能检验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技术人员等。

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程序(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交核准申请,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资质证书、实验室条件和设备设施、业绩和信誉、专业检验检测人员等相关材料。

(二)相关部门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核准。

(三)核准通过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颁发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书》。

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部门进行技术、管理、质量等方面的年度报告和质量自评报告,定期进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二)相关部门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评定,对检验检测工作进行抽查和验收。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鉴定评审工作,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下列简称“核准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核准规则》范围内,对申请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下列简称“申请机构”)进行的鉴定评审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了鉴定评审的程序、内容与要求。

实施鉴定评审工作的机构(下列简称评审机构),应当按照《核准规则》与本细则的要求,制定包含鉴定评审具体内容与鉴定评审方法的鉴定评审指南与审查记录,同时依此实施鉴定评审。

鉴定评审指南应当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列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四条鉴定评审分为首次核准的鉴定评审、换证核准的鉴定评审与增项核准的鉴定评审。

鉴定评审的基本程序包含:约请鉴定评审、确认申请材料、鉴定评审日程安排、构成评审组、现场鉴定审查(核实级别条件)、整改确认与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第五条申请首次核准或者者增项核准的申请机构,在约请鉴定评审之前,开展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检测工作,并按照规定出具试检验检测报告。

试检验检测过程应当在具有相应资格4年以上(含4年)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见证下进行(无损检测的见证机构应当有A级资格),见证人员应当具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或者Ⅲ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并在相应的试检验检测报告(含记录)上以签字方式确认其见证了试检验检测过程。

见证机构应当出具试检验检测评价文件,其内容包含检验检测细则、方案、工艺(包含通用工艺与专用工艺)的评价,对检验检测实施过程技术与质量操纵的评价,对检验检测记录与报告的评价,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技术经历,所见证被检验检测对象的基本情况等。

试检验检测报告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电站锅炉、客运架空索道有关核准项目1份;(二)其他检验项目很多于2份;(三)无损检测核准项目应当满足《核准规则》附件2的有关要求。

第六条申请机构应当通过国家质检总局质检行政许可在线申报服务系统,约请鉴定评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发证的,其核准申请从其规定),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受理决定书;(二)质量手册文本及程序文件目录;(三)试检验检测报告(申请首次核准或者者增项核准时需要)。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检验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是指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设立并具有特种设备检验资质的机构。

第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客观开展特种设备检验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检验证明。

第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验工作质量。

第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员工技术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保持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共同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八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设备、仪器和设施,以确保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技术科室,负责检验方法的研究和技术支持。

第十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设立质量管理科室,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维护。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设立人员培训科室,负责员工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三章人员要求第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应当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守业务秘密,不得泄露检验结果。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定期对检验人员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检验工作流程第十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先进行检查和检测,然后进行评定,最后出具检验报告或者检验证明。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检验工作,不得有擅自改变检验标准和结果的行为。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报送给相关部门,并向使用单位说明检验结论。

TSG Z7003-200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TSG Z7003-200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7003-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前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03年6月提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起草意向,2003年8月委托中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就本规则的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组织调研工作。

2004年4月特种设备局正式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特检中心)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特检中心委托协会按任务书的要求具体负责起草组织工作。

协会于2004年5月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且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形成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草案。

2004年6月由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要求的征求意见稿。

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4]24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于2004年8月在北京再次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

2004年9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4年10月本要求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要求在起草过程中结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行业与机构的特点,考虑了政府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特殊要求,借鉴了当前国内外较成熟和先进的质量管理体系的理念,参考《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和《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通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业务所涉及的相关过程的识别,将每个需要控制的过程予以明确,使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的要求较以往有一个跨越式的提高。

目录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1) 第三章质量管理体系 (1) 第四章管理职责 (3) 第五章资源配置、管理及技术支持 (5) 第六章检验检测实施 (7) 第七章质量管理体系分析与改进 (13) 第八章附则 (1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第一章总则返回目录第一条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依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要求。

TSG Z7003-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doc - 特种设备

TSG Z7003-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doc - 特种设备

TSG Z7003-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doc - 特种设备TSG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03年6月提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起草意向,2003年8月委托中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就本规则的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组织调研工作。

2004年4月特种设备局正式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特检中心)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特检中心委托协会按任务书的要求具体负责起草组织工作。

协会于2004年5月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且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形成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草案。

2004年6月由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要求的征求意见稿。

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4]24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于2004年8月在北京再次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

2004年9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4年10月本要求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要求在起草过程中结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行业与机构的特点,考虑了政府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特殊要求,借鉴了当前国内外较成熟和先进的质量管理体系的理念,参考《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和《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通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业务所涉及的相关过程的识别,将每个需要控制的过程予以明确,使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的要求较以往有一个跨越式的提高。

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1)第三章质量管理体系 (1)第四章管理职责 (3)第五章资源配置、管理及技术支持 (5)第六章检验检测实施 (7)第七章质量管理体系分析与改进 (13)第八章附则 (15)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7003—2004第一章总则返回目录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依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

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对2004年12月3日第1版和2007年5月9日第1号修改单的修改)一、对正文的修改二、对“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三、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修改(一)“一、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部分的修改内容。

(二)“二、非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的修改。

1. 修改的内容。

2. 增加的内容。

在其第(十一)项后增加第(十二)、(十三)项:“(十二)重组的检验机构的管理和核准1. 备案。

若干个持有《核准证》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合并重组的,应当在《核准证》的有效期满前完成合并重组,合并重组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许可实施机关备案,并且提交如下资料:(1)编制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合并重组的文件;(2)原各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证》(原件);(3)其它相关法规、规范规定的资料。

2. 临时许可。

接到备案申请后,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并且确认其合并重组的有效性:(1)经确认合并重组有效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临时《核准证》,临时《核准证》的有效期为一年;(2)经确认合并重组存在问题的,许可实施机关应书面告知当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和提出备案申请的检验检测机构。

3. 换证。

合并重组后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临时许可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提出换证申请,并在临时《核准证》期满前取得新的《核准证》。

换证申请应当提供如下资料,并且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1)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2)编制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合并重组的文件;(3)其它相关法规、规范规定的资料。

4. 核准要求。

(1)综合检验机构合并重组后只成为一个独立法人,或者重组后成为一个独立法人,同时分支机构仍保留多个法人资格,但是实现了整个新机构的统一管理(合并重组的新机构应当实现人员、设备、设施、财务等统一管理,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由新机构统一任命或聘用,所有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变更为新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所有的检验检测报告均要以新机构的名义出具,建立了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实施,实现了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统一管理),按照一个机构进行核准,核准时对分支机构现场评审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为合并重组后的新机构颁发一张核准证书;(2)综合检验机构合并重组后无法提供独立的法人证书,分支机构仍然保留法人资格,同时未能实行人员、设备、设施、财务等统一管理的,各分支机构应当各自单独提出核准申请,核准时对分支机构现场评审比例100%,为各分支机构单独颁发核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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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00三年八月八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型式试验、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技术机构,包括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机构)。

第四条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政府部门设立的专门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具有事业法人地位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等工作。

在特定领域或者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无损检测和定期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负责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后,方可在核准的项目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特种设备数量及分布情况,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配置的原则,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设置进行统筹规划。

第七条按照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发展要求,鼓励检验检测机构联合重组,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向社会提供优质、可靠、便捷的服务。

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其规模、性质、能力、管理水平等核定为A级、B级、C 级,具体级别核定条件等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规则》执行。

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第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必须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能够独立公正地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二)单位负责人应当是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检验师(或者工程师)及以上持证资格,熟悉业务,具有适应岗位需要的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三)具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力量,持证检验检测人员、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应当满足相应规定要求;(四)具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五)具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试验、办公场地和环境条件;(六)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七)具有检验检测工作所需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从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时,其申请项目对应的在用设备数量(已落实任务的)应当符合有关核准项目规定的最低要求。

具体条件和要求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等规定执行。

第十条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程序为: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发证。

第十一条申请资格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填写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核准申请书,并附有关资料,经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告知申请机构。

其中气瓶检验机构申请资格核准,由所在地的市(地)级、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上述程序分别做出资料确认和受理决定。

第十二条资格核准申请被受理后,申请机构应当约请经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实施鉴定评审。

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内容、要求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对鉴定评审报告进行审批(其中气瓶检验机构鉴定评审报告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颁发《核准证》。

审批和发证工作应当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核准证》有效期为4年。

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复核准申请(其中气瓶检验机构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核准申请)。

复核准具体程序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在有效期内,变更核准检验检测项目,其变更核准程序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在有效期内,机构名称、负责人、地址、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原受理机构备案并办理变更换证,同时告知检验检测机构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六条取得《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检验检测活动第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安排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报检的检验检测工作,落实检验检测任务计划,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检验检测工作。

第十八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依法实施检验检测,为特种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提供技术服务。

保证检验检测结论真实、可靠。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并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应经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签署。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指派持有检验检测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应的检验检测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对涉及的受检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在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中,不得将所承担检验检测工作转包给其它检验检测机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检验机构,不能如期完成本单位经核准的特定范围的检验检测工作时,应当及时告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条检验检测机构在分包无损检测等专项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当选择经核准的专项检验检测机构(材料检测、金属监督等未设立专项检测核准要求的除外),并对检验检测的最终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跨地区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时,应当在检验检测前书面告知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检验检测结果报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二条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工作中,发现被检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填报检验案例。

第二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科学可靠的检验检测数据档案,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的要求,实现检验检测与安全监察之间的网络数据传输和共享。

第二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在核准的检验检测项目内开展的检验检测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进行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等影响公正性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检验检测项目、周期、方法、程序和质量控制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和工作人员行为等检查制约制度。

第二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现场检验检测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加强检验检测人员安全教育,督促检验检测人员遵章守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实施检验检测,保证检验检测人员自身安全与健康。

第二十八条检验检测机构必须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材料。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每年至少进行1次常规性监督检查。

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每年抽查数量不少于检验检测机构总数的25%,4年中至少应当对每个检验检测机构抽查1次。

同时将监督抽查结果报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进行抽查考核。

常规性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抽查考核的要求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考核规则》执行。

国家质检总局将定期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抽查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第三十条常规性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由实施检查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常规性监督抽查连续2次不合格,或者监督抽查、抽查考核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国家质检总局暂停其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吊销《核准证》。

第三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情节严重的,由市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暂停其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一)机构名称、主要负责人、地址、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在15日内向原受理机构备案并办理变更换证,并告知其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使用单位报检,或者未完成已落实任务范围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三)将所承担检验检测工作转包给其它检验检测机构的;(四)检验检测机构分包无损检测等专项检验检测项目时选择未经核准的专项检验检测机构的;(五)跨地区检验检测前,未书面告知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未按有关规定向其报告检验检测结果的;(六)发现被检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的;(七)违章操作,造成检验检测人员人身或健康伤害的;(八)未按规定填报检验案例、有关材料的;(九)未按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收费的。

第三十二条检验检测机构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第三十三条暂停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期限为30日。

停检期间,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从事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其承担的检验检测任务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排其他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完成。

停检期满,由做出停检决定的部门视其整改情况决定。

整改合格的,恢复检验检测;整改不合格的,报国家质检总局吊销《核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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