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财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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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7)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7)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7)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年度差额人数缴纳残保金。

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7) 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全文)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全文)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全文)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管理,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省政府第31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征缴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比例的,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二、征缴标准及口径按照规定比例计算,未达到残疾人安置比例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比例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计算公式为:(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规定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末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数)×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征收比例=应缴纳保障金。

单位从业人员:指在各单位从事一定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

单位从业人员总数按照上年度末在册职工人数核定。

从业残疾人员: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享有平等工资待遇和基本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根据市或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数据。

三、审核认定(一)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到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及单位从业残疾人员的审核认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后,向单位出具《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抵扣审批表》(见附件)。

(二)单位办理从业残疾人员核定手续,必须提供以下材料:1、从业残疾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正本及复印件;3、单位与从业残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4、从业残疾人员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

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23)

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23)

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31•【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2 号《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已于2023年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昆林2023年1月31日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残疾人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包括: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相关优惠、奖励、补贴、便利政策的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和公共服务活动等。

第三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残疾人事业全过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和部门协作机制,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措施,统筹推进本地区残疾人就业工作,依法维护残疾人劳动权利。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职。

残疾人联合会受同级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其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做好为残疾人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康复训练、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心理测评、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岗位支持等事务性工作。

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由地方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由地方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标 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范围,征缴标准【颁布单位】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苏财社﹝2004﹞154号【发文日期】2004-11-30【实施时间】2004-11-3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税费各省辖市、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残联,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江苏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78号令)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帮扶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40号)的规定,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征收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部门征缴。

现将征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缴范围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从业人员总数1.5%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均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征缴标准 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保障金。

按规定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比例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计算公式为:(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规定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数×征收比例=应缴纳保障金。

从业人员:指从事一定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

从业残疾人员: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与用人单位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享有平等工资待遇和基本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

征收比例各地按已上报省批准的征收比例计算。

张家港保税区基金(费)征收标准一览表

张家港保税区基金(费)征收标准一览表
区内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社会组织;开业或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社会组织
已建立工会组织的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40%缴纳工会经费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筹备金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3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9〕15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落实财政部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综〔2019〕32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落实财政部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综〔2019〕32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提供广告、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的3%,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
工会经费及工会筹备金
企业9%
个人2%
失业保险费
本区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企业0.5%
个人0.5%
工伤保险费
本区域内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按参保单位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确定费率
生育保险费
企业0.8%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江苏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收缴管理办法(试行)》(苏工发〔2016〕9号)

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1.29•【字号】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1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1号)《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虐待、遗弃残疾人。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增长的经费保障机制。

发展残疾人福利事业,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日常工作。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每年向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告履行职责情况,并安排专人联系残疾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共享平台。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尊重残疾人对公共政策和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法保障残疾人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31号令)

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31号令)

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1996年8月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公布根据2006年8月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江苏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本省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生活能自理、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无业残疾人,是本办法按比例吸纳就业的对象。

国家提倡、支持和鼓励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并实行税收减免政策。

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场地、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其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业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税务、工商、人事、卫生、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五条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失业残疾人中招收(聘用),也可以自行向社会招收(聘用)。

—1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就业市场的需求,组织失业残疾人进行职业技术培训。

新介绍就业的残疾人必须能够上岗工作或者经过培训后能够上岗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应当加强对残疾职工的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水平。

第八条市、县(市、区)残疾人评定委员会负责当地的残疾人残疾评定和《残疾人证》的发证工作。

评定残疾人标准按《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执行。

苏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

苏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

【导言】在中学语文教育中,寓言故事作为传统的文学形式之一,一直是语言教学和品德教育中的重点内容。

本节课的目标是培养学生通过品味寓言故事中的生活哲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语文知识,同时增强道德素养和人生智慧。

【课程设计】【课程内容】一、学前导入1.歌曲欣赏:老师播放《爱的鼓励》这首歌曲,引导学生对歌词中的“不怕失败,不放弃努力”这一主题主旨有一个感受,并将其延伸到寓言故事中。

2.互动提问:老师提问:“寓言故事为什么经久不衰?”帮助学生运用自己的生活经验和文化知识,来回答这个问题。

二、文本解读1.故事阅读:让学生阅读《乌鸦喝水》,并通过他们对文字的推敲和思考,来将故事与生活中的实际情景联系起来。

2.生活板块:让学生选出寓言故事中的“生活板块”,根据故事中的生活情景,探究人生的方方面面,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以及人的道德修养等等。

三、归纳总结1.表达训练:让学生将自己在生活中领悟到的道理,转化为简单易懂的API模式,对班级、同学、亲人等共同关注的问题表达出来。

2.思维拓展:引导学生动手制作“拓展卡”,将学到的知识用图解的形式记录下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知识内涵,打开思路,培养语文运用能力和批判思维。

【教学重点】1.引导学生理解人生中的大道理。

2.帮助学生从寓言故事中品味深刻的文化内涵。

【教学难点】1.深入探讨寓言故事的深层意义,让学生从中汲取教益。

2.提高学生寓言写作和口语表达能力。

【教学方法】1.阅读课2.听音乐3.生活板块4.互动提问5.表达训练6.拓展卡【教学方式】1.交互式2.分组互动3.小组讨论【教学评估】1.测验2.笔记3.讨论表现【教学反思】通过本次课程设计,学生可以学到很多寓言故事中的人生道理,并将其应用于日常生活中,帮助提高他们的道德素养和文化素养,为他们未来的成长和发展打下基础。

同时,课程设计也注重了学生的个性化特点,强调了学习方式的多元化,使得每一个学生都能够根据己特点,从课程设计中获得有益的收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6.25•【字号】苏国税函[2007]254号•【施行日期】2007.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苏国税函〔2007〕254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近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调整后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

为做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我省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政策调整的重要意义现有的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我省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福利企业实际享受的税收优惠数额在全国占有较高的比重,为我省残疾人充分就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此次政策的调整,特别是减免方式的改变,有利于税制的规范和完善,也有利于堵塞税收漏洞、公平企业税收待遇、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残疾人的就业工作。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到此次政策调整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贯彻、确保落实。

二、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调整后的税收政策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以享受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主要政策内容包括:在流转税方面,对安置有规定数量和比例的残疾人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

其中,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按照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税前据实扣除,并加计100%扣除的办法。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残疾人就业单位。

第三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保管和使用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和相关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提高使用效果,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五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主体为残疾人就业单位。

残疾人就业单位应当按月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六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为全体职工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

第七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期限为每月的20日至31日,逾期未缴纳的,应当按日计算罚款。

第八条残疾人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提供相应的财务报表和资料,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审核工作。

第三章保管管理第九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后,应当划拨给残疾人就业资助机构进行统一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妥使用。

第十条残疾人就业资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保管和使用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合规、透明。

第十一条残疾人就业资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残疾人就业资助机构应当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三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残疾人就业培训补贴;(二)残疾人就业减免费用;(三)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四)残疾人就业援助和救助;(五)残疾人就业技术改造;(六)其他与残疾人就业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残疾人就业资助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和资金预算,合理安排和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五条残疾人就业资助机构应当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资金的使用对象和具体事项,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残疾人就业资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和审查。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

附件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残疾人实际在岗,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其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2015年常州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通告

2015年常州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通告

2015年常州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通告发布日期:2015-04-10 浏览数:563 字号:〖大中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262号),《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6]175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对小微企业减免部分政府基金的通知》(苏财综【201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2015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通告如下:一、年审时间:2015年4 月 15 日—— 6月 19日。

二、年审范围:常州市所有安置和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央直属、省属及外埠驻常单位均要参加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

按本单位注册级别,分别到市、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进行年审,其中中央、省、市属和外埠驻常单位到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年审,区属以下单位到单位驻所地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年审。

三、年审流程:申报单位通过IE浏览器搜索“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在网站公告栏中下载“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并按要求填写后,携带以下资料到所属的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年审。

(1)已填写好的2014年度《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纸质报表一式二份及上年度年末从业人数证明材料(盖好单位公章)(2)已安置残疾职工的身份证和《第二代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复印件一份(3)2014年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一份(4)2014年残疾职工的社会基本保险缴纳凭证(1-12月)复印件一份(5)残疾职工的工资凭证(银行四季度对帐单复印件)(6)小微企业携带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凡在规定年审期限内未到残联劳服机构参加年审的单位,一律视作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由各级残联劳服机构根据单位上年度年末在册从业人员总数计征保障金。

江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

江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

江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附件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残疾人实际在岗,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其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一、总体目标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和促进其就业创业,制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合理征收和有效使用。

二、征收管理1.征收对象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对象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劳动者。

单位应按照实际从业人数的一定比例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征收比例3.征收方式单位可以选择按月、按季、按年等不同方式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方式由单位自行选择,但应确保按时足额交纳。

4.征收管理机构三、使用管理1.使用范围2.使用评估3.使用监督四、监督管理1.监督机构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征收使用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2.监督方式监督可以通过抽查、检查、审计等手段进行,发现问题及时通报,要求相关部门积极整改和追究责任。

3.违规处罚对于征收单位和个体劳动者未按时足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应依法追缴欠缴金额,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宣传教育为了加强社会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的宣传教育,相关部门应积极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的知晓度和认同感。

六、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总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旨在确保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和促进其就业创业。

在征收管理方面,要确定征收对象和征收比例,明确征收方式和征收管理机构。

在使用管理方面,要设定使用范围,加强使用评估和使用监督。

监督管理方面,建立监督机构,通过抽查、检查、审计等方式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予以处罚。

最后,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的认知度和支持度。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财社[2006]34号【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06.03.23【实施日期】200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财社[2006]34号)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2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用途除《通知》规定的范围外,还包括创业培训补贴、就业再就业信息网络建设及维护等费用。

二、各级财政要根据就业再就业形势变化和工作需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投入。

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各地所需的就业再就业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并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重点支持。

省财政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社会保险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基地开办资金补助、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补助、小额担保贷款损失代偿及贴息补助、被征地农民就业技能培训补助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补助。

省财政对地方的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分配主要根据各地财力情况、地方财政实际投入、就业再就业工作实绩等因素统筹考虑,并实行年底全面考核评价、全年重点跟踪检查的办法。

三、对各类就业再就业资金的补助办法。

(一)职业介绍补贴。

《实施意见》中规定的经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实际就业人数为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

202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2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2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某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某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落实国家残疾人就业政策的一种财政保障措施。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保障残疾人权益,提高残疾人就业质量和生活水平,制定本办法。

二、征收对象三、征收标准四、征收方式(一)单位征收单位征收按照单位的经济实力和劳动力资源状况确定。

单位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在每年的财务预算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到指定账户。

(二)个人征收个人征收按照个人的收入情况确定。

个人在每月的工资、劳务报酬、稿费、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中,按一定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扣代缴。

五、使用管理(一)专款专用(二)监管机构设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监管机构,负责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合理。

监管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征收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资金管理(四)效益评估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政策措施。

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改进政策、提高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

六、监督和处罚对于违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严重违法者将被取消享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资格。

七、保密八、附则本办法由国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起草小组负责解释。

以上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全国)》的主要内容,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益和改善生活水平,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并执行好相关政策,确保残疾人能够平等就业、平等享受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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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残疾人实际在岗,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其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各市、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按《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的规定设置征收比例,具体征收比例由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残疾人联合会确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各地在设置征收比例时,要考虑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因素。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按年平均数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第九条保障金由用人单位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条保障金应当按年计算,用人单位按年或季自行申报缴纳。

用人单位成立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于次年按规定申报缴纳保障金,成立不足1个月的,不缴纳保障金。

按年申报缴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6月1日到6月30日期间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按季申报缴纳的,每季申报缴纳额为全年应缴纳额的四分之一,用人单位应当在季末终了后15日内(节假日顺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在申报时,应如实填写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用人单位保障金缴纳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第十二条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当地税务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部、省属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向省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申报。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实时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第十三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税收票证。

第十四条保障金统一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一)部属、省属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全额缴入省级国库(1030218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

(二)市、县(市、区)征缴的保障金5%缴入省级国库(1030218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建立省级残疾人就业调剂金;95% 缴入地方国库(1030218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三)保障金收入的更正、退库事宜比照税收收入办理。

(四)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可以按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十五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征缴保障金。

第十六条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保障金;2015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2015年至2017年度免征保障金。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需减免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附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后的上年度本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按规定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

对按期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需缓缴保障金的缴费单位,由单位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同意后,予以缓缴,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期满后须如数补缴。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由各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每年公告一次。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第十八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保障金。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条各地应当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保障金公示制度,并推进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共享。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二十一条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

主要包括:(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

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

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

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

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六)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各地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公办、民办等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承接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保障金缴入国库的;(五)违反规定使用保障金的;(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第二十七条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税务局、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262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社〔2007〕103号)及其他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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