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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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管理办法社会实践是《中学生德育大纲》规定的重要德育内容,为确保活动有意义、安全有保障,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活动的原则
1、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是接触社会,学习社会,服务社会的实践活动,是一
门重要课程. 主要包括社会调查,公益劳动,社会服务等.
2、社会实践活动要坚持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
合格人才,坚持办实事,做贡献,受教育,长才干的指导思想.
3、社会实践活动的目的是引导学生接触社会,了解实际,向工农学习,向实践
学习,增强社会责任感,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培养实事求是,艰苦奋斗的品格,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二、活动的组织
1、社会实践活动针对年级和专业特点进行安排.一般情况下,一年级学生主
要参加社会调查和社区义工活动,以了解社会性为目的.二年级学生主要参加公益劳动,也可适当参加一些知识咨询和科技服务活动.三年级重点参加与所学专业有关的社会服务活动。三年级毕业实习具体安排另文规定.
2、活动形式要本着灵活多样,注重实效的原则.目前主要围绕以下几种形式
进行.
1),深入社区开展社会调查划.学生按照统一部署或自拟的调查提纲,根据学校统一安排深入社区,调查研究,撰写调查报告划.
2),为社会提供技术服务.由学校统一立项,有专业教师带领完成.
3)各年级每学年安排学生春游或秋游一次。
4),参加校外公益劳动.学校组织学生参加一段时间的公益劳动,培养劳动观念和吃苦精神
5),为离退休干部,教师以孤寡老人等开展系列服务活动.
6),勤工助学.学校有关部门统一,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在校内参加教学辅助管理,后勤服务,自我服务等活动,
三、活动的领导
1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学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政教处作为具体组织部门,
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活动.
2 要按照有关规定将社会实践活动编入教学计划(原则上安排在假期)保证
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和质量.
3 学校安排的社会实践活动,由政教处或教务处直接向校长申请;年级组
安排的社会实践活动,由年级组向政教处提交申请报告,政教处请示校长,由校长审批。
4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必须成立小组,小组长全面负责活动的实施。
四、奖惩
1、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成绩,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评定,成绩计入德,智,
体综合测评总成绩.考核工作学校具体组织.考评等级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
2、要对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干部,教师进行考评,对做出突出贡献的进行表彰奖励.要把考评结果作为评选优秀教师和干部的依据之一,指导者参加社会
实践活动的实践应与指导实习同样对待,计入工作量.
3、对因不重视实践活动或不负责,造成重大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应追究其责任,并严肃处理.
4、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学生毕业实习管理规定
根据职业教育办学特点和实习就业的需要,按照择优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学校推荐学生进行就业性实习。为了顺利完成实习就业任务,明确就业性实习中的责任和要求,特制定如下规定:
1、学生应充分认识实习对今后就业的重要性,端正实习工作态度,努力完成各
项实习工作和任务,直至毕业。实习前,学生必须如实填写《学生就业实习推荐表》。
2、学生毕业实习前,学生、学生家长必须和学校签定“毕业生实习责任书”。
3、实习单位有两人以上实习时,必须指定小组长。小组长要协调学生、单位、
学校间的各项事务。
4、实习过程中,学生应遵守厂方的各项规章制度,重视安全生产,杜绝违章操作;服从厂方工作安排及国家的法规,遵守厂方的各项管理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维护厂方的声誉和利益。
5、违章、违纪或故意严重损坏设备、物品而被厂方辞退,视其为实习不及格。
6、服从厂方安排的工作,非正常情况及时与学校老师联系解决。
7、擅自辞职脱离实习岗位,学校不再推荐就业。学生在单位实习就业,应遵守交通安全和加强自我防范保护意识,晚间任何人不得单独行动、外出上网、上舞厅等。实习期间,辞职、离职必须及时到学校办理手续,否则后果自负。
8、在培训、出勤、劳动纪律等方面按厂方规章制度和厂方员工实行同等管理,如有违反管理被厂方辞退者,按实习不及格处理,不予毕业。
9、实习生所有工作管理由学校和实习企业共同负责,学生应服从厂方管理。
10、实习期间,学生必须每月上交一份实习小结给班主任。
11、实习期满后,根据厂方规定和需要(符合厂方的考核要求)与厂方签订合同。
12、参照学籍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将给予开除学籍或劝退处理: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及行为者;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参加传销组织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企业设备、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打架斗殴、行凶、赌博情节严重者。
(5)品行恶劣、道德败坏情节严重者。
(6)有自杀、自残行为者。
(7)在留校察看期间仍有严重违纪行为者。
(8)因犯有其它错误或某种原因不宜继续学习者。
13、实习生必须带《学生就业实习推荐表》至实习单位,毕业时由实习单位签署意见,学生凭《学生就业实习推荐表》领取毕业证书。无就业实习单位签署意见,不颁发毕业证书。
14、自谋职业学生同样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