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
2024年成都生育险报销条件及流程
2024年成都生育险报销条件及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2024年成都生育保险报销条件与流程详解随着社会福利制度的不断完善,生育保险已成为保障劳动者生育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有共同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辅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引导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工作,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并与发展经济、帮助公民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建立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实施本条例,将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
省、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地区在经费上予以激励的机制;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在经费上予以重点扶持。
南充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
南充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需要,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通知》以及《四川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含中央、省属驻市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均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工作。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生育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生育保险水平应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二)生育保险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和统一待遇、分级管理;(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滞纳金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构成。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0.6%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超过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四川省7月1日起,生育保险和基本医保合并啦!
四川省7⽉1⽇起,⽣育保险和基本医保合并啦!四川省的⽣育保险和基本医保合并即将合并啦!这是什么意思呢?和店铺⼩编⼀起了解⼀下!说得通俗易懂些:参加职⼯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同步参加⽣育保险!《关于做好四川省省本级职⼯⽣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作的通知》⽇前下发,其中明确了:从2022年7⽉1⽇起,参保缴费时间启动,⽣育保险将与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合并运⾏、征缴管理⼀致、监督管理统⼀、经办服务⼀体化。
⼀、⽣育保险参保范围参加省本级职⼯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同步参加⽣育保险。
⽆雇主的个体⼯商户、⾮全⽇制从业⼈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员、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员、领取失业⾦的⼈员不参加⽣育保险。
⼆、⽣育保险缴费基数及缴费⽐例缴费基数按照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执⾏。
⽤⼈单位⽣育保险缴费⽐例为0.4%,按照⽤⼈单位参加⽣育保险和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例之和确定新的⽤⼈单位职⼯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按⽉缴纳职⼯基本医疗保险费。
个⼈不缴纳⽣育保险费。
三、⽣育保险待遇范围⽣育保险待遇包括⽣育医疗费⽤和⽣育津贴两部分,⽣育保险待遇所需资⾦从职⼯基本医疗保险基⾦⽀付。
四、⽣育医疗费⽀付范围、政策及⽀付渠道⽣育医疗费包括产前检查费、⽣育的医疗费、计划⽣育的医疗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医疗费⽤。
(1)职⼯在定点医疗机构⽣育住院,发⽣符合基本医疗(⽣育保险)政策规定范围的医疗费⽤,不设起付标准,由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付90%。
(2)职⼯⽣育或施⾏计划⽣育⼿术后引发的合并症或并发症产⽣的住院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由职⼯基本医疗保险基⾦、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或公务员医疗补助⽀付。
(3)职⼯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施⾏计划⽣育⼿术、产前检查的医疗费实⾏定额⽀付。
定额⽀付标准可参照川医保规〔2019〕2号⽂件确定的结算标准执⾏,并可适时动态调整。
定额⽀付项⽬及⽀付标准由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在经办管理细则中明确。
生育保险政策内附内江政策及生育疑问解答
是这样的,要享受生育相关报销,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缴纳生育保险时间累积满一年(部分地区略有出入);二是在生育期间必须处于在职状态,并继续缴生育保险费用。
如果已经辞职,就无法享受生育险,即使此前缴纳了多年的生育保险费。
切记:检查和生产必须到参保地,指定医疗机构.另外,生育保险享受待遇: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1)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2)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发放标准,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1、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30天X假期天数)假期天数:①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②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③晚育假增加15天;④难产假。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⑤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⑥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话75天;2、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①正常产、满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 ;②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
男职工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10 天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 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 30 (天)× 10 (天)。
泸州市【字体:】内江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解读四川省关于生育保险的相关政策法规
解读四川省关于生育保险的相关政策法规生育下一代事关每一位准爸爸准妈妈的切身利益,近日有当事人咨询到生育保险方面的问题。
由于生育保险办法只是作了普遍性的规定,对于其具体实施得参照个地的实施条例。
今天为大家解读四川省关于生育假期、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以及生育保险的报销流程的相关政策法规。
一、国家一般规定1、生育保险制度: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医疗待遇,二是生育津贴。
2、生育保险待遇:(1)生育医疗费:①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②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产科并发症按核定的数额报销。
③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按定额标准报销。
④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2)生育津贴:①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假期天数)②男配偶假期工资= 当月单位职工平均工资÷30 (天)×护理假天数【生育保险津贴办理时间为: 生完小孩五个月内,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2022四川成都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标准
2022四川成都⽣育津贴和产假⼯资标准成都⽣育津贴和产假⼯资标准与我们⽇常的⼯作或⽣活息息相关,有着紧密的关联,因此,我们不能只听说过,却不知到它具体是如何,下⾯店铺⼩编整理了⼀些相关内容和⼤家分享,欢迎⼤家的阅读,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成都⽣育津贴和产假⼯资标准⼯资是劳动报酬,⼥职⼯产假期间不提供劳动,不享有⼯资,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根据国务院《⼥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条和《成都市⽣育保险办法》规定,⼥职⼯产假期间,停发⼯资,改发⽣育津贴:1、参加了⽣育保险的,劳动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间,由⽣育保险经济⽀付按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平均⼯资⽀付。
⽣育津贴低于⼥职⼯⽣育期⼯资的,由所在单位补⾜差额;⾼于本⼈⼯资的,所在单位不得截留,计划⽣育法规规定延迟产假期间,由⽤⼈单位按照产假前正常出勤⼯资标准⽀付。
2、没有参加⽣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产假前正常出勤⼯资标准⽀付。
国务院《⼥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条 ⼥职⼯产假期间的⽣育津贴,对已经参加⽣育保险的,按照⽤⼈单位上年度职⼯⽉平均⼯资的标准由⽣育保险基⾦⽀付;对未参加⽣育保险的,按照⼥职⼯产假前⼯资的标准由⽤⼈单位⽀付。
⼥职⼯⽣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按照⽣育保险规定的项⽬和标准,对已经参加⽣育保险的,由⽣育保险基⾦⽀付;对未参加⽣育保险的,由⽤⼈单位⽀付。
成都市⼈民政府《成都市⽣育保险办法》规定参加⽣育保险的单位和⼈员按规定不间断、⾜额缴纳⽣育保险费满12个⽉后,符合《四川省⼈⼝与计划⽣育条例》有关规定⽣育、施⾏计划⽣育⼿术的⼥职⼯,由社保机构按下列标准拨付⽣育保险待遇。
(⼀)⽣育津贴:以企业上⼀年度企业职⼯平均⼯资总额除以365⽇后,按不同情形分别计算⽣育津贴:1.妊娠满7个⽉⽣产或流产的乘以98⽇;2.妊娠满3个⽉不满7个⽉⽣产或流产的乘以42⽇;3.妊娠不满3个⽉流产的乘以14⽇;4.剖宫产增加15⽇;5.多胞胎的每多⽣产⼀个婴⼉增加15⽇。
(⼆)⽣育医疗费包括⼥职⼯因怀孕、⽣育发⽣的检查费、接⽣费、⼿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等费⽤。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篇(一):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标题】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内容分类】生育保险【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实施日期】19950101【发文号】劳部发〔1994〕5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更好地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试行。
天津财税网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
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第四条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天津财税信息网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5.18•【字号】川府发[1999]30号•【施行日期】1999.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的通知(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八日川府发〔1999〕30号)现将《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特提出我省贯彻意见。
一、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原则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从我省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社会经济承受能力有限的实际情况出发,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工作方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工作,用一年的时间在我省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二、覆盖范围和统筹层次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中的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应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四川省成都市生育津贴标准和流程
四川省成都市生育津贴标准和流程
1、津贴补助
①怀孕7个月以上顺产或流产:2000元
②满7个月以上剖宫产或流产:3000元
③多胞胎生产: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400元。
④怀孕3-7个月生产或流产:1000元
⑤怀孕3个月以下流产:300元
2、一次性补贴:
①流产:400元
②顺产:2400元
③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
3、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
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注: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也在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由生育保险基金结付。
二、报销流程
本人或所在单位持相关材料于产假期满后5日内向有关部门递交资料申请生育待遇报销。
三、报销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四、报销材料
1、女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
《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劳动合同书、本人身份证、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出院证明书、生育指标、婴儿出生证或其他医学证明、婚姻证明。
2、男职工生育医疗费补贴:
《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劳动合同书、本人身份证、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出院证明书、生育指标、婴儿出生证或其他医学证明、婚姻证明、配偶户籍证明、配偶社会保险关系证明或配偶的失业证。
四川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以及办理指南
四川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以及办理指南2016四川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以及办理指南一、四川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低于缴费时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比例:机关、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按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作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按照0.4%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缴费比例:企业、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按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作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按照0.8%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灵活就业人员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作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按照0.4%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自己缴纳生育保险费。
缴费方式:1、生育保险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机构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收。
2、用人单位改制、重组后,应由改制、重组后的单位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依法破产应依照法定程序清偿欠缴的生育保险费。
3、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的职工、社会团体的专职人员,其所在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在支出预算中列支;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管理费中列支。
缴费日期:当月20号缴费时限用人单位只要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其女职工或男职工未就业配偶都能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其中缴费未满12个月的,可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缴费满12个月以后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进行支付。
温馨提示:1.对于有生育意愿的`个体参保人员,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可自愿继续缴费,按原办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中断不超过3个月并且补缴的,算连续缴纳,不影响报销二、四川生育保险怎么办理参保条件: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具有本市户口的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包括了成都所有用人单位。
参保材料:1.《社会保险登记表》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参保流程: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四川省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已经2006年5月16日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六年七月三日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保障劳动者在生育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生育医疗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适用本办法:(一)企业及其职工;(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本市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四)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五)没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城镇自由职业者;(六)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七)外地驻蓉机构及其职工。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生育保险工作。
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市和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具体承办所辖统筹范围的生育保险经办业务。
第四条(保险原则)生育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生育保险水平应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二)生育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三)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第五条(缴费标准)用人单位为其职工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人均工资总额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没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生育保险费由其本人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0.6%缴纳。
第六条(征收方式)生育保险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机构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收。
用人单位改制、重组后,应由改制、重组后的单位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
四川省生育险报销标准
四川省生育险报销标准四川省生育险报销标准是指在四川省范围内,符合生育险政策规定的各项费用的报销标准。
生育险报销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妇女生育权益,减轻生育家庭的经济负担,提高生育率,促进人口结构的合理发展。
下面将详细介绍四川省生育险报销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1. 产前检查费用,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按照医保政策规定的比例报销,报销比例为70%。
2. 分娩费用,包括自然分娩和剖宫产的费用,按照医保政策规定的比例报销,报销比例为80%。
3. 产后恢复费用,产后恢复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照医保政策规定的比例报销,报销比例为70%。
二、生育津贴标准。
1. 生育津贴发放标准,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条件的妇女,在生育期间可以领取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为每人每个月500元。
2. 多胞胎生育津贴,如果是多胞胎生育,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为每人每个月增加300元。
三、护理费用报销标准。
1. 产后护理费用,符合规定的产后护理费用,按照医保政策规定的比例报销,报销比例为80%。
2. 产后护理服务费用,符合规定的产后护理服务费用,按照医保政策规定的比例报销,报销比例为70%。
四、其他相关费用报销标准。
1. 遗体处理费用,符合规定的遗体处理费用,按照医保政策规定的比例报销,报销比例为80%。
2. 相关检查费用,符合规定的相关检查费用,按照医保政策规定的比例报销,报销比例为70%。
以上就是四川省生育险报销标准的相关内容。
希望各位妇女朋友能够了解并合理利用生育险政策,保障自身权益,健康生育。
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不断完善生育险政策,为妇女生育提供更多的保障和支持。
让我们共同努力,促进生育政策的健康发展,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四川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川劳险[1997]11号
四川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正文:---------------------------------------------------------------------------------------------------------------------------------------------------- 四川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川劳险[1997]11号1997年6月23日)各市、地、州劳动(人事劳动)局,各市、州总工会,省总工会地区办事处,省产业(局)工会: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待遇,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企业和职工)。
第二条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
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生育保险业务工作由各级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经办和管理。
第三条建立职工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
企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按日或按季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具体缴费比例由同级财政、劳动部门确定,并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建立生育保险基金专户,专款专用。
银行应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社会保险机构可从生育保险基佥中列支管理费用作经办生育保险业务的必要开支。
管理费标准,由劳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生育保险基金及管理费不计征税、费。
2007年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统计局2007年,我省劳动保障事业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紧紧围绕“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四川”主题,突出改善民生,实施惠民行动,完善制度,促进就业再就业,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强化社会保险征缴扩面,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水平,探索建立覆盖城乡的劳动就业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取得显著成绩。
一、劳动就业年末全省城乡劳动力资源达到6152万人,比上年末增加49万人。
年末城乡就业人员4731.1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6.1万人。
其中,城镇就业人员1298.4万人,增加35.7万人;乡村就业3432.7万人,减少19.6万人。
城乡就业构成比由上年的0.268:0.732变为0.274:0.726。
按就业产业划分,第一产业2266.2万人,减少40.7万人;第二产业974.6万人,增加28.6万人;第三产业1490.3万人,增加28.2万人。
三次产业就业比例由上年的48.9%、20.1%、31.0%变为47.9%、20.6%、31.5%。
城镇就业人员中,企业577.4万人,增加49.2万人。
其中国有企业119.2万人,增加5.8万人;城镇集体企业33.8万人,减少1万人;私营企业250.0万人,增加32.0 万人;外资、港澳台投资及其他内资企业174.4万人,增加12.3万人。
事业单位151.0万人,增加1.0万人;机关61.0万人,增加0.8万人;城镇个体就业人员324.4万人,增加28.0万人;灵活就业184.6万人,减少43.1万人。
全年城镇新增就业65.9万人,比上年增加2.8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和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33.0万人,比上年增加0.5万人。
其中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10.7万人,增加0.5万人。
全年共帮助0.7万户“零就业”家庭每户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再就业,零就业家庭户数基本实现动态消除。
年末实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34.8万人,比上年末减少1.3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4.3%,比上年末下降0.2个百分点。
四川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四川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生育保险是四川省为了保障女性职工在生育期间的权益而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下面是四川生育保险报销的基本流程:
1. 办理社会生育保险登记:女性职工在怀孕前需前往所在单位办理社会生育保险登记手续,提交相关材料,如身份证、就业和社保证明等。
2. 产检和医疗费用报销:怀孕期间,女性职工可以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产检费用可在医疗机构结账时直接与社会保险基金结算。
产检费用的报销标准和比例由省级社会保险部门规定。
3. 生育报销申请:在产后,女性职工需要及时向所在单位提供生育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如医疗费用发票、住院收据、产科病历等。
单位将收集并审核相关材料后,办理生育报销申请。
4. 审核和报销:单位收到生育报销申请材料后,将其提交给社会保险部门进行审核。
社会保险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后,按照规定的报销标准和比例,将生育费用报销给女性职工。
5. 报销款项发放:生育费用报销后,社会保险部门将报销款项直接打入女性职工个人银行账户,或者通过单位发放给女性职工。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报销流程和标准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和政策的变化而有所调整,因此建议女性职工在办理生育保险报销之前,详细了解当地的相关政策和办理要求,以确保申请顺利进行。
广元市生育保险政策
广元市生育保险政策广元市生育保险政策为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依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方法(试行)〉的通知》(川劳社〔2021〕3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方法》(广府发〔2021〕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生育保险实行全市统一政策、标准和待遇,市本级、县区分级管理,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
第二条生育保险费按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0.5%征集。
生育保险费率视经济进展和生育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结余状况适时调整。
第三条生育保险产假包括:女职工产假90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增加15天。
特别状况的产假:(一)妊娠满7个月以上生产或流产的90天;(二)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90天;(三)妊娠满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45天;(四)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30天。
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晚育或母乳喂养增加的产假及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生育医疗费实行定额结算,其标准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顺产按10%核定(单位保存到元,下同),剖宫产按20%核定。
第五条打算生育手术费结算标准按广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元市打算生育委员会、广元市财政局、广元市卫生局《关于解决我市城镇职工打算生育手术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劳社办〔2021〕33号)规定执行,今后若遇标准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生育或施行打算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医疗费用,比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和支付比例纳入基金支付;因手术而造成医疗事故,按有关规定处理,基金不予支付。
第七条依法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生育的女职工(包括享受待遇的男职工),在与原单位有劳动关系期间妊娠的,且原单位参与生育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的,可持妊娠期医学证明,解除劳动关系文书等有关资料申报生育保险待遇。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养老、工伤保险实施全州统收统支和医疗、生育保险实施州级调剂金制度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养老、工伤保险实施全州统收统支和医疗、生育保险实施州级调剂金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0•【字号】阿府函〔2009〕253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养老、工伤保险实施全州统收统支和医疗、生育保险实施州级调剂金制度的通知阿府函〔2009〕253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我州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实施州级统筹和医疗、生育保险制度运行以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运行基本平稳,确保了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应对“5·12”汶川特大地震和金融危机方面发挥了积极效应,为全州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我州的社会保险体制统筹层次较低,基金抗风险能力弱,已不适应全州经济快速发展、社会不断进步的需要。
为加快推进我州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险体系建设,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增强社会保险基金抵御风险能力、保证基金平稳运行、确保基金按时足额发放、推动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9〕4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市(州)级统筹的通知》(川办发〔2009〕47号)等要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拟定的《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阿坝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州级统筹实行统收统支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州级统筹的通知》、《阿坝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州级调剂金统筹暂行办法》、《阿坝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州级调剂金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县、州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社会保险州级统筹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深入研究,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3-11-06 来源:【医疗保险处】
第一条为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均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生育保险,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是否参加生育保险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生育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可根据情况,实行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和养老保险统一参保、统一征收的办法。
第五条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缴费比例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确定,并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1%。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生育保险原则上以市(州)为统筹单位,执行统一政策、标准和待遇。
统一管理条件不成熟的市(州),可以实行分级管理。
第八条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九条下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二)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第十一条生育津贴按照本人生育前12个月生育保险缴费基数除以365再乘以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天数计算。
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女职工的产假待遇。
第十二条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费。
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的支付范围参照《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三条女职工生育期间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四条生育保险实行协议医疗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具有生育医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资质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生育保险医疗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第十五条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结算。
生育医疗费结算标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医院等级、顺产、剖宫产的平均医疗费水平确定,实行定额结算。
计划生育手术费的结算标准按照省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标准定额结算。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属非城镇户籍人口或城镇无业人员且未参加生育保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按照本条规定标准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给予一次性生育医疗费补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布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应当在资产清算时,清偿欠缴的生育保险费。
对用人单位出现上述情况之日起280天内生育的女职工,其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的标准和支付方式支付。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用人单位暂时未按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导致职工不能在生育保险基金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及当地有关政策支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病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时,需要生育保险医疗服务机构出具有关证明的,生育保险医疗服务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申请,确定审核办理程序,并向社会公布,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有异议以及没有按照本办法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生育保险基金,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生育医疗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或伪造病历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我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2013/11/30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