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外贸单证中关于“货物描述”栏目的填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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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外贸单证中关于“货物描述”栏目的填写要求一、商业发票“货物描述”栏目的填写要求

《UCP600》第十四条:除商业发票外,其他单据中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描述,如果有的话,可使用与信用证中的描述不矛盾的概括性用语。

商业发票中“货物描述”栏目的具体要求:

1、如果信用证中只规定了总称,发票中的写法:

(1)可以按照信用证填写

(2)可以总称 + 具体货名,但不能与总称矛盾

2、所列商品较多,信用证中标有总称

发票:在具体的品名上方按照信用证显示统称

3、信用证中只有具体货名,没有统称

发票:可以按照信用证填写

4、信用证中货名不是英文时,发票:照信用证原文显示,可以同时用英文表达

5、信用证中有多种货物名称,发票:依据实际发货情况著名,不能照抄

6、除信用证规定的货物外,发票中不能显示其他货物,包括样品、广告材料,即使是注明是免费的;

7、如成交的商品较多,信用证常规定“AS PER S/C NO.:*****”

发票:在“货物描述”栏目应该将这些字样照打。

二、包装单据“货物描述”栏目的填写要求

包装单据中“货物描述”栏目的具体要求:可以与信用证中的描述一致,也可以使用统称,但不能与信用证中的货物描述相抵触。

三、海运提单“货物描述”栏目的填写要求

海运提单中“货物描述”栏目的具体要求:可以与信用证中的描述一致,也可以使用统称,但不能与信用证中的货物描述相抵触。

具体要求:1、没有特别说明时,全部使用英文;如信用证规定使用中文,则使用中文

2、如出口的商品不同,应分别填写;

3、可参照发票和箱单的内容填写,不必具体表明货物的尺寸、规格和特点

四、保险单“货物描述”栏目的填写要求

按照发票的品名内容填写,如品名繁多,可使用统称,也就说可以与提单上的填法相同

五、一般原产地证“货物描述”栏目的填写要求

一般原产地证中的栏目名称为“NUMBER &KIND OF PACKAGES, DESCRIPTION OF GOODS”(包装件数和种类,商品名称)

商品名称的填法:与发票保持一致,但不可以用与信用证矛盾

包装件数和种类的填法:与运输单据一致的外包装的数量和种类

具体要求:

1、包装件数和种类必须用英文大学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

2、商品名称必须具体,不能用统称;

3、本项目填写完毕后,应另起一行打上“结束符”;

4、商标、品牌无需显示;如信用证要求在产地证上显示信用证号码,可以在结束符的下一行予以显示;

六、出境货物报检单“货物描述”栏目的填写要求

“货物描述”栏目应该填写出境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成分以及英文对照,本栏目应按合同、信用证、商业发票的中英文填写。

七、报关单“货物描述”栏目的填写要求

商品名称专指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名称。同一栏目还要写规格型号(反映商品的性能、品质和规格的一系列的指标,如品牌、等级、成分、含量、纯度和大小等)填写规范:

1、分上下两行填写:上行:货物规范的中文名称

下行:填报规格、型号、成分、含量等

2、应据实填报,并与发票相应的栏目相符,名称要规范,型号要详细

3、商品名称的英文必须与提单内容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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