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湖南省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全省信息化工程建设,提高信息化工程建设质量和使用效益,促进全省信息化建设健康协调发展,根据《湖南省信息化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合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工程是指以计算机、通信和其它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设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辟利用等工程。
信息化工程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实现互联互通。
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全省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省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省信息化工程项目实施。
市州、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职、相互协作、相互配合。
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在立项前,建设单位需编制项目技术方案报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
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申报后,对项目的政策性、技术可行性、信息安全、采用标准、以及其他相关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本级信息化规划和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的审查意见。
使用中央财政等国家资金的信息化工程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不使用政府投资但涉及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工程原则上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经审查通过的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定向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申请办理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技术方案的审查意见作为项目立项的主要依据之一。
禁止将应依法必须进行审批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审批。
信息化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由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质量安全、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应用及保管全程负责。
信息化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制度。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信息化基础设施项目;(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项目;(三)全部或者部份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四)国家融资的信息化工程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信息化工程项目。
安徽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安徽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徽省卫生信息化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参与卫生信息化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卫生信息化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分级负责;(二)需求导向,服务优先;(三)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四)安全保障,隐私保护。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设立相应的信息化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卫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制度,明确信息化建设的目标、任务和责任。
第三章基础设施建设第七条加强卫生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但不限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电子病历系统、远程医疗系统等。
第八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完善本单位的信息化基础设施。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卫生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资和运营机制。
第四章信息资源管理第十条建立健全卫生信息资源管理体系,实现信息资源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第十一条加强对医疗健康数据的收集、存储、处理和分析,提高数据的质量和利用效率。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促进不同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
第五章安全与隐私保护第十三条建立健全卫生信息化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安全技术防护,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四条加强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六章监督与评估第十六条建立健全卫生信息化建设的监督机制,定期对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局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我局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水平,规范信息化建设及实施项目的建设行为,提高信息化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加大资源统筹力度,规范管理程序,促进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局信息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筹规划、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它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同时还包括信息安全建设、咨询评估、信息化项目维护和服务外包项目。
包括信息系统工程(含网络工程、系统集成工程、网络安全系统、机房工程及综合布线系统、智能化工程、安全监控系统)、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管理系统、信息资源开发系统、网站建设系统)以及其它应用集成系统。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根据我局的总体部署,执行信息化建设工作的决议与决策,统筹信息化工作,是我局负责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具体工作职责如下:1)负责组织制定我局信息化建设规划;2)负责我局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各种标准的制订等工作;3)负责全局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检查、落实、验收等工作;4)全面负责社区网络建设、管理及维护工作,5)负责网络安全的监测和防范,6)负责网络设备管理及系统维护工作;7)负责我局数字化建设的总协调与项目推进建设工作,配合我局有关部门为我局各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基础平台技术支持;8)负责审议各单位、各部门信息化建设发展的规划;9)负责对网络用户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10)负责各通信运营商网络的归口管理,审批进驻方案,签订合作协议,监督运行和服务质量;11)对我局信息化建设进程中各职能部门、二级单位的具体需求以及重大技术问题提供咨询;12)明确在推进信息化建设进程中各职能部门、二级单位的责任分工、资源分配以及考核机制;13)对我局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政策性问题进行决策。
石家庄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投资效益,促进我市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信息化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通信网络(含楼宇综合布线和机房建设)、云服务平台(含各类数据库系统)、机关信息化应用、智慧应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安全保障等各类信息系统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是指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核、建设及验收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省统一部署;市委、市政府安排的新建、续建、升级等市级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信息化建设项目须符合我市有关信息化发展规划要求,并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标准规范”的总体要求,原则上应利用市政务云平台,接入市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实行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避免自成体系,重复建设。
通过建立信息化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第二章项目组织第五条市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智慧城市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定全市信息化项目,协调解决推进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市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智慧办),设在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论证评审、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市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项目库管理、提出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
第六条各项目主管单位负责本部门(含所属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归口管理。
负责本部门项目规划申报、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并按照相关规范标准,为其他部门提供政务数据资源归集、交换和共享服务。
第三章建设原则第七条信息化建设项目按照我市智慧城市顶层规划设计,遵循统一部署,统筹推进原则,由智慧城市领导小组统筹安排。
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特点采用不同建设方式。
对于覆盖市县两级和多个部门的跨部门、跨层级专项业务应用,在充分考虑县(市、区)和相关部门业务需求的基础上,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各县(市、区)、其他关联部门不再重复建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30•【文号】国办发〔2019〕57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12月30日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国家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的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信息资源库、国家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对各部门审批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备案管理。
财政部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并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医院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医院信息化建设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章制度的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医院信息化建设管理,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提高医疗质量和效率,保障患者的隐私和数据安全,订立本方法。
本方法依据《医院管理条例》《信息化建设管理方法》等相关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于本医院各部门、各岗位的医务人员、员工以及与本院有合作关系的医疗机构、供应商等。
第三条术语定义•信息化:指在医疗机构内部推行信息系统化、网络化、数字化的管理模式和手段,包含电子病历、药物管理、医疗设备管理等。
•信息系统:指由计算机硬件、软件和人员构成的管理系统,用于医院各个管理环节的信息传输、处理和存储等。
•数据安全:指对医院信息系统和患者隐私数据进行保护,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窜改、泄露等。
•信息化建设:指引入信息技术,改进医疗服务流程,提高医疗质量和效率的工作。
第二章信息化建设管理第四条信息化建设目标和规划1.医院应订立信息化建设目标和规划,并依照规划供应充分的资金和技术支持。
2.信息化建设应以临床为中心,包含电子病历、电子处方、远程医疗、医疗设备管理等内容。
3.信息化建设应与医院的战略发展目标相适应,为提高医疗质量和效率服务。
第五条信息系统运行管理1.医院应建立健全信息系统日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包含网络管理、数据库管理、硬件设备管理等。
2.医院应定期对信息系统进行巡检和维护,及时发现和修复故障,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
3.医院应采取措施保障信息系统的数据安全,包含数据备份、权限管理等。
第六条信息系统使用管理1.医院应对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掌握信息系统的操作和使用方法。
2.信息系统使用人员应依照规定使用系统,不得私自修改或删除系统数据。
3.信息系统使用人员不得泄露患者信息,严禁滥用系统权限。
第七条信息化建设监督和评估1.医院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化建设监督机制,定期对信息化建设进行评估和汇报。
2.评估内容包含信息系统的使用情况、效果评估、用户满意度等。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15•【字号】益政办发〔2022〕22号•【施行日期】2022.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22〕2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益阳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划和资金管理第三章审批管理第四章实施管理第五章验收和绩效管理第六章数据资源资产管理第七章统筹集约建设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益阳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避免无序建设、重复投资、低效应用,推动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十四五”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市本级各相关单位运用信息技术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运行维护的各类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物理机房、网络、计算、存储、安全、信息化传感及控制设备,以及基础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信息化部分等)、软件开发、系统运维及运营服务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共建共享、高效应用、安全可靠的原则。
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某单位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某单位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与规范管理,确保建设工作协调有序开展,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某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是指以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而进行的信息化项目建设。
某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应用系统建设项目,网络、安全、数据库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运行维护建设项目及其他某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本办法合用于某单位开展的信息化建设。
第四条某单位信息化建设必须统筹规划,统一领导,一体化推进,实现管理一体化、业务一体化、技术一体化。
具体把握以下原则: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合资源、讲求效益;加强管理、确保安全。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某单位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化领导小组) 是某单位信息化建设的领导决策机构。
主要职责是:(一) 审定某单位信息化规章制度;(二) 审议某单位信息化建设规划;(三) 审批某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四) 决策某单位信息化建设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某单位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网络信息中心) 是某单位信息化建设的牵头部门。
主要职责是:(一)在信息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某单位信息化工作进行一体化管理;(二)组织编制某单位信息化建设规划;(三)组织制定某单位信息化规章制度;(四)审核某单位信息化建设年度项目计划;(五)指导、审核某单位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包括系统定级、备案、产品采购、工程实施等;(六)负责某单位信息化建设技术协调和运行维护工作,审核项目建议书技术需求,督导项目实施和组织项目验收等;(七)协调解决某单位信息化建设中的关键问题;(八)指导、审核信息化运维情况,包括环境管理、资产管理、介质管理、设备管理、网络安全管理、系统安全管理、变更管理、备份与恢复管理、安全事件处置等;(九)承办信息化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信息化领导小组应建立健全工作会议制度和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制度,建立业务和技术部门密切合作的工作机制。
XXX大学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XXX大学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与规范管理,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信息化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着重应用、面向未来,统一标准、体现个性,技术先进、配置优化,安全稳定、快速可靠,开拓创新、形成特色”的原则,逐步达到“硬件集群、数据集中、应用与服务集成”的建设目标,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教学、科研、管理效率和师生、校友、家长及社会公众对学校教育工作的满意度,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直接应用于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以计算机和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安全建设、信息化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等项目。
第四条学校对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由信息化中心负责牵头,信息化硬件与软件统一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机关及直属单位开展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各学院在校园内建设的面向本院师生的信息化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体系第六条学校成立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全面推进学校信息化建设的管理与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审议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方案;(二)负责审定学校信息化建设的责任分工、资源分配管理与考核机制等相关政策;(三)负责审议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计划立项、经费预算;(四)负责审议学校信息化建设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等。
第七条学校成立信息化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会是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技术问题的咨询机构,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审议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与预算;(二)负责学校信息化重大建设项目技术方案的论证和咨询;(三)对信息化中心提供技术性指导;(四)承担学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的其他咨询工作。
第八条信息化中心是学校信息化建设工作具体管理与实施机构,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研究学校信息化建设的发展方向,编制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推进总体规划实施工作;(二)负责制定信息化建设规章制度;(三)负责学校信息化标准的制订和执行工作;(四)负责学校信息化基础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工作,积极推动各部门应用系统整合,逐步推进学校信息资源集中、应用与服务集成等工作;(五)负责学校网站群建设的技术支持工作,以及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的技术保障工作;(六)负责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立项受理、技术审查、实施检查、验收管理等工作;(七)协助信息化项目建设部门做好各项技术支撑、项目监控、项目验收和技术评估等有关管理和指导工作;(八)做好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协调工作;(九)在业务上统一管理全校信息技术人员,开展相应的技术培训、业务指导等工作;(十)完成学校及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大学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学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学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教育信息化⼗年发展规划(2011-2020)》要求,为规范学校信息化建设和管理⼯作,维护校园各类信息系统的稳定、可靠和安全,有效发挥信息系统作为公共服务体系在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重要作⽤,有序推进学校信息化⼯作的开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贯彻“统⼀规划、统⼀标准、统⼀平台、归⼝管理”的原则,实⾏学校、业务主管单位、使⽤单位分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逐步实现“硬件集群、数据集中、应⽤集成、安全可靠”的建设⽬标。
第三条信息化建设是指直接应⽤于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作,以计算机和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段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系统建设。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信息基础设施。
是指由学校和各电信运营商在校园范围内建设的各类通讯管线、通讯电缆和光缆、通讯基站、弱电机房、⽹络设备、楼内弱电布线、⽆线⽹(WiFi)室外和室内接⼊设备等。
2. 信息系统建设。
包括各类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应⽤平台、应⽤软件及中间件等的采购、开发和集成;以及相关信息化硬件设备的采购,包括服务器、存储、⽹络交换机、路由器、防⽕墙等设备,但不包括各种教学仪器、实验室设备、⽂体设备。
第四条信息化建设遵循需求调研、⽴项申请、可⾏性论证、项⽬审批以及变更、验收、投⼊运⾏等规范程序。
第⼆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是负责学校信息化建设的审议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学校信息化建设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与经费预算;审议学校信息化建设、运维管理及信息安全规章制度;审议信息化建设各单位的责任分⼯、资源分配;对学校信息化建设中的重⼤问题和政策性问题进⾏审议和决策。
第六条⽹信办作为学校⽹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组下设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办),是学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学校信息化建设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信息标准规范、经费预算;制定学校信息化建设、运维管理及信息安全规章制度;负责分期实施学校信息化建设规划,对具体项⽬进⾏组织协调与实施推进;负责对各业务系统信息资源进⾏集成与整合;负责对学校各单位申报的信息化新建和改造项⽬进⾏审核,为各单位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和⽀持;负责健全和完善信息化⼯作管理体系;负责管理校园信息基础设施;负责公共信息平台应⽤的推⼴与培训;负责学校⽹络安全。
生态环境局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XX市生态环境局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信息化建设统筹规划与规范管理,有效整合资源,提高投资效益,避免重复建设,促进系统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根据国家和XX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以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的生态环境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一)业务应用系统:为生态环境工作提供政务管理、业务数据分析处理和决策支持等服务的信息系统。
(二)环境信息基础设施:环境信息软硬件设备、网络系统、业务用房和基础支撑平台。
(三)环境信息保障体系:环境信息标准规范、运行维护和信息安全保障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生态环境局使用财政资金建设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信息化项目管理。
非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信息化项目的管理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信息化项目管理的原则是: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运维,数据集中、资金集中、人员集中、技术集中、管理集中。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五条XXXXXX是我局信息化工作的决策机构。
第六条XXXXXX是我局信息化工作的办事机构。
第七条XXXXXX负责按相关规定向市财政局申请专项经费、组织对项目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和竣工决算等,XXXXXX对项目资金开展监督检查。
第八条XXXXXX组织编制环境信息标准规范,XXXXXX配合完成标准立项、协调和审核报批工作。
第九条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各单位负责提出信息化项目需求;XXXXXX负责具体的申报、实施、验收和运行维护等工作,组织开展信息化技术培训。
第三章规划与申报第十条XXXXXX组织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市政府信息化发展方针政策和生态环境管理工作要求,编制市生态环境信息化发展规划。
规划每五年开展一次,经XXXXXX审议通过后发布,作为开展信息化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各单位根据市生态环境信息化发展规划,结合日常业务管理及各生态环境专项任务工作需要,研究提出信息化项目需求。
(完整版)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商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规范信息化建设项目行为,强化信息安全,根据xx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对信息化建设项目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内容包含以下三类:(一)信息化集成类:信息化软硬件集成、信息工程与弱电工程集成;(二)产品采购类:(1)硬件设备:服务器、存储设备、网络设备、信息安全设备及空调、UPS电源等数据中心机房专用设备和内存、磁带等材料零件供应及安装;(2)软件产品:标准软件产品、软件用户授权。
(三)服务类:(1)软件开发类:按照业务需求完全或部分定制开发并提供后续服务的项目;(2)外包服务类:将信息系统研发全部或部分外包给专业软件公司,自主研发的信息化项目;(3)维保服务类:硬件设备、软件系统、集成工程项目免费维保期结束后的维保服务采购;(4)设计咨询类:信息化规划、数据中心设计、网络设计咨询、安全检测咨询等。
第三条集团及子集团、事业部、各分子公司进行信息化建设均需遵守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步实施、小步快走等原则。
第四条集团及子集团、事业部、各分子公司进行信息化建设均需遵循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管理、实施机构及职责第五条集团成立信息化领导小组,集团董事长任组长,集团总经理及信息化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办公室、财务中心、审计监察部、信息化办公室、招投标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信息化建设项目工作的领导、管理、监督、决策和奖惩。
第六条xx 集团设立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 ),负责集团信息化建设总体协调和管理。
负责对信息化建设进行立项审批,集团办公室、财务中心、人力资源部、发展策划部、企业管理部、审计监察部、集团招标管理办公室、品牌事业部按职责分工,参与信息化建设管理。
第七条信息办负责牵头建立一体化的管理体系及运行机制,对信息化建设进行规划、备案、立项、报批、建设、考核、运维等管理工作,履行以下等职责:(一)根据企业发展及管理需要,拟定集团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相关制度;(二)根据集团战略发展、子集团业务战略发展,拟定集团IT 规划、子集团业务IT 规划;(三)信息化建设项目备案工作,负责信息化合格供方信息建立、更新、发布和维护,明确合作单位;(四)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报批工作;(五)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六)牵头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七)牵头信息化建设项目合同审查和签订工作;(八)组织合格供应商考核;(九)牵头信息化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财政部财政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结合财政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
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立项的金财工程一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和列入部门预算的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部门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机房建设或改造费、设备购置及安装费、软件开发购置费、安全建设费、系统集成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前期工作费、设计费、咨询费、监理费、招标费、培训费以及项目预备费等。
第四条部门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机房建设或改造费、系统设备购置及安装费、软件开发购置及实施费、安全建设费、测试费、系统集成费、运行维护费、网络租费、会议及培训费、信息购置费、专家评审费、委托代理费、资料印刷及光盘刻录费等。
第五条办公厅负责管理部门项目经费;信息网络中心负责管理工程项目经费。
第六条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专项管理原则。
部门项目经费按照《财政部机关本级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财办发[2007]27号)相关规定管理;工程项目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建设经费,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管理。
(二)专款专用原则。
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方面的支出。
(三)预算控制原则。
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开支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和年度经费预算执行。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七条预算编报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办公厅将信息办审核确定的年度项目计划编入财政部部门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预算编制遵循的原则是:(一)按照年度内实际可完成的工作量安排预算;(二)不突破项目开支范围,遵循国家和部门规定的经费开支标准;(三)跨年度支出要分年度纳入预算,年度预算只编报当年支出;(四)优先动用结余资金。
锦江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锦江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管理办法锦江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促进信息化建设,加强对信息化建设项⽬的监督管理,提⾼信息化建设项⽬的技术⽔平,避免重复建设,提⾼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锦江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锦江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以下简称信息化建设项⽬),包括运⽤国家预算内资⾦和区级财政资⾦、国债资⾦、政府专项资⾦、⼟地出让收益、国外政府贷款等进⾏的信息化建设项⽬。
多元主体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中,政府控股的项⽬,按政府投资项⽬进⾏管理。
第三条锦江区信息化建设项⽬分为有关信息化的课题规划、策划及咨询等类似内容的软课题项⽬和信息化设备采购、软件开发、系统维护、数字⽹络的接⼊、系统集成、信息化⼯程项⽬。
第四条锦江区信息化建设项⽬必须符合国家信息化建设规划和成都市信息化建设与应⽤规划,遵循统⼀技术接⼝标准,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充分利⽤现有信息基础设施,防⽌盲⽬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五条区信息化办公室为锦江区信息化建设项⽬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的⾏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锦江区信息化建设项⽬应按照《成都市信息化建设项⽬招标投标⾏政监督实施细则》的要求,进⾏相应的招标或⽐选。
属于设备采购的信息化建设项⽬经区信息化办公室审核后,按照《锦江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纳⼊政府采购。
第七条承担信息化项⽬建设的设计、施⼯、监理单位,应为独⽴法⼈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本区企业。
第⼆章申报、审核程序第⼋条区级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的信息化建设项⽬(含信息化设备采购),必须预先报经区信息化办公室审核。
市级直属部门的信息化建设项⽬,在项⽬实施前,应向区信息化办公室提交相关备案材料。
第九条区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项⽬进⾏可⾏性论证,并根据论证意见进⾏审核。
第⼗条区信息化办公室对申报的项⽬应明确审核意见。
审核通过的项⽬,会同区财政局和信息化项⽬专家提出项⽬预算。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20•【字号】济政字〔2023〕24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字〔2023〕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济宁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2023年6月20日济宁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企业联合建设、政府专项债券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系统,包括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前款所称政务部门是指市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其直属各部门(单位)等。
第三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坚持统筹规划、集约建设、需求导向、多跨协同、共建共享、安全可靠的原则,实行建设和运维全口径管理,履行规划、评审和报批程序,并通过济宁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提升项目管理水平。
第四条市大数据局是政务信息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审核、立项、验收、评价和全生命周期备案管理。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抚府发〔2018〕29号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抚府发〔2018〕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抚州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8年8月19日抚州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信息化项目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全市信息资源整合共享,根据《江西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含硬件设施建设、网络通信设施建设以及智能感知设备建设等)、应用软件开发、信息安全建设、信息系统运维服务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等新(扩改)建及运行维护的工程项目,不包括办公设备、耗材添置项目。
第四条信息化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和全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应当遵循全市统筹、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原则,避免重复建设。
第五条各职能部门在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按照各自工作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信息化项目的管理工作。
市政务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作为市本级信息化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全市信息化项目规划,制定统一信息化技术架构、数据架构、应用架构;(二)负责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技术审查;(三)负责市本级信息化项目的实施监管和绩效评估;(四)负责各县(区)、抚州高新区、东临新区信息化项目的统一指导和备案。
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直接管理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应遵循科学、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项目符合预定目标和要求。
第二章验收组织第四条财政部设立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监督验收工作。
第五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成立验收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验收工作。
第三章验收条件第六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在完成所有预定建设内容后,方可申请验收。
第七条项目实施单位应确保项目文档齐全、规范,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计划书、设计文档、实施报告等。
第四章验收程序第八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提交验收申请。
第九条财政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条初步审查通过后,财政部组织验收工作组进行现场验收。
第十一条验收工作组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验收方案,并在验收过程中严格按照方案执行。
第五章验收标准第十二条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应符合以下标准:1. 项目目标和功能实现情况;2. 系统性能和稳定性;3. 用户培训和技术支持情况;4. 项目文档的完整性和规范性;5. 项目投资效益分析。
第六章验收结果第十三条验收工作组应在验收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验收报告,提交财政部。
第十四条财政部根据验收报告,对项目进行最终评价,并决定是否通过验收。
第十五条对于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根据您的要求生成的示例文本,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专业法律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乌鲁木齐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全面加强乌鲁木齐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决策和实施程序,避免重复建设,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利用乌鲁木齐市财政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利用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等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传输、业务处理及应用的信息网络系统,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存储及处理的信息资源开发系统,以及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等)项目的新建、续建和升级,不包括零星的软件或硬件添置。
第四条乌鲁木齐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化办)负责本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初审、监督管理、验收评审和后评价。
第五条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坚持统一操作平台、统一技术标准,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安全保密和适度超前的原则,防止盲目投资。
第六条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采购,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第七条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申请单位依据乌鲁木齐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项目申报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技术方案设计及经费概算,报市信息化办初审。
市信息化办组织乌鲁木齐市信息化专家组和相关部门出具评审意见作为项目立项的主要依据。
初审通过的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立项。
第八条涉及国家秘密的网络信息系统和应用系统,必须按规定取得安全保密部门批准或履行备案手续。
对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予立项,财政部门不予拨款;擅自建设的,由有关部门进行制止并通报。
建设单位必须重新按程序申报并修改完善建设方案,符合要求后才能投入应用。
第九条市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内容实施项目建设,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送市信息化办。
国有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国有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为了加强国有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提升管理水平和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有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三、项目管理机构国有集团有限公司应设立信息管理部门或委任信息管理负责人,统一领导、协调、指导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四、项目管理职责1、信息管理部门或信息管理负责人应定期召开项目管理会议,对项目进行全面、深入的管理和评估,协调项目相关各方面的职责和任务,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2、信息管理部门或信息管理负责人应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体系,包括项目咨询、需求分析、方案设计、实施管理、维护和升级等各个环节。
3、信息管理部门或信息管理负责人应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组织进行安全性评估和风险评估,确保项目安全与信息安全。
4、信息管理部门或信息管理负责人应及时进行项目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项目按期、按质量、按预算完成。
五、项目管理规范1、项目管理应遵守国家、地区和公司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确保项目合法、合规、合理。
2、项目管理应遵循信息交流、互信互利、相互尊重、优势互补的原则,真正实现信息化的协同效应。
3、项目管理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合理安排项目进度、预算和资源,确保项目的高效实施和良好运营。
4、项目管理应注重风险管理和应急措施,建立健全的安全保障机制,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和信息泄露等问题。
六、项目管理流程1、咨询阶段:根据公司的信息化战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对项目进行需求评估和可行性研究。
2、方案设计阶段: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方案设计的各个环节,并进行方案评估和流程优化。
3、实施管理阶段:按照方案设计的要求,进行实施管理、资源调配和执行计划。
4、维护和升级阶段:进行项目的定期维护和升级改进,以保证项目的长期稳定运行和不断完善。
七、项目管理成果评估1、项目管理成果要定期进行评估,包括项目的安全性、经济效益、应用效果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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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某单位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与规范管理,确保建设工作协调有序开展,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某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是指以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而进行的信息化项目建设。
某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应用系统建设项目,网络、安全、数据库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运行维护建设项目及其他某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某单位开展的信息化建设。
第四条某单位信息化建设必须统筹规划,统一领导,一体化推进,实现管理一体化、业务一体化、技术一体化。
具体把握以下原则: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合资源、讲求效益;加强管理、确保安全。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某单位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化领导小组)是某单位信息化建设的领导决策机构。
主要职责是:(一)审定某单位信息化规章制度;专业资料(二)审议某单位信息化建设规划;(三)审批某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四)决策某单位信息化建设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某单位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网络信息中心)是某单位信息化建设的牵头部门。
主要职责是:(一)在信息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某单位信息化工作进行一体化管理;(二)组织编制某单位信息化建设规划;(三)组织制定某单位信息化规章制度;(四)审核某单位信息化建设年度项目计划;(五)指导、审核某单位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包括系统定级、备案、产品采购、工程实施等;(六)负责某单位信息化建设技术协调和运行维护工作,审核项目建议书技术需求,督导项目实施和组织项目验收等;(七)协调解决某单位信息化建设中的关键问题;(八)指导、审核信息化运维情况,包括环境管理、资产管理、介质管理、设备管理、网络安全管理、系统安全管理、变更管理、备份与恢复管理、安全事件处置等;(九)承办信息化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信息化领导小组应建立健全工作会议制度和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制度,建立业务和技术部门密切合作的工作机制。
第八条各业务部门为业务需求牵头研究及审核部门。
专业资料第九条财务与审计部是某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经费管理,组织政府采购。
按照安全保密有关规定,办公室会同网络信息中心研究确定网络安全措施和应用系统网络部署;中心内其他相关业务部门负责项目详尽业务需求建议书编制、应用系统试点推广、参与项目实施和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规划与计划第十条信息化领导小组组织网络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家信息化发展有关方针、政策和改革与事业发展要求,编制信息化建设规划,包括总体发展规划,应用系统、网络基础设施、安全保障、运行维护等信息化要素规划等。
第十一条网络信息中心对信息化安全建设进行总体规划,制定近期和远期安全建设工作计划。
网络信息中心根据信息系统的等级划分情况,统一考虑安全保障体系的总体安全策略、安全技术框架、安全管理策略、总体建设规划和详细设计方案,并形成配套文件。
第十二条网络信息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安全技术专家对总体安全策略、安全技术框架、安全管理策略、总体建设规划、详细设计方案等相关配套文件的合理性和正确性进行论证和审定,并且经过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后,才能正式实施。
第十三条网络信息中心应根据等级测评、安全评估的结果定期调整和修订总体安全策略、安全技术框架、安全管理专业资料策略、总体建设规划、详细设计方案等相关配套文件。
第十四条信息化领导小组组织网络信息中心和业务需求牵头部门,按照规划要求和改革发展需要,根据中心内业务部门提出的年度项目申请,研究制定某单位信息化建设年度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中心内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某单位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
如确需调整年度项目计划,由中心内相关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按规定履行审核程序。
第四章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第十六条中心内各业务部门按照某单位信息化建设规划,根据本部门业务管理和信息安全需要,研究提出某单位信息化应用系统建设项目申请。
第十七条网络信息中心根据各部门申报的应用系统项目需求,结合网络发展和安全体系建设需要,提出网络设备配置、安全体系建设方案,并会同业务需求牵头研究部门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十八条业务需求牵头研究部门领导负责审核应用系统项目建议书的业务需求,网络信息中心领导负责审核项目建议书的技术内容和初步预算。
第十九条业务需求牵头研究部门领导、网络信息中心领导将审核情况报信息化领导小组。
第二十条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审核项目进行专业资料汇总,对重大项目组织专家论证,编制年度项目计划。
第二十一条财务与审计部根据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项目计划,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汇总编制年度建设项目经费预算,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审批,并将批复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未经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自行筹集经费建设。
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第二十三条应建立健全责任制,明确项目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并严格按照单位项目实施有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网络信息中心会同中心内相关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编制建设项目需求方案;网络信息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成立项目建设小组,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十五条项目采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某单位有关采购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需求方案执行,切实履行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或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测评机构对项目建设进行过程监督、结果测评,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二十七条信息安全保密系统应由具有国家保密局认可的具有相应涉密资质的软件开发公司设计开发,建设必须选专业资料用国家保密、密码管理部门认可的产品,建成后由国家保密局认可的测评机构进行测评。
第二十八条应用系统的开发、测评工作,由网络信息中心按照标准统一、平台共建、信息共享的要求统一组织管理。
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小组按照工程实施方案严格控制实施过程,并要求工程实施单位能正式地执行安全工程过程。
重大建设项目,应与选定服务商签订与安全相关的协议,明确约定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项目建设小组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工程实施管理制度,规定工程实施过程的控制方法(如内部阶段性控制或外部监理单位控制)和实施参与人员的各种行为等方面内容。
第六章验收与绩效评价第三十一条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组织项目验收。
第三十二条项目验收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方法及程序进行。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必要时,网络信息中心应在测试验收前委托公正的第三方测试单位对系统进行安全性测试,并出具安全性测试报告。
第三十四条网络信息中心应在测试验收前根据设计方案或合同要求等制订测试验收方案,测试验收过程中详细记录测试验收结果,形成测试验收报告。
专业资料第三十五条网络信息中心应对系统验收测试过程控制和参与人员行为准则等方面内容进行书面规定。
第三十六条网络信息中心应组织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对系统测试验收报告进行审定,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七条加强信息化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网络信息中心会同中心内有关部门,根据资金绩效评价管理的有关规定,采用科学方法,对信息化建设项目预期目标实现情况、建设过程、项目投资效益、作用和影响等进行综合评估和评价。
第三十八条项目评价工作遵循公正、客观、科学原则,确保分析合理、评价公正。
第七章交付管理第三十九条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系统交付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网络信息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详细系统交付清单,并根据交付清单对所交接的设备、软件和文档等进行清点。
第四十一条系统承建商应对网络信息中心相关人员进行系统运行前技能培训,提供安全设备的操作手册,保障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十二条系统承建商应提供系统建设过程文档和系统运行维护文档。
第四十三条网络信息中心应对系统交付控制和参与人员行为准则等方面内容进行书面规定。
专业资料第八章系统备案第四十四条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系统定级的相关材料,并控制材料的使用。
第四十五条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系统等级和系统属性等资料上报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工作。
第四十六条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系统等级及其他要求的备案材料提交山东省公安厅备案工作。
第九章等级测评第四十七条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等级测评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在系统运行过程中,网络信息中心应至少每年组织等级保护测评机构对三级系统进行一次等级测评,发现不符合相应等级保护标准要求的及时整改。
第四十九条网络信息中心在系统发生变更时及时对系统进行等级测评,发现级别发生变化的及时调整级别并进行安全改造,发现不符合相应等级保护标准要求的及时整改。
第五十条网络信息中心选择具有国家相关技术资质和安全资质的测评单位进行等级测评。
第十章运行管理第五十一条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某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制定运行维护规范,细化各项管理制度,建立运行维护工作考评机制,制定应急响应方案,确保应用系专业资料统和网络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十二条网络信息中心按照风险评估的相关规定,检验网络和信息系统对安全环境变化的适应性及安全措施的有效性,保障信息化建设信息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十一章资金与资产管理第五十三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建设经费列入部门当年预算。
第五十四条建设项目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五十五条建设项目经费要严格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建立制约机制,强化资金安全。
第五十六条项目建设形成的国有资产,要及时办理资产登记相关手续,纳入某单位国有资产统一管理。
第五十七条项目完成后形成的全部工作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申请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著作权或版权以及其他成果权),除有特殊约定外,归某单位所有。
第十二章监督检查第五十八条某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某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开展日常监督、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强化项目的监管,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专业资料第十三章附则第六十条某单位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配套制定应用系统需求、合同管理、组织实施、项目验收、网络建设、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等单项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由某单位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专业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