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评审材料规范性要求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申报评审山西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通知-晋教师继[2007]13号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申报评审山西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申报评审山西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通知(晋教师继[2007]13号)各市教育局:为了加强我省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建设,省教育厅于1998年开始山西省中小学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选拔工作。
根据《关于选拔山西省中小学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的通知》(晋教师[1998]10号)规定,省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实行动态管理,任期三年。
现在我省各地指标都有一定空缺,因此省教育厅决定于12月上旬进行新任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评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省级骨干教师:1、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从事教学工作满10年以上;担任班主任工作累计3年以上;小学(幼儿园)、初中、高中(含幼师)教师分别具有小学一级、中学一级或中专中级及以上职称。
2、热爱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尊重、关爱全体学生;具备引导学生健康成长的心理健康知识,善于运用先进的教育理念管理学生。
追求上进,不断学习,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且成绩优良。
3、具有扎实的教学基本功和系统的基础理论知识,持有信息技术培训初级证书;教育教学观念新,积极参加教学改革,带头实施素质教育,教育教学效果良好,成绩优良。
4、一般应有市级骨干教师或市级教学能手称号。
5、城市学校(含县城)教师须有县级以上论文或获得县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农村(乡镇及其以下)学校教师须有联校(中心校)级以上论文或优秀教学成果奖。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全省卫生系列高评委会上报材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全省卫生系列高评委会上报材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07.22•【字号】吉卫发[2008]111号•【施行日期】2008.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全省卫生系列高评委会上报材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卫发〔2008〕111号)各市(州)卫生局、长白山管委会、中省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全省2008年职称评聘会议精神,为了统一规范全省卫生系列高评委会上报材料等有关问题,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评审的政策依据以省人事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吉人字[2008]76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吉人字[2008]78号)及《吉林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吉人联字[2007]95号)文件为职称评审政策依据。
二、评委会的例会时间全省卫生系列高评委会评审例会时间为2008年10月23-25日;高评委会受理上报评审材料时间为2008年9月8日-10月13日,逾期不予受理;破格考试时间拟定为2008年10月18日上午(星期六),地点另行通知。
三、报送评审材料要求按照省人事厅的要求,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的申报材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否则省高评委会不予受理。
1、《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从省人事厅网站下载)一式3份(附电子文档,纸介材料必须用标准A4纸正反两面印制,左侧装订);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一览表》(从省人事厅网站下载)10份(附电子文档,纸介材料用标准A3纸印制);3、相应级别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或成绩单(免试的提交免试证明材料)原件,粘贴在一份评定表封二位置,评审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的人员还需粘贴相应的考试合格证书;4、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继续教育(培训)证书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5、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单位聘书(聘任文件);6、业务报告(阐述本人对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认识、工作能力、业绩成果等方面情况的综合性材料)1份;7、业务成果材料;8、业绩、效益证明材料(业绩、效益鉴定单位审核盖章);9、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10、专业论文发表刊物、专业著作、科研项目鉴定或登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11、工作单位考核材料,同行专家推荐材料1份;12、参加四川抗震救灾的人员在申报时需有本单位的证明材料并加盖本单位和主管部门的印章。
甘人职〔2024〕33号关于规范职称评审对论文要求的通知
甘人职〔2024〕33号关于规范职称评审对论文要求的通知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近日,我院制定了一份关于规范职称评审对论文要求的通知,旨在提高职称评审的质量和效率,并确保评审结果的公正和权威性。
现将通知内容简要介绍如下:一、论文要求的主要调整二、评审的要求和流程为了提高职称评审流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我们对评审要求和流程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
评审委员会将会根据评审论文的质量和学术水平,结合申报人在本领域的综合能力和学术声誉,进行全面的评估和评议。
评审委员会将在评审过程中秉持公正、客观、权威的原则,确保申请人的职称评审结果能够真实反映其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不偏袒任何一方。
三、申报人应做的准备工作申请人在申报职称时,应认真阅读评审要求和流程,并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准备好相应的材料和论文。
申报人应确保论文的真实性和原创性,并在论文中明确注明引用的资料和研究成果。
申请人还可以附上与论文相关的证明材料,如专利申请、科研项目批准书等,以提供更充分的证据支持。
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报资料,逾期将不予受理。
四、加强培训和指导为了帮助申请人更好地理解和满足职称评审的要求,我们将组织培训班和讲座,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来进行指导和讲解。
申请人可以通过参加培训班和讲座学习相关知识和技能,提高自己的论文写作和研究能力。
我们也鼓励申请人相互交流和探讨,共同进步。
五、加强宣传和监督为了确保通知的有效实施和执行,我们将加强对通知内容的宣传和推广。
通过院网站、内部通知、会议宣讲等形式,向全体职工传达通知的精神和要求。
同时,我们也将建立监督机制和举报渠道,鼓励员工和相关人员对违规操作和不良行为进行举报,加强行业自律和职称评审的公信力。
各位领导、同事们,请大家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执行,确保职称评审工作的规范和公正。
同时,我们也欢迎大家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提高我院职称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谢谢大家的支持与合作!甘人职秘书处。
南京市教育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评优表彰、评审考核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教育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评优表彰、评审考核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3.10.29•【字号】宁教人[2013]17号•【施行日期】2013.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教育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评优表彰、评审考核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宁教人[2013]17号)各区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评优表彰、评审考核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评优表彰、评审考核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南京市教育局2013年10月29日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评优表彰、评审考核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为了进一步完善教育系统人事人才评优表彰、评审考核工作机制,强化责任,严肃纪律,确保评优表彰、评审考核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特制订本规定。
一、申报人员资格审查第一条申报参加有关评优表彰、评审考核的人员必须认真对照文件要求如实提交规定的各项评审材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出现任何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条推荐单位必须严格审查本单位申报人员的资格条件,确认申报材料真实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条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把好申报材料审核关,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准确齐全。
二、评委(专家)、考官的遴选第四条评委(专家)、考官(以下简称评委)的产生,要根据评优表彰、评审考核工作的需要,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人选。
评委库成员由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作风正派、秉公办事的专业人士组成。
没有评委库的,牵头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标准严格审查、认真挑选出相应的人员担任评委。
第五条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评委如与参评对象有直系亲属关系、师徒(生)关系或其他应回避的情形,应主动回避或提醒回避。
第六条参加评优表彰、评审考核的评委须签订承诺书,承诺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CNAS实验室申报材料报送新要求
关于调整实验室及相关机构、检验机构申请及评审资料提交方式的通知各相关机构及评审员: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CNAS)秘书处新的“CNAS 实验室检验机构认可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管理系统”)已经上线。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服务效果,经过充分研讨论证,CNAS 秘书处决定调整相关机构申请及评审资料提交方式。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1.相关机构使用新“业务管理系统"申请的评审项目(如初评、扩项、换证复评审),遵照此通知执行。
2.评审员使用新“业务管理系统”的评审项目(如初评、监督、扩项、换证复评审),遵照此通知执行。
3.已获认可机构的变更及未使用新“业务管理系统”的评审项目按照原方式执行。
二、认可申请资料提交1.机构提交的电子版材料应做到真实、可追溯;否则将按照认可规则的规定处理。
2.认可申请书全部资料应提交电子版,但申请书正文、附表1、附表2-1、附表5、实验室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填写的能源之星产品分类表及能源之星检测方法与实验室检测程序、检测人员对应一览表除电子版外还应提交纸质版,具体内容见附件1。
三、现场评审资料提交1.评审员提交的电子版材料应做到真实、可追溯;否则将按照评审人员行为准则的规定处理。
2.现场评审资料除首末次会议签到表只提交纸质版外应全部提交电子版,但评审报告正文、附表1、附表2、附表3、附表4、附表5、附表6、附件3、附件5、附件6、附加说明、整改报告、资料审查通知单、现场评审人员公正性、保密及廉洁自律声明、合格评审机构廉洁自律声明除电子版外还应提交纸质版,具体内容见附件2。
上述调整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认可申请书提交方式明细表2。
评审员资料提交方式明细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秘书处2016年6月7日附件1认可申请书提交方式明细表序号表格名称方式备注认可申请书1认可申请书正文1纸质、电子认可申请书附表2附表1:实验室关键场所一览表2纸质、电子3附表2—1:实验室权签字人一览表3纸质、电子4附表2-2:授权签字人申请表电子5附表3:实验室人员一览表电子6附表4—1:申请认可的检测能力及仪器设备(含标准物质/标准样品)配置/核查电子7附表4—2:申请认可的“能源之星”检测能力及仪器设备(含标准物质/标准样品)配置/核查表电子8附表4—3:申请认可的校准和测量能力及仪器设备/标准物质配置/核查表电子9附表4-4:申请认可的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仪器设备/标准物质配置/核查表电子10附表4-5。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报送2014年度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的通知-冀职改办字[2014]151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报送2014年度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报送2014年度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的通知(冀职改办字〔2014〕151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省直各部门职改办、中直驻冀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根据《2014年全省职称工作意见》安排,为做好今年高职评审材料的报送、审核和交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送、审核时间10月20日至11月10日(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
二、报送地点地点:省武警干部培训中心(石家庄市中华大街南顶头祥云国际售楼处左转50米至清水街,沿清水街南行至顶头右转后路北武警干部培训中心即到。
市内可乘97路清水街南口下,也可乘13路尹泰二区下)。
服务台电话:137****1517三、评审卷交接各专业主管部门职改办务于10月25日将高职材料的接收地点、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报省职改办;11月10日上午9点到省武警干部培训中心,集中办理申报材料和数据交接、评审费收取等工作。
四、有关要求1、各设区市、省直管县、省直各部门要按照统一要求时间报送高职评审材料和电子数据信息,一次性送达省职改办进行资格审查,并于11月10日到武警干部培训中心集中办理评审材料的送交各专业评委会工作,同时缴纳评审费用。
2、按《关于进一步规范职称申报评审材料的通知》(冀职改办字[2014]121号)对高职评审卷进行审查和整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上报,确保质量。
3、根据财务要求,各报送单位提前缴纳资格审查费,按报卷数的80%计算,于报送高职材料时一并上缴省职改办。
4、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和省直各部门职改办报卷后对本地本部门申报推荐工作进行汇报,包括全省职称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今年职称申报推荐情况、主要经验做法和问题、建议,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情况,今年岗位超空岗情况,申报推荐数量的确定、审核情况,采取的打假措施,公开、公示情况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现将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政部2016年11月18日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全省技师高级技师评审资料上报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全省技师高级技师评审资料上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5.21•【字号】陕人社函[2013]302号•【施行日期】2013.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全省技师高级技师评审资料上报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13〕302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人事处,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为了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落实《陕西省高技能人才考评社会化管理实施方案》(陕劳社发〔2008〕71号)文件有关规定,加强全省技师、高级技师评审工作的管理,现就规范全省技师、高级技师评审资料上报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上报要求(一)申报单位要严格审核申报评审人员的资格,对不符合评审资格的人员不予考核。
考评通过人员由各市人社局、省级主管厅(局)、企业集团填写《申报晋升技师(高级技师)人员名册》(附表三、附表四),经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考评成绩审核盖章后报省高技能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参加评审。
(二)省高技能人才专家考评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各申报单位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第一周周末前上报有关资料。
(三)各申报单位应成立高技能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技师考评委员会,认真做好上报资料有关工作。
(四)受委托开展高级技师评审的单位,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将本年度拟开展高级技师评审的专业工种及评审时间安排表报省人社厅,经审核同意后实施。
二、上报资料申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评审的单位,上报以下资料:(一)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参加省上审定和评审的报告。
(二)人员名册一式10份。
申报晋升技师、高级技师分别填报《申报晋升技师人员名册》和《申报晋升高级技师人员名册》(见附表三、附表四),同时上报Excel电子文档。
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 粤人发 [2007]197号
附件2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为规范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现就粤人发〔2003〕178号文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行为。
粤人发〔2003〕178号规定,为培养跨系列的复合型人才,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同时申报两个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
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出现了一些申报人用同样的业绩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不同专业的两个资格的现象。
这既违反了职称政策,又影响了正常的评审秩序。
为此重申,符合专业工作岗位条件和资格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但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两个资格。
从今年起,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按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要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并提交反映现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现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在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后,通过后续学历教育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一档次学历的,其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可从取得中专以上学历后累加计算。
三、根据国家机关不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职务聘任的规定精神,除国家明文规定的会计、审计、公安及安全部门的刑侦、侦探等专业可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外,重申我省其他机关单位,不得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待国家职称政策有新的规定后,再按新规定处理。
四、各级评委会要严格按照评审范围,开展职称评审有关工作。
承担高、中级评委会日常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专业评审范围,受理申报材料,如超出规定的专业范围受理的评审结果,一律不予核准。
关于规范甘肃省职称评审对论文要求的通知
关于规范职称评审对论⽂要求的通知⽢⼈职〔2014〕33号各市州⼈社局(职改办)、省直各有关部门⼈事处(职改办):2004年,省职改办下发了《⽢肃省职称评定中论⽂要求及刊物级别认定办法》(⽢职改办〔2004〕7号),对我省职称评定中论⽂要求及学术刊物级别的认定作了明确的规定,对于规范职称评审⼯作、促进全省专业技术⼈员队伍建设,发挥了积极作⽤。
但是近年来,各类报刊、杂志种类数量激增,质量参差不齐,其中还有⼀些不法分⼦利⽤专业技术⼈员晋升职称对论⽂的需求,⾮法办报办刊谋取利益,致使专业技术⼈员对报刊杂志的级别、质量、真伪难以判别,在⾮出版部门批准的报刊、杂志上发表论⽂的问题时有发⽣,不仅影响到申报⼈员个⼈的职称评审,也对职称管理⼯作造成负⾯影响。
为进⼀步改进全省专业技术⼈员评审⾼、中级职务对论⽂的要求,提⾼论⽂质量,规范评审⼯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近⼏年来⼀些学术期刊的变化情况,现就我省职称评定中对论⽂的要求及学术刊物级别的认定办法规定如下:⼀、对申报评审⾼、中级职称⼈员论⽂的基本要求职称评审对论⽂的要求,是考核测评专业技术⼈员掌握专业理论知识和学术技术⽔平的重要内容之⼀,应针对不同系列(专业)、不同专业技术⼈员的特点和实际,合理确定对论⽂的要求。
申报评审⾼、中级职称⼈员既要达到对论⽂的基本要求,还要符合申报相应专业评审条件中对论⽂的具体规定。
(⼀)申报评审正⾼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员,在聘任副⾼级职务以来,须有由本⼈独⽴撰写或作为第⼀撰写⼈、执笔⼈(以期刊中标注为准),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不含增刊、副刊、专刊、专辑)全⽂发表本专业学术论⽂1篇以上。
(⼆)申报评审副⾼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员,在聘任中级职务以来,须有由本⼈独⽴撰写或作为第⼀撰写⼈、执笔⼈(以期刊中标注为准),在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不含增刊、副刊、专刊、专辑)或在正式出版的全国学术会议论⽂集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1篇以上。
(三)申报评审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员是否要求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由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确定。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学高级教师职称申报和评审工作要求的通知-粤教师函[2011]64号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学高级教师职称申报和评审工作要求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学高级教师职称申报和评审工作要求的通知(粤教师函〔2011〕64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省直各有关学校:近年来,在省人社厅的指导下,我省中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日趋科学、公开和规范,教师职称评审的政策导向更加明确,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
但由于少数教师治学态度不端正,在职称申报时存在材料和业绩等情况的弄虚作假行为;一些基层单位在审核材料时工作不负责任,甚至存在纵容包庇、串通作弊等行为;少数评委在职称评审时缺乏职业道德不能客观评价,甚至受利益驱动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乱纪行为。
这些现象和问题严重损害了职称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严重挫伤了一部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在广大教师当中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
为维护教师职称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进一步净化职称评审风气,根据省人社厅有关政策规定和通知精神,现就规范中学高级教师职称申报和评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职称申报要求,防范弄虚作假行为(一)实行申报人公开述职制度。
申报人当年申报职称前需在本单位内进行公开述职,述职内容包括:工作量、班主任工作、年度考核、教学效果(含合格率、优秀率)情况和论文情况等。
中等规模以下(一般指少于12个教学班或600名学生)的学校,申报者要在全体教师会上进行述职;大规模的学校,申报者要在有本学科全体教师、其他学科组长、各年级组长、学校领导以及中层干部参加的会上公开述职。
电教、教研室人员须在本单位全体人员会议上公开述职。
述职的有关情况(会议范围、参加人数、教职员工及领导对述职者意见等)须在申报表“公开述职栏”中由单位领导填写清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4.07.25•【文号】人社部发〔2024〕56号•【施行日期】2024.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为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全过程监管,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4年7月25日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管内容第三章监管方式第四章监管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监管,促进职称评审公平公正,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监管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监管。
职称评审监管要依法有序进行,规范监管行为,推进职称评审监管制度化、规范化。
(二)坚持全面监管。
谁授权、谁负责监管,谁主责、谁接受监督,加强职称评审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职称评审监管体系。
(三)坚持问题导向。
围绕职称评审领域反映突出、易发多发的问题,加强监管指导,督促整改落实,打通职称制度改革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四)坚持公正高效。
职称评审监管要一视同仁,公开公平公正,提升监管效能,减少对正常职称评审活动的干扰,减轻职称评审主体负担。
第三条对职称评审组织实施中申报人、评审专家、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等个人,以及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申报人所在单位等单位进行监管适用本办法。
《关于印发四川省经济和工程专业高级技术职务评审申报材料规范的通知》(川经信职改办〔 2011 〕 2 号)
川经信职改办〔2011〕2号关于印发《四川省经济和工程(含电子工程技术)专业高级技术职务评审申报材料规范》的通知各市州职改办、省级部门职改办,相关企(事)业人力资源部,职称申报人员:《四川省经济和工程(含电子工程技术)专业高级技术职务评审申报材料规范》已经省经济和工程专业高级技术职务评委委员会研究,并经省经信委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定。
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经济和工程(含电子工程技术)专业高级技术职务评审申报材料规范》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四川省经济和工程(含电子工程技术)专业高级技术职务评审申报材料规范为进一步规范完善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含部分提高职务工资的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保证评审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请各申报人员及单位严格按本规范申报材料。
一、评审材料(一)评审材料是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主要依据,必须真实、可靠、无误。
(二)材料种类及报送份数。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申报材料目录(附件1)一式一份,粘贴于材料包装袋封面;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信息表》(附件2)一式一份;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附件3)一式两份(上报一份,申报人员的主管部门留存一份);4.《职称外语考试免试(放宽成绩)申请表》(附件4,通过职称外语考试的不用填写)一式两份,评审表上贴一份,另一份同其他材料装订成册;5.《职称计算机考试免试(放宽成绩)申请表》(附件5,通过职称计算机考试的不用填写)一式两份,评审表上贴一-2-份,另一份同其他材料装订成册;6.近五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复印件一式一份,样式可参考附件6;7.《专业技术人员主要业绩证明材料登记表》(附件7)一式一份;8.业绩材料。
①“单位综合推荐意见”一式两份。
内容包括任期内的政治思想、工作态度、现时学识水平、专业能力、任现职以来从事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及取得的主要业绩和贡献等。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赣教人字〔2015〕12号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赣教人字〔2015〕12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厅直属各单位、厅属各院校: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5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15〕20号)精神,现就做好2015年全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江西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为:1.有关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校教师系列、高职教师系列、实验系列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2.中等专业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专教师系列、实验系列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3.省属民办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教师系列、实验系列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4.省直(中央驻赣)单位所属的中小学(幼儿园)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5.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教师系列、实验系列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条件、程序和要求1.申报条件、程序及要求按《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的通知》(赣人社发〔2014〕19号)、赣人社发〔2015〕20号的要求执行。
2.申报评审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严格按照《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赣人社发〔2011〕47号)执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正高级资格执行《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教授级讲师资格条件》(赣人社发〔2013〕72号)。
有其他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规范财政投资评审项目资料送审通知
昌黎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评审项目资料送审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建设单位:为有效指导我县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的送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送审质量,确保财政投资评审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秦皇岛市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实施意见》(秦财评审[2003]187号)、《昌黎县财政投资评审实施细则》(昌政[2010]50号)及有关规定,现将建设单位项目送审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建设单位送审项目时应如实填写《昌黎县财政投资评审项目送审表》(见附件1),同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评审股进行初步审查确认后,交由中介机构开始评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财政投资项目竣工结(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按规定时限办理竣工结(决)算手续,通常情况下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将完整的结(决)算资料报送至评审股。
二、工程项目送审资料的内容(一)工程项目概算送审资料主要包括: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工程设计批复文件、工程初步设计图纸、工程初步设计概算书(含电子版)、初步设计与勘测费用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征地拆迁费说明情况、工程建设费用说明资料、原貌地形图、其他有关费用说明资料等。
(二)工程项目预算送审资料主要包括:工程施工图纸、工程预算书(含电子版)、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及说明(施工方案)、原貌地形图、其他与工程预算费用有关的说明材料。
(三)工程项目结(决)算送审资料主要包括:工程预算评审报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图纸会审记录、工程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批准的概算书、工程结算书(含电子版)、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其他与结算有关的资料。
三、相关要求(一)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相关资料的送审工作,送审资料须分类按顺序整理、编页码并装订成册,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所有资料一律由建设单位负责送审。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职称评审申报材料报送权限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职称评审申报材料报送权限的通知》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2.03.28•【字号】深人发[2002]43号•【施行日期】1999.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3月28日深人发[2002]43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职称评审申报材料报送权限的通知注(注:原文题目为:关于进一步明确1999年职称评审申报材料报送权限的通知)(1999年8月16日深职管办[1999]2号)各区职管办、市属及驻深单位人事部门:为方便职称评审申报材料报送,现对我市申报材料的权限作如下规定:一、市属人事计划单列单位及委托我办代管职称的驻深单位人员由所在单位报送;区属企事业单位由各区职管部门报送;二、档案关系在市、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分别由市、区人才交流中心报送;三、除上述一、二条款规定外,其余非公有制企业人员由市总商会报送。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0.09.03•【文号】教财厅函[2010]16号•【施行日期】2010.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自2007年实施新的国家奖学金制度以来,各地、各部门、各高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精心组织开展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工作情况整体良好,推荐学生总体优异,极大地激发了广大高校学生勤奋学习、专心科研的热情,坚定了优秀青年学子报效祖国、服务社会的决心。
但是,仍有少数高校对国家奖学金政策理解存在偏差,评审标准过于宽松,评审把关不严,材料填报不符合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填报,严格国家奖学金评审,充分发挥国家奖学金激励学生全面发展的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掌握评审标准各高校在组织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过程中,必须按照《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严格掌握评审标准。
一年级学生不具备申请资格,各高校不得推荐、报送一年级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
本硕连读或本硕博连读的特殊学制学生,原则上从入学第6年开始不再具备高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实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制度的高校,如将综合考评成绩作为国家奖学金考核指标,学生的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也必须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
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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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政工专业职务申报评审材料的
通知
各县区委宣传部,察北、塞北管理区工委宣传部、高新区工委宣传部,市直各单位人事(干部)科:
为了进一步规范、完善我省政工专业职务申报评审材料,现将评审材料的填写和组卷要求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申报评审材料规范性要求
2.申报评审政工专业级职务任职资格情况一览表
中共张家口市委宣传部
2014年10月20日
附件1
申报评审材料规范性要求——装订要求
送审材料装订要求
1.材料袋要按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材料袋封面。
2.除评审表、一览表外其它材料装订成一册。
3.采取A4纸大小装订。
4.要装订整齐,装订册封面和目录要按照统一要求的格式排版打印,页码编写在右下角,且和目录对应。
5.装订册要按照规定的装订目录顺序装订。
按目录分类顺序对个人申报材料相应进行分类,对目录中二级目录以下的材料顺序,申报人员可自行排序。
6.各种证书、课题项目、业绩(成果)、论著等。
7.材料袋封面和装订册封面需加盖单位主管部门公章。
申报评审材料规范性要求——材料袋封面
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黑体一号)单位(盖章)姓名(内容楷体三号)
现任资格资格名称:(内容
楷体三号)
申报资格(内容楷体三号)
类别晋升或转评(内
容楷体三号)
是否引进高
层次人才
是或否
(内容楷体三号)
是否破格申报是或否(内容楷
体三号)
单位性质
事业、公有企业、
民营企业、机关
(内容楷体三号)
袋装材料目录
1.《河北省政工专业评审表》(需粘贴政工专业考试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2.《申报评审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情况一览表》(粘贴小二寸近照),两份(一份装袋,一份在单位公示使用)。
3.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装订册,一本。
年月日
申报评审材料规范性要求——装订册封面
XXXXXXX(单位)
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
(黑体一号)
(装订册封面不能用红色,A4纸)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申报评审材料规范性要求——装订册目录
目录
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现任《河北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审表》复印件
政工专业人员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复印件
学历、资历
一、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二、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三、现任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政工专业工作经历(能力)
一、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表
二、工作总结
三、(其它材料,如多,序号顺延)
业绩成果
一、各种证书或证明材料复印件目录(要求提供获奖证书、表彰文件。
如丢失,所开证明材料需发奖单位提供的盖章原件)
二、思想政治工作课题研究、创新成果、树立的典型等复印件及证明材料原件。
论文、著作
一、论文复印件
封面页:《期刊全名》,全部目录页:论文题目,主管主办单位页,发行权限页,刊发时间页:X 年X期,论文内容页:全部论文内容,封底页。
论文网上检索页复印件
二、著作复印件
封面页、封底页、目录页、书号页,总之能体现《书名》,出版社,出版时间,字数、编著、专著作者、承担的任务或排名等情况。
(“目录”黑体、二号;一级标题,如“学历、资历”,黑体、小四号;其它内容,宋体,五号。
整篇1.25倍行距。
)
附件2
申报评审政工专业_____级职务任职资格情况一览表_________市_________县(区)单位:___________
姓名性别出生
日期
身体
状况
小2寸免冠照片
(压盖用人单位
公章)
参加工作时间行政
职务
从事
专业
现任职务资格及等级取得
时间
申报职
务任职
资格及
等级
类别是否
引进
是否
破格
量化评分推荐排名
得分:XX分
得分排序:XX名
推荐排序:XX名
单位共推荐:XX人
单位
性质
(事业、公有企
业、民营企业、机
关)
所在单
位主管
部门电
话
申报人符合申报评审条件情况
序号内容
项目
内容
1 学历资
历(第
一学历
和最高
学历)
毕业时间学校专业
学历
程度
学位
取得现任职资格
年限
年月通过(评审、考试、确认)取得;满年
2 业务
考试
从事政工专业
工作年限
年月至年月,满年
3 年度
考核
取得现有任职资格后,年度考核共次,其中优秀次,合格次,基本
合格及以下次。
何年度优秀:
4 政工专业工作经历(能力)
5 荣誉称
号
荣誉称号注明获奖名称、授奖单位、时间等。
请逐项列举,中级最多列4项,
副高最多列6项,正高最多列7项。
6业绩成
果
荣誉称号注明获奖名称、授奖单位、时间等;选树典型推广刊物名称、刊发时
间、刊号等。
请逐项列举,中级最多列2项,副高最多列3项,正高最多列4
项。
7 论文
著作
论文(作品)[具体说明论文及刊物名称、是否是核心期刊论文、发表时间、
第几作者,与自己从事专业相同(想近或无关),卷宗页码]。
8 破格条
件
高级职称申报,根据“破格”条件,参照上述4、5、6栏目中要求,逐项填
写:著作、期刊、称号、课题成果等。
申报评审政工职务任职资格理由(符合
“破格”条件中哪几条)
9 基层单
位意见审核人:
负责人:
年月日
10 设区市
委宣传
部、省
直管县
(市)
宣传
部、省
直部门
意见
审核人:
负责人:
年月日
填表说明:
1.此表由本人按照申报政工专业资格条件填写并经组织审核后,逐级上报;
2.一律正反打印,一式两份。
3.行政职务包括股、科、处级及其以上职务。
有行政职务的必须填写,否则视为弄虚作假。
4.表中2、3、4、5、6、7项均指取得现专业资格情况。
5.属正常晋升人员“破格条件”栏不再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