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最新内容.doc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工作的规定资料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工作的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依法、规范、及时地开展财产保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有关规定及司法解释,结合本市法院财产保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指财产保全,包括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诉讼后执行前财产保全和非诉财产保全。
二财产保全的申请、审查和裁定第三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或者仲裁裁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当事人申请或者仲裁机构提交当事人申请的,可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第四条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提出申请的,可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第五条根据申请人在提出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时或者在案件受理后作出裁定前的申请,可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第六条国家监察、审计、证券监督管理等行政机关提起财产保全申请的,应当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1、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使国家财产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2、双方当事人互相推诿,致争议标的物无人管理,有毁损、灭失可能的;3、其他有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必要的。
第八条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是本案当事人;2、请求保全的财产是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是被申请人的财产;3、请求保全的财产价值金额以诉讼或者裁决请求的金额为限;4、请求保全的目的是为了判决或者裁决的顺利执行或者是为了避免财产的损失。
第九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财产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第十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2、情况紧急,来不及准备相应的起诉材料的;3、请求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其合法财产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关于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
关于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财产保全法是指以法院的方式保全债权人的权益,确保被执行人在诉讼期间不会将财产进行损害或变卖。
在实践中,财产保全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公民和公司的财产权益。
下面将详细介绍中国财产保全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
首先,根据财产保全法,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这些措施通常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被执行人逃避债务或将财产转移给第三方,确保债权的实现。
其次,财产保全法还规定了财产保全的程序和要求。
根据财产保全法的规定,债权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提供合法、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享有一定的债权。
而且,财产保全的申请也需要满足紧急性和可能性的双重标准,即需要证明债权人在诉讼期间可能无法实现债权,且财产保全措施对被执行人不会造成重大损害。
第三,财产保全法对财产保全措施的范围进行了规定。
根据财产保全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具体来说,财产保全可以对房屋、车辆、存款、股权等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也可以保全债权、禁止被执行人处分财产等。
最后,财产保全法还规定了财产保全的效力和期限。
根据财产保全法的规定,财产保全生效后,被执行人应当停止对保全财产的处分行为,无法将财产转移给他人。
同时,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可以根据需要延长,但通常不超过六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在财产保全过程中,法院需要依法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财产保全时,法院应当确保被执行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在必要时提供赔偿措施。
总之,财产保全法在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保护财产不受损失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通过财产保全,债权人可以在诉讼期间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为被执行人提供了一种公平、合法的救济措施。
财产保全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第三条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文字号】法释〔2016〕22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1.07【实施日期】2016.1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0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22号)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第三条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92)22号)108、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109、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注:“第136条、第205条、第206条、第240条至第253条、第299条”于 2008年12月24日法释〔2008〕15号文件废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财产保全解封法律相关规定介绍
财产保全解封法律相关规定介绍财产保全示为当事人提供事前救济的一项重要制度。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收集到的财产保全解封法律规定,供大家参考!财产保全解封法律规定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92条至第96条、第9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第31条、第32条、第98条至第105条、第108条至第11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12条至第15条、第19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等均是财产保全措施的法律依据。
(一)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意见》第31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
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意见》第3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三)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及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1.07•【文号】法释〔2016〕22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保全和先予执行法信大纲无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0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22号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 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第三条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章对财产保全作了有关规定财产...
[正文]1、绪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章对财产保全作了有关规定。
财产保全,是指定遇有有关的财产可能转移、隐匿、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法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由人民法院决定,而对有关财产采取的保护措施。
其意义在于保护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性。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有两钟,一种是诉前财产保全,另一种是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法院所进行的财产保全,大量的是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2、本论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以后,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以前,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即将作出或已经作出的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照职权对案件所涉及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以及法律许可的其他方法等强制性措施。
无疑,这一措施一旦采取,直接关系到财产所有人的利益。
保全的程序和实体处理是否正确规范,关系到法律的公正和严肃,体现了人民法院执法的水平和形象。
《民诉法》施行近十年来,法院在审理民事、经济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了大量的财产保全措施,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了案件在执行阶段的顺利执行。
今后,这一法院特有的强制措施,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中,将继续长期地发挥它的作用。
但是,《民诉法》对“财产保全”只规定了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也只有11条,其他司法解释也较少;当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审判人民对财产保全措施的理解不透和操作程序不规范。
从而,因“财产保全”而时常造成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矛盾冲突,侵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这里暂不说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不足,也不讲地方保护的影响和干扰,单就法院本身在采取这一强制措施存在不当之处作些分析。
这些不当之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对申请人有求必应,审查时把关不严。
财产保全置换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财产保全置换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依法将保全的财产置换为其他财产的一种法律制度。
财产保全置换法律规定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财产保全置换的法律规定、适用范围、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财产保全置换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财产保全的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当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财产保全的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财产保全的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该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以根据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保全的财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二)依法可以保全的财产;(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对保全的财产,应当依法进行评估。
评估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财产保全置换,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将保全的财产置换为其他财产的一种法律制度。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财产保全置换的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有明确的保全置换请求;(二)保全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全条件;(三)保全的财产存在保全置换的必要;(四)保全的财产置换后,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2024年财产保全执行细则(三篇)
2024年财产保全执行细则最高人民法____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的____明、送达地址、____;(二)申请财产保全的事实与理由;(三)争议标的或者请求事项;(四)具体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五)保全担保财产证明或者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保全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记明的事项。
第二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书应当通过仲裁机构提出。
仲裁机构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及时提交人民法院,并附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委托保全函等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或驳回申请的,应当及时通知仲裁机构。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进行财产保全的,由人民法院审判部门作出裁定后,移送执行部门实施。
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对非紧急情况的,应当在接受申请后____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____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____日内执行。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下列标准,确定担保数额:(一)保全银行账户资金的,不超过被保全资金的____%;(二)保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不超过被保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同期市场交易价格的____%;(三)保全车辆、机器设备等动产的,不超过被保全车辆、机器设备等动产查封期间的折旧费用;(四)保全非上市公司股权或投资权益的,不超过被保全股权或投资权益出资金额或者转让金额的____%;(五)保全古玩、字画、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的,不超过被保全财产市值估价的____%。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追加担保;拒不追加的,裁定解除保全。
民事诉讼法财产保全最新规定是怎么样的?
We improve ourselves by victories over ourselves. There must be contests, and we must win.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财产保全最新规定是怎么样的?诉讼法中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中有这样的内容,如果保全鲜活易腐的食物,必要时,法院可以予以变卖,还规定了如果当事人申请保全,提供担保的,担保的财产价值应当相当于被保全的财产的价值。
一、民事诉讼法财产保全最新规定是怎么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1、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2、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3、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当事人、负责保管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以及人民法院都不得使用该项财产。
4、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
5、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6、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
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7、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8、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
关于保全的限额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全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
保全的限额规定是指法律对保全措施的范围、额度等方面所作的限制。
本文将围绕保全的限额法律规定展开论述,旨在为读者提供全面、系统的了解。
二、保全的种类及限额规定(一)财产保全1. 财产保全的概念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判决的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保全和执行保全两种。
2. 财产保全的限额规定(1)诉讼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财产保全的范围和额度,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财产保全的范围和额度不得超过诉讼请求的金额。
”(2)执行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执行保全的范围和额度,由执行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执行保全的范围和额度不得超过执行标的的金额。
”(二)行为保全1. 行为保全的概念行为保全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对当事人的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
行为保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冻结、查封、扣押、强制履行等。
2. 行为保全的限额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行为保全的范围和额度,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行为保全的范围和额度不得超过诉讼请求的金额。
”三、保全的执行及救济(一)保全的执行1. 保全的执行主体保全的执行主体为人民法院。
2. 保全的执行程序(1)当事人提出保全申请,提交相关证据。
(2)人民法院审查保全申请,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
(3)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通知当事人。
(4)当事人不服保全措施,可以申请复议。
(二)保全的救济1. 当事人申请复议当事人对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保全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 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认为保全措施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收到保全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财产保全是指法院为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以防止被执行人或其他可能损害债权人权益的行为,确保债权人能够正常行使其权益。
我将为您介绍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
一、财产保全的种类财产保全可分为财产保全令和暂时财产保全令两种。
财产保全令主要用于实现财产保全的目的,而暂时财产保全令则是在财产保全令的基础上行使财产的检查、停止或恢复等功能。
二、申请程序1. 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法院受理后需要在五日内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2. 法院批准后,申请人需要提供申请保全措施的担保,并支付一定的保全费用。
3. 被执行人可以对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进行抗辩,提出异议、解除或者变更申请。
4. 被执行人有权在执行前提出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申请,法院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解除。
三、财产保全的执行1. 被执行人收到财产保全决定后,应当停止可能损害债权人权益的行为,配合法院进行财产保全。
2. 财产保全时,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防止被执行人隐匿、变卖或转移财产。
3. 被执行人、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对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法院根据情况作出裁决。
四、财产保全的效力和期限1. 财产保全决定一经作出,就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被执行人无权拒绝或者阻碍执行。
2. 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可以根据需要延长。
3. 被申请人在财产保全决定期间内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法院根据情况裁定是否解除。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在法律方面有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财产保全的种类、申请程序、执行程序以及财产保全的效力和期限。
当债务纠纷发生时,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财产保全,以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财产保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和裁判的顺利执行,对可能因诉讼而受到损害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本文将从财产保全的定义、法律依据、种类、程序、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三、财产保全的种类1.诉前财产保全2.诉讼中财产保全3.仲裁中财产保全4.执行中财产保全四、财产保全的程序1.申请保全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请求保全的具体内容和理由;(3)担保情况;(4)申请的时间。
2.审查与裁定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书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3.实施保全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执行。
财产保全的具体措施包括:(1)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2)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3)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4.解除保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五、财产保全的法律后果1.保全措施合法的,被申请人不得对保全措施提出异议。
2.保全措施违法的,被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
3.因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赔偿损失。
2024年财产保全执行细则
2024年财产保全执行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加强财产保全工作,依法保全被执行人的财产,维护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本细则作为财产保全工作的实施指南。
第三条财产保全是指采取法律措施,对被执行人可能以财产权为抵触,对其财产实行或者暂时禁止进行法律处分的一种强制手段。
第四条财产保全包括财产保全措施的选择、财产保全申请和财产保全的实施等程序。
第二章: 财产保全措施的选择第五条财产保全的措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执行的需要进行选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 执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2. 禁止被执行人将财产进行处分、转让;3. 对被执行人的收入、存款进行冻结;4. 向有关机关查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电子钱包等金融账户;5. 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估价、评估;6. 其他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
第六条在选择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 被执行人财产类型、规模及价值情况;2. 被执行人可能以财产权为抵触的情形;3. 财产保全措施的实际操作性;4. 财产保全对被执行人经济活动的影响。
第七条财产保全措施的选择由执行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需要特别说明的可以通知相关部门、机构进行协助。
第三章: 财产保全申请第八条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债权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文件;2. 被执行人可能以财产权为抵触的证据;3. 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请求和理由。
第九条财产保全申请应当注明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财产信息以及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要求,并加盖债权人的公章或者企事业单位的公章。
第十条执行法院接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审查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并在受理后三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财产保全的裁定。
第四章: 财产保全的实施第十一条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由执行法院指定的执行人员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1. 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2. 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3. 出具冻结通知书并通知相关部门、机构进行冻结;4. 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财产估价、评估等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0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第三条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
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0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22号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 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第三条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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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最新内容,,,xx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法中保证将来判决顺利执行,那你知道财产保全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到的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供大家参考!财产保全的法律相关规定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财产保全需要什么法定条件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另一种是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诉讼前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诉前,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应具备两个条件:1、必须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基于国家赔偿的压力,一般不会主动地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只有一个条件,即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若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那么人民法院将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案件,一般要审查下列条件第一,须当事人提出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当然,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二,申请人须提供担保。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第三,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避免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第四,保全财产的范围,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财产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未起诉的;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损失的,应当由申请人负责赔偿。
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xx,,,xx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法中保证将来判决顺利执行,那你知道财产保全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到的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供大家参考!财产保全的法律相关规定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财产保全需要什么法定条件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另一种是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诉讼前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诉前,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应具备两个条件:1、必须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基于国家赔偿的压力,一般不会主动地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只有一个条件,即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若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那么人民法院将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案件,一般要审查下列条件第一,须当事人提出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当然,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二,申请人须提供担保。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第三,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避免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第四,保全财产的范围,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财产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未起诉的;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损失的,应当由申请人负责赔偿。
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xx,,,xx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法中保证将来判决顺利执行,那你知道财产保全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到的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供大家参考!财产保全的法律相关规定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