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辩诉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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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诉交易及其借鉴

论辩诉交易及其借鉴

司法实践zhigong falv tiandi-86-2017 年第 2 期职工法律天地论辩诉交易及其借鉴——以公正与效率为观察角度陈思安(3140010 嘉兴学院南湖学院 浙江 嘉兴)摘 要:2002年,我国第一起用辩诉交易结案的刑事案件在黑龙江审结。

辩诉交易在中国的实践主要是在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中进行抉择。

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要求检察官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被告人自愿的前提下,与被告人达成协议。

辩诉交易在诉讼效率中主要表现在提高办案效率,检察官和被告人都可以从中获益。

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相辅相成、共同促进,但在一定情况下它们会产生矛盾,我们要做到的是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对于适用辩诉交易时容易存在的问题,应当综合各方面加以解决,努力做到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和谐统一。

关键词:辩诉交易;程序公正;实体公正;诉讼效率一、辩诉交易及其产生发展辩诉交易,又称答辩交易、辩诉协商或有罪答辩,是指检察官在被告人律师的协助下,就案件的处理问题与被告人进协商、谈判以促成有罪答辩,从而不经审判而了结案件的一种诉讼方式。

19世纪三四十年代,美国迅速发展的工业化,使美国的经济快速发展,但与此同时,美国的犯罪率也开始惊人增长。

二战以后,暴力犯罪更是达到了顶峰。

为了以有限的人力、物力解决日益增多的案件,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检察官开始用协议交易的方式,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

由于这种结案方式迅捷而方便,因而很快在全国得到了广泛实施。

但由于法院不愿接受,辩诉交易的实行一直都是在暗中。

但辩诉交易自身的优势与居高不下的暴力犯罪数量使得美国法院在1970年的案件中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

1974年。

美国施行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确立了辩诉交易制度。

但辩诉交易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在理论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论,在实践中也难以顺利推行。

1973年,阿拉斯加州检察长命令全州所有检察官停止参加辩诉交易。

全国刑事审判标准及目标咨询委员会也在全国呼吁争取在1978年之前废除辩诉交易。

辩诉交易的内容-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辩诉交易的内容-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辩诉交易的内容-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应该对辩诉交易进行简要介绍和概括。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概述部分:辩诉交易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在当今法律领域中正逐渐被广泛运用。

它是通过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讨论,通过辩论和争辩的方式解决纠纷和争议的一种方法。

与传统的诉讼方式相比较,辩诉交易更加灵活、高效,并能够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实际需求。

在辩诉交易中,双方当事人通过交换信息、分享立场和利益,以达成达成一个互相满意的解决方案。

与诉讼相比,辩诉交易强调的是合作和共同努力,而非对立和对抗。

通过双方的持续对话和沟通,辩诉交易可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彼此的立场,找到一个共同的利益平衡点。

辩诉交易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其高效性和灵活性,还在于其具有的其他优点。

辩诉交易可以避免长时间和费力的官司过程,节省各方的时间和金钱成本。

同时,辩诉交易的结果通常更具可预测性和稳定性,因为它是通过双方的自愿和协商达成的。

尽管辩诉交易在刑事、民事等多个领域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家庭纠纷、商业争议等,辩诉交易的效果尤为明显。

在这些情况下,辩诉交易不仅可以节省各方的成本,还可以保护各方的隐私和声誉。

总而言之,辩诉交易作为一种现代化的纠纷解决方法,以其高效、灵活和更能满足当事人需求的特点,在法律领域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更好的解决纠纷的途径,也有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法治水平。

在未来,辩诉交易有望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为纠纷解决提供更为全面和可行的方法。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进行分析和讨论辩诉交易的内容。

首先,我们将在引言部分概述辩诉交易的背景和基本概念。

在这一部分,我们将介绍辩诉交易的定义以及其在法律领域中的作用和重要性。

通过这一概述,读者将能够对辩诉交易有一个整体的了解。

接下来是正文部分,我们将在2.1 小节详细介绍什么是辩诉交易。

我们将解释辩诉交易的定义以及其与其他行为和交易的区别。

辩诉交易法律谈判案例(3篇)

辩诉交易法律谈判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28岁,某市某区居民。

2023年5月,张某因涉嫌盗窃某商场价值5000元的商品被公安机关逮捕。

张某承认盗窃事实,但表示其盗窃行为是在极度饥饿的情况下发生的,且盗窃后已将所盗物品归还,希望司法机关能够从轻处理。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三、谈判过程1. 初次谈判:张某的辩护律师与检察机关的检察官进行了初次谈判。

辩护律师提出以下几点:- 张某承认盗窃事实,表示悔罪。

- 张某在盗窃时处于极度饥饿状态,属于特殊情况。

- 张某在盗窃后已将所盗物品归还,具有悔过表现。

- 张某无前科,社会危害性较小。

检察官表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可以考虑其悔罪态度和社会危害性,建议辩护律师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据。

2. 补充证据:辩护律师在第二次谈判中提供了以下证据:- 张某的悔过书。

- 张某的邻居和朋友的证明材料,证明张某在盗窃时处于极度饥饿状态。

- 张某归还所盗物品的证明材料。

检察官表示,张某的悔罪态度良好,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考虑对其从轻处理。

3. 辩诉交易:在第三次谈判中,辩护律师提出以下辩诉交易方案:- 张某承认盗窃罪,并表示悔罪。

- 张某愿意接受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 张某自愿接受社区矫正。

检察官表示,张某的辩诉交易方案合理,可以考虑。

4. 最终达成协议:经过多次谈判,双方最终达成以下协议:- 张某承认盗窃罪,并表示悔罪。

- 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 张某自愿接受社区矫正。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涉嫌盗窃罪,但其在盗窃时处于极度饥饿状态,且盗窃后已将所盗物品归还,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试论辩诉交易的价值

试论辩诉交易的价值

辩诉交易概述 辩诉交易滥觞与上世纪七十年代的美国 , 因其在刑事诉 讼实践 中发挥了巨大作用现 在 已成为美国法律体系中一项 极富特色的制度 。 辩诉交易制度 中所蕴含 的对诉讼效率的追 求深刻的启示了世界上许 多国家和地区, 其制度中的合理内 核 已经融进了许多 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 。 国内学者对辩诉交易概念的界定并不统一: 第一,辩诉交易又称答辩交易、辩诉协 商或有 罪答辩 。 它是指检察官在被告律师 的协助下, 就案件的处理 问题与被 告 进 行 协 商 、 判 甚 至讨 价 还 价 ,以促 成 有 罪 答 辩 从 而 不 经 谈 审 判 而 了 结 案件 的 一 种诉 讼 方 式 。 第 二 ,辩诉 交 易 亦称 辩 诉 谈 判 或 者 辩 诉 协 议 ,是 不 甚 正 规但 实行甚广 的处理刑 事案 件的一种诉讼模 式检察 官为使 被告认罪, 以减少控诉罪行 , 减轻控诉罪名或者刑罚为条件 , 与被告方 ( 一般通过律师 )在法庭外进行谈判 。由于双方都 争取有利于己的最佳条件 , 在谈判过程中就会出现 讨价 还价 的局 面 , 因而 称 辩诉 交 易 。 第 三 ,所谓 辩 诉 交 易 , 处 于 控 告方 的检 察 官 和 处 于被 指 告 一 方 的辩 护 律 师进 行 会 商 和 谈判 ,以撤 销 指 控 ,降格 指 控 或者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条件 ,换取被告人 “ 认罪”答辩 或者满足控方其他要求 。如果交易成功 ,达成协议 , 法官 经 审查被告系 出于 自愿 ,协议内容合法 ,便加 以采纳,直接对 被告人定罪判刑,不再进行开庭审理 。 其实无论对何定义 , 辩诉交易的本质 都是控辩双方 “ 讨 价还 价”以求得到双方都满意的结果 。自辩诉交 易这一制度 产生,人们对其的合 理与否的争论就不 曾中断 。 成者认为 赞 其体现了程序正义,彰显 了司法效率这一价值 的追求 。 反对 者则 认为 “ 辩诉交易制度 )实 际上对追诉者不公平 :无罪 ( 人对 洗 刷 罪 名 的 困难 望 而 却步 ; 辩诉 交 易 往 往 对 职 业 犯 罪 人 更为有利 , 而对偶犯和非职业犯罪人并不太公平 ; 际上有 实 损于公正,并在道德上有害 ” 学者们 多是围绕辩诉交易 。 的实 践效用,以自己对司法现实的思考展开论述 , 但一项司 法制度仅的建立与完善不但 需要运行效果作为检验尺度, 更 需要完善理论支撑 。 只有使辩诉交易制度能 自洽在诉讼理论 的大厦、彰显出人文关怀 ,才能真正使其有 旺盛 的生命 力, 强大 的说服力。

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制度辩诉交易制度是一种较为新颖的争议解决机制,是指当事人在仲裁机构或者其他机构的监督下,通过进行辩论和交易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辩诉交易制度具有灵活性、高效性、经济性等特点,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争议解决,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一、辩诉交易制度的渊源与基本特征辩诉交易制度的渊源可以追溯到传统的仲裁制度中,但是其具有较为明显的新颖特点和灵活性。

辩诉交易制度的基本特征可以总结为以下四点。

(一)双方进行辩论和交易辩诉交易制度的最核心特点是双方当事人在仲裁机构或者其他机构的监督下进行辩论和交易。

辩论过程旨在让双方表达自己的观点、证据和主张,以便为解决争议提供更充分的信息和理解。

交易过程则旨在让双方贴近事实,尽可能达成妥协或协议。

(二)有仲裁机构或者其他机构的监督辩诉交易制度必须在仲裁机构或者其他机构的监督下进行,以确保整个过程的公正和客观。

仲裁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在辩论和交易过程中发挥监督和协调的作用,监督当事人是否遵守辩论和交易的规则和约定,协助当事人达成协议和妥协。

(三)强调自愿和平等原则辩诉交易制度强调自愿和平等原则,即在辩论和交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应自愿参加、自主选择,并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尊重对方权利的前提下,达成基于公正和合理原则的协议或妥协。

(四)最终裁决的约束力辩诉交易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解决争议,达成协议或者妥协。

如果最终无法达成协议或者妥协,仲裁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可以做出最终裁决决定。

最终裁决决定具有约束力,必须得到双方当事人的接受和执行。

二、辩诉交易制度的应用范围和优势辩诉交易制度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争议解决,包括商业纠纷、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纠纷等领域。

辩诉交易制度的优势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一)灵活性辩诉交易制度的灵活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辩论和交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具有更多的自主权和选择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协商;二是辩诉交易制度与其他争议解决机制并存,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不同的争议解决机制进行比较和选择。

论辩诉交易

论辩诉交易

辩 诉交易 又称 变诉 交 易 、 诉 协商 、 诉 有 所缓解 , 尚未 发挥应 有功 能。在 简 易程 序 了辩诉 交 易制度经 过改造 以后 , 辩 辩 f H 完全 可以洋 为
谈判 , 是指在 检察 官签 署 “ 诉 书” 前 , 控 之 由处 之外 , 还应 进 行程 序设 计 与创 新 , 完善 速 决 中用 , 以 为我 国司 法实践 服务 。
地位 的概 念 , 利于真 正贯彻 执行 “ 白从 宽” 起公 诉 8 5 0 人 ,比 j 有 坦 436 I一 年 分 别 上 升 了 仅 仅用 2 5公 钟 就 审 结 了一 起 故 意 伤 害 案 。
的刑事政 审和促使犯罪嫌疑人 、 人认罪 、 被告 悔 1 . % 和 1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依 靠 增 与 以往 庭审 不 同 的是 , 庭 上 没 有 冗 长 沉 闷 76 92 仅 法 罪 , 于外逃 贪官 犯罪 案件 的 处 和外移 资 加 司法 人 员数 量 , 有助 增加 一 法投 入并 不具 有太 多 的 证据 山示 过 程 和 控 辩 双 方 的 唇 枪 舌 剑 , J 而 也 产 的追缴 , 有助 于司法实践 中存在 的刑 逼供 、 的现实性 , 不是解决 问题 的根本 途径 。而 借 是 合 议庭根 据公 诉 机关 向法 院递 交 的辩 诉 交 超期羁押 等问题 的减 少 和根 治 , 但辩 诉交 易也 助于诉讼 程 序创 新 以尽 快 处 理 案 件 、 解 矛 易 申请 , 点 就 控辩 双方 达 成 的 辩 诉 交 易程 化 重 有不足之处 , 主要 表现为有可能掩 盖真相 、 使重 盾 、 社会 成员 对 司法 制 度 的依 赖 与 信任 , 序 性 和实体 性 审 查 , 增进 当庭 对 该 辩 诉 交 易 予 以

论辩诉交易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效率及人权保障为视角

论辩诉交易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效率及人权保障为视角

破 起 审 的 容呈报法官, 由法官参考协商 内容不经过正常审判程序而做 出判决及 所 取 得 的成 果 ( 案数 、 诉 数 、 结数 ) 比例 。 它与 公 正 是 刑事 诉
要价值 目标 ,也是建立诉讼机制解 决社会 矛盾 、 。 纠纷 的初衷。 如果没
有矛盾、 纠纷, 或者说矛盾、 纠纷不依赖诉讼机制能得 以令双方满意地 解 决, 相信诉讼机制也没有其存 在的必要 。 迟来 的正义非正义” 而“ 。
发 挥 其作 用 了呢 ?答 案 无疑 是否 定 的, 一 点我 们 可 以透 过 “ 这 严打 ” 中 暴 露 出来 的现 象 看得 一 清 二 楚 : 虎 新 闻 网 2 0 年 9月 3 雅 01 1日转 发 了 中 国新 闻 社 的一 条 消 息 , 目是 《严 打 ” 月破 案 率 10 题 “ 三 0 %到 底 是 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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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辨 诉 交 易 与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的 修 改
以效率及人权保 障为视 角



尹书秋
要 辩 诉 交 易是发 端 并盛行 于 美 国的一种 司法制 度 , 美 国的刑事诉 讼 中具有举 足轻 重 的作 用 。我 国在 2 0 年 出现 在 02
率 , 公 正 不 及 效 率 重 要 吗 , 高 效 率 的途 径 或 者 说 I f 缶的问题是什么 , 公正还是效率, 是 如二者 刑事诉讼的效率是指刑事诉讼 中投入 的司法 资源 ( 财、 ) 人、 物 与 讼 中的基本理念和价值追求, 因为公正 ( 正义) 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首
因.这与我 国的国情是否符合还需予以研究, 所以在我国刑事诉讼修改中能否引入这一制度仍存在争议。 关键 词 辩 诉 交 易 效 率 ^权 保 障 刑 事诉讼 法 修 改

论辩诉交易制度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论辩诉交易制度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论辩诉交易制度及其在中国的适用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日趋健全,许多非法的商业行为逐渐被取缔。

而诉讼制度作为消费者维权的重要手段,一直受到关注。

然而,法律诉讼的成本高昂,耗时长,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引入了辩论诉交易制度(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该制度可以有效地解决争议,并确保更快速的纠纷解决。

本文将探讨这个制度在中国的适用性,并提供三个企业的案例来说明这个制度对于商业争议解决的重要性。

辩论诉交易制度是一种程序化的私人解决纠纷的方法,适用于适用于中小企业。

该制度的优点在于解决争议的速度快、成本低。

这个制度尤其适用于因商业交易而引起的争议,因为法院处理商业纠纷需要时间和大量的资金,而且解决结果并不总是公正。

相反,辩论诉交易制度可以提供更快速、更经济和更多样化的解决方案。

辩论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以下是三个成功的案例,这些案例说明,该制度在中国推广后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首先,某电子商务公司与某制造商发生纠纷。

电子商务公司向制造商购买了大量商品,但商品在运输中损坏。

制造商拒绝按照合同中的条款赔偿。

电子商务公司起诉该制造商,但由于许多原因,诉讼程序非常漫长。

最后,该公司决定采用辩论诉交易制度,这项制度的结果是电商公司在五天内得到了补偿,这比法院纠纷解决的时间要快得多。

第二个案例是一家小型建筑公司的例子。

由于该公司的业务和合同数量不多,建立内部法律部门的成本太高了。

由于一些未能得到解决的协议,公司决定采用辩论诉交易制度来解决纠纷。

该制度在这种情况下特别有意义,因为它可以避免那些耗时又昂贵的法院诉讼。

该公司的诉讼时间缩短了,解决了争议,降低了成本。

第三个案例是一家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例子。

这家公司面临的纠纷是一个涉及很多消费者的案件。

由于这个制度具有审理成本低的特点,这家公司决定采用这个制度来解决纠纷。

这个制度对消费者非常有吸引力,因为他们可以在很短时间内解决问题,而且不需要支付法院大量的诉讼费用。

论辩诉交易制度

论辩诉交易制度

论辩诉交易制度一、辩诉交易概述(一)辩诉交易的概念辩诉交易在布莱克法律词典中解释为:“刑事被告人做出有罪辩论以换取检察官以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的某种让步,通常是在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①按照通常理解的话是指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在法院开庭审判之前,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展协商和讨价还价,检察官通过降低指控或者向法官提出减轻量刑的建议来换取被告人作有罪辩论的一种活动。

美国诉讼理论普遍认为辩诉交易是一种经典契约式的合同关系。

从合同原理的角度看,辩诉交易是一种将要履行的刑事契约。

就通常的理解,辩诉交易的当事方是检察官与被告人,法官的作用是对程序性的交易结果给予确认。

在传统的国家中,追诉主义刑事诉讼理念是以检察官为代表国家公共利益的对被告人进展单向追诉的上位主体,两者之间是处在一种不平等地位上的刑事契约。

(二)辩诉交易的原那么辩诉交易从产生以来,一直在不断自我完善,其中有一些根本的原那么对辩诉交易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因素。

主要包括:1)被告人自愿原那么被告人自愿原那么是辩诉交易的合法性源泉,也是辩诉交易的首要具备条件。

法院在认可被告人做出的有罪辩论之前,首先确认被告人是出于自愿,而不是受外界的因素或由于不了解实情而所做出的不适当的承诺。

这个原那么是防辩诉交易中国家滥用权力,也是为公正、平等地进展辩诉交易提供了根底。

关于自愿的标准,美国最高人民法院在1970年就提出:以对身体伤害以及精神胁迫而使被告人做出有罪辩论的不适用辩诉交易;检察官降低指控或者给予这方面的承诺鼓励被告人做出有罪辩论并不违反宪法第5修正案,被告人如果是害怕检察院有证据证明案件或因受到严厉的刑事处分而做出有罪辩论的不违背自愿原那么;被告人对于死刑判决的恐惧而做出有罪辩论的不违背自愿原那么。

①此外,被告人了解自己在辩诉交易过程中的权力与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是非常重要的。

论辩诉交易制度

论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 交易包括指控交易 、 罪数 交易和 度 的实施 , 是通过检察官与被告人委托 的
( 上接 第2 7页) 员, 有 提 出批评和 建议 的权 利; 对 于任何 国家机关和 国家工作人员 的违
法 失职行 为, 有 向有关 国家机 关提 出 申诉 、 控告或者检举 的权利 , 但是 不得捏造或者歪 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
社会事务。 ”
社. 2 0 0 8 : 4 0 2 .
『 8 ] g 3条规定: “ 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和地方各级 人 民代表 大会都 由民主选举产 生, 对人 民负
( 作者单位 : 湖 南涉外经济学 院)
[ 7 】 第2 条规定: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的一切权力属
于 人 民。人 民行使 国 家权力 的机关 是全 国
人 民代 表 大会 和地 方各 级人 民代 表 大会 。 人 民依照 法律 规定 , 通过 各种途 径和形 式 ,
检察 机关 都 由人 民代 表 大会产 生, 对它 负
责, 受它监督 。 ”
9 】 沈宗灵, 主编. 法理 学[ M】 . 北京: 北京 大学 出版 管理 国家 事务 , 管理经济 和文 化事业 , 管理 [
法 制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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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辩 诉 交 易 制 度
贾颜 如
摘 要: 辩诉 交易制度是美 国刑事诉讼 的 案件 的一 种诉讼方 式 。该 诉讼方 式之所 刑罚 交易 三个 方 面的 内容 。指控交 易是
重要组成部分 , 其蕴含 着刑事诉讼所追 求的效 以称为辩诉交 易 , 是 因检察官和被告在协 指检 察官 以原指控 罪名轻 的罪对被 告人 率与公正两 大价值 。在 我 国, 能否适用辩诉 交 商谈 判过 程中通 常会 通过 讨价还 价的方 进行指控 , 而被告人就此较轻罪名的有罪 易制度 , 一直是 学者们 关注的焦 点。 我国应通 答辩 , 最终双方达成交易协议 。罪数交易

浅析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

浅析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

浅析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第一篇:浅析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浅析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摘要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是被告人通过委托辩护律师同检察官之间就被告人所触犯的罪名及相应的量刑进行私下的协商,从而达成交易的刑事司法制度。

当前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运用于美国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之中,为高效审理案件,及时完结审判提供了有利的帮助。

但辩诉交易制度也存在着固有的弊端,因此我国在借鉴辩诉交易制度的同时,也应当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以适合于“中国特色”的形式予以合理地适用。

关键词:辩诉交易;评价;借鉴一、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基本概况(一)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基本概念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是指检察官同被告所聘请的辩护律师,就被告人所触犯的刑法罪名,以及相应的量刑幅度和范围,经由控辩双方通过私下协商,进行交易,最终达成定罪和量刑的一致意见,进而快速审结案件的制度。

(二)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运作模式一方面,辩护律师可以与检察官进行协商,对检察官所指控的罪名进行相应的调整,在被告人认轻罪的前提下,将其中较重的罪名替换成较轻的罪名。

或者就监察官所指控的多项罪名进行协商,就其中指控的某项或者某几项罪名有条件地予以撤销。

另一方面,当辩护律师在分析案情后,对于定罪没有协商的空间时,可以与检察官进行量刑上的交易,通过由被告人直接认罪以此来获得较为宽缓的量刑幅度。

(三)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特点1.交易主体的特殊性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是辩护律师结合检察官所掌握的相关证据,基于其辩护策略,对被告人所提出的建议。

其实质上是被告人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体现,当被告人选择接受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则会向检察官提出要求进行辩诉交易的请求。

从而使得案件无需进入繁琐复杂的审判程序,而直接通过辩护人和检察官之间的私下交易来提前协商定罪罪名或者量刑范围,而后向法官提出,并经由法官向被告人说明和确认,最终完成刑事案件的审判。

2.交易内容的可选择性检察官作为公权力的代表,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其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检察官可以结合特定的案情,提出相应的指控罪名和量刑意见。

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制度引言辩诉交易制度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一种重要机制。

它旨在通过对犯罪被告人与检察官之间的辩诉交易,以换取被告人认罪从而减轻刑罚的方式来加速司法程序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本文将介绍辩诉交易制度的概念、目的、运行机制以及相关的利弊,从而为读者对这一制度有更为清晰的认识。

1. 辩诉交易制度的概念辩诉交易制度是一种简化刑事诉讼程序的方法,双方之间达成交易,以达到有效利用司法资源的目的。

通过辩诉交易,被告人有机会认罪,从而避免了公开审判和更重的刑罚。

这种制度通常适用于一些涉及非常严重的罪行,比如毒品贩卖、抢劫等,以及一些证据确凿、被告人无法否认的案件。

2. 辩诉交易制度的目的辩诉交易制度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加快诉讼速度:传统的司法程序通常非常复杂,导致刑事案件审理周期很长。

辩诉交易制度通过简化程序和减少争议,可以大大加快案件的审理进程,缩短司法程序的时间。

•节约司法资源:辩诉交易制度将被告人与检察官之间的辩论过程减少到最低限度,减少了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辩护的需求。

这样可以节约大量司法资源,使法院能够更好地处理其他紧急和重要的案件。

•彻底确保公正:辩诉交易制度在被告人面临不利证据和严厉刑罚的情况下,提供了一种合理化处理案件的方式。

被告人可以选择认罪,以换取较轻的刑罚。

而检察官也可以确保深思熟虑地选择提出辩诉交易,以充分考虑案件的追诉公益以及社会公正的要求。

3. 辩诉交易的运行机制辩诉交易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3.1 提出交易建议通常是由检察官提出辩诉交易的建议。

一般来说,检察官会在案件初期就向被告人提出建议,交代被告人可获得的优惠,并要求被告人考虑认罪和接受较轻的刑罚。

3.2 被告人决策被告人需要在考虑到自己的利益、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做出决策,是否接受辩诉交易。

他们可以与律师商讨并评估风险和利益,最终决定是否承认罪行。

3.3 辩诉交易协商如果被告人决定接受辩诉交易,将进入辩诉交易的协商阶段。

论辩诉交易制度及其构建

论辩诉交易制度及其构建

论辩诉交易制度及其构建摘要:效率和公正是刑事诉讼的两大目标,刑事诉讼的任何一项改革都与二者紧密相关,同时效率和公正之间是存在矛盾和冲突的。

在刑事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和司法资源相对有限的情况下,辩诉交易的出现是有一定合理性的。

辩诉交易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产生在美国,并在其产生后的几十年间,对美国的诉讼实践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我国学者对辩诉交易制度的研究可以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初,并在2004年4月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参照辩诉交易制度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之后,引发了学者们高度关注和争论。

关键词:辩诉交易、引进、完善。

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也译作答辩交易,是主要为美国法所适用的一项刑事司法制度。

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一、辩诉交易制度的产生及发展辩诉交易制度最早产生于美国20世纪30年代,但一直处于地下交易的阶段,一直到1970年“Brady诉U.S”案才被联邦最高法院认可。

在第二年对“Santobell V.New York”案的判决中,最高法院再一次强调了它的合法性:“如果每一项刑事指控均要经受完整的司法审判,那么州政府和联邦政府需要将其法官的数量和法庭设施增加许多倍。

”还指出:“辩诉交易是(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如果运用得当,它应当受到鼓励。

美国1974年修订施行的《联邦地区法院刑事诉讼规则》对于辩诉交易的一般原则及公布、接受、驳回等一系列程序做了明确而又详尽的规定,从而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辩诉交易这一司法制度的法律地位。

“到20世纪90年代,司法实践中有90%以上的刑事案件是通过辩诉交易结案的。

以纽约市为例,据统计1990年犯重罪而被逮捕的有118,000人次,其中64,000人在侦查阶段就作交易处理了,占54.24%;有54,000人按重罪起诉到法院,占45.76%,不足一半。

论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论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以 自首论 。第 6 8条规 定 : 犯 罪分 子有 揭发他 人 犯罪 行为 。 查 证 属实 的 , 或 者提 供重 要 线 索 , 从 而 得 以侦
破其 他案 件等立 功表 现 的 , 可 以从 轻 或者减 轻 处罚 ;
检察 院在 提起公 诉 时 ,可 以建议 人 民法 院适 用 简易 程序 。第 1 7 3 条 规定 : 犯 罪嫌 疑 人没 有犯 罪事 实 , 或 者有本 法第 十 五条规 定 的情 形之 一 的 ,人 民检察 院 应 当作 出不起诉 决定 。 对 于犯 罪情 节轻 微 , 依 照 刑法
些 立法 上不难 发现有 很 多辩诉 交易 的影子 。有 以
( 一) 现行刑 法 中类似 辩诉 交 易的规 定 我 国的刑法 中 明确规定 了 自首 、 立 功制 度 。 刑法
贿 人在 被追诉 前 主动 交待 行贿 行 为 的 ,可 以减轻 处
罚 或免 除处 罚 。犯罪 嫌疑 人通 过 向 司法机 关 承认 自
前,但 在

罪 从重 处 罚 , 对从犯 、 胁 从犯 、 未 遂犯 、 中止 犯 从 轻 、 减 轻或 免除处 罚 等规定 均 体现 了惩 办 与宽 大相 结合 的政策 。即“ 对严 重 的犯罪 施 以更 严重 的处 罚 , 对轻
【 摘 要 】 辩 诉 交 易 制度 产 生 于美 国, 是 美 国特 有 的 一项 司 法制 度 , 它 具有 结案 快 、 效 率 高等 优 点 。在 我 国 , 司 法机 关 也进 行 了有
益 尝试 . 取得 了一 定 的 效 果 , 显 示 了该 制度 的 可行 性 , 应 当引入 并 加 以借 鉴 。 应 从 辩诉 交 易在 我 国的 制 度 名 称 、 应 遵循 的 基 本 原

论辩诉交易在中国的适用

论辩诉交易在中国的适用

论辩诉交易在中国的适用唐继红(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关键词:辩诉交易;适用;诉讼摘要:辩诉交易制度是一项具有较高效率价值的刑事诉讼制度,它的重要作用使其得到广泛的运用。

中国有必要借鉴这项制度,但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从中国现实出发,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辩诉交易制度。

中图分类号:DF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240(2005)增刊-0153-02社会科学家SOCIALSCIENTIST2005年5月增刊May,2005Supplement收稿日期:2005-04-18作者简介:唐继红,西南政法大学2003级法律硕士。

一、辩诉交易的产生及特点辩诉交易制度起源于美国,在19世纪早期,辩诉交易已经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开始出现,并在19世纪后期成为美国许多州刑事法院处理案件的一种惯例。

从辩诉交易产生开始,在美国国内对其合法性和适当性就产生了激烈的争论。

直到20世纪70年代初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布雷迪诉合众国”(Brandyv.UnitedStates,397,U.S.,742,90Sct,1463,25,Led,2d,747,1970)一案的判决中正式承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如今已成为一项广为普及的实践,在刑事司法体系中居于主要地位。

到20世纪90年代,美国司法实践中有90%以上的刑事案件是通过辩诉交易结案的。

以纽约市为例,据统计1990年犯重罪而被逮捕的有118,000人次,其中64,000人在侦查阶段就作交易处理了,占54.24%;有54,000人按重罪起诉到法院,占45.76%,不足一半。

在起诉到法院的54,000人中,45,000人是按辩诉交易解决的,占83.33%;5000人因证据不足而撤销案件,占9.26%;仅4000人按正式程序开庭审判,占全部案件的7.41%。

毫无疑问,这些资料显示出了辩诉交易在美国的重要地位,它有效地解决了诉讼效率的问题,使大量的刑事案件在较短的时间内得以迅速结案。

论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论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论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适用辩诉交易制度于20世纪30年代产生并形成于美国,于70年代在英美法系国家广泛实施。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第三次司法改革,在改革中借鉴有益经验,充分考虑中国国情,构建中国式刑事辩诉交易制度,将极大推进我国的刑事审判工作新发展。

标签:辩诉交易;制度构建;可行性;必要性1 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状况辩诉交易制度又称诉讼交易,协商制度。

是指在法院开庭前,检察官与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进行协商,讨价还价。

检察官通过降低指控或者向法官提出对被告人减轻量刑的良性建议,以换取被告人做有罪答辩的一种活动。

辩诉交易制度最早产生于美国,作为美国刑事司法中最具特色的诉讼制度,几乎成为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

鉴于该制度可以提高诉讼效率,一些采用抗辩式诉讼程序的国家如英,意,德等都纷纷效仿。

而在我国2002年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在审理孟广虎故意伤害案中则首开辩诉交易之先河。

此案在我国引起很大轰动,关于辩诉交易的引进问题,我国出现了三种观点。

肯定说认为我国引入辩诉交易有积极意义与必要性,我国本身就存在调解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有相通之处,可以更好平衡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解决积压案件、提高效率以及节约司法资源。

否定说认为我国是个传统的职权主义国家,缺乏辩诉交易存在与运转的基本条件。

而且违背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罪行法定”、“罪行相适应”和“无罪推定”原则。

我国更注重追求的是实体正义而不是程序正义,会对我国现有的制度造成冲击,引起司法腐败问题。

缓行说认为从司法改革的总体进程看,我国诉讼模式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已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

但我国目前的社会环境与刑事诉讼制度尚不具备引入辩诉交易的基础,在我国建立辩诉交易制度为时过早。

2 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辩诉交易制度虽然可能会损害法律实体的公正性和社会正义,会助长检察官的懒惰和擅权。

但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随之也带来了负面影响,如犯罪率上升,犯罪多样化。

论诉辩交易制度与刑法的精神

论诉辩交易制度与刑法的精神

一、诉辩交易制度的“自治权”与刑法中的“妥协”精神诉辩交易制度作为一个刑事诉讼程序在部分国家存在,以美国的刑事诉讼法律中的规定为典型。

根据美国BLACK‘SLAWDICTIONARY(SIXTHEDITION第六版)的解释,诉辩交易称为PleabargainingorPleaagreement,其含义是指在检察官签署控诉书之前,作为国家代表的检察官可以同作为被告代表的辩护人就是被告否有罪、所受刑罚的轻重进行交易,达成一个双方都满意的协议,这种协议很容易得到法庭的许可。

(具体的规范见联邦刑事诉讼规则(bargain),11条E款)。

这种“交易”从表面上看,类似于商人与商人之间做买卖时的“讨价还价”如被告在承认有罪或某些重要证人愿意提供重要证据时,可以获得检察官处以较轻刑罚甚至免除刑罚的建议;检察官也可以根据自己所掌握的控诉证据来向被告进行“讨价还价”,其中不排除在其认为控诉证据充分时拒绝给予被告任何“回价”即拒绝交易的可能性。

从法律词典的这段权威性解释不难看出,诉辩交易最大的特点就是体现了控辩双方的能动性,赋予了控辩双方一定的选择权即“自治权”。

如被告在承认有罪的前提下,通常可以获得较轻的刑罚处罚(检察官建议,法庭乐意许可)。

而被告是否承认“有罪”,这本身就是被告的一种主动选择;检察官是否接受或是否主动给予较轻的刑罚本身也是检察官的主动选择,如检察官掌握的证据有限,尚不能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程度,那么他可以选择以较轻的罪名让被告受到惩罚。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诉辩交易制度,追根溯源,这与对法律的定义、尤其是刑法的定义及刑法中所蕴涵的精神的理解无不相关。

在中国现阶段,对包括刑法在内的法律的理解和定义是从国家需要的角度出发的,即法律不认为是“自治”的产物,不包含“自治”的精神,法律被视做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即便到了现在,部分学者将“统治阶级”换成了“掌权阶级”、“执政者”等较温和的概念,也没有能改变其基本内涵。

论辩诉交易——以两大法系比较为考量视角

论辩诉交易——以两大法系比较为考量视角
54争取驰名商标认证积极通过法律诉讼撤销被抢注的商标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规定本联盟各国承诺如本国法律允许应依职权或依有关当事人的请求对商标注册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已经属于有权享受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驰名并且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翻译易于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
论辩诉交易
序积 极地 补 充 。 制度 彰显 了个 人 自 由和 独 立 的观 念 , 于 意 思 自治 该 基 其 次 , 控 辩 双 方达 成 妥 协 的 范 围和 幅 度 方 面 , 为控 辩 协 商 的 在 作 的原 则 , 诉 交 易被 看作 是 自 由主 义 审 判模 式 的雏 形 。 在诉 讼 领 域 , 必然 结 果 ,公诉 方与 辩 护 方 经 常会 就 指 挥 的 罪名 或 量 刑 问题 达 成 一 辩 对 事 实 的 探 求 只 能 以一 种 受 限 制 的 方式 进 行 ,法 律 适 用过 程 也 必 然 事 实上 的妥 协 。 在 不 同 的制 度 传 统 下 , 种 妥协 的范 围 和 幅度 也 会 但 这 伴 随 着 裁 量 , 因而 由 当事 人 自 己负责 使 判 决 逐 渐 形 成 正是 审 判获 得 有 显著 的差 异 。 荚 美 法 系 国 家 中 , 辩 双 方 可 以在 包 括 死刑 案件 在 在 控 正 当 化机 制 的 关键 。 一定 条件 下 , 诉 交 易 可 以 实 现 更高 层 次 的社 内的几乎所有刑事案件 中进行辩诉交 易;公诉 方既可以改变指控 的 在 辩 会 效 益 , 社 会 的 角 度 看 , 分发 挥 当 事 人 作 为 程 序 主 体 的 作 用 , 从 充 鼓 罪名 , 将重罪改为轻 罪, 也可 以降低刑罚的适用种类和幅度。而在 大 励被告人以合作换取宽大处理 ,激发当事人 自律地设定 自己与社会 陆法系国家中,辩护律 师最多只能就量刑 的幅度与公诉 方或法官进 今后关系的努力 , 并尽量将 这种努力反映在程序及其结果中 , 以获 行 一定 的协 商 。 适 用 范 围 方 面 , 事 处罚 令 只 能在 那 些可 能 判 处 缓 可 在 刑 得 比较 正 式 审 判 更 为积 极 的社 会 效 益。 刑、 罚金刑等轻微刑事案件中适用。 2英美法 系的辩诉 交易理论 再 次 , 被告 人 认 罪 的情 况 而言 , 美 法 系 国家 在制 度 上 表 现 为 就 英 实质 意 义 上 的 辩诉 交易 在 美 国 已出 现 近百 年 , 战后 , 国 法学 辩 方做 出有罪答辩 ,这通 常意味着被告人 自愿放弃了获得公正审判 二 美 界 对 于 辩 诉 交 易理 论 的论 证 日趋 激 烈 。 美 国于 1 7 年修 订 并 施行 的权利 , 94 这种认罪也带有 民事诉讼 上的“ 自认 ” 的性质 , 并使得法官直

论辩诉交易

论辩诉交易

论辩诉交易文章探讨辩诉交易基本理论,介绍辩诉交易制度在各国的地位和作用,以两大法系中辩诉交易理论的比较为研究方法,分析该理论在两大法系中的共性和差异。

标签:辩诉交易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辩诉交易在美国以立法的形式合法化,成为美国刑事诉讼中重要制度,在美国大量的刑事案件是以这种方式结案。

辩诉交易在我国诉讼法学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看法不一。

笔者拟从两大法系比较研究的角度,就辩诉交易制度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1 辩诉交易理论概述辩诉交易(PleaBargaining),是指在刑事案件开庭审理前,公诉机关与被告人或者是辩护人之间进行协商,以公诉方撤销、变更指控或者要求法官从轻处罚与被告人的自愿认罪互为条件,进而促成双方达成均可接受的协议。

辩诉交易实际上是一种在控辩双方间进行的“认罪、定罪及量刑之间的磋商行为”,是一种“允诺”,甚至是一系列的“讨价还价”。

在这一制度中,司法机关可以用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同时罪犯也某种程度上得到了相对较轻的刑事处罚,最终实现共赢。

辩诉交易制度是短时间解决案件严重积压问题的良好方式,在司法资源有限的的情况下,可以较为迅速解决了大量的刑事案件,利于传统意义上的社会公众正义的实现。

辩诉交易作为一种刑事诉讼中的案件处理方式,是正式审判程序积极地补充。

该制度彰显了个人自由和独立的观念,基于意思自治的原则,辩诉交易被看作是自由主义审判模式的雏形。

在诉讼领域,对事实的探求只能以一种受限制的方式进行,法律适用过程也必然伴随着裁量,因而由当事人自己负责使判决逐渐形成正是审判获得正当化机制的关键。

在一定条件下,辩诉交易可以实现更高层次的社会效益,从社会的角度看,充分发挥当事人作为程序主体的作用,鼓励被告人以合作换取宽大处理,激发当事人自律地设定自己与社会今后关系的努力,并尽量将这种努力反映在程序及其结果中,可以获得比较正式审判更为积极的社会效益。

2 英美法系的辩诉交易理论实质意义上的辩诉交易在美国已出现近百年,二战后,美国法学界对于辩诉交易理论的论证日趋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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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辩诉交易
——我国辩诉交易的立法构思
题目中不要用“再”。

一、辩诉交易之来由以及本文之概念。

辩诉交易(PleaBargaining)这个法律概念,源于美国,本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者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进而双方达成均可接受的协议。

通俗的说,辩诉交易就是在检察官与被告人之间进行的一种“认罪讨价还价”行为。

通过这样一种制度,检察官、法官可以用最少的司法资源处理更多的刑事案件提高办案效率同时罪犯也得到了较之原罪行减轻了一定程度的刑事制裁,从而对双方都有利,形成一种双赢的局面。

而本文要谈的辩诉交易,是结合现阶段我国刑事审判实践,就依据现有的法律规范,控辩双方乃至于刑事被告人方与刑事被害人方能够做或者应该做的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在不违反法律规范的前提下,既能维护各方刑事诉讼当事人(特别是被害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有效彰显诉讼的基本职能和目的,又能符合当前和谐司法的基本理念,达成了一种默契。

二、辩诉交易在美国的应用
二战以后,美国由于种种社会原因,犯罪率居高不下。

为了以有限的人力、物力解决日益增多的案件,一些大城市的检察官开始用协议和交易的方式,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

由于这种结案方式迅捷而灵活,因而在联邦和各州得到广泛采用。

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

美国1974年修订施行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明确地将辩诉交易作为一项诉讼制度确立下来。

但辩诉交易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在理论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论,拥护者和反对者的力量都很强大,在实践中也未顺利推行。

1973年,阿拉斯加州检察长命令全州所有检察官停止参加辩诉交易。

“全国刑事审判标准及目标咨询委员会”还在全国呼吁争取在1978年之前废除辩诉交易。

当然,辩诉交易并没有停止。

目前,联邦和各州90%的案件是以辩诉交易结案的。

辩诉交易方式不是最理想,但它最大的优点就是能够在公正与效率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因而可以说,辩诉交易的实质就是在“绝对公正”无法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退而求其次,去追求更加现实的“相对公正”。

应然公正说到底是一种价值判断,是司法审判的一种理想追求,而实然公正则是一种事实判断,是司法审判的一种理性选择,后者更具有实际意义。

我们不放弃理想,但复杂的现实教会我们理性思考、理性选择。

辩诉双方对辩诉交易的选择是一个理性经济人的选择,不论对司法资源稀缺的控诉方还是对被诉的辩护方来说都是机会
成本最小、效益最高的。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刑事案件的发案率在一定程度上较之以前有所上升,使本就已经紧缺的宝贵司法资源更为紧缺因此,在适当的时候,应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对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加以改进或完善来解决这一问题。

美国限制变速交易的运用,这一点从辛普森案刑事、民事的判决彰显无遗。

三、我国辩诉交易法律规定的现状以及原因。

(一)、狭义的控(国家公诉人)辩(辩护人)之间交易冷淡甚至没有。

原因:我国的刑事执法理念——有形无形的有罪推定原则;特定社会条件下相关政治体制原因乃至如反腐力度的要求等。

(二)、在人身伤害刑事案件以及某些财产侵权刑事案件中,被害方与被告方在法院主持下,存在一定的辩诉交易。

原因:中国儒家和为贵的传统思想;调解制度的强调等。

四、我国辩诉交易的立法构思。

(一)、立法的出发点应该鼓励辩诉交易并表现于法条。

(二)、建立国家公诉人与辩护人之间的沟通机制,并作出相关规定。

(三)、法院真正做到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弱化检察机关相关
所谓的监督职能并废止相关规定,迫使国家公诉机关对证据不足案件与辩方作出交易。

(四)、对人身侵权、财产侵权方面的刑事案件,加强被害方与被告方的协调机制,并制定相关规定。

五、辩诉交易的法律意义以及社会意义。

这部分是否应该放在四立法构想前面,有意义才需要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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