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辩诉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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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辩诉交易

——我国辩诉交易的立法构思

题目中不要用“再”。

一、辩诉交易之来由以及本文之概念。

辩诉交易(PleaBargaining)这个法律概念,源于美国,本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者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进而双方达成均可接受的协议。通俗的说,辩诉交易就是在检察官与被告人之间进行的一种“认罪讨价还价”行为。通过这样一种制度,检察官、法官可以用最少的司法资源处理更多的刑事案件提高办案效率同时罪犯也得到了较之原罪行减轻了一定程度的刑事制裁,从而对双方都有利,形成一种双赢的局面。

而本文要谈的辩诉交易,是结合现阶段我国刑事审判实践,就依据现有的法律规范,控辩双方乃至于刑事被告人方与刑事被害人方能够做或者应该做的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在不违反法律规范的前提下,既能维护各方刑事诉讼当事人(特别是被害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有效彰显诉讼的基本职能和目的,又能符合当前和谐司法的基本理念,达成了一种默契。

二、辩诉交易在美国的应用

二战以后,美国由于种种社会原因,犯罪率居高不下。为了以有限的人力、物力解决日益增多的案件,一些大城市的检察官开始用协议和交易的方式,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由于这种结案方式迅捷而灵活,因而在联邦和各州得到广泛采用。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美国1974年修订施行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明确地将辩诉交易作为一项诉讼制度确立下来。但辩诉交易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在理论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论,拥护者和反对者的力量都很强大,在实践中也未顺利推行。1973年,阿拉斯加州检察长命令全州所有检察官停止参加辩诉交易。“全国刑事审判标准及目标咨询委员会”还在全国呼吁争取在1978年之前废除辩诉交易。当然,辩诉交易并没有停止。目前,联邦和各州90%的案件是以辩诉交易结案的。

辩诉交易方式不是最理想,但它最大的优点就是能够在公正与效率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因而可以说,辩诉交易的实质就是在“绝对公正”无法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退而求其次,去追求更加现实的“相对公正”。应然公正说到底是一种价值判断,是司法审判的一种理想追求,而实然公正则是一种事实判断,是司法审判的一种理性选择,后者更具有实际意义。我们不放弃理想,但复杂的现实教会我们理性思考、理性选择。辩诉双方对辩诉交易的选择是一个理性经济人的选择,不论对司法资源稀缺的控诉方还是对被诉的辩护方来说都是机会

成本最小、效益最高的。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刑事案件的发案率在一定程度上较之以前有所上升,使本就已经紧缺的宝贵司法资源更为紧缺因此,在适当的时候,应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对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加以改进或完善来解决这一问题。

美国限制变速交易的运用,这一点从辛普森案刑事、民事的判决彰显无遗。

三、我国辩诉交易法律规定的现状以及原因。

(一)、狭义的控(国家公诉人)辩(辩护人)之间交易冷淡甚至没有。原因:我国的刑事执法理念——有形无形的有罪推定原则;特定社会条件下相关政治体制原因乃至如反腐力度的要求等。

(二)、在人身伤害刑事案件以及某些财产侵权刑事案件中,被害方与被告方在法院主持下,存在一定的辩诉交易。原因:中国儒家和为贵的传统思想;调解制度的强调等。

四、我国辩诉交易的立法构思。

(一)、立法的出发点应该鼓励辩诉交易并表现于法条。

(二)、建立国家公诉人与辩护人之间的沟通机制,并作出相关规定。

(三)、法院真正做到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弱化检察机关相关

所谓的监督职能并废止相关规定,迫使国家公诉机关对证据不足案件与辩方作出交易。

(四)、对人身侵权、财产侵权方面的刑事案件,加强被害方与被告方的协调机制,并制定相关规定。

五、辩诉交易的法律意义以及社会意义。这部分是否应该放在四立法构想前面,有意义才需要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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