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际经济法精典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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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案例一:美国对中国的贸易战背景:2024年,美国政府宣布对中国的贸易进行大规模制裁,引发了一场名为"贸易战"的冲突。

这场贸易战主要涉及的领域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贸易逆差和争端解决等。

案情:美国以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问题为由,对中国的一系列产品加征关税。

中国则以美国的单边行为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则,并采取了反制措施。

此后,双方相互加征关税,形成了贸易冲突局面。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需要从国际经济法的角度分析美中贸易战的合法性。

首先,关税的加征属于贸易保护主义的行为。

根据各国在WTO框架下达成的贸易协议,成员国应遵守公平贸易原则和逐步降低关税的承诺。

因此,美国单方面加征关税的行为在国际经济法中属于违规。

其次,美国对中国的指责是基于知识产权侵权的问题。

根据国际经济法,国家应保护知识产权并采取措施打击侵权行为。

然而,美国采取加征关税的方式并不是解决知识产权问题的最佳方式。

根据TRIPS协议(《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协议》)的规定,成员国应采取协商解决争端的方式,而不是采取单边制裁。

再次,美国的行为也涉及市场准入问题。

中国认为美国加征关税阻碍了中国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违反了WTO的市场准入规则。

根据WTO规则,成员国应保证彼此市场的开放和非歧视性。

因此,美国单方面加征关税的行为违反了WTO的市场准入原则。

最后,对于贸易争端的解决,国际经济法提供了多种方式,包括协商、仲裁和诉讼等。

在这个案例中,双方应该通过协商或者诉诸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贸易争端,而不是采取单边制裁的方式。

结论:根据上述分析,美中贸易战涉及的行为违反了国际经济法的规定。

国际经济法的核心原则包括公平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和争端解决等。

在国际贸易中,尊重规则、维护公平竞争是维护国际秩序和经济稳定的重要基石。

因此,各国应遵守国际经济法的规则,通过协商和合作解决贸易争端,推动全球经济的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法律(3篇)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跨国公司”)是一家全球知名的国际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跨国公司看中了我国庞大的市场潜力,决定在我国设立分公司,并逐步扩大业务规模。

为实现进一步的战略布局,跨国公司计划收购我国一家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企业(以下简称“目标公司”)。

目标公司是我国某知名的高新技术企业,专注于电子元器件的研发和生产,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

然而,由于经营不善,目标公司面临严重的财务困境,急需外部资金注入以扭转局势。

在了解到目标公司的困境后,跨国公司认为这是一个绝佳的并购机会,遂向目标公司提出了收购要约。

二、案件争议1. 收购价格争议跨国公司提出的收购价格为每股10元人民币,而目标公司董事会认为,考虑到目标公司的实际价值以及行业前景,收购价格应不低于每股15元人民币。

双方就收购价格未能达成一致,导致并购谈判陷入僵局。

2. 资产评估争议在并购过程中,双方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评估存在分歧。

跨国公司聘请的独立评估机构评估目标公司价值为每股12元人民币,而目标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评估价值为每股18元人民币。

3. 员工安置争议并购完成后,跨国公司计划对目标公司进行整合,包括裁员、岗位调整等。

目标公司管理层对此表示强烈反对,认为此举将严重影响员工的稳定性和公司的正常运营。

4. 知识产权归属争议目标公司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跨国公司认为在并购过程中,应将这些知识产权纳入收购范围。

然而,目标公司认为,部分知识产权并非公司所有,且部分知识产权的价值尚未体现,不应无偿转让。

三、法律分析1. 收购价格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应当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因此,收购价格应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定。

在本案中,跨国公司提出的收购价格低于目标公司董事会认为的合理价格,且未得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

国际经济法案例-20211102085114

国际经济法案例-20211102085114

国际经济法案例20211102085114案例背景:争议焦点:1. 货物质量问题是否构成A公司的违约行为?2. B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案例分析: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的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符合合同约定,否则构成违约。

在本案中,A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B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因此A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

结论:本案中,A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构成违约行为。

B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A公司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这起案例再次提醒我们,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各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以维护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国际经济法案例20211102085114案例背景:争议焦点:1. 货物质量问题是否构成A公司的违约行为?2. B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案例分析: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的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符合合同约定,否则构成违约。

在本案中,A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严成违约。

结论:本案中,A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构成违约行为。

B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A公司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这起案例再次提醒我们,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各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以维护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1. 在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货物的质量标准,以便在发生争议时有所依据。

2. 在履行合同时,卖方应确保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否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3. 在发生争议时,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避免争议升级。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争议。

国际经济法在跨国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各方当事人应了解并遵守国际经济法的相关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国际经济法也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以适应全球化发展的需要。

国际经济法案例20211102085114案例背景:争议焦点:1. 货物质量问题是否构成A公司的违约行为?2. B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案例分析: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的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符合合同约定,否则构成违约。

国际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12道

国际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12道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1.甲国和乙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从B公司进口100吨白糖的合同。

合同选用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 FOB术语,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托收。

此后,A公司与承运人C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的约束),并向D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

承运人的“希望”号轮按时抵达乙国装货,B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

在“希望”号轮驶向甲国目的港的途中,因遇台风使部分白糖受损。

B公司委托银行向A公司收取款项,A公司却以货物已经发生损失为由拒绝付款。

请回答下列问题:(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2)本案中的承运人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3)本案白糖损失的风险在哪一方当事人答:(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因为本案A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本案货损是因为台风引起,台风属于自然灾害,本案台风引起的是货物的部分损失,而不是全损,平安险不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货主希望得到此种情况下的赔偿,应当投保水渍险,因为水渍险对自然灾害引起的部分损失是赔偿的。

(2)承运人也不赔。

因为本案货损是由于天灾引起的,依《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对于因此而引起的货物损失是可以免责的。

(3)由于本案选用了FOB术语,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货港船舷转移的,因此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的,即风险由A公司承担。

2、美国A公司与我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一批月饼的合同,交货期为当年中秋前一星期,以便卖给在美国的华人过中秋节之用,但是,由于我国当年中秋节月饼市场火爆,B公司货源紧张,中秋节已过了一个星期还未交货。

而美国的实际情况是由于中秋节已过,月饼难以销售。

A公司于是通知B公司宣告合同无效。

问:(1)A公司宣告无效是否有法律依据(2)A、B两公司约定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哪一方败诉如果败诉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应该怎样做答:(1)A公司宣告合同无效的依据是B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国际经济法案例法律关系(3篇)

国际经济法案例法律关系(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国际经济法在调整跨国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跨国并购作为国际经济法的重要领域,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

本文将以一个典型的跨国并购案例为切入点,分析跨国并购中的法律关系,以期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A国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家具有百年历史的大型企业,主要从事家电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A公司在我国市场取得了显著成绩,市场份额逐年上升。

为了进一步拓展我国市场,A公司决定收购我国一家知名家电企业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

B公司成立于上世纪90年代,是一家具有20多年历史的企业,主要从事家电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在我国家电市场享有较高的声誉。

然而,由于内部管理问题,B公司近年来经营状况不佳,面临亏损风险。

为了摆脱困境,B公司决定与A公司进行跨国并购。

三、跨国并购的法律关系分析1. 合同关系在跨国并购过程中,A公司与B公司首先需要签订一份并购协议。

该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是跨国并购的基础法律文件。

协议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并购标的:明确A公司收购B公司的资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线、研发团队、销售网络等。

(2)交易价格:约定A公司支付给B公司的并购对价,包括现金、股票等形式。

(3)交割条件:明确并购交割的时间、条件及违约责任。

(4)保密条款:约定双方在并购过程中对相关信息保密的义务。

(5)竞业禁止条款:约定B公司及B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并购交割后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A公司业务相竞争的活动。

2. 产权关系在跨国并购过程中,A公司通过支付并购对价,取得了B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从而成为B公司的股东。

此时,A公司与B公司之间形成了一种产权关系。

具体表现为:(1)A公司作为B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如参加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成员等。

(2)B公司作为A公司的子公司,应接受A公司的管理和监督。

(3)A公司有权对B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督,并要求B公司定期报送财务报表。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法律(3篇)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跨国并购已成为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提升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然而,跨国并购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往往成为企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以某跨国公司跨国并购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国际经济法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家在国内外市场均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

近年来,A公司为了拓展亚洲市场,决定收购一家位于我国的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

B公司是一家拥有丰富经验和良好业绩的企业,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竞争力。

然而,在并购过程中,A公司与B公司以及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在法律问题上产生了分歧。

三、案例分析1.跨国并购的法律风险(1)反垄断审查跨国并购可能引发反垄断审查,这是跨国并购过程中面临的重要法律风险之一。

在本案例中,A公司收购B公司可能触及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涉及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因此,A公司在并购前需进行反垄断申报。

(2)外汇管理跨国并购涉及外汇管理问题。

在本案例中,A公司收购B公司需要将大量资金从境外调入境内,涉及外汇管理审批。

根据我国外汇管理规定,企业进行跨国并购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报,并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结汇等手续。

2.跨国并购的法律问题(1)合同法律问题在并购过程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并购协议。

该协议涉及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例如,并购协议中可能涉及股权比例、支付方式、交割条件、违约责任等条款。

在签订并购协议时,A公司需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合规,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2)员工安置问题跨国并购可能引发员工安置问题。

在本案例中,A公司收购B公司后,需对B公司员工进行安置。

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企业进行并购时,需妥善处理员工安置问题,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3.跨国并购的法律应对(1)合规审查A公司在并购过程中,需对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合规审查。

经典经济学法律案例分析(3篇)

经典经济学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作为全球两大软饮料巨头,自1886年可口可乐诞生以来,两者之间的市场竞争从未停止。

在这场旷日持久的竞争中,双方不仅在经济领域展开了激烈的角逐,还涉及了法律层面的较量。

本文将以可口可乐与百事可乐的市场竞争为案例,分析其中涉及的经济和法律问题。

二、案例描述1. 产品差异化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在产品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化。

可口可乐采用独特的配方,以“红色饮料”的形象深入人心;而百事可乐则强调“年轻、活力”的品牌形象,以蓝色为品牌主色调。

这种产品差异化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双方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2. 价格策略在价格策略上,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均采取了灵活的价格策略。

面对市场竞争,双方会根据产品需求、市场环境等因素调整价格,以保持竞争力。

3. 广告宣传广告宣传是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

双方在广告宣传上投入巨资,通过明星代言、创意广告等形式,提升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

4. 法律纠纷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也发生了多起法律纠纷。

以下将重点分析其中两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一:可口可乐诉百事可乐商标侵权案例简介:1998年,可口可乐公司在美国加州法院提起诉讼,指控百事可乐公司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Coca-Cola”字样,侵犯了其商标权。

分析:(1)法律依据:根据美国商标法,商标所有者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2)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百事可乐公司败诉,要求其停止使用“Coca-Cola”字样。

(3)经济学分析:此案例反映了商标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性。

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有助于企业树立品牌形象、提升市场竞争力。

可口可乐公司通过维护其商标权,保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2. 案例二:可口可乐诉百事可乐不正当竞争案例简介:2012年,可口可乐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指控百事可乐公司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Coca-Cola Zero Sugar”字样,构成不正当竞争。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北京自考报刊登)_1.doc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北京自考报刊登)_1.doc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北京自考报刊登)-案例一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宁波,2000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

货物于200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人银行取得了货款。

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

现问:(1)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富士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3)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4)荣塔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答案:(1)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因富士株式会社的保函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富士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

因船舶公司之所以出具清洁提单,是因为富士株式会社出具了保函,因而富士株式会社依保函对船舶公司承担责任。

(3)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因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对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荣塔公司的损失可要求船舶公司赔偿,因为它没有如实签发提单。

[解题思路]本题具体考查CIF条件下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简单。

CIF是律考每年必考的一个国际贸易术语,应予以详细掌握。

[法理详解](1)、(2)、(4)在荣塔公司、富士株式会社、船舶公司三者的关系中,船舶公司作为承运人向买方荣塔公司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作为卖方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所谓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没有任何有关货物外表状态不良的批注。

所谓外表状态,是指承运人收到货物时,凭目力所能观察到货物表面的状态,它表示货物已如数装船而且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由于提单的转让是根据提单的所载情况进行的,不清洁提单是难以转让的,因此跟单信用证制度要求提供的提单必须清洁,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结汇时一般不接受不清洁提单。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1、意大利甲公司就一项设备引进到中国与中方谈判,这个5人班子住进北京饭店,一住就是两年。

它的营业地是意大利还是北京饭店?答:意大利。

以当事人营业地原则为标准。

2、一位荷兰人委托一家德国拍卖商拍卖一副凡·高的油画,双方约定,将拍卖所得的80%作为油画的价格支付给卖方。

油画被另外一家拍卖商买到,并且新买主准备在一次国际性的拍卖会上进行拍卖。

当第二家拍卖商将油画拿到国际拍卖会进行专家鉴定时,发现油画不是凡·高的作品。

因此第二家拍卖商要求宣告他同第一家拍卖商之间的合同无效;而第一家拍卖商则要求荷兰卖方返还他支付给荷兰卖方的价款。

法院在解决争议时适用了公约的有关规定。

试问法院对于此案例的解决适用公约是否正确?答:不正确。

经由拍卖的销售不适用于公约。

3、营业地位于德国的卖方向位于美国的买方销售了一套重型设备,由于该设备某一原件缺陷引起买方工厂大火,造成一雇员伤害,所购设备报废,同时也损害了买方一些其他的机器设备。

该案例中公约是否适用?答:不适用。

考察知识点:公约适用与不适用。

4、2006年1月5日,印尼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定一份FOB合同。

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是2006年6月10日。

合同订立后,印尼公司在6月10日将货物全部准备妥当,准备装运。

但非洲公司于6月30日才派船到达装运港接运货物,此时发现,一部分货物已经丢失。

对此,非洲公司向印尼公司提出索赔。

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答:非洲公司(依据FOB术语由买方购买保险)印尼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该丢失部分的货物损失?答:不应该,非洲违约在先5、我国某公司与韩国的公司签定了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件。

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

我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

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该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

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

涉外经济法律案例分析(3篇)

涉外经济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贸易纠纷日益增多,其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成为焦点之一。

以下案例将分析中美贸易摩擦中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案例,探讨相关法律问题及解决途径。

二、案例简介2018年,美国某公司(以下简称“美方”)指控中国某企业(以下简称“中方”)侵犯其一项核心技术专利,并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

美方声称,中方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其产品中使用了该项专利技术,严重侵犯了其知识产权。

中方则辩称,其产品并未使用该专利技术,且即便使用了,也是基于自主研发。

三、法律问题分析1. 知识产权侵权的认定在此案例中,关键问题在于如何认定知识产权侵权。

根据美国《专利法》第271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销售或进口侵犯专利权的产品,均构成侵权。

在本案中,美方需要证明以下两点:(1)其拥有的专利技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2)中方产品中使用了该专利技术。

对于第一点,美方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专利技术符合上述要求。

对于第二点,美方可以提供以下证据:- 中方产品与专利技术描述的对比;- 中方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与专利技术相同或相似;- 中方员工承认使用过该专利技术。

如果美方能够证明以上两点,则可以认定中方构成知识产权侵权。

2. 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地域性,即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仅限于该国境内。

在本案中,美方指控中方侵犯其美国专利权,但该专利权是否在中国境内具有效力,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3条,在中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

因此,如果该专利技术在中国境内获得授权,中方同样构成侵权。

3. 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尤为突出。

本案中,中美两国之间的贸易摩擦进一步加剧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1)国际贸易规则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2)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难点;(3)如何加强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最新国际经济法精典案例解析

最新国际经济法精典案例解析

国际经济法精典案例解析国际经济法精典案例解析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宁波,2000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

货物于199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人银行取得了货款。

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

现问:(1)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富士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3)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4)荣塔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答案:(1)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因富士株式会社的保函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富士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

因船舶公司这所以出具清洁提单,是因为富士株式会社出具人保函,因而富士株式会社依保函对船舶公司承担责任。

(3)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因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对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荣塔公司的损失可要求船舶公司赔偿,因为它没有如实签发提单。

解题思路本题具体考查CIF条件下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简单。

CIF是律考每年必考的一个国际贸易术语,应予以详细掌握。

法理详解(1)、(2)、(4)在荣塔公司、富士株式会社、船舶公司三者的关系中,船舶公司作为承运人向买方荣塔公司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作为卖方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所谓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没有任何有关货物外表状态不良的批注。

所谓外表状态,是指承运人收到货物时,凭目力所能观罕到货物表面的状态,它表示货物已如数装船而且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由于提单的转让是根据提单的所载情况进行的,不清洁提单是难以转让的,因此跟单信用证制度要求提供的提单必须清洁,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结汇时一般不接受不清洁提单。

国际经济法精典案例解析

国际经济法精典案例解析

国际经济法精典案例解析国际经济法涉及到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的法律规则和实践。

在这些领域中,案例分析是一种重要的学习方法,通过对经典案例的解析,可以深入了解和理解国际经济法的实践和应用。

以下是两个国际经济法的精典案例解析。

案例一:美国与加拿大之间的软木争端案背景:美国作为世界最大的消费软木产品的国家之一,为了保护国内产业,制定了对加拿大软木产品征收高额进口关税的政策。

问题:这一政策是否符合国际贸易规则?分析:根据国际贸易规则下的最惠国待遇和贸易壁垒原则,成员国应平等对待所有WTO成员国,并不得采取任何歧视性措施。

然而,美国对加拿大软木产品征收高额进口关税的政策显然违反了这两个原则。

解决办法:加拿大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对美国提起投诉,并最终胜诉。

根据WTO裁决,美国被要求停止征收高额软木产品关税,并对相关商品进行补偿。

案例二:阿根廷主权债务违约案背景:阿根廷在20世纪初遭遇经济危机,无力偿还外债,因此进行了主权债务重组。

然而,阿根廷在一次重组后马上又违约,引发了一系列的诉讼和争议。

问题:阿根廷是否有权违约?分析:根据国际金融法原则,主权国家有权决定是否违约,但这一权利应受到包括债权人等各方利益的平衡考量。

在阿根廷违约案中,法院认为阿根廷没有充分考虑到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违约无效。

解决办法:阿根廷最终与债权人达成了新的债务重组协议,以解决违约问题。

这一案例引发了国际金融社区对主权债务重组规则的讨论,并催生了一系列努力。

通过对这两个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国际经济法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和相关原则的适用。

这些案例不仅对于学生了解国际经济法的实际应用有帮助,同时也对业界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从业人员具有指导意义。

因此,了解和学习国际经济法的案例是非常重要的。

国际经济贸易法律案例(3篇)

国际经济贸易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跨国公司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其经营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也日益凸显。

本案例将探讨一家跨国公司因环境合规问题引发的国际经济贸易法律争议。

二、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全球知名的跨国公司,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在我国某沿海城市设立了一家子公司,名为乙公司。

乙公司的主要业务为生产化工中间体,产品主要出口至欧洲、北美等地区。

近年来,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欧洲和北美等国家对进口化工产品的环保要求日益严格。

乙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等污染物排放,虽然没有超过我国国家标准,但与欧洲、北美等国家的环保要求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

2019年,欧洲某环保组织在对乙公司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后,发现乙公司生产的化工中间体中存在超标污染物。

该组织遂向欧洲相关机构投诉,要求对乙公司产品实施禁令,并追究乙公司的环境责任。

三、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违反了国际环境标准?2. 欧洲环保组织是否有权对乙公司提出投诉?3. 欧洲相关机构是否有权对乙公司产品实施禁令?四、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违反了国际环境标准根据《巴塞尔公约》等国际公约,跨国公司应当遵守东道国的环保法规,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本案中,乙公司虽然遵守了我国的国家标准,但与欧洲、北美等国家的环保要求相比,仍存在差距。

因此,乙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国际环境标准。

2. 欧洲环保组织是否有权对乙公司提出投诉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国际公约,任何个人或组织均有权对跨国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提出投诉。

本案中,欧洲环保组织有权对乙公司提出投诉,要求其采取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3. 欧洲相关机构是否有权对乙公司产品实施禁令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等国际公约,成员国有权采取措施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

本案中,如果乙公司产品确实存在超标污染物,且对欧洲消费者的人身健康或环境安全构成威胁,欧洲相关机构有权对乙公司产品实施禁令。

(财务知识)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最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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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知识)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五、案例分析1、太子号于1990年3月1日在汉堡港交付承租人使用,1991年3月5日在中国上海港仍给船舶所行人。

租用时间超过了租船合同规定的10个月租用期,由于市场租金率上涨,船舶所有人要求承租人按本应仍船时的市场租金率支付超期租船期间的租金。

问: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此案中,超期仍船租金应按什么计算?是按1991年1月1日租用期届满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是按1990年12月15日,该轮上个航次结束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仍是按合同规定的租金率计算?或者是按1991年3月5日仍船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答: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应该按1991年1月1日租用期届满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

我国海商法第壹百四十三条规定,“经合理计算,完成最后航次的日期约为合同约定的仍船日期,但可能超过合同约定的仍船日期的,承租人有权超期用船以完成该航次超期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率支付租金;市场的租金率高于合同约定的租金率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市场租金率支付租金。

”2、我国佳丽彤有限责任X公司和某国赫尔利有限责任X公司于2003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00吨棉花的CFR合同。

佳丽彤有限责任X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4年2月1日至2月15日。

由于赫尔利有限责任X公司租来运货物“白马王子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4年2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赫尔利有限责任X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和信用证条款壹致的提单。

“白马王子号”于2月21日驶离装运港。

佳丽彤有限责任X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2004年2月28日“白马王子号”途经达达尼尔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棉花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棉花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棉花价格下跌,佳丽彤有限责任X公司在出售余下的棉花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佳丽彤有限责任X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问:途中烧毁的棉花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佳丽彤有限责任X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棉花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答: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X公司承担损失。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是国际经济领域中的一个重要议题,通过对各种案例的深入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国际经济法的实际运作情况,为相关法律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提供参考。

在国际经济法领域,有许多重要的案例,其中一些案例对于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选取几个典型案例,对其进行深入分析,以期对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和实践产生一定的启发和帮助。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国际贸易的案例。

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这一事件对中国乃至全球的经济格局产生了深远影响。

中国加入WTO 后,其与其他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中国的市场也逐渐向全球敞开。

这一案例反映了国际贸易法的重要性,同时也引发了对于国际贸易法规则的重新思考和完善。

其次,我们可以分析一个有关国际投资的案例。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国际投资活动日益频繁。

然而,投资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例如投资者保护、投资争端解决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实践。

国际投资法案例分析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国际投资法的适用和实践,为投资活动提供法律保障和指导。

最后,我们来讨论一个关于国际金融的案例。

国际金融是国际经济领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个充满挑战和风险的领域。

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就是一个典型案例,这场危机不仅对全球金融体系造成了严重冲击,也对国际金融法的制定和实践提出了新的挑战。

通过对这一案例的深入分析,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认识和理解国际金融法的重要性和实际运作情况,为今后的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提供借鉴和经验。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对于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和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各种典型案例的深入分析,可以更好地认识和理解国际经济法的实际运作情况,为相关法律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提供参考和借鉴。

希望本文的分析能够为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和实践提供一定的帮助和启发,促进国际经济法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国际经济法案例法律关系(3篇)

国际经济法案例法律关系(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国际经济合作日益频繁,跨国合资企业成为推动国际贸易和投资的重要形式。

然而,由于各国法律体系、商业习惯、文化差异等因素的影响,跨国合资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往往会产生各种纠纷。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典型的国际经济法案例,探讨合资纠纷的法律关系。

(一)合资企业概况本案中的合资企业成立于2005年,由我国某公司(以下简称“中方公司”)与外国投资方(以下简称“外方公司”)共同出资成立。

合资企业主要从事某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其中中方公司出资600万美元,外方公司出资400万美元。

(二)合资纠纷起因合资企业成立初期,双方合作良好,企业运营状况良好。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企业发展的需要,双方在经营管理、利润分配、股权转让等方面产生分歧,导致合资纠纷。

二、法律关系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合资合同法律关系1. 合资合同性质合资合同是合资双方为实现共同经营目的,约定各自出资、权利义务、经营管理、利润分配、股权转让等事项的协议。

在本案中,合资合同是合资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

2. 合资合同效力合资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维护合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股东法律关系1. 股东资格合资企业的股东包括中方公司和外方公司,双方均具备股东资格。

2. 股东权利和义务股东享有出资收益、参与企业决策、转让股权等权利,同时承担出资义务、遵守合资合同、维护企业利益等义务。

(三)经营管理法律关系1. 经营管理主体合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主体为董事会,由合资双方共同组成。

2. 经营管理权限董事会负责合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包括制定企业发展战略、审批重大投资、决定利润分配等。

(四)股权转让法律关系1. 股权转让条件合资企业股权转让应当符合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及股东会决议。

2. 股权转让程序股权转让应当经过合资双方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国际经济法案例_法律(3篇)

国际经济法案例_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跨国公司在我国的发展日益壮大。

然而,跨国公司在我国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其中环境侵权纠纷尤为突出。

本案以一家中美合资企业为例,探讨跨国公司在我国环境侵权纠纷中的法律问题。

(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成立于2005年,系一家中美合资企业,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甲公司在我国某工业园区内占地约100亩,年产值达2亿元人民币。

然而,自甲公司成立以来,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引发了周边居民的强烈不满。

乙村(以下简称乙村)位于甲公司附近,村民以种植蔬菜、水果为生。

自甲公司成立以来,乙村村民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蔬菜、水果质量下降,村民身体健康受损。

为此,乙村村民多次与甲公司协商,要求甲公司采取措施治理污染,但甲公司一直未采取有效措施。

2018年,乙村村民向我国某省环境保护厅投诉甲公司环境污染问题。

经调查,甲公司生产过程中确实存在环境污染问题,排放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严重超标。

在此基础上,乙村村民向我国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构成环境侵权?2. 甲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二、案件分析(一)甲公司是否构成环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本案中,甲公司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严重超标,违反了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因此甲公司构成环境侵权。

(二)甲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1. 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因环境污染对乙村村民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乙村村民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国际经济法是指涉及国家间、跨国公司间以及国际组织间的经济行为的法律体系。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各国之间的经济利益存在差异,争端也不可避免。

因此,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深入了解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法律纠纷以及其解决方式。

下面,我将以三个经典的国际经济法案例作为例子,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和解决方案。

1.国际贸易争端案例:美国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2017年,美国政府对中国的铝合金复合板反倾销展开调查,并宣布将对进口的铝合金复合板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

中国政府认为这一行为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则,对美国提起诉讼。

在这个案例中,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美国的反倾销调查是否符合WTO的规则。

根据WTO的反倾销协议,一个成员国可以对进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但必须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和条件。

中国是否在调查过程中受到适当的通知和听证的权利,以及美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符合公平和透明的原则都是需要分析的问题。

解决这一争端的方式通常是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进行调解或仲裁。

双方可以提出书面陈述和证据,并进行听证和专家评估。

最终,WTO争端解决机构将做出裁决,并决定是否认定美国的反倾销措施违反WTO规则。

2.国际投资争端案例:菲律宾对中国南海岛礁的主权争议菲律宾政府对中国在南海岛礁的主权争议提起了国际仲裁,其主要诉求是要求仲裁庭裁决中国在南海岛礁的所谓“九段线”无效,并认定菲律宾在某些南海岛礁上享有主权。

这一案例中,争议的核心问题是中国在南海岛礁的主权问题。

根据国际法的原则,主权是国家拥有最高的行使权力的权利。

为了确定菲律宾是否在某些南海岛礁上享有主权,需要考虑该岛礁是否具有足够的国家特征和有效的实际控制等因素。

解决这一争端的方式是通过国际仲裁。

双方可以按照国际仲裁法院所提供的程序来进行仲裁。

仲裁庭将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审查双方的主张和证据,并做出最终的裁决。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裁决是具有约束力的,但是执行裁决需要两方的合作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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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精典案例解析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宁波,2000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

货物于199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人银行取得了货款。

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

现问:(1)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富士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3)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4)荣塔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答案:(1)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因富士株式会社的保函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富士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

因船舶公司这所以出具清洁提单,是因为富士株式会社出具人保函,因而富士株式会社依保函对船舶公司承担责任。

(3)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因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对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荣塔公司的损失可要求船舶公司赔偿,因为它没有如实签发提单。

解题思路本题具体考查CIF条件下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简单。

CIF是律考每年必考的一个国际贸易术语,应予以详细掌握。

法理详解(1)、(2)、(4)在荣塔公司、富士株式会社、船舶公司三者的关系中,船舶公司作为承运人向买方荣塔公司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作为卖方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所谓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没有任何有关货物外表状态不良的批注。

所谓外表状态,是指承运人收到货物时,凭目力所能观罕到货物表面的状态,它表示货物已如数装船而且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由于提单的转让是根据提单的所载情况进行的,不清洁提单是难以转让的,因此跟单信用证制度要求提供的提单必须清洁,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结汇时一般不接受不清洁提单。

提单是物权凭证,它代表着提单内记载货物的所有权,是承运人保证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

本案中承运人既然向买方签发了清洁提单,就负有向买方交付良好货物的义务。

保函是指由托运人出具的用以担保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的一种担保文件。

该保函能担保承运人因签发提单后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但该保函并无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为保函的当事人是托运人和承运人。

根据《汉堡规则》的规定:"保函对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任何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该规则还规定;保函对托运人是有效的,但承运人接受只函而签发提单属于恶意的欺诈,则保函对托运人无效。

承运人不仅无权从托运人处取得赔偿,而且要对包括收益人在内的任何第三方的损失承担无限赔偿责任,即只有善意保函才对托运人和承运人有效,但不能对抗任何第三人。

因而,本案中船舶公司应向荣塔公司承担责任,尔后由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承担责任。

(3)《海商法》第243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者行市变化;(二)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三)包装不当。

本案中货物损失的原因是托运人包装不当造成的,因而保险人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2.我国诺华公司与新加坡金鼎公司于1999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饲料的CFR 合同,诺华公司开出信用证,装船期限为2000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金鼎公司租来运货的"亨利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运货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0年1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金鼎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

"亨利号"途经某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饲料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饮料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迟延,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饲料价格下跌,诺华公司在出售余下的饲料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诺华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失。

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1)途中烧毁的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途中湿毁的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诺华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饲料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4)承运人可否向托运人金鼎公司追偿责任?为什么?答案:(1)属单独海损,应由诺华公司承担。

因为途中烧毁的饲料不属共同海损,而依CFR术语,此时的在途货物已由诺华公司即买方承担风险。

(2)属共同海损。

因为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饲料被湿毁。

此项损失由诺华公司与船舶公司分别承担,这是共同海损的结果。

(3)可以。

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当然应对买方的损失负责。

(4)可以。

因为金鼎公司出具人保函。

解题思路共同海损制度也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内容之一,而且又往往会结合倒签提单和保函问题来出题,解答起来难度较大,应引起足够重视。

另外,CFR与CIF、FOB一样,是司法考试中最常考的三大国际贸易术语之一,应详细掌握CFR条件下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理详解(1)、(2)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受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造成的特殊牺牲及支付的特殊费用。

与单独海损相比,共同海损具有如下特征:①发生的原因不同。

共同海损是有意采取措施造成的,而单独海损则是由偶然的意外事件造成的。

②涉及的利益方不一样。

共同海损是为船货各方的共同利益所受的损失;而单独海损则只涉及损失方个人的利益。

③后果不同。

共同海损应由受益各方分摊,而单独海损则由损失方自己承担。

共同海损的成立条件是:①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共同危险。

②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和合理的。

③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

④采取的措施取得了效果,达到了全部或者部分保全船货或其他财产的目的。

一般而言,共同海损的损失范围包括:①抛弃货物的损失;②为扑灭船上火灾而造成的损失;③割弃残损部分的损失;④自愿搁浅所致的损失;⑤机器和锅炉损害的损失;⑥作为燃料烧掉的船用材料和物料;⑦卸货等过程中造成的损失;⑧运费损失,即由于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害所造成的运费损失。

本案中,船长为了全船的共同安全,有意而又合理地造成了饲料湿毁,该项损失应属于共同海损,由受益人诺华公司与船公司共同承担。

至于途中烧毁的饲料,则不符合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应属于单独海损。

至于(3)、(4)两答案中所蕴含的法理,读者朋友可参考上题中的有关阐述,此处不赘述。

3.1990年,发货人中国厦新进出口公司委托某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将750箱茶叶从大连港出口运往印度,某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又委托其下属S分公司代理出口。

S分公司接受委托后,向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申请舱位,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指派了箱号为HTM-5005等3个满载集装箱后签发了清洁提单,同时发货人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处投保海上货物运输的战争险和一切险。

货物运抵印度港口。

收货人拆箱后发现部分茶叶串味变质,即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印度的代理人申请查验,检验表明,250箱茶叶被污染。

检验货物时,船方的代表也在场。

国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印度为代理人赔付了收货人的损失之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现问:(1)在集装箱运输中,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应负有什么义务?它是否应对损失负责?(2)在集装箱运输中,S分公司应负有什么义务?它是否应对损失负责?(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否是适格的原告?为什么?(4)如果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资格作原告,它应将谁列为被告?答案:(1)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应保持集装箱清洁、干燥、无残留物以及前批货物留下的持久性气味;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应对茶叶的损失负责。

(2)S分公司作为装箱,铅封的收货物人,代理人,应负有在装箱前检查箱体,保证集装箱适装的义务。

S分公司未尽前述义务,主观上有过失,应承担货损责任。

(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因为其已取得代位求偿权。

(4)被告是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与S分公司。

解题思路本题专考海上集装箱运输合同责任,比较简单,解开本题之关键在于确认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及S分公司有无责任。

法理详解(1)在海上集装箱运输中,根据国际惯例,集装装箱应该清洁、干燥、无残留物以及前批货物留下的持久性气味。

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的提单适用"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须在航次开始前和开始时履行应尽职责,以便使化舱、冷藏舱和该船装载货物的其他部分适于并能安全地收受、承运和保管货物。

作为提供集装箱的承运人,明和发货人托运的是易于串味的茶叶,而将未能彻底清除、残留有前一航次货物气味的不适载集装箱交给发货人装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1条关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规定,对本案茶叶的货损,犯有疏忽大意的过错,应该承担茶叶损失的赔偿责任。

(2)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签发的提单下3个集装箱的运输条件为集装箱运输,即由S分公司全权代理发货人发货、点数、装船、铅封。

S分公司明知对于集装箱的检验,应是其作为发货人、代理人的职责,但是,本航行茶叶装箱前,S分公司明知对于集装箱的检验,应是其作为发货的适载性有充分的把握,没有尽到认真检查集装箱体的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2款的规定,犯有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货损赔偿责任。

(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

《海商法》第25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即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所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应将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和S公司都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至于它们各自承担责任的大小,则由法院依据实际情况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判断。

国际经济法案例【案情】1986年7月27日我国某公司应荷兰A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100吨,每吨鹿特丹到岸价格(CIF)人民币390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对方接收到我方报盘后,没作承诺表示,而是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一并延长要约有效期.我方曾将数量增至300吨,价格每吨鹿特丹GIF减至人民币3800元,并两次延长了要约的有效期,最后延至8月30日.荷兰于8月26日来电接受该盘.我方公司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发现巴西因受旱灾而影响到该产品的产量,国际市场价格暴涨,从而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但荷方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因而是有效的,坚持要求我方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并提出,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对方差价损失40余万元人民币,否则将提起诉讼."[问题](1)如果A商号对我国的这家公司提起诉讼,有无正当理由(2)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参考答案](1)A商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我国的公司违约在先,A商号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进行救济.(2)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解析]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如何认识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般说来,订立合同必须经过两个程序,即要约和承诺.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其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对方一旦接受,要约人就愿受其约束.因此,一项要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应清楚表明愿意按要约所列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并表明一旦对方接受,要约人就愿受其约束.2.原则上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凡不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的建议,仅视为要约邀请.3.内容必须十分确定.所谓十分确定,即所标明货物的名称,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数量或价格,或者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承诺即受要约人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要约表示同意.构成一项承诺也必须具备一定条件:4.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以声明或其他行为作出.5.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而不能有所添加,限制或更改,但如果所作限制,添加或更改并未实质上变更要约的内容,要约人又末在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反对,则该项承诺仍然可以视为有效.6.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送达要约人,如果要约人末规定时间,则必须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送达,对于口头发出的要约,必须立即作出承诺.承诺一旦送达要约人,就发生效力,合同即告成立.本案中,经过推迟的要约有效期是8月30·日,荷兰A商号的承诺于8月26日到达,是有效承诺,合同应于8月26日成立.我方公司以"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为由不履行合同,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违约行为.国际经济法案例(二)[案情]1991年II月25日,德国A公司向香港B有限公司发出如下要约:Jettish彩色复印机2000台,每台汉堡船上交货价(FOB)4000美元,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截止到12月30日.A公司发出要约后,又收到了巴黎某公司购买该种型号复印机的要约,报价高于A公司发给香港B有限公司的要约价格.由于当时香港B有限公司尚未对该要约作出承诺,故而A公司于12月15日向香港B公司发出撤销11月25日要约的通知,而后与巴黎方面的公司签约.但是,12月22日,A公司收到了香港B有限公司的承诺,同意德国A公司的要约条件,并随之向A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后因A公司末履约,香港B公司诉诸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A公司的律师辩称,该公司于1991年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已于12月15日被该公司撤销,该要约已失去效力,因而B公司12月22目的承诺没有效力,购销合同没有成立.[问题](I)A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A公司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能否被撤销.(2)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参考答案](1)A公司的辩称不成立.A公司I1月25日发出的要约是不可撤销的.(2)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解析]本案涉及到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问题.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将其取消.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的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要撤回要约的通知于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要约人将其取消.根据该《公约》第16条的规定,要约是可以撤销的,但撤销通知须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但这项规定有一定限制,根据该《公约》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销:第一,在要约申已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它的不可撤销性.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本案中A公司的要约注明了有效期是1991年12月30日,故而是不可撤销的.B公司的承诺于有效期内到达,所以合同视为成立.国际经济法案例(三)[案情]1993年II月,美国S公司与北京A公司签订了购迸"100吨钼铁的买卖合同,交货条件是天津FOB每吨3000美金,于1994年2月前交货.合同签订后,A公司立即与各生产厂家联系,但由于当时钼铁市场需求量很大,各厂家供货成问题,A公亩向S公司要求推迟交货期,遭到S公司拒绝.1994年开始,国际市场钼铁价格暴涨,A公司要求S公司抬高合同价格,也遭到拒绝.2月前,A公司未能履行交货义务,4月份,国际市场钼铁价格已涨到合同签订时的近2倍.6月5日,S公司根据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A公司赔偿S公司于6月初补进的100吨钼铁与合同价格的差额货款."[问题]S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应由哪家公司对末能及时补进货物而产生的额外损失负责.[参考答案]S公司的请求不合法,应由S公司自行承担因末能及时补进货物而产生的额外损失.[解析]本案主要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后的损害赔偿问题.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损害赔偿是一种主要的救济方法.当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利要求赔偿损失,而且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并不因已采取其他救济方法而丧失.另外《公约》第74一77条对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和计算方法作了具体的规定.其第7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责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但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这项规定对买卖双方都同样适用,而且适用于因各种不同的违约事项所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这里,《公约》没有采用过失责任原则,而是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根据《公约》的规定,当一方请求损害赔偿时,毋须证明违约的一方有过失.只要一方违反合同,并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对方就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另外,根据《公约》第77条的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应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这项规定适用于买方或卖方的各种违约索赔情况.本案中买方美国S公司明知卖方不能按时履行合同,买方有义务自行及早购买合同标的的替代物,却不及时采取措施减轻损失,致使损失扩大.所以买方S 公司应该自行承担扩大的损失.国际经济法案例(四)[案情]福建省某县家具厂生产的皮箱式样美观,结实耐用,用料考究,于90年代中期打入新加坡市场,很受欢迎,成为当地主要的出口创汇产品.1998年2月,新加坡狮城家具行向该家具厂发出购买皮箱的要约,要求订购2000只皮箱,并对皮箱的式样,用料提出了特殊要求,还要求皮箱必须在5月4日之前交货.该家具厂接受了该要约,双方于2月I0日正式签约.签约后,家具厂即按照对方的要求,开始生产皮箱.然而3月25日,家具厂收到狮城家具行的传真,声称家具厂是乡镇小厂,生产能力极低,不可能按时履行合同,为防止家具厂预期违约,决定对合同宣告撤销.家具厂收到传真后,立即给狮城家具行回电话,说明至3月25日已生产出900多只皮箱,按照这个生产速度,截止交货日,完全可以完成,狮城家具行仅因为推测缺乏证据,因此无权撤销合同,这种行为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对预期违约所作的救济方式不符.考虑到双方以往的友好合作关系,希望狮城家具行按双方签定的和约履行自己的义务.狮城家具行对此末予答复.4月30日,家具常电告狮城家具行,2000只皮箱已按要求完全完工,请做好提货准备.但狮城家具行回传真说:合同早已撤销,不准备提货.某县家具厂遂于5月15日同北京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问题】狮城家具行是否有权撤销合同,是否有义务履行合同[参考答案]狮城家具行无权撤销合同,应该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解析]本案的重点是预期违约的问题.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以前,已有根据显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不会履行其合同义务.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订立合同以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一方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示他将不履行其主要义务.根据这项规定,对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是中止履行合同的义务.如果在履行合同的日期到来之前,已有明显证据显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不仅有权中止履行合同,而且可以宣告撤销合同.所以,对预期违约须视其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而分别采取中止合同或撤销合同这两种不同的救济方法.采取撤销合同必须以对方根本违约为前提,而不能任意为之.本案中,买方并不了解家具厂的生产能力,而想当然地认为家具厂将预期违约,因而单方面撤销合同,是不符合《公约》要求的.根据《公约》规定,"有在履行合同的日期到来之前,已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方可宣告撤销合同.买方在家具厂对其履约能力作了明确说明后,仍坚持撤销合同,是严重的违约行为.在买方对卖方的履约能力产生怀疑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但是应该及时通知卖方.而一俟卖方拿出能按时履行合同的确凿证据或提供了担保时,买方就应该恢复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所以,当家具厂说明确能履约后,狮城家具行应继续履行合同,而不是撤销合同,该家具行没有单方面撤销合同的权利."根据以上的分析,家具厂并未构成预期违约,而狮城家具行单方面违约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当履行提货和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国际经济法案例(五)[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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