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信仰的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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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土壤的产物
美国最高法院大楼无疑是其独特的社会背景和深厚的法治土壤的产物,也是其有机 组成部分。美国法律文化既与欧陆法治一脉相承,又有自身的脱胎换骨之处,可谓风光独具。 林肯曾有一句名言,美国是“一个由法律家组成的国度、为法律家所控制的国度和为法律家 而存在的国度”,法律与法律家根深蒂固地根植于美国社会。例如,美国的独立宣言实际上是 法律家对英王违反其与殖民地之间的契约的一种控诉如此不朽的政治文献恰恰是按照追究 违约责任的法律思路写就的,其宪法也是始作俑者的法律家所构想的一种“法律的而不是 人的”政府的蓝图。在美国,从总统到警官,无论什么样的政府官员,在作出决定时都要遵 循公平和公开的程序,以可接受的方式公布其命令,并在不偏不倚的法官面前为自己的行为 申辩。最高法院大楼无疑是诸如此类的社会背景和法律文化的司法文化写照。无怪乎,在1 932年10月13日举行的奠基仪式上,首席大法官胡戈斯信誓旦旦地说道:“合众国长 存,这是其信仰的象征。”这足见最高法院对其大楼寄予期望之殷切,也说明其自始即具有超 越办公场所的深刻寓意。
众所周知,美国宪法虽确立分权制衡的“三权分立”体制,但对最高法院地位的规 定却语焉不详,才华横溢的美国立国之父们(如汉密尔顿等)对司法机关的天才般设想也多 是只言片语,以至于今日美国最高法院之显赫地位和至高权力(如现任总统都是最高法院判 决出来的),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先后相继的杰出法官们通过一系列名案奠定的。但在波澜壮阔 的辉煌创业历程中,最高法院竟“居无定所”达146年之久。这也算得上是世界上最显赫 的最高法院的一段奇特创业史。今天最高法院的宣传册在介绍这段历史时,也禁不住说,“令 人惊讶的是,尽管最高法院是政府架构中的平等分支,但在1935年以前的146年间, 竟没有属于自己的办公大楼”。这里的一个“竟”字颇耐人寻味。
在现代法治国家,法院大楼往往都是建筑之林中的一道特殊景观。法院大楼并不仅 仅是满足普通办公之用的场所,而往往都是在匠心独运的设计之下,成为一种寓意深刻的符 号和象征,以此承载悠远深长的人类法治文明,凝聚现代法治精神,弘扬浓厚的法治文化, 展现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和理想。一座经典的法院大楼,无不是人类优秀法律文化的荟萃, 是一部韵味悠长和令人充满遐思的宏篇巨制。法院大楼已成为司法文化乃至整个法律文化的 组成部分。在林林总总的法院大楼中,美国最高法院大楼独树一帜,堪称充分体现法治文明 和司法文化的杰作,也当之无愧地属于世界上最著名的法院大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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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信仰的象征[转帖] 法治信仰的象征 ——美国最高法院大楼的历史、风格和理念 孔祥俊
眼下,各地法院在建造审判大楼上日渐注意司法文化品味,且建树颇多,这或许是 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标志之一,令人欣喜。在到美国之前,我曾在多种媒体上见识过美国最 高法院大楼的形象,但仅有雾里看花之感。今年七八月间,我利用在美参加“中美WTO圆 桌会议”并做WTO访问学者之机,忙里偷闲地阅读了美国最高法院大楼的点滴资料,并亲 临其境进行感受,竟生出许多感慨来。
曾经是“流浪汉”
在立国之初,最高法院蜗居于纽约城商业交易大厦。1790年美国迁都费城,最 高法院随之迁往,先定居于州政厅独立厅,后又迁至市政厅。现在这些地方都辟为国家 纪念建筑,最高法院法庭按原样摆设,在游览时有讲解员作生动形象的讲解。我曾经身临其 境地感受过。1800年联邦政府迁至永久首都华盛顿,最高法院又随之迁移。在这个恪守 法律规定的年轻国家,却因当时没有为最高法院提供办公大楼的宪法规定,最高法院只好在 国会大厦借住下来,过起“寄人篱下”的漫长日子。不过,最高法院绝未因“寄人篱下”而 仰人鼻息,像对奠定最高法院宪法地位有里程碑意义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就是不卑不亢的 马歇尔大法官,在“寄人篱下”时创造的充满智慧的杰作。他在该案的著名判决中历史性地 确立了司法审查特别是违宪审查制度,宣示了法院对宪法和法律拥有最终解释权,可以 宣布违宪的联邦和州立法无效,更不用说可以审查任何行政行为了。该案被认为将最高法院 确立为名副其实的政府的平等分支。至今美国的宪法教科书莫不把这一妇孺皆知的判例奉为 宪法性经典判例,置于显著位置并给予详述,在美国大学法学院的讲堂上,教授们也总会以 生动语言津津乐道地谈论这一经典判例(如美国天普大学兼任法学院院长的一位副校长在给 我们开设的专题讲座中讲授该判例时的自豪神情,至今仍令我历历在目),而马歇尔从此成为 美国法院史上的骄傲,他的名字也总是与最高法院和美国法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为与近在咫尺的国会大厦相协调,大楼选用了科林斯式建筑风格。现任最高法院首 席大法官伦奎斯特(就是参议院审理弹劾克林顿总统一案中担任“审判长”的那位)在其《最 高法院》一书中,对最高法院大楼作出了以下简要描述:“(西)大门的圆形门廊之下是通 往最高法院大楼的入口,两尊巨型大理石坐像坐落两侧。圆形门廊由16根科林斯式巨型大 理石圆柱拱立起来。圆柱之上的门楣中镌刻着众所周知的一行大字:‘法律面前司法平等’。 大门的上部是一组浅浮雕雕塑。大楼给人的总体印象是一座宏大的希腊白色大理石神殿。”大 楼的总体设计理念是,使大楼的规模与最高法院的名望和尊贵相匹配,体现司法为平等、独 立的合众国政府机构,并作为“最高层次的国家司法理想的”象征。
终于有了一个家
1929年,在首席大法官塔夫托的游说之下,美国国会同意修建一座最高法院永 久住所。雄源自文库勃勃的塔夫托委托建筑师基尔勃特设计大楼时,叮咛其要设计出一座“具有与 作为最高法院永久住所相匹配的尊贵和名望的建筑”。塔夫托是一位传奇人物。此君可大有来
头,曾做过一任总统,但对众人梦寐以求的总统宝座,却兴趣索然,任期内好像也无多大建 树,而对大法官之职情有独钟,孜孜以求地想做大法官,在卸任总统后,被继任总统提名为 首席大法官,终于如愿以偿,踌躇满志地圆了大法官之梦。既然他对大法官职位孜孜以求和 如此珍视,猜想其在游说国会同意建造法院大楼时必定不遗余力。可惜未能等到大楼完工, 他就驾鹤西归。大楼于1932年破土动工,1935年竣工。至此,最高法院结束了漂泊 生涯,终于有了自己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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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大楼无疑是其独特的社会背景和深厚的法治土壤的产物,也是其有机 组成部分。美国法律文化既与欧陆法治一脉相承,又有自身的脱胎换骨之处,可谓风光独具。 林肯曾有一句名言,美国是“一个由法律家组成的国度、为法律家所控制的国度和为法律家 而存在的国度”,法律与法律家根深蒂固地根植于美国社会。例如,美国的独立宣言实际上是 法律家对英王违反其与殖民地之间的契约的一种控诉如此不朽的政治文献恰恰是按照追究 违约责任的法律思路写就的,其宪法也是始作俑者的法律家所构想的一种“法律的而不是 人的”政府的蓝图。在美国,从总统到警官,无论什么样的政府官员,在作出决定时都要遵 循公平和公开的程序,以可接受的方式公布其命令,并在不偏不倚的法官面前为自己的行为 申辩。最高法院大楼无疑是诸如此类的社会背景和法律文化的司法文化写照。无怪乎,在1 932年10月13日举行的奠基仪式上,首席大法官胡戈斯信誓旦旦地说道:“合众国长 存,这是其信仰的象征。”这足见最高法院对其大楼寄予期望之殷切,也说明其自始即具有超 越办公场所的深刻寓意。
众所周知,美国宪法虽确立分权制衡的“三权分立”体制,但对最高法院地位的规 定却语焉不详,才华横溢的美国立国之父们(如汉密尔顿等)对司法机关的天才般设想也多 是只言片语,以至于今日美国最高法院之显赫地位和至高权力(如现任总统都是最高法院判 决出来的),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先后相继的杰出法官们通过一系列名案奠定的。但在波澜壮阔 的辉煌创业历程中,最高法院竟“居无定所”达146年之久。这也算得上是世界上最显赫 的最高法院的一段奇特创业史。今天最高法院的宣传册在介绍这段历史时,也禁不住说,“令 人惊讶的是,尽管最高法院是政府架构中的平等分支,但在1935年以前的146年间, 竟没有属于自己的办公大楼”。这里的一个“竟”字颇耐人寻味。
在现代法治国家,法院大楼往往都是建筑之林中的一道特殊景观。法院大楼并不仅 仅是满足普通办公之用的场所,而往往都是在匠心独运的设计之下,成为一种寓意深刻的符 号和象征,以此承载悠远深长的人类法治文明,凝聚现代法治精神,弘扬浓厚的法治文化, 展现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和理想。一座经典的法院大楼,无不是人类优秀法律文化的荟萃, 是一部韵味悠长和令人充满遐思的宏篇巨制。法院大楼已成为司法文化乃至整个法律文化的 组成部分。在林林总总的法院大楼中,美国最高法院大楼独树一帜,堪称充分体现法治文明 和司法文化的杰作,也当之无愧地属于世界上最著名的法院大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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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信仰的象征[转帖] 法治信仰的象征 ——美国最高法院大楼的历史、风格和理念 孔祥俊
眼下,各地法院在建造审判大楼上日渐注意司法文化品味,且建树颇多,这或许是 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标志之一,令人欣喜。在到美国之前,我曾在多种媒体上见识过美国最 高法院大楼的形象,但仅有雾里看花之感。今年七八月间,我利用在美参加“中美WTO圆 桌会议”并做WTO访问学者之机,忙里偷闲地阅读了美国最高法院大楼的点滴资料,并亲 临其境进行感受,竟生出许多感慨来。
曾经是“流浪汉”
在立国之初,最高法院蜗居于纽约城商业交易大厦。1790年美国迁都费城,最 高法院随之迁往,先定居于州政厅独立厅,后又迁至市政厅。现在这些地方都辟为国家 纪念建筑,最高法院法庭按原样摆设,在游览时有讲解员作生动形象的讲解。我曾经身临其 境地感受过。1800年联邦政府迁至永久首都华盛顿,最高法院又随之迁移。在这个恪守 法律规定的年轻国家,却因当时没有为最高法院提供办公大楼的宪法规定,最高法院只好在 国会大厦借住下来,过起“寄人篱下”的漫长日子。不过,最高法院绝未因“寄人篱下”而 仰人鼻息,像对奠定最高法院宪法地位有里程碑意义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就是不卑不亢的 马歇尔大法官,在“寄人篱下”时创造的充满智慧的杰作。他在该案的著名判决中历史性地 确立了司法审查特别是违宪审查制度,宣示了法院对宪法和法律拥有最终解释权,可以 宣布违宪的联邦和州立法无效,更不用说可以审查任何行政行为了。该案被认为将最高法院 确立为名副其实的政府的平等分支。至今美国的宪法教科书莫不把这一妇孺皆知的判例奉为 宪法性经典判例,置于显著位置并给予详述,在美国大学法学院的讲堂上,教授们也总会以 生动语言津津乐道地谈论这一经典判例(如美国天普大学兼任法学院院长的一位副校长在给 我们开设的专题讲座中讲授该判例时的自豪神情,至今仍令我历历在目),而马歇尔从此成为 美国法院史上的骄傲,他的名字也总是与最高法院和美国法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为与近在咫尺的国会大厦相协调,大楼选用了科林斯式建筑风格。现任最高法院首 席大法官伦奎斯特(就是参议院审理弹劾克林顿总统一案中担任“审判长”的那位)在其《最 高法院》一书中,对最高法院大楼作出了以下简要描述:“(西)大门的圆形门廊之下是通 往最高法院大楼的入口,两尊巨型大理石坐像坐落两侧。圆形门廊由16根科林斯式巨型大 理石圆柱拱立起来。圆柱之上的门楣中镌刻着众所周知的一行大字:‘法律面前司法平等’。 大门的上部是一组浅浮雕雕塑。大楼给人的总体印象是一座宏大的希腊白色大理石神殿。”大 楼的总体设计理念是,使大楼的规模与最高法院的名望和尊贵相匹配,体现司法为平等、独 立的合众国政府机构,并作为“最高层次的国家司法理想的”象征。
终于有了一个家
1929年,在首席大法官塔夫托的游说之下,美国国会同意修建一座最高法院永 久住所。雄源自文库勃勃的塔夫托委托建筑师基尔勃特设计大楼时,叮咛其要设计出一座“具有与 作为最高法院永久住所相匹配的尊贵和名望的建筑”。塔夫托是一位传奇人物。此君可大有来
头,曾做过一任总统,但对众人梦寐以求的总统宝座,却兴趣索然,任期内好像也无多大建 树,而对大法官之职情有独钟,孜孜以求地想做大法官,在卸任总统后,被继任总统提名为 首席大法官,终于如愿以偿,踌躇满志地圆了大法官之梦。既然他对大法官职位孜孜以求和 如此珍视,猜想其在游说国会同意建造法院大楼时必定不遗余力。可惜未能等到大楼完工, 他就驾鹤西归。大楼于1932年破土动工,1935年竣工。至此,最高法院结束了漂泊 生涯,终于有了自己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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