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标注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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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 • • • 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不适用范围: 1.在储藏运输中为便于保护食品的包装标签 ; • 2.散装食品; • 3.现制现售食品。
二、相关术语定义
• 1.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 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以 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 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 标识的食品。 • 2.食品标签: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 号及一切说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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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新创名称 是指历史上从未出现而又令人费解的名称,如果茶、果珍等。如日清香脆片 -薯片味、薄脆饼干 ②奇特名称 是指脱离食品范畴、稀奇古怪的名称,如黄金流沙、大力神、千雪物语等等 。 ③音译名称 是指根据外文发音直接译过来的名称,如克力架、芝士等。 ④地区俚语名称 是指通行面极窄的方言名称。如“甘薯”-“山芋” ⑤牌号名称 是以企业(公司)名称命名的食品名称。如一滴香-麻油。健力宝-饮料等。 ⑥商标名称 是企业(公司)或经销者以注册或未注册的商标名称命名的食品名称。如广合、 皇上皇、燕潮酩等。
主要展示版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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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bharlann Baidu
主要展示版面标示内容 1 有没有正确的正确属性名称 2 净含量的标注 3 主板面的附加标识
三、标示内容的基本要求
• 1 .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 全标准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及其实施条例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 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 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等等。
• 7.主要展示版面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 最容易观察到的版面。也就是消费者购买预包装 食品时,第一眼能看到的版面。 • 塑袋的正面 • 长方形扁盒的正面 • 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的最大侧面 • 正方体形包装物或正方体形包装容器的任意侧面 • 圆柱形盒的包装物或圆柱形包装容器的圆柱体面 • 扁圆形包装物或扁圆形容器的圆周面 • 瓶形或圆罐形包装容器的瓶盖或顶盖,也可视为
• 可以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 “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但应 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标示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专有名称 。 • 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 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 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邻 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 例如XX酸酸乳是新创名称,人们易误认为是酸奶,其实是 乳饮料。因此,必须在XX酸酸乳旁用同一字号标上乳饮料 。
食品标签解读
• 焦磷酸二氢二钠:可用于 装饰糖 果、面糊、裹粉、煎炸粉 、 杂粮粉 、 其他杂粮制品(仅 限冷冻薯条、冷冻薯饼) 、 面包 、 饼干等产品中作为酸 度调节剂、 膨松剂、 水分保持 剂。 • 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可 用于食用油脂、油炸食品、干 鱼制品 、饼干、方便面、速煮 米、干果罐头、腌制肉制品中 作抗氧化剂。
• 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 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 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橙汁饮料”中的“橙汁” 、“饮料”,“巧克力夹心饼干”中的“巧克力”、“夹 心饼干”,都应使用同一字号。
• 通过查配料表来判断属性名称是否正确
• 五香牛肉粒名称有误,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五款规定:以动、植物性食物为原料 ,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某一生物的个体、器官、 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素”字 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 配料、配方、成分区别: • 配方”是指工艺规程规定的各种原料、辅料、食 品添加剂的实际加入量(以质量分数或体积分数表 示)。“配方”有“量”的概念, • “配料”不涉及“量”。 • “成分”是指食品中所含化合物、元素的种类及
所占的份量。如瓶装苹果泥的配料是苹果、浓缩 苹果汁、维生素C;配方包括这些物质的加入量 ;成分是蛋白质(微量)、脂肪(微量)、碳水化物、 维生素C,以及这些物质的实际含量。
• 为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 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 短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 末的、粒状的。
2.配料表(清单)
• 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 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 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 ”、“配料表”,并按本标准相应条款的要求标示各种原 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
标示内容 直接提供 强制 强制 非直接提供 强制 非强制
食品名称 配料表(清单
配料的定量标示
净含量及规格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强制
强制 强制
非强制
强制 非强制
日期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
贮存条件(2012.4.20实施)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国产食品) 产品标准代号(国产食品) 其它强制性标示内容等
• 3.配料 •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 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 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 4.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 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 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 5.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 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 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 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 6.规格: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 品,对净含量和内件数关系的表述。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总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 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要求白酒企业不准 生产标注“特供”、 “专供”、“专用” 、“特制”、“特需 ”等字样的白酒。
• 1.没有使用规范的汉 字; • 2. 使用外文,但没有 对应的汉字
GB 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但不得大于相应 的汉字。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汉字有对应关系(注册商 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注册商标 除外)。
9 .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² 时,强制标 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 mm。食品 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其标识可以 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 期和保质期。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 照其规定。 最大表面面积大于10cm² 但小于等于35cm² 时,根据标签具 体情况,标签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可以小于1.8 mm,应当清晰,易于辨认。
• 顺序要求: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 列(降序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 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在加工过程 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
•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 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 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 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 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常见的复合配料:预拌粉 :面包预拌粉、桃山皮月饼预拌粉、吉士粉等等。月饼馅料:水果味 馅、调味馅料、五仁馅料等等。调味品:酱油、特鲜味精、鸡精等等 。
四、强制性标示内容
• 直接提供给消费者预包装食品的标示要求 •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预包装食品的标示要 求。
• 直接提供的强制性标示内容(国产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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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名称: 配料表(清单) 配料的定量标示 净含量及规格: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日期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 贮存条件(2012.4.20实施)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国产食品) 产品标准代号(国产食品) 其它强制性标示内容等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非强制 非强制 非强制
备注:但非直接提供的未强制要求在包装上标示强制性内容若未 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
1、食品名称
•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 • 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 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 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 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 配料表中的食品添加剂标示 • 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 2760 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 称。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以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 称,也可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 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 号)。在同一预包 装食品的标签上,应选择同一种形式标示食品添加剂。当 采用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和国际编码的形 式时,若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 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的 名称不包括其制法。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 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GB 2760 规定的带入原则且 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
• “加工助剂”与“配料”的区别有两点: ①配料存在于最终产品中,加工助剂一般不存在于终产品中,但难免 有残留物或衍生物; • ②配料是加工食品时必需的原料和辅料,而加工助剂仅是为满足特定 工艺而使用的物质,如过滤用的硅藻土、脱模用的食品用石蜡。 • GB2760规定: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有助于食品加工能顺利进行的 各种物质,与食品本身无关。如助滤、澄清、吸附、脱模、脱色、脱 皮、提取溶剂等。 • GB2760规定: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原则 • 加工助剂应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使用时应具有工艺必要性, 在达到预期目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降低使用量。 • 加工助剂一般应在制成最终成品之前除去,无法完全除去的,应尽可 能降低其残留量,其残留量不应对健康产生危害,不应在最终食品中 发挥功能作用。 • 加工助剂应该符合相应的质量规格要求。
食品标签的作用
可归纳为: —引导、指导消费者选购食品; —促进销售; —向消费者承诺; —向监督机构提供监督检查依据; —维护食品制造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食品标签的必要性
• 防止欺诈、误导; • 保证公平竞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 适应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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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术语和定义 基本要求 标示内容
• 5.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 、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 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以图形误导消费者
• 6.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 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 示具有保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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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说明 宣传保健 功能
• 7.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 • 8.应使用规范的汉字(注册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 各种艺术字(包括篆书、隶书、草书、手书体字、美术字 、变体字、古文字等) ,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 2.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 辨认和识读。 3.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 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 。
• 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 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 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 导消费者;
以字号大小、色差误导消费者
• 10.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 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 立包装的食品标签应当分别标注。 • 11.如果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 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上的所有强 制性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以 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 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性 标示内容。
• 直接提供的强制性标示内容(进口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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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名称: 配料表(清单) 配料的定量标示 净含量及规格: 原产国 进口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日期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 贮存条件(2012.4.20实施) 其它强制性标示内容等
直接与非直接提供的强制性标示内容对比